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5 18: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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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附则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

保修和安全性鉴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篇(3)

0引言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能够有效发现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察觉安全隐患,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有更加客观的认识,从而有效保证工程的质量,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可见,质量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1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公路工程服务的人群广泛,荷载量非常大,对于车辆行驶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其投入使用前,对于竣工的工程做必要的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完善的竣工验收工作,可以有效检查工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并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处理和优化,从而让公路工程可以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同时,只有做好质量鉴定,认可工程合格并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有效保证公路工程项目及时投入生产和应用,更为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另外,通过质量鉴定工作,实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总结建设项目的不足和经验,然后可以对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做客观的考核和评定,总结经验教训,为进一步的工作改进提供必要的支持。由此可见,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鉴定的工作内容

对于已经竣工的公路工程,且已经纳入到质量鉴定计划中,此时,相应的质监机构要做好鉴定方案,然后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成立相应的质量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查阅相应的工程项目资料

要对公路工程的相关项目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对于工程质量的督查报告、监督抽样资料、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等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并对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全面了解工程竣工情况。

2.2现场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

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并要现场亲自查看,对于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效果进行现场评测和检验,对于专项论证的相应问题进行现场了解,客观鉴定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2.3对建设单位验收情况进行鉴定

在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要深入了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没有尽到应尽对验收义务,对于公路工程竣工需要了解的路基工程沉降情况、裂缝情况、病害情况、钢筋外露情况、基础沉降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等问题是否做了相应的检验和验收,对于有隧道工程的公路工程,是否对其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等问题进行了客观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核查的情况,对观察、论证及处治措施进行确认,并针对性地补充观测和论证的内容。

2.4进一步明确抽查项目

在公路工程现场进行质量鉴定的过程中,要立足工程客观情况,进一步明确抽查的项目,以此来更为有效地提升鉴定的有效性。要根据公路工程的客观情况,分析工程中有必要再进行抽查的环节,如抽查公路工程的护栏立柱埋入深度是否合理,分析公路路面施工厚度是否符合客观要求,抽查是否存在公路砼裂缝、墩台沉降以及钢筋锈蚀等问题。然后根据需要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做必要的检测工作。

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施

3.1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实体检测鉴定

要积极同质监机构展开沟通,开展相应的公路工程实体检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客观获得相应的检测数据,为相应的工作提供支持。检测所得数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有效列明相应的检测指标数据,并且对分析过程进行相应的标明,并进行备案。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应的检测数据异常问题时,或者存在影响公路工程正常运行的质量问题时,应该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3.2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审查鉴定

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检查,针对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养护、外观检查资料以及路段和结构物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公路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来对公路工程外观质量进行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测人员要根据检测的数据异常情况对相应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对于实测指标数值有非常大的情况或者超标严重的工程部位,要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做专项论证,同时对交工验收遗留的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3.3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内业资料审查鉴定

针对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质监机构对于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展开,特别要对公路工程各个合同段施工情况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和指标进行严格审查鉴定。然后填写相应的内业资料审查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应该客观加以记录,表述一定要客观准确,对于存在扣分的情况,要加以解释和说明,并签认。

3.4强化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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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回迁楼始建于1997年,1997年12月竣工,为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约5000m2,墙体材料为浸渍免烧粉煤灰砖。该楼居民就楼房裂缝问题多次投诉,申请对该楼进行结构鉴定。

1.2资料调查和现场勘查

1)该建筑地基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复试、质量监督记录、工程验收手续齐备。2)该建筑建于1997年,1997年12月竣工,当年投入使用。2006年该楼居民就楼房裂缝问题曾上访投诉。3)该回迁楼建筑面积5900m2,为带半地下室及坡屋顶的6层砖混结构,墙体砌筑材料为浸渍免烧粉煤灰砖,经现场检查,其构造措施、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基本符合原设计要求。4)该建筑的墙体砌筑材料为浸渍免烧粉煤灰砖,共7层,高度为20.55m,超过现行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的限值。5)房屋的承重墙体系以横墙承重为主,该建筑物局部未设构造柱,不满足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修订版的相关要求。6)经裂缝普查,该建筑的部分墙体,特别是横墙有大量的裂缝,部分产生裂缝的构件,依据裂缝形态、严重程度其安全性等级评为cu级。7)各楼层预制楼板未发现垂直于预制板长向的受力裂缝;平行预制板长向的预制板板缝间底面抹灰层开裂现象较普遍。8)分析建筑物裂缝原因:a.坡屋顶钢筋混凝土梁下横墙顶部水平裂缝(见图1),主要由于坡屋顶的温度变形造成横墙受平面外水平作用力引起的。b.各层房间内横墙上的斜裂缝(见图2),自1层~6层,裂缝数量及裂缝宽度呈逐渐严重的趋势。经分析,该类型裂缝是由于粉煤灰砌块收缩变形与坡屋顶在温度作用下产生的水平向推力共同作用引起的。c.底层小厦子中的竖向裂缝是由于砌体粉煤灰砖和砌筑砂浆强度偏低、墙体门洞位置设置不合理及粉煤灰砌块收缩变形较大共同产生。

1.3专项检测与计算分析评定结果

1)楼体整体沉降观测:经测量的建筑物的4个端角,垂直度均较好,最大倾斜度房角1处,数值为2.1‰,其余均没有超过1.0‰。观测结果表明,上部结构无明显倾斜,结合建筑物周边、散水的现状,可判断该建筑物未发生不均匀沉降。2)采用现场取样法检测砖的抗压强度,其推定强度为7.5MPa,未达到MU10的设计强度,不符合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里的粉煤灰砌块强度等级要求。3)采用回弹法检测砂浆的抗压强度,其推定强度为3.6MPa,介于M5和M2.5之间。4)利用中国建筑研究科学院的PKPM软件,对该建筑进行结构计算。经承压计算,部分墙体承压能力不足。经高厚比验算,均满足规范要求。经抗震承载力计算,绝大部分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各层中du级墙体比例详见表1。

1.4鉴定结论及建议

根据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8.1条的相关要求,该建筑物整体的安全性等级定为Dsu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对于结构安全性评价级为Dsu级的结构物,可采取的措施为: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或在进行有效地安全措施后,依照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处理。

2回迁楼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出现的问题及讨论

2.1数据的公正性

采集数据的检测设备,必须保证经过计量认证合格。检测人必须持有上岗证,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里并未严格要求,这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鉴定中利益受损方对检测结果的不承认,甚至会在一个纠纷中产生另一个纠纷,这也涉及到司法鉴定资质如何和专业检测资质的无缝对接问题。

2.2规范的选用

第一,选用什么规范。本文中的回迁楼工程质量鉴定采用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而不是采用2000-0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这也是司法鉴定方与双方协商的结果;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本文中的回迁楼工程质量鉴定采用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修订版,而不是采用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选用前个规范,构造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构造能够满足规范要求。本文鉴定,从双方关心目前的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选用了现行规范。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未对这两个方面做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2.3重新鉴定

该回迁楼在本次鉴定前已经委托一资质条件与本单位相当的单位做过鉴定,两次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出入,这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法庭到底根据哪个司法鉴定报告办案。解决的办法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九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文来自于《山西建筑》杂志。《山西建筑》杂志简介详见.)

3回迁楼工程质量纠纷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回迁楼工程质量纠纷的特点:1)纠纷双方大多是政府与民众群体,矛盾很容易激化,所以司法鉴定方式是解决纠纷的比较好的手段与方式;2)民众反应大。回迁农民通常是整个村落同时安置。若一户有问题,则可能迅速波及到几十户,而若一个小区工程有质量问题,则可能涉及成百上千农户。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极易引起农户群体上访,导致社会的不稳定;3)工程质量问题复杂。有的是建筑材料原因,有的是回迁户私自拆除构件,比如墙体开洞等,回迁楼不是商品楼,建设方、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等等;4)责任归属复杂。回迁楼建设涉及到政府、房地产商、设计方、施工方等等。笔者认为,回迁楼工程质量纠纷产生有以下原因:1)建材的耐久性早期缺乏足够的重视,使用一定年限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又比如新型建材的使用不当,本文鉴定案例中的墙体裂缝产生的部分原因就是粉煤灰砌块的收缩变形引起。还比如旧有规范的欠合理条款对设计的影响;2)工期问题。回迁楼的工期大多要求比较紧,会影响工程的质量;3)造价不高。造价低很容易会导致施工方偷工减料,节省成本;4)人们对建筑质量的期望值高于工程质量本身。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现有建筑质量面临考验。

篇(5)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做大做强建筑业的根本保证。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是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前提,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特别是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认真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将质量隐患消灭在交付前,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流程,是建筑工程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一、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存在的四大问题

1、 投诉处理不及时,本来只是很小的质量缺陷或使用功能的不足,建设单位久拖不处理,或是口出狂言,会造成业主反复、集体投诉,特别是竣工工程保修期限外的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大,因为开发单位已经撤离,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已经完成。

2、业主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往往伴随着经济赔偿和其他不合理的要求,特别是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住宅工程,不给上门维修,直接要钱,而且往往狮子大开口,动辄几万十几万的要,造成纠缠不清,久拖不决。

3、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是责任界线不明确的住宅工程,往往因为质量鉴定费用的支付和维修方案的确定以及责任的明确等方面意见不一,很难处理,特别是牵扯到邻里的纠纷问题,更难处理。

4、对于带有经济赔偿目的性的从众心态的投诉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大家都在找房子的毛病,找的越多越开心,越是显得有本事,特别是恶意投诉,无理上访。

二、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应对方案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是解决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最有效的办法,切实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特别是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质量责任人,把质量通病的控制的标准落实到图纸上,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认真做好分户验收工作,解决使用功能和观感的质量,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不留住宅工程质量隐患交付给业主。

1、成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中心

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成立总工办,做为技术问题处理的总牵头部门,协调各部门又超脱于各单位,以建设主管部门的名义,统筹协调,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避免业主对部门的工作提出异议,又有利于对各单位的监督。目前我县的投诉渠道比较畅通:灌云县建设局网站、质监站(88103172)以及办等一系列的渠道已经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并深入人心,关键是执行力和运作力的落实。成立专门的机构,构建畅通的渠道,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常态化处理。

2、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系统化

为了保证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合理的处理,我站结合几年来质量投诉处理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连云港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灌云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图,使质量投诉规范化、流程化。

3、明确住宅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非常重要,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首先要责成建设单位牵头处理,然后根据合同来明确责任单位。因为合同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基础,特别是建筑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对于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尤其是明确建设单位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因此合同备案很重要。

三、创新管理机制,推行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建立房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制度。

1、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是处理质量投诉的有效保障。

现如今有一部分开发单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很难找到责任单位,即使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资金保障,处理起来也要费很大的周折。针对这种情况,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逐步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同时要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有了资金的保障,使得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处理能够较好的解决。

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先进行试点性尝试,再大力推行。

2、进一步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制定房屋建筑保修金管理办法,对保修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从而保障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及时处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推行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评估制度,将投诉处理社会化。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是处理质量投诉的基础,作为一种价值量很大的特殊产品,住宅工程同其他产品一样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住宅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提出索赔少则成千,多则上万已是司空见惯,对质量问题的处理造成很大的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体系,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中介机构给出定量的经济评估,作为经济赔偿的司法依据,减少扯皮,加快质量问题妥善处理。

四、住宅工程质量检测

1、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住宅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住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供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2、投诉人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未经投诉人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的投资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的检测费用数额由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住宅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根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实施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五、解决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方案

1、维修或返工:

这类投诉质量缺陷单一,责任界限明确,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很快进行维修或返工处理。

2、鉴定机构检测、专家拿出论证意见(或设计出方案):

这类质量缺陷投诉往往是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是责任界线不明确,需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专家根据鉴定结果对质量缺陷拿出论证意见(或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依据论证意见进行处理。

3、仲裁或司法程序:

篇(6)

安全鉴定工作可视工程验收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虽然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安全鉴定工作的范围一般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一般以土建工程为主,不含机电工程,但要包括金属结构工程。

2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特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三峡枢纽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的通知中指出,为了确保三峡枢纽工程安全,蓄水前要进行枢纽工程安全鉴定;并又指出,这是一项责任重大而又光荣的任务。鉴于三峡工程前期勘测设计、立项论证和建设工期较长,工程涉及综合利用各部门较多,各方对三峡工程技术问题的意见也颇多,因此,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既有与其他工程相似之处,更有其许多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点。

2.1三峡工程规模巨大,工程安全要求高

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水电工程,三峡工程的安全不仅与上下游亿万人民的生命财产紧密相关,也涉及到工程巨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国家的投资能否及时得到应有的回报;显而易见,三峡工程的安全是全国人民所关注的,并在世界上也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三峡工程必须建设好,三峡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也同样要高质量地完成好。

2.2安全鉴定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

按照三峡工程建设进度和验收工作大纲的安排,安全鉴定工作配合2003年6月水库蓄水至135m水位的总进度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相应分为上游基坑进水前、下游基坑进水前、船闸下游引航道进水前、三期明渠截流前、水库蓄水至135m水位及船闸通航等5个阶段。安全鉴定从工作大纲编制至最终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将历时1年半至2年,其中还将配合工程阶段验收,另需提交4份阶段书面安全鉴定意见。

要做好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必须首先熟悉建设前期的大量资料,充分了解三峡工程的技术背景、关键技术所在,才能对照建设过程中的现状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同样,在施工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及制作安装单位的技术资料也是十分丰富的,多年来,积累的施工期监测资料更是堆积如山,安全鉴定工作主要通过了解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来掌握影响工程安全的主要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由于三峡工程正在紧张而有序的施工中,工程面貌日新月异,安全鉴定工作也必须密切跟踪施工进度,随时掌握工程的建设形象面貌。

2.3工程综合利用涉及行业及有关专业部门多

三峡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航运等巨大的综合效益,涉及的行业和专业多,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兼顾各方面的特点,了解各行业在三峡工程运行中的作用,掌握三峡工程建设中有关专业的要求,以便在三峡水库蓄水后,确保涉及各行业、各专业的建筑物均能安全运行,并发挥其设计的效益。

2.4安全鉴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原则

全鉴定工作的依据包括国家经贸委、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等批准和的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三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大纲》,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单项技术设计及有关专题报告等审查意见,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有关标准、文件和规定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为蓄水安全鉴定编写的自检报告。

为了满足三峡工程国家验收的需要,并结合三峡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①在安全鉴定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以确保工作质量;

②对于已经在大江截流前国家验收的一期工程项目,不再重复进行鉴定工作;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审查结论可作为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③接受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对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历次检查结论作为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④从尊重历史出发,对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评价,原则上以原设计采用的规程规范为主,对有重大争议或涉及的规程规范对安全度规定已有重大变化的局部建筑物经慎重研究后,也可采用新规范进行复核。

3三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经与中国三峡总公司分析研究,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以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为重点。安全鉴定的工作范围为:

二期工程大坝(左岸非溢流坝1号坝段至纵向围堰坝段)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左岸电站厂房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升船机上闸首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永久船闸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茅坪溪防护大坝,茅坪溪泄水建筑物土建工程,临时船闸上闸首封堵土建工程,右岸地下电站进水口预建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右岸纵向围堰上游堰内段,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工程,安全监测工程,大坝上游庙河以下近坝区库岸边坡。

安全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①工程等级、防洪、抗震等设计标准;②延长后水文系列的径流、洪水计算成果;③水库蓄水方案及初期度汛设计方案;④枢纽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施工地质条件;⑤各水工建筑物的水力设计和结构设计;⑥三期度汛泄洪及其下游防冲保护设计;⑦金属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质量;⑧各建筑物边坡加固、地基处理及防渗排水设计;⑨开挖、混凝土浇筑、土石坝填筑、锚喷支护和灌浆、渗流控制等的施工质量;⑩各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施工和施工期监测成果;11设计与施工方案中重大变更的理由和影响;12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13工程建设和施工质量管理状况。

4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工作方式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成三峡工程安全鉴定组开展工作。安全鉴定组由领导小组及专家组组成,安全鉴定组下设办公室;安全鉴定组由总院及国内著名水利水电和水运专家组成;还邀请国内同行中有经验的权威专家组成顾问组,对安全鉴定工作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安全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开展工作,在查阅资料、查勘现场、与建设有关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讨论和研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报告的结论负责。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安全鉴定专家组分为工程防洪组、地质组、水工组、船闸(土建)组、施工组、安全监测组和金属结构组共7个专业组。安全鉴定报告将在综合以上7个专业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分部位进行工程安全评价,最终将对整个二期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和蓄水后(水位135m)的安全性作出鉴定结论。

5安全鉴定工作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1)安全鉴定工作是阶段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配合三峡工程上游基坑进水前和下游基坑进水前的验收工作,安全鉴定也相应完成了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的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船闸下游引航道进水前的安全鉴定工作。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领导、验收办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安全鉴定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在安全鉴定的每一个阶段,针对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安全鉴定专家组与有关人员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分析利弊,统一看法,研究措施;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安全鉴定专家组在安全鉴定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研究对策,把工程中的问题尽量解决在验收工作之前。

(2)安全鉴定工作离不开三峡工程的各个参建单位

安全鉴定工作的每个阶段虽然投入了较多人力和物力,但毕竟三峡工程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工程资料极为丰富,安全鉴定专家组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把所有问题都清理一遍,因此,除了要求各参建单位写好自检报告外,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积极依靠各参建单位。首先要虚心向各参建单位学习,仔细查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资料,工作过程与他们开展讨论,尤其在各专业安全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尽可能统一看法,商讨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措施,以便最终达到提高三峡工程及其验收工作质量的共同目的。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克服困难,搞好安全鉴定工作

篇(7)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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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6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365-02

近年来,随着国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的大量投入,我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日益增多。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强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凸显,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质量问题突出。对我县近期极少数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由于工程质量监管不力,给工程附近和下游人民群众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各阶段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不断改进除险加固技术、加强施工质量检测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当务之急。只有确保工程质量,才能达到除险加固的目的,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当前我县小型水库山塘普遍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县已建成各类水库50余座,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水库(山塘)。这些水库受当时施工条件与水库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落后等因素影响,各种病险问题突出。

1.1 受当时设计或施工条件限制,工程防洪性能不能满足要求

这类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且很多是群众投工投劳建设的,受当时资金、工程技术条件等的限制,在工程设计时防洪标准选择普遍较低,造成水库在实际运行中防洪能力较差。近年来,随着我县防汛科技设施的大量投入,水库水文系列资料的不断延长和完善,特别是最近几年部分乡镇降雨量的明显增加及极端恶劣气候的频现,利用现有的水文资料重新校核水库的防洪标准时,很多小型病险水库都不能满足国家现行的防洪设计标准;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会造成水库坝体发生变形损坏,给水库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1.2 工程年久失修,大坝渗漏严重,机电设备腐蚀老化

许多水库运行使用了几十年,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土坝,坝上杂草丛生,坝体蚁害难绝,坝坡崩塌、冲坑、沉陷现象普遍;溢洪道杂草丛生或岸坡崩塌、淤积严重,阻碍行洪,一些砌石拱坝坝厚偏小,大坝安全系数偏小,有些大坝没有进行基础灌浆,坝基和坝体存在不同程度的渗漏水问题;有些堆石坝因上游侧防渗层已损坏或脱落,造成坝体漏水;一些水库下游基础被洪水冲刷掏空,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由于长期运行,出现绝缘老化、腐蚀严重,水库启闭设备不能正常开启,放水系统漏水或放水控制设备损坏、失效,存在各类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1.3 政府财力有限,水库管理不力

现阶段由于我县地方经济基础薄弱,财力有限,县级政府投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方面的资金非常有限。对一些小型病险水库只能作简易应急处理,不能全面消除病险危害。

在水库管理方面,虽然乡镇政府都设立了水利工作站或相应的管理机构,拥有一批专门的水利员,但是很多都不是水工专业人员,他们缺乏相应的水利专业知识,乡镇政府在选拔水库专管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考评,一些水库专管员缺乏水库管理的相关知识,县级水利部门未及时对水库专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致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不强,水库管理不到位。如坝坡小树杂草未及时清除,个别水库溢洪道设置鱼网养鱼,阻碍行洪。水库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难以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员身上。

2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实施全过程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影响因素

目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数量众多,除险加固工程投入资金大、时间紧,任务重,大坝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资质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种问题突出,制约了部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的保证。

2.1 大坝安全鉴定方面的影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目的是正确评价大坝险情及其严重性,找准病因,有针对性的找出水库病险问题并予以解决。在当前情况下,县级水利部门为了争取上级除险加固工程资金或计划,必须在上级水利部门规定日期前上报安全鉴定报告,否则就可能赶不上当期计划。水利部门必然会要求安全鉴定单位将进度放在第一位,而忽视鉴定报告成果质量,使得安全鉴定的符合性和准确性受到极大影响,可能原本需要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查或土工试验走过场,在评价或设计深度、广度和数量上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可能原本需要论证的或在参数选用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病因、病根分析不透彻,直接影响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同时,在除险加固投资强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安全评价单位资质及人力资源和除险加固投资强度与时间要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极为尖锐,满足安全鉴定资质要求的单位数量和能够胜任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专家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对安全鉴定进度和成果质量势必带来影响。

2.2 设计针对性和合理性的影响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一般由丙级或乙级设计单位完成,但病险水库的病险复杂程度,并非必然与水库规模成正比,有时即使是小型水库,其病险也可能十分复杂。在当前我县仅有一家丙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情况下,设计技术力量明显不足,设计单位只能超负荷运转或者临时聘用外单位设计人员,甚至发现个别水工人员挂靠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开展设计工作,在设计资质有限,各专业配备人员不齐以及受设计人员经验、技术水平等的限制,工程设计水平、深度、针对性、合理性可想而知,设计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也发现一些设计单位以安全名义不计成本,设计预算越来越大,成为除险加固设计合理性的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除险加固经费由政府承担,主观上认为除险加固机会难得,抓住机会一次解决所有病险问题,同时解决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现实困难,先将设计方案做大,批复后在施工图阶段对设计进行简化或缩小优化处理,再通过招投标降低造价,使除险加固工程尽可能利用中央或省级下拨经费完成。

2.3 设计审查因素制约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书和设计图纸审查,以及现场核查,涉及水文、工程地质、水工、机电、施工、金属结构、预算等多专业。如果需要复核除险加固工程设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必须集中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在保证专家水平和审查时间的情况下,审查质量才有可能得到保证。但在上述强度和时间条件下,这两个条件往往难以保证。按常规一座水库的初步设计审查往往需要几天,但现实是一天可能审查几座水库的设计报告或设计图纸,走马观花,审查流于形式,设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核查质量难以保证。

3 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三者之间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平等互利关系,只有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才能保证工程施工具有良好的环境和顺利进行,才能共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业主必须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主应尽的职责,特别是主动协调施工场地、征地等方面的职责,让施工单位全身心投入工程建设中,经常提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方面问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处于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在技术管理方面应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施工员应认真做好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与结果的详细记录,对图纸不明白或有疑问之处应积极会同业主、监理或设计部门沟通,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施工员应对各参建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做到技术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心中有数,以利于时刻共同控制工程质量,防止偏差、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人为的工程质量事故;对工程施工中新进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等工作,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资料员应从工程一开始即建立技术档案,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直到工程结束,所有资料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情况,并有技术负责人的正式审定意见和签名,不得擅自修改、增补,及时对工程的各部位、单项尤其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完成一项则验收一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或部位的验收,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严格控制好工程施工环境和施工工序,真正做到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向事前检查转移,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为保证质量和工程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施工工序要实行自检、复检和抽检,自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只有对每个工序进行认真自检,认真把关,质量才有扎实基础;随机抽检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容易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早,整改方便,提检频率也不受限制,是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是施工质量控制者。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后即应引导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时刻考察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制止一切违规施工行为并对其运行结果进行考核,包括各工序阶段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有效控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主动服务,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制。把质量监督管理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结合,充分利用媒体及时公开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以及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

篇(9)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开始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共有4幢楼,每幢楼12~22层,住宅600个单元。该小区于2004年月开始预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业主。业主于2005年7月以后开始陆续装修入住。案例涉及的当事业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与北京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84万元,购得该小区第10栋2单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积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业主收房时却发现卧室天花板(楼板)明显存在斜向45°裂缝,长度达两米。而且经进一步勘查,而且裂缝疑似上下贯通,该业主由此产生联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发现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缝,其他单元业主也相继发现自己居住单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长度、走向和性质极为类似的裂缝。后经从楼上做浇水渗漏试验,发现浇水迅速从下层居室流出,证实此裂缝为上下贯通裂缝。最终,经过连环查看相互交流,竟发现该楼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现相同走向裂缝,而且最终获确认其性质均为楼板上下贯通裂缝。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与其开发商交涉时,对方便回避不见,开始采取事实上的拖延策略。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遂诉诸法律。以“商品房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将开发商―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了诉讼。

为了确定业主们的损失,2006年1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裂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业主事前对需鉴定的缺陷部位进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对该栋的605室和1105室两户缺陷房间进行抽样质量鉴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关于裂缝产生原因鉴定书载明:“…该鉴定书对以上缺陷给出的结论为:“…顶板裂缝是由温度和收缩作用产生的裂缝,系非受力裂缝。就此裂缝而言,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但裂缝的存在,会对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有了这样的鉴定结论,还需要一个定量的结论。”即还需要由权威机构对房屋缺陷的实际损失给予定量评估,以便获得证据。

原告们经过5个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向北京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发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对该案讼争的两项内容进行评估: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具体数额;房屋修复后是否存在价值的贬损。几天后,XX公司的房地产估价师终于出现在XX小区业主,对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整个现场的评估工作持续不到20min并未在现场对楼板开裂情况以及对室内装修可能产生的影响仔细进行观察和测量。

XX公司考察业主家里的装修情况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房损评估报告”)终于出炉。这也是当时北京市首份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

其中评估结论原文摘录如下:

(1)对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进行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损失价值为7480.3元.

(2)裂缝修复后,已具备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房地产减值,根据估价人员现场观测及对同类物业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的减值比例为房地产总价的2~3%。

针对以上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参与诉讼的笔者曾当庭提出自己意见,认为房损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依据建筑业预算的有关规范和手册进行了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庭审时在法庭上提出,该“房损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国家的行业计算规范、手册,以及施工实际严重不符。例如当庭指出损失数额计算严重失实事实之一是,计算费用中“工期”一项中给出的工期天数为两天,与本案房屋裂缝缺陷修复工程实际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据前述法官认可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内容包括:拆除业主装修的地板、凿除裂缝周边混凝土并进行清理、浇筑混凝土、对受损和施工影响的顶棚和墙壁进行清理和粉刷、恢复房间地板,以及施工现场的整理等等,经过实际保守估算约需16天工期。笔者当庭还指出,房损评估报告对修复缺陷时房间原装修的破坏程度,以及施工影响损失的估算,与事实和规范完全不符。笔者作为业内人士认为,使用与评估方案计算损失所依据的相同规范进行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大相径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计算修复工程面积时,评估机构仅计算了裂缝所占面积,没有计算维修对整个房间的不可避免的损坏和影响。原告依据计算对此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严重。

书中,业主们提出的索赔数额是6万元。主要包括,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数按16天计算的结果);房屋贬损值4.23万元,具体计算依据为,以原购房款乘以年增长率加上专修费用做为计算基数,按评估中贬损比率的最大值3%计算,即(84万购房款×2005年增长率120%×2006年增长率125%+15万装修费)×3%=4.23万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北京XX公司赔偿7名业主3.6万元到3.8万元不等的数额。鉴定费由开发商承担。

(1)北京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业主黎XX房屋缺陷贬值金及损失共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元;

(2)驳回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房屋质量缺陷诉讼调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10栋2单元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出现相同走向和性质的裂缝。其中一楼105号业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赔偿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现多处裂缝而造成的损失。具体主张为,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缺损贬值损金及裂缝修复损失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内产生裂缝的修复成本损失和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07年11月30日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其中载明:房屋裂缝修复损失价值4541元。“房屋缺陷进行修复后,房屋缺陷贬损价值影响,综合确定修复后房屋的价值为未发生裂缝的房屋与估价时点公开市场价值的2~3%,根据XX小区内未发生裂缝的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经市场比较计算得出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约为12899元/m2。”

此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赔偿王××因房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和贬值损失五万零伍佰元;

(2)鉴定费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费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无其他争议。

与王××一同并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共三人。赔偿额度从5.0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诉讼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区业主黎XX家中再次发现其住房西北卧室和西南卧室顶板出现裂缝。这次出现的裂缝与2005年刚入住时发现的裂缝类似。业主认为,该裂缝是结构楼板断裂,属于房屋重大质量缺陷。曾电话通知房地产商,开发商派人看过之后一直拖延,长时间不予答复。笔者无奈遂于2009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石景山人民法院。这是业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间存在的同一类质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诉讼。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认定:估价对象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XX小区10号楼2单元705号房屋,在估价时点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616元;而对房屋修复后贬损价值未提出鉴定意见。”

法院依据这份报告判决如下:

(1)北京XX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黎XX(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九千六百壹拾陆元;

(2)驳回黎XX的其他诉讼要求。

房屋质量鉴定费用八千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房屋评估费用二千元,由黎声莲负担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栋楼,同一个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个法院审理,同一个技术鉴定单位,检测结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评估单位评估出来的损失千差万别。这么一个呈堂重要证据,由于房屋缺损评估结果不同,造成法院判决相差数倍,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直接损失。

建议:

(1)建议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综合评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各行业专家

职责:对评估房屋质量缺损机构的评估进行认定。发现问题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评估失误的调销其从业资质。

(2)建立咨询机构设想: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专家库;评定专家遴选:随即从专家库抽取;尽可能减少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影响;提供权威评估意见。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06]建鉴字(06002)号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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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水库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即着手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详细调查水库建立以来的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程完善配套、工程维修、工程监测、工程检查、各项科研专题活动等各方面资料,为安全鉴定提供基础资料;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水库安全鉴定的单位,本着高质量完成水库安全鉴定的基本原则,经过筛选,确定由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水库安全鉴定工作。

天津市水务局下发了《关于尔王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立项的批复》,根据《批复》规定,我处立即组织编写工作大纲,水务局组织本市范围内有关专家组成“尔王庄水库安全鉴定专家组”,对《安全鉴定工作大纲》进行审定。

根据《天津市尔王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工作内容,为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我处委托水利部天津水利勘测设计院对水库安全鉴定负总责,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和天津大学合作,负责水库安全鉴定的技术工作。

在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充分讨论、分析,同时多次到现场实地查勘情况,尔王庄水库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设计复合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现场安全检查报告》、《运行管理评价报告》、《尔王庄水库安全鉴定补充地质勘察报告》作为正式报告,《尔王庄水库1#、2#涵闸检测评估报告》作为附件提交到天津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召开尔王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会,对尔王庄水库大坝安全状况进行了鉴定,根据专家组充分审议,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尔王庄水库被鉴定为3类坝。

2.认真做好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和实施设计方案

由于尔王庄水库大坝已鉴定为3类坝,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必须对水库大坝进行除险加固。按市水务局要求,我处委托水利部天津院开展对尔王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我处将《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上报市水务局审批。

水利部海委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专家组本着除险加固工程必须彻底、通过除险加固工程应摘掉“病险水库”的帽子的原则,就防浪墙加高、围堤防渗加固、截渗沟清淤及护砌等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专家组意见,我处会同水利部天津院对初步设计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上级安排除险加固分两期实施,其中1期工程主要内容包括:

对桩号8+900~9+350及9+650~11+200段共计2000m渗透破坏相对较严重堤段进行防渗加固处理;对0+000~7+500段截渗沟进行清淤,使其恢复到原设计断面,清淤量为110400m?;对整个围堤存在的纵横裂缝采取开挖回填和灌浆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围堤安全,同时加固环库公路2km。

2期工程主要内容包括:

堤顶公路加固及迎水面护坡修整。对1期剩余的0+000~5+688之间5688m环库公路进行加固,对迎水坡面2743m?破损浆砌石进行维修。

围堤防渗加固。对水库围堤段0+400~2+850、3+400~4+200、6+800~7+100、8+100~8+900、11+400~11+900、12+400~14+000共计6450m进行防渗加固。

围堤基础防液化处理。范围为8+750~8+950、13+350~13+650,共计500m。

截渗沟护砌。对水库桩号0+000~0+400、2+850~3+400、4+200~6+800、7+100~水库二号路之间截渗沟和小白庄排干渠道坡面进行护砌。

观测设施完善。对原有测压管全部重新布设,共计22个观测断面、93个测点,全部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对测压管进行观测。

1#、2#涵闸金属结构、电器设备更新改造。对水库1#、2#涵闸机电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除险加固分两期实施也是我处除险加固得以成功开展的有效经验。除险加固投资很大,在我处无任何经验,加上各个水库具体情况不同,可以说无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为确保不出现较大问题,每一步必须认真对待,除险加固分两期实施,其中1期工程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积累经验,也可以说1期工程也是个实验性施工,因此1期投资较小,是为2期设计打基础。时间证明这是正确的,通过1期工程,发现了各种问题,包括对施工道路和砌浆重视不够、对水库地质情况和渗漏的具体部位和程度了解不够等。

3.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尔王庄水库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天津市人民的用水安全,关系到水库周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多、工程量大、投资也大。为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处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严格资金管理。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以后,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有关规定,我处筹备组建尔王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处,并向市水务局上报了《关于“组建天津市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请示》。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按照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管理处,明确法人代表,同时为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保证了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顺利实施。

(2)工程招投标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为做好招标前准备工作,在市水务局有关处室的积极配合下,相应的规划文件、计划文件准备齐全,同时还组织完成了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我处委托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招投标和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1期工程招投标。由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持监理开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处确认,确定监理中标单位由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处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3)建设监理制

按照监理职责分工天津市金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负责承担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工作;实施工程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监督等。

(4)严格资金管理

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处的成立,为管好用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提供了先决条件,项目管理处对除险加固资金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支配资金使用,对除险加固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负责,法人代表负直接领导责任。在资金使用上,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款拨付严格执行了合同条款,并使用了工程价款审批单,根据工程进度,经监理、法人、主管、财务签字盖章后拨付资金。对各项费用开支进行了有效控制。各种票据严把审批审核关,对项目资金合理、有效、安全的使用起到监督保证作用。

4.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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