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1 09:53: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职工养老保险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职工养老保险

篇(1)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缴费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2)

二、“隐性债务”的问题。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审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篇(3)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2、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3、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职工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以前是养儿防老,现在是投资防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观念都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个周期内的生命财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没有了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成为了每个企业员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个性化、优质化的服务,所以,在当今社会,商业保险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保证个人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的质量。

篇(6)

2、自2010年下半年,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出人员基金转移业务已被暂时停止,以海东中支为例,全辖现有需要转移基金的历史人员9名,但是按规定转出关系不予办理,势必会影响职工的情绪,也给统筹工作带来了困难。

3、自2003年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划分后,银监局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一直在人民银行保留,随着银监局职工的退休、调动、死亡等情况的发生,提出申请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员不断增多,基金转移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版养老统筹程序运行顺畅,但年报取数难2011年11月网络版的养老统筹系统在青海省全面推广,新系统运行平稳,操作方便,给养老统筹人员带来了极大地便利。2011年年报工作在新系统中完成,由于统筹报表数量较多,手工报表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许多报表取数还是需要统筹人员手工计算,如果能在系统中直接取数,增加一些系统辅助报表功能,就能节约时间,而且增加数据的准确性。

(二)遗属补助标准低,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目前海东中支全辖有离退休干部遗属6名,平均年龄76岁,且全部为女性,这些老人年龄偏大,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差,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群体,也是社会进步中最不应该遗忘的群体。现执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2009年青海省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出台的文件,补助标准现已低于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且自2010年以来在统筹基金中不予列支遗属的取暖补贴,导致遗属生活比较贫困,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新行员录用首月缴费基数确定难近10年以来,新行员都在7月下旬到单位报到,按照劳动工资规定发放其半个月工资,而养老统筹明确规定:新录用人员,以本人新入行后第一个月的全部工资收入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如果新行员按其第一个月所得的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造成基数标准低。而目前基层行的做法是:首月发放半月工资,而缴费基数按全月工资收入确定。导致年末“人员工资和缴费基数分析表”填制难度大。

(四)业务人员不稳定,工作交接不规范1、业务人员流动频繁,新手多。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既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懂劳资、会计、统计、档案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央行统筹人员流动频繁、更换性强,已经掌握了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技能的业务人员,从事工作2-3年就被调离,新职工又需要较长的时间学习,如此循环,业务的正常开展就会受到影响。2、不规范的业务交接,工作连续性差。统筹人员岗位交接时,“传、帮、带”工作不到位,新手对养老保险业务基本上靠自己领悟,严重影响业务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在整理时间比较长、跨年度的报表和业务时,更是比较困难。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缴费征缴工作,解决基金缺口问题1、在总行的指导下,积极加强对基层行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大力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保费征缴环境。建议上级行在核拨人员经费时,考虑基层央行实际困难,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工作,做到保费应收尽收。2、加强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严格按规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标准,减少支付漏洞。首先,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条件,降低基金支付规模。离退休人数是影响养老保险基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条件,减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但可以增大一部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而且可以缩短他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模,做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其次,严格掌握基金支付范围,减少基金支付压力。为了规范养老金的支付范围,应全面彻底的审核基层央行养老金支付项目,各省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养老金列支的支付范围,减轻基金支付压力。

(二)健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制度为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现行业统筹与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的有效衔接,建议人民银行出台一系列关于跨系统调动转移的操作指南,解决目前需要转移基金的人员和银监局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属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建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数,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而且从长远看,应恢复遗属的取暖补贴,因为基层央行遗属的人数普遍较少,每年增加取暖补贴不会造成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

(四)逐步完善养老统筹新系统的操作步伐,为基层央行统筹业务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针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进一步完善系统资源整合和操作功能,简化操作程序,而且对年底要求上报的各类辅助表,建议在系统中取数,能与系统数据库对接,增加一些系统辅助报表功能,在节约时间的同时大大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而且也能把统筹人员从数字堆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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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效应”;倾向得分匹配

一、引言

改革开放近40年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开始逐渐关注国内居民社会保障问题,逐步颁布并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一系列关于养老保险政策相继出台。企业单位是否将养老保险的成本转嫁给城镇职工,即养老保险是否存在替代效应?这些都是政策制定者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相关文献回顾

目前,对于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是存在替代效应还是溢价效应?国内学术研究上仍存在争议。黎志刚和吴明琴(2014)认为西方国家总结出来的养老保险对工资具有替代效应。郑纬仁则表明城镇化水平和工伤保险参与率与养老保险支出成正比,城镇职工人均工资与养老保险支出成反比。这对本文讨论养老保险对农民工工资效应的影响有参考意义。本文使用2007年CHIPS数据中城镇职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并使用最新发展起来的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检验用工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及方法说明

CHIPS是目前衡量全国家庭住户收入情况最好的指标之一。本文最终选择6065个样本量。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共有4869个,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有1196个。参保率高达80%。

本文估计收入的经典模型为明瑟工资方程,将此方程作如下变换:

yj=Aj+αDj+βXj+Ej(1)

式(1)中y是第j个城镇职工的月工资,D是本文关注的主要变量,即养老保险。X是影响城镇职工工资的其他控制变量,α和β是待估计参数,E是随机误差项。我们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来控制个体的人力资本等特征变量,选择性偏差问题将会得到解决。首先,我们根据将城镇职工分为两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为参与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为控制组。ATT的计算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使用Probit或者Logit模型得到倾向指数,其次,在匹配的基础上计算ATT值,公式如式(2)所示:

ATT=E[Y1i-Y0i|Di=1]

={E[Y1i|Di=1]-E[Y0i|Di=1]}

=E[{E[Y1i|Xi,Di=1]-E[Y0i|Xi,Di=0]}|Di=1](2)

四、实证结果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匹配前与匹配后,养老保险的参与组和控制组的平均月工资,以及两组之间的差异。表1中匹配前的参与组平均工资是2387元,控制组平均工资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显然,匹配前的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是溢价效应。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组工资上升为2553元,而且控制组工资高于参与组工资,城镇职工工资和参加养老保险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对工资影响效果的准确性,接下来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计,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表2是分别使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计算的ATT值,结果都具有统计学意义。

五、总结

由实证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具有替代效应,企业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险时,会将其作为用工城镇转嫁给城镇职工,从而在短期内降低城镇职工工资。所以针对这些问题,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利益,首先,在指定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应该让城镇职工群体和企业都应该少缴纳养老金,而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补贴。(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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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卢延平.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情况调研[J].当代经济,2013(06)

[2]刘亚民,赵彦斌.养老“断保”忧思录[J].当代矿工,2012(12)

[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篇(9)

1引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执行力度不断增强,参保企业的数量和职工参保人数实现同步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进行改革时,不以法律作为依据,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不愿意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再加上部分职工,缺乏积极要求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相关部门监管者的使命没有执行好,导致企业和企业职工参保率不高,期中“漏报”“少投”“断保”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一问题存在已久,长此以往,不仅将严重影响社会养老事业的可持续进行,而且会直接损害“断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产生原因

2.1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违规政策滋生“断保”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由于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与转型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飞速增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片面政绩观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纵容私营企业老板不缴或少缴部分职工参保费,以规避大部分人参保;以不纳入社会保障为参与投资的优惠条件。一些大企业也不乏“逃保”和“避保”问题,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更广泛存在这类问题。同时,有些职工由于没有意识到接续保险的重要性,自然选择一次性买断工龄、停薪留职,直接造成企业职工“断保”现象进一步加剧。

2.2养老保险支付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

目前,个人空账现象严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各地一方面降低企业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则借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够时,就向个人账户透支,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迅速扩大,直接造成职工“断保”现象频频发生。

2.3缺乏监督机制,管理手段弱化

难以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基础性因素,同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或是主因。部门间责任不清,分工不细,管理不到位、不精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挪用、违规等问题。目前,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格局尚未形成,收支运行机制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社会民众媒体监督。

2.4参保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参保率

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②很多私营企业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无效投入,不愿意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但是由于其自身工资水平有限,因此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其生活质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③有些企业认为技术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而一线工作人员产生的效益比较少,因此,只愿意为技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④企业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8%的那一部分。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现象的危害

社会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起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可以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出现“断保”问题,则由于在参保期内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金费用,企业也不再计算养老保险金缴纳时间,这样,在企业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水平就会显著降低。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长期处于中断状态,则就会与国家所推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相违背,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此以外,这一现象还会为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带来不利影响,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十分不利。

4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对策

4.1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缴纳养老保险金政策相关规定和精神问题的不了解和误解,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充分应用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老年生活,避免老年风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①还应该让企业能够认识到养老保险金制度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企业职工具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企业应该在创造收益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义无反顾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让广大职工对企业充满信任和期待。②企业职工个人要树立养老意识,在职期间依据个人能力状况,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好长远规划。积极协同企业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打下基础。

4.2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行弹性缴费制度

要逐步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一缴费制度,要适应多层次就业人员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要逐步推行弹性缴费制度:①已经连续缴费15年,但是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出现中断缴费的问题,则其在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待遇也会相应的减少,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尽量避免出现中断缴费人员。②一次性买断工龄,或者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选择发放安置费用以及事业保障金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③对于“断保”人员,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个人经济收益情况,根据不同标准分档缴纳养老保险金。

4.3妥善解决转移接续和流动就业导致的断保难题

政府应该加强社保转移平台功能,实现跨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金完善政策,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转移连接难点,通过整合全社会信息资源,可以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就业三大信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生产规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信息。根据调查研究,40~49岁年龄段失业人数较多,对此,社保经办机构应该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确保其在重新就业后能够立即续缴养老保险金。

4.4强化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

要加快养老保障立法建设,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增值保值法”“养老保险征缴法”等等系列法律。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将养老保险制度纳入以法监管的轨道。当前,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政府应该对企业缴费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审查,重点稽核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数以及缴费工资基数,应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社保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确保养老保险金能够及时征缴。

4.5加大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提升执行能力

强化基金征缴工作的执行能力,可以考虑用垂直管理替代当前的属地管理体制,不断提升经办结构能力。制度的全覆盖不仅有利于缓解养老保险金的财务压力,为基金提供新的资金来源,更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的制度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该做到以下两点:①综合考虑社会保险部门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②增加社会保险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经费的顺利支出。

4.6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

企业职工缴纳越多的养老保险金,则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能够依法享受更多补贴,为了保障这一原则,不仅需要优化计算指数,而且还应该重点强调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的重要作用。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时,应该依据企业职工缴纳时间的长短,适当调节计算系数,这样才能强调突出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重要作用。

5结语

综上所述,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保险发生“断保”,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意识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企业职工应当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要依法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积极配合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养老保险改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从社保经办机构处领取养老金,保障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钱宽华.解决企业职工的“断保”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探讨问题成因与对策[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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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收支平衡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是否能够平稳推进,甚至关系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存亡问题。只有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好,才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储备力量,起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但是,目前人口老龄化已变成全球所面对的一个共同课题,各国养老保险入不敷出,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JiyeHu(2014)提出,应对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不平衡问题,在加强投资的基础上,要降低固有投资上的系统性风险,容许部分养老保险投资于国外市场,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增值[1]。Gairec(2012)发现人力资源可以消除老龄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与之带来的养老保障基金风险[2]。鉴于国内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的严重性,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比如:梁慧灵(2013)认为我国“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有激励和兼顾互助、公平的作用,但随着制度的运行,部分省份普遍存在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现象,养老保险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3]。赵应文(2013)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够,另外,养老保险的注资渠道太过狭小也是主要制约因素[4]。蔡晓珊和陈和(2016)基于我国老龄化背景,预测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大小,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个人账户在随着老龄化的加速,都将出现缺口,并且越来越大,到2040年将会达到高峰[5]。郑秉文(2017)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和财务状况作了预测,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大范围的推广仍有一定的潜力,但赡养负担持续加重,基金收入增速下调,支出形势更趋紧张,地区严重失衡,基金可持续性堪忧[6]。青海省作为西北地区的一个资源大省,其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发展,人口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8年底青海省常住人口为603.23万,已突破六百万,而且从2014年开始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达到了7%以上,且持续增长。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判断标准,青海省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阶段。因此,本文从青海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进行研究,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为青海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分析

(一)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助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含养老金领取支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养老金的转移支出以及其他支付[7]。表1给出了2008-2017年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一方面,近年来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规模在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98107万元到2017年的1975663万元,10年间增长了3.96倍。但另一方面,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规模也在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14058万元增长到2017年的2054798万元,10年间增长了5.50倍。从结余情况来看,2008-2011年结余是递增的,但从2012年开始结余逐渐下降,甚至从2015年开始,结余变成负数,出现了收支缺口。表1 2008-2017年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养老保险的支出增长率要超过收入增长率,若此种情况持续出现,则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缺口在未来必将扩大,仅靠各级政府每年进行的财政补贴将无法弥补该缺口。

(二)存在收支缺口的原因分析1.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日益加剧使得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难以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青海省自2014年开始便跨入了人口老龄化行列,其65岁以上人口数量增加至41.6万人,所占比重7.13%超过了国际判断标准(7%)。因此,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是近几年收支缺口的一个重要原因。2.征缴率。征缴率是影响职工养老保险收支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征缴率越大,养老保险收入越多,反之就越少。很多参保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或是参保意识淡薄,而时常发生欠缴、漏缴的情况,针对此种想象,青海省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即便如此,每年养老保险金欠缴、补缴的人数并未减少,这严重影响着青海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均衡问题。3.管理体制不完善。青海省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还处在待完善的阶段,有很多潜在问题。虽然国家严格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存在职工不按规定而提前退休或是退休人员死亡后不按规定登记仍然有其家属冒领养老保险等问题。尽管许多单位建立了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机制,但由于青海自然环境不是很理想,许多职工在退休后就选择了到异地去养老,这就给企业的养老资格认证带来了许多不便。

三、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规模预测研究

为更好的掌握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本小节对其未来10年的收支情况进行预测。

(一)预测模型鉴于2010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发展趋向在2010之后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所以本次预测只选取2010-2017年的数据作为预测样本建立模型。1.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测模型。以养老保险收入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通过Eviews软件建立收入预测模型为:回归结果见表2,可以得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y)与时间(t)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回归结果可得,相关系数R的平方值为0.9249,大于0.9,所以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好,拟合度较高。由t分布表可得,(7)的值为2.365,常数项与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分别为5.7940与8.5981,都大于t0.025(7),则通过t检验。由F分布表可得,F0.025(1,6)的值为5.99,而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为73.9277,大于F0.025(1,6),则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F检验。DW=1.8821,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关性。因此,方程(3.1)通过检验。2.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测模型。以养老保险支出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通过Eviews软件建立收入预测模型为:回归结果见表3,可以得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y)与时间(t)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回归结果可得,相关系数R的平方值为0.9570,大于0.9,所以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好,拟合度较高。常数项与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分别为4.8981与11.5617,都大于t0.025(7),则通过t检验。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为133.6734,大于F0.025(1,6),则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F检验。DW=2.2403,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关性。因此,方程(3.2)通过检验。

(二)预测结果分析由表4的预测结果可以看出,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在逐年增加,但支出持续大于收入,结余为负值,而且缺口逐年增大。青海省将面临严重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这将严重威胁到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为此,青海省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应高度重视起来,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未来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四、缓解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的对策建议

本小节参考国内外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经验,并联系青海省的现实情况,提出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延迟退休与控制提前退休相结合通过适度延缓职工退休年龄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问题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办法,并且见效也较为明显。青海省当前实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低于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因此,在延迟退休年龄上仍有很大的空间。当然,直接大幅度的调整退休年龄可能会带来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所以可以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来逐步进行调整,制定一个长时间的计划,分阶段进行。此外,在政策出台之前应该向社会各阶层争取意见,以便政策能够更加稳妥的实施。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提前退休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前退休有助于给年轻劳动力“腾地方”,有效的舒缓了劳动力市场的负担,精简人员,提高效率;但从长远来看,这给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职工的退休极大地减少了其养老保险金的交费年限,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缩减;此外,退休人员的增加使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这一增一减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愈来愈大。为此,青海省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员工退休年龄情况,严格监管职工退休人员登记程序,加强职工提前退休相关方面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定期做思想工作,以此来尽量避免在无特殊情况下的提前退休现象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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