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8 03:44: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生态正义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两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显示,仪征市森林覆盖率已由1987年的8.5%上升到2008年的18.26%。本文拟从各类林地、林木蓄积量、龄组、树种结构等4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在宏观上把握全市森林资源现状以及动态变化,为全市制定和调整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1 各类林地变化
2008年与1987年两期二类调查相比,林业用地面积增加了11302.70hm2,增长了344.38%;有林地面积增加了9109.20 hm2,增长了401.52%;疏林地面积减少了81.80 hm2,减少了100.00%;灌木林地面积增加了1322.68 hm2,增长了7721.42%;未成林造林地面积增加了1229.98 hm2,增长了892.58%;苗圃地面积增加了68.86 hm2,增长了85.65%;宜林地面积减少了346.22 hm2,减少了49.73%,详见表1。
表1各地类面积变化情况 单位:hm2
时间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 无林地
1987
2008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人我们不断反思、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候,环境、能源、人口等方面的生态危机早已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要解决得重大问题了。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高校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建设,影响和决定着大学生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形成和确立[1]。从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实际状况来看,德育教育的内容存在滞后于时展的问题,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树立新的教育理念,注重对大学生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是高校德育工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
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是一种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动,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生态道德观出发, 启发、引导大学生树立为了人类长远利益和更好的享用自然、享用生活,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相应的文明习惯[2]。目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有关环境保护之类的相关课程,但总体来看,学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淡薄、行为缺失,生态伦理道德知识贫乏。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观念存在局限性
传统德育教育观念以学生“达标”为工作的致力点,忽视对学生道德能力的培养,当学生离开特定的德育环境,面对新的问题和情况时,不易做出准确的道德判断,不能实施正确的自我教育。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基本停留在知识的传授上,没有自觉地把其纳入到德育教育的内容以及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里,更谈不上对塑造“理性生态人”最为重要的情感体验、习惯养成及价值观的培养。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意识淡漠,对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生态道德行为缺失,逐渐成为影响校园、周边环境乃至社会的一个问题。
2、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全局性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高校普遍增添一些新兴的、着重于应用性的知识或专业,但结果往往又局限于适应性的增加和知识面的扩大,缺乏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当人们在应用领域出现了某种新技术,并意识到它可能产生的社会伦理或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对人类构成威胁时,才迫不及待地进行道德教育的补课。正因为如此,当人们看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及到自身的生存,而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不能完全起作用时,才会想到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前瞻性、全局性
3、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存在薄弱性
由于生态环境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大部分高校在某些相关专业开设生态环境教育课,缺乏专职的师资队伍和专门的教材。大部分教师没有受过专门的生态环境知识教育的培训,知识缺乏系统性;在教材方面,没有材和教学大纲,现行教材缺乏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意识和内容,过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系统性,在趣味性、实用性和指导性方面不足。高校一般以环境专业或理工专业的基础课程类教材为主,缺乏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学生不可能接受全面的、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教育。
4、大学生在生态伦理道德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上缺乏一致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利益主体、利益观念的多样化,各种思想文化思潮的激荡带来了思想观念传递的多维性,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实效性面临着挑战。主要反映在学校的一元价值倡导与现实社会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上,也反映在学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与社会环境相脱离、与受教育者心理需求相脱节等诸多问题上。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都缺乏系统地与社会大环境的交流互动,许多大学生没有形成坚定的生态伦理道德信念,当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利益发生碰撞时,大学生在生态道德问题的价值取向上便发生转变 [3]。这种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不和谐的“两张皮”现象,给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上午措施加以改进,“面向未来”的教育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生态善恶观教育
即形成对社会和自然善与恶的观念。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提出了“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4]。这一原则告诉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生态善恶观的确立,能帮助人们以大自然的真善美为善美的标准,并为努力追求真善美而行动。
2、生态正义观教育
即树立维护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的正义原则。生态正义是指个人和社会集团的行为原则符合生态平衡的原理,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它倡导可持续发展观,保护野生动物,植树造林的正义行为,反对破坏生态系统,毁灭物种,污染环境的非正义行为。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
3、生态良心观教育
即树立爱惜自然,保护生态的善良观念。是指人们对生态环境、对大自然中所有生物的责任感、同情感、荣辱感,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为自然界所有生物负责。它能唤醒人们反思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增强人们对大自然的美感、道德感和理智感,选择适合生态道德的行为,并监督他人行为,以此激励人们保护环境。
4、生态义务观教育
即养成主动、自觉地对社会和自然的责任感。人之所以要尽义务,是因为人类与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社会、国家、家庭的命运息息相关。同样,人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人,地球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人类的生态义务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应尽的责任,也要通过道德自律内化为人的内心信念,从而树立对生态的责任感。
5、生态意志观教育
即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生态意志能促使人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按照生态道德动机所决定的生态道德行为坚持下去,成为克服在爱护自然、保护自然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1、加强生态伦理道德实践环节,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应积极组织、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诸如生态调查,环保签名,公益活动;利用“植树节”、“爱鸟周”、“地球日”、“戒烟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特殊纪念日,在校园举办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增强大学生对保护自然环境重要性的认识,陶冶其道德情操;还可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围绕“关爱生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主题,举办摄影、征文、演讲、绘画等比赛,宣传环境保护的科技知识、法律法规,提倡绿色消费,使生态伦理道德深入人心。
2、通过课堂教学环节进行直面教育
日常教学是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的主要途径。论文参考。在各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都应积极主动地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和教学特点,适当增加和补充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如在哲学课中,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在法律基础课中适当进行环境法规的教育;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要补充生态伦理道德的教育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开设“生态伦理学”、“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共选修课来普及生态知识。
3、加强校园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大学”
美的环境可以陶冶美的心灵,绿色校园对学生人格完善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生态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起着催化作用。学校作为一个小型生态系统,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伦理的要求。在校区建设上应充分运用生态学原理,根据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运用原有的资源和条件,使用符合生态标准的清洁环保设施与材料,提高校园绿色覆盖率,使校园的兴建与自然环境的改造形成良性互动,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培养学生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创造环境的意识、态度和情感,促进绿色行为的形成。
4、编著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材,培训专职教师
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应体现生态伦理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理论的完整性,使大学生真正了解到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树立崇尚自然、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的高尚道德情操;培训可以从事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是进一步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必要保证
总之,在高校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努力形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化是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最终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马桂新.环境道德教育[M].科学出版社,2006(10);288
[2]王世民.高校生态道德教育刍议[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3(3): 55.
[3]安德智等.伦理道德理论探索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268~276
我国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生态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很低,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一直是一个迟迟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而随着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破坏日益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剧,全国的生态环境更是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眼下,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经济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加强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生态补偿的科学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曾有学者提出了生态补偿的狭义及广义概念,即狭义上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我认为这一说法较为完善地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内容,但是着重突出了生态补偿的有偿性,而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目的性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维护人类和多元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目的,环境受益者就其受益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及其制度保障的总称。
(二)生态补偿的本质
生态补偿其实是权力义务关系的一种演化形式,不同的是,它不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保障和确立,需要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规制,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才能为生态补偿提供具体的标准,以及维持其得以存活的基本保障力。硕士论文,完善。硕士论文,完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生态补偿行为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三)生态补偿的作用
就前文所言,不管是生态平衡的有偿性,还是生态补偿体现出来的公平负担原则,都直接决定了生态补偿的作用,即平衡生态利益。生态利益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引偿,实现生态正义,另一方面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实现生态利益分配正义[2]。我们应该看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然是与生态环境相互动的,随着生产力的膨胀,人类对自然界物质和能量的索取需求也随之扩大,在这个基础上,人类必然要对生态界的健康负责。
二、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现存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
生态补偿的主体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生态补偿机制运行首要解决的是谁补偿谁即主体问题,生态补偿的主体制度即是生态补偿实践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在分析了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干预之后,认为在现阶段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往往不易界定,故提出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社会和地区,认为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以国家和社会补偿为主,地区补偿为辅[3]。但本文认为,生态补偿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容易形成一个封闭的和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不利于形成开放的生态补偿主体体系,生态补偿主体的类型化可能背离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客观需求,弱化生态补偿理论的实际效力。相反,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任何在生态资源索取行为中有参与的集体及个人,均应当具有作为生态补偿主体的资格。
2.立法缺失的问题
目前部分法律法规有待补充,部分领域的法律供应不足。生态补偿尽管在我国出现较早,但作为一种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成熟理念在立法上得到的反映却是近几年才开始,许多新的管理制度和补偿模式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以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资金来源等做出总体性规定,已有的生态补偿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妨碍了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和管理的问题
执行方面与管理体制各自未战,而且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补偿中的作用。现有的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严重的问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整体功能保护不足”。生态系统作为一特殊资源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所形成的动态平衡发挥作用。单单对其中某个要素进行补偿并不能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而我国现有的规定却恰恰陷入了这个以偏概全的误区。
2.意识观念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补偿机制与“有偿索取”的误区。有补偿,必然是以消耗为前提的。硕士论文,完善。但不合理的消耗,使得过于突出了生态补偿的有偿性,反而使无价的生态资源价值化,这与生态补偿机制构架的初衷是不相符的。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当不仅体现出了有偿性,更在于它的引导性,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和谐共存。
三、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一)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这个基本思路就是责权利相统一的根本原则。生态补偿的根本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应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要求,“主体-行为”框架在本质上是责权利原则的体现,故主体与行为模式最终要回到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之上[4]。其实这种统一的思想,就是生态补偿制度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平衡状态的体现,它要求补偿主体在享受生态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承担责任。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途径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完备的生态补偿制度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所以首先应当从立法方面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有效地扩大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最大程度地平衡生态利益。要扩大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方面是在生态补偿行为中,将政府引导与市场引导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上,不但继续坚决执行我国政府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管制等措施,更要充分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利益的引导作用,因为政府补偿力度必然有限,而且目前各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已经是成为了对生态资源利益的主要索取者,但是由于生产技术的参差不齐,对于生态资源的利用率很难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造成了大量的浪费,究其原因,除了生产力的限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低”的错误意识,使人们在经济驱动下放弃了长远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推动全民责任意识,明确每一个社会单元在生态环境中享有的理所当然的利益,同时担负的相应义务,不仅仅是国家,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成为生态补偿主体,从根本上去让生态补偿制度的统摄力得到认可,从而让生态补偿机制从一种简单的事后补偿制度上升到一种具有引导性的思想观念,达到预防生态破坏的目的。
2. 政策方面的完善
第一是丰富生态补偿的方式,明确生态补偿的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应该合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通常来说,由于生态补偿是经济性的,补偿标准须相当于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5]。硕士论文,完善。因此,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生态环境所属的区域和地区;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等。此外,目前资金补偿是主要的生态补偿方式,但是却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这不是靠财富就能简单换取的,所以,更不可能靠货币补偿来挽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在推行传统生态补偿费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政策补偿、智力补偿等多种补偿方式的投入。
第二是扩展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调节政府与市场的补偿比重。硕士论文,完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努力:首先,国家的财政专项支出是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在编制国家年度预算时,应当适当增加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中要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资金;其次,建立环境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制度,使之负担生态补偿的功能,使受益者负担部分补偿的责任;最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该基金承担两项功能:预防生态恶化以及补救生态损伤,分别从预防非国家主体无法确定以及针对矿区复垦等恢复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所需要的专项生态补偿。
3. 观念意识方面的完善
推广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树立资源无价的环保意识。成功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是单单要突出它的有偿性并使其得以有效实践,也更加不可能是从它的惩罚力度上去评价的。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作用于它的事后救济,更对事前的预防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使得“资源无价”的意识,传达人心,根深蒂固。
四、小结
由于长期以来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掠夺性”开发,加上我国的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在世界平均水平的标准下本来就处于很尴尬的位置,多种原因让我国当前的生态资源环境如履薄冰。硕士论文,完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规定了一些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与法律,生态补偿在各地得到较好的实践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尽管还是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已经褪尽了青涩,进入了快速成长的阶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必将能够取得一个可喜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一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5.
[2]王良海,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2006:6.
[3]杜群,张萌,我国生态补偿法律现状和问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2.
[4]刘旭芳,李爱年,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J].时代法学,2007(7):43.
1.学术动机不纯。伦理学认为,动机决定行为,行为反映动机。在市场经济的功利影响下,原本为创新学术成果,推进社会发展,促进文明进步这一纯正的学术动机也被功利化了,许多大学教师把学术研究看作是职称评聘的一个无奈的必要手段和工具。于是许多教师竭尽所能,使出浑身解数,东拼西凑,抄袭剽窃,到处挂名,以求在短期内取得规模效应。而一旦职称到手后就搁船歇网了,“著书立说”也就成为历史了,学术研究动机的功利化昭然若揭。
2.学术自律不够。道德既是一种他律性规范,更主要是一种自律性规范,道德主体没有对自身的严格自律就很难有道德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学术上的道德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随之而来,一些人格不健全、缺乏自律的教师在价值取向上向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倾斜,而且随着各方面竞争的加剧,使得学术研究也走上了形形的机会主义道路。在学术道德和切身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见利忘义,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
3.学术监管不力。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维护学术诚信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致使一些教师能够钻法律的空子。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学术道德有过一些规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对于作假者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正是因为作假者受到制裁的非常少,无形之中助长了作假者的嚣张气焰,这也就是学术道德生态出现严重危机的重要原因。
4.学术评价不公。所谓学术评价公平是指既要重视学术量的规模性,更要重视学术质的品位性。学术研究是一个复杂严谨、艰苦细致、厚积薄发的过程,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而许多大学在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审中主要是外在数量上的要求,而忽视了内在质量上的要求,即便有要求也只是以所谓国家核心刊物来评价之,岂不知核心刊物本身的评价体系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拯救自己的“学术生命”和教师生涯,为完成繁重的科研任务,不少教师采取剪刀加糨糊或者移花接木的方法大肆进行“学术创作”。
5.学术刊物不善。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是广大教师强烈的心理需求,也是他们晋升职称的现实需要。应该说,绝大多数学术刊物学术态度严谨,为推动科学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负责任的“学术刊物”恰好利用了教师的这种需求,不坚持学术标准和学术公正,不以学术质量和创新水平,而是以关系亲疏、出价高低来决定论著或成果是否发表或出版与否,以赢利为目的,大肆违规收取版面费,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二、正视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危机的负面效应
1.玷污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大学是学术的园地,大学教师是学术园地的辛勤耕耘者和守护者,由于学术道德失范而引起的学术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损害了学术的权威,制约了科学的进步,使本该受到人们尊重并为之奋斗的学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荡然无存,学术的本来面目和价值被少数蛀虫践踏得体无完肤。而且,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严重侵害了科学研究领域,影响了学术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信任,瓦解了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从而破坏了科学研究的纯洁性和科学性,破坏了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损害了学术共同体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学术共同体的信任度,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2.挫伤教师科研的积极性。尽管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腐败现象不是发生在每个教师身上,但由于教师与教师原本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教师总是在相互比较中存在,在相互竞争中发展,他们总是在与其他教师的比较和竞争中来评价社会的公正,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当身边其他教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获得了“科研成果”并由于这些“科研成果”而顺利晋升职称职务时,他们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衡,原本纯洁和高尚的自尊心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其学术研究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进而怀疑自身潜心科研的价值和意义,甚至产生对自己的学术生命的彻底否定,或许他们从此开始成为抄袭一族的成员了。
3.颠覆学生道德的基础性。大学教师教给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也包括诚实守信、表里如一等等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教师不仅要成为大学生学识的楷模,而且要成为大学生人格上的典范。而出现在大学校园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又会给学生以怎样的“典范作用”呢?教师能抄袭,为什么他们不能?习惯抄袭的老师还有什么资格来制止学生抄袭呢?教师学术道德失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真理、公平、正义等伦理道德规范的理解与认同,甚至养成了他们好逸恶劳、自欺欺人的恶劣道德品质,动摇我们长期以来所倡导的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甚至使大学生正在建造的道德大厦彻底倒塌。
4.消解社会道德的前进性。由于大学是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排头兵,在学术研究方面应该发挥着策源地和辐射源的重要作用。人们很容易将她的负面效应放大,使人们悲观地看待社会现实。如果他们把学术道德问题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等现象串联起来考察,极容易消解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善良、真理和美好等道德观念,抑制了人们的道德追求,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学术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的其他范畴一起并存,相互影响,也就是说人们在学术研究领域里的道德实践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其他职业领域的道德实践,学术领域的不道德现象使人们在相互比较中丧失了其他领域道德诉求的愿望,也不利于其他职业道德的完善。
三、加强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的综合治理
1.要进一步重视学术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来自于习惯,习惯来自于教育。建设优良的学术道德,教育是基础。近几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学术规范文件,为我们制订大学教师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只有少数大学建立了学术道德规范,许多大学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学术研究道德规范并将之推广开来。因此,要在全国大学中积极倡议,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明确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事情应该这样做,什么事情应该那样做。同时,在广大教师和大学生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发挥道德教育和理论渗透的作用,倡导奉献社会、服务于人类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追求真理、捍卫正义的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促进学术研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要进一步强化学术道德自律。停留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无论人们怎样尽职地去遵循它,它终究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异己的力量,一切他律的道德规范都要转换为自律的道德规范。而在学术中实现这个转换,其关键环节是道德实践即具体的学术研究活动。笔者赞同学术的重要性,赞同职称评定要看学术成果,但是更赞同教师要以德治学,反复实践。只有广大教师按照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认真科研,诚实学术,点点滴滴地感受学术道德规范的魅力,深刻认识学术道德对于学术研究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提高认识,在认识中不断实践,经过认识与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使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内在的自律,从他律的外在约束转化为自律的约束,从社会的客观道德要求转化为主体自身的道德需要,最终使他律性约束内化为自律性道德,成为自身思想道德体系中的永恒因素。
3.要进一步加大学术法制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术腐败不只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遏制学术腐败既要坚持德治也要坚持法治,要德法并举。在我国,法律与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倡导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反对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都对此有过规定。在治理学术腐败问题上,我们要坚持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先行的原则,或者说在以法制推行道德的过程中发挥法律的更直接、更强劲的保证作用,也就是说体现法制力量的关键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法制的威慑作用。如果我们对学术腐败问题都能依法治理,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令出法随,秉公执法,那么学术腐败者将被震慑而有所收敛直至停止不道德甚至腐败行为。同时,学术道德领域呼唤“王海”精神,作为被抄袭或被剽窃者,要大胆地站出来,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错误或违法行径作斗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吉登斯困境”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人人都应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主张权、责、利相对称。④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公平地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代内之间是这样,代际之间更应该如此;第二,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所有人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承担补偿自然的责任,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环境公平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大类,代内公平又分为国际公平、区域公平、阶层和群体公平。⑤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的,引起气候变化的是人类活动。随着工业生产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地生产环境不公,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国与风险受害国、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问题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日益复杂。
(一)气候变化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
代内环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同等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强调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管是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中排放工业废气,理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出现。然而有些温室气体排放国尽管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风险,但他们同样不愿意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因为他们认为气候变化的风险对于他们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思想会导致全球范围代内环境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本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加害者。温室气体排放过多将导致全球变暖,影响气候变化,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无国界性,也即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则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温室气体排放国正是利用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将气候变化的风险分摊给全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对于自身而言是无形的、间接的、不可见的,于是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放弃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从而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这种将风险分摊的现象尤以某些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发达国家将某些排放工业废气严重的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转移局部气候变化风险。风险分摊的做法对其他未过多排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存在显著的社会不公平,构成国际社会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一国为追求本国经济利益,在工业化进程中损害其他国家享有环境之益的权利,拒绝承担环境之害的义务,这种以本国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是导致全球环境不公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全球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又成为“吉登斯悖论”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个人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的议题,也即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公民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解决,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如何来预防,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提出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预防原则”。为什么公民缺乏气候变化的预防意识?尽管公民认识到气候变化存在的风险,但绝大多数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改变他们的日常习惯,以减轻这场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为如驾车、乘飞机、乱砍乱伐等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或是降低环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许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这种行为对于整个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终将汇合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关 注自身利益的满足,将个人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整个人类承受,在每个个体看来,气候变化的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为风险很少只针对个体发生,通常受害者是一个群体。错误观念的导向下公民的行为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
(二)气候变化的代际环境正义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中。①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还是国家,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时总是更多地倾向于发展经济,甚至通过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途径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忽视后代人利用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当代人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但却不采取解决措施改善大气质量,将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风险转嫁给后代人承担,也称为风险继承,使后代人承担未能获得相应收益的社会成本,造成环境代际的不公平。气候变化是地球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累积的结果,而其影响也将是代际传递的,因此会产生环境不公的代际传递。②气候变化的长期性使得人类在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很少考虑到气候变化将给未来产生的各种风险,人类将风险留给后代人,自己享受发展的成果,将后代人置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当代人认为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他们总在避免承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不愿采取行动改善气候状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酝酿代际环境不公问题的过程。环境不公是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引发的环境不公问题,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进程。
二、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克服“吉登斯悖论”,就一定要让言语变成行动,发展出能有效治理气候变化的政治。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应该有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将该议题纳入政治议程,而第二阶段必须将气候变化政治化深植于我们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关切之中。①
(一)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议程
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有一个过程。1960年代中期,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向政府提出报告:二氧化碳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1970年代初,科学家开展一系列气候问题研究,呼吁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威胁予以重视,这一时期主要是科学家致力于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视。1985年在奥地利的菲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赫(Villach)召开的“评估CO2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有关影响”的国际会议,就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决策上加以重视。在1988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气候问题已经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政治议程,有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治家以及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指出,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核战争。多伦多会议后,政治家不能不对于日益增长的公众关注和科学上的共识作出一系列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科学背景和政策建议的评估报告;频繁召开国际会议,高层政治家纷纷发表声明,表达为控制和减缓气候变化采取对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标,等等。这些努力导致了199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开始,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或环境问题,而成为一个轰轰烈烈的全球性问题,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异常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②气候变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逐步纳入政治议程,这是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一阶段。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实际上也就是将气候变化的风险纳入政治议程、使其进入公众视野,即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风险将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国家认识和了解。风险公开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气候变化风险带来的恐慌,改变原有的“气候变化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体的”观念,时刻认识到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性,自觉改变日常行为习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风险公开化有助于减轻环境不公,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政府将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督促国家和个人减少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处于环境不公平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者将逐渐意识到“短视行为”和“以本国为中心”等观念的错误性,在发展的同时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从而避免自身遭受更为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进入政治议程,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这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国际会议还仅限于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未能就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气候变化的政治化要求国家和政府成为重要的活动者,因此吉登斯认为第二阶段就是要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在国家内部,为实现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政府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的“计划”①,即制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政策方案,将气候变化与政治联合并稳定于政府活动中。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的“计划”可以使政府宏观把握、约束国内各行业、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等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有节制的利用资源实现环境不公问题的解决,促进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二,政府应该注意保持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平衡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 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维持政策稳定执行,打造某种类型的跨党派框架以推进放眼长远的政治。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仅有国家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部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国际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功治理。尽管目前气候变化已经纳入国际政治议程,但是国际合作存在难度大、进展慢、效率低等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纸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收场,国际合作难度大。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谋求各自利益,存在国际性的环境不公问题,无法实现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而言,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各国的责、权、利关系不确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国通常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在环境权益上实现责、权、利的平等,环境权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内的责、权、利关系更加的不明确,国际合作将更加的困难。
但是,合作共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国际合作更应该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将气候变化融入国际事务;保持国际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各国行为,避免部分国家将气候变化的风险转移或是将风险继承,减少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实现国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时政策稳定有利于各国更好地适应和持续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哥本哈根会议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动能将推动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这是今后国际合作发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标杆;推进新国际制度的创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边机制并赋予其一套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管措施等等。②国际合作应该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重要的是保证治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只有在避免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真正的合作。
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二阶段还要求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双边行动和协作形式。要想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参与进来,“吉登斯悖论”的解开也有赖于提倡、促进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到改变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的行动中来,而不仅仅依靠恐惧使公民行动。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将气候变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权、生存权等权利意识;将治理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如果公民能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见的,威胁气候的行为总会以某种形式反过来威胁人类社会,而每一个公民终将不能避免风险的危害,“吉登斯悖论”将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将改变自身的日常行为规范,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公民可能减少每周驾驶SUV的次数,减少私家车辆的行驶路程等等,这将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与后代人之间的权益,缓解环境正义问题。如果公民能够意识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将最终使风险危害自身,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着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时候,公民将产生反抗倾向,形成利益群体共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生存权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气候变化机制,督促其他群体采取措施改善气候状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公民社会的能量,动员个人行动,建立多元治理、多层治理模式是气候变化的政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方式。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的每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经济、政治、法律、国际关系、教育和文化等。对“环境正义”给予特殊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环境问题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分量。[1]因为环境问题主要由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构成。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就有必要对人口及经济发展进行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则关乎正义问题。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现了分配的正义。第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环境正义问题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格局,也标志着对生态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的认识或反思的深化。
一、“环境主义”概念
最初,“环境正义”一词被认为包含“种际正义”的内涵。例如,温兹(PeterWenz)在以“环境正义”为名的著作中,就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也纳入到环境正义研究的范围。在我国环境正义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将环境正义称之为“人的公正”,意指“人类在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自然。”直到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
目前,学界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指为实现社会中各种群体的环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罗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2]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
作为当今美国一项公共政策热点,环境正义致力于解决所有社区的需要和环境问题。美国环保局(EPA)这样定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①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②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③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④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EPA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与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这些社区环境负荷过重,人们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危害和风险之中。由于公开歧视、消极的种族中立许可及管制行动等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这些社区大多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区,同时也是环境不公正的发生地。
学界和官方所下定义非常接近,这表明美国社会对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的认识趋于一致了。
许多环境正义活动者同时赋予环境正义非常广泛的内涵,认为环境正义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都享有一个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会性、政治性、美学性及经济性环境。环境正义要求上述权利能够通过自我实践和增强个人和社区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个体和群体的特性、需要和尊严得到维护、实现和尊重。
二、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发端于1982年的沃伦抗议(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了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开始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并披露了许多过去鲜为人知的有关资料和事实。此事件拉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在华盛顿召开。②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著名的环境正义者黛安娜•阿尔斯顿说:“对我们来说,环境问题,……不能狭隘地予以解释。我们眼中的环境是与整个社会的、种族的和经济的正义交织在一起的。在我们看来,环境就是我们生活、我们工作和我们玩耍的地方。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表评论我们时代各种问题的讲坛:军事和防御政策的问题、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城市的未来、运输、住房、土地和、自决权、就业……,我们可以一直列举下去。”显然,这是一个全然不同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的环境观。它不仅把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且使它与社会政治交织在一起。
“环境正义”运动反映了美国社会下层,尤其是有色人种社区的切身要求,但同时也反映了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对环境的不同概念。从某种角度看,环境正义运动可以说是民权运动的延伸,它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当环境正义者们把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置入了环境保护的视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层的内涵:一方面,它说明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族裔问题,它已经得到了全社会和所有族群的关注;另一方面,环境危机是一个与社会危机有着密切关联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个危机。
20世纪90年代晚期,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政策讨论中一个新兴的主题;21世纪这个问题成为环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甚至已经制定或开始实施专门的补偿措施。社会学家,特别是政治社会学家,建议使用一系列理论来解释正义政策的形成。
三、环境正义何以可能?
很多人会认为,“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是一个学究式的问题而不是现实的问题。任何环境正义的实质性概念都必须回答:究竟谁是环境正义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国内有研究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分配正义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对资源进行分配。但是,总体而言,这些观点缺乏有关分配正义理论的有力支持。与此不同的是,国外研究者已经开始从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切入环境正义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当代西方,罗尔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重申自由主义基本理论,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包含了强烈的平等主义意蕴,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异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还排列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时“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平的对待,所有机会都应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一切政策必须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获利最大。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一切决策应该惠顾作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应该按符合穷人利益的原则来分配。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精神,则可以这样确立代内正义的伦理原则:第一,生存优先原则。由于国际上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贯彻环境政策时,应该生存优先,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具体到国际关系上,环境利益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发达国家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而不应该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环境沙文主义”,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第二,公平原则(含差别原则)。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是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承当相同的责任,尽管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在责任分担上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罗尔斯正义论为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正义的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环境正义问题。其基本纲领有17条原则(转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内容有以下6点:①环境正义保证地球母亲的神圣、生态系统的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②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③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人民,使之免遭核试验、有毒或危险废物及毒药的危害,不使核试验威胁其享受清洁空气、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权利;④环境正义确保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自决的基本权利;⑤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有过去和当前的生产者,必须对人民极其负责,在生产现场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环境正义要求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各个级别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需求和评估。[5]
事实上,环境正义原则进一步揭示环境正义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权利、需要、分配、国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诸多领域。归纳总结以上多项环境正义原则,我认为以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则。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指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每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把生产发展控制在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
(2)尊重原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具备自我意识之后具有了尊严,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尊严更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尤其是当某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尊严受到践踏,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的时候。可见,维护每一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显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内容。
(3)机会平等原则。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平等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机会平等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二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4)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体现公正原则。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一社会成员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和生产要素不同,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一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差别分配,既体现平等的理念,也体现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个体对于社会的不同贡献。
(5)补偿原则。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因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补偿原则。
五、美国环境正义评价
回顾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推进的历程,不难看出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在于对资源、环境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民主。恰当的环境正义理论有着极大的实践和指导意义,为有效解决生态危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
(一)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启示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影响:①我们对于环境正义诸多方面的了解还远远不够;②环境正义会给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主体带来变化;③环境正义是环境政策日程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已经深深融入到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为了让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选择,必须建立新的信息体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的程度与方式,好的决策过程能够处理根本问题,并且让自己和公众都认识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时,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给我们带来如许启示:①对当代的环境问题——环境是谁之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给予一定意义上的回答;②“环境正义”更关注和强调同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不正义现象及矫正;③“环境正义”揭示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强势群体的利益;④“环境正义”关心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胁迫及其解决之道;⑤“环境正义”运用了平等原则解决环境权利和义务。利益双方在过去的历史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某些成本强加给对方,从不公平中受益。为恢复正义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资格要求在未来时间内获益一方承担至少与他们以往获得的好处相当的责任。在一个由不同集团组成的社会中,拥有资源多的一方应多出力。
(二)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局限
美国环境正义的概念提出至今,毕竟只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其理论和应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环境正义未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只具备法律的雏形。环境正义问题虽已提到环境政策制定的议事日程之上,并成为影响政策制定的一个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门把环境正义纳入到决策过程中,立法部门尚未行动。
第二,环境正义的概念还不清晰。环境正义指所有群体都具有公平地分摊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新兴的理念。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它更多关注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现象,特别是国家和民族间的不公平。可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环境正义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种群和族群对环境正义有不同的定义。目前,西方对于环境正义尚无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估体系尚很缺乏。虽然美国环境正义根据环境不公正产生的经济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和社会因素探寻环境不正义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指导原则,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样性,使得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价体系呈现许多的不确定性。
第四,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当代西方各学派争执不一,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当然,环境正义理论支点(如权利、自然价值、对自然的义务、社会正义理论)、基本理念(如人类共同利益、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操作原则(如国家政策、绿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经济增长)等,则为构建中国的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6]
最后,环境正义的影响力微弱,环境正义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尚未形成影响。国际层面则更多地关注于运用环境技术、环境政策和法规及经济手段来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环境正义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尚未凸现。
面对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最基本的选择是:要么维护地球环境,要么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这个道德选择又会进一步引出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这里的“我们”是谁?“我们”的生活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人类的人类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间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间的矛盾又应当如何解决?回答这些问题都离不开对伦理标准的参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即是正义问题。
尽管环境正义理论尚未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西方各学派也争执不一,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环境正义崭新的生命力决定了其远大的前途。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两者又交织在一起。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存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背后又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实现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正义,正是环境正义理论的现实和实践价值。
借鉴美国环境正义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若要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必须扩大环境伦理的理论视野,构建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正义理论,切实把握好这个能够促进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良好契机[7],“要在人的生命活动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和谐,自然与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实践与应用,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5):2127.
[2]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justicechallengesathomeand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EthicsandEnvironment.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9:35.
[3]ANDREWDOBSON.Justiceandtheenvironment:conceptionsof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andtheoriesofdistributivejustice[J].[s.l.].[s.n]:6384.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C].“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南: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秦晓在这篇文章里试图刻画的,是某种基于普世原则但并非西方模式的“中国的”现代化方式。他的这一思路,显然,可从最接近这一思路的史密斯教授的上述观点获得源自西方学术思想传统的支持。
任何一套制度的合理性,按照西方“启蒙理性”的评价标准,首先应当符合逻辑,也就是没有内在的冲突。至于外在的冲突,则应通过这套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社会竞争来解决,所谓“优胜劣汰”。其次,根据“启蒙理性”,与自然界的生存竞争相似,社会的竞争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所谓“物竞天择”。因此,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在一百年的时间里,西方人和东洋人的坚船利炮就成为对中国礼教秩序的“武器的批判”。在这一批判面前,一切说教都丧失了意义,因为最紧迫的,不再是“发展”问题而是“保种”问题――万物先求自保后求扩充。
八十年前中国人面临的“保种”问题,转变为今天中国人面临的文化传承问题。与八十年前相比,这一问题在东方和西方都有了更深刻的回答:制度的合理性,在启蒙理性的或“物竞天择”的标准之上,还有文化的标准。任何一套制度,它的“文化合理性”是以生活在特定文化传统之内的人的心灵能够因适应这套制度而感受到的幸福的程度为标准的。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完全可以从适应一套制度而得到物质方面的好处同时承受着内心的极大痛苦。物质方面的好处,是所谓“形”――身形的“形”。人禽之辨,在禽,是“心为形役”――奴役的“役”,在人,则是“形为心役”。合理,在人类而言,就是要在心灵被身形利益所役而有的痛苦与因心灵诉求而损失了身形利益而有的痛苦之间权衡。
就身形的利益而言,人类有普世的原则。例如,人类生存所需的经济资源普遍稀缺,从而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普遍地是竞争性的并且以“效率”为优胜标准。可是就心灵的幸福而言,人类和万物一样,因时因地而积累了不可忽视的文化差异。文化差异越重要,制度的文化合理性也就越重要。
文化有三义――生物的、群体的、个人的。就人类整体而言,存在着普世的文化要素。例如,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财产权利的尊重。就人类的不同群体而言,存在着本土文化要素,所以有文化差异。例如语言和饮食的差异,基本生活方式的差异,核心价值体系的差异。在当代“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政治家的社会职能是寻求他认为重要的那些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的政治表达,并因此而获得他们的支持。
就不同的人群而言,以不同文化的语言表达的“自由”、“正义”、“效率”,这三大幸福要素,已被人类社会演化史表明是普世价值,因为对“幸福”的追求是普世的。但是,这三项普世价值的重要性排序(priority)可因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重大差异。从而,这些人群组成的国际社会就需要通过“政治的讨论”(political discussion)来建构一套合理的国际秩序。
同样,在人群的内部,每一个人能够感受并追求的幸福以及在幸福的三项基本要素当中,每一个人对“自由”、“正义”、“效率”的价值排序,可因社会境遇和个人历史而呈现出与其他个人的重大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政治诉求。就政治诉求而言,自由至上论者鼓吹的价值排序是“自由-正义-效率”,民主至上论者鼓吹的价值排序是“正义-自由-效率”,市场至上论者鼓吹“效率-自由-正义”,而威权主义者则鼓吹“正义-效率-自由”或与此类似的价值排序。
所谓“社会选择”过程,就是在千差万别的价值排序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因此,“合理的”制度的第一前提就是它应当允许每一个人自由地参与政治讨论――即自由参与关于什么是合理的制度安排的讨论。所谓“自由”,在任何社会的历史上,只能是被允许参与政治讨论的那些社会成员的自由。在西方社会,当自由逐渐从贵族扩散至庶民时,产生了被称为“民主”的政治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是“效率-自由-正义”这样的市场至上主义的价值排序。
仅当我们的价值排序是以“效率”为最高位置的时候,我们才遵循“物竞天择”的理性――它是在西方社会近代以来逐渐占据了主导位置的一种“文化合理性”并且它的主导位置正面临来自其它文化合理性的严峻挑战。当我们将自由与正义排序在效率之上时,我们将遵循其它类型的文化合理性。
中国的生态哲学从环境伦理学研究开始。环境伦理学概念首次出现在1980年《现代生态学中的方法论问题》译文中。2 译者余谋昌作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首创者之一,于1991年6月出版《生态哲学》一书,提出了生态哲学的理念,填补了我国生态哲学研究的空白。生态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转向,让人类重新思考如何看待自然、如何行动。中国的生态哲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正在走向成熟。它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阶段展开,历经自然观入手的自然哲学研究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批判、在人类思维的历史进程中的生态思想研究,直至今天生态哲学正在走向全面发展。
一、生态伦理发展阶段
西方发起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结束后,一些学者很快从“”中走出来,此时,中国的生态哲学研究也开始从环境伦理学涉及。在研究过程中它把握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及思想,阐释了生态伦理内涵,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基础,产生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而形成了中国环境伦理学重要的认识内容。
中国的生态哲学与自然辩证法有着深刻的渊源,或者说中国的生态哲学就是从自然辩证法中发展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观就是它的根。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奠基人于光远于1958年《人在变革自然界中的能动作用》(《自然辩证法通讯》3期),这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辩证法通讯》还在1964年第1期发表了惠伯纳・魏汉藩的文章《什么是自然哲学?人们为什么要研究它?》,1981年第3期发表了唐以剑的论文《人类生态学――环境科学研究的核心》。于光远在1991年7月发表的《自然》(《自然辩证法研究》)一文对自然做了深入的研究。这既是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的研究,也属于哲学上的自然观的研究,更是生态哲学的基础,是关于自然的哲学。今天几乎绝大多数研究生态哲学的学者都出身于自然辩证法。生态哲学的研究成果有相当多的在《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即原来的《科学技术辩证法》)这三大杂志。
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属于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生态哲学贯穿始终的基本问题,中国的生态哲学也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1980年,余谋昌把环境伦理概念介绍到国内, 1986年发表了《关于人地关系的讨论》,认为远古时代人类社会生产水平很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弱,对自然只是一味的崇拜。第一次技术革命以后,机器技术体系装备的生产力高速发展,人类凭借着这种力量控制一个又一个自然力,在征服自然的凯歌中开辟人类的新天地。1人类产生了自己是主人的思想,形成了控制自然、战胜自然的观念。1988年2月其发表的《生态学中的主体与客体》一文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生态哲学中的主客体来研究,这是当代重要的全球性问题。2一方面人作用于环境,另一方面环境也作用与人,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辩证的关系。此时的学者们已经将目光集中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讨论中,这是评判问题的依据所在。正如余谋昌在《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所说,生态哲学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基本问题,它区别于人与自然二元分离和对立的传统哲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3
人与自然的关系延伸进入伦理学研究领域,生态哲学就从环境伦理学发展起来。源于20世纪末西方的环境保护运动使得环境伦理学很快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这影响着中国的生态哲学,其发展主要集中在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习和跟踪。中国生态哲学开始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伦理道德的层面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生态伦理学问题。1991年叶平发表了《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研究评述》一文,文中提到西方的生态伦理学创立经过了孕育、创立和发展三个阶段。41992年余谋昌撰文阐述了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生态伦理学把伦理学知识领域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共同体扩大到“人―自然”共同体。5
在中国的生态哲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在环境伦理上的激烈争论。孙道进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的理性崇拜本身恰恰是非理性的1,为了人类的利益、为了经济目的,人类掠夺自然从而产生环境问题,这促使环境伦理学重新思考自然的价值、自然权利等问题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真正本质。杨克俭在《生态环境危机与人类角色转换》一文中指出,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全球性问题,要想消除危机,必须改变把人看成是自然之主人的观念,重新认识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共同体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2随后余谋昌于1994年发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引发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提出人类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这是现实对我们提出的迫切需求。因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贬低自然,虽然获得了局部上的成功,但是危害了自然整体,也危及人类的根本利益,使得我们陷入困境。3因此,人类所面临的抉择是从旧意识向新意识过渡的过程。人不应该是世界的统治者,而应该是看护者。
对于这样的批判和反驳,人类中心主义也在不断扩展自己的理论内涵并为其寻求辩解。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发表后的第二年,《自然辩证法研究》发表了《天人和谐之道――兼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和《走进人类中心主义 ――兼向余谋昌先生请教》两篇文章。文中提出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相统一,自然的利益体现为人的利益时才有意义。要解决目前的环境危机问题,人类必须尽快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使人类文明持续不断地提高。4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相反,潘玉君等认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但不应该走出,而且应当走进和重建。困扰人类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使人类体现或实现了价值。51996年张理海《人类中心主义:一种哲学观念还是一种传统文化精神?》并明确提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应该能够缓解人类与自然的冲突,可以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除了走进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别无选择。6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价值观的不同所导致的争论,使得自然价值问题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焦点。自然价值不仅关系到人如何看自然,更涉及自然的权利,与人的行动相关。自然价值、自然权利是生态哲学在环境伦理上不或可缺的内容。
首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环境伦理揭示,自然不仅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自然对人有价值,更能满足每一生命个体的需要,这是自然的生态价值。1995年叶平的《人与自然: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一文首次将自然的价值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然界的价值具有多样性,除了有工具价值以外还包含着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人类应该针对自然事物本身去评价其价值,而不仅仅是从它的用途、功用来评价,自然事物有不依赖于人类评价和存在的价值。11996年佘正荣发表了论文《自然的自身价值及其对人类价值的承载》,他认为自然不仅有内在价值还具有创造性和维持性,不断建造和优化自己生存及发展的条件,并维持着稳定的生态系统。2自然的内在价值不是人类赋予的,是其本身具有的,内在于自然之中,是自然千百万年发生、发展、进化的产物,人类的价值也只是自然所产生的千百万种价值之一,服从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自然是内在价值、工具价值、系统价值的统一。3
其次,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评价而存在的,在亿万年前没有人类的自然界就已经存在其自身的价值。《自然的价值与自然的本质》一文提出,将自然的价值成立条件归于人的评价是有偏见的。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这并非什么人类心智中的、主观的过程。4但是《论自然的价值及其主体》一文却认为,所谓“价值”,实质上是指自然事物能满足人类的所需,即对人是有用的。这里的自然价值是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5这与自然主义不同的是明确否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自然主义对于自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解释是矛盾的。而《自然价值的伦理精神》一文认为,自然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必以人类作参考,是自然所固有的。自然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都共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体现了它们的统一性。6自然拥有内在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没有评价者就没有价值的问题也迎刃而解。就如同一幅美丽画卷,即使没有欣赏他的人,也不影响它的客观存在。就是说,没有评价者当然也能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不否认人的内在价值,在生态系统共同体内,人与自然既有相互依存的工具价值,又具有各自独立的内在价值。7
然后,就是对于自然权利的研究,研究者在肯定自然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权利。1999年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由青岛出版社出版。其核心观点认为自然是有权利的,并且作为生物链最顶端的人类有必要尊重自然的权利,并且对它赋予道德关怀。大自然也必须拥有其自身的天赋权利。12001年《自然权利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发表,文章阐明自然的权利是将权利扩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不仅包括动物、所有的有生命体还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赋予人权利,同理,自然庞大内在价值也赋予自然相应的权利。2郑慧子在1999年发表的《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一文中认为,人首先是存在于地球表面系统内的,人是生活在由自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两者构成的区域当中,人类应该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共同体的秩序与和谐。3因此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从自然观入手的自然哲学研究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批判
2000年之前,中国的生态哲学主要从人工自然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自然观,2000年之后转向从技术异化的批判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关系贯穿于生态哲学研究始终,人通过技术与自然建立联系,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学者对人工自然的哲学研究。1993年发表的《由自然哲学到人工自然哲学》认为,自然哲学的研究需要从自然扩展到人,人的活动所产生的产品及其过程、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人的活动及其产品对人类的反作用等等都应该扩展为研究内容,也就是说人工自然必须走入研究视野,自然哲学要走向人工自然。4林德宏在1993年《自然观研究的新阶段》,提出系统地开展人工自然观的研究是自然观研究的新阶段。人工自然是人类行动产生的,人的行动沟通人类和社会并以人工自然呈现。对于人工自然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揭示自然与社会的本质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实现生产模式的转轨。51999年陈洪良《人工自然观与现代社会发展》指出,人类社会在自然之中发展,自然的发展是其前提,人工自然观首先必须体现生态文明,这是人类的精神对自然的生态把握,把人类意识融入宏大的自然生态系统中。6
从自然哲学维度入手研究生态哲学,是从生态自然观研究开始的。生态自然观更是中国生态哲学研究不可缺少的。肖玲在1997年发表的《从人工自然观到生态自然观》一文中指出,自然观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考量,也是人类自身成熟状态的重要标志。自然发展过程与自然观演变进程(天然自然观――人工自然观――生态自然观)相吻合,生态自然观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7自然观就是如何看待自然。《现代自然观与可持续发展》一文提出,自然界本身无所谓善恶,人不能等待自然“善待”自己,也不应该自认为是大自然的统治者。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生存人类需要利用自然。人类通过发展科学技术利用、控制、改造自然。不应该因为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对发展科学技术没有信心,也不应该弱化甚至放弃科学技术,只靠伦理信念规范人的行为,利用自然、改变自然依靠科学技术,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也需要科学技术。1
科学技术是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对象,针对科学技术所产生的问题,分析人类利用技术对自然产生的影响,是从技术哲学维度入手研究生态哲学中的自然观问题。2001年发表的论文《自然中的技术异化》是从批判的角度分析技术对自然产生的危害。这篇论文是人工自然与天然自然研究的继续。自然中的技术异化将人工自然和天然自然相互抽离,可是,自然界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由于技术进步的控制和干预,其整体平衡受到干扰,阻断了天然自然的自然进程。技术的进步在不断地削弱自己和人类的存在基础。技术越发展越显现出技术异化现象。2《从哲学视角审视人工自然》一文指出,技术的进步促进人工自然的产生和发展,对人类的进步有积极意义。然而,人工自然作为人劳动的产物,从天然自然中分离出来,在与天然自然的对立中成为导致异化的因素。3
对技术异化的克服就是要把技术放置于生态之中,并以生态的形式展现出来,那么技术就可以是天使。论文《生态技术――技术可以是天使》(2005年)认为,生态纪的技术就意味着那些增强“生命之家”的创新。技术是天使,使人类的故事演绎出辉煌。技术也带来危机,它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灾难、物种灭绝,以至于我们现在的新生代正在走向终结。然而,终结也是新生的契机,新生代的终结意味着生态纪元的开始。4也就是说先进技术必须与生态的技术相一致,这也是技术的天使本性决定的,技术可以是天使。
把技术放到生态之中克服技术异化,是建立在生态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现实行动,随着生态哲学的发展,中国学者把世界观和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世界观决定价值观,决定我们的行为。郁乐和孙道进在《试论自然观与自然的价值问题》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他们认为回答自然价值问题的理论根据是自然观。关于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道德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自然观。无论是何种对自然权利的理解都取决于他们偏向于何种自然观。要么将人融化于自然,要么从自然的利益出发批判人的所作所为。5薛勇民和路强在《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一文中提出了只有将自然价值论放置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中,自然价值论的确立才能成立,才能以丰富多彩的自然价值批判只有人类才有价值的错误观念,自然价值论本身蕴于生态整体思想之中。1可见,中国学者们不再纠结于人与自然的抽象对立,而是将视野扩大到更全面更广泛的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下去理解自然的价值问题。
三、人类历史思维进程中的生态思想研究
2010年以后,中国学者开始研究西方哲学历史中的生态哲学思想,再加上对中国传统哲学生态思想所做的挖掘,中国的生态哲学在哲学的历史思维中研究生态思想的历程,从思维的层面丰富了生态哲学的研究。在人类的思维历史中,生态思想的发展是持续的,期间有过反复、曲折。生态哲学有价值观维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有本体论维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态自然观;在哲学思维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态思想,就是思维层面的生态哲学研究,这相当于认识论维度的生态哲学研究。
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蕴含的生态思想一直都是中国学者的研究内容。《自然辩证法通讯》在1989年第4期发表了李志超的《抱朴子的自然观》一文,1993年第6期发表了周昌忠的论文《中国传统哲学天人关系理论的环境哲学意义》,1997年第4期发表了胡化凯的论文《感应论──中国古代朴素的自然观》。这些研究都阐述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自然观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1998年第5期的《自然辩证法通讯》发表了徐刚的《莱布尼茨与朱熹自然哲学》,把东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做了比较研究。
生态思想在西方哲学思维的历史进程中有着曲折的道路。2010年发表的论文《哲学历程中的生态思想轨迹――从古希腊到科学革命》,这是生态哲学研究深入人类思维领域,在哲学的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态思想。论文聚焦于每一时代哲学所关注的主题,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主题,这体现为哲学的外在转向。文章指出,哲学史是人类思维的代表,自古希腊以来就有了人和自然的生态性思想,但是对思维的抽象强调切断人和自然的有机联系,将哲学引向了中世纪的宗教。哲学背离自然、背离人,以神的唯一创造性代替自然的内在创造力,以上帝扼杀人性,割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科学革命之后,伴随着牛顿力学而强大起来的科学,以机械自然观解构了自然生态,终结了生态思想。文艺复兴对人的理性与思维的张扬片面强调意识、思维、理性,彻底终结了哲学中生态思想发展之路。2
被机械自然观终结的生态思想如何回归人类思维历程,中国学者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2011年《哲学历程中的生态思想轨迹――从笛卡儿到怀特海》一文就是对生态思想重回人类思维的历史过程的探索。文章指出,笛卡儿提出的心物两分的二元论把生态性只给了人,人类思维从此空前提升,忽视了自然和世界;休谟和洛克对二元论的质疑和反思,使生态思想得以呈现,但又因社会与文化局限性而不能彰显;到了康德的心灵体验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再也看不到对自然的生态阐述,自然只有精神上的客观存在,生态性的思想只属于那个客观的精神,一个完全没有物质基础的存在。 12012年罗久发表了论文《自然中的精神――谢林早期思想中的‘自然’观念探析》,他指出,为了克服康德留下的精神与物质的二元论,谢林发展了一种有机自然的理论,认为自然并不是完全受制于因果规律的客观对象,其本质上并不是完全外在于自我意识的纯粹客观对象的总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2
哲学所关注的主题体现为哲学的外在展现,哲学的发展还有其内在的逻辑,从哲学的内在逻辑入手研究生态哲学是纯粹的思维向度的研究。2012年发表的《从达尔文到怀特海的本体论逻辑进程》一文,详尽阐释了生态思想如何从达尔文开始一直到怀特海,更彻底的生态哲学思想如何从达尔文的进化论经过创造进化论、突创进化论,最终到怀特海的有机体哲学这一发生、发展并形成的过程。32012年发表的论文《关系性―过程性原则的逻辑必然性》则阐述了在人类哲学思维的历史中,从哲学的内在逻辑发展中揭示生态哲学的出现是哲学发展的历史必然。探讨哲学内在逻辑的演变历程也是生态哲学的研究任务。古希腊哲学是哲学的逻辑起点,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同时肯定了“世界是真实存在的”的本体论原则以及“认识必然可能”认识论原则。从这两个可以推出“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关系原则和“世界是过程的”过程原则。本体论原则、认识论原则、理性原则可以推出关系性、过程性、有机性逻辑必然性。生态哲学提倡关系、过程,强调整体和有机。这是从哲学的内在逻辑来解析哲学的发展历程,分析思维整体中的生态哲学思想,更是生态哲学得以完善的标志。4
四、生态共同体:生态哲学对走向生态纪元的追求
从中国学者对生态哲学在不同时代不同看法可以体会出生态哲学本身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6期发表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进展》一文,从论文的题目可以看出,当时的生态哲学就被看作是环境伦理学。作者李寿德肯定了中国学者在环境伦理学领域所做出的成就。而佘正荣2006年认为,在生态伦理学这门重大新兴学科的开创过程中,存在着多元竞争的理论是非常合理的5,这肯定了生态哲学发展的多元性。2007年张岂之《关于环境哲学的几点思考》,他指出,环境哲学的目的是要探讨伴随环境危机而产生的哲学问题,它们主要涉及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各类问题。环境哲学必定需要研究环境伦理问题。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人们该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6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已经意识到生态哲学面对的问题就是哲学本身面对的问题,哲学的主题要转向关注“如何做”。2012年刘福森发表的论文《生态哲学研究必须超越的几个基本哲学观念》指出,任何哲学都只属于自己时代的“特殊哲学”,生态哲学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是按照生态文明的价值与逻辑所构思起来的新时代的哲学。12015年发表了论文《生态哲学之解读》,作者直接阐明生态哲学就是哲学本身,是今天的时代哲学。如何行动成为哲学关注的主题。生态哲学就是哲学转向行动,是行动的哲学。生态哲学就是哲学本身的发展,那么生态哲学的构成就要有生态本体论、生态认识论以及生态伦理学。2
由于全球生态危机的现实,生态哲学揭示其深层根源并批判现代性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国学者所研究的内容。2008年发表的论文《生态学批评中的理想人格――“生态人”之分析》指出,生态学的批评使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破产,以具有关系性思维和博爱情怀的“生态人”批判独断的理性人。3卢风在《整体主义环境哲学对现代性的挑战》一文中,以生态哲学的关系及整体理论分析批判了现代性哲学所存在的问题。他的研究解构了现代性的物理主义,消解了主客体的绝对二分,挑战独断的理性主义。他提出,唯当彻底摈弃了独断理性主义的完全可知论和知识统一论时,我们才会敬畏自然、保护地球。4解决当前严重的环境危机要求的不只是改革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更要挑战现代性哲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人类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如何做,研究公平、正义伦理,研究生态文化,研究关爱生命、保护环境,研究生态智慧。
环境司法指的就是与环境息息相关的司法活动,也就是指司法机关在环境法律指导下做出的对程序、权限与职责的明确规定,以及对案件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等过程。换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环境法价值指的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环境法在其社会作用发挥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对生存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用性与满足性。同时环境法也是所有环境法律活动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先导,对我国司法机关对正确方向的坚持、对环境司法实现公正的思想来说,其起到了价值指引与保障的作用,对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十分重大。
一、环境司法的含义
环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种与环境相关的司法活动,也就是司法机关在环境法律指导下做出的对程序、权限与职责的明确规定,以及对案件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等过程。或者说是在司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广泛的应用司法救济途径与方法,不仅对增强司法权威来说十分有利,还对环境的权利与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护作用,补救所遭受的损害,惩处违法行为,及时、合理、合法的将矛盾冲突进行化解与处理。作为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环境司法能够将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足加以弥补,任何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权威性与强制性的特质。因生态环境污染以及破坏导致的各种行政、刑事以及民事冲突与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环境司法手段,将其能动性充分的发挥出来,进而使生态环境的持久良性发展以及人类社会永续安宁得到保障。
二、 环境法价值的含义
环境法价值实际上意义上指的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环境法在其社会作用发挥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对生存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用性与满足性。首先,它强调的是作为调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环境法应当将其具有的“有用性”这一功能发挥出来。然而这种有用性的体现需要以环境法的实施、适用、实际效果的获取为依据,实际上是对环境法外在价值的反映。另外,环境法律发展具有的一般规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内在特质与基本精神都会在环境法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且环境法天然的特质就是体现在这些本质与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将实施与使用环境法时带来的必要性的实际意义与效果排除了。总而言之,一方面环境法价值可以通过环境法在对外部现实社会的作用下,将其功效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又会以自身的内在精神特质为立足点,与内外价值相融合进而形成整体并将其功效发挥到极致。
三、环境法价值对环境司法具有的意义
作为所有环境法律活动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先导,环境法价值对我国司法机关对正确方向的坚持、对环境司法实现公正的思想来说,其起到了价值指引与保障的作用,对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十分重大。首先,环境司法的先觉醒性因素就是环境法具有的价值精神以及其内在的规律。环境法能够得到良好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环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价值精神。环境司法活动在恶法下是不会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过程以及结果判断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环境司法者内心确认以及价值认知的影响。徒法是不能自己运行的,就算环境法律规范制定的再好,没有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人员对适用性的实践,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与期待的效果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四、我国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背离的表现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缺乏对安全价值的认识
伴随环境问题以及风险的不断增多,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时,司法权也显得越发羸弱、无力。法院并没有在环境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将自有裁量权充分的行使出来;也没有在遇到纠纷、冲突与矛盾时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议或者是司法解释等方法和手段进行处理与解决;甚至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制止、没有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没有赔偿与救济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环境破坏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没有投诉与状告的对象,不能使生态环境有效的得到治理与恢复,也就使得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 处于诉讼环节时背离正义的价值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我国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同样的,当环境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可以使用这三种途径来实现司法救济的寻求。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环境方面的诉讼同普通人事诉讼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可以具体的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以及环境行政诉讼这三种诉讼形式,而且它们在各自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上,都会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范。在数十年的环境司法的实践下,环境诉讼因着司法机关在应对环境冲突与矛盾时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稳、公正、有序的进行。然而,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变得越来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法院仍然不能将其具有的作用与功能发挥的着实与有效,有时甚至会显得较为无力,司法状况难以令人满意。在处于诉讼环节时,严重的与环境法的正义价值要求相背离。
(三) 在对权衡利益时不重视可持续发展观
司法人员在权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时,往往只顾及当前的利益,不重视长远的利益,更有甚者还会只重视自身的利益而不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考虑,而对环境保护不予以重视,没有以可持续发展观来维持人类社会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经形成定势的一般社会思维对环境纠纷案件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与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实际上这属于实质内容的审查,很有可能引发不公正的审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该过程倾向于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在长时间经受优先发展经济这个观念的影响与束缚下,施加实际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考量权衡利益这一环节中,已经优先被经济发展占据了,一旦发生了利益冲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视。
五、我国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的回归策略
(一)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来保证环境安全
在风险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应对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一定要使环境法展现出应有的作为,为了防止一些不能对其不安全性进行确定的因素变成现实威胁,应当对风险预测原则进行确立,以此来为环境司法以及环境执法提供出相应的依据与保障。尽管我国尚未在相关环境法中建立该项原则,但是鉴于环境风险日益严重化的趋势,司法机关需要对其有所作为,使环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对由于环境问题而引起各种社会损害以及巨大损失时,环境司法机关一定要对风险预测原则具有的极端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还要在灵活的运用于环境司法中,在司法审判的威慑力下,避免使环境遭受损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将环境具有的指导思想进行强化,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审视。
(二) 完善环境法来彰显环境正义
由于现行的环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与不足,因此在对环境司法进行实践时经常会出现很多疑难问题,很难令社会公众长期期待的环境正义得以实现。因此必须要将相关的环境法律完善,将充足的法律依据提供给环境司法,进而切实的做到有法可依,将环境正义彰显出来。鉴于法院审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钟情于为断案提供依据的法律规范具有的可具体操作性以及可适用性。同时还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在处理纠纷的范围上、方式上以及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冲突、模糊、空白等原则性规定,使得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就为审判具体环境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由此,期待未来修订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立法时,能够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义务性以及授权性等方面的规范,具体、明确与细致的对行为后果加以阐述,进而将实践操作性增强。在有关环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规范中,详细、直接、明确的规定出环境刑事责任制裁条款与环境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保证在环境纠纷的正确处理时,能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依靠。
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深刻认识和反思的结果,也是人类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陷人资源危机、环境危机、生存危机深刻反省自身发展模式的产物。环境伦理思想源自环境伦理学,它研究和讨论的是生态环境中的人类的伦理道德问题,人类如何在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和提高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来对待自然和保护生物,从而更好的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思想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及在资源与环境方面达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等思想都在循环经济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在循环经济中的运用
循环经济为试图解决经济的发展效率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它是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也同样认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是建立在自然可持续性存在和发展之上的。环境伦理思想关于自然的价值和权力的论述为:自然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其中自然的外在价值是指自然事物作为资源,能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的需要,符合人和其他生命的利益。自然的外在价值对人们来说有功利意义,被人所广泛接受,并且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巨大作用,但作为自然价值的内在价值却长久被人类所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生命和自然界自身生存的意义,它富有创造性,创造了地球上适宜生命生存的条件,创造了地球基本的生态过程、生态系统和生态物种,同时表明了生命和自然事物按客观自然规律在地球的生存是合理的,有意义的。
地球产生于46亿年前,而人类在地球上产生却仅是大约300-700万年前。虽然人类社会相对于整个地球的产生甚至生命的产生是短暂的,但人在生命层次序列和生命组织的序列中却处于最高位置。人是环境道德的主体,也是环境道德的人。但由于人类的狂妄自大,人忽视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权利,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人类开始疯狂的掠夺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直至造成生态危机。自然开始用它最原始的方式开始报复人类,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比如土地严重沙漠化,洪水淹没了人类的家园,各种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等等,此时人类才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人类开始认识到自己是自然的一员,而不是自然的主宰者。以往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只注重自然的外在价值,人类生态价值,却忽视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共同利益,即自然的自身价值,从而导致大自然的报复,这是造成地球生态危机的伦理根源。而人类要摆脱生态危机就要明确人与自然不仅以相互利用方式存在,而且也以相互依存的方式维持着地球自然的生态稳定。作为生命序列最高级的物种,却扮演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不称职的调控者。在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上,环境伦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判断的道德依据,我们对自然所赋有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责任,就是恢复和保存自然的内在价值,确立自然的权利,从生态整体主义观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是人类认识到自然内在价值及权利基础上所提出的人类经济发展的生态模式,在明确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学习生态系统的智慧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在生态系统中,只要它正常运转.所有输人生态系统的物质都可通过生态食物链一级一级的转移,所有物质都在循环中运动转化。一种有机体被利用后,转化再生为另一种有机体可以利用的形式,几乎所有物质都在循环中被利用。生物圈的物质生产过程就是一种废物还原和废物利用的过程,一种无废物生产的过程。循环经济就是把生态系统的物质运动过程应用到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过程中,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它是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它的模式是“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即资源在第一次生产出产品后,其剩余物是第二种产品的原料,如仍有剩余就再作为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直到全部用完或循环使用,最后不可避免的废物,以对生物和环境无害的形式排放,能被环境中生物吸收和利用。
承认自然的固有价值和人类的实践能动作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是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循环经济中的伦理思想体现在生产和消费领域里的生态化转化,承认生态位的存在和尊重自然的价值。
二、循环经济中体现的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原则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以达到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它运用一种新的系统观、经济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实现着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一)循环经济中的代际公平思想分析
目前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有能力永久的改变或毁坏地球,而且当代人的活动会对后代及未来人类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热带雨林的大面积消失、臭氧层的空洞、土地沙漠化严重等等都将危及后代及未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对于这种把危害和危险留给后代,是对后代的一种不公平。环境伦理思想中提出的代际公平要求本代人的发展不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至少要留下满足后代人能进一步发展的环境资源,例如保护自然物种的多样性,维持地球生态环境质量等。环境伦理把关怀的对象由代内进一步扩展到代际,就好像为后代人建立一个大的资源与环境的储蓄银行,当代人应只消耗由储蓄银行产生的利息,而应将本金留给后代,以达到代际之间资源与环境的公平分配。人是可以通过理性把握历史的行动,可以通过理性来超越现在,接触未来,所以需要提倡代际正义,有一种面向未来的价值思维,循环经济正是这种面向未来的价值思维的产物。代际公平是循环经济的伦理取向之一,循环经济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要求减少进人生产和消费领域的物质量,要求人们必须学会预防废弃物的产生而不是产生后的治理。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厂就要通过减少每个产品的物质使用量,通过重新设计工艺流程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减少废弃物排放,提倡消费中多次应用。这种生产中减量化、消费中多次运用的做法,不仅符合经济学规律,更是一种对自然和资源的保护,是对子孙后代的一种公平式做法,是代际公平的一种表现。
(二)循环经济中的代内公平思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