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9 14:20:4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制度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制度管理

篇(1)

事实上,董明珠带领格力电器一路狂飙突进的故事,也是她在格力不断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历史。董明珠说:“很多人觉得女性管理者更人性化;我说没有人性化的管理,管理只有一种,就是制度,不分男女。管理是企业的根基。”

加入格力二十多年以来,董明珠不断彰显着自己的实力,但也在逐渐完成从“自我”到“无我”的转变。她说:“我现在是最没有权力的人,所有的权力全部下放。我唯一的权力就是带一个放大镜每天找问题。”

从1994年开始,董明珠就在不断的“找问题”。格力电器早年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关系网和利益链盘根错节,管理制度不到位,体制弊端日渐显现,随时都可能让众人数年打拼出来的大好局面付诸东流。1994年,朱江洪把董明珠调回珠海,本来打算让她就任经营部部长,自己一心一意负责开发新产品,经营的事情交给董明珠来做。但这项任命受到了公司高层的阻挠,大家论资排辈,觉得董明珠不过是个业绩不错的业务员,怎么能担当如此大任?

于是,董明珠从副部长干起。抓考勤、抓纪律,跟不按制度办事的高层叫板,这些事董明珠都干过。“多管闲事”惹人嫌,不久便有人想联合起来轰她下台。但朱江洪给了董明珠支持。

2001年,董明珠升任格力电器总裁。上任的第一把火便是,迅速撤换了一批中高层干部。那段时间,各级部门接连不断地收到对朱江洪和董明珠的“举报”,表情凛然的调查组也不断在格力进进出出。但最后,朱江洪和董明珠没被查出问题,一批“举报人”却因贪污被送进了监狱。

除了在内部推行人事改革,为格力的发展扫清障碍,董明珠对下还设立了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度,严防员工。早年,格力的业务员每人负责一片区域,收入和支出都归业务员管,缺少监督机制,直接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董明珠调整后,收支两条线,业务员只负责发货和管理市场,经济账务方面则由“中央集权”。

“该堵的漏洞一定堵住,该节流的地方一律节流。”一张产品宣传单页,标价要0.88元,董明珠要求多找几家供应商,公开招标,既要保证纸张的质量,也要把价格降到最低。“别小看一张宣传单页,格力电器一年的印数在100万张以上,粗略计算,每年就省下了好几十万元。”

“有人说大领导管大事,我认为大领导也要管小事。”这是董明珠和别人想法不一样的地方,“一个企业没有小事故,怎么可能会出问题?当小成大事,企业也就差不多走到头了。”所以,董明珠会把管理细化到“一张纸,一滴水”。在格力,办公室打印用纸要把双面都充分利用,“如果行政人员不利用纸张反面,被我抓到最大的惩罚可能是开除。”

为什么要建立制度,董明珠有一套自己的理论。她认为,制度不好,坏人就会得利,好人就受伤害,这是不利于企业进步的。一次,董明珠和一位美国人去澳大利亚出差,下飞机后,租了一辆车。办完事开车返回机场的路上,美国同伴说后面有警察跟着。停车,警察说“你超速了”,说完开了一个罚单,但并没有当场收取罚款。后来美国人把罚单弄丢了,很着急,一直说怎么办怎么办。董明珠支招:“丢了正好有理由不交罚款了,反正我们要走了,他也不会追着你要。”结果美国人连说不行不行,回到美国后又打电话到澳大利亚查询汇款账号,最终把75美元的罚款补上以后才放了心。“如果不交罚款,下次澳大利亚可能会拒绝他入境”,董明珠用这句话来总结制度对于管理的重要性。

执行制度意味着斗争。

“和谐是斗争出来的”,这是董明珠的口头禅,“和谐不是和气,不是对违反规矩的事情视而不见。”眼里揉不得沙子的董明珠通过一系列内部改革措施,把格力电器送到了发展的快车道。2001年格力电器的销售额是70亿,2002年100亿,2003年138亿,2004年182亿,2005年230亿,此后更是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奔向了1000亿。

董明珠不需要为自己辩护,业绩便是她最能言善辩的拥趸。

但斗争不意味着对员工苛刻。有人说董明珠走过的路寸草不生,而格力人说董姐走过的路都是金银珠宝;有人说董明珠行事犀利不近人情,格力人说董姐心怀大爱。

篇(2)

1、厂部按照《电厂班组运行工作质量验收细则》,对当天电厂值班班组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并按照验收结果及时给予结算工资。

2、当班的验收工作由队长负责,验收内容包括厂区环境的安全检查,文明生产检查,机组运行安全检查,检修机组质量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检查,交接班情况以及各种问题的处理和各种表格填写。3、班长由厂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全面负责该班的安全生产、巡检质量、工作态度、文明生产的验收检查工作,若发现班长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立即撤职。4、班长验收完后,把各种数据及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地向下一班组班长交代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写明原因,并要有本班和下一班的班长签字,并汇报厂部领导管理层。二、工资结算

1、经过验收考核后的班组,厂部按照《工作程序单价表》给予支付工资。对于预留20%作为保证金,待月底综合评比后,再行支付。

2、厂部制定各工作程序的考评价格,在厂区生产现场公布公开,建立日结日清栏。

3、参照其他单位制定规范的A、B、C、D卡操作管理,厂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A、B、C、D卡。

(1)、A卡作为员工个人的行为考评卡,包括:“6S”行为规范考核,目标考核以及奖惩考核,员工A卡考核主要为工效的总收入,减去“6S”目标考核,再加上奖惩考核,其总和为员工的总收入。班组长的A卡考核为“6S”行为规范+奖惩考核,但班组长的目标考核不得大于“6S”行为规范考核内容的50%。

(2)、员工班前会上,在A卡上考勤,A卡无考勤的员工不得上岗工作,且当班无工资。班前会上班长把本班出勤人员全部填在A卡上,由厂领导核实人数,把A卡上姓名栏中空白处划掉并在上面签名,不点名或不参加班前会的员工不得参加本班工资分配。A卡于本班考勤结束后,由现场管理队长保管。当班结束后由现场管理队长验收其工作成绩、质量。按照考核价格表结算出该班总结算额,同时组织对该班全体员工的“6S”行为规范、文明生产、安全行为进行互评,考评结果填入A卡。下班后交到厂考核员处。

(3)、B卡为员工动态考核排名卡,现场管理队长根据A卡上员工收入,与该员工标准工资相除,根据起百分比大小,组织大家互评,评出优秀员工、合格员工、帮教员工,根据“三工”考核奖惩标准进行奖惩。并把B卡交到厂考核员处,厂考核员处根据各种奖惩对员工的总收入进行考核,并在公开栏公开。

(4)、C卡为日清日结卡,厂考核员根据A、B卡上的工资收入以及厂里的各种惩罚,填写C卡,并填入该员工的累计收入,C卡内容要填入厂部公开栏。

(5)、D卡为班队长的个人行为规范考评卡,班队长把本班发现的问题、工作量、工作程序等填入D卡交到考核员处,厂根据班队长的“6S”考核标准及该班的工作量及工作效益,对班队长进行考评。

4、工资分配标准,直接按照工作量结算分配工资,班长按照人均效益工资的1.3倍结算分配工资,队长按照人均效益工资的1.5倍结算分配工资,但班队长的工资包含50%的“6S”行为规范考核工资。

5、厂部对于当月的工资支付以预测为主,若月底结算工资有余额,厂部根据结余数量及各位员工的全月工资结算总额的百分比进行补加。

三、奖惩

1、员工上班必须遵守矿及厂有关规章制度,按章作业。如在工作期间违反制度,厂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惩罚结果当天兑现,并在公开栏内公开。

2、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突出表现者,经厂部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嘉奖,所嘉奖金额当天进入员工日清日结单内(即C卡),并在厂部公开栏内公布。

3、奖惩金额建立专用台帐,罚款金额只能用于员工的奖励。

4、结合奖惩条例在员工中设置品牌员工、优秀员工、合格员工、帮教员工和试用员工,“五工共存,动态转换”。组织全体员工互评,优秀员工占当班出勤人数的10%,并按照当班个人工资结算额的10%给予上浮嘉奖;一月之内被评为优秀员工三次以上,可晋升为品牌员工。品牌员工当月嘉奖200元。合格员工占当班出勤人数的7%,合格员工不奖不罚;帮教员工采取末位淘汰制,其人数不得少于当班出勤人数的4%,当班“三违”人员、旷工人员、“6S”行为规范考核及准军事化行为规范考核最差人员均被列为帮教员工,帮教员工按当班个人工资结算额10%给予处罚,并接受帮教培训;帮教员工不能积极接受帮教或不能顺利通过帮教培训以及严重“三违”人员,均被列为试用员工,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按当班个人工资结算额的60%支付。并要接受再教育培训,连续三次被评为试用员工的,送人力资源部待岗。

5、“五工”考评必须结合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以及“6S”行为规范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在当班工作结束之后进行,由现场管理队长主持,当班全体员工集体讨论,品牌员工和试用员工由厂部领导班子根据员工的考评结果和平时表现,讨论产生。

6、“五工”考评根据A卡上员工的收入标准进行。用员工当班的收入除以员工的“6S”考评标准。按照考评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并张榜公布。

7、“五工”考评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标准,先民主后集中,公平、公开、公正,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五工”考评标准

1、品牌员工当月出勤必须达到厂部出勤要求标准,并在当月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员工;无“三违”行为,在工作中能够起带头作用;有突出贡献者;被聘为“首席员工”者;

2、优秀员工评比按照排名从高往下录取,优秀员工当班无“三违”行为;在当班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3、合格员工人数占当班人数出勤人数的7%,当班无“三违”行为;

4、帮教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出勤人数的4%,评比办法主要在合格员工中采取末位淘汰的方法产生;当班有“三违”行为的员工;无故旷工的员工;“6S”行为规范考核及准军事化行为规范考核最差的员工。

5、帮教员工要在厂部邦交小组的帮教之下,接受教育培训。

6、帮教员工在帮教期间不积极接受教育或不能完成教育培训的员工、受到矿规矿纪处理的员工,帮教员工在帮教期间违规违纪者,一月之内被两次以上评为帮教员工,即可列为试用员工。

7、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积极接受教育的员工、受到矿规矿纪处理的员工,试用员工在帮教期间违规违纪者,一月之内被两次以上评为试用员工,经厂领导班子研究,送人力资源部待岗。

篇(3)

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

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

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

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

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

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

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

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

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

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

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

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

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

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

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

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

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

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

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

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

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

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

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

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

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

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

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

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

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

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

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

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

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

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

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

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

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

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

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

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

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

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

)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

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

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

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

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

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

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

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

质颖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第四

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

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

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

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

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

)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

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

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

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

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

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

的疾病。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

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

篇(4)

1、滴灌是节水灌溉,没有***安排不得私自开井,每一水灌水定额、时间、施肥量由***确定,***配水到户。

2、井房要有专人管理,井房干净无杂物,看井人员开/停井要随手关门上锁,严禁其他人进行井房随意开停水泵,否则罚款200元,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出现事故者由其人承担。

3、开井前要检查各级管道、压力表等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分管闸阀(蝶阀)是否灵活,分管末端排污是否关闭,否则造成损失,由看井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滴水时,***户要检查有无漏水、破损现象,毛管有无脱落或开裂现象,发现后及时修复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户必须要学会铝管、三通、直通、堵头的连接、脱落的修复工作,以便在运行过程中,能及时的修复和排除故障。如出现漏水严重,停止供水,向下一个***户滴水,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

6、***户不得随意延长滴水时间,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加倍收取延长时间的电费。

篇(5)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6)

1999年我走上了学校管理岗位。和新上任的许多校长一样,我当时并没有管理经验,只是仿效以前校长的做法在学校里忙忙碌碌。如果说有什么办学思路,现在回想起来有两点是比较明确的:一是认为学校必须有序,要规范。学生要有学生的规范,教师要有教师的规范。二是认识到校长要帮助教师提高水平,要提高教学水平,也要提高教科研的水平。至于在校园物质建设方面,我没有像其他校长那样花大量精力,我觉得这是政府的事,校长不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校舍建设上,不应该拘泥于对“财、物”的管理,而要把精力集中在对“人”的管理上。

抱着这样的管理思路,我竭尽全力,做得非常认真。首先是制定制度,然后按制度执行。那时学校还远没达到现在的民主程度,校长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非常大的权力,学校制度的出台只需在行政会上讨论通过就行。那时,我相信“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管好人”,全面践行“制度管人”的理念:发现有的教师备课不认真,就在制度上增加对备课的考核分;学校教科研成果不多,就加重了对论文的考核;对学生管理强调“静”字,只要有学生在教学区大声喊叫,就扣班级的分数……我在这所学校当了四年校长后,学校的规章制度已经由原来的几页纸变成薄薄的一本了。

“制度管人”的理念让我收获了管理的“第一桶金”。因为有制度这根管理的“大棒”,学校规范建设取得实效。没有教师迟到早退,没有教师敢坐着讲课,也没有人中途离岗……学生在教学区相对较安静,“跑、跳、叫”现象暂时得到遏止。教师教育教学成绩也取得较大的进步,学校获得了好几个省级荣誉。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要在全国选择素质教育开展得较好的100所学校进行宣传,我们学校榜上有名。

制度管理并没有像预想中那样,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随着管理的深入,我开始感受到制度管理的“痛”,管理过程也变得战战兢兢。

第一,严格的制度管理给教师带来了无尽的压力。制度越多,教师要遵循的规范就越多,自由空间受限制;执行越严,教师被扣分的机会越大,等到期末考核分出来时,很多教师都只能站在低分位置上,个体的尊严受损。面对一个处处受“监控”的环境,教师的教学热情在减退,厌倦情绪在增加。

第二,干群关系紧张。每项内容的检查任务都分派给各个行政人员,我自己也经常巡视检查。有时,我还亲自站在校门口检查教师到校时间,即便是相差几分钟也毫不留情地扣分;有时到教师办公室走走,发现有老师不在,就要调查是否中途离岗……行政与教师的关系就像“猫鼠关系”,那些经常被扣分的教师对行政人员甚至从反感发展到憎恨。原来没当校长前与教师之间的那种纯朴关系消失殆尽,教师和我有了隔阂,我自己也感觉似乎走到了教师的对立面。

第三,制度管理并没有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下,教师都以制度为“目标”,越来越中规中矩。没有人违反制度,但也没有人超越制度,教育的创新氛围出不来。我的管理似乎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产生不了新动力,也没有了新思路。

我努力地寻找突破口。一个偶然的机会,领导让我到教科室管理全市教科研工作,打开我眼界的机会来了。从小学跑到中学,从城镇学校看到农村学校,在观察他人的学校管理时,我不停地思考: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区别在哪里?我心中理想的学校到底是什么样的?站在教师的角度想,管理应该是怎样的?校长的角色究竟是什么?如果再让我去当校长,我该怎么管理?

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的。在我思考了一年后,领导让我到一所新办学校――晨曦小学就任校长。在这所学校里,我用全新的理念颠覆原有的管理方式,实现着自己的管理梦想。

找到影响教师内心的东西,管理就是另外的样子

回想整个制度管理实践,我反思:为什么要有那么多制度?这些制度是为谁定的?回到原点思考,我才发现,大多数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避免很少有机会出现的问题;大多数制度都是为那么几位不太遵守纪律的教师而定的,为了几位教师我们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合理吗?有必要吗?

自己从教几十年,并没有让别人管过,也不需要别人管。再看看周围所有的好教师不都是这样吗?那些优秀教师,即使没有领导,他们的工作也相当出色,即便换个单位,他们也同样优秀。是什么在起作用?显然不是管理,而是他们内心具有的某些东西。如果我们能找到这个要素,找到影响教师内心的东西,那么管理就是另外的样子。那时的管理不再是“别人管我”,而是“自我管理”,是自己管理自己。

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心因素是什么?在原来的制度管理中,我们利用人心中的“恐惧心理”,用教师对被扣分的“恐惧心理”来实施管理。教师又为什么那么在乎“扣分”呢?这不就是“面子”问题吗?教师是个最讲面子、也最需要面子的职业,如果我们能帮教师“管”好面子,那么也就可以管好教师的行为。在我的思维中跳出了“名誉”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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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DZHR0406007

版 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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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1.目的规范公司工资管理,融洽劳资关系,激励员工士气,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以配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特参照国家劳动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2. 薪资方案说明

2.1薪资管理原则

2.1.1业绩优先

在公司薪资管理制度中,要贯彻“业绩优先”原则。也就是注重工资的激励作用。

(1)对于结构工资,应加强其中绩效工资的比重,以加强绩效工资的调节力度。

(2)对于计件工资或类似的销售工资,应认真核定计件单价,计件工资可考虑在工程维护和施工岗位推行。 (3)对有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

(4)对工资水平固定的计时工资(月薪),在工作者优秀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后,结合公司效益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绩效工资及奖励,人力资源部计划在结构工资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考核工资,并和绩效奖金一起发放。有关规定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1.2分享利益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员工应当分享企业发展的部分利益。这体现为奖金发放、年终发红、工资升级等方面。应当认识到,这种“分享”的支出,会换取员工很大的工作动力,可能带来相当高的经济回报,尤其是优异地完成经营目标任务,对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营销精英,更应当获得一定的利润分享,其对象及分享形式与水平,由董事会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2.1.3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主要体现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制业绩目标和分部门经营管理者的工作任务承包上。其实质是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承包,并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从而调动经营者创造效益的才能,达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2.1.4合法性

合乎劳动法规

2.2工资要素的内容

根据工资的基本作用,并从工资制度目标和薪酬原则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工资划分以下要素:

(1)工作能力要素:这是员工任不同职别、获得不同工资的前提条件。工作能力要素主要从学历、职业资历、创造力、影响力等方面来考虑,其反映形式为基本工资。

深圳XXXXX有限公司 薪资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DZHR0406007

版 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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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职务要素:这是工资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跨度、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承担的风险、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其反映在职务工资上。

(3)劳动条件要素:这主要是指工作场所的物质环境因素。该要素在薪酬体系中主要反映在加班工资和相关福利(话费、降温费、工伤保险费等)上。

(4)个人贡献要素:这也是工资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该要素反映在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公司工龄工资。前者反映员工个人现在对公司的贡献,后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员工个人过去对公司的贡献。公司福利的一些项目,也具有对个人贡献的回报和激励作用。

(5)生活保障要素:公司员工工资水平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反映了工资的保障作用,福利项目也反映了生活保障要素。

(6)其他,如伙食补贴、有薪假等。

2.3工资的基本结构

上述工资要素可以归结为基准内、基准外两个部分:

个人工资额=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

这种结构在一般等级维工资制度中,是最常见的工资结构。在有些情况下,这两个部分可能不作区分而混在一起,如计件工资和销售提成工资。 2.3.1基准内工资:

篇(8)

1、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置于基地领导有效控制之下,坚持基地领导、综合管理部领导主管原则。督办事项(文件办理除外)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督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报告基地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请基地主管领导出面协调。

督办结果上报前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2、分流承办的原则。综合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地领导的指示、要求和意图开展工作,既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职能部、中心的工作,必须坚持分流承办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及时选行任务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督办事项,要明确牵头负责的单位和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较全面地了解和反映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避免形式主义,要善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三、督办事项确定后,要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按照领导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做到件件有人负贵,事事有部门承办。

四、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各单位对基地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检查并向基地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六、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基地将进行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贯彻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七、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八、督办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九、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综合管理部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交办采取发《基地督(催)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基地督(催)办单》发出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基地所属各单位在接到《基地督(催)办单》后,应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承办,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4、总结。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部领导审阅。同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十、考核奖惩

1、基地将督办工作列入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办工作质量,即督办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办报告质量。

2、基地按季采取《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办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4、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篇(9)

制度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企业制度的形成更多的是依赖于组织的结构化过程,即企业成员在企业活动中互动关系模式的形成、作用和发展的过程,其实质是企业类群在企业活动过程中互动关系的模式化,这符合社会学对结构的理解。企业制度的功能可通过不同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来实现,即通过规范各方参与者在企业活动中的权利和利益关系来引导和整合这些成员的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组织权力的分配,企业制度规范了参与者类群间的权力关系;通过决定经营成果的分配,企业制度规范了参与者类群间的利益关系。因此,人具有其能动性的同时也受到客观存在场景的制约。

一、知识经济对企业参与类群的影响

在社会发展所经历的一系列相继出现的阶段中,变迁的机制是和社会组织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的替代联系在一起的。纵观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化社会直到当下的知识社会的发展进程,企业制度随之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可以说,企业制度的演变直观上看是技术革命的产物,更多的是人类在一定场景下实践活动的延伸、演变。

18世纪的产业革命前,生产方式基本上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作坊和家庭式工场是最基本的生产组织。此时的所谓的企业制度结构是以劳动为主导地位来进行权力和利益的分配。18世纪的产业革命,不仅是技术革命,也是一场社会关系的变革。福特生产制与斯隆管理体制的结合构成了现代制度的范式,极大强化了资本对劳动的雇佣与控制,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结构的逻辑是资本、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围绕资本的多寡展开。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知识经济的到来,动摇了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企业制度结构的根基。在这次新的变迁中,企业制度结构面临旧有制度的解构与新制度的重构过程。这势必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是润物细无声式的演进与重构,而非大地震般的解构与重建。在企业类群缓慢发生变化过程中,在互动关系发生微妙转化的过程中,企业制度结构逐渐重构。

在结构化理论看来,社会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人类的社会活动具有循环往复的特性,也就是说,它们是由社会行动者一手塑成,但却持续不断地由他们一再创造出来。社会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自身;同时,行动者们还借助这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再生产出使它们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

资源的社会系统的结构化,以互动过程中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作为基础,并由这些行动者不断地再生产出来。权力与局部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本质上的联系,权力本身并不是一种资源,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社会系统里的权力具有一定的时空灵活性。其前提是行动者或集合体在社会互动的具体情境中,彼此之间例行化了的自主与依附关系,不过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居于支配地位的人的活动。因此,在考察制度中的支配结构时,不能把它理解为以某种方式塑造出的像机器人一般活动的“驯服的身体”。

经济时代,知识资源不仅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还逐步成为主要的劳动,知识作为关键的经济资源,逐步成为主要的资产,其经济价值正超过有形的资产。资本的可获得性变得相对容易,而知识的稀缺性日益突显,知识开始成为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性或战略性因素。工业社会是以操作知识的发展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则可能更加强调协调知识、从而协调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经营以及企业权力、利益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稀缺资源从资本转向知识,企业参与者类群发生了新变化。知识在现代企业经营中相对作用的加强正使得权力的行使以及对成果分配的控制正在逐渐变成知识工作者的“专利”,新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调度依赖于创新企业内部成员的集体努力,其中个人的贡献很难与别人的贡献严格区分开来。因此,创新企业通常具有团队的性质,知识参与类群在企业权利关系中地位的提高。

企业制度结构主要表现为不同参与者类群在企业经营中相对权力、利益关系特点的差异,可以从权力和利益两个维度来解构,企业制度的核心将以知识逻辑取代资本逻辑,从而要求以知识为核心来决定企业中的权利关系、利益关系。知识提供者逐步成为主要生产者,知识性劳动逐步成为人类的基本劳动形态,人才成为主要人才,知识要素所有者在知识型企业中占据了主导性地位,知识生产者在企业权、利关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二、知识经济下企业制度的结构化演进

社会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结构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在社会活动的实践操作方面,所有具备资格能力的社会成员在完成各种实践活动方面都掌握了各种各样的技巧,他们所具有的知识不是无关紧要的偶然之物,而是内在的组成部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因素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知识短缺成为主要的基本的短缺,知识生产逐步成为基础性生产,知识产品逐步成为主要产品,知识创新逐步成为首要的创新,经济活动的竞争转向知识竞争。企业没有人可以拥有足够的信息,把企业所有其他成员的行为当作机器人一样程序化,所以,专家的专长成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资源,不可避免地导致组织内部行政权力的分散。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力下放、决策分享变得越来越必要,利益分配模式也随之改变。

权力是指组织成员间相互的一种影响力,可分为决策权力、执行权力。其中形成的权力关系是指在一定时空延续中,成员因拥有不同的影响力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关系。在权力关系上,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各类参与类群在企业权力系统、特别是在决策权力系统中相对地位的不同。因此,权力的作用旨在建立与维持秩序。

利益实现是指活动动机的满足。利益实现的方式包括预付成本的实现、剩余索取权的实现。在利益关系上,这种区别主要与各类参与类群的利益实现方式有关。根据权力的掌握者和利益的分配中心,企业制度可为以下不同模式:资本逻辑的企业制度,劳动逻辑的企业制度,知识逻辑的企业制度,综合逻辑的企业制度。知识经济带来了委托-关系的转变,促使企业制度结构从资本逻辑向知识逻辑演进。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资本逻辑下,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中,作为最重要也最稀缺的生产要素,资本所有者在过程开始之初就拥有着选择过程运行的方向、组织过程的推进、处理过程的结果的各种权力。资本的控制权,规定着企业中人与人的关系、权力关系及相对地位的确定。而作为人的经营者,只是利用其管理知识(或企业家才能)起到执行者和运营者的作用。

在这样的资本逻辑下,经营者与员工的委托-关系,是通过控制和命令来实现和维持的,而且都是“垂直”的,或者说是以层级结构为标志的。

在知识经济下,资本所有者(此时为风险投资家)与经营者(此时为知识拥有者)的委托-关系中,由于知识正在逐步取代资本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作为知识拥有者的经营者在企业权力关系中地位迅速提高。作为风险投资家的资本所有者只拥有较小部分的股权,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知识拥有者的手中,资本所有者不仅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高风险,而且还不能对自己的资本拥有控制权,只是获取股息的收益权。

同样,作为拥有者的经营者与作为知识劳动者的员工的委托-关系,也逐渐转变为非强势的授权与被授权的委托-关系。企业管理从“以工作为本”演变为“以人为本”,正是体现了这样的转变。管理大师德鲁克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预言,21世纪面临的管理难题是如何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劳动生产率。

可见,知识逻辑下的委托-关系是“平行”的,或者是以合作双赢的网络结构为标志的。

古典企业家是财务资本与经营才能的结合,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而人力资本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被当作成本投入,激励主要针对当财务资本与经营才能不能合二为一时,如何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期望,降低委托成本。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凭借经营能力也能取得一定的剩余索取权。针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契约是静态的、长期的,激励契约的实施必须依据一些法律上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而在知识社会中,企业家是专业技术与经营才能的结合,财务收益最大化并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是实现知识资本的最大增值,知识资本所有者在与财务资本所有者的抗衡中,往往处于上风。虽然有外来风险资本注入,但企业家一般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营才能取得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自己经营企业,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委托问题不再重要。而对知识人的激励契约不能完全采用传统的财务指标,还必须考虑知识资本的规模、质量、发展、回报、生产率、稳定性等指标。新产生的价值以何种比例在提供知识的人和提供资本的人之间进行分配?对知识人的激励必须是普遍的、动态的,必须考虑到知识人的生命周期,故而同时是短期的。

传统激励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威廉姆森的契约人假设之上的。这种人性假设在知识社会中适应吗?知识人是不是一有机会就败德呢?如果败德,他们的特点是什么?另外,知识人那种一有机会就试图实现自己的价值这一特点在威廉姆森的契约人假设中没有涉及,而这对知识型企业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逻辑下的委托-关系的道德风险,主要是人隐藏真实劳动行动的道德风险,例如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等。而解决这种道德风险,主要是以利益刺激为主的激励相容政策。知识经济背景下,随着经营规模和经营复杂性的增加,大公司越来越依赖新型执行人员:职业经理人,他们一般因为其战略才能、技术知识和组织经验而成为组织的执行人员。因此,知识逻辑下的委托-关系的道德风险,主要是人隐藏真实知识劳动的道德风险,如企业核心知识的泄露与转卖,自身知识的隐藏与怠用等。这种道德风险,比较而言,其隐藏能力更明显,破坏性也更大。而解决这种道德风险,已不能简单利用利益刺激,而是以合作双赢的效用一致性激励来解决,从企业文化入手,促进企业与员工发展的共向性,利益的共享等。

由创新引起的一些新问题有着弱产权的形式及适时问题,表现为对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技术骨干的人力资本的确认,即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技术骨干享有参与企业经营成果,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这在实践中已有许多的尝试。如国内对承认和落实经营者和企业技术骨干的人力资本产权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大胆尝试,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有规范的股票期权(少数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经营者持股计划,虚拟股票分红权,动态股权等。在现代西方企业制度结构变革的实践中,企业所有者采用使经营者和企业技术骨干拥有企业的股权、至少是分配权的方法,如最常见的股票升值权、虚拟股票期权、受限股票计划以及互换股票等。

因此,知识经济下,权力关系与利益关系均发生变化,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相对作用得到加强,获得了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以知识的占有与应用及其效率为主,知识的分配逐步成为基本的分配方式。企业的制度结构随之发生改变,从“资本的逻辑”转向“知识的逻辑”,权力派生于知识(特别是协调知识与原创性知识),利益(经营成果的分配)由知识的拥有者所控制。

三、知识经济下企业制度的结构化演进实例

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一般包括H型结构、U型结构、M型结构等,它们都是基于传统经济模式形成的。随着知识经济模式的深化,当知识成了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后,特别是企业职员的特殊技能或特殊技术等隐性知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时,相应的控制权和组织结构将发生相应的改变。传统企业的控制权集中于领导层,而拥有隐性知识的技术专家一般居于中间层,要使居于中间层的技术专家的隐性知识应用于实践或用于管理,就必须将隐性知识向管理层或操作层转移。但由于隐性知识在不同层次之间同样存在难以转移的问题,所以,原有的层级结构就不适应现有实际了。有效的方法就是将控制权分配给拥有隐性知识的人,这样就使企业的组织结构向扁平化发展。为了使隐性知识所有者负责任地行使控制权,必须充分肯定隐性知识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激励隐性知识持有人。企业控制权向隐性知识持有者分配,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企业组织扁平化及激励的特殊性正是由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特殊作用的隐性知识所决定的特有现象。隐性知识具有运用上的专属性,难以转移,有类似于资产专用性的特性,而且这种专用性更为根深蒂固。这种根深蒂固表现有二:一是除非通过学习,否则某一属体的隐性知识难以转移给另一属体;一是掌握某一隐性知识的属体转换方向去掌握另一类隐性知识,所付成本高昂。隐性知识没有定型化、结构化、编码化的形态,不但产权固化较难,而且难以计量和计价,其投入多少,是否被恰当的运用都很难界定,所以市场交易不易,以长期契约的方式运用更为经济有效。当然,隐性知识通过一系列活动也可以显性化,转化为显性知识,通过转化为显性知识参与市场交易,但这与在某一利益集团内共同使用隐性知识相比,是不经济的。同时,隐性知识在应用过程中,受主观性的影响非常大,成效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的意识,不易对隐性知识的投入进行监督,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在现代企业中相对作用的加强使权力的行使及对剩余利益分配的控制正逐步转向知识的所有者,企业的制度结构从资本的逻辑正转变为知识的逻辑,权力和利益派生于知识和知识的所有者成为知识经济下企业制度结构的基本特征。

风险资本融资是一种分阶段融资方式,它从给创新项目提供种子奖金开始,以企业的首次公开上市或被大公司收购结束。在此过程中,创业投资者和创新企业家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剩余索取权、表决权、董事代表的权利和清算权可以组合成不同方式,具体根据创新企业的创新和开发阶段而定。企业权力的配置结果是:如果公司经营不佳,创业投资者将获得全部控制权。随着公司业绩的改进,企业家逐步得到一些控制权。如果公司业绩非常好,创业投资者就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剩下的大部分控制权甚至清算权统统交给企业家。创业投资者拥有特定的解散企业的权利具有特殊的意义。

创业投资者通常对企业拥有控制性股权,并行使治理职能。如果创新企业家在创业之初面临资金约束,虽然不可能将物质资产的剩余控制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但不意味着他们在信息加工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创新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信息共享,创新企业聚集在硅谷一类的地区似乎不是偶然。硅谷模式是指构成聚集在一起的创新企业、各种中介机构,如创业投资者,其他职业服务提供者等共同发展的现象。

在硅谷模式中,不仅每个创新企业开发其模块产品,而且其信息加工活动(分析、开发、设计)也是模块式的,使每个创新项目免受外部干扰,使别的创新项目不会受到本模块产品内容变化的影响。因此,每个创新项目的模块产品在不损害现存系统完整性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独立和持续的改进。由于多个企业从事同一模块产品的设计工作,创新性产品系统不需要事先集中设计而可以自行演化,免去了彻底偏离现存模块组合方式时所产生的压力。

在中国,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风险投资踊跃,以知识为核心的企业大量涌现,以知识为逻辑的企业制度初见端倪。

四、知识经济下企业制度结构化演进面临的新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看出,以知识为逻辑的企业制度给企业管理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首先,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企业内上下均有专家团队,专业知识成为权力基础,由专家仔细守护,每个专家团队慢慢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获得可以分享权威和权力的职务,企业从集权转变为分权。专业人员为组织贡献专长的同时,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决策权。决策权的下放,伴随了一系列复杂性的产生,管理转变为协调众多专家所掌握和分享的权力以及现代化的团队如何负责的问题。每个权力下放的企业一定违反帕累托最优、传递性或者全域,每个可能性均带有一系列令人不快的组织问题,或组织设计必然涉及多种不愉快权衡替代。如违反帕累托最优时,对组织面对的问题,第一个有决策权的参与者作出自认为对组织最优的选择,但最终却是一个无人喜欢的结果。

其次,分权的结果,在组织中可能会引发帮派主义斗争。因为目标不同的团队之间、部门之间会发生冲突,造成组织中的资源浪费;丧失合作机会;每个部门或团队对其它团队或部门的行为作出自利的反应而导致不稳定。每个拥有决策权的人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在组织决策中效率低下或者不稳定。

再次,激励机制不易设计,对努力所创造的收益的分配,必然产生出不适当行为的激励,如果不是雇员行为不当,便是管理中“剩余”利润所有者行为不当,所有个人一直都会有导致组织效率低下的卸责、欺骗或遵循自己偏好的激励。

总之,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必将引致企业制度的结构化演进,给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参考文献:

[1]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2]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3]陈传明.比较企业制度[M].人民出版社,1996.

篇(10)

一、工作场所内不得嬉戏打闹、闲聊、玩手机、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

三、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怠慢工作;

四、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须面带微笑并主动问好;

五、上班要统一着工装,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六、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七、上下班前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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