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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制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不例外,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发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不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宅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筑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筑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已经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还带来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房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落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偏僻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不少,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动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望进城谋生甚至安家落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累”,在城里买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城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进城以后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现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这个群体寄居城市,远离农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根据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个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可以增加4个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经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管理;宁波市成立了专门的外来人员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大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密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下20多平方米仓库门面,楼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让收旧利废者入住(迄今未收房租),有效地促进了废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如何对待中心城区“零散劳动者”尽早摆上议事日程,尽早关注他们的工作、生计问题,并尽量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在中心城区过得安稳、舒心,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促进中心城区繁荣发展。
一是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动性大、人员结构不稳定等特点。对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们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若管理得当,他们就可能成为中心城区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设力量。建议由市劳动就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措施,通告,并联合××经济开发区及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分类归口、统一登记各类零散务工人员,免费发证,挂牌上岗,既可以有效增强这些从业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准确统计中心城区流动人口 数量。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养老保险差异较大。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高工资水平地区的参保者,变换工作单位后,不愿意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经济落后、低工资水平的地区。地区收入差距是农民工迁移就业的重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后将社会统筹账户的基金留在发达地区。农民工返回不发达地区,该地区又不得不在缺乏资源的情况下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在地方利益驱动、城市社保资金压力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农民工利益的歧视观念引导下,鼓励农民工退保,甚至直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这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三)农民工群体数量大、流动性强。据统计,我国农民工总数约为2亿人。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大多没有稳定工作。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只占20%~30%。我国现行的社保条例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农民工由于就业流动性大,很难在一个地区跨越累计15年的社保门槛。高流动性导致用人单位、农民工缺乏参保积极性,同时也给社保部门在缴费核算时带来难题。在全国主要城市没有施行统一联网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农民工根本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四)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目前,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对各种知识掌握的程度很有限,缺乏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维权意识差。而个人缴纳每月工资8%的养老保险金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工又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调查发现,农民工宁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拿钱,也不愿把钱存在社会保险机构。一些农民工认为工作变动性很大,养老保险能不能延续交下来也是未知数。
二、建立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实施地区间期限累加结算机制,以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就业特点。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也都可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参照欧盟成员国养老保险期限累加原则,我国可结合国情进行借鉴,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时间来计算,各地支付额按其在该地的实际投保时间计算。如果参保期限不足一年,则最后的从业地将负责把该参保人在其他地区的缴费期限计算在内,并分别从相应地区获得补偿。只要农民工在养老金项目累计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农民工均应得到养老金支付。
(二)加强相关立法,努力实现全国统筹,适度降低费率。针对农民工数量大、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必须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中。明确企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此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禁止退保,停止对个人账户一次性退保,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当前应尽快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适度降低费率,实现低水平、广覆盖。对有农民工的民营企业的缴纳费率可适当降低,降低费率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率,从而扩大费基,变“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这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长效机制的建设。农民21251资收入低于城镇职工,参保能力有限,要坚持低标准进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建议将农民工个人缴费率由8%降为6%,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实现低水平、广覆盖。
(三)建立统一监管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配套的养老保险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结构完善、运行合理、协调有序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资金流转制度方面,以省级统筹为基础,建立中央和省级社会保险金支付的清算中心,通过清算中心进行省际问清算。按农民工的身份证号进行管理注册登记,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账号,全国结算,实现各省市间的资金流转。各地应尽早消除地区壁垒,统一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以省、市、县养老保险核算为中心,确保养老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的顺畅运行,实现统一标准。
(四)加快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农民工异地转移提供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网络操作平台,实现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快捷的实现。如果实行全国社保统筹,账户跟着农民工走,一张IC信息卡就可解决养老保险的流动问题。当前在全国不能联网的情况下,可采用先记录在案的形式,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工作地的变化,随时转移其保险关系。即采用“一卡累计”而不是“一地累计”的方式,以在哪个地方参加养老保险先予以记录作为凭证,到退休年龄时将其应享有的权益按期限累计方式延续计算。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至“2015年,形成相对完善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民工文化服务切实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因此,加强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问题的研究,是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的基本状况
(一)文化生活的贫乏。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工作时间长,休假休息日较少,务工收入偏低。由于务工地的排外和歧视,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有限,再加上自身的自卑,交际圈狭窄,融入务工地居民的生活圈十分困难,其娱乐休闲方式显得十分单一。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匮乏不利于增强农民工对务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容易导致社会不良的精神文化现象、产品和服务的滋生。
(二)培训权益的缺失。我国农民工的总体素质不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较弱,适应的岗位狭窄,大多数从事脏、苦、累、险、毒的体力劳动和相对简单的低层次脑力劳动。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平均年龄23岁左右,初次外出务工岁数基本为刚毕业年龄。这意味着培训不仅对于企业的转型升级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农民工个人的发展尤为重要。但是农民工的培训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子女在务工地受教育权益的缺失。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尽管教育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顺利入学,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有限,一些地方仍然以户籍为借口做出限制,这些都使得农民工子女未能充分享受务工地均等的优质教育资源。除义务教育外,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接受高中教育的难度更大。
二、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是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制造、建筑、传统服务业等领域,承担着最苦、最累的工作。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时间、居住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基本文化权益实现的程度还有较大欠缺。因此,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他们和所在地居民一样,享受到普惠、均等、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是统筹城乡文化发展,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加大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投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文化资源供给等方面的力度,增加农民工文化服务网点和文化服务总量,强化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激发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创造活力和文化传播活力,将会有力地促进城乡文化统筹发展,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从而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三)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是建设农民工精神家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农民工背井离乡、身心长期处于城市的边缘,耳闻目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心理容易失衡,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熏陶、心理疏导,有效地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诉求,加快建设农民工的精神家园。只有认真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为农民工了解城市开通更多的渠道,搭建更好的平台,帮助农民工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尊严感和幸福感,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之一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我国农民工数量已达2亿多人,其文化需求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之间尚存在一定缺口。因此,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文化需求,构建积极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构建农民工技能培训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逐步融入城市的重要途径。目前,很多农民工没有一技之长,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面临“技术尴尬”。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民工对技能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体会得很深,普遍具有接受培训的愿望,但较低的收入限制了其参加高层次培训的机会。为此,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满足他们接受技能培训的愿望。
(三)明确政府的职责,加大对公办学校的投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扩大城区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中小学校的数量和规模,让更多的公办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敞开大门。建议政府要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要向承担义务教育任务重、接受农民工子女多的学校倾斜,帮助农民工子女集中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要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新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工作。
(四)构建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质量保证机制。满足农民工文化生活需求,不仅要注重量的增长,更要强调质的提高。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工文化生活方式及内容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农民工消极、落后、颓废的文化生活方式依然存在,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目标相悖。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民工的思想阵地,帮助他们抵制庸俗文化、落后文化、颓废文化的侵蚀。
基金项目:2013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2013lslktfx-18)。
参考文献:
[1]叶文姬.转型期农民工问题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
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
(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
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
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
(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
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序言
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释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体专业,客观保证书国度长治久安》,载《新时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选编》,[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蒋韦华薇:《断指之痛》,[北京]我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构建》,载[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华:《西方法学家本纪》,[北京]我国全球大学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页。
0引言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1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4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2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关注的变量是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但考虑到现行医疗保险多以县为单位独立运行,区域间及制度间缺乏有效衔接,客观上会抑制农民工城市转换;同时,经常发生城市转换的农民工,由于实行属地管理的医疗保险不能及时满足自身医疗保险需求,多选择退保或重复参保,客观上加重了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间流动的阻碍。为解决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城市转换相互影响产生的内生性问题,本文拟将农民工“是否有医疗保险异地转接经历”作为“医疗保险是否阻碍城市转换”的工具变量,并分别使用IVOLS(模型三)和IVTobi(t模型四)对县外务工农民的城市转换数量进行检验。内生性问题的检验结果显示,IVTobit模型和IVOLS模型的WaldTest检验值都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因此应该使用工具变量法矫正内生性问题。为保障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对模型中各个变量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各个自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程度较高;对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表明所有自变量的VIF值均大大小于10,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表2是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影响的计量回归结果。由IVTobit模型(模型四)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是否认为医保阻碍城市转换变量的符号显著为负,表明区域分割的医疗保险显著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转换,减少其城市转换量。该结果与本文设定的医疗保险会阻碍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假设相一致,本文的假设得到证实。这是因为医疗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返贫的难题,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跨城市转移接续较难;加之目前医疗保险多实行属地管理,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以及费用报销同样花费农民工较多时间和精力等成本,因而使得农民工需跨统筹区转换工作时存在较多顾虑,客观上减少了其转换城市的数量。是否认为医保阻碍城市转换变量,该结果在四个模型中均为负值,说明本文的计量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IVOLS模型和IVTobit模型中系数值的绝对值分别为1.1707和1.6529,均高于采用OLS模型和Tobit模型所得的0.0414和0.0590。说明如果不解决内生性问题,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城市转换的影响程度将大大被低估,应该使用工具变量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矫正。本文的其它一些变量也值得关注。性别变量显著为正,表明男性农民工较女性发生城市转换频次较高,这与其从事的职业特点有密切关系。家庭规模越大,农民工城市转换率越高;家庭中老人及儿童的数量越多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具有显著抑制作用;劳动力数量变量显著为正,说明农村居民存在较多的剩余劳动力。家庭中土地拥有量越多越不利于农民工城市转换。合同变量显著为正,说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性有益于农民工跨区工作转换。较高的外出务工收入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方便度越高,越有利于农民工城市转换;医疗保险异地费用报销便捷度对农民工城市转换同样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农民工群体的多样性、复杂性、流动性及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剥夺、牺牲农民利益为工业发展服务的惯性,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1、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角度不全、层次单一
从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相对较小,实施范围窄。虽然具备基本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但是相关的具体制度政策规定比较模糊,标准参差不齐,缺乏针对不同特点的农民工以相应的切实保障。诸如对于农民工在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层次化的保障措施。
2、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国内立法现状:《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但其用语却也模糊不清;《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
3、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权利意识较为薄弱
大多数农民工自认为来自农村能在城里从事一份工作已经不容易,只要能增加自己的收入,自己是能够接受的。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异常沉重,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此外,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的农民工还较为缺乏社会保障意识。
4、城乡二元格局导致的城乡差别依然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不但形成了城乡二元格局,而且在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就业以及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了城乡二元化的政策,这种由户籍制固化了的差别将农民群体变成了弱势群体。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导致整个农民阶层弱势化、边缘化的同时,农村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福利待遇低、生活质量差、救济标准低等存在已久的城乡差别一再激起农民进城务工的浪潮。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意义分析
作为推动城镇化、工业化的主要力量,农民工是是衔接农村和城镇的枢纽,他们一方面为城镇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为了更好的发挥农民工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当然,现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但由于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结构的顺利转型,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还是应当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动逐步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趋于完善。
1、经济意义: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从而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实现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
2、政治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的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这个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解决成本要大得多。
3、社会意义: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在极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今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改善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境地处境,兼顾公平与效率使社会公平机制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分析
1、结合农民工特点,建立分类分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工伤保险,完善农民工的工伤赔偿制度和机制;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制度,着重保障农民工患病住院治疗的权益;探索建立适合非正规就业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后“市民化”程度的差异,以及他们面临风险和规避风险能力的强弱为其提供内容有别的分层分类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分工。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3、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提高其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延杰.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O4.
论文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行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若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讼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法理思考。
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激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体现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张.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内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制度,彻底改变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