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1 1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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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政府鼓励全社会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逐步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

第六条 政府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七条 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实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第八条 市、区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使之沿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九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职能是对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全市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稽查和打击违法违章经营活动,规范交售行为;根据本市创建标准的要求,配合市综治办、爱卫办、创建办规划好网点的布局和抓好本行业经营网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安全生产、商务、电力、电信、卫生、保密、税务、规划、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加强行业自律的工作,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向经营单位、个人提供信息和人员培训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从业标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十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海口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包括流动收购,要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持证照依法经营。流动收购人员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证发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持证收购。

第十二条 属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三条 设立的再生资源集散交售市场、中心或加工场,要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要按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设置相关的治理、防范设施,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强化消防责任,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定期向各区政府通报设置在其辖区内的经营网点情况,并协同做好所在区经营网点的治安、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回收再生资源,不得欺行霸市或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不得收购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有交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向市、区保密部门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加工场开办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由于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国防、交通、采矿、采油、城市公用设计及其他生产、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具体范围按国家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回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的类别不可再生

篇(2)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篇(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依法治理、方便群众、培育市场、规范经营的原则,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以城乡回收网点为基础、以集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力争用3年~5年时间,使我县90%以上回收从业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回收网点规范经营,90%以上可用废弃物得到回收利用。

二、具体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怀集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本方案实施的检查、监督。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办公室,下称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按《怀集县再生资源回(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收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落实县经贸、公安、工商、建设、环保、市政、规划等职能部门和县供销社的职责,形成合力,为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奠定管理基础。

(二)科学规划网点,规范经营运作。

1、回收网点的设立。回收网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又要使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再生资源时得到便捷、公平、安全的服务。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网点要按上述要求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利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为了便于操作,工商部门在核发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时,应先由县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再发放。

2、培育龙头企业,规范经营管理。由县供销社牵头,吸收社会力量,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组建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再生资源的集中分拣、简单加工和资源分流,并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业务。

(三)发挥协会作用,加强从业者自律性。由县供销社牵头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由协会按《怀集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回收网点行业标准,统一标识和服务规范;

2、制定流动收购人员管理规定;

3、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清理整顿,强化监管。县领导小组在落实选点规划的基础上对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无照经营的回收点、没有纳入规范管理的流动收购人员、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回收网点,以及转借营业执照、一照多点等行为,特别是对生产性废旧金属,要强化监管,以整顿促规范,边整顿边规范。同时,县公安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落实监管措施。

三、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实行分步推进实施办法,即第一步(用1年~2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城乡回收网络、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规范再生资源管理,第二步(从第3年起)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调查规划阶段(2009年4月~10月)

1、调查、规划阶段(2009年4月~6月)

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各镇(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政策宣传、检查、发调查规划表进行摸底调查,为选点规划做好准备。

2、选点、准备阶段(2009年7月~8月)

由县管理办公室审定全县收购网点,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规定,协会制定公约、规定,对回收人员进行培训。

3、落实发证阶段(2009年9月~10月)

由县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的实施。

篇(4)

据调查,我市市区及羊山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网点多达876家,其中市区521个,羊山新区355个,回收站点固定从业人员1500人(不含流动收购人员)。由于我市再生资源行业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和规范的经营机制尚未建立,整个行业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给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有效到位的管理机构。20__年国家取消再生资源行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降低了市场准入标准和门槛,形成了无序经营、多头管理而又无法管理的状况。20__年,市供销社成立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但由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划分模糊,导致市供销社对再生资源管理的力度弱化,行业协会也缺少必要的管理手段,造成目前行业管理无主、无序、放任自流的现象。二是无照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市区范围内876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通过工商注册的仅为148家,持有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仅有56家,再加上走街串巷的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无证经营的回收队伍就更加庞大,造成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混乱和行业漏税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城市污染极为严重。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小街巷或居民区中,由于缺乏大型的回收集散处理场所,个体户回收的废品只能存放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内或长期露天堆放,有的还随地对旧机车、油罐、变压器、电机等进行折解处理,只挑取价值较高的部分,对低值部分则乱抛乱丢;有的甚至对一些废旧有色金属随街进行焚烧加热处理,造成附近居民区内污水、污油到处横流,乌烟瘴气,对土壤、地下水、空气造成了现实与潜在的污染,“脏、乱、臭”现象和消防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影响了我市“六城联创”工作的开展。四是一些废旧回收点成了偷盗分子销赃的据点,治安隐患大。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废旧回收站点,特别是无证经营的废品回收点和涉及黑社会势力的回收站点,明目张胆地收购电力、铁路、通讯、城市公用设备(主要是电缆、光缆、电线、变压器、窨井盖等)。有些合法的回收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回收物资进行登记记录,也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偷盗分子销赃的地方。部分从事个体收购的流窜人员,借废品收购之名,到办公区、居民区四处窜动,趁机踩点,寻找机会进行偷盗。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我市发生电力、通讯、城市公用设施被盗案件300多起,直接经济损失20__多万元;居民的自行车、电动车等被盗现象更为严重,这其中绝大多数都销赃到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五是回收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由于这个行业基本是以个体经营和小企业为主,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很低。加上回收分散经营,资源难以集中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的产业化程度低,给采用高新技术带来难度,许多宝贵的资源因此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由于网络体系不健全,回收经营者“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许多可以回收利用的品种,如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和利用。这些可用资源成为城市垃圾,直接填埋或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严重的污染了环境。

二、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相关政策

事实表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情,既是公益事业,又是朝阳产业。对此,、、徐光春等中央、省委领导都曾就此项工作专门作出过批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__〕2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22号)等文件都对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__年3月,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还专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__第8号令)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的经营资格、登记备案、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等,为加强再生资源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

三、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从大的方面讲,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小的方面来讲,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规范经营秩序,健全运行体系,形成特色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净化环境,维护治安。特别是在我市深入推进“六城联创”加快魅力__建设的今天,做好此项工作更是作用非凡、意义重大、迫在眉睫。

(二)可行性。从现有的政策、法规及社会需求讲,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工作,条件充分,正当其时。首先,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既当作一项事业又当作一项产业来扶持,从土地利用、注册审批、金融信贷、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加强此项工作有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撑。从法规层面上讲,上级有关部门专门为此出台了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供销社具备传统的组织和网点优势,同时,国内和省内的一些地市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探出了新的路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资借鉴。四、外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据我们了解,__、__、__、__等外地许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再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由供销社企业牵头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开展得红红火火。我省的郑州、开封、洛阳、安阳、平顶山等市也出台了支持供销社系统牵头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郑州市作为商务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出台了142号市长令《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和供销社四部门下发《联合通告》,由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华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牵头,规范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做好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华正公司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车辆、统一标示、统一服装、统一衡具、统一备案登记”的五统一管理,建设回收中转站和集散市场,组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改变了再生资源行业无序、混乱的局面,改善了城市形象,提升了城市品位。

五、关于加快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建议

综上所述,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再生资源规模化经营和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二次污染,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形成“废弃物资再生资源”转变的“静脉产业”体系,不仅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我市“开展六城联创,建设魅力__”的迫切需要。市政府为做好此项工作,专门出台了政府2号令《__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形成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现建议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业管理。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由市商务部门为主管部门,供销社牵头,公安、工商、行政执法、城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市再生资源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行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篇(5)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篇(6)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镇街、村(社区)联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合力推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提升有照企业,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规范一批符合要求的无照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无照站点,使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脏、乱、差的的现象有一个根本的改观,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一标识、统一上岗证和统一服装,全面规范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流动收购人员。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闲置土地(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对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有照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的场地,要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要求,场地内不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并有明显的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要乱堆废旧物资。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门前卫生,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执行,不得在门口外收购废旧物资。

3.收购站门口要有醒目、统一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标识(由区贸易局统一规格)。

4.场地内废旧物资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经营中产生的“三废”要按环保的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必须在注册地从事收购活动,不得在异地设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7.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未公布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一律不得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

被公布为*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必须严格收购程序,做到:在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必须有投售单位的证明或有关有效材料,并加盖公章,才能收购。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后,严格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营业执照和定点收购单位证书不得借给他人参与收购、拍卖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区贸易局取消其定点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资格。

8.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产出单位,处置再生资源时(属生产性废旧金属)要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进行;各产权交易所、拍卖企业拍卖再生资源时,属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资质的企业可以竞价。

9.经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贸易局发给统一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门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区贸易局配合区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二)对无照回收站、点的整治

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站、点,要按照有照回收站、点的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做到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被规范的回收站、点,符合网点建设规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取缔的回收站、点要做到场地清理干净,该拆除的违章建筑,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三)对流动收购人员的整治

根据《*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

1.由区贸易局牵头,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2.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镇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每400-600户居民确定一名流动收购人员),逐步到位,报贸易局核定并备案。

3.镇街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

(1)在本区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区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及社区、村的证明,到相关镇街报名登记。

(2)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应提供2寸近照4张,并填写《*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从业登记表》一式3份。

(3)在办理报名登记时,发现有偷盗、销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报名登记。

4.经各镇街报名、登记、筛选后,将名单打印装订成册,报*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流动收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镇街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凭合格证办理上岗证、发放统一服装。

5.流动收购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投售给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流动收购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用于收购的交通工具必须按规定时间段和路段通行。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要做到举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声吆喝等;应诚信收购,不得缺斤少两;不得随住地乱堆、乱放再生资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晒和分拣收购来的废旧物资,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购来的废旧物资,防止污染环境卫生;不得收购铁路、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在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不得逃避检查。

流动收购人员在收购时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来源不明的电力、通讯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有密级文件和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各级保密机关。

6.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行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有序规范。

7.鼓励区内、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各界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8.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先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试点,取得经验后,于下一阶段向全区推广。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镇街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的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要摸清占(租)用闲置建设用地、空置厂房、闲置农用地和居住房的无照收购站、点情况。并向经营户分发文件、宣传资料和调查表,让经营户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镇街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存在的问题。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验收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镇街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由*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抽查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总结表彰阶段(8月30日-9月5日)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将本次整治工作总结和长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报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区的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同时,根据整治工作经验,制订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五、组织保障

(一)组建领导小组。*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贸易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国土*分局、区供销联社、区文明办、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单位组成。

(二)*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局,与贸易局职能科室联合办公,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的联络员组成。

(三)各镇街要在建立整治领导机构的同时,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辖区内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整治责任

本次整治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抓好“源头、地头、人头”的整治思路,切实抓好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区贸易局负责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的牵头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重点牵头负责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拆房工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进行无照收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

(三)建设、工商、公安、交警、环保、城管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主动行使执法权,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工商法规及无照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三轮车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违规行驶行为;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用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环卫违法行为;对占(租)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从事非法收购行为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职能部门按《关于全区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萧政纪〔*〕58号)的分工落实。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按*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措施》实施。

(四)区文明办、爱卫办等应协助各镇街做好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场地内及回收过程中的文明、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七、工作要求

篇(7)

杜欢政:由于全球资源日益枯竭,资源供应日趋紧张,现在,70%的矿产资源已经从地下搬到了地上,地下的资源日趋枯竭,资源以垃圾的形式堆积在城市之中,以后要想获得资源,就要从城市垃圾中进行挖掘。

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于节约资源、缓解资源短缺的矛盾、减轻环境承载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发达国家资源再生产业规模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可达1.8万亿美元,仅美国的再生产业规模目前已达2400亿美元,超过汽车行业,成为美国最大、就业人数最多的支柱产业。从资源再生观点看,“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一切物质资源均具有循环利用的价值。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源再生领域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

记者: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市场潜力如何?

杜欢政:人们过去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存在认识误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与假冒伪劣、污染环境画等号。一些人不加区分地把进口废旧物资视为“洋垃圾”,把再生资源产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破烂王”、“拾荒人”等,还有一些地方曾认为回收废旧物资影响城市形象而取消“再生行业”。

随着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个产业是“绿色文明”背景下的一种新经济形态,是追求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多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广大人民群众开始加入支持再生资源产业的队伍,越来越多的从业者看到了这个产业存在的巨大商机。

近年来,中国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十五”期间,中国回收的再生资源总量约为4亿吨,年平均回收量在80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率在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2005年,中国废旧物资回收总值已达1300亿元,约占2005年GDP的0.7%。2005年,年产废钢总量近6000万吨,年产废旧有色金属370万吨,废纸回收1809万吨⋯⋯有近6000家回收企业和15万个回收网点遍布全国。

但多年来,中国没有投资一个有规模的资源再生项目。100多家国有骨干企业、1000多家上市公司,没有一家专搞资源再生的。再生企业现代化、产业化程度在600个行业中都排在末位。

再生资源产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通过技术革命,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推动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培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记者:目前制约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瓶颈有哪些?

杜欢政:近年来,为了充分利用再生资源,中国政府日益重视资源再生产业,加强对废物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考虑,加大了对相关技术的研发,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已陆续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范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例如,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指导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篇(8)

(一)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建刚刚两年多,大部分队员由原商管办内贸业务人员转为单纯的商务执法队员,大部分执法队员对商务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因此,必须加大执法队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广大队员认真学习《省商务行政综合执法政策法规汇编》中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商务法规。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赣南苏区振兴《若干意见》。广泛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读本有关内容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行法》等内容。不断提高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公平、公开、公正、廉洁执法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商务执法新形象。

(三)规范大队的法律文书,建立合格文书档案,总结好工作典型,宣传我大队工作成绩。

二、加大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使商务法律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去。

2013年,我大队将采取宣传车、咨询台、散发宣传单、展示牌、横幅、标语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扩大宣传面。宣传的内容涵盖生猪定点屠宰,成品油市场监管、酒类流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务流通领域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业主对商务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三、加强对商务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体系。

(一)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1、在2013年元月—2月份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法规宣传月活动,打击全县生猪屠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商务、工商、公安、农业、环保等部门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使其进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净化肉品市场。

2、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禁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完善定点屠宰场设备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范》执行。

3、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肉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采取每周1—2次市场巡查和协管员日常信息监管制度,净化肉品市场。

4、做好肉品上市准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外埠肉品和本县肉品流通的准入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经营。1、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网点;2、强化安全操作规程;3、严把成品油质量关;4、加强我县加油站(点)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缺斤少两、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5、加大油罐车的监控力度,建立监控平台,严厉打击小型油罐车非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净化酒类经营市场。1、加大酒类流通经营的宣传力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强化监管措施,重点对白酒类、红酒类、高档酒类的监管。旨在加大对城区经营网点的监管,而后逐步向乡镇市场延伸。同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积极做好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人员、店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使经营户严格按照商务法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四、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坚持勤政廉洁、勤政为民,坚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规范广大执法队员的廉洁行为,坚持以法行政、廉洁执法。

五、加强机关后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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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管理对象是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网点或个体经营户和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回收站点,县城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一个网点,大乡镇可设2—3个网点。城乡收购网点的设置要在适量控制的原则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城乡回收网点按照布局合理、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原则,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量具、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三规范”即: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人力车辆收购时须报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登记。

第七条对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不得收购。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证明来源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及城市专用设施等专业器材;赃物和公安机关协查的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工信委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条全县经营网点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对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县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都必须经过县供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备案,形成市场准入规则;县工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建设局、县市容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篇(10)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方式,在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回收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下,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去规划、设计、建设和运作。

2.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覆盖城乡的网络体系,方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再生资源持有者进行交易,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生产性和生活性废弃物,促进资源的循环和利用。

3.坚持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原则。合理设置回收网点总量和规模,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在做好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4.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动建设,规范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解决影响城乡容貌、环境二次污染、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社会问题。

三、总体目标

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通过试点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再生利用循环体系,提高回收集散加工利用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集散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率利用达到90%,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分阶段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四、规划内容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设点原则,合理规划布局我市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构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和设置要求如下:

(一)回收站点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固定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新建小区在规划时同步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回收站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站点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符合环保、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回收点采取固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相结合的方式,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做储存,尽量减少二次污染。

收购生产性再生资源的回收网点在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设置,原有的要逐步就近迁入集散交易市场。

(二)集散交易市场

在规范整合现有集散市场的基础上,在市城区周边规划建设一个集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于一体,由商品展示区、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配套服务区、培训中心等“五区一中心”构成的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各县(市)在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等前提下,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科学设置县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三)专业分拣加工中心(基地)

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规划建设占地500亩以上、建设起点高、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营运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综合加工处理中心。支持湖口县金沙湾40万吨废钢专业性分拣中心建设。在庐山区九湖路与琴湖大道之间的工业园区内,或赤湖产业区,或县港口镇规划建设一个覆盖周边区域的鄂湘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包括废塑料处理区、废纸处理区、废电子电器处理区、报废汽车处理区、废有色金属处理区、废轮胎橡胶处理区、污水处理厂等。实施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五、规划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规划实施期限为-2014年,具体分为2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2012年底在全市建设1个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个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05个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辆300辆。

第二阶段:2013年-2014年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1个、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再生资源教育培训中心、200个回收站(点)。

六、保障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属于公共服务基础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既是一项得民心的实事工程,也是一项城市建设的形象工程。为加快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发展,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成立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体系建设。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商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组成。市商管办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搞好再生资源网点布局,制定和提出各回收站点的用地和建设的基本要求,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督促回收企业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运营管理。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收赃、销赃、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回收网点的日常治安和消防检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违法、违规经营摊点。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环评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小区配套建设项目,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要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市工商局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市执法局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查管理,对未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脏乱扰民的摊点进行查处和清理。市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总公司配合商管等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引导所属回收企业纳入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监管,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秩序。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要组织市商管办、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进行联合整治,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规范。符合标准条件的,可由承办企业以连锁、合作等形式吸收为社区回收网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回收站点,坚决取缔。通过加强监管和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营秩序,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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