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23:24:5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财政改革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解放思想是我们在思想和工作上永远保持蓬勃生机与活力的法宝,只有思想解放了,才能冲破僵化体制和陈旧观念的束缚,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开动脑筋,拓宽思路,放开手脚,努力进取。思想解放的程度,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力度。我区这些年来改革开放和经济事业发展,得益于思想解放;而我们与南方一些省市、与周边一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根子主要在于思想解放还不够,如何深刻领会解放思想的内涵,关键要把握五个环节。
一是解放思想,必须牢固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财政来源于经济,依赖于经济,解决财政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没有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政壮大就是一句空话。
二是解放思想,必须强化时间意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技术革命突飞猛进,可以说,地球越来越小,发展越来越快,慢走一步,差之千里;耽误一时,落后多年。时间的最大特点是一维性,时不我与,时不待我,时不再来。外地的经验告诉我们,谁在新一轮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升级中,争抢头班车,争上快车道,谁就抢得先机,赢得主动。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对于财政部门而言,更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运用财政杠杆调控,加大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分散支付”的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由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及其他政府收费部门都自行设有众多的收入过渡账户,因此,除了一些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大多数都要通过上述过渡账户;有的还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汇总到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缴入国库。
这样做的弊端之一是上级单位通过收入过渡账户“雁过拔毛”,截流财政资金的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另外,主管部门不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大量预算外资金沉淀在各部门账户上。财政部的资料显示,按现行的国库支付程序,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从财政拨到项目建设要经过7个环节,粮库建设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等也存在类似问题。
财政部的一份报告承认,长期以来,资金层层拨付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效率不高,财政可控制的现金流量也大为减少。
另外,当财政部门按月季度或按进度向预算单位拨款后,资金支出大权实际控制在预算单位手中,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
改革方案确定
中国着手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最早是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当时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纲要》中指出,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001年3月国务院公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2年,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在一个内部会议上详细阐述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他指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或者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据楼继伟在这次会上的归纳,中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五类账户集合组成:一是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账户,是账户体系的基础;
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同时约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四是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在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此类账户也可以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合并使用;
五是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专户。
从国家机关起步
实际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之日,就是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收入过渡性账户和支出账户消亡之时。财政部官员向《财经时报》描述了这样一个“流程”:财政资金支付要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也就是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将财政资金采取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商业银行每天与财政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中国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际上起步于2001年7月,当时由监察部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等共同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严查预算单位多头开户的情况;同时,为水利部、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6个中央部门开设了零余额账户,作为改革试点。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部分国家储备粮库的建设资金和部分省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也实行了财政直接拨付。
一个月后,财政部正式组建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内称“国库支付中心”,对外称“国库支付局”,
据财政部统计,截止2001年年底,6个中央试点部门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指标达172.23亿元,其中实行直接支付资金64.83亿元,财政授权支付资金105.4亿元;6个试点部门共有136个预算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部分项目实行直接支付改革试点。
到2002年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了23个中央部门,到年底试点单位已增加到40个左右。
地方试点
与中央政府部门同步,自2001年开始,安徽、四川,福建、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也开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
第一个步骤同样是“清理”,目标直指各地财政系统内部银行账户:一方面,将“社会保障”、“粮食风险基金”、“住房基金”、“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等必须保留的账户归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特设账户”内,取消其他业务处的所有银行账户;另一方面,清理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截至目前,仅辽宁已经清理各类银行账户27461个,撤销7480个。
另外,各省对行政单位和教育系统基本实现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据福建省统计,推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每年节省工资性支出数千万元。辽宁省绝大部分市县实行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去年全省直接支付人员经费达27.1亿元。
多数试点地区建立了省、市、县等不同级别的会计核算中心,取消市及各区、县下属行政单位的银行账户和出纳岗位,把政府直属各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强化对工资发放、经费报销以及福利分配等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实现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特别是预算外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目前,浙江省和下辖的9个市及65个县(市、区)建立了会计核算中心。
“集权”“分权”:变革的主线
虽然只是试点,革除原有弊端的效果已初步显现。
财政部官员告诉《财经时报》,改革后,试点单位应支未支的资金不再沉淀在预算单位账上,而是保留在国库。业内专家指出,这一变化将对国债,特别是短期国债的发行管理产生很大影响。在分散支付的制度下,财政资金都拨到预算单位账户上;而国库只要没有资金,财政就会不断地发债。因此,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将带来国债管理的变革。
另一个重大成效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遏制诸如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问题,原因是预算单位的账户是零余额账户,资金要按预算的用途支用,并在支付时受到银行网络信息系统的监控。
为解决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的信息记录、监控、反馈的问题,财政部成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小组,开发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管理系统、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管理系统。财政部官员透露,通过这个系统,任何地方的任何一笔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都会一目了然,资金支付的效率也大大提高。
财政部官员向《财经时报》透露,中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在2003年“全面推行”。他指出,就财政体制改革而言,财政资金管理的“集权”和“分权”是变革的主线。从表面看,财政资金管理改革更多的是突破技术性问题,不过在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正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这一技术的实现来完成制度上的变革的。而伴随着这一系统,财政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将获得突破。
名词解释
财政直接支付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专向性,有可能构成可诉补贴。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木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我们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调控作用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大规模增加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增加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二、调整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思路
根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
1.取消出口补贴。根据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到加入时为止,将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观出口义务而给予。这就意味着财政必须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或通过税收形式的间接补贴。这种针对出口的补贴在当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主要指政府视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补贴、贴息和奖励。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1998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对水泥、冻鸡、罐头、服装、水产品等出口商品进行贴息;河北省出台的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政策,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政策,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政策,对一般贸易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收汇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政策。
(2)取消针对出口的间接补贴。主要指根据企业的出口情况,用税收政策即减免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种间接补贴。例如,经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政策法规仍有出口实绩的补贴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取消进口替代方面的补贴。根据《中国加入WTOI作组报告书》第168段,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当前我国存在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投入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起,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0年1月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免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规则,防止国外企业对我国提出反补贴,要在过渡期内取消。
3.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政策将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目前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1048万吨,每吨补贴378元。
(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利用一些WTO允许的补贴,合理支持本国工商业。有操作性的可诉补贴有: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对于可诉补贴的运用关键是要把握好补贴的范围和“度”,避免对我国出口产品。
当前在可诉补贴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补贴。加入WTO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R&D补贴条款将对我国的科技支出产生较大冲击。我国多数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阶段,将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不可的补贴条款或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必须对我国科技支出结构进行调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在商业性R&D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不能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R&D活动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62.5%;当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间的为62.5%)时,也就成为可补贴。
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支出状况,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具有明显的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作用,属于禁止的补贴或可的补贴范围,加入WTO后,必须对超出不可条款范围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
1.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由于目前我国人均收入与西部收入的差距已达到“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政策。如税收优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经济的发展。
2.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恶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当今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体现在:土地退化,森林环境功能减弱,水资源危机,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等,这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环境问题不解决,产品出口将越来越困难。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二、我国税收体制的现存缺陷
(一)体制上的缺陷
从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来分析,得知政府收入体系中未包含非税收收入,也未在该体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拥有协调和解决社会分配的能力,存在设计缺陷的是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无法促进技术创新。在如今,国营企业的收入还未包含在财政收入中,导致如今各个政府无法呈现出正的金字塔的形式,财政收入呈现出往高处聚集,财力无法协调分配。分税体制中,由于受到中央和地方的不科学规划的影响,使得一些税种没有明确的定位,没有进行深入改革,无法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度。
(二)政府的职能和支出存在矛盾
地方政府在处理财政收入问题上面临严重的问题,各个区域表现出财力失衡的局面。但是,由于各个地方政府在职能以及财政问题的处理上无法随机应变,导致财力和职能无法相适应。布局不科学,未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转移支付制度分为一般性转移和专项性转移,在规模上有着极端的表现,同时各个政府在资金的安排,管理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如透明化程度低,不科学等缺陷,导致政府财政效率不高,权威性降低,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未优化预算管理体制
从现如今的税收体制变革来看,还未取得实质性成果,无法适应如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基于预算体制辐射范围较小,落后,财政预算没有得到政府财政工作的全范围覆盖,执行过程缺乏管理,财政预算审核只是形式,没有实际意义,导致该管理机制缺乏让大众信服的能力。
三、财政税收体制缺陷的根源
(一)管理者忽视体制的变革创新
从我国企业以及地方的目前形势来分析,可以直观看出存在的缺陷,导致这些缺陷的根源还是在于管理者在税收方面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政府角度来看,还未真正将财税管理体制真正施行,主观的认为税收都应该为国家所得,企业的经营收入会因为相关规定上交而下降,所以这些企业或者是地方管理者就会用尽一切手段来控制税收的支出,严重的还会有偷税漏税,虚假做账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探究其问题的根源,关键在于管理者忽视体制的变革工作,对违法行为眼不见为净,制约财政税收的监管机制的作用发挥,从而导致财政税收体质的变革无法变为现实。
(二)财政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缺少
在现代社会,各国行业之间为紧跟时代的发展就要求自己不断创新改革,在此背景下,相关的监督以及管理力度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首先,众多的地区将管理人员缩减,从而减少了对税收的监管范围和力度。比如取消了人员,费用使用不合理化于管理层次上,造成监管团队的工作者呈现出消极工作状态,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监管。其次,一些地区的管理者随心所欲使用手中的职权,忽视税收工作,错误认为税收工作只是国家的工作,和自己毫不相关,未引起充分的重视。甚至还有的管理人员,偷税漏税,虚假报账,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违法,也有的更是唆使相关工作人员一起来谋取私利,对于税收工作的顺利展开造成严重的干扰。所以,就目前财政税收体制缺陷的根源来看,关键在于监督和管理体机构的缺乏以及管理人员缺少严格的制约。
(三)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模糊
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收入和财政分税分配上的划分不科学规范,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以及税收体质的变革造成了影响,对我国政府在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控制上带来不利因素。我国政府未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职能划分模糊化,不同城乡之间收入和公共服务有着巨大的差距。某些地方政府在处理财政税收工作上带有主观色彩以及较低的工作效率,资金分配、财务管理等透明程度低等,造成了其无法和自身以及管理职能的要求相适应。
四、关于对该体制的革新的意见
(一)改革需要遵循“放权让利”的原则
传统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必须在基于我国如今面临的基本形势来展开探索活动,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和经验,不断地完善和优化税收体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良好的发展,关键在于经济体制的创新改革,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据就需要遵循“放权让利”的原则。在农村,要积极的推广度,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优化农业税的布局结构,逐渐稳定农副产品的价格稳定制度,降低农民的税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政府权利的使用规定在科学的范围之内,强化政府的吸引投资商投资的能力,提高生产的自由性,让地方政府可以在分配财务和利用职权方面具有灵活的自主性。当遵循以上的原则的时候,对于防止权责一致集中和国家在宏观市场调控政策的无阻碍执行具有关键作用。
(二)政府和财政职能二者要及时同步转换
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市场中中各安其职,解决和处理好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及带来的政策效应是财税体制的主要职能,有效地替换了传财税体制和市场格格不入的管理格局。政府要是实现从传统走向现代管理,这需政府符合角色和职能二者的转变要求,将宏观调控政策的作为政府管理微观活动的主要手段。实现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题,企业等打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良好的环境,在公共服务上提供有关的产品和具体的服务作为基本出发点。
(三)如何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市政府需要优化和完善的,这对于政府职能的合理运用产生关键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在实现扩宽预算范围的同时,创建相关的管理委员会以及部门,创建和优化社会监督体系,保证国家在未来的中长期发展过程中该机制可以和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家预算范围和复式预算体系应该分别实现扩大和完善的要求。对于后者的预算内容来说,要包含经常性,资本性等。要尽最大的努力让预算管理的框架中可以容纳政府的一切收支,从而产生对政府财政收在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的正面作用。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财政体制的转换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从而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财政本身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财政体制未能适时转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指导思想不明确、目标定位不明晰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构中国的财政体制,首先要确立一个恰当的目标。那么,中国财政体制的重构目标是什么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理念是“国家分配论”,国家是一个“大管家”,财政力求包揽一切。在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环境变化了,政府职能也变了,财政体制显然应该按照新的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重新构建。
综观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体制,尽管其形式多样,侧重点各异,但基本模式是相似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而进行政府收支活动的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共财政”。分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支实践面临的困难,不难得出结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走公共财政的道路。
正如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一样,公共财政也并非西方国家的专利品。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公共财政的道路。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因此,现实的选择只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公共财政理念,重新界定中国财政的职能范围,规范财政收支活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推进财政体制的创新,最终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
二、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目前政府正在执行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型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首先,政府在生产、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环境。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弱势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分职治事是指在按效率原则对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相应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
(2)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3)在市场失效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
(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调控各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区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入规模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
(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
(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
(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划分。
3.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战后的宪法中有一章是关于地方政府自治的内容,有关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用法律固定下来;除宪法外,日本地方财政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上的具体分工;日本地方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法律规定保证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随意改变事权责任和税收分享比例、经费分摊比例。同时,这些法律还能帮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对中央政府的信任。
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包括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在某些税种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具体措施有:
(1)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
(2)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3)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分享比例,中央政府因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4)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改革现行收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具体做法是:
(1)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
(2)通过把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
(3)通过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
(4)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现行分税制同时存在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
中国一向是采取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要求中央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
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地方“两税”的增长而增长;而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然也增长,但是有限。因此,不动存量而仅靠中央从增量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和力度有限,最终不可能实现既定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横向转移模式的设想。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中国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从当前看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1)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2)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然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而增加贫困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完全过渡到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3)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中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限于省际之间,省级行政区内不同地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十分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同样面临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从当前情况看,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尚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2)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的重要举措。
增强财政透明度还需要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3)敢于触动既得利益。
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进行尝试,为全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推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省、市均不再设立乡镇金库。因为,不同乡镇地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乡镇地区拥有的金融机构相对比较少,通常只有信用联社会在不同乡镇设置网点,其他商业银行很少会在乡镇设置营业网点。根据财政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一般对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建议参考县级改革模式,遵循“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开展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针对采用“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建议将每个乡镇看作是同县级预算单位,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由于乡镇金融机构数量较少,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很难参考县级改革模式实施改革。此外,因为当地金融机构不足,十分不利于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科学选择行。
2.缺乏细致的预算编制
现阶段,预算管理改革在不同乡镇的应用虽然越来越广泛,然而,预算编制工作仍然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支出标准也还不够统一,不利于提高预算执行力。目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已经对支出项目进行进一步细化,形成支出科目的类、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部门预算编制必须要尽快实现精细化。而乡镇工作相对比较特殊,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十分直接的关系,容易引发各种突发事件,造成部门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年内预算常常需要再次进行调整,无法对资金进行科学、有效的细化处理,不利于推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对策
1.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力度
随着乡镇财政国库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会计核算以及资金支付等均出现很大改变,面对这种变化,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乡镇账务人员技能培训,通过组织各种培训活动,给财务工作者提供更多学习机会,丰富其财务基础知识结构,提高其财务专业技能,使其熟练使用各种财务软件,掌握各种科学的财务处理技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乡镇财政国库改革工作可以持续、稳定进行。
2.完善监督审查工作
不同乡镇财政部门尤其是负责人必须度重视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将其纳入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乡镇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进一步取得乡镇领导的关注及支持,针对各级负责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要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各乡镇进行有效的工作监督。根据现实需要抽调相关科室人员,建立监督领导小组,深入基层,全面检查和监督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开展情况,挖掘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督促其进行纠正和改进,推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有效开展。
3.全面推进建设乡镇信息网络的速度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要求建立完善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促使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扩展到乡镇范围,保证县乡财政部门、银行以及清算银行三者能够实现有效联网,进而确保乡镇预算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以及资金清算等信息数据能够通过网络进行及时传输,同时提高县乡财政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率,有效促进财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推动乡镇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
4.促进预算编制准确性有效提高
不断加强预算编制工作,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行精细化改革,针对财务部门预算制度实行全面推广应用,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工作,保证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清晰度,促进预算工作科学性的提升,同时增加其可执行度,确保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能够有效推进。
5.选择合理科学的改革方法
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综合分析各个乡镇的管理水平以及实际发展状况,根据相关规范开展管理工作,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够为乡镇带来便利,根据乡镇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改革模式,提高改革效果。由于很多乡镇均未能设立金库,再加上当地的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建议将全部乡镇看做同县级财政一样的预算单位,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贯彻和执行。
6.根据政策要求规范相关操作
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乡财县(区)管”的原则,避免预算管理权出现改变,尽量保持资金所有权以及资金使用权处于原来的状态,防止财务审批权发生改变,同时不允许不同层级的财政监管责任出现变化。此外,针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统一设置,促进资金支付方式走向统一化。针对账户设置方面,乡镇仅需保留“村账乡代管”账户即可,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一律撤除,禁止乡镇财政单位以及预算单位自行另设资金账户。针对支付方式,乡镇财政资金根据先预算后支付的要求,统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针对不同支出项目,采用科学的支付方式。
另一面,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以土地廉价出让为手段的招商引资又可以带来地区经济扩张,从而带动预算内的税源增加。因此,与土地相关的收费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各部门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途径。
平新乔(2007)在对8省8县3个市的调查访谈中发现,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收费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土地部门的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管理费、业务费、登报费、房屋拆迁费、折抵指标费、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二是财政部门的收费,如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三是其他部门收费,如农业、房产、水利、交通、邮电、文物、人防、林业等部门。它们将收取从土地征用到土地出让过程中与之搭得上边的相关费用。这些收费十分庞杂,透明度低,难以查清,但数额不菲。
据经济媒体提供的资料,2001-2003年我国土地出让合计9100多亿,约占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人的35%.2004年“8.31大限”使土地有偿出让进一步市场化。当年全国出让的价款更达5894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收人的47%,2005年我国执行收紧地根政策,出让金收入占比虽有所下降,但总额仍有5505亿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2006年出让金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预计全年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可能将突破50%,事实上,北京、广州、深圳等房地产热点区域的土地出让金上半年的收人就已超过全年的总额。
平新乔(2007)根据各地区地方政府批租土地的面积数、各地区的土地价格以及估计出来的实际收入系数得出自己的估计。2004年,全国地方政府手中大约有6150.55亿元左右的“土地财政收人”。这个数字,是2004年全国预算外收人4699.18亿元的1.3倍。这个计算结果与《21世纪经济报道》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总数大体一致。
为了说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相对规模,我们可以比较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其他项目收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约20%,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为30367.17亿元。这个数字,是当年中国中央政府财政支出7894.08亿元的3.85倍,是2004年中国GDP总额136875.9亿元(调整前数字)的22.19%.即使按调整后2004年的GDP数字计算(调整后的2004年中国GDP为159575.3亿元),地方财政占当年GDP的比重也达到了19%.
二、土地出让金支付制度改变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们首先分析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支付转向年金制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我国当前一年期、三年期以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是4.14%,5.40%和5.8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7.83%.我们在折中之后选择6.5%作为贴现率。
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按照6.5%的折现率均匀分配到后续的70年,根据计算可以得知,每年的土地租金为一次性支出总额的大约1/16,即为原来土地收入的6.25%.当然,我们可以对折现期限进行调整。2如果保持贴现率不变,将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摊到10,20,30年,则相应的年租金分别为原来总额的13.06%,8.53%,7.19%.可见土地批租支付方式的改革对政府的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影响极大。实际上,将土地出让金的一次性支付改成在70年的时间内收取土地租金,过度细化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流。尽管这样的做法克服了先前的种种弊端,降低了土地成本和投资门槛,地方政府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全部土地出让金,从而降低了地方政府过度批地的激励,也使得地方政府拼命上工业项目的过高热情得以降温。对于居民来说,地价的下降带动房价相应下降,购买或使用住房的门槛就会降低,有利于居民购房和就业。但这也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不利于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我们可以将土地出让金的分摊期限减少,再设定一个合理的首付比例。
如果我们将贴现率定为6.25%,设定分摊期限为10年,假设土地出让的首付分别为30%和50%,这样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取得原先收入的38.7%和56.5%.按照当前公认的地价占房价30%的说法,在仅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土地成本的下降导致房价下降的比例分别为18.39%和13.05%.我们在这里的重点并不是比较那种土地出让金方式更为恰当,我们需要测度的是地方财政缺口。所以,我们不妨假定以30%的首付,并在十年内支付租金。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的当期收入减少61.3%.
按照平新乔的估计,地方财政支出占年度GDP的19%左右,其中20%来自土地出让金收入。2007年我国GDP总量为246619亿元,那么地方财政支出为46857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达到9300亿元,这样由于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的改革,使得当期收入减少了5700亿元。
三、物业税的估算
物业税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税源。上面的分析反映了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的改变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当期收入,相当于做了一个减法;而开征物业税对政府而言是加法。下面对这个加法的规模做出估算。我们在这里按照当前其他国家物业税在国内的比重进行横向比较,然后预测其规模。
从OECD国家的数据来看,物业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长期以来保持在1.9%左右。物业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65年-1985年有逐渐走低的态势,其后有所回升,近年来保持5.5%的比重。
2007年,我国GDP总量为246619亿元,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45612.99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9%.如果分别按照1.9%和5.5%的比重计算,我国2007的物业税收入将分别为4685.76亿元和2508.71亿元。两者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原因在于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小,而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偏高。另外,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居民财富中以房地产为形式的比例越来越高,物业税的增长与GDP的相关性更强,并且OECD国家物业税占GDP的比重非常稳定,所以我们选择物业税收入为GDP的1.9%作为估算值,即认为2007年的物业税收入的横向估计值为4685.76亿元。
于是,我们得到了土地出让金减少和开征物业税给地方政府收入带来的总效应:在2007年,即改革的第一个年度,地方财政缺口约为10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13%.
从基层财政国库改革试点的系统设置流程不难看出,推行国库集中收付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全部取消预算单位原有的收支过渡账户,目的是让所有的财政性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性支出均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提供者,资金实现“收入直缴,支出直付”,改革的重点是账户体系。其必要性有三:
(一)原体制下账户的设置比较杂乱
虽然这几年通过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收支两条线等形式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一方面各征收机关及收费部门,都自行设立了为数众多的收入过渡户收缴收入;另一方面,预算单位也都在各商业银行设置账户接受财政拨款,并从这些账户上进行开支活动,这种资金分散收付的局面,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在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政府实际可调控的资金很少,直接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财政性资金难以严格监督
在收入收缴过程中,除了少数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外,绝大多数都通过收入过渡户收缴资金,还有的要按上下隶属关系层层汇缴后再由主管部门上缴国库,而主管部门通过收入过渡户截留收费资金的现象仍然存在,有部分预算外资金在各征收单位账外循环。这种财政性资金脱离财政监督的模式,必然导致财政收支信息的严重失实,不能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数据,而预算外资金掌握在征收部门手中,如果不按公共财政原则支出,财政部门是很难发现的。
(三)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容易形成漏洞
过去是在年度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就按月或按进度向预算单位拨付资金,虽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财政监督有所增强,大部分项目资金也能专款专用,但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层层转拨容易造成资金的中途时间损耗,也很容易改变资金的本来用途,直接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非法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甚至诱发腐败提供便利条件。
所以改革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预算管理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要求。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效果分析
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传统预算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也是对财政收支管理的一次创新。这项改革关系到各级财政预算执行能否规范,同时也必将带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理财观念和理财方式的更新。那么,财政国库改革后究竟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
一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改变了过去多头开户为国库单一账户,将以前的资金分散收付转变为国库集中收付,统筹了预算内外财力,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在收支过程中的合理配比,促进了预算编制的统一,规范了预算收支执行,强化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法理财的观念。
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各项财政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实现直接支付,改变了以前收入层层汇集、支出层层转拨、收支资金流经环节多的局面,强化了预算执行中的财政监管职能。
三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所有财政性收支均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改变过去资金分散存放在单位管理为国库集中管理,有利于政府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增强了政府预算执行的可控性。同时,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通过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传递信息,克服了以往财政性资金运行信息迟缓、透明度不高的弊端,新的国库集中收付系统流程为财政收支提供了及时、真实、可靠的反馈信息,为预算编制和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提供相对准确的决策依据。四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内部实行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能的分工,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实行出纳与会计分开,从根本上改变了预算资金的管理方式和预算执行方式,使预算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这一层面讲,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行之有效的手段。
三、改革进程中需重视和加强的工作
随着支付业务量的逐步增加和支付范围的扩大,国库集中收付在操作过程中也渐渐凸现出其不容忽视的一面,这也正是我们今后工作应该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流程培训是基础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改革的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对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微机熟练程度要求高,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整个工程涉及到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人民银行、收款人等多个单位或个人,而自推行这项改革以来,从上到下缺乏系统的、规范的、专业的培训,特别是在基层财政,下设二、三级单位或基层站(所),管理预算职能延伸面宽、收入支出、往来款项、代扣代缴资金业务频繁的部门,在国库集中收付这个绝对程序化的系统中,对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茫然无措,没有可以借鉴的完整模式。同时,新的国库收付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了单位过去现金收支的随意性,使单位用钱与过去相比显得“不方便”,对改革带来的这种规范化要求短时期内不适应,特别是现在正处于改革的过渡期,银行、财政、单位等各环节的业务衔接还不是十分到位,软件也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再加上预算单位不理解改革而产生的抵触情绪,不免引起部分单位的反感。那么,作为占改革主导地位的财政部门,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整个国库系统业务人员及预算单位业务人员进行进一步培训显得十分重要。一是从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出发,改变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认识观念,使之从传统的模式中蜕变出来,能够理解并接纳改革所带来的业务变化;二是对系统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指导,搞好跟踪服务,使经办人员能熟练地掌握系统软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之尽快在改革的大环境中进入角色,为国库集中收付的顺利推进奠定人才和技术的基础。
(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部门预算是关键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预算执行的过程,预算执行必须以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为基础。基层财政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自有财力有限,预算单位之间因职能、人员、财力等因素的差异,所列支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在具体操作中就应该遵循定项目、定额度、定标准的编制要求,最大限度地平衡单位之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预算计划执行中,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要求严格按部门预算为依据,只有部门预算细化到每笔支出项目,单位才能按月报出相对准确的用款计划,财政才有按部门预算编制审定计划的可行性,最终达到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吻合。
2我国目前财政税收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2.1预算管理体制存在很多不足
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其各部分改革的进程存在着相应差距。与收支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税收体系和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相比,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相当程度上的滞后性。虽然目前我国在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取得了相应发展,但预算体制覆盖范围小,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的问题仍没有解决。一方面,财政预算无法完全被政府财政收支工作涵盖;另一方面,内部约束无法成立,财政预算管理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使得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得不到解决。
2.2财政税收体系和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存在局限性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政府收入体系并不十分完善,而财政税收体制结构也存在相应不足。根据目前各级政府收入分配情况来看,大致呈现“向上集中”的趋势,地方政府与中央收入划分的缺陷,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宏观调控的实现。同时,目前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并不完善,其结构也不合理。地方税收受中央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大,导致其稳定性较低,且地方税收入的规模也相对较小。
2.3民主管理不够完善
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中的一项核心任务。这一制度的关键内容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但目前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部分单位和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虽然在我国许多地方和单位都成立了民主理财的领导小组,但其成员很多都是由领导指定的,并不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根本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
3加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决策
3.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税收体制
财政体制改革应与各级政府的事权相对应,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明确各级政府层级的前提下,必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首先,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讲,要使各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支出比重变得合理化,就应适当地增加省级政府和中央的直接支出责任,达到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支出责任的目的。其次,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应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科学合理地提高中央政府的收入比重。
3.2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体制
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体系,关键在于将财政预算方案的执行与预算的编制进行有效分离,有效地预算和规划好国家的长远发展目标,协调好短期预算规划与中长期预算规划,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财政预算体制。逐步调整和扩大预算范围,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要想建立完善的预算体制,还必须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预算和社会资本预算等方面的内容,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纳入各级政府部门所涉及的财政税收活动,以达到保证财政预算,真实反映政府部门的实际财政税收的收支状况的目的。
3.3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分级分权财政体制
要想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方面应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合理搭配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处理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另一方面,还应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造合理公平的资金分配体系。建立分级分权财政体制对推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之前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加大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和直接支出,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压力;规范管理地方政府的支出,给予适当的财政权力,控制好财政自由。
一、当前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支农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金融机构直接承担部分财政支农职能。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金融职能相互交织,财政支配金融,金融充当“第二财政”,扮演着财政的出纳角色。近年来,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基本构建起了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部分商业银行承担的财政性职能相应移交给了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演变成沟通财政与金融支农合作的主要桥梁。以广饶县为例,该县1994年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除保留小额农户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政策性业务,原承担的粮棉油贷款购销等政策性贷款业务均划转至农发行。支农再贷款?
(二)财政部门透过对相关“三农”经济主体的贷款贴息。为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幅射带动能力,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额扶贫贷款等提供了部分利息补贴,以减轻农业企业财务负担,促进了金融部门对农业贷款投放的刺激性。据调查,2000年以来,东营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2003年,广饶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县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
(三)财政部门出台鼓励金融支农有关优惠政策。为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财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出台了减免三年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承诺分红补贴等优惠政策。据调查,东营市政府为促进县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利津、垦利两县农村信用社的股东承诺,如信用社2年内达不到分红比例,市财政将予股东补贴;并在政府权限范围内,尽量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费。全市涉农资金和业务全部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所有农口部门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账户,各级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农村信用社,乡镇的国库、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行政收费由农村信用社,县、乡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由农村信用社,县级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在农村信用社。研究制定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的具体意见。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和协调农村信用社购买的企业债券、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由县、乡政府负责限期收回;对公职人员的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的手段收回;采取以优质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多种方式,帮助清收不良贷款。
(四)人民银行助推,政府部门主导,积极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2005年初,周小川行长多次在重要场合论述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面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各级人民银行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取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据调查,2005年,广饶县委、县政府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县任组长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县委、县政府的考核,加大了督查力度。开展了“金融生态示范县”创建活动,出台了《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研究设计了“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具体指标体系,制定了《“金融生态示范县”评价标准》,形成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规范化机制。截至2005年底,全县已命名“文明信用乡镇”21个,“文明信用村”684个,“文明信用企业”61个,“文明信用户”9.9户,“文明信用工商户”2333个,2006年力争全市60%以上的村镇、农户达到文明信用标准。
二、当前合作方式中的不足
2003年以来,广饶县向“三农”累计投入财政资金69亿元,投入信贷资金85亿元。财政投入和信贷投入的不断扩大,有力的促进了该县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了农民收入。目前广饶县已形成以凯银集团、驰中集团、华誉集团为首的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据统计,200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820元,同比增长14.7%。2001年-2005年,广饶县农民收入年均增长10.1%。收入结构中,纯粹来自农林牧渔的增幅仅为5.93%,非农产业纯收入增幅高达92.45%。
(一)财政金融支持重点“不到位”与“越位”并存。近年来,为发展农村经济,地方财政不断扩大了支农资金投入,市本级财政支农支出以20%的速度递增。据调查,近四年来,我市投向“三农”的资金达50.7亿元,2003年市级财政用于扶持“三农”的资金3.8亿元,2004年达到了4.6亿元,分别占这两个年度市级财政支出的28.4%和29.6%。但是,地方财政支出在制度安排上一直向城市倾斜的格局没有改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应由财政供给经费的公共产品,财政投入的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供水设施及环境治理等社会公益性的投入相对较少。调查中,我们设计的“当前财政和金融对当地经济的支持哪个更大一些”中,有7/8回答金融支持力度更大。
(二)支农项目管理部门庞杂,投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由于各部门职责定位不清,没能有效地建立起责、权、利相匹配的财政支农激励和约束机制。既有争项目、争资金形成的投资越位现象,也存在互相推诿导致的投资额缺位现象。因此,项目和资金多头管理,留下不少弊端:一方面,由于支农项目涉及的部门众多,部分项目交叉,有些地方出现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实施的情况。
(三)财权与事权分离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得乡镇、村委成为财务空壳,不能成为有效承贷载体。城乡财税体制改革形成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造成越是基层政府财权越小、事权越大。但另一方面,资金链条长,管理困难。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采取的是分级配套、层层下达、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做法,有些专项资金从上级财政下拨到实际使用,经过多个环节。资金在途时间长,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又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一个项目,分级配套,每个级次都要考察论证,都要进行检查验收,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县级财政配套能力弱。停收乡村公益事业金,使农民人均每年减少税赋100多元。2004年降低农业税率2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减负58元,今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由此所减少的乡镇及村级收入全部由市财政转移支付。
四)财政补贴在流通领域消耗太多,轻生产领域。农发行贷款目前还仅局限在粮棉流通领域,虽然对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棉难”问题,稳定粮棉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的补贴基本在流通领域消耗,因此农民直接受益有限。
(五)政策性与商业性关系模糊。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是当前信用社经营中的基本格局,也是改革的基本矛盾。信用社肩负金融支持“三农”的职责,这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另一方面,信用社又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商业企业。并且,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进展,商业性业务的比重日益上升。由于当前信用社存在强烈的政策性,以至于它还不可能摆脱行政桎梏而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
(六)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供给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财政支农管理的领域和事务不能随农村城市化的加快而及时调整,造成很多部门和单位仍在占用财政支农资金,而应由财政资金供给的领域和事务却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随着广饶县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三产”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县级农业服务机构仍然过多,职能没有进行较大调整,是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的主要原因。如:农口设有畜牧、农业、水产、农机等几个服务中心,各中心仍然是全套配置,各中心资源分散,不能整合,存在浪费现象。如:2002年财政安排几个中心事业发展经费各100万元,从财政检查的情况看,各中心事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建议
一方面,贫困地区公共财政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建立;另一方面,将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支农的工具,进一步扭曲了农村的金融体制。分析表明,只有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制。(谢平,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
第一,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是通过农村公共财政直接投资以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提高农村的技术水平和对一些经济行为给予补助。二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目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只有城市干部职工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状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居民生活补助和救助、基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支出,还包括对农户个体生产及合作组织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