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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进审计计划编制方式,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安排审计计划,要做到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全面考虑,不能带有随意性。审计计划是审计管理的基础,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管理的重点放到制定科学的审计计划上来。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审计机关在制定项目计划时要统筹兼顾,多考虑审计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要求,把握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的协调和平衡,不能被动地跟热点,而应主动地找热点。要多与国家经济监督、政策制定及其他权力部门以及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沟通,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安排要考虑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和特点,给各地一定的自,调动基层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通过审计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加强计划编制前的调查研究,夯实编制基础工作。要保证计划编制时间,细化计划编制前的工作,完善编制程序,成立由审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参加的计划编制小组,在充分掌握计划期内可用审计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统筹安排审计项目的实施时间、地点、内容和目的,增强审计项目间的内容和目的上的联动性,缓解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繁多的矛盾。
(四)审计机关确定审计项目时,应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审计,浪费审计资源。
政府审计计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旨在有效调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的效率效果。包括四个环节。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2002年审计署的《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每年必须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是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的统一安排,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目前,我国审计项目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审计署统一组织的、署本级的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管理工作,不负责安排或检查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后者由地方审计机关自行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我国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日益暴露出下列问题。
1.中长期战略计划缺位,难以保证各年度项目计划的协调性。根据现行管理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只需在年初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并确保执行即可。至于中长期战略计划,没有任何规定与要求。这导致很多审计机关根本不考虑中长期战略安排,各年度项目计划缺乏全局性、协调性,极易造成审计重复或审计盲区,监督不到位,重点不突出。
2.没有专门设置计划管理部门,难以发挥主导“龙头”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审计项目计划都是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办公厅或办公室简单汇总后,审计机关领导审定下达。各业务部门集计划管理与具体实施职能于一身,根本不能保证时间充裕地提出科学合理的立项计划。2005年9月,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关于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求办公厅实行统一管理。虽有一定进步,但不可否认,该办法依然无法保证办公厅——一个同时肩负其他工作责任的非专业性综合管理部门,能够出色完成计划管理任务。
3.立项程序过于简单,难以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遵循“两上两下”原则,即自上而下提出审计工作设想、自下而上编报计划草案、自上而下布置项目计划指标、再自下而上上报完整详细的审计项目计划备案。上述程序过于简单,每一步到底怎么做,尚无明确规定,致使某些审计机关经常敷衍了事,拍脑袋决定审计计划,调查研究不充分,不考虑实施可行性,执行过程中做临时变动,大大损害了审计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二)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以指导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计方案,是指为顺利完成项目计划,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做出的计划和安排,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前者是审计机关为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对某部门、行业或专项资金等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全面工作计划,原则性较强,对象笼统宽泛,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没有的,体现出政府审计特色。而后者,是审计组为完成审计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过程的工作安排,其地位和作用近似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总体审计计划(策略)。具体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重要性及审计风险的评估;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目前我国审计方案的编制存在下列两点突出问题。
1.只有总体计划安排,难以指导具体工作。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只要求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总体审计计划,而不要求编制具体审计计划。这种做法极为不妥,不仅与国际惯例不符,也没有针对审计活动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具体指导,导致审计组成员具体工作时无所适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无从实施。
2.未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难以抓住工作重点。无论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还是其他国家政府审计,都已广泛开展风险导向审计,日益强化对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我国审计机关虽已开始关注,但在如何识别、评估进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严重限制了计划管理水平的提高,成为制约审计质量的一大瓶颈因素。很多审计机关抓不住审计重点。
(三)监控计划执行过程
我国政府审计实施计划执行报告制度。下级审计机关每半年要向上级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审计项目计划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例如,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和授权项目的调整,必须报审计署批准。目前我国审计计划的执行存在下列问题:
1.跟踪监管不得力,难以维护计划执行的严肃性。虽然有定期报告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跟踪监控,对执行情况了解掌握不够细致,没有真正从时间、成本、质量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再加上年初立项时考虑不周,审计项目计划本身不合理,造成执行计划时经常随意变动、极不严肃。
2.沟通交流不足,难以实现动态过程管理。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与上级持续沟通,不断评估事先确定的审计目标、重点、时间及人员安排等是否适当。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必要时甚至终止审计。而实际上,不少审计机关未能深入审计现场,审计组上报情况不及时,上下级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无法实现动态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考评计划执行效果
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制和执行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审计计划的考评存在下列问题:
1.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难以体现考评效果。虽然该办法要求对审计项目计划进行检查和评估,但就如何确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如何建立考核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考评工作无法实现预期效果,难以优化计划控制措施和方法。
2.忽视审计结果的跟踪落实,难以落实计划执行效果。国外审计机关特别重视审计建议的落实,有时对建议的跟踪可能延续几年甚至十几年。而我国审计机关对此不够重视,仍处于起步阶段,未充分关注审计成果是否被采纳或执行,无法收到审计监督的成效。
二、我国政府审计计划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如审计体制、审计环境、审计法规等,归根结底,主要是三大成因。
(一)计划管理的意识薄弱,缺乏战略思考和统筹规划
无论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政府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都非常重视计划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审计准则、设立专门的计划管理部门、部署充裕的审计资源、强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以持续提升审计计划的效率效果。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审计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已《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审计署关于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办法》。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各文件之间缺乏衔接,内容零散重叠,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无法突出计划管理的战略重要性和系统性,导致审计实务中一直存在重实施轻计划的现象,难以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二)计划管理的模式粗放,限制审计计划管理整体效用的发挥
我国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一直沿袭以领导意志为导向,以自上而下的内部管理和严格的等级链条为标志的传统管理模式,注重短期行为,欠缺深层次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模式越来越显示出不合理、不健全之处。就审计计划管理而言:各环节缺乏科学、细致的管理方法,管理程序和内容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计划变更随意性大;未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缺乏创新,难以与时俱进。
(三)计划管理的技术手段落后,降低审计计划管理的效率效果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显著特征,审计计划管理应当顺应时代潮流,通过开发计划管理软件或利用信息化技术工具,不断提高效率效果。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化建设虽已得到长足发展,但其成就尚未充分体现于计划管理,部分审计机关仍沿用陈旧的管理工具和方法,没有建立必要的审计资源数据库,未将信息化技术运用于计划管理各环节。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计划管理的有效性,无法实现动态管理,阻碍了计划管理的持续创新。
三、改进我国政府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议
计划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必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审计工作中心必须前移,审计计划管理必须加强。笔者认为,可以针对上述三大问题成因予以改进。
(一)增强管理意识,从观念上重视审计计划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1.完善现行计划管理准则。审计计划管理应当由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控制计划执行过程及评价计划执行效果四部分构成,彼此相互联系,同时又自成体系,缺一不可。建议以现行计划管理文件为基础,进行整合、概括与完善,新审计计划准则,构建审计计划管理基本框架,囊括上述四环节,为计划管理提供全面整体性的规划指导。
2.设置专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计划管理的部门,审计计划的控制就无法形成合力,难以真正提高效率效果。美国审计机关非常重视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内部都设有专门的计划管理部门,如GAO专门设立了政策和项目计划办公室,形成完整的审计计划工作体系。我国各级审计机关也应单独设置计划管理部门,制定计划管理制度,对审计计划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3.制定中长期审计战略计划。中长期审计战略计划,是一定期间内指导、组织和控制全部审计活动的纲领,是制定年度立项计划的重要依据。建议学习国外审计机关的成功经验,采用滚动计划法,处理好中长期战略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关系,既克服年度审计立项的盲目性、随意性,还有助于确保各审计项目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资源浪费。
4.转变计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可以考虑将传统金字塔型组织结构转变为扁平式管理结构。前者强调领导意志和纵向信息流,而后者更加注重横向、内外部之间的信息沟通,打破僵化的部门界限,促进信息资源在组织内部的自由流动,强调团队合作,以灵活的工作角色,而非固定的职位为导向进行人员管理,引入内部竞争机制,以实现审计目标。
5.营造计划管理的氛围。鼓励全体人员积极参与计划制定,主动按照计划执业,落实相关要求,共同致力于审计计划管理的提高。另外,理论指导实践,应深入广泛地开展计划管理理论研究,学习其他国家和行业的成功做法、先进管理技术,不断改进我国政府审计计划管理工作。
(二)完善管理流程,从程序上保证审计计划管理的科学严肃性
1.细化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依照两上两下原则制定项目计划时,应特别关注下列三点:(1)事前充分调查,列出项目清单。审计立项前,认真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结合中长期战略计划,找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发函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机关内外部对项目计划的意见。然后,将潜在项目列入“项目领域”清单,初步确定审计立项。(2)评估项目风险,确定重点对象。美国、加拿大的审计机关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加权位列法评定各项目的风险系数,最终将风险系数大的列入当年计划。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是否为社会公众特别关注;政治上是否敏感;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最近一次审计时间等。可以考虑引入该风险评估机制,保证审计项目计划的针对性。(3)分析可行性,尽早排除不合理项目。从经济、操作、社会和技术四方面对拟审计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例如,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是否足以满足审计需要,审计成本能否带来预期成果等。最后,将结果编制成报告汇总,由审计机关领导研究决定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改进审计方案。最新审计风险理论以“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将审计业务流程重整为两大部分,分别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必要时和决定测试时)以及实质性测试。该理论抓住了审计工作的“牛鼻子”,有利于履行审计责任、实现审计目标,已开始广泛运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我国也应当引入该理论,完善审计方案;(1)搞好审前调查,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周密细致的审前调查至关重要。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机关的做法,适当提高审前调查的时间比重,深入被审计单位活动,初步识别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为后续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打下良好基础。(2)补充具体审计计划,增强审计实施方案的指导性。审计实施方案应进一步细分为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两层次。具体审计计划应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审计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内容包括: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而拟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针对评估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而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3.促进执行过程的信息沟通。应当在审计组、业务部门和机关领导之间建立畅通、高效的动态信息反馈网络,真正做到“上传下达”、“下情上传”,各项工作能够紧密配合顺利展开。沟通的频率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内容包括审计进度、主要审计成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业务部门要及时汇总审计组上报的信息,通报普遍性问题,在审计的内容、重点和方法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召集情况通报会,各审计组之间交流情况和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
4.设计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应当确定客观、适当、可度量的绩效标准,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绩效标准包括项目选取的适当性、计划执行的变动情况、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成果的评价等。具体可采用审计覆盖率、审计工作日使用率、审计力量投入率、审计工作完成率、审计成本超支率、审计意见采纳率等指标。另外,还应加强后续调查管理,跟踪落实审计建议。审计工作只是经济监督的一个有效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于督促改进。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拿出配套处理方案,做到问责与问罚并举。只有同时刮起“责任风暴”,才能落实审计计划管理的目的,真正发挥经济监督作用。
(三)倡导管理信息化,从技术手段上提升审计计划管理的水平和层次
审计二要素指的是在审计基础定义的基础上强调了审计的实践,根据审计理论的实践和应用,可以将审计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这两点理论。审计的基础理论有审计的目标、原则、假设等等一些最基本的定义的内容。审计的应用理论主要是为审计的基础理论达成实践。对于两者的关系和审计的组成,不同人的想法不同。
(二)审计的三要素
审计的三要素是在审计二要素的基础上,对审计理论体系的演变有着更为深层的进一步的研究,把审计的应用理论和审计的基础理论更进一步的分析。冯均科的《审计理论体系研究》研究课题中指出,审计理论体系包含基础理论和管理理论。
(三)审计理论的多要素
出于对审计理论的体系进行更详细的划分,王汉民认为我国的审计理论体系包含基础理论、系统结构理论和控制理论、方法理论构成的一系列理论。根据上文的不同的理论体系观点可知,审计的理论体系是根据审计的行为和实践进行划分的,具体划分却不一样。具体的说,划分体现出了主观的判断,这也显示出了审计理论体系中的采用的方法大不相同。廖宏认为这些划分方法可以一起运用,而且并不矛盾,并且他认为根据理论的地位和作用划分,审计理论可以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根据研究方法划分,按照研究理论分,按照审计主体分,则又有不同的内容。不能只强调审计实践,还要总结其经验,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推进审计体系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才能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审计体系。
(四)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我国政府审计理论体系的分析
政府审计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可见政府的审计理论要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职能出发。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我国的起源有两种著名的理论,一是契约理论和二是掠夺理论。理论认为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和全体成员分离的在人类社会中单一出来的管理机构。是由专门的管理人员构成的。列宁曾经指出,当从事管理机构的人员需要一个强迫全部的人服从指挥的组织出现时,也就出现了国家。从个人的权利到公众的权利,马克思理论中主张使用暴力。一些西方的学说中对于国家力量的理解都是公众的权利和公众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干涉问题。就如恩格斯所说,为何建立国家,就是因为要破坏氏族的相连系,方法就是把氏族每一个成员都变成特权。
二、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审计理论体系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审计体系是我国《宪法》职责的体现,是对中外审计、审计发展经验的总结,说对政府审计理论的运行的状况的大体概括。自从1983年我国审计制度创立以来,我国每一部审计制度的颁布都意味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在2012颁布实施的《我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制度准则》里不仅仅包含了我国国情基础的理论知识,还在其基础上包括了曾经法律的优越制度,更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更加的符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新的审计体系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变化,同时进行变化的还要有新的审计理论和审计知识,这样才能与审计法保持一致,这是新审计体系中指出的一定要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理论的体现。并且当今形式不断变化,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审计体系也要随着国情变化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国家的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十分重大,对于其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要不断的进行完善,要能时刻跟上国情,要符合我国特色。
一、建立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难点
(一)评价标准的非绝对性。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判别时,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所使用的评价标准往往具有惟一性。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结论通常“非对即错”。而绩效审计是以合规性审计为基础,重点对审计事项实现的绩效程度做出评价。绩效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事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并提出改善管理、增强绩效的建议。由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涵盖范围和内容的复杂和广泛等特点,绩效审计不能简单用一个标准来全面评价一个绩效审计事项,往往需要将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评价。定性标准一般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定量标准的计算往往表现为各种指标,主要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绝对量指标以及反映工作效率、效果的相对量指标。
(二)评价标准的非单一性。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评价一个审计事项的标准常常是以违纪违规金额的多少来衡量。而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除货币计量的财务数据外,还需要大量的非货币计量指标。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非单一性,主要原因是政府绩效目标的多样性。除关注政府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外,还必须综合考虑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政府绩效审计标准的确立还应包含对政府社会责任的评价,包括合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充分就业,医疗住房,退休金等的保障程度等等。因此,绩效状况仅靠财务数据无法全面涵盖,除评价公共资金经济效益外,还包括许多其他方面内容。
(三)评价标准时间的过程性。绩效审计项目往往涉及大额投资。这些项目不仅投资金额大,而且建设期很长,要分几个阶段才能完成。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长远绩效和当期绩效标准的问题。长远绩效是指在较长时间里可能持续实现的绩效,当期绩效是指在当前实现的绩效。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绩效管理的实务中,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常常会出现矛盾。如,某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当期可能收益不好,但项目可能在今后取得很好的效益。同理,一些项目当期可能收益很好,但并不能说明今后效益一定很好。许多管理者常常为追求一时的绩效而忽视甚至牺牲长远利益。因此,在评价时,既要重视反映短期绩效,又要重视反映长期绩效;既要注重经济发展,还要关注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将长远的发展战略与短期绩效指标有机结合成为绩效评价标准确立的难点。
二、建立我国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原则
(一)相关性。指审计评价标准应与被审计对象的核心效用紧密相关。审计评价标准要能对具体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且保证绩效审计提供的信息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随着审计的深入,审计目标会层层细化。审计人员应针对各具体目标选择相应的评价标准,必须为每一项审计项目量体裁衣,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审计目标,形成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二)可操作性。指审计评价标准必须简明、具体、易懂,便于审计人员进行分析,易于判断被审计对象绩效的好坏,也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审计评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客观条件的影响,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映现实的方法、管理能力、组织结构、发展潜力,对可控制因素进行评价。
(三)科学性。指审计评价标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左右,在相同的环境下,不同的评价人可使用该审计评价标准得出相同的结论。审计评价标准应当涵盖特定条件下绩效的所有重要事项和方面。即注意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预算和实际业绩相结合,能全面、辩证地考虑分析问题。此外,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还必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对绩效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
三、我国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构建
从审计评价的角度,政府绩效的评价标准应该划分为政府总体绩效、政府公共部门绩效和项目绩效评价标准三个层次。
(一)总体绩效评价标准的设计。一是公共资源耗费审计评价指标。公共资源耗费类指标主要考察政府行为成本,包括政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占用。具体指标有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和社会综合发展支出等指标。二是政府管理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包括政府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政策制定水平与实施效果、政府管理效益、政府管理社会效果等。三是政府行政潜能审计指标。它包括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指标。定性指标主要包括:政府战略规划能力、政府应付突发事件能力、领导者基本素质、政府服务环境与条件、机关工作作风等。定量指标主要包括:行政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重、机关服务单位信息化程度、公务员处理事务速度、政府行政透明度、年行政复议次数、公众支持率以及服务满意度、廉政建设程度等。
(二)政府公共部门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设计。一是总体评价类指标。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社会评议结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职能的政策符合度、部门职能服务成本收益比较等。二是人力资源类指标。包括机构设置、个人岗位分析、职责说明、人力资源结构、人均完成工作量、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工作人员学历、年龄结构状况等。通过对这类指标的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定岗定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人员配备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实现评价人力资源的绩效。三是资源投入类指标。包括部门财政支出、人均财政负担、部门财政支出与同级财政支出比、工资费用占总支出比例、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比等指标。四是资源管理类指标。主要考核评价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机关效能。即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政务公开、是否办事高效、是否优质服务等。它们属于定性指标的范畴。定性指标的资料一般只能通过问卷调查取得,将问卷调查的资料经过量化处理作为评价的组成部分。五是机关管理指标。包括决策水平、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决策实施过程中能否根据已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适时修订决策;机关是否以人为本,注意提高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否有健康的行政文化,是否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机关内部各部门内部协调状况,控制能力的强弱等。六是产出类指标。由于政府部门的产出多为无形产品,其效果难以量化评价;部门承担职能的不同使建立通用的效果评价指标显得十分困难。因此,可在结合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可量化的指标,同时辅之以定性指标和社会满意度、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等加以评价。
(三)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设计。
1、一般类指标。利用这一类指标可完成对不同项目的对比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所能提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为社会所需要,或能提供一定的导向作用,有没有更优先层次的项目考虑;主要评价项目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从立项到最终完成是否做到有效运用资源,项目的成本效益比如何,项目的最终效益质量如何,包括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涵义
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这一概念近年来已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但对其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第九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总则”中称,除了其重要性和意义都不容置疑的财务审计之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对政府当局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这种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各个具体的管理活动,而且还包括政府当局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第十二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描述:“除了合规性审计,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它涉及对公营部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这就是绩效审计。”《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审计法》关于对财政收支效益性审计的规定,提出了绩效审计的概念(《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务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可以看出,对一个组织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对资源投入的经济性,管理的效率性和工作的效果性的审计。
二、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
由于我国绩效审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系统、完整的绩效审计理论尚未形成,对绩效审计的定义目前仍是各持己见,众说纷纭。大多数人认为,政府绩效审计作为几十年来政府审计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部门、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分析评价其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以及所取得的效果是否与预期目标相一致,以进一步改善经济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部门、单位或项目绩效的经济监督活动。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方式,是现代审计的标志之一,与传统的财务审计相比,在审计的范围、内容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计目的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为了查错防弊,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而绩效审计则是为了评价各项投入资源的经济和有效程度,并藉以寻找进一步提高绩效的途径,实现由查处达到控制和提高的目的。
2、在审计对象上,财务审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绩效审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绩效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而且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单位。因此,其审计范围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还有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等;既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也包括其他非经济范畴的管理活动。
3、在审计方法上,财务审计主要采用的是会计资料的检查法,如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审阅法、复核法、核对法、调节法、盘点法等;而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综合性。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方法视不同情况而异。经济性、效率性的审计方法,可借鉴财务审计所采用的方法,如顺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对于效果性审计,除了可以借鉴财务审计的审计方法外,还可以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法,多项目系统评价方法,如矩阵评价法,最小费用法或综合评价法等。因此,审计人员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更具科学性和综合性。
4、在审计作用上,财务审计主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正确、合法,保护国家和集体资财的安全完整,其职能是保护性的;而绩效审计不仅要监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更重要的要全面评价其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经济和有效程度,揭示影响绩效高低的原因所在,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指出进一步提高绩效的具体途径和办法。其建议性作用尤为突出。
三、绩效审计的动因和本质
同其他类型审计一样,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也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政府绩效审计起源于这样一种经济责任关系:政府作为受托方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对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公众负有不断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责任。
(一)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动因
在委托关系下,由于双方目标的非完全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产生对人监督的问题。因此人必须向委托人报告履责业绩。但仅凭人所呈报的履责报告这种一面之词,委托人会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因此对履责报告进行审查就成为必要。早期的这种审查工作主要是由委托人自己或由其授权的认为最亲近可靠的人来完成的。随着业务和受托责任内容的日趋复杂,用以表明人业绩的履责报告特别是财务会计报表也越来越复杂。而委托人往往并不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由于受到个人禀赋以及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委托人要想事必躬亲地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已不可能。因此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与委托人和人都没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独立的第三人,对人的履责业绩进行审查,以保证对履责业绩的审查评价客观公正就成为必然。这样便产生了审计。
(二)公共受托财务责任是现代政府财务审计的动因
当公民一旦成为政府的纳税人,纳税人与政府就发生了分离,形成了委托———关系。政府有责任在具体规定的质量、成本以及时间范围内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有责任依法使用资金并定期就资金去向和资金使用效果等问题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众及各利益相关主体公开信息。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以解除上述受托责任,但由于政府行为的复杂性和财务报告的专业性,这样就需要审计机关这个专职监督机构来审查,并公布大家都看得懂的结果,这样就产生了政府财务审计。
(三)政府绩效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公共管理责任的监督和评价
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人的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和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重新认定、重新判定受托责任的过程。政府绩效审计的本质是作为委托者的利益代表对人—政府机构的受托公共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的再认定、再监督,并据此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改善委托人和人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趋势
绩效审计是财务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走向深化的必由之路,它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并伴随其发展而发展。探讨其发展趋势,对于认清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认识、掌握和运用审计规律,不断提高审计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审计主体上,逐步形成国家审计为主,其他审计为辅的格局。由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地位,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强制性的审计监督较为适宜。但是,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活动的日趋复杂和单位数量众多、涉及面广、分工越来越细等因素影响,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补充作用,从而发挥审计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起强有力的审计监督网络体系。
2、在审计目标上,绩效审计将由评价、反映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绩效为主,扩大到帮助被审计单位查找管理漏洞、防止损失浪费、挖掘工作潜力、改进管理等方面,促进其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使其达到管理活动的全面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规模膨胀。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利、酬金经营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员必然千方百计地扩大政府机构,争取更多的职能和预算。这就在两方面要求行政审批的加强:第一,膨胀的政府规模需要更多的行政开支,在现有“吃饭财政”的状况下,财政难以满足政府机构膨胀的要求,导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迫使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构审批收费。第二,扩大政府规模必然要求为新增加的公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扩充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是“因人设事”的简便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规模持续膨胀,从1979年的505万人增长至2001年的1104万人,在国有单位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对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较大刚性压力。
3.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如果说审批收费还是政府官员以合法的理由获取个人利益,那么“设租”就是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了。寻租理论中的租金是指一种由政府官员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就像利润的存在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在许多领域制造了垄断租金(即“设租”),而那些企图进入这些产业获取垄断租金的人会通过游说、贿赂、雇佣官员的亲属等方式去讨好、接近官员,以便通过行政审批获取租金。在这里,行政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政府岗位则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肥缺和争夺对象。这同样使行政审批制度形成长期持续的刚性。
可见,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的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审批的这种性质,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我国的行政审批缺席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某产业制造了障碍;而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却是要取消或削弱进入障碍。当然,在西方管制理论中也有关于利用进入限制来防止新企业的“过度进入”而引起“过度竞争”的讨论,但这种讨论的目的同样也是要弄清“过度进入”是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企图控制市场机制的精神实质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逆向选择效应
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阻碍了企业的产业进入,这种阻碍是通过逆向选择实现的。政府行政审批制的逆向选择效应,与常规的逆向选择有区别。常规的逆向选择,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信息劣势方对信息优势方采取一个武断的评价标准,低于此标准即停止交易;这使得高于此标准的信息优势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从而形成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而对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即使政府审批部门与申请进入市场的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同样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为寻求审批收费、租金等自身利益,无论政企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必须为企业制定一个武断的审批标准,以便从企业那里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这就将产生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下面我们利用信息经济学根据具体说明这一问题。
假定存在欲进入市场A的企业i,它预期进入市场后将获得利润R;但如果企业i选择进入其他市场,可获得平均利润S,即企业i进入市场A的机会成本是S。假定S是一个常数且R>S,即企业i进入市场A后将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一假定意味着,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市场A的进入管制,使市场A出现了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租金R—S,吸引新企业进入该市场。但企图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未必就能够得到垄断租金R—S,因为企业i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这种行政审批将使企业i的成本增加W个单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审批机构的收费;因行政审批而耗费的时间;寻租过程中的成本。由于这些成本纯粹是在进入过程中遭遇行政审批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进入成本。政府审批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选择一个符合自己收益的审批标准,这个标准将使企业i付出进入成本W。在这种情况下,企业i是否选择进入市场A,将取决于R—S是否大于W,即进入市场后获得的垄断租金是否足以抵偿进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不进入;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进入。
不过,除上述垄断租金、机会成本和进入成本因素外,企业i是否进入市场A,还需要考虑企业进入市场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过低,则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垄断租金甚至亏损,它还是要选择不进入。而成功的概率则与企业的预期收益R有关,因为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是,高收益的项目蕴含着高风险(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业i存在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投资项目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项目产生收益
从(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越高,企业i的进入成本越高,则企业i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政府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企业要进入市场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审批收费和寻租成本,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租金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只有低收益项目的企业,随着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将因为不合算而逐渐被淘汰出局,放弃进入市场的尝试。但在市场经济中,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和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实际效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低风险企业选择不进入市场,而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企业选择进入市场,从而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将因此而逐步下降。这就是的形成机制。可见,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在这里导致了“高风险的企业驱逐低风险的企业”,因此具有逆向选择效应。在这种体制下,优质企业有可能因为进入成本过高而不愿再与审批部门纠缠,放弃进入市场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劣质企业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继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关”。显然,政府行政审批制的这种效应,在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的同时,也使进入市场的企业的质量发生了下降。从长期来看,这是极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要解决企业产业准入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审批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目前的行政审批制不仅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在制造市场失灵,亟需通过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转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蓝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审批制长期持续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经验不现实。目前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需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
1.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据施蒂格勒对美国管制收费的研究,1969年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等基本不收费,其他管制机构的收费也很低,仅占总开支的0.022%—0.229%不等。这些费用只能弥补一些变动成本和手续费,政府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这种利益结构足以保证官员不把审批收费作为“创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利益结构的改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不能与审批收费挂钩。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大大消除审批项目的冲动。这就要求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2.缩减政府规模。如果政府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开支就难以满足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设事”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如果仅仅取消审批事项,而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相应调整,行政审批制早晚会卷土重来。所以,缩减政府规模也是改革行政审批制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困难是事业单位规模、人员膨胀,占用的财政开支过多,使财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能力。这就形成了一个链条:要改革行政审批制,需要缩减政府规模,而后者又要求缩减事业单位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前述广州市的审批项目改革就是例证。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审批制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审批,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审批项目的扩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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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尝试和成效,为开展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其中,环境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开辟的新领域。环境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履行环境责任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效率性、经济性等进行的审查、监控和鉴证活动。通过环境审计,能更好地揭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无效、低效行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承担环境责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审计的迅猛发展,对于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理论界、实务界、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在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各种类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标准、准则等已在不同范围内得到执行和采用。
一、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制定概况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的企业开始进行内部环境审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完善了环境法规,强化了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审计准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环境审计业务。
1992年,英国标准协会(theBritishStandards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个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欧盟(EuropeanUnion)则于1993年了另一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及审核体系(EMAS)。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并分别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以及《环境审计与常规审计》,其中《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对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措施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系列主要包括: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三个部分。该标准是目前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荷兰、加拿大、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都在积极开展环境审计,探索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总体来看,目前国际上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相关的标准(准则)也相对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和ISO制定的与环境审计方面有关的三个标准均表现出较强的操作性。而我国在对环境审计准则研究上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统化,迄今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框架,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国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环境审计体系的重要基础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与环境有关的会计准则共同起到贯彻环保法规的作用,而国家环保法规又是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在上述四个相关体系中,企业环境评价体系已显雏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但毕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国新颁布实施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环境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也已经零散地分布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中。然而,作为环保法规主要贯彻者的政府审计准则尚处于空白状态,这应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二)实现环境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前提条件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建设落后于环境审计实务的开展。具体来说,政府审计机构已经开展了多项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实践活动(如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在此期间也草拟过近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文件如《重点区域水环境审计规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终并未形成一个比较规范化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长期这样下去,极易使环境审计实务孤军深入,难以得到有效的基础支持。
(三)明确环境审计责任的重要途径
在环境审计中,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与环境审计责任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制定准则的方式,在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机构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环境审计发挥着对环境信息合力保证的作用,环境审计人员对这种保证要承担特定的审计责任,而不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申明书承担环境会计责任。同时,环境审计准则还需要规定解除环境审计责任的最低要求,规定环境审计人员违反准则后的法律责任。因此,环境审计准则既可以保护环境审计人员、解除其审计责任,又能够确定其应承担的环境审计责任。
(四)开展环境审计实务的客观需要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作为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环节,在环境审计运行体系中应起到巨大作用。环境问题正在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经济警察”的审计,有义务担当起治理环境的责任,而且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责任的界定、审计机关和公众的沟通,以及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否都有赖于健全、切实有效的环境审计准则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缺位,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审计人员在进行环境审计时无据可循,久而久之,不仅会增加环境工作的随意性、工作量与风险,同时也使环境审计不能深入开展。
(五)积极应对国际审计界的压力、提高我国审计机关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
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如荷兰、加拿大、美国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开展了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业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并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2001年(INTOSAI)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该指南对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我国最高审计机构作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一员,在国际审计界有着较为成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亦即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同时,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对于推动国际环境审计准则的改善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审计机关在国际审计组织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践是在环境会计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环境审计的对象、范围以及研究内容明显涵盖过小。所以,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应具有前瞻性,不仅要对目前进行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也要对目前没有进行而在将来会开展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环境审计的功能,并引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审计实践中。
(二)考虑到综合性与具体性
综合性是指在涉及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时,应综合考虑国家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共性,从而提出能兼顾三者的基本准则;具体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体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政府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个性,分别制定与三者有关的具体准则和职业规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讲,环境审计准则是用来联系环境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桥梁,它既是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成果,又是环境审计实践的直接指南,因此环境审计准则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状况、相关法规以及审计人员的现有素质等因素,再就是要考虑我国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投资、相关环境项目的特点。
(四)注意划分层次性
环境审计准则与其它基本审计准则体系是一样的,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笔者认为,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框架体系和要素体系两大部分,并且每个部分都有自己严密的层次性。从框架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该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职业规范指南三个部分;从要素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该包括审计主体要素、审计行为要素、审计报告要素和审计技术要素等。
(五)积极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体现中国特色二者相统一
为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间相互认可,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与其它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不少共同点,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应把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与国际标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四、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初步设想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是规范政府审计人员具体执业行为的技术性规范,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以国家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内容上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等。政府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政府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它是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的制定依据;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指对政府审计人员如何计划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从事专门环境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如图1所示,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层次有三:一是环境审计基本准则;二是环境审计具体准则,三是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其基本设计思路如下:
(一)分类制定政府环境审计准则
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环境财务审计准则、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和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等。不同业务的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均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三个层次。在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具体而言,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可以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方式颁布,这样既符合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组织形式,又可以使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具有针对性。
(二)优先制定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为主导,相关的理论、技术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和完善,而社会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发展则相对滞后;其次,由于环境审计标准和技术等条件的制约,我国环境审计实务目前主要以合规性审计和财务性审计为主要方式,较少涉及环境绩效审计。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对这些现存准则修订、补充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更好地指导环境审计工作。
(三)积极探索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环境绩效审计是政府环境审计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需要,我们可以先行考虑成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研究”的专家小组,以便进行各种设计与论证工作。其任务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基本准则的设计与制定问题;二是待条件成熟时,再系统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具体准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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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对节约资金、提高管理水平起到明显的作用。近些年,投资审计备受关注,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投资审计工作,但是政府的审计任务繁重而审计力量又不够,因此,各种有效的审计方法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开展极其有利。
1、重点抽查法
此种方法的审计重点是:单价高的或者工程量大的项目、有关的计费标准等。目前,政府在投资项目的结算中普遍存在高估冒算现象,“三超”现象比较严重,重点抽查可以发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并予以纠正,有效的节约了政府的财政资金。这种方法风险小、效果好、审计时间短。
例如,深圳某区的海关大厦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发现其投资较大,工程项目多,因此审计人员采用重点抽查进行了工程造价审计。经过排查,发现其天花进口矿棉板的报价80元/㎡,比市场同类高出好多,审计人员要求单位提供该海关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同时又实地进行直接查询,经过多方取证,在证据面前,有关单位终于同意按56元/㎡结算,为政府节省了大量的资金。
2、典型法
在造价审计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的项目中出现类似的问题,是工程结算的典型问题。
2.1虚列工程项目、涂改原始签证资料
有些单位在送审资料时私自涂改签证,虚列项目,试图蒙混过关。所以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检查核实每一份文件的真假。例如,某单位在某工程造价结算时,在资料中把土方改成石方,人为的把工程的造价抬高。
2.2增加工程
有的承包商中标得到工程后,故意增加工程签证来弥补损失,造成某些管理者为了利益乱签证、补签证,审计人员通过仔细审查,发现签证的工作量远远大于实际。例如,一些管理者土石方的签证中会用到“大约”等模糊字眼来计算,土方数据不经过计算和说明,其真实性就大打折扣。
2.3重复签证
现场的管理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素质不高,都会导致重复签证的产生。例如,某单位在进行潜水泵抽水台班的签证时,同时又签证了普通工人工日,多少技术工人等。潜水泵抽水台班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人工工日价格,如果审计人员不清楚这些的话,很容易被这些人钻了空子。
2.4变更项目不变通
变更增加的项目需要增加造价,但是减少了项目以后反而反复计算而不扣除。例如,有些单位的竣工图纸上只标了增加的项目,减少的项目不做标注;有的拿走送审文件中的不利自己的资料,试图骗取财政资金。
2.5私立奖励项目、乱发奖金
某些单位自己设立一些比如节约奖、组织奖、合格奖等奖励项目,通过检查,会发现这些奖项好多都属于变相的自我嘉奖,大都不属实,所以不应该计算入工程造价。例如,某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的质量要求等级为“合格”,但是同时又规定如果达到等级的话奖励10万元,工程建设达到合格是基本要求,本来就应该做到,所以设立这个奖项是变相的套取公共财政资金。
3、指标筛选法
该方法是通过常用配件、构件的材料指数和造价指数来审计。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分析项目的经济状况,找出误差相对较大的项目审计。比如标准的住宅楼或者厂房的建设,通过对建筑面积和钢筋的含量的具体分析,就能得出使用钢筋的大概数量。此方法发现问题迅速,审计效率高,但是必须要有相关的造价指数和工程指标。例如在对某个村镇的扶贫宿舍和厂房审计的时候,用此方法审计,发现厂房的造价成本较高,经查证,单位为了在固定资产登记的时候向银行贷到比较多的资金,所以把二次装修的造价并到一起,从而增加了成本。
4、分组法
在工程预算上,把一些工程量相近或者,有某种关系的一些项目编成一组,通过计算某个项目从而判断其他相类似的项目的工程量。例如楼面面积、装饰层、找平层、天棚抹灰、脚手架等可以编成一组,把楼面面积计算出,其他工程就能得到类似的量。分组法虽然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效率,但是对预算项目分组要耗费比较多的时间,对分组法实行成本效益的分析以后才考虑使用此种方法。
5、参照法
结算工程的时候,建筑材料的品种和价格差别大,很伤脑筋。所以,查阅价格表,并对之前的结论进行借鉴吸收,通过比较,得到正确的数据。例如,某个信号灯工程中所用到的设备控制器价格参照了之前审计结论的价格;一些交通设施的价格的制定就是参照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赔偿价格。使用参照法质量高、简单易操作,对建筑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等都适用。
1、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条款要严格把关
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索赔事件,在招标时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应该严谨,工程造价应该尽可能的明确,按照招标设计要求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以及造价,把结算时可能产生的矛盾降到最低。
2、严密审核合同
应关注招标环节与合同环节的衔接,合同语言应表述完整清晰,对于在结算过程中容易出现分歧和各类影响的问题在合同中要提前明确。
3、工程量需要定期申报审批
建筑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施工方工作量的申报有固定的时间,并不是自己随意控制的,过期付款顺延。
4、材料设备验收手续要完善
为了便于获得供应价格的优惠,也方便以后更好的开展维修保养工作,审核好的材料设备要办理核对验收手续,以确保和买卖一致。不同的施工单位要给出相同或相近的价格。
5、材料批价的审核制度要健全
核价单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申报厂家的产品能不能被使用,因此,材料的核价单不仅要精确,还要有统一的流程。
6、现场变更的技术审核要加强
现场变更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后期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等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7、现场签证的审核要加强
为了减少签证发生,对隐蔽工程的签证应该客观,隐蔽部位要标示清楚,项目和质量完成情况要标明,现场签证的数据要写清晰。签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目前大多数甲方在办理签证后,缺少验收手续,对于乙方在获得签证后是
否按签证要求去施工,则很少注意,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环节。例如,在地下室施工中,乙方常常以地下室容易渗透为理由,要求将基础部分素土回填改为3:7灰土回填,甲方在办理签证后,并没有很注意乙方是否按照规定来完成,结果乙方仅用少量石灰粉,用挖掘机洒几遍,用原土就回填了。8、竣工图纸要认真审核
为了不出现竣工后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严格把关竣工图纸,以便结算的精确以及后续维修管理的便捷。
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多,优缺点不一,学会正确的选择对提高审计工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和建设难度不一样,所以对审计方法进行选择时,要进行多方面考虑,做到科学使用。
参考文献: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独立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频繁发生审计失败案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南方保健”等,严重地威胁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以致整个独立审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提高和加强审计独立性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的本质是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和签证;而作为审计的实施者――审计师在其职业过程中要对其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我国,随着审计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虚假的信息,作为鉴证业务的审计师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恪守其应有的独立性准则,保证信息的质量;另一种是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违反独立性准则,产生低质量的信息报告,使审计市场的效率低下。所以,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市场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确保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质量的制度要求。而现代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权利的分离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问题的产生,并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此类现象呢?其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在审计师审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审计师要独善其身保持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压力、政治经济因素、审计收费、审计供需模式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审计任期的长短等。正是这些影响因素阻碍着我国审计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着审计独立性,所以市场经济对强化审计独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审计师要保持其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需要政府与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政府监管对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的发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中,审计师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户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导致了审计行业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服务产品长期供大于求,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降低审计收费标准,维持正常经营,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简单的说,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但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效果并不明显。这时政府就以“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保证整个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市场的失灵问题。因此,在监督和管理审计行业和审计师时,政府主要解决审计行业自身和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的着眼点在于保证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审计的目标,赋予独立审计应有的社会职能,制定审计行业的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审计预警机制,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都是政府监管在保证审计市场有效运行中的体现。此外,政府还应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减小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羁绊,从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适度的监管审计市场。不当的政府监管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恶性运行与发展,从而使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相反,有效的政府监管不仅可以约束审计独立性威胁,而且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审计需求。限制政府对独立审计的干涉行为,才能为审计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企业能够自由选择所需要的审计服务。因此,政府应该把握监管的程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第三,政府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首先,政府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举措,如执法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样具备“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程序。
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仅以市场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现实的,加强政府监管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必要选择。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场机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们对审计独立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因此,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监督的目的,避免过度监督。政府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适当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曾萍、蓝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场和政府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而我国的审计市场还不成熟,所以要对市场进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补充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所以,过度的政府监管不但不能改善审计市场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整个独立审计的失败。
2.保持“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多头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一个主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市场面临太多部门的监管,如财政部、工商部、税务部、审计部等。这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职能的设置上往往又出现重复和交叉,带来了没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这种行业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督对独立审计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3.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监管失灵。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政府监管也会出现失灵现象。首先,现代市场的经济情况纷繁复杂,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往往十分困难,且成本较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不当或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化等也会造成“监管失灵”。所以应该通过权利监管和机制制衡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监管的缺陷,以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侯迎新.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及治理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5.
[2]曾萍,蓝海林.审计独立性:市场选择和政府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
[3]李明辉.成本与审计师选择行为研究综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1.
[4]张玮华,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9,6.
政府审计是受人民委托对公共财产管理者承担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公共性等特点,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它对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权力制衡,健全民主与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所实施的审计。与政府审计相比,它具有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审查的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内部审计是现代组织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于防止、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错误与舞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健全我国审计体系,明确各种审计主体的责任,提高各种审计的效率,充分发挥各种审计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关系的探讨
政府审计机关应对公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大多数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例如美国《预算和审计法》就规定,GAO有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等非审计监督职责。《瑞典国家审计法》也规定,国家审计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才。”但是,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西方国家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且,近年来随着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发展和新公共管理的兴起,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职权都逐步转让给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只保留了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以强化公营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我国现行《审计法》规定,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对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放弃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职责。
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理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公营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又直接影响着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权益维护。作为公共财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享有权益的监控者,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在对公营单位进行有关审计时通过评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其质量,纠正其错误与不当做法,促进其提高工作质量,强化内部控制,保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放弃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的理由是:内部审计职业化是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而且内部审计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是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能够有社会和市场办的事要尽量让社会和市场去办,而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属于“私人领域”,不宜由政府部门干涉。因此,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应当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来进行。这样做,可以使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更专业、更权威、更有效率,可以统一不同性质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可以使政府审计机关专注于公共领域的外部审计监督。
至于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理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出发,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甚至可以进行直接领导。这与政府审计机关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审计机关仍然对国有单位内部审计进行基于所有权的指导和监督,就与政府审计机关的身份不符,因为政府审计机关不是国有单位的所有者或其代表。
二、政府审计应当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由于: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一致性等。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任何一种现代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包括内部审计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据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程序与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同时,针对内部控制特别是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为以后的外部审计提供更好的基础。此外,外部审计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成果和对下属单位审计的结果,以减少审计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新晨
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价。政府审计机关只有在审核评价认为内部审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工作成果比较可靠时,才能对内部审计成果进行利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也不能推卸政府审计责任和损害内部审计及其所在单位的声誉与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