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保险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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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

篇(1)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篇(2)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为特征,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社员相互之间熟知,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农业论文,因此从主观上来讲,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免费论文。此外,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会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旨在减少风险,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虽然正常情况下,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农业论文,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因为违约风险降低,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在新模式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以节约管理成本免费论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农业论文,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对农户而言,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2]温铁军.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J].江苏农村经济,2007(6)

[3]段飞.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几点思考[J].2010(11)

[4]王曙光.首家农民资金互助合社考试察[J].农村金融,2008(7)

[5]周慧.小额信贷保险初探[J].企业导报,2009(3).

[6]岳静.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探讨[J].北方经贸,2008(1).

篇(3)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篇(4)

 

1.研究意义

济南是全国32座重点防洪城市之一,是山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素有“一城山色半城湖”的美誉,是我国少有的山水园林城市之一。但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济南市在防洪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工程措施来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然而,单靠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的建设不能解决城市防洪的问题。忽略了非工程措施的健全就导致了工程措施不能最有效的达到预期的防洪效果。因此,开展“济南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探讨”对于促进济南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实现城市防洪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济南市洪灾的形成原因

济南市城市洪灾的成因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城市化发展使城市水文特性发生了改变,对降雨、径流、洪水等水文要素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加剧了洪灾的影响;另一方面,自身特殊的地形和气候条件、市政规划不尽合理、防洪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与城市防洪要求的不适应,以及人们防洪意识的淡薄等也是导致城区洪涝灾害的原因。

3.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内涵

防洪非工程措施是在防洪工程措施不足以解决洪涝灾害的背景下提出的。科技论文。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可以被视为防洪工程措施的一种补充。但是,从防洪减灾的策略思想来看,它是一类独立的防洪减灾策略思想,体现了人类尊重洪水规律,主动协调人与洪水关系的自然观和社会发展观。通俗地说,防洪工程措施着眼于“管水”,而防洪非工程措施着眼于“管人”。可见,防洪工程措施和防洪非工程措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处理人与洪水的关系,体现了两种不同的防洪策略思想,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的正确结合才能最有效地达到防洪减灾的目的。因此,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内涵就是:通过约束人类自身行为,以改善人与洪水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洪减灾目的的一种措施。具体说就是通过法令、政策、经济手段和防洪工程以外的其他技术手段,以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的措施,统称为防洪非工程措施。而这一系列的非工程措施构成了防洪非工程体系。

4.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议

针对济南市的具体情况,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可从以下几类着手:

4.1建立和完善洪水信息采集传输、预报预警体系

把实测或利用雷达、遥感等手段收集到的水文、气象、降雨、洪水等数据,通过通讯系统传递到预报部门进行分析,作出洪水预报,提供具有一定预见期的洪水信息,必要时发出警报,以便提前为抗洪抢险和居民撤离提供信息,以减少洪灾损失。

4.2建立洪水调度与决策系统

将水文、气象、预警等部门的数据信息互联,形成大网络,通过网络采集有关雨情、水情、灾情,提取高水平的信息,通过对实时测报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的集合分析,依照一定的调度规则,制订出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方案。

4.3落实防洪组织机构

依法防洪。严格执行《防洪法》,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落实部门防汛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技术人员责任制。不断充实、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重点部位落实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不断加强防汛技术、法规学习,熟练掌握防汛基本知识,提高科学调度水平。

4.4制定防洪和抢险救灾预案

及时修订、完善、细化“防洪预案、抢险预案”是做好防汛工作的基础。科技论文。预案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实用性、可操作性,符合防洪实际,便于指挥和转移;二是要充分考虑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防护方案;三是做好技术培训,确保抗洪抢险人员业务强、用的上、顶得住;四是要做好“应急渡汛方案”,做到随时发现险情,随时启动预案处理。

4.5洪泛区土地管理

洪泛区土地管理就是通过颁布一些法令条例,规范人们在洪泛区的开发行为,协调人与洪水的关系,实现洪泛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和谐统一,达到减轻洪涝灾害的目的。

4.6加强防汛队伍建设

人防就是指防洪的人员组织,是防洪成败的关键,是夺取防洪胜利的保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防汛队伍及人员,分类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和群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达到快速、灵活、机动、有效。

4.7强化物资筹备

按照制定的物资保障方案,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充和储备工作,适时调整布点和数量。重点防洪工程、重点部位的防汛物资一定要足额储备到位。特别是做好应急抢险用料应对措施,必须做到足额、快速、随要、随到、随用,保证抢险应急。

4.8建立洪水保险机制

实施洪水保险,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担特大洪灾的风险、增强社会总体承灾能力。科技论文。与其他自然灾害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互助救济性质。洪水保险本身并不能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损失,而是以投保人普遍的相对均匀的支出来补偿少数受灾人的集中损失。

4.9宣传与群众自救

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思想,落实责任,加强防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洪水的危害性、周期性和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及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水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刘国纬.论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的定义与分类.水科学进展,2003,(1).

[2]济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济南城市防洪研究.2008,8.

[3]济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济南市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3,(10).

[4]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防汛抢险技术.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0.

篇(5)

论文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灾害而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障体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障体系已经势在必行。笔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同情,提出了建立区域性强制臣灾保险体系的设想。

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分析

(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而经济基础和减灾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造成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除了没有火山灾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往往负责灾害兜底,安排财政资金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为27845.8亿元,政府的累计救灾支出为524.9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9%.占国家财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O%,而我国保险业从总体上讲实力还不强,国民保险意识薄弱,1995年后保险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基本完成.合计赔付逾l6.6亿元,与巨大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可见,在巨灾损失补偿中,政府拨付财政资金予以救济,不仅数额有限而且占用了本来应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体系难度极大

在巨灾体系的理论探讨中,有学者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参保,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一张保单承保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即“一张保单保全国”。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虽然实现了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内以及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但具体实行起来难度极大,原因如下:

(1)保费单向转移有失公平。

我国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区面临的风险也很不相同。以洪水为例,四川、湖南、贵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临的洪水风险极大.而陕西、山西、宁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小,几乎没有发生过洪涝灾害。加之山西、宁夏等内陆省份经济欠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费负担能力较差,倘若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制度。则山西、宁夏等省份只有交纳保费的义务,而从损失概率上讲几乎不能得到任何回报,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保费单向转移的作法有违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规律,还有可能会引起风险低发区居民的抵触情绪,损害参保积极性.使其难以推广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宁夏省份为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交纳巨灾保费,也将加重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建设。(2)技术难度大。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建立过规范的巨灾保险制度,无论是技术水平、保险意识还是建设经验,各方面条件还很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一张保单保全国”,不但进一步加大了保单的设计难度,而且为宣传和实行该制度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会因困难太大而半途而废。因此,应将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区。

(三)保险公司有责任和实力参与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职能,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能通过分保等经济手段将各种灾害事故损失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分散,从而具有强大的补偿力: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观补偿效率,这是其他补偿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保险补偿是一种最具优势的灾害补偿方式,应当在巨灾损失的补偿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国内保险业恢复三十年来,保险实力不断壮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保险资金已经达到3.3万亿元,几十年的发展也使保险业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此外,1995年以前我国曾经营过地震等巨灾保险,也有一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

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区域性强制保险

尽管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还相当淡薄,2007年我国保险密度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险深度仅为2.9%,排名第48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国民缺乏风险观念,保险意识落后。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要求巨灾区域所有的财产主(包括居民和企业)广泛投保巨灾保险,才能有效发挥保险大数定律的作用,否则将可能因为投保不足、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使保险公司退出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根据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应当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强制保险制度”。

区域性强制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险公司在国家的支持下与政府一同承担巨灾风险。国家建立统管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组织——巨灾委员会.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风险评估和区划

政府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地震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人两大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四省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如果技术力量允许,还可以细分不同风险等级。

(二)费率厘定和保单设计

作为一种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计划,巨灾保险必须禀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家组织精算机构、灾害研究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巨灾区的风险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财产集中度等情况设计统一的洪水保险单和地震保险单及费率标准。当然,地区间经济发展及风险状况不同,其费率和保险金额设定也应有所差异。对面临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要采取足够高的费率以引导居民和企业远离重灾区。

保单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费用,并设立一定的免赔额和责任限额,投保人享受国家的费率补贴,使费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立法强制实施

我国现有关于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只有《防震减灾法》.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为落后,因此要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等相关的巨灾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在洪涝区和地震区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制度,采取各种强制或鼓励措施要求巨灾区内所有家庭和企业都必须参保.如要求贷款银行履行如实告知贷款人相关信息的义务。不购买巨灾险将无权获得银行贷款;对于参保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等。

保险公司和巨灾委员会均可提供巨灾保险单,为防止巨灾风险过大从而使保险公司破产,国家应根据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别对其设定承保限额。并对该业务实行免税。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向投保人提供巨灾保险,当承保限额已满或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分保以扩大承保能力或将其转移给巨灾委员会。巨灾委员会负责剩余巨灾保险市场的经营,并将其承保业务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市场分出。

(四)巨灾基金

巨灾委员会下设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两个子基金。巨灾保险基金由巨灾保险委员会或者委托信誉度高的专业投资机构代为投资管理,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间有必要进行风险共担.当其中一种巨灾的发生使其对应基金耗竭时,巨灾委员会有权动用另一个巨灾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资金来救助灾民。巨灾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政府拨付的初始准备金:巨灾委员会销售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灾区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巨灾基金的投资收益;巨灾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等。此外.巨灾委员会可以从巨灾保险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灾工程建设的补贴.以提高灾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巨灾补偿顺序

巨灾损失的补偿顺序依次为:灾民自行负担免赔额内损失、保险公司和巨灾委员会的赔偿、再保险市场、巨灾基金余额。当巨灾损失超过了以上全部赔偿能力时,政府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债券筹集救灾基金,以后逐年偿还,以减轻大批救灾资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对国民经济的冲击。

三、各参与主体在区域性强制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区域性强制保险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导地位,需要承担包括:制定法律、设计保单、负责剩余保险市场、管理巨灾基金、费率补贴等多项责任。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巨灾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灾保险基金:通过广泛的宣传使民众能够了解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取得当地居民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加强当地防洪防灾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与政府共担风险,扮演承保和销售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提供巨灾保险。收取保费并在巨灾事故发生后及时赔付,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当超过限额或投保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转移给巨灾委员会,起到销售保单的目的,并按约定向巨灾委员会收取一定手续费。

核保工作及后续的风险控制和防灾防损也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要定期检查标的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则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反之对采取有力防灾措施的财产主提供费率优惠。巨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借助于保险公司庞大的销售网络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巨灾保险委员会不但扩大了承保面。节省了管理费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风险。

(三)投保人

洪涝区和地震区域的所有居民和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分别投保洪水保险和地震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定期交纳保费。处于高风险区且重复遭受巨灾损失仍拒不投保的,灾后无权享受与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济;巨灾保险费可以作为企业成本列支,在税前扣除,未参保的企业无权向银行申请贷款。

投保人可根据其投保财产价值和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保险金额,有义务接受保险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检查,接受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标的风险状况。巨灾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就标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或巨灾委员会索赔以及有权就防灾费用向巨灾委员会申请资金补贴。

(四)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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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保险及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

森林保险是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合同行为。森林保险是以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目前有用材林保险、防护林保险、人工松木林保险、混合林保险等具体险种。

森林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曾是一项空白,不论是林业还是保险业都没有开展该项业务。我国从1978年开始恢复研究森林价格,为森林保险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提供了方法。直到1981年,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减少森林灾害损失,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与保险部门合作,共同研究森林保险,以便开展本项业务。1982年拟定了森林保险课题研究计划,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于1982年~1983年先后收集了国外森林保险动态、特点及趋势的有关资料,并在国内进行了调研,在研究森林价格、营林生产商品化等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我国森林保险问题研究》的报告,从理论与方法上阐述了在我国开展森林保险的目的、意义、方法以及有关政策问题,同时拟定了我国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

辽宁省本溪县曾经于1985年开始了森林灾害共济会的试点工作。其实质是由森林经营者按照一定费率缴纳共济金,以获得共济会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赔偿的经济补偿制度,是用资金后备或物资后备的形式保证林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开展森林灾害共济,一方面是承担经营森林风险,在森林发生灾害后,及时给予救济金,使森林生产得以恢复;另一方面是防止或减少森林灾害的发生,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使林业生产得到不断的发展。但是,经过几年的试点,森林灾害共济会因为没有足够的救济费储备以及无法正确处理共济与管理的关系不得不停止下来。

总而言之,我国森林保险运行20年来,全国已有20几个省的农村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森林及林木保险,有的地区为单一火灾险,还有些地区有雪灾、旱灾、水灾、病虫害险,但一般地区都以森林火灾险为主。但目前森林保险的范围不大,试点时间不长,还仍然处于试验阶段,也没有大范围的推广,相对于林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其需要。所以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进一步研究,总结经验,并借鉴国外林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之路。

二、世界森林保险发展

森林资源的风险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森林保险业务,而且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已经比较成熟。瑞典、芬兰、丹麦、日本、美国等国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林业保险体系。

1.芬兰的森林保险模式。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始于1914年。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的发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参加了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在1972年前,对损失赔偿定有最高限额,实行定额保险,1972年4月1日后,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对全部价值负责赔偿。在芬兰的森林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金额的1/3,另2/3的损失金额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也就是说政府提供基金补助。

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暴风、雪灾和虫害损失责任,附加险扩大承保大角鹿、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各种森林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为68%,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2.瑞典的森林保险模式。瑞典政府和林木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森林保险,开办森林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了。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

瑞典的森林灾害有火灾、风暴、干旱、霜冻、病虫害等。实行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险在两种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60%。瑞典的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据业务统计,年均赔付率约为40%左右。

3.日本的森林保险模式。林业在日本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产业。1937年,日本开始大规模造林,森林火灾风险增大,为了保护新造林,便自愿开始森林保险业务。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的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多数金融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为森林灾害损失做补偿,使森林得以永续经营,使林业经营者有安全感。

日本政府开始只承担林龄20年以下的幼树火灾险,民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林龄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灾险;后来,气象灾害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改变了单一火灾险的局面;为分散火山喷发森林山火的损失还增加了喷火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延续至今。近几年,日本森林经营目标由振兴林业转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作用,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森林保险只针对民有林。

4.世界各国开展森林保险的共同点。综合这些国家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共同点是:由单一灾害险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综合险种,也就是原来仅开展火灾保险,后来又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等;一般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国家给予保费及管理费用以补贴。

三、世界森林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森林保险同世界相比,不但起步晚,而且发展缓慢。所以应该充分借鉴世界森林保险的先进经验,特别是起步早,经验丰富国家的经验。找出适合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最佳模式。

1.健全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林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森林保险业务开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典、芬兰等国,都以专门的法律对其地位和运作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日本早在森林保险运行之初就设立了《森林保险法》,而我国现在仍没有一部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将整个森林保险事业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森林保险有法可依。

2.改革现行保险体制,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改革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经办的体制,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国外开展森林保险的模式是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只是给予扶持。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这与本溪县森林保险很相似。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林情,目前我国只能由国家扶持,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建议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农业(含林业)保险业务。公司内部专门设立森林保险业务机构,对森林保险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独立经营。

3.在森林保险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单一火灾险种已经不能适应对森林培育生产过程多种性质不同风险防范的需要。国外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森林保险都是由刚起步时的单一火险开始的,渐渐地应该考虑设置其它意外自然灾害险种和人为意外损失险种等,为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连续性提供资金保证。所以,我国也应该逐步发展森林综合险种的保险,满足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在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定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林种、树种、林龄的差异性。世界上的先进经验也是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既保证在林业生产者合理负担范围之内,又能保证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4.加大森林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由于传统思想,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误解森林保险。因此,要推广森林保险,还必须大力宣传其目的和意义。保险公司应以林业经营者为基本服务对象,将保险与服务紧密结合,避免单一抓保险和借政府行为搞强迫。要通过宣传森林保险法律制度,将林险与乱摊派严格区分,向林农明确保险的道理和投保的益处,提高林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主动投保的自觉性,使森林保险在林区深入人心。并通过及时认真的理赔服务等,树立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提高群众对森林保险的认识,积极参加保险。

综上所述,实行森林保险是经济改革出现的新事物。因此,有很多东西需要进行探索、完善和发展。应该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所用,找出适合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模式。这样,才能促进森林保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文丽,林宝清.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中国金融,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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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家坪,常继锋.我国森林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河北林果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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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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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瑞士《Sigma》杂志报道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 1988年起 ,除 1993 年和 1997 年外 ,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 亿美元以上。2001 年 ,仅美国“9 11”事件就导致 300多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再到 2004 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啸,据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商慕尼黑再保估计,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亿欧元,对东南亚国家的旅游业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更是无可估量。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500亿至 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 1亿多元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 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重的地区,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影响非常严重。我国南部洪涝灾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区如海南、云南、内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近年所罕见;台风登陆多,时间、地点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2005年台风多次登陆我国大陆,2007年我国遭遇几十年不遇雪灾,损失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我国百姓保险意识薄弱,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差,导致整体防灾能力弱,所以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二、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我国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捐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四种。其中前两种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控制,而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两种方式则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目前,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我国应用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动向。

(一)国家财政对巨灾的资金补偿能力有限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当然,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的救灾支出可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安排,但由于财政其他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 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二)传统巨灾再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灾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2003年我国11家财产保险公司 (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地、太平、华泰、大众、华安、永安 )的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为 277134亿元,按照我国 2002年修订并开始实施的《保险法 》第 条之规定“经99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和的四倍”与第 1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计算,目前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 1 109亿元,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保障能力为 27亿元 , 而近十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年均 2 000亿元 ,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一半; 同时仅 2003年就有两起自然灾害超过 30亿元, 国内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如果试图通过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巨灾再保险业务, 则不得不承受价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缩其巨灾再保险业务, 国际再保险市场也同样面临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保险公司商业运作无法承担。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次,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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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规划。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而绝不仅仅是一个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出。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内涵十分宽广,它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包含了强制保险,也包涵商业保险;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要有税收政策的鼓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还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不仅涉及保险市场领域,还涉及资本市场领域。这些内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因此,国家需要尽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体系结构和内容、各个子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推进的步骤、措施与安排等。通过建设规划能够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

(二)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在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0兆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因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就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为载体,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只有解决了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巨灾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基础和保证。

(四)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应当学会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思考和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技术层面主要是巨灾风险成因研究以及预警系统建设方面,需要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国际减灾十年的活动,就是通过这一活动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国的保险业人士也应当加强在巨灾风险化解方面的研究与合作,特别是交流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技术。经济层面则是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其次,应当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

参考文献

[1]卓志,保险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 InsuranceDerivatives”[J]. TheWharton School, 2001(6): 264 - 269.

篇(9)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

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篇(10)

我国是个山地大国,其中2/3的面积为山区,以其秀美的景色和幽静的环境成为吸引游客领略风光、陶冶情操、休养游憩的理想场所,旅游业发展前景广阔。山区自然资源丰富多样,全国90%的林地、84%的森林蓄积、77%的草场、76%的湖泊、98%的水能都集中在山区,诸多名山大川出自山区。同时,我国90%以上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山区,文化多样性十分丰富。这些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使山区成为旅游业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但是,山区的山地灾害也十分严重,其中泥石流危害更是山地灾害之最,是制约山区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1 旅游业发展与泥石流灾害的关系

1. 1 山区旅游业发展的意义

山区发展旅游业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而且对于相对落后的山区经济来说,发展旅游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旅游能将阻碍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偏远、交通不便、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原始的自然美、独特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转化为发展的机遇。如果管理得当,它们所起到的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并促进相关部门的发展。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依赖于良好的自然环境,因此,旅游业又被看作是促进环境恢复的一项产业。山区由于地理、历史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一直相对落后,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是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新路子。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旅游沿线和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使其经济得以扩展,并使其经济得以重新定位。

1. 2 山区旅游业应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山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这就需要加强对山区的能力建设,支持山区与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由于山区环境对产业规模有高度的敏感性,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应该与当地环境的承载力相适应。在山区发展旅游业,应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在山区产业发展中,既要考虑产业对脆弱资源的敏感性,也要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协调。否则,山区独特的环境带来了旅游业的发展,但其本身可能成为旅游业的牺牲品。

1. 3 泥石流灾害制约山区旅游业的发展

泥石流是我国山区常见的一种自然现象。它常发生在山区小溪沟,是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泥石流因其形成过程复杂,爆发突然,来势凶猛、历时短暂,破坏力大,因而成为山区经济建设的一大灾害[1]。泥石流对旅游业干扰很强,例如,北京市山地旅游区多位于泥石流易发山区,特别是官厅水库以下、石景山以上的山峡地区是北京市发生泥石流最典型的地区,而康西草原、十三陵水库、八达岭长城、香山等重要旅游景点均位于该区。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已知有泥石流活动的有33处[2](见表1)。泥石流常毁坏旅游设施,危害游客安全,影响旅游功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营,尤其是某旅游区泥石流灾害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将对该旅游区旅游需求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旅游区泥石流灾情,对减灾、防灾以及旅游区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2 泥石流对山区旅游业发展的危害

2. 1 泥石流对山地灾害形成的影响

山地灾害包括山洪、滑坡(含崩塌)、泥石流和水土流失,前三者不仅危害严重,而且加剧了水土流失。泥石流与其他山地灾害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对泥石流灾害进行有效防治,将切断山地灾害的连锁反应。山洪为泥石流形成提供了水动力,山地上游的洪水经过泥石流形成区后演变为泥石流。滑坡(含崩塌)为泥石流的形成提供了大量松散土石,泥石流和山洪的强烈下切和侧蚀导致滑坡的发生。此外泥石流体或滑坡体堵塞河道,上游形成堰塞湖,堰塞湖的溃决会造成巨大的洪流。这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山地灾害链[3]。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启示,受泥石流危害的旅游区的泥石流防治,要立足于整个山地灾害,才能够使泥石流危害最小化。

2. 2 泥石流对山区旅游业发展的危害

山地的构造隆升、地形起伏、气象水文和侵蚀作用,使得山区具备了泥石流形成的基本条件,在局地性强降雨、长历时降雨或地震活动等自然因素激发下,或在森林植被破坏、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工程开挖与弃渣等人为作用下,会产生泥石流,危害旅游景点和生态环境,危及游客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可恢复的景观破坏。发生在旅游区的泥石流对区内人员以及各类景观资源都可能构成一定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经济损失、资源价值损失和生态环境危害三个方面。

经济损失是反映泥石流灾害对旅游区造成的有价财物以及经营收入的减少,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旅游区的宾馆等各类建筑物以及交通线路的损毁折价以及恢复费用;被损毁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修复费用;旅游产品等有价实物的损失;由于灾害的发生导致旅游区关闭期间所造成的门票收入以及服务行业因此造成的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由于旅游资源的损毁以及其他原因(生命线工程的损毁、交通中断等原因造成游客不能进入景区)造成的门票收入的减少以及服务行业的收入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对旅游区的安全性造成不良影响,使得游客减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服务设施的毁坏而采用的临时替代供给方式所消耗的费用。

资源价值损失主要包括文化价值损失、科学研究价值损失、观赏价值损失。生态环境危害指泥石流成灾使得生态环境向不利的方向变化的生态环境危害,包括对水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如泥石流以冲毁和淤埋为主,所经之处会形成砂石化景观[4]。

3 治理原则与对策

3. 1 治理原则

治理工程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山区旅游资源和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便不可能被复原,也无法再利用。因此,泥石流治理工程,要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尽量使工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的程度。这样的治理工程本身不会造成破坏,反而会提升旅游资源和环境质量。其它治理原则还包括灾害治理工程与景观协调的原则,保障游客安全的原则和保障交通畅通的原则等[6]。这些治理原则为泥石流采取治理方案和措施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生命安全、保持生态的完整性,使旅游业的发展保持在山地承载力之内。否则,环境退化的成本将非常巨大,会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3. 2 治理对策

3. 2. 1 加强旅游区的泥石流灾害管理

旅游区的泥石流多为低频性泥石流,灾害尚未引起相当重视,这就使得灾情资料的调查不详、统计不足首先要建立健全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和规定。如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旅游区泥石流灾情评估,制定和实施对泥石流减灾规划和临灾预案的制定。其次用行政和宣传教育的手段,加强山地旅游区的管理。如旅游区内的规划建设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立醒目的泥石流等灾害安全警示标志;加大防灾救灾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普及灾害知识,对居民进行抗灾、防灾基本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自救、互救能力。

3. 2. 2 完善旅游保险

完善旅游保险,这是顺应旅游发展的需要,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后工作、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证。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尚不甚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改革旅游保险制度、制定便于各种旅游者投保的险种是旅游保险的发展方向之一[5]。包括泥石流灾害保险在内的综合旅游保险或泥石流专项旅游保险,将是有效的防范手段,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旅游者了解泥石流灾害,加强防范意识。

3. 2. 3 构筑泥石流治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泥石流防治的生态工程措施、土木工程措施和防灾减灾管理措施[6]。生态工程措施主要是在山地旅游区进行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还草;土木工程措施主要是通过修筑防护工程、挡拦工程和排导工程来调节洪峰、稳定沟床和定向分散水流,减轻危害;防灾减灾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政府管理,实现灾害治理的技术保障,通过合理改善旅游区产业结构和加大扶贫力度提供经济保障,以及通过财政和组织管理等提供行政保障措施。在整个泥石流治理体系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层面的引导作用。诸如,政府运用税收和增加公益金的手段从事广泛的泥石流灾害管理活动,包括兴修泥石流防治工程以及投资于划分泥石流灾害风险区、绘制泥石流风险图、泥石流灾害预测预报和社会教育计划。

此外,政府还可从事其它泥石流灾害管理活动,比如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建立和实施土地管理细则及不动产交易条例,制定住宅及其它各类建筑的规范标准等。整个体系的构筑可以为山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实现旅游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中国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山洪泥石流灾害及防治[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4: 77.

[2]王湘.北京山区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J].北京规划建设, 2000(5): 43-44.

[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国山地危险工程综合培训项目组.中国山地灾害防治工程[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7: 302-303.

[4]崔鹏,杨坤.风景旅游区的泥石流灾情评估[J].水土保持学报, 2002(2): 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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