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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就必须加强森林的培育,而培育方式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就要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确定合理的采伐强度和有效的更新方式。
1.实施分类经营
由于生存条件的限制,我们的森林经营,主观上仍然是以生产木材为主,但在木材生产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兼顾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的采伐方式必须贯彻因林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把森林划分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同时还要根据林相情况、林地状况、立地条件,详细地调查林分的各项因子,依照分类类型确定森林培育的各种抚育采伐更新方式,使采伐方式与森林经营目的和生态效能相适应。如重点防护林的经营目的就是以发挥其各种生态效能和防护效益为主,因此绝不可以进行皆伐,只可以进行一些更新性质的采伐。对其中的成过熟木,采取卫生伐,必须以采伐成、过熟木、病腐木、枯立木及被压木为主,解放优势树种。对幼、中龄林采取抚育伐的作业方式。尤其是人工林在给以培育时,应在保留好目的树种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留天然树种,以利于形成针、阔混交林,加速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生态效能和防护若能。而对一般公益林中的中、近熟林,特别是人工林,采伐方式应以大强度的抚育为主,伐除40%左右的非目的树种,伐后进行林冠下更新造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使其形成复层异龄林,以得充分发挥不同林分类型的综合生态效能。
而对于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则可采取灵活多样的采伐方式,伐后通过更新速生树种,加大培育投入,改变林分类型,进而改善林分结构,缩短经营周期,尽早地向社会提供高产出、高质量的商品材。在向社会提供大量的商品材同时,经营单位还可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了经济的支持,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生态林建设的发展。
2.合理的确定采伐强度
采伐强度的大小不但可以调节森林的生态环境,而且对森林内的幼苗、幼树及保留木的生长发育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因为采伐强度的变化使林木的生长环境发生了变化,林木的营养空间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合理的抚育伐强度,使林木的光照面积及根系吸收水分和营养的面积相对增加,与之相关的光合作用、蒸腾作用也就相对加强,这样也就进一步加速了林木的生长,促进其提早成林,尽早地发挥其生态效能。反之,若采伐强度确定的不合适,则会造成林木的营养空间不足,光照条件差,光合作用低,导致营养物质缺乏,影响其生长;或者营养空间过大,光照过强,则叶绿素遭到破坏,致使林木枯死。因此,依据分类类型、林种、林分类型、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等因子的不同,在伐区调查设计时,要根据林分结构、立木的公顷蓄积量、生长状况、平均胸径、平均高、郁闭度等因子,本着采伐量不大于林木生长量的原则,在充分维持好生态平衡的前提下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采伐强度和合理的采伐量。
3.采取正确的集材方式
在森林的抚育伐作业生产中,采取什么样的集材方式,是保护生态和环境致关重要的生产作业方式,它不仅对伐后迹地的天然更新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保留木及林冠下幼苗、幼树及林冠下的人工更新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它对森林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林地生产力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选取皆伐作业方式的小班应尽可量采用畜力集材,通过木材在迹地上的拖拽,可以增加天然下种与地表的接触面积,从而加大天然更新频度,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4.合理的确定更新方式
4.1采伐迹地清理
采伐迹地的清理是进行更新前的准备工作,经过伐木、打枝、造材、集材的山场还有大量的采伐剩余物,其中包括:枯立木、造材截头、梢头及枝桠,它们留在山场上不仅不利于以后的作业生产,而且还会影响森林的更新及幼苗、幼树的生长,同时这也为森林病虫害繁衍提供了便利条件,还容易引起森林火灾。所有这些,都对森林的生态和防护效能形成了隐患。因此,采伐结束后,必须对采伐剩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将它们按照一定的规格、方向进行堆积处理。根据我们多年的生产经验,最适合并且有利于促进森林更新和保护森林植被、提高森林生态效能的清理方法就是带状、横山岗堆积,带宽1米,高1米,带间距可根据造林树种的株行距来确定,或20米,或30米,枝桠梢头木等紧密堆积。带状堆积法不仅用工少,操作简单,作业规范,剩余物自然腐烂,还可以长期向林地输送肥力,利于森林更新,能促进森林生长。
4.2森林更新
根据天然林保护工程及生态效益补助工程的要求和各地森林立地条件,对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的更新方式主要有:
天然更新,一个作业小班能否进行天然更新,主要取决于伐前的林分类型及附近是否有天然下种能力的母树或母根。具体地说,伐前林分类型若是以山杨、白桦为主,山杨、白桦在树种组成系数中应占5层以上,且母树分布均匀,并具备天然更新的条件,可以进行天然更新。同时母树的保留数量要在小班中均匀分布,这样可以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可以避免因人工更新使林分类型变化,从而破坏森林生态。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如上所述,若小班中山杨、白桦在伐前株数组成系数中占3―5层,且呈团块状分布,镶嵌性比较强,宜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对出现更新不好的零星小块或林间空地,可以进行人工撒播山杨、白桦种子,以加速其天然更新,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08-02
1引言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到百姓的生活以及未来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施森林建设是维护社会与自然平衡的重要举措,通过森林建设,增加森林面积,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为了发挥生态环境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逐步完善,因此,应该对森林的成本进行管理,使得农民能够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实惠,从而促进森林生态效益与产业的双重发展。
2森林建设的作用以及生态效益补偿
2.1森林建设的作用
森林资源保护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目的是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突出生态恢复、产业发展、农民增收,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耕地面积虽然有所减少,但森林覆盖率有所增加,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森林建设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状况,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得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同时,随着森林建设的不断推进,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使得群众能够更好地领悟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并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来。具体说来,森林建设主要有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增加了森林覆盖率,是实现森林还原目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有助于改善气候。森林面积增加,对调节气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带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由于农民的耕地减少,很多农民都选择外出务工,这对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很大的帮助。第四。农业逐步向科技化迈进,通过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术,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从而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2生态效益补偿概念
森林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很大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又产生了其他问题,比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生态效益补偿又被称作是环境服务支付或生态效益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在保留森林面积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生态效益而建立的,它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筹建,然后森林生态效益的经营者需要再向国家交一部分的补偿费用的方法来维持生态效益资金循环链条,这些资金再反过来对森林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机制。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森林环境受到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必须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念的认识,对相应的机制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关于森林建设中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还有待提高,我国关于这些机制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因此在森林、森林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2.3生态效益补偿特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是森林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整个人类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的特点有三个方面。第一,长期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各项资金是由国家设定的,专门用于补偿政策的实施,没有明确实施期限,将是一项长期政策。第二,无偿性。环境保护事业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项目,是属于公益事业,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公共产品,属于公益事业范畴;财政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属于支持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支出,是无偿使用的。第三,惠农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属于深化林业改革的范畴,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对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来说只是管护补助,不存在补偿;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才实施补偿。因此,除按规定列支必要的管护费外,补偿资金应主要用在林农的身上,尽可能地使林农增收和得到实惠。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策略
森林建设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持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各地都在积极加强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森林建设产生生态效益,为了实现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化,则应不断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措施
(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的西部地区是森林建设的主要区域,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可以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使得生态环境恶化地区在进行森林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得到足够的支持。(2)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在森林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较多,单纯地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不能很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建设,因此可以不断拓展资金渠道,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通过不断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建设与补偿工作中,促进生态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3)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法律是保障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情况,应该对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方式以及对象,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使得民众能够提高对森林建设的积极性,并且积极参与到森林建设以及生态保护中来,使得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可以逐渐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
3.2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在加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森林合理分类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的前提就是必须根据各个区域的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对森林进行合理分类。第二,建立森林资产评估制度。森林的生态效益是客观存在的,是极具使用价值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依据森林资产评估结果来进行补偿。第三,建立成本评价分析制度。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保障正常的生态服务功能,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还要维持自身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状态。第四,建立分类补偿制度。为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应根据不同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对其影响范围和作用的大小来对应补偿标准。
3.3生态价值基础上的补偿
在森林建设的过程中,生态效益价值也是影响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合理地考虑到生态效益服务价值,可以更好地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某地区为例,森林为当地带来的生态效益服务价值总额为327048137元,当年的森林面积为30738hm2,则森林的平均生态效益价值为每年每公顷10639元。由于不同地区的森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服务价值不同,有的地区产生的价值较高,有的地区产生的价值相对较低,因此不同地区的森林所带来的平均生态效益价值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中西部经营森林所带来的生态效益比较明显,但是其平均价值不如东部地区高,这与气候、地理环境、人为因素等多个方面都有关系。因此,各地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时候也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生态效益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4结语
森林的建设和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森林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让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主体,就应该制定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使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更为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吴志文.生态价值规律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诸问题探讨[J].中国林副特产,2000(10).
[2]吴,李剑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探析[J].林业资源管理,2008(3).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 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 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应,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导致造林者收益过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便是森林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首先,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应是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三者协调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和总体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在我们品尝前人遗留下来的因森林资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等环境恶化的苦果时,更应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机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正是要将这一部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的反映森林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内含森林生态价值的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对一国国内林木产品价格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的设立及实施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一致。因为与其他市场失灵不同的是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环境恶化具有超越国界的扩散性。所以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还应涉及各国的木材进出口关税政策以及相关税费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现代意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应该基于此理论来构建与设想。
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侧重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中的权利、义务的研究。应该看到,森林(尤其是国有林)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政府只是为了全体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政府通过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权的主体有权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它利用其政治权力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人对其权属的关系应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为此,强调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尊重,赋予森林资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权利,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必要。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将着眼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对策与建议
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仅仅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是不能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政策,将弥补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而要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就得依托于法治来巩固其制度基础。具体来说,以下几项措施的确立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补偿费征收法治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各地方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林,确保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补偿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义是征收补偿费要素的全部内容及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定。国家应通过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不得由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自行规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费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机关无权自行降低征收标准、确定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暂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 (3)程序保障性: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实施过程,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争议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是法定主义要求的“程序保障性”。如补偿费征收制度上的处罚、追溯、争讼和复审应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决策程序民主化 我国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将其纳入有关立法决策程序中,引入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制定条例时,要广泛听取林农的意见,充分了解事实和林农的意愿。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正确决策。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毫无疑问,进行立法听证不但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也为法案通过后获得最广大林农的自觉遵守创造了条件。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完全由国家承担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助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尚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国民税费负担的基础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应降低林业税费中的其它税费比例。如实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养的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系列等。这一系列改革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开辟更广阔的通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安排设想
在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安排中,应着重从几个方面解决问题:开展森林环境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对森林环境服务受益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其交纳补偿费的自觉性;建立受益者参与决定环境服务价格的机制并引进支付系统,阻止受益者免费搭车;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协会,依靠内部力量保证所有受益者支付环境服务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排除不支付费用的人获益。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实行补偿费专款专用并加强研究费改税的问题。引进机制确保当地供给者参与确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强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计量与评价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适当信息扩散渠道,使计量和评价结果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范政府寻租和乱收费行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收费补偿式”的经济手段替代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
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二、补偿面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
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成立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处理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日常事务。县属林场、滩林场、县林业工作站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区划界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付。
(二)自查阶段(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31日)。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切实做好资金兑现前的补偿面积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自查结果和公示的影像资料报县林业局,并认真填写补偿资金申请表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相关林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将与各被补偿的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护林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合格的形成兑现申请报告报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请通过后,国有公益林直接拨付到国有林场(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户,集体(个人)的实行“一卡通”补偿到户(在林权所有者“一卡通”账户明细上注明“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每乡镇随机抽取30%村的20%补偿户进行检查。
(四)完善建档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相关林业单位认真收集整理在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图、表、册、合同,装订成册,规范入档。并及时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对在补偿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落实人员认真调处。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结束后,各相关林业单位全面总结工作,并及时上报总结材料,县林业局负责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时要深入山头地块,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凡在此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严格管护公益林的将停止兑现。
五、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县政府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林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有林场、滩林场、县林业站和林业局林政股、财务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兑现工作。
(二)明确责任
1、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补偿资金的管理,贯彻补偿政策、核定补偿标准和制定补偿方案,对补偿资金的兑现和使用情况、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有林场和县林业站负责自查与上报工作,并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各自辖区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编制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上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公室。
3、县林业局负责根据对全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统一组织检查,根据国有林场(站)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组织对资金兑现花名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足额兑现补偿金,对不达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偿金,同时按合同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4、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财政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户,根据林业局提供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拔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全县补偿基金的兑现和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三)坚持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2、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好坏关系到林业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到解决林业发展建设中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为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林业局、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林业局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二是认真宣传。县林业局局长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宣传口号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一个月,县政府了生态效益补偿公告,依安信息报开辟了专题板面,在碾北公路明显处和两个试点林场同时分别设置了4×11米的宣传公示牌,各乡镇和试点林场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三是积极部署。在今年3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4月13日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和6月10日林业推进工作会议上,主管林业的县领导对生态补偿分别做了进一步的专题部署。
二、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规范化开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关系到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今后大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能否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在突出重点和完善措施方面,做到把好“四关”。
一是突出管护队伍建设,把好护林责任人员准入关。森林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后,管护工作和选择合格的护林责任人员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我县在两个试点林场公开招聘专职护林责任人员。在职责先期公告、林场正式职工优先报名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出题,县纪检委监考,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择优录取了24名身体好、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护林责任人员和两名管护管理人员。
二是实施了“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制度,把好经常性管护经营关。为改变过去经营者和护林者责任不清及责任心不强问题,县林业局授权两个林场管理公益林,并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管护经营授权证书》,两个林场与责任人签订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两个林场实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薄》,管护经营责任人实行《国有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区管护薄》;给24名公益林管护人员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证》,两个林场和管护经营责任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检查验收证》待年末验收时发放。通过《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经营单位责任清了,经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责任心增强了。在今年防火关键时期,管护责任人昼夜看护在林地和重点地块,严查入林人员,经营单位责任人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管护情况。截止目前,两个试点单位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案件。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把好资金运行关。为保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款专用,按省管理办法制订管理细则,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县林业局设在依安信用社专用户头上,之后由林业局按季度给试点林场拨付70%的资金,余下30%待年末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每月试点林场管护责任人员工资明细表到林业局报帐结算。
四是加大投入,科学管理,把好管护经营实效关。针对试点单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我们加大投入,高标准配置,科学化管理。其一,在生态公益林埋设了100个界桩,设置3块公示碑,24块管护牌,3块宣传牌;其二,每个试点林场都购进了GPS、数码相机和微机;其三,每个试点林场都设立了固定专用档案室,统一购置了铁卷柜和各种办公设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了管理制度;其四,两个试点林场设立了三处护林房,护林制度以板面形式上墙;其五,护林责任人统一着装,统一配发标志牌。
三、加强管护,提高质量,有效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目的是保护培育好森林资源。因此,我们狠抓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这个关键环节。一是制定了公益林建设规划,到2008年两个试点林场要完成6000亩宜林地公益林营造任务。二是县政府6月10日召开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推进会。县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乡、村,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截止目前,已取缔108处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5起,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起。三是加强重点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使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降低30%,防治率达到100%,有效预防了森林火险。四是对新营造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做到三铲三趟,达到林地无杂草,幼林无折损。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3-0207-01
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林业生产的模式由以前的木材生产转向森林的培育和保护,森林的生态效益被置于首位[1],林业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产业,而被赋予了全新的功能。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森林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在低碳经济中具有重要意见,还有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人居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作用[1-2]。因此,培育和保护好森林及其生态系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的家园,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需要坚持科学的态度,把提高森林生产力作为关键,不断加以研究。
1 改进营造林技术
长期以来的研究表明,多代针叶树种或纯林经营容易造成土壤板结、地力衰退、森林整体功能降低。混交林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大气、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等方面的效益是显著的,混交林的林冠结构复杂、层次较多,拦截雨量能力大于纯林,对害风风速的减缓作用也较强;加之林下枯枝落叶层比纯林厚,林地土壤质地疏松,持水能力和透水性较,因此减少了地表径流和表土流失[2-3]。在不同的立地条件下,是否全面营造混交林还需具体分析,但无论是营造人工林还是培育天然林,加大混交比例势在必行。
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拟选用造林树种种间关系特点和生物学特征,适时采用星状混交、块状混交、带状混交、行间混交等混交方式,最大限度满足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规律,有着深远的生物学和经济性意义。
2 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
任何树种都有一定的生物学特征,并且要求一定的生长条件,只有在造林时正确选择造林树种,再加上一些其他必要措施,才能使造林获得成功,这是造林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3]。要充分分析拟选用树种对气候、土壤、地形条件的要求,用选树适地或选地适树、改树适地或改地适树等途径,抓住影响林木生长的主要环境因子来确定造林树种。应提倡对乡土树种的栽培;引进树种应当慎重,要经过多年驯化试验,基本成功后才能逐步推广。
3 选择适宜的目的树种
营造防护林选用的树种应当具有生长快、郁闭早、寿命长、防护作用持久、根系发达、耐干旱瘠薄、落叶丰富等特点;用材林树种的选择应兼顾速生、丰产、优质性,具备树干通直圆满、整枝性能良好等特征;在大型疗养区、厂矿周围营造人工林时,应选择抗污性能强、具有杀菌能力的树种;公园和绿地的树种除了具有杀菌和净化空气的作用外,还应考虑美化和游憩的需要,采用不同绿化树种交替配置,避免形成单一呆板的景观。
4 实施中幼龄林抚育经营和低产林改造
通过对中幼龄林的科学经营,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按照“伐劣留优、伐小留大、伐密留匀、合理密度”的总体要求,用透光伐、生长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等抚育措施,结合人工修枝,调整林分的树种组成和空间结构,增强林分的抗逆性。次生林改造就是对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林分起源等方面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低产林分进行改造的综合营林措施,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抚育为主,抚育、改造、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充分利用林中空地补植造林”的经营方针,确保改造后的林分达到以下标准:树种组成符合经营要求,既要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又能适合该立地条件,有较高的生长量;改造后的林分有足够的数量,密度适中,而且林内卫生状况良好,林木生长健壮[4]。
5 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坚持科技兴林,在工程建设中要全面总结本地在林业发展中先进实用的林业技术,积极推广容器苗造林、截干造林、套坑深栽、ABT生根粉、保水剂等应用。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培训工作。要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开展技术承包,做好技术指导,确保营造林质量;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兴建一批高标准的示范点,促进林业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一是加强营造林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精心做好营造林作业设计,把营造林任务、营造林方式、管护措施等落实到山头地块;二是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提高良种使用率,发挥自建苗圃的作用,严禁长途调运苗木,同时应适当栽植珍贵用材树种,保持物种多样性;三是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四是加强营造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行专业队施工;五是在抚育经营的林分内,设立对照标准地,以利于抚育经营的成效监测;六是加强管护,积极开展护林防火和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严禁在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区域内放牧、开垦、矿和乱砍滥伐,注重巩固绿化建设成果[5]。
6 结语
森林营造、抚育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改造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上述措施的有效使用,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森林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7 参考文献
[1] 侯立明,葛福磊,王佰彦,等.提高森林生产力的途径[J].现代农业科技,2013(5):190-191.
[2] 罗菊春.抚育改造是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关键性措施[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1):121-124.
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为生态建设筹资,改善生态质量,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行的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由于森林类型多样性、生态效益广泛性、管理体制的差异和财政资金的不足,使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一)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差异性。补偿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对森林的抚育、管理和维护的需求,不能充分体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不能足以补偿林农、林业部门等主体的损失。尤其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初植成活率低,造林成本高,种林农民的种苗费明显不够。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不能跟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通常情况下,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多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在施行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时,经济落后地方的配套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阻碍了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另外,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以国标为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因我国地域广阔、森林类型和造林方式多样,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等,导致实际的生态价值与规定存在差异,补偿标准没有顾及到森林的社会影响,调整因素不完善,以至于在补偿细则中未能满足多方利益需求。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充分有效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只有部分重点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虽起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用,但工程结束后无法维持林农保护森林和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甚至部分林农为了生存而破坏森林。由于相应的管理制度缺失,国家投巨资的森林生态建设项目和补偿被部分地方部门坐收渔利,严重危及到项目的实施。
(三)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由于财政难以支撑起日益增长的补偿金额,完全依靠政府补偿森林生态效益不符合现实情况,没有建成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多元化资金募集机制,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证资金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财政转移支付缺乏稳定性,不能满足我国森林抚育、管理和维护的需求,当财政状况不稳定时,转移支付的资金难以有效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难以发挥效用,势必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法律法规缺失。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多体现在政策层面,缺少专门的立法来保障,一旦遇到某一类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时,往往通过行政手段突击解决,随意性强,且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很多地方在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时,不能有效深入开展工作。
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一)提高并优化补偿标准。当前以政府主导的补偿标准,增添了财政负担,也难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融集资金,还可以发型林业国债、福利彩票等渠道,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服务市场机制,对具有市场潜力的森林效益产品,加以开发,实现利益转化,来弥补经营者的资金缺口。加强对林农的技能培训,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同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坚持高效利用,完善基金使用和监管制度,设立第三方审核与监督,增强执行补偿标准的水平平。专款专用,直接将补偿资金打入林农的专用账户,降低和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
(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统一的补偿机制,对不同级别、不同权属的生态补偿拉大补偿差距,区别对待。强化补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明晰资金用途,分类使用,调动政府部门和林农参与森林生态管理的积极性,避免管护费被侵占造成管护水平的下降。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一整套的森林生态专项资金监管体系,完善资金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程序和认领签收制度。对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健全监督通报和整改落实反馈制度。
(三)完善市场化补偿机制。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市场化机制,发挥其补偿方式灵活,运行成本低,适用范围广的优势,丰富生态效益补偿手段,提高森林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能力,明晰林业所有权归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多层次的管理机制,开放林业经营权,盘活市场机制,抓住公众支付意愿,鼓励和引进私企进入林业市场,通过市场调节规范市场行为,将森林生态效益推入市场,以市场交易的形式降低成本,实现生态效益的应有价值。
(四)完善森林生态的法律制定。要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法律是保障补偿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有力抓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法》将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等以法的形势固定下来,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完善法定监管途径,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渠道予以明确,引入公民和企业的资金。
三、结语
森林生态系统对维护全球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森林生态保护,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阻止沙漠化扩大和降低二氧化碳含量,促进生态平衡,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氛围。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S750 [文献标识码] A [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当前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在我国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质性确立。2007年财政部又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护开支范围,加强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对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稳定林区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市场机制欠缺,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现就此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的问题导致补偿制度无法有力保护相关的补偿对象,目前,我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性条文的法律法规也主要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但这些条文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许多漏洞,加大了补偿资金管理难度。
2.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资金补偿,且资金来源单一。全靠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无其他资金来源。完全靠政府财政无法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不利于补偿机制的实施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政府作为生态效益受益者的代表,有义务提供生态效益补偿费用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援助,基础设施援助等“造血型”补偿机制,增加林农经济收入,提高林农保护生态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补偿方式多元化。
3.补偿标准低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不同省、不同地区,因其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划为生态公益林后,经济发达地区其丧失的机会成本一定比欠发达地区要大得多,难以调动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虽然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上升,但是这种标准远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经济效益,严重地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提高。
4.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不规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发放和使用存在着管理不规范问题,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不能直接把款项发放到林农手中,往往只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放补偿资金随意性比较大,没有固定的支付渠道。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导致补偿资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管护开支范围使用,无论所有者或经营者是个人、国有单位还是集体,改变补偿资金用途现象相当普遍。且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导致补偿资金管理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解决。
5.市场化机制欠缺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完全由政府来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必须找准市场渠道,减轻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应对森林生态效益市场机制,拓展森林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市场渠道,在政府财政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补偿机制。从而更有效的落实补偿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6.缺乏科学的核算方法体系
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技术制约,现在采用的核算方法大多直接利用国外的定价和方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脱节,致使主体结果存在可信度低与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难以取得学术界、管理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认同,也很难被管理决策部门采用。
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对策
1.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补偿机制
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靠政府补偿难以满足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现状。因此,应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参与来弥补政府补偿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因为市场补偿机制具有补偿方式灵活、管理和运行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泛等特点,可以通过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真正建立起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化筹资机制,达到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有利于维护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程度和受益者的承受能力,只有综合考虑以上方面因素,才能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首要工作,也是难点工作,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保护补偿对象的经济利益。
3.拓宽筹资方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能单靠政府财政承担,应以政府补偿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拓宽补偿资金筹资渠道,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补偿费用。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加大财政支付力度外,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征收生态补偿税以及引入BOT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4.完善法规制度
虽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至今己经很长时间了,但是目前我国尚存在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规范补偿程序和可供实际操作具体依据,建议在总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能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特别法,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程序和实际操作的依据。解决现在各自为政,操作管理不规范现象。
5.加强对补偿资金监督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数额巨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管好、用好补偿资金。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特殊性,除了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外,审计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指出补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可以借鉴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财政审批、列收列支。从而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稳定林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林区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到不断完善,才能朝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蓝文永,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问题的探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03).
[2]詹长英等,我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析[J],防护林科技,2011(03).
[3]谷孝东,探析如何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动态使用[J],现代商业,2010(12).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定义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定义目前国内还没有准确的说法。通过对该机制的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得出一定的结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种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建设的社会经济手段,特指那些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森林资源这一个公共商品的过程中超出义务范围之外的经济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对参与提供义务之外生态补偿的人提供经济补偿,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或者增强他们的经济收入,并且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控,激发全社会对生态建设的投入,从何起到保护生态,改善生态环境这一目的。
2 创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创建补偿机制,其原因在于:首先是森林属于公共商品、受益的是全人类,每个人都有参与建设生态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其次是建设生态环境的实施过程中,只有极少数人的参与,不可能让其免费建设社会公共商品,必须对实施建设的人提供经济补偿。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对他们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回报的量度是维持他们生活的必须的水平。二是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生态建设这个社会活动。目前由于太多的原因使得自然资源的严重匮乏,光靠大家自觉性是完全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建设森林这一机制十分重要、刻不容缓。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调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必须到位,缺一不可,这样才会使得森林机制又快又好的建设起来。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要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说起,首次提倡对人类发展有正外部性的活动给予补偿。对于怎么补偿、补偿的标准该怎么确定?外国研究者认为:补偿只是在实施生态效益这一过程中的附带问题,实际上不一定是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商量后定价的结果。还对于市场化较大的几个方面做了概述,譬如:森林的景观服务、人文服务、物种多样、碳循环服务。对实施森林生态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创建了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来确制度的实施。
在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涉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一研究领域。早期是从机制的必要性和补偿理论两方面开始着手。慢慢地,随着研究内容的逐渐加深,扩展到了补偿的标准、补偿途径和补偿资金等诸多方面。就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理论和必要性方面来讲,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基于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认为生态系统本身具有价值,由于目前人类的活动,使得生态系统都受到了污染,也就相当于付出了一定的价值换来的社会回报,那么为了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对于追加在社会公共事业上作出贡献的,也就是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也就使得生态系统具有了价值。第二种观点是西方国家学者以稀缺性和供求理论相结合来作为森林生态价值的理论基础。第三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稀缺论相结合来作为理论基础,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理论,稀缺理论为补充理论。生态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的价值,价格随着商品的需求量而变化,体现了商品的性质。
4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4.1 补偿标准太低,不能充分调动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防护林所耗费的成本包括:育苗、征地、造林、抚育、管护、地租等等。由于防护林禁止砍伐,理应对其的劳动付出作出补偿。但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只承认防护林的管护成本,对其他成本不做补偿。这样做的实质还是在无偿的使用森林资源。如果只补偿管护成本,那么防护林的价值就会被误解成很低。而进行了不到位的补偿政策,就会使得补偿不充分,影响生态。
4.2 没有真正做到对不同所有制的公益林一视同仁
尽管我国政策规定,补偿的对象不分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一视同仁。在实施生态补助政策的过程中,忽视了私有林的经济效益,使得私有林所有者对社会公共事业做出了贡献,付出了经济劳动而得不到政策的同等待遇,是十分不公平的。
4.3 地方配套政策难以到位,影响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果
根据政策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森林大多在贫困山区,地方的资金配套很难到位。还有一些地方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认识不深,影响了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4.4 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完善,不能保证“慎用钱,用好钱”
在补偿资金的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资金的补助范围。(2)资金拨付时间滞后。(3)资金拨付不到位。(4)资金挪用现象严重。(5)资金核算不规范。(6)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5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公共财产补偿机制的创建
5.1 基于森林经营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对森林的经营成本补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而来,不可能完全地补偿公益林经营者的成本和利润,只能采取不分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国家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补偿的主要范围为公益林的管护成本,重点用于生态区较为重要的地区,生态较为薄弱的地区。我国目前的补偿制度就处于这个阶段。当国家的经济好的时候,应该把整个成本都算上,包括建造成本,管护成本。随着社会人口和生产的追加,必须追加对公共资源的价值,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的正常运转。
5.2 基于森林生态效益确定补偿标准
目前森林的生态效益大部分是通过计量模型,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无形性和多样性,属于典型的公共财产。按照计量模型会使得生态价值被夸大,超出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的认可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以生态的效益作为补偿标准,对评价的结果做出调整,使的其结果能够接近生态补偿的价值,使得补偿工作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我国新《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森林法》准确揭示了补偿基金的实质,即补偿基金由国家设立,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是政府行为。因此,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讲,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也就意味着取得一笔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补偿资金,从实质上讲,它符合“政府补助”的内涵。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首先,它具备经营活动的特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作为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虽然属于预算资金,但它投入到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中来,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拔款。这是因为林业企业的工程造林和森林资源的经营管护,属于生产活动,应按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全面的森林经济效益核算,计算各项生产作业活动的造抚成本和管护费用,讲究经济效益。相对于商品林生产企业而言,公益林经营企业虽然其生产经营的性质有所区别,但都是以森林资源为核算对象,以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为核算内容,只不过产出的产品及补偿方式有所区别。公益林如果能集约经营,逐年增值,也就能发挥采伐林木的经济效益。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也明确规定要立足于公益林森林多功能多效益的发挥,加大封山管护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按事权划分的原则,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承担并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地方公益林由地方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可以理解为更宽泛意义的一种政府补助。因为政府补助从含义更广的角度理解,它可以定义为政府有关部门意在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条件的企业,提供某种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中一般的政府援助中的资助、补贴和奖励,还可以包括政府财政专项拔款等。2004年出台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性质: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显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强调的仍属于一种“补助”的范畴。最后,它符合政府补助的目的。政府将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以财政专项拔款等形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为此,林业经营组织获得中央或地方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属于一笔货币性的政府补助,其如何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按区域区划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而且,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等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
二、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与林业经营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但其相关条文非常简单,仅在第7章将“补贴收入”定义为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补贴收入”和相关的“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使用作了说明。从科目使用说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仅仅规范了企业所收或应收现金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没有考虑补助的经济实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国内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的通过“补贴收入”总分类科目核算,有的通过“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甚至是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正是由于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得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种具有特定意义的政府补助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比较随意,从而使得现行核算不仅容易混淆财政补助资金的性质,而且难以做到单独完整反映各级公益林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实务操作中,使相关账户的内容十分混乱,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严肃性,造成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一的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同时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使财务监督难以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把国家补偿款用于垫付农业税或用于归还造林贷款等现象。
(二)关于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问题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处理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式,在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等科目,或直接冲减当年培育、管护费,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对于政府补质的款项,国际会计准则却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虽然在会计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样处理将影响林业经营组织的年度利润,不利于反映其实际的盈利水平,无法满足有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无法反映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
(三)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核算方法归纳为三种:资本法、收益法、资本法与收益法相结合。林业单位根据各自所需进行方法的选择,如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争取上市,突出净资产的数值,会选择资本法,从而可以
增加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表现出在生态公益林项目完成时,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补贴收入”科目转入“林木资本”科目。采用资本法,在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企业,很容易引起产权界定不清等种种问题。首先,来自政府部门的补偿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体现在当期的利润表中,造成收入费用不能配比,歪曲了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其次,这种会计处理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费用体现在各期的会计报表中,将直接减少各期的可分配利润,而相应的政府补偿却又贷记股东权益,而非为全部股东按比例共享。此外,有的林业经营组织在年终直接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者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又体现为收益法。有的林业单位干脆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因此,同一经济业务却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这势必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多元化投资主体下产权的界定,也会损害部分所有者利益。
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一)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理论上讲,如果我国具备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了完全成熟的森林多效益市场交换机制的条件,那么林业经营组织可将森林生态效益转化成可以计量的碳汇等。形式通过市场运作的途径实现其本身价值,从而获得与其所发挥的森林生态效益相等效的收入。但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要想把生态效益进行商品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即使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也极其困难,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美国政府过去较长时期内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来提高生态效益。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说,由于政府采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行为构成了目前其森林生态效益实现的主要收入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林业补助,它是指政府对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纳入收入要素进行核算,而不能视作一种利得。为了规范林业经营组织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重要会计信息,可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总分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林业经营组织收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同时,为了详细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又可在该总分类科目下按其补偿途径设置“中央补偿”、“省补偿”、“市补偿”、“区补偿”和“其他补偿”等相应的明细科目分别对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会计报表项目的设置上,也可采用补充报告方式的模式,即在现有林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除了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以外,也可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项目的方式来重点披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重要会计信息。
(二)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时,收益的确认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我国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国际会计准则(IAS20)倾向于权责发生制,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收付实现制。IAS20明确规定:“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在同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按照系统的、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若是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设。只有当将补助分配到收款期间以外的期间缺乏依据时,才能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一方面,因为目前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采取按面积补偿的方法,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业经营组织有经过林业部门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所以完全可以合理预计政府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因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是沿袭了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相一致的习惯做法,但是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看,会计处理应当与税务申报相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有所不同。所以,完全可以在合理预计财政补偿收入金额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体现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