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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法设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4-0140-02
《税法》课程的实训项目训练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我院在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该门课程比较完整的实训项目及其流程,通过专业能力培养、教学软件等相关实训项目的设计和学生的实际操作,达到了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目的。
实训项目设计思路
(一)内容设计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思想,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主线,从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个维度设计课程教学目标,基于工作过程来解构和重构实训教学内容,以税法规定的主要税种和征纳税流程为载体,将教学内容设计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的计算缴纳,税收教学软件实训项目的设计,参加税收技能竞赛活动,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参加税法宣传月、税源普查活动,税收征管等6个实训项目。
(二)教学方法设计
总体上,采用引导文教学法,按照资讯——计划与决策——实施——检查——评价的路径实施教学。具体到每个项目,灵活应用直观教学法、讲授法、案例法、竞赛法、角色扮演法、分组讨论法等,在“做中学”、“学中做”,实行“教学做”一体化教学,将“做”放在教学实施的首位,在“做”中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三)教学手段的设计
多媒体教学手段 主要包括电子课件、多媒体教学软件,用来为学生演示办税业务操作过程,使学生了解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流程并完成模拟操作。
网络教学手段 在互联网上提供与实际工作相同的纳税申报客户端软件,提供虚拟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和原始记录,使学生通过这些软件操作,能够在网上完成与真实项目相同的办税业务。
(四)考核与评价设计
本课程的考核由基础知识和实训能力两部分构成,基础知识占30%,实训能力占70%。实训能力考核由6个实训项目的考核组成。具体计算方法是:本课程总成绩=基础知识*30%+实训项目*70%(30%+30%+15%+15%+5%+5%)。
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
(一)专业能力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
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解释税法条文为主,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为解决这一弊端,我们按“XX税税款计算—XX税纳税申报—XX税会计核算”的工作过程创设学习情境,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地进行训练,让学生亲身经历完整的工作过程,完成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岗位流程的融通(见表1)。
(二)税收教学软件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
为解决教学过程中教师做的多,讲的多,教学时数占用多,学生参与少的问题,增加学生课外训练时数,加强对教学软件安装以及主要模块流程、操作技巧的训练,较好地实现教学内容与实际业务的结合(见表2)。
(三)税收征管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
为解决学生虽然在理论上掌握了税收征管的流程,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能适应岗位的实际情况,在教学中通过与税务机关、人民法院和企业合作,组织学生参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专项行动,行政复议听证,旁听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掌握税收征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提高学生业务实际能力,培养学生依法纳税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见表3)。
(四)技能竞赛实训项目设计及实施
针对忽视竞赛工作,缺乏与同类院校的交流与学习的实际,重视竞赛工作,集中师资力量,对竞赛的方案、内容、方法步骤等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大赛交流学习,把握课改动态,寻找差距与不足,展示人才培养水平,检验教学质量(见表4)。
(五)税法宣传月、税源普查活动
组织学生参与税务系统开展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税源普查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了解税收、企业、具体业务等,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见表5)。
(六)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实训项目的设计与实施
近年来,我们与当地税务机关合作,借助我院纳税人培训学校的平台,组织学生参与志愿者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见表6)。
总体效果:选择的实训项目比较恰当,方法应用得当,目标明确,计算过程准确,填表和纳税符合程序,活动与课程内容相匹配,考核比较完善,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高,理论与实践能较好地结合起来,教学效果好,达到了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目的。
思考与启示
实训项目设计是课改的前提 实训项目的设计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水平、教学内容的取舍,以及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标准、师资、实训条件等教学要素,要全面考虑。
教师观念转变是项目实施的基础 通过培训及多种途径和措施,让教师熟悉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内涵以及项目实训的内容、方法和实施流程,以此来改变教师教学观念、教学行为、教学模式,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转变。
良好的实验实训条件是项目实施的保障 在重视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实训项目的制度建设,特别要开发适合本课程的实训配套教材、实训指导书,形成自己的特色。
“双师型”教师是实训项目实施的关键 项目的实施对教师的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功底,还必须要有基层一线的实践能力,后者是我们欠缺的,是以后努力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戴士弘.高职教改课程教学设计案例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张重山.浅谈项目教学法在《数控技术》教学中的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2(6).
[3]王曙光.税法[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赵志群.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一、税法实践教学的现状
税法实践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对税法实务操作的感性认识,促进学生对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及税法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因此各个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均开始着手设计税法实践教学内容,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法实践教学缺乏足够重视。一方面,课程实训开发和建设上不平衡。重视会计账务处理(如手工和电算化模式)的实训开发和建设,忽视了税法课程实训的开发和建设,使得税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未能摆上应有的位置,而且作为实践教学重要途径和手段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有些院校会计专业根本没有开设与税法相关的模拟实验或只是在会计模拟实训中一带而过。另一方面,实践教学学时占教学总学时的比例较小,税法实训内容单一,组织形式陈旧,考核疏于管理甚至流于形式。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课堂、轻课外的错误倾向,导致其实践教学环节非常薄弱。
(二)理论与实践缺乏有效融合。目前高职院校的税法教材在编写方式上仍按照税种的先后顺序对单个税种进行独立编写,极少考虑各税种的内在联系。对于具体税种的教材编写,多数采用先理论后实训,在理论之后,添加的实训内容是针对该税种特定的案例编写的。在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专业教师一般是根据所选教材的内容,采用“兼容式”的教学模式,首先讲解理论知识,其次讲解教材实训案例,然后要求学生做一个具体的类似实训案例。这种教学模式与工学结合所提倡的“融合式”教学模式有一定距离。同时税法课程惯用的各税种独立成章的教学体例,导致教师会孤立地讲授各税种的知识点,这种教学和学习模式容易使学生学了新税忘旧税,缺乏税种与相关行业的融合。
(三)指导教师缺乏应有的技能水平。高职会计教师应具备“双师素质”,即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丰富的会计实际工作经验、实践教学经验和熟练的会计工作操作技能。然而,多数的高职会计教师直接来自高校,没有企业会计工作经验或进行短期的下企业锻炼,有部分教师直接从企业一线引进入校,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这些教师虽然能胜任“兼容式”教学模式下的教学工作,但与工学结合倡导的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融合式”教学模式下的教师素质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还需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使得教师的“双师素质”要从目前的双证(教师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向双能(教学能手和操作能手)要求转变。
(四)实训内容缺乏真实的项目。各个单位为了防止会计信息的流失,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愿意让学生接触本单位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更不愿意把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送到学校让学生处理。同时学生人数多,企业办公条件有限,又难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况且实习时间短,各个单位不愿意接收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训,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因此,目前各高职院校分别采用仿真项目进行实训教学或采用分散的校外顶岗实训方式,即由学生自己联系校外企业进行顶岗实训。校外顶岗实训非常分散,不便于集中管理和指导。企业一线的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有限,有时让学生远离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不让学生接触涉税事项的计算和申报,容易使学生的校外顶岗实训流于形式。
二、项目导向在税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项目导向”教学模式的基本内涵是:围绕职业岗位能力的形成,科学设计和选择项目,以完成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设计教学方案,按照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的操作流程组织实施教学,使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税法课程的项目导向教学是一种以任务驱动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如图1所示),即按照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过程确定教学过程,以实际工作中应纳税额的计算、核算到税款的申报、缴纳的工作过程作为教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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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按照岗位工作内容确定课程教学内容;按照实际办税业务的工作任务,融入相关的税收法律确定教学项目;办税岗位以实际工作中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成果,课堂教学以学生完成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典型项目作为教学成果;按照实际工作中办税员的工作场景模拟教学场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典型教学项目时,要在职业岗位群相关工作任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专业能力、相关课程的教学项目之间的协调关系、学校的教学条件以及社会能力的要求,运用教学论的基本原理进行加工,将企业实际办税工作任务转化为学习型工作任务。确定税法课程教学项目时,要从三个角度去构建:1.按照办税的子任务确定教学子项目,即按税种确定教学项目,在此基础上,拆分为多个细项目,在细项目中组合多个“小型”的主题学习单元,即学习情境设计。学习情境之间可以是平行、递进或包容的关系。2.按照企业类型或行业类型确定教学项目,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填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能理解不同企业税收的构成。3.按照教学条件和资源,确定以仿真项目或全真项目作为教学项目,配备教学场所和研究教学方式。以项目的实施过程为主线,进行任务驱动,设置学习情境,引导学生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完成一系列“项目”,从而得到清晰的思路、方法和知识的脉络。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培养独立探索、勇于开拓进取的自学能力。
三、“分层阶梯式”税法实践教学设计探讨
高职院校应构建“分层阶梯式”的税法课程实训体系(如下页图2所示)。所谓“分层阶梯式”是指税法课程实训选择在教室、实训室和财务公司或会计工作室三个地方进行课程实训,分别进行课堂手工实训、仿真模拟实训和全真实训,三种实训逐步沿着操作技能的培养路线行进,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达到工学结合的目标。
(一)课堂手工实训。这一阶段的实训在教室里进行,包括课堂分税演示、课堂分税实训和分类综合实训,分别采用课堂分税演示案例、课堂分税实训案例和分类综合实训案例。其中讲解分税演示案例时,相关的税收法律嵌入到案例分析中,实现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练习课堂分税实训案例时,教师主要以描述任务、控制进程为职责,以项目引导者的身份对案例资料加以简析,只提出操作要求,无需详细说明操作步骤,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分类综合实训主要是基于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主方向考虑,在学完相关税种之后,选择典型的中型和小型两类企业进行实训。
每个税种都有其固有的税制要素。环境税的税制要素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文拟从环境税立法的主要税制要素进行探讨。
1 税目
税目就是征税范围。税目的确定,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环境税的角度来看,税目越广,征收的力度就更大,纳税人的负担也会更重,同时,相应的对环境的整治力度会更大。但是,从当前的大经济环境来看,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税目扩大化,这样会让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因此,对税目的选择应该适中,在前期选择非征不可项目的基础上,再循序渐进地推进其他税目纳入征税范围。具体来说,可以这样设计:一是排污行为。主要包括:①污水。污水排放对土地、水循环等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污水税目设置上,可以通过“污水收费改税”,按污水排放数量进行征税。②废气。目前,废气是对我国环境污染影响最大的因素。为体现国家对废气排放的重视,可以对废气排放设置更加宽泛的税目,主要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③固体废弃物。目前,固体废弃物侵占农田、土地,对土地、水流污染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环保部门也已经对固体废物进行收费,在固体废弃物税款的征收上,主要是进行“费改税”,设置固体废气物税。④噪音。汽车、飞机降落、工业以及建筑噪音等在日常生活中日渐多发,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噪音税目设计上,要体现噪音量的大小。
二是污染产品。为了与消费税相协调,中国污染产品税的具体品目可包括含磷洗涤剂物品、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一次性塑料制品、电池和不可降解的包装材料等。
三是自然资源开采利用。具体税目中应包括七大类:①矿产资源,下面设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品目;②水资源,下设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等三个子品目;③土地资源;④森林资源;⑤草原资源;⑥海洋资源;⑦湿地资源。
2 纳税人认定
环境税的纳税人,即对谁征收环境税。一般来说,各税种的纳税人很明确,便于认定。但是,环境税的纳税人有其特殊性,有时候是多事件造成一个环境污染事故,这时候认定纳税人就比较困难。环境税纳税人的认定,总体上来说,应该按照“谁污染谁纳税、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凡在我国制造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是环境税的理论纳税人。同时,在具体纳税人的认定上,可以引入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法。
3 税基
基于环境税的实际情况,对税基的设定,应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为原则,辅之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具体来说,根据环境税的不同税目,可以分别设定以下税基:水污染税可以先确定纳税人废水的排放量,然后根据其污染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后再计算缴税,即以污染量为单位计税。大气污染税根据对固定的大气排放源等进行定期监测,以监测到的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及浓度的数据为依据,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含碳量计征。固体废气物可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征税,有毒化学品可依据含毒量计征。对开采的自然资源,以吨位等开采量为税基,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4 税率
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成正比例关系,税率越高,征税的程度越重。基于我国环境税还处在起步阶段,对税率的设计更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应实行差别化的税率,对环境污染程度大,对资源的破坏程度深,对资源的掠夺程度大的,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则应设置低税率,以唤醒纳税人的环保意识。
5 纳税环节
即在什么时候征收环境税。按照税法的普遍规定,既有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又有在零售、消费环节征税的。考虑到环境税的特殊性,应在产生环境污染的环节对纳税人进行征税。
6 纳税期限
从税法原理上来看,纳税期限共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三种类型,从环境税的实际来看,对长期排放的固定企业,可以采取按期缴纳的方式,而对个别的一次性污染源,则应实施按次征税。
7 减免税
减免税设立的目的主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对环境税的减免税,这个方面体现得更加明显。不管对污染环境严重的行为征收环境税还是对减少排污行为的减免税,都是为了体现国家抑制环境污染的政策导向。
8 环境税征收管理的保障措施
8.1 环境税征管权限及税收收入划分问题
环境税一方面要考虑中央对整体环境保护的财力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地方财政的资金需求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按照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已经较为集中,地方财力相对不足的现状,以及小税种一般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惯例,环境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更为合理。在环境税的级次划分上,可根据各级政府对社会治理污染的资金返还比例进行适度安排。
8.2 与环保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为了提高视同销售涉税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现场审计前一定要充分准备,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经营特点,估计发生视同销售可能性首先,要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经营特点,具体做法有:可登陆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多家网站,了解行业的经营特点、促销手段等,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中地位、经营产品等;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初步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营销策略、行业竞争情况等;具体负责审计人员可以与有相同行业审计经验的同事交流,询问这种行业视同销售方式、频率等。其次,整理分析所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经营情况,运用职业判断估计发生视同销售可能性、方式、领域等,确定现场审计阶段重点审计领域。
(二)设计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做好审前调查因视同销售涉税审计主要风险为遗漏风险,设计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应考虑各税种可能发生的视同销售规定及可能的会计核算,首先,要了解各税种视同销售的规定。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税种对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四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五是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届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六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并注意区分各税种视同销售规定异同,如产品内部使用,企业所得税执行法人所得税制是以所有权转移为判断依据,不作为视同销售,而消费税则按最终消费对象确认为视同销售。同时。应了解有些视同销售发生行业特点,一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易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易发生在商贸企业,而企业所得税可能发生在各类企业。其次,了解视同销售会计核算规定。依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和《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规定执行,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一般按照成本转账。与税法规定相比,会计只对自产自用的产品、捐赠核算做出规定,导致此外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实务中不统一。再次,考虑税法与会计对视同销售规定及差异。为了获得更多的企业视同销售信息,应设计问答式问卷,以降低视同销售审计遗漏风险。
(三)审前获取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取得纳税第一手资料在现场审计前获取各种税种纳税申报表,了解是否有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申报是否按税法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将其与各种税种纳税申报表对比,尤其是分析利润表,判断是否有少纳税可能性,为现场审计重点领域提供线索。
二、现场审计方法
针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及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其审计为整体审计一部分的特点,笔者认为,现场宜综合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分析性复核方法因会计对视同销售业务记为成本费用。对审计年度按月或更短时间测算成本费用明细项占收入比率,进行时序分析,对于比率异常变化的临近月份的成本费用会计账簿进行重点审查,关注账簿中摘要说明,确定成本费用的审计样本。
(二)实物盘点法为了避免审计遗漏风险,对存货、固定资产应采用实物盘点法,编制实物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账簿核对,排除常规销售业务、差错影响之后,如果账载数多于盘点结果,说明有未及时入账的销售,进一步核查是否为视同销售业务。
(三)比较分析法现场获取被审计单位填制的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并应对其进行认真分析,了解被审计单位填制的视同销售业务情况。并将调研问卷与会计账簿、纳税申报表核对,分析是否有差异,差异是否符合常规,并判断是否有漏记视同销售业务情况,以及视同销售纳税是否及时足额。
(四)审阅法基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了解、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的分析,确定有可能记载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簿,如: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抽查对应的原始凭证,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将检查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核对,依据税法规定测算视同销售纳税是否及时足额。
(五)询问法为了避免理解差异,应围绕视同销售的调研问卷,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进一步发现视同销售业务是否漏记及核算纳税申报问题。并询问被审计单位近年是否接受过审计检查,如接受过审计检查,要索取并分析检查报告等;并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如果受过行政处罚等,要了解原因。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追加视同销售涉税审计程序。
三、现场后审计方法
为了控制视同销售业务涉税风险,审计报告阶段,应综合各种审计结果,具体方法如下:
1998年至2011年是我国公路事业飞速发展的时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路里程400.82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了272.97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达8.49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了7.62万公里。《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指出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0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经历十三年的快速发展后,“十二五”公路建设行业将以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发展,增速明显放缓。受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路建设受到制约,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市场总需求增长速度也将放缓,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属于服务业,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目前大部分勘察设计行业类型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如何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为企业合理避税是当前一项重要的课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和竞争程度的逐步加剧,纳税筹划将成为勘察设计企业经营、开发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和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的活动,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收益最大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鼓励的经济行为。
企业加强纳税筹划与管理,是企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观愿望和客观需要。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并以不断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企业员工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而依法纳税则是企业需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样的,都是维持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区别在于从宏观与微观上对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支配权的不同,企业主观上更希望有更大的支配权,这种愿望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企业想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观愿望是产生纳税筹划最直接的动因。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税种进行探讨:
1. 营业税筹划
勘察设计行业属于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按收入全额征税。2006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该政策改变了以往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实行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可以用“收支”两条线的处理办法。简单来说就是总包方确认收入的时候抛开分包合同,就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同时全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就是“收”这条线;而“支”线则是指在支付分包方分包合同款项的时候,一边进成本,同时按分包合同额用红字冲抵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无论有几项分包,总包方都不会存在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3. 个人所得税筹划
目前很多设计院的工资薪金采用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每月工资按固定数发放,绩效工资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发放。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产值和合同收款情况等因素,计算各专业部门的分工及个人工时耗费情况进行分配,这样就会出现年终薪酬集中发放的情况。
根据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实行年薪制与绩效工资的也比照执行)进行了调整。新方法是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此条规定,是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觉醒来 头发直顺不毛燥
经过一夜睡眠,一夜的挤压、摩擦,头发毛燥程度会加倍放大,最常见的就是乱翘、纠缠和扁塌。利用简单的三大睡前护发技巧,直顺不毛燥的头发一觉醒来轻松拥有。
吹头发前后发尾涂抹护发精华
专为发尾修复,每晚洗头后,湿发状态下先涂抹护发精油再吹干头发,早上醒来发尾就会变得比较柔顺。
Step1:护发品量太多过油,太少没效果,先用少量多次法涂抹最保险。
Step2:精华液挤在手掌上,再均匀搓开后才开始涂抹在头发上,不必搓到手指。
Step3:从最干的部位发尾开始涂抹,把发丝卷成发束状涂抹,抹得最均匀。
Step4:用双手手掌心夹住头发,再往发尾移动,发尾至发中都要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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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一定要记得把头发全部梳顺
一觉醒来头发成爆炸式,多数原因是睡前头发早就已经打结了,睡觉翻身纠结在一起就更严重。特别建议发量多、发质粗硬的人先梳好头发再去睡觉。
Step1:梳头发要从发尾梳起,先搞定发尾纠结在一起的头发。
Step2:发尾都梳好了,再从头顶一路梳下来,顺便按摩头皮。
宽版发带+松发尾避免压发
利用宽度在15厘米以上的弹性发带轻柔固定发丝,让发丝在睡眠中方向一致,不易纠结。松松的马尾让发束集中,避免在睡眠中压到或摩擦、乱翘。
Step1:把宽版发带先套在脖子上做好预备工作。
Step2:套好之后,全部头发绑成一个松松的高马尾。
晨间顺发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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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床后
起床后,若发带两边的头发“翻出来”了,用护发水喷一喷,用手顺一下即可。
目标
一觉醒来头发 S有型
除了直顺还不够,如果睡醒后头发能柔顺又有型,就像做梦一样完美了。同样在睡前利用四种卷发技巧,睡醒后只要抓两下,就能拥有使用卷发棒后的效果。
头顶绑个松松的丸子头
不需要任何工具,轻松就能让头发卷翘的方法,但条件是头发要够长,层次不能太高,长发美眉使用的整发技巧。
Step1先在头顶绑一个马尾,位置在头顶上方,睡觉时比较不会压到。
Step2扭转整个马尾成麻花状,这样放下来才有“S”型的卷度。
Step3把麻花辫绕成一个包,用夹子固定住。
手指绕发+吹风机
这个技巧在发型店常看到,发型师常用来制造微卷凌乱的发型。睡前先把头发发丝吹干,接着用手指抓住头发绕紧,搭配吹风机的热风,就能有微卷的发型。
全头编成2条辫子
麻花辫也是简单又能制造微卷的好方法,麻花辫不能绑太紧,轻轻的编住就可以。
Step1
头发分成两部分,分别编成一条三股辫。
Step2
通常编两条辫子就可以,这样睡觉时比较舒服。头发多或时间充裕可以多编几条。
卷上轻软的海绵球
一个小小的海绵球,的确能让头发在睡梦中变得有型,但因为海绵太软,承受力不够,从发尾卷到脖子高度就会被头发重量拉下来,所以头顶的蓬松度就要靠清晨来补救。
Step1拉一束头发绕在海绵球中心的轨道上。
Step2头发往上绕好后,轨道两边压一下头发就卡住了。
Step3
1 建筑给排水设计中节水设计的重要性
在建筑物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及条例规范认真完成建筑给排水的施工设计工作。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我国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仅是2400m3左右,相比于世界水资源人均占有量来说,其所占的比例仅为25%,属水资源缺乏国家。而建筑工程的水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要高得多,不管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游乐还是社会的绿化、环境卫生或是其他方面,其都需要用到水,因此建筑给排水的设计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也关系着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建筑给排水系统水资源浪费问题
在当前城市建筑给排水中水资源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浪费的原因也多种多样,笔者对当前建筑给排水系统水资源浪费问题做了简单的归纳,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1)超压流出造成水资源的浪费。(2)没有合理选择热水供应系统循环方式而导致的水资源浪费。(3)消防用水系统的设计和选择不合理。(4)各种用水器具和卫生器具使用不当发生的浪费。(5)对中水的利用率不高导致浪费。(6)建筑没有雨水收集和储存设备,雨水的储存和回收效率较低。(7)建筑中各种管网的管件、阀门等密实性不高,因泄露引起的水资源的浪费。
3 建筑给排水设计的方法探析
3.1 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
在城市的高层建筑中,城市管网的水压难以满足供水的需要,在以往的工程设计中,通常是把市政给水管直接引入到地下贮水池中,然后利用水泵提升到水箱后进行供水,这样就造成了市政给水管道的自由水头。因此需要具体市政管网的提供的水压确定满足供水的需求,然后进行分区。对于一些底层建筑来说,白天由于用水量比较大,市政供水压力不足,对于建筑的顶层不能进行正常的供水,而夜间能够正常的供水,因此优先的选用仅设屋顶顶水箱的供水方式,这样能够满足夜间储水、白天供水的需要。
3.2 加强循环系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
再生水是不同于给水和排水的一个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利用量逐渐的增大,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逐渐的严重,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再生水的利用通常是指在建筑小区内把用过发的废水和污水进行处理后,在达到水质的要求后重新的进入到供水系统中进行进行使用。这种水资源的利用成本比较低,可以适当的缓解城市供水的压力。
3.3 节水设备的使用
在建筑的使用中节水设备的使用当前还比较薄弱,要做好建筑节能节水措施就需要使用大量的节水设备。(1)节水型的水龙头。水龙头在建筑中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节水型水龙头的使用可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目前节水型水龙头使用比较多的是陶瓷芯节水龙头和充气水龙头,这两种水龙头的节水量在30%左右,节水效果非常明显。(2)节水型便器的使用。目前我国推广的是一种6L水箱的大便器,还可以选用水箱加压的方式,不但能提高冲洗的清洁度,而且能节约大量的水。(3)节水型淋浴设施。淋浴用水在生活用水中占据的比例比较大,目前节水型淋浴设施使用比较广泛的是恒温式淋浴器,通过事先设定温度可以调节冷热水,有很好的节能和节水作用。(4)使用优质的阀门和管材。在建筑使用中各种管材和阀门的质量不好导致泄露、滴漏现象严重,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为了有效节能节水,要选择一些不锈钢钢管、塑钢复合管等管材,在阀门的选择中要选性能较好,密实性较高的管材,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3.4 科学的排水系统
3.4.1 中水回用。中水回用是指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污水采用生活废水、粪便污水采用分流制排水,再将各种排水经过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从而可将非饮用水再次在生活、市政、环境等方面使用的节水利用方式。
3.4.2 采用环保高效的排水处理系统技术。环保高效排水处理系统是一种节能、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污水处理工艺,即利用太阳能、生物能和重力能等为能耗,设计一个微生物、植物和动物的生物链的生物圈系统,采用高科技的污水生态处理设备进行排水处理,从而实现污水零排放、运行零费用的排水处理系统。
3.4.3 采用真空节水排水技术。为保证卫生洁具及下水道的冲洗效果,可采用真空节水技术,即将真空负压产生的高速气水混合物,代替原始的单纯用水冲洗,快速将卫生洁具及下水管道内的污水、污物冲洗干净,达到节约用水、排走污浊空气的目地。
3.5 雨水的回收利用
雨水的回收使用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释措施,通过雨水收集管将建筑物屋顶的雨水引到蓄水池中进行沉淀,然后将上层的雨水经过加氯消毒之后经过中水管道进入建筑中。一般来说雨水回收和利用主要适用于降雨量丰富的地区,同时对水的使用要求不是很高的地方。如果要求的水质很高,那么成本相对较大,也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应用。
3.6 消防水池及消防加压系统的合理设置
3.6.1 合理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用水不同于生活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因此,可将消防用水同生活用水分开设置,减少用水净化成本和水池清洁成本。
3.6.2 采用合适的加压设备。在高层建筑群消防加压系统设置方面,应按其中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来计算,尽可能共用消防水池和加压水泵,既避免建筑设计在消防加压方面遇到的诸多技术问题,同时又可节省工程建设和设备投资费用,避免了多座贮水池的大量消防贮水频繁换水造成的浪费。
3.7 做好管网漏损的预防措施
管网漏损也是直接影响建筑给排水节水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建筑进户管与引入管方面,应进行水表设置,计量其是否存在管网漏损现象。同时考虑到管网漏水重点集中在给水系统的附件配件、相关的卫生器具、水箱方面,所以相关的预防措施应侧重于这一范围内。一方面对于给水系统中的相关管材管件应进行重点检验,安装过程中应进行测试,防止出现管材问题造成的漏损情况。
4 结语
总之,要提高建筑用水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需要在建筑给排水设计中合理规划,因为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的潜力是非常大的。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对建筑实际环境进行综合考虑。依靠先进的技术,通过使用各种新的工艺和新的设备,实现节能节水的目的。当然建筑节能节水最主要的是还在于人的意识,要减少水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就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人们的节约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
所得税是针对收益(所得)征税,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标、规则等不同,决定了两套系统确认所得的差异,由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的核心是研究依据会计准则建立在权责发生基础上的会计所得,与依据税法主要建立在收付实现基础上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差异)及其影响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两类。对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不同的界定与处理,形成了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三种不同的债务法,即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又分为余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发生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下简称余额法、发生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18)中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是余额法。
一、不同债务法的设计思路分析
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根源于会计与税法对于影响所得即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的不同的确认时期,会计主体的全部交易或事项中影响所得即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有六类,第一类资产增加收入增加;第二类负债减少收入增加;第三类资产减少费用增加;第四类负债增加费用增加;第五类资产增加投资、派利以外所有者权益增加;第六类资产减少投资、派利以外所有者权益减少。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费用的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永久性差异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存在永久性差异时,会计所得=应税所得=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费用的时期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本期发生,可在未来期间转回。时间性差异分为未来增加应税所得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未来减少应税所得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
(一)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是从收入、费用即损益的角度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计算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然后,根据会计所得确认所得税费用,根据应税所得确认应交所得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倒扎递延税款。利润表债务法的设计思路。第一、二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收入,则收入纳税,所得税费用增加;税法不确认收入其不纳税,则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欠交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收入,则收入纳税,应交所得税增加;会计不确认收入不纳税,则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预交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三、四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费用,费用抵税,所得税费用减少;税法不确认费用不抵税,则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预交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费用则费用抵税,应交所得税减少;会计不确认费用不抵税,则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欠交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五、六类业务不涉及损益,利润表债务法不予考虑。
(二)发生额法发生额法是从资产、负债变动即净资产变动的角度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计算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然后,根据会计所得确认所得税费用,根据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根据应税所得确认应交所得税。发生额的设计思路。第一、二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引起净资产(所得)增加则纳税,所得税费用增加;税法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则不纳税,不增加应交所得税,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引起净资产(所得)增加,则纳税,应交所得税增加;会计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不纳税,不增加所得税费用,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三、四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导致净资产(所得)减少则抵税,所得税费用减少;税法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不抵税,不减少应交所得税,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导致净资产(所得)减少则抵税,应变驻碍税减少;会计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不抵税,不减少所得税费用,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五、六类业务是指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业务中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重估增(减)值事项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按公允价值人账事项。第五类业务:资产重估或企业合并增值时,会计按公允价值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则纳税,本期所得税费用增加计入“资本公积”、“商誉”(根据CAS18:资产重估增值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上的所得税费用则调减资本公积;企业合并增值上的所得税费用调增商誉);税法按账面价值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不纳税,不增加应交所得税,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值净资产使用或处置时,会计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则抵税,本期所得税费用减少,调减“资本公积”、“合并商誉”(根据CAS18);税法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不抵税,不减少应交所得税,则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第六类业务与第五类业务相反,即资产重估减值。
(三)余额法余额法是从期末资产、负债即期末净资产的角度先确认暂时性差异余额,再导出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余额法的会计处理程序(根据CAS18):首先,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系指该资产在未来使用或处置期间将按其账面价值导致经济利益流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表示该资产在未来使用或处置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的期间,税法允许作为费用扣除的金额。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资产在未来使用或处置期间流入的经济利益>税法规定的可抵扣金额,则其差额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表示欠交所得税负债的累计数,与该账户期初余额相减,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负债的账面价值系指该负债在未来偿还期间将按其账面价值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负债的计税基础表示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未来偿还
导致经济利润流出期间税法允许作为费用扣除的金额,即未来不能抵扣金额。若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未来负债偿还期间,按账面价值流出的经济利益>税法规定的不可抵扣金额,则其差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暂时性差异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表示预交所得税资产的累计数,与该账户期初余额相减,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其次,根据应税所得确定本期应交所得税,根据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按下列公式倒扎出本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法的设计思路。第一、二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收入引起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税法不确认,则期末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期末负债账面价值税法,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减期初贷方余额,即得“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期初,则是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则是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三、四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费用引起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税法不确认,则期末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期末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会计期末净资产<税法,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减期初借方余额,即得“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若“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则是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则是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五类业务:本期会计资产重估或企业合并增值,税法不确认,则期末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会计期末净资产>税法,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
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期初,则是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
二、不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比较
(一)会计处理基础的比较利润表债务法下,会计目标是为评价企业受托责任提供信息,由此决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心是反映已实现收入、费用的利润表,资产计价按照历史成本原则,收益的确认依据实现原则,会计信息可靠、可验证。建立在“受托责任观”基础上的收益必然是“会计收益”,即从收入/费用的角度定义收益(所得),收益(所得)是会计主体经过交易的、已实现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后的净额。收入增加或费用减少,所得增加,则纳税(所得税费用或应交所得税增加);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所得减少,则抵税(所得税费用或应交所得税减少)。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日益分散,会计目标不仅是为业绩评价,更应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信息,即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信息,仅依据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可如实反映过去,但无法预测未来。历史成本无法体现资产的本质属性,即资产的价值不在于生成资产的要素的成本,而在于其预期经济利益的现值,历史成本无法衡量在企业中作用日益突显的无形资产价值。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余额法、发生额法),会计目标是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由此决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心是反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流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计价引入公允价值,收益的确认既包括已实现收益,又包括未实现持有利得,会计信息更加相关。
建立在“决策有用观”基础上的收益是“经济收益(全面收益)”,即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定义收益(所得),收益(所得)是所有者投资、派利以外的净资产变动。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即净资产增加,所得增加,则纳税;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即净资产减少,所得减少,则抵税。由此看来,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由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三者选择其一转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余额法),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在决策有用观和公允价值基础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余额法从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期末余额出发,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据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比较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发生额。是一种从结果(余额)导出原因(发生额)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发生额法从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发生额出发,比较会计与税法的资产、负债即净资产变动,确定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据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发生额,是一种从原因(发生额)自然得出结果(余额)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依据的收益概念相同,所以会计处理结果相同,但确定收益的程序不同,余额法迂回、复杂,发生额法简单、直接,因为收益即所得就是发生额,因此发生额法更易理解。而且税法所得也是发生额,发生额法可直接根据会计所得按照税法调整得出应税所得,因此发生额法易于与所得税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