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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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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出现了许多创新的以表外业务为主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新手段,表外融资近年来备受关注。表外融资虽然能对现如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指出一个新的方向,但它仍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欺瞒,威胁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1 表外融资的概述
1.1表外融资的定义
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融资行为,该项融资不仅不会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向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向表现为负债的增加,由于获得了可获利资源,其造成的费用和收益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由此造成了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获利水平与资本规模和结构的不一致。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1.2表外融资的特点
隐秘性,表外融资对于资产和形成的潜在负债,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和反映,也就是说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灵活性,表外融资对企业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融资渠道的灵活性;风险性,由于表外融资将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隐藏,其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就具有比较强的欺骗性。
2 表外融资的主要形式
2.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通过租入设备来扩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并且增加企业的收益,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由出租人保留,承租人不需要将租入的设备作为自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租入资产的情况。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能够转移购买机器设备所承担的风险。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2.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卖方(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方(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通过售后回租的交易,资产的卖方(承租人)仍旧持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将资产所有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实现了资本的货币化。售后回租的实质是用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我国会计准则将售后回租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经营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表外租赁范畴。
2.3未合并企业
未合并企业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还没有达到控股程度亦即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的经营方式。由于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权,投资方不需要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只需要将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也就是说因此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一旦合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的收益,投资方会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担保等的间接融资形式为其筹集资金,以此来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渡过难关。这种间接融资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就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融资。
2.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以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构造转化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的行为。其通过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改组为市场化的投资产品,赋予其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资产的质量。
2.5特殊目的实体(SPE)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创新金融工具的载体,主要在高风险按投资行业有所运用,其使用范围也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融资、研发和开发活动等。SPE的发起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独立的个体,拥有实质上的决策权,但没有控制权,发起人不需要按持股比例合并SPE的资产和负债,这就形成了表外融资。
3 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1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指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形式。因为融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就不会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融资企业得到了资产使用权,不仅能够取得资金,也不会使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比如经营租赁,当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期限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有量和该设备的无形耗损,从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使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3.2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为了维持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在合理范围内,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的负债。通过这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使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可以使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企业后续的融资行为做出了铺垫。间接表外融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而事实上,子公司的负债就是母公司的负债。
4 总结
表外融资作为一种实用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有着非常多的优势。但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该表中的这种隐秘性,也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这不仅会对投资者等的利益造成损害,还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意想不到的危机。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正确的做出表外融资决策,能够对企业整体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杜琳.企业表外融资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6
[2]李飞,黄乐.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商业会计,2012(20)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企业融资方式中重要的一种,全面的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企业合理采取融资方式、正确配置资源有很大帮助。针对这一点,笔者就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一)发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资产表外化。通过“真实出售”,把资产移至表外,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2)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产品存在一个流动性相当高的二级市场,因此,发起人可以利用该市场获得流动性,从而增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通过“破产隔离”,把资产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隔离开,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达到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目的。(4)稳定的服务费收入。发起人在出售资产后往往充当服务人角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稳定的服务费现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对于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增加融资能力,从而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二)投资人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搭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便于投资人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三)投资银行的收益
投资银行不但可以担任证券承销机构的角色,也可以参与甚至主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执行、产品的设计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等活动,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可观收益。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它提高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财会和信用评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关扫机构和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市场监督的形成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此外还有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过程是: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首先选用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组建资产池: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属于同一种类,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容易变现,且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高的特点;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记录良好;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二)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种特殊载体,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计,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设计SPV的日的是为实现证券化资产在结构上与其他资产隔离。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将证券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在法律上的关联,达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的目的。其职能是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并以此为支撑设计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收入支付出让资产的发起人。
(四)四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产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要求。聘请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通常要进行两次,即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必须进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发售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后的证券交给券商承销,可采用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六)受托管理及清偿
寻找服务商和支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管理标的资产、归集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以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等事项。在证券的到期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偿付日期及顺序因标的资产和所支持的证券结构安排的不同而异。证券全部偿付完后,如果资产池还有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将被返还给发起人。
四、融资模式及效用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
以官方认可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预演、利率市场化先导的一个试验、助推了中国金融脱媒进程”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例,目前该类金融产品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2010年至今,规模翻了5倍。由于收益率较高,且风险较低,近几年每年都以2到3万亿元的规模在扩张。
进一步看看银行理财投资所青睐的信托收益权(即信托沦为银行理财资金的渠道),从信托资金投向构成来看,截至2013年年底,投向基础产业与房地产的资金占比为35.28%,金额达到3.64万亿元,较2012年同期增长55.53%。投到工商企业的资金占比28.14%,此类工商企业类似于房地产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规避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种种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再考虑企业间的信托贷款、企业债券融资等渠道,投向房地产、基础产业的资金规模会更大,所对应的金融风险迅速向银行表外扩张。
为规避信贷额度、75%存贷比上限、资本充足率监管,利率市场化大背景下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宽,影子银行活动急剧扩张,出现的上述大量“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由于没有实现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备的市场流动性、信用强化、降低成本、分散风险等重要功能,只能被称为“伪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同业业务和理财产品为主的表外业务迅猛扩张,比如银行将信贷资产、同业存款、债券头寸、股权资产等表内资产打包,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证券理财产品等转移到表外。借助于信托渠道的表外业务扩张,会计上出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但这只是监管漏洞和会计制度下的制度套利,风险并未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真正兜底和出资的还是银行。未来金融风险一旦暴露,不但会影响信托公司,还会牵连整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直接融资市场。
近一年多以来反复发生的市场流动性紧张即“钱荒”,与上述“影子银行系统”不无关系,可以作为金融风险暴露的一种验证。金融机构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业、理财等短借长贷,资产负债结构对利率风险敞口十分灵敏,对货币市场高度依赖,也是加大市场流动性波动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同业业务发展过快,同业渠道在货币创造中的占比上升。2013年以来,通过同业渠道创造的M2一度低于人民币贷款,高于外汇占款和证券投资。银行资产扩张及表外诸多如非标产品等金融创新,大大加大了对流动性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近两期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都明确指出了“由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易受季节性因素、流动性水平以及监管政策等影响,波动较大,导致M2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提示并分析了降杠杆、去产能、房地产、地方债、银行同业、通胀回升等诸多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经历多轮审慎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仍未成为商业银行常规业务。据统计,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尚不足1000亿元,存量为328亿元。存量规模远低于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和影子银行的治理原本就是紧密相连的,可以说正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挤压,影子银行的问题得不到根治是一个重要原因。除了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外,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障碍重重、动力不足的宏观货币政策方面的原因或许更为重要。央行现在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额度管理的方式来实施货币政策,但当前的公开市场操作还是以数量调控为主,如果要做到如美联储一样的依靠价格调控,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的“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对于商业银行,央行通过管制利率的方式,管理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这就直接导致了银行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内在动力,在保持一定的利差的情形下,银行资产规模越大越好,也就是美国人比喻的“银行越臃肿、越胖越好”。在互联网金融和余额宝的存款分流的倒逼作用下,商业银行才有了思考业务转型的压力。和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央行对政策性银行实施的余额管理方法,每年都有固定的信贷规模,所以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有激励推动,让信贷资产出表,腾出一定的信贷空间,效果也还不错,但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产品70%以上还是在银行体系内互相持有,几乎没有流动性可言,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
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和“影子银行系统”尤其是银行同业业务一样,资产证券化(此处专指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使得政府更加难以控制货币供应,但是影响不大。货币供应量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存量及其周转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本回报率,调整资产负债表,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信息成本,降低、分散并转移风险。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调整信贷结构――贷款方向和贷款期限。银行将以市场化的手段,将贷款投到国家政策支持的领域和行业中去,而不是落后与过剩产能行业,同时降低银行体系资产(长期贷款)和负债(短期存款)的期限错配风险,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期限。和国债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因为有资产行业特征,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市场交易能够直接传达国家政策意图,可以借助市场起到行业指导作用。因此,借助资产证券化,央行就可以不再依靠行政手段和信贷额度控制,而是运用市场化工具,通过正确地调节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来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
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资产证券化能够直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功能。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手段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值得一提的还是美联储出台的量化宽松政策。2013年8月22日至24日,在美国举行的Jackson Hole全球央行行长会议上,美国西北大学两位教授关于QE政策效果和退出路径的论文《The Ins and Outs of LSAPs》再次引发了高度关注。该论文指出尽管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和长期国债在降低长期资产收益率方面的效果不佳,但是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可以扩大贷款规模,改善经济运行,因此优于购买长期国债。
不过,资产证券化以两种相关联的方式使得准备金需求试图实现的货币控制失去作用。一是证券化使得非银金融机构能够借款和贷放,从而使银行体系之外的货币创造(总体流动性)成为可能。二是证券化能够使得银行通过出售贷款、减少存款增加小额存款的周转来部分地规避准备金需求。通过这种方式,银行能够增加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与其说是一种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美国历史上的经验数据也并未显示证券化与货币供应量之间有什么关系。至少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大规模发展时,美国货币供应量并未随之增加。
资产证券化会否增加债务和风险?
一般认为,很难确定资产证券化会使债务增加。当银行把贷款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时,银行的债务就会相应减少,而SPV的债务以同等金额增加。所以说,资产证券化没有改变经济中的债务总量,而仅仅是以一种金融机构代替了其他机构,全国资产负债表上的债务总量维持不变。
尤其是在当前货币政策趋紧的背景下,银行的信贷规模增长速度显著放慢,银行面临的资金压力特别是长期资金压力相应减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紧迫性相应趋缓。除非有外界政策激励或银行间竞争驱动,驱使银行启动某领域的贷款,以产出更多的贷款供证券化出售。不过,由于企业融资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变得相对困难时,非信贷类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应该会相应扩大。这是因为对实体企业而言,传统信用债“累计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40%”,银行对企业贷款有直接的授信额度限制,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借助自身资产信用,通过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分离,规避了上述限制。所以,当负债率较高时,资产证券化可以让企业获得新的融资渠道。
我们应该认识到,风险不仅取决于债务人的身份,还取决于债权人的身份以及债务的运作方式。资产证券化把由银行来承担的信用贷款和金融服务,分解为许多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市场活动,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而且能够提高资本的流通和增值能力。以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为例,互换、期权和期货,并没有减少经济中的风险总量,仅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风险,被广为诅咒的“垃圾债券”可以被投资者用于替代股权投资,而且是一种低风险的替代。但是,如果它们能够将风险转移给那些能够抗拒风险的当事人,也就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危险。
资产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旨在出售而非投资,这会增加典型的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投资者(委托人)的收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而信贷发放机构和证券化支持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的激励不足,发行或证券化了过多低质量信贷(即金融机构的不审慎行为),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总之,资产证券化能够通过减少银行间接融资降低和分散风险,使信贷流向更具风险的借款人,降低来自这些借款人的风险。虽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债务,但同时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总结
一、金融期权是在交易日还是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
就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而言,首先必须明确区分交易日和结算日。交易日是指金融期权合约的签订日,结算日是指金融期权的履约日。目前关于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交易日会计和结算日会计。交易日会计认为,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必须在金融期权合约的签订日进行,一旦金融期权的买方和卖方达成约定并成为该期权合约的一方,那么金融期权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结算日会计则认为,金融期权在交易日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表外披露而不应在表内确认,只有当金融期权的买方实际行权或转让该期权合约时(也即结算日),才能确认由该期权交易引起的利得或损失。
事实上,交易日会计的观点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期权的持权者或立权者成为该期权合约的一方时,该金融期权应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表述。然而笔者认为该表述并不能充分支持交易日会计的观点,理由有三:
第一,金融期权在交易日所引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一项真正的资产和负债,它在本质上属于一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众所周知,期权合约是一种选择权合约,其持权人享有在合约期满或期满之前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在合约到期日之前,该金融资产的价格对持权人有利,他就会选择行使权利买进或卖出该金融资产。如果在合约到期日之前,该金融资产的价格对持权人不利,他就会放弃买进或卖出该金融资产的权利。而立权人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行权时出售或购入该金融资产。可以看出,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和卖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期权合约所引致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否取决于期权合约的执行与否,而期权合约的执行与否,又取决于期权合约标的物的公允价值的有利变化这一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与否。既然是未来的不确定事项,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一种“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而这种义务也不是一种“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因此在交易日,持权人和立权人最多只能在报表附注中以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形式披露该未来不确定事项,只有当持权人决定行使期权合约时,潜在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转化成现时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金融期权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交易具有不同于基本金融工具交易的本质特征,因此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就不应该采用基本金融工具的处理方法。众所周知,对基本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的初始确认,一般在投资者从资本市场取得股权或购入债券时按照历史成本入账。然而对金融期权我们便不能采用这种方法,因为金融期权具有不同于基本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这里引用美国《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①不要求任何初始净投资,或者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远少于可望对市场因素变化做出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约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②合约条款要求或允许净额交割,或易于通过合约以外的方式进行净额交割,或者进行的资产交付将导致并不严重偏离净额交割的情况。也就是说,金融期权交易允许买空、卖空,它不需要或只需要很少的初始净投资,并且一般采用差额(净值)结算方式,投资者只要缴纳相当于标的物公允价值较低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参与交易,实现“以小搏大”的杠杆效应。一般的金融期权交易更多的是出于投机目的,真正实际交割的很少,因此,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就不应该在交易日直接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三,结算日会计比交易日会计更能简化会计处理,也更有利于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如果对金融期权采用交易日会计,那么在交易日必须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在合约到期日必须根据标的物公允价值的变化对原先的入账价值进行调整。如果对金融期权采用结算日会计,那么在交易日只需确认期权费,在合约到期日根据标的物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该期权交易的损益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假如资产负债表日在交易日和结算日之间,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日会计将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以资产和负债为基础得到的财务比率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交易日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应该仅仅确认期权费,由该期权合约引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表外作为一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进行披露,等到持权人决定行使该期权合约或转让该期权合约时,才能在表内将标的物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由该期权交易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二、金融期权交易初始确认的举例说明
例:a公司2005年11月1日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期权合约,该期权合约赋予a公司2006年3月31日前按500 000元买入股票的选择权,a公司同时支付10 000元的期权费给该经纪公司。假如2006年1月15日,此项股票期权市价上涨至600 000元,2006年2月28日,a公司对该股票价格看好,于是决定执行此项期权合约,假设当日此项股票期权市价又上涨至700 000元,同时支付期权交易费6 000元。那么,a公司持有的金融期权在交易日和结算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下面列表(见表)说明并做简要分析。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
第一,金融期权不管是在交易日还是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a公司在整个股票期权合约的投机活动中,都赚取了190 000元(700 000-500 000-10 000)的利润,扣除6 000元期权交易费,实际赚得184 000元。
第二,若金融期权在交易日进行初始确认,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期末余额为500 000元;若金融期权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并没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假如a公司除该项金融资产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合计为50 000元,除该项金融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合计为100 000元,那么采用交易日会计计算,则a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流动比率为91.67%[(500 000+50 000)÷(500 000+100 000)],采用结算日会计计算,则a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流动比率为50%(50 000÷100 000),两种结果截然不同,91.67%的流动比率意味着a公司的偿债能力处于中等水平,而50%的流动比率则意味着a公司面临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采用交易日会计可能会对一些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主要参考文献
2008年底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4万亿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受政策推动,各级地方政府扎堆上马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涌现,债务规模飙升。虽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不管从微观风险管理角度,还是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它隐含的潜在风险正逐渐显现,2009年底迪拜危机的爆发对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靠融资平台大举借债敲响了警钟。因此,如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实现健康运行与风险防范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背景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不同类型公司,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不同)等。主要运作流程: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土地划拨、股权投资等方式出资,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辅之以财政补贴、“信用安慰函”等手段作为还款保证,主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重点投向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毕业论文模板,适度承接信贷资金或信托资金,进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毫无疑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于推动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时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规模并不大。
进入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为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中央及时而果断地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9年3月。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合规的融资平台,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紧紧抓住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机遇,加快融资步伐,组建的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据央行2009年第四季度披露的数据,全国有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总资产8万亿元,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元,负债规模急剧扩大,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在过去1年中暴涨中国学术期刊网。由于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在2009年全国9.59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占比高达40%,总量近3.8万亿元。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 --扩内需、保增长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大规模融资,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建设,促进了当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扩内需、保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在现行财政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分配出现了事实上的事权重心下移而财权重心上移,导致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对等。在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寻求外部融资成为必然,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大量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推进了城市化进程。
(二)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需求锐减,国内一些出口加工企业出口订单减少,面临减产、停产的局面,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迅速启动了内需,形成了新的国内有效需求,使企业的生产能力能够正常发挥,使国内就业少受或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毕业论文模板,全社会树立了信心,保持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据银监局相关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有近40%投向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还有相当数量的生产流通企业因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需求扩大而增加了新的银行贷款。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潜在风险 --财政风险、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促进地方城市化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迅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融资规模,蕴藏的潜在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也正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
(一)融资责任主体模糊,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上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具体业务都受到地方政府实际控制。资产管理在国资委,人事任免在地方政府党委,项目选择在发改委,资金管理在财政,融资平台话语权较弱,责任主体模糊,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协调成本高,且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同融资平台获取的银行贷款难以汇总统计,对财政负债能力构成威胁。多数融资平台没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随意改变贷款投向、以其他项目贷款作为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因为项目规划不当造成信贷资金闲置等损失浪费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设立门槛低,运作不规范。有些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用一笔资金来回转,当作几个公司的注册资金、几个项目的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挪用贷款,将通过融资平台的关联公司获取的银行贷款挪用充作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给融资平台注人没有经济收益的实物资产充当资本金,甚至把政府部门办公楼、城市公共设施等充当资本金,甚至连资产转移、产权过户等手续也不办理。由于缺乏有效约束,较低设立门槛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代偿能力普遍下降,且融资平台之间普遍存在互保现象,出于竞争一些银行放松贷款审查,加剧银行贷款的潜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评估和防范信用风险困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纳入预算外管理,游离于公共监督体系使得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激励因素。银行是针对具体融资平台法人或项目放贷,难以了解辖区融资平台总体融资情况和偿还安排,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规模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难以掌握、真实财力难以评估;项目信息往往是政府提出融资意向后获得,重点项目融资尚没有形成公开市场竞标机制;政府融资项目往往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协议,银行间没有共同信息平台,银行只能凭借不完整资料进行评价;在目前多家银行竞争、一个政府又有多个融资平台的情况下,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一家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政府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情况毕业论文模板,对某个项目资本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非常困难,很多融资平台将所承贷的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或关联企业,银行难以监测资金流向。
(四)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负债率高。目前,银行贷款是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融资渠道,融资平台对外融资多以银行的中长期商业贷款方式进行,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缺乏持续融资的顺畅通道。据调查,在某城建投融资平台融资总额中,银行贷款和信托产品的占比高达90%。银行贷款占比过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较高,且政府主导的项目一般建设周期比较长,政府融资90%以上均为中长期融资,一方面,融资规模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极大,融资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加大银行贷款结构不平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突出,加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缺乏约束机制,偿债能力不确定。由于融资平台的融资数额没有明确限制,一些地方政府竭力扩大融资量,似乎融资越多政绩越好,甚至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融资平台注册资本绝大部分为土地、股权,现金注资很少,普遍资产负债率高、资产利润率低。融资平台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大部分项目是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无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不能满足偿债需要。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偿还主要依靠未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特许权收费,而地方融资平台的投资项目多为“铁公基”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在贷款期限内,还款来源极易受地方财政税收下降、行政收费取消、房地产价格下跌和土地市场流拍等经济、政策层面的不利影响。一旦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融资平台资金链可能断裂,甚至引起地方财政危机中国学术期刊网。
(六)政府承诺担保措施缺乏制度保障。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融资平台借款有政府财政担保,承诺将还本付息支出作为预算支出,但政府举债仍是制度外融资,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担保函不具备担保效力。一旦地方政府的财政承诺最终不能兑现,银行诉诸法律,保障债权的难度较大。同时,政府进行投融资操作往往缺乏中长期规划毕业论文模板,财政监督不到位,财政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不健全,进一步加大了贷款潜在的风险性。
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几点想法—政府、银行联手约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着潜在的债务风险,如果缺乏规范管理,极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隐性化、长期化。因此,需要从政府、银行两个层面建立起融资约束机制,加以系统防范和化解。
(一)政府层面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地方财权和事权。目前,由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资源短缺的矛盾加剧,而现行《预算法》又禁止地方政府进行赤字预算和举借债务,迫使地方政府干预信贷资源。应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地方财权、事权的平衡:一是改革分税制,调整中央、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国退民进”,尽快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行业准入制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三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并出台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2.提高融资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一是建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贷款监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加强监测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负责统计、评估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二是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各融资平台加大信息力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形负债向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
3.规范地方政府出资行为,增强融资平台造血功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将法人单位的房产、土地产权等资产划拨到政府融资公司,注入到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再次作为资本金,融资公司相互之间不得担保;融资平台必须采取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投资银行和会计师、律师、评级等中介机构参与,促进项目投融资行为具有较高透明度和严格市场约束。同时,通过股权划转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将分散的城市优质资源整合到融资平台,将经营性资源、优质资产以及容易产生现金流的投资项目划拨到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扩大资产规模、现金流量,确保融资平台具备资金筹集和正常运营能力。
4.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资市场。一方面,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积极通过信用增级等方式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直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5.建立地方债务总量控制机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有关控制和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毕业论文模板,避免债务膨胀趋势恶化。一方面,提高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和债务信息的透明度,逐步消除各种变相债务融资措施,引导各类政府性债务与或有债务的“显性化”;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制度,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掌握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结构。
6.严格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地方政府应当着力规范自身以及下属城市投融资公司的投资行为,明确并细化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对用债务融资支持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确保资金按时准确拨付,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责任制,严密监控项目质量和进度,完善竣工验收程序。此外,通过地方人大、社会公众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地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7.建立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拨款设立长期稳定的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保障的债务偿还机制;由于部分公益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可能不足以偿付本息,应当在每年年初预算时从地方经常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债务还本付息的资金缺口;地方人大对以财政收入作为贷款担保的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使政府财政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担保转变为显性、合规担保,政府每年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对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还本付息和授权执行情况要接受人大监督。
8.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监测和预防债务风险。一是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科学决策程序,发挥专家智慧和科学程序的监督作用;建立公司财务风险跟踪监督和预警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全程跟踪、识别、评价和预测;对存在风险的财务活动实行问责制,明确承担责任和风险报酬;利用合同条款约定,对表外事项和或有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对投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二是加强外部监督管理中国学术期刊网。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机制,从外部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的监管,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二)银行层面
1.控制信贷融资规模,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融资规模扩大,使得投资项目未来投资过度依赖信贷资金的持续投入,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整难度,一旦货币政策收紧,项目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增加,地方政府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而持续增加信贷供应,则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影响金融稳定。因此,各家银行都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的可承受还本付息能力,确定相应的融资数额,融资总量应以本届政府任期内可支配用于投资建设的财力为限。
2.建立银行间信息沟通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毕业论文模板,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参加贷款银行间加强沟通协作,从不同渠道提高信息透明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摊机制。
3.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强化审慎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加强管理:一是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不能随意降低贷款发放门槛,尽可能采用多种抵押和担保措施。比如要求“土地抵押+财政担保”或者“股权质押+财政担保”,多种形式防范风险。二是建立项目监管制,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一方面强化贷款投资方向,对于不符合投资方向的贷款,予以提前收回,防范贷款投向不清或贷款投向转变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融资期限管理,原则上与政府任期一致,超过任期的融资要由本级人大授权。
4.实行资产证券化,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对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进行证券化,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分解巨大的存量问题。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表内的部分风险资产移到表外,化解自身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当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是保持并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既有助于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又从总体上化解由于中长期贷款的风险。
作 者 李洪强
单 位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
关键词 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 会计 计量
一、公允价值及金融工具基本概念
(一)公允价值基本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类似,公允价值定义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不应当是打算或者需要进行清算、产生不利条件、将要大量缩减企业经营规模等情况下进行的交易,而应当是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
(二)金融工具基本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保持了基本一致,都认为金融工具是一种约定货币和信用交易要素的合约。货币和信用是约定的交易对象,采用非现货交易方式,一般表现形式为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的契约文书等等。
二、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会计中的应用研究
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首当其冲。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混合计量模式式金融工具后续确认的主要计量模式,对市场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改变,导致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该重新将它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通过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2)另外,当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比重较大,导致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那么由此导致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全部计入所有者的权益。
三、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会计中的应用与建议
国际会计界一致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是最恰当的计量属性。但是任何一种计量属性都有其局限性,公允价值本质上仅是一种公允价格,毕竟价格不等于价值,价格波动频繁,尤其对于金融产品而言更是如此。由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问题,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然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正在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的中国来说,也要重视并且重新审视新金融经济环境下的公允价值会计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市场环境
在2001年之前,我国在应用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应用公允价值的市场环境也在逐渐变好。市场环境的优化解决公允价值应用困境的关键,更是完善公允价值可靠性的根本途径。
(二)改进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和信息披露
首先是开发公允价值估值系统,对于有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资产及负债,可参照目前市场的估值方法,通过与市场交易机构进行连接,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采集;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及负债,首先根据经验进行估值系统的参数假设,然后采集活跃市场上相似金融资产及负债的信息,最后与预设的参数进行对比修正差异;其次是加强对公允价值获取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可靠性问题是公允价值广泛应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今后可能制定的准则、规章及指南中应该强化披露与公允价值的获取相关的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和评价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可靠性;最后是规范衍生金融工具定性披露的位置,在新准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定性披露的位置,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带给财务报表使用者诸多困难,违背了对提供信息的清晰性要求,也给信息使用者横向比较和分析各银行的会计信息带来了不便,所以应该统一关于定性披露说明的具置。
(三)建立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机制
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发展并培育对冲机制及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来完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积极而审慎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非常重要,从事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专业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都应时刻认识到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树立风险管理理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金融市场蓬勃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也越来越壮大,培育风险对冲机制对有效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及对相关准则的熟练程度。因此,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促使其全面理解并掌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推进有关会计准则的实施进程具有重要义。
四、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创新,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中的运用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但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公允价值自身的波动性及双面性,积极考虑采用公允价值所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更应该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只要我们充分考虑到各种变量和不确定因素,吸纳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稳步推进公允价值的发展,就能使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中的应用风险最小化,使会计在经济中充分发挥正面效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Key words: shadow banking system;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43-02
0 引言
在今年六月,信贷市场上出现“钱荒”现象,迅速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在商业银行收紧银根的同时,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帮助。在这一市场上,活跃着大量冠名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相当于“资金中介”的机构,在信贷市场上广泛出现。它们是将民间散的资金归集起来,在通过自己的平台向中小企业放款,从而获取高额的利差。这类游离的机构被业界称为“影子银行”。
1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提出并广泛采用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我国现有影子银行业务大多为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业务,同时也发放高利贷业务。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底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资产规模约为7.1万亿元,而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约为7.5万亿元。而根据惠誉的估算,2012年底银行理财业务资产规模约为13万亿元。由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最新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自2010年以来发展迅猛。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到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以深圳市为例,通过深圳市的银监局的《2011年3季度深圳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分析报告》了解,2011年深圳市的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急剧加大,虽然没有出现普遍倒闭问题,但是,这些企业的融资问题非常显著,已有百分之十五左右的企业认为融资困难。这种融资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现有金融体系所导致,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融资渠道单一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向亲友借贷的资金、风险投资以及企业营业后积累的资金等来源。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包括各种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目前在我国主板上市的企业共有1000余家,绝大多数均为大型企业,仅有少数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而在债券市场上,中小企业暂时还不是券商的备选企业。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间接融资,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就成为了其获得资金最为重要的手段。
2.2 融资成本高昂 商业银行考虑风险因素,存在着嫌贫爱富、驱大弃小的本能。银行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着体制、技术及成本的不对称,其中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他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对于国民经济整体的调控又进一步刺激了这种不对称。自2010年来,国家为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银行的可贷资金大量减少,造成银行议价能力普遍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至30%。而中小企业自身缺乏令银行信任的足够资产与担保,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中小企业没有足值的资产抵押;担保贷款,则又普遍缺乏担保机构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更进一步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又存在信用低的问题。
这种融资体系失位的弥补者是影子银行,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逐年上升。被视为其中主力的小额贷款公司迅速扩军。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29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086家,数量规模上的攀升必然导致贷款数额的上升,贷款余额704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1121亿元。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95%处于盈利状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毛利润率约为30%,资本利润率约为8%,接近社会平均利润率。
3 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3.1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从影子银行的资金供给来看,影子银行作为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一种组织创新,在具有信息和交易优势,并为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往往在地域、社会和血缘等方面与当地中小企业有着广泛的联系,因此市场上的借贷双方都保持这相对频繁的接触,相对于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灵活便捷,条件宽松,所以在这两项优势的作用下,影子银行可以在资金与服务上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影子银行往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这种原则的直接受益人便是广大的中小企业,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生产资金需求,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2 释放宏观政策调控造成的流动性压力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为了消除危机影响,就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流动性市场进行补充,而2010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为调整经济结构,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这一情况在今年达到了一个顶峰,出现了流通领域内的货币供应不足,直接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自然收紧银根,而国有企业的抗击能力强,银行一般也不会让其资金短缺。但对中小企业则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失去银行这一直接融资渠道的支持,流动资金的缺口就会使得这些企业的运转无法维持。由于监管体系和影子银行自身特性,使得宏观调控对影子银行的影响相对较弱,为了减小部分市场流动性风险,就需要增强中小企业应对宏观政策变动的防控能力。
4 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4.1 融资成本逐级上升,中小企业承担风险较大 银行贷款的成本最低,但是受到信誉度的严重制约,导致很多企业出现贷款难的局面,这时候方便灵活的银子银行就作为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补充。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创立的专门为穷人服务的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利率在20%到35%之间,而当地商业利率约为10%到13%。世界银行总结,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率为15%到20%。而在国内中小企业正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体现在借贷利率高达20%或以上,甚至高达40%~60%的民间高利贷市场较为活跃。虽然能够暂时解决困难,但是短期内不能偿还,就会对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4.2 影子银行融资难以追踪和监管 由于国内银行业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影子银行能够与传统银行相互合作或作用,将信贷扩张表外化,实现银信合作。通过此类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中小企业贷款。这样传统的商业银行始终处于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媒介链条中,并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受监管范围,形成监管套利。而在信贷市场上,有很多企业通过银行渠道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然后再将钱放到民间信贷市场获得暴利。但是当这种信贷链条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在一些金融机构较为聚集的地区,一些银行在“跟风”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这就使其的信贷资金超出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就会造成对影子银行融资追踪与监控有很大的困难。
5 政策建议
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局限性,因此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改革现有金融体制入手,第一,积极拓展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资市场,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市场单一化的现状。第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其在信贷市场上的活动,鼓励其进一步的金融市场创新,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在更深层次上弥补当前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不足。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
[2]侯健.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关键词】金融企业;表外业务;风险防范
表外业务是指金融企业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该活动虽然不产生利息收入,但依靠金融企业的信誉,依靠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工具和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以改变当期损益和营运成本。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结算、咨询、等无风险的服务活动,又包括各种有风险的金融活动。狭义的表外业务则专指有风险的金融活动,这类表外业务一直是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也是各商业银行在表外科目中着重反映和记录的金融活动。表外业务是一种影响未来而非现在的或有资产和负债,直接作用于金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和偿付能力,能够潜在地产生未来正或负的现金流量,是金融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同时,由于表外业务的不确定性,往往伴随着比表内业务更大的风险,并且更加难以管理和控制,是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的要点之一,金融企业主要是通过表外科目对这部分业务进行核算。虽然表外科目反映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是或有的,但其产生的收入却是实在的。
一、表外业务的内容及作用
国外金融企业表外业务品种多样,手段灵活,已经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些业务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运用金融企业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收益或费用的业务,如委托放款;另一类是包含金融企业承诺或包含对金融企业拥有或有要求权的业务。金融企业承诺是金融企业在未来一定时间做或不做某事的保证,对金融企业拥有或有要求权是在偶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要求金融企业采取相应行动的权利,是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承诺,由此金融企业均将承担风险并获得收益。在国内,由于政策和环境的制约,表外业务的品种还很单一,产生的效益有限。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是金融企业应进出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得到完全遵守的情况下,承担对出口商付款的责任,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提供担保(由担保金融企业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有关银行承诺,当担保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由担保金融企业代为偿还);承兑汇票(金融企业对出票人的票据进行承兑,保证在该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远期结售汇(金融企业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日以特定的牌价买入或卖出外汇,这种结售汇方式的汇率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
开展表外业务对金融企业的作用在于可以在变相提供金融企业信用、收取稳定收入的同时,保持资产负债表良好的外观,维持稳健经营的形象。在一定条件下,表外业务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表内业务。表外业务虽然没有利息收入,但可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收入。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传统的投资方式已经无法防范汇率、利率、信用等风险,而表外业务则可以通过票据发行便利工具等将金融企业或客户拥有的外汇资金、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汇率、利率转移给票据认购者,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融资证券化的普及,使金融企业通过负债管理增加存款来源、弥补资金缺口的做法日趋失效。随着表外业务的发展,金融企业逐渐通过资产证券化、利用贷款证券出售和贷款合同出售、发行各种信用证、安排票据发行便利等方式,通过使其资金占用转变为资金来源,或者以自身的信用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等变通方式弥补其资金缺口,扩大信用规模,增加业务收入。由于表外业务项目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从事此类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必担心管制成本,也不必为其风险提取准备金及满足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另外,通过提供表外信用方式,还可以降低资金成本。表外业务的发展,为金融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而表内资产却没有增加,因此资产报酬率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发展表外业务,可以大力拓展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以更灵活、更多样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由于表外业务提供的是非资金的金融服务,大多数情况下,金融企业只是充当中介人,为客户提供保证或规避风险的手段,因此其核算不够严密,业务透明度差,而且由于目前主要采用单式记账法进行核算,造成表外业务的计量不够准确,尤其是其风险和收益的配比无法按照传统的表内计量方法确定。
二、表外业务分析
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根本不同,在于它不需要通过占用资金和付出高额成本就可以为金融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但由于大部分表外业务是以金融企业信用为支付的保证,其潜在风险远远大于传统的表内业务。同时,由于表外业务核算的局限性,其风险的准确计量比较困难,而且对于表外业务来说,只要严格控制住风险,就有可观的收益。因此,表外业务管理和分析的重点应当放在对其风险的评估和量化上。
(一)表外业务风险的计量和分析
在评估表外业务的风险方面,巴塞尔委员会采用了一种适用性较强的综合方法来加以处理。即把表外业务量发生额与风险信用折算系数相乘得出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A;然后根据债务人的身份确定对应哪一类风险权重B;A、B相乘,得出最后的表外业务风险资产。
根据上述原理,可以认为:表外业务由正常转变为风险或损失其实是一个由表外向表内转化的过程。即表外业务在未形成风险或损失时,对金融企业而言是或有事项,而这种或有事项一旦形成风险或损失,则应由表外核算转为表内核算。例如,银行为客户办理信用证或担保业务,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需要在表外科目中反映,只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才入表内科目核算。而当信用证或担保到期形成风险,银行需要垫款时,就需要在表内反映。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系数永远小于或等于1;表外业务风险的评价,可以通过可能转化为表内事项的表外业务余额占表外业务总额的比例反映。部分表外业务是有担保的,例如,开出承兑汇票,如果客户交纳65%的保证金或等值抵押物,那么金融企业最多损失该汇票面值的25%,也可以说,金融企业开出承兑汇票的转化系数最大时为35%,因此可以认为该笔表外业务的风险系数为35%。如果该笔业务的保证金为0,那么其风险系数为100%。按照这种方式对所有表外业务进行加权平均,可以得出总体的表外业务量化的风险指标,通过对该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对金融企业表外业务风险程度有一个比较客观、量化的评价。
(二)表外业务收益的分析
表外业务的计量主要是通过表外科目反映,其产生的收益主要在中间业务收入项目中核算。由于表外业务的收入主要是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与贷款、拆放等资产类业务的利息计算不同,它与业务发生额之间的配比关系很不清晰,因此,按照收入与资产余额相比计算收入率的方法是非常不科学的,只能通过中间业务的绝对额变化,或通过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幅与相关表外业务的增幅之间的动态比率对表外业务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
三、表外业务风险成因
由于表外业务提供的是非资金金融业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只是充当为客户提供保证和规避风险的中介,会计核算大多采用单式记账法,核算不够严密,且表外业务大多以金融机构的信用作为信用支付保证,其潜在风险远远大于表内业务,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业务对象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履行合约而使银行在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而使银行在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互换交易、期权交易、贷款承诺及远期利率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银行会经常面临这种风险,如贷款承诺协议,若市场利率在协议期间上升,银行的资金成本就会提高,而借款人仍可按照固定利率获得贷款,这将会使银行收益下降或承担亏损;再如固定利率的票据发行便利业务,银行会面临市场利率上升、票据发行价格下跌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中由于对国内外法律了解不足或认识上存在偏差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通常国内外对表外业务法律的修改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跟不上银行表外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表外业务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表外业务的经营风险是由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及法规制度不健全而使表外业务遭受人为损失的可能性。最经常发生的是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由于银行过度使用激励机制,致使交易员越权交易等给银行经营造成损失的情况。如许多银行把交易员的业绩与收入挂钩,交易员为了增加收入,会不自觉地扩大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和价格限度,这无疑增大了风险系数。
四、表外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住房按揭贷款的模式包括对信托模式和真实出售性质的分析,以及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等方面,系统论述了银行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反驳了一些学者持有的投资机构对发起机构持有追索权这一观点,以期为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提供借鉴。
近年来,为化解日益紧迫的金融风险,我国引入了资产证券化制度。同时,为了规范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2005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带来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正式确立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确立了信托受益凭证的证券性质。学术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办法》第47条规定: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虽然从表面上看,《办法》第47条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权”,但第47条所说的“追索权”和作为发起机构担保的“追索权”在含义上完全不同。仔细分析可知,第47条强调的是存量资产一旦信托,便与发起机构相隔离,投资者不能向发起机构行使请求权,只能从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获得收益,所以这里的“追索权”谈的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问题;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追索权谈的是发起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受益权,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担所有者风险;从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来看,对投资者承诺“追索权”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受益人对发起机构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起人是不能对受益人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
现行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是信托模式
《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房按揭证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为spv)spv一般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两种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住房按揭证券化将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开的债券市场上进行招标,基本上是发行基于中长期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或者债券,为的就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减少信贷风险。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信托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发起机构的财产和受托人以及投资机构也就是受益人的财产是彼此分离的,要使这三方的财产真正独立,就必须尽量避免三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追索关系,如果承认发起人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担保,那么必将容易混淆投资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受托人财产,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是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投资人也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
(二)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是改良的美国模式
住房贷款证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高效的房地产资金融通运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欧洲诸国纷纷效仿,上个世纪90年代又在经济发达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迅速流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也称表内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即由银行出资成立spv,再将资产剥离出去。
关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国内银行界争议不断的话题。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往上报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态,希望商业银行能提出表外融资方案,一步到位地推进房贷证券化。而对于银行所热衷的准表外融资模式,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终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办法》第47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 该条否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债权。也就是说《办法》明确否认了投资者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采取的是美国的真实出售的模式。 那么,什么是真实出售呢?
“真实出售” (real?sale)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美国法在研究“风险隔离”问题时强调“真实出售”。只有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存量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因显而易见,“真实出售”是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对已经转让并属于他人的财产清算组是不能将其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的。但在美国法院会调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并经常将非“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简言之,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将自己对住房按揭的债权全部卖给spv,而非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资产担保贷款给了spv。从表面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但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应收款出现违约,造成资产池价值减少。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该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发起人已经将应收款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是该应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担风险;但在担保借款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发起人承担,不管作为抵押的资产池价值如何变化,发起人仍要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尤其在发起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法院会很仔细做出区别,如果法院将证券化资产的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那么便会根据u.c.c第9章和美国破产法第541节的规定将证券化资产归入破产财团。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风险隔离”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甚至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针对的是存量资产未来带来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或发起机构的资产实力。所以投资者会要求发起机构将拟证券化的存量资产剥离,使其不受发起机构自身风险的影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存量资产不能与发起机构“隔离”,若发起机构破产,清算组将该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那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风险隔离,使投资者放心收取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因此,从这个模式上来看,真实出售的目的便进一步的证实了一个道理,即发起人在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spv以后,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提供任何担保了,否则,这显然违背了真实出售隔离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银行是不能给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当然,投资机构对银行也没有任何的追索权。
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2000多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这些流动性差的存量贷款打包卖给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存量资产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证券所得资金由spv转交银行,这样银行不仅获得一笔优质资产,而且也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银行实施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转移出去,如果还要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实施担保的话,必然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实施证券化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同时,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内融资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离银行资产与拿出去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的风险。因为如果采取表内融资,让银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资金成立特殊目的机构,那么必定会占去银行一大部分资金,根本达不到剥离流动性较差的按揭贷款,实现资本的流动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施了表外融资,如果还让银行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担保的话,那么真实出售,表外融资的目的就完全达不到了,隔离银行资产和这部分证券的风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让银行对证券化提供担保是为了信用增级,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简单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学者们参考。
(一)完善保险担保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倍受欢迎,与美国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对住房信贷两级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起机构在资产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公营住宅抵押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由联邦政府成立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两个由政府发起的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一起构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上完善的抵押保险担保体系。其规范的保险程序,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稳健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分散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的稳定机制。
双重担保机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风险,提高了住房抵押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为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信贷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这个机构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机构。就保险和信用担保而言,仅靠民间保险机构难以支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及其发行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足够高的信用等级,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通过建立专门住房信贷一、二级市场保险担保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并根据对贷款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和贷款比例,承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偿债务,保证及时向发放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支付本息,以减少呆坏账对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的影响,提高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担保保险要与民间保险机构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险担保机制,这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发展债券二级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合理规避风险,可以通过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这样就能产生规模效应,所以,不但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未能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各个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未能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须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吸引消费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组群;另一方面,必须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会住房需求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可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
增强信贷抵押资产的流动性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大目标,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长时间停留在投资者手中,势必会引发投资者的心理恐慌,会压制投资者初始购买动机。这样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则会对证券的价值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其投资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发展债券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并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券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意义
住房按揭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
在我国,投资机构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表明证券代表的资产是相对独立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抵押贷款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贷款的期限较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期限较短,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贷款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拓宽了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同时,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推迟购房。再者,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还可以使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来规避投资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和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许银行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投资机构对银行也就是发起机构的追索权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参考文献:
1.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孙飞.信托治理优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