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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化建设是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的持续快速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2城镇化的建设及发展与耕地变动的规律
伴随着我国城镇建设速率的逐步加快,人口的不断增长需要相应土地的供应提供保障,从而占据一些耕地,其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另外,遵照城市用地的弹性增长系数,合理留存发展土地是必然的。然而,在满足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如果随意侵占土地、扩大占地范围,城市的建设及发展与耕地保护相冲突,则需要及时进行纠正与处理。由耕地的发展趋势来分析,目前耕地减少的速率逐步放缓,同时得到控制。在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即城市发展速率加快,耕地的重量降低。但是耕地的减少是可以进行控制的。伴随着城镇化发展水平的加快,土地的集约水平相应提高。也就是说,城镇化的发展有助于增强土地的集约,进而缓解用地压力,甚至能够扩大耕地的面积。
3处理城镇化发展及耕地保护间的矛盾
3.1合理选取同我国土地资源相适应的城镇化发展形势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工业化建设较快的阶段。由世界各地经验分析发现,该阶段是耕地减少最多的时期,假如没有对其进行科学控制,占地不合理,则极容易出现历史性的问题。最近几年,部分地区盲目建设各类工业园、开发区等,侵占了大量的耕地。部分开发区并不具有招商引资的条件,导致很多土地荒芜。据有关统计发现,全国各地开发区约50%左右的土地闲置、浪费。一些地区随意颁布土地租赁的政策,减免了土地的价格,部分企业经常占据大量的耕地,部分城市建设面积过大,随意建设主题公园、广场等,占用了大面土地。应杜绝此种情况,严格惩处违法情况。在确保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步发展同时,需要同城镇发展情况相结合,尽快调整好村镇的结构,并且加大整理土地的力度,高效保护并扩大耕地面积。实践证明,唯有科学发展城市化的进程,才可以更好地凸显城市集约化的优势,进而降低耕地侵占,有助于保护耕地。
3.2更好发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功能
应合理调节好耕地与建设用地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功能,且不可以单纯依赖市场方法进行调节。然而,因为管理位置等各方面因素,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态度存在一些区别,中央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放置在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的目标上,例如,保证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等,但是地方政府则将更多的注意力放置在本地、短时间的发展目标上,例如,发展工业、建设城镇等。
3.3依赖科学技术提高耕地产量,加快城镇化发展速率
目前,我国城市用地的产出率仍处在较低水平,需要加大改造现有城市工业企业技术的力度,同时增强科技含量,实现集约用地,从而提高工业用地的产值。另外,还需要改造目前企业的各项生产技术,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发展,升级企业的结构,同时增强用地的产出,更好地缓解城市发展对用地的压力。
3.4对耕地的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人均耕地量较少,再加之部分地区无法调节好城镇发展与农业生产的关系,占据了大量的耕地,从而使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及矛盾深化。表现为:耕地的闲置程度较高。我国已经开发的耕地面积越3.5万m2,但是约50%左右都被闲置。农业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部分地区将农用耕地作为发财之道,经常出现违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所以,需要对耕地的制度进行改革,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生态脆弱的乌昌经济区内保护耕地势必制约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则又要占用大量耕地,在这里,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便成了一对“冤家对头”。然而,通过对乌昌经济区内的农户进行合理有效补偿,一方面,既有利于增强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该地区非农产业向土地节约型和集约型方向发展。
一、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性
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实际意义主要有:
第一,乌昌经济区是天山北坡经济带的中心区域,在乌鲁木齐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带动下,该地区的人口增长、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远远高于全疆其他地区,因而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而且,目前实施的乌昌经济一体化战略势必会对乌昌经济区产生更大的生态影响,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同时又由于比较利益的差异等原因,导致耕地用途的转移和耕地的不可持续利用,对新疆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第二,对乌昌经济区内的农户进行合理有效补偿,一方面将有利于增强当地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它是乌昌经济区实现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第三,对农户保护耕地进行补偿,既有益于保护耕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同时,也是新疆和乌昌经济区乃至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政府和农户都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乃至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在公共管理领域,合理的政策导向、执行和监督是保护好该区域的耕地,确保新疆生态健康与粮食安全的关键。在此前提下,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更加有效地保护好新疆现有的耕地,使社会目标和个体目标相一致,追求经济目标的有效性和生态安全性。
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理论意义主要有:
首先,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是新疆和西部地区甚至全国保护耕地的新观念,通过补偿体系构建,为我国耕地保护研究提供一个有效的思路。
其次,改变以客体为主线的研究思路为以主体利益为研究主线进行补偿问题的研究,将丰富补偿理论,完善我国的补偿制度。
二、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的基本构架
(一)补偿的原则
对乌昌经济区的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手段,应该遵循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则。第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关系乌昌经济区内的公共利益,关系着区域的公平、工农间的公平,因此补偿机制必须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同时,制定的补偿措施必须能够对激励的客体起明显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二,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相结合。由于意识滞后带来的“非理性”、土地供给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存在,市场在耕地资源配置中存在失灵的现象。这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必要性。政府应在对耕地保护、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三,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应该结合耕地保护政策制度、农业政策制度和城乡统筹政策等方面建立对农户的利益补偿的规范性体系,使得农户的利益补偿有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得到承认和保护。同时,要考虑乌昌经济区内的地区差异性,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应该有所差异。第四,可操作性。对农户利益的补偿机制要严密,能被激励客体接受,有操作性。
(二)补偿的标准
耕地保护中乌昌经济区内农户利益补偿的数额或程度,对农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公平的暗示。补偿的标准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于不同的补偿方式、补偿情况和补偿地区,补偿的标准会有所不同。补偿标准的关键在于补偿依据的选取和农户的利益损益程度的确定。不同的补偿模式,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对于征地补偿模式,其补偿多以被征土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不同的只是市场价格的计算时间。应该在全面评估耕地的价值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对于结构调整补偿模式,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参照国内外农业保护价格。对于生态退耕补偿,其标准应随着退耕的类型、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需退耕的耕地情况而定。对于自然灾毁补偿模式,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耕地灾毁的面积、原耕地的生产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而确定。
(三)补偿的方式
补偿主要分为政策制度补偿、实物补偿、资金补偿和精神补偿等四种方式。第一是制度政策补偿方式。制度政策补偿是对农户的权益和机会的补偿。制度补偿中,土地制度是基础,耕地资源的产权制度是关键。政策补偿,即依据针对农户利益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补偿,包括补贴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第二是实物补偿方式。补偿者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解决受偿者部分的生产和生活要素,改善受偿者的生活状况,增强受偿者的生产能力。实物补偿有利于提高物质使用效率。对于征地补偿方式采取的物资补偿方式有,土地入股补偿、留地安置补偿、土地债券补偿、替代地补偿等。第三是资金补偿方式。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迫切急、需的补偿方式。资金补偿常见的方式有:补偿金、减免税收、信用担保的贷款、补贴等。通过资金的补偿的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入。
三、农户利益补偿的模式构建
对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的农户进行的利益补偿分为四种模式,即征地(耕地)补偿模式、结构调整补偿模式、生态退耕补偿模式、自然灾害补偿模式。这四种模式互为一体,体现农户耕地的面积变化可能面临的四种驱动力。耕地保护包括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其中,数量保护是基础,质量保障是关键。就大部分农户来说,一定的耕地数量是其生存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一定生产能力的耕地是其生活水平提高的保障。四种补偿模式下成本形态及补偿流向分析见表1。
四、 “乌昌一体化”过程中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所采取的措施
(一)经济措施
乌昌经济区内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经济措施,关键是要使补偿活动市场化,使补偿成为市场性的经济活动。建立补偿活动的市场、补偿市场体系、补偿市场机制,让补偿活动在市场中顺利运行。使补偿与补偿相关者的“权、责、利”相结合,与其长期稳定利益结合,迫使补偿相关者自始至终关注补偿的效率和用途,使其不断创新,运用合理的补偿方式来提高补偿效率。第一是积极培育地产市场,加强地价评估,尤其是农用地损益评估。第二是要设立农地发展权,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失地(耕地)农民的利益。第三是要补偿资金筹集的多渠道化。针对不同的补偿的模式,要采用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双重作用下,资金的筹建需要采用委托性和直接性两种渠道。
(二)法律措施
要在乌昌经济区内加强耕地保护,必须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有关农户利益补偿的法律性规定,有利于耕地保护法的细化和具体化,也有利于促进耕地保护过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和谐。其法律性规定包括规范的补偿程序、明确的补偿主体、补偿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
(三)行政组织措施
必须要完善耕地保护中的各项行政工作,特别要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各项行政工作。针对耕地保护中的利益补偿,要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反馈程序,确保农户的利益补偿意愿得到畅通表达和损失利益的有效补偿。耕地保护是一项历史性的巨大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行业、各类众多的利益主体,而且事关吃饭和发展的问题,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而且擅长业务的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把握耕地变化规律,协调耕地保护的利益主体,开展政策研究和各项行政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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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蒲春玲,等.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乌鲁木齐: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K].2002:74,75,91.
1.项目区概况
1.1 昌吉州耕地资源状况
根据新疆国土资源厅的《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资料册》,截止2009年,昌吉州耕地总面积为721980.10公顷,其中,水浇地653065.28公顷,旱地52314.64公顷,灌溉水田11128.67公顷,菜地5471.51公顷,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90.45%、7.25%、1.54%、0.76%。昌吉州耕地利用结构详见表2-1。
资料来源: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资料册整理所得
1.2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2009年,昌吉州总人口140.6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1.40万人,占总人口的50.76%,全州下辖4乡6镇, 6个办事处,居住着汉族、回族、哈萨克和维吾尔族等32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占4.66%,汉族占74.13%,回族占9.84%,哈萨克族占9.76%,其他少数民族占1.61%。全州辖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447133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324371万元,第二产业1752060万元,第三产业1370702万元,三次产业结构的比例为29.8:39.4:30.8。全州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393610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429.35元/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572.62元/年,农作物播种面积480.98千公顷,其中粮食播种面积278.34千公顷,粮食总产量1774227吨,种植业产值达797669万元。
2.农户利益补偿博弈分析
2.1 基本假设
在农户利益补偿过程中,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从参与主体、参与主体理性、参与主体间信息、讨价阶段次数加以假设:博弈分析中,中央政府与农户根本利益高度一致,参与主体分为地方政府和农户,认为参与主体双方拥有相同的完全信息,并都是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最终讨价还价只进行到第三阶段。[1][2]
2.2 指标选择
根据基本假设以及研究方便原则,确立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博弈模型的变量:被征耕地单位面积总价值(M),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单位面积净产值概算值代替;被征耕地单位面积提供农户生存补偿量(M1),计算公式为
其中:fi—农户满足温饱所需食物i的数量,pi—食物i的单价,L—人均耕地面积,k—折现系数。
被征耕地单位面积总价值中地方政府所占份额(M2),并用单位面积土地纯收益替代;农户实际可得单位耕地补偿价值总量(M0),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构成;消耗系数(、),代表地方政府消耗系数并取经验值98%、代表农户消耗系数并取经验值92%。[1]
2.3 数据整理
根据昌吉州二三产值统计值和建设用地面积115488.17公顷(合1732322.55亩),可得出单位建设用地非农产值为18026.45元/亩,按照当前昌吉州折现率6.05%,可折算出耕地替代价值(M)为297957.80元/亩。通过580人的样本调查,人均耕地面积为1.97亩/人,主要粮食消费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其市场价分别为1.80元/公斤、1.65元/公斤、1.20元/公斤、2.12元/公斤,年人均消耗量分别为50公斤/人*年、225公斤/人*年、85公斤/人*年、10公斤/人*年,根据计算公式可折算出单位耕地面积的农户生存补偿量(M1)为4389.42亩/人。被征耕地单位面积总价值中地方政府所占份额M2、农户实际可得单位耕地补偿价值总量M0数值整理详见表2-2、2-3。
2.4 博弈模型构建
基于假设和变量条件,构建征地中农户利益补偿博弈模型,基本形式:m=F( M, M1 ,M2, ,)。经过三阶段的讨价还价过程,可引申出两个公式:农户先出价下,农户利益补偿计算公式为:
地方政府先出价情况下,农户利益补偿计算公式为:
2.5 补偿模型均衡解
根据以上博弈模型分析,概算得出昌吉州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在农户和地方政府先出价情况下的补偿理论均衡值分别为121102.00元/亩、117582.27元/亩。具体概算可见表2-4。
3.博弈均衡结果分析
通过对农户利益补偿模型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目前昌吉州农户利益在单位面积上4389.42元/亩的补偿标准,仅仅能够满足农户家庭最基本的、最低水平的温饱需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提升[3],昌吉州农户的生存补偿标准仍需逐步提高。
在农户利益补偿过程中,单位面积耕地上农户理论补偿量远大于实际获得补偿量[4]。两种均衡情况下理论平均价为119342.14元/亩,与农户实际补偿量27043.00元/亩相差92299.14元/亩,农户在博弈过程中利益损失很大。缩小利益补偿差额,提高补偿标准,有利于保障农户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促使农户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从而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产出效益。
通过模型分析,博弈过程中,农户具有较强的先发优势。农户先出价情况下补偿均衡值为121102.00元/亩,与当地方政府先出价时的117582.27元/亩,相差3519.73元/亩。如何发挥农户的这种先发优势,有待解决信息不对称或成本较高的制约瓶颈,从而促使农户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好耕地。
参考文献:
[1]蒲春玲等.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2002(9):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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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晓明.自然资源价值及其补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6-22.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护状况及面临的困难
首先,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2006年与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设占用耕地多0.3065万亩。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为513.7382万亩。比与湖南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面积增加0.4343万亩,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加强。一是完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二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及时掌握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情况,确保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三是开展了耕地保护情况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区加以整改,增强了县区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第三,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从源头上保护了耕地。同时,凡经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实行了先补后占或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严格执行了补充耕地与建设用地项目逐一挂钩制度,确保了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第四,认真实施土地开发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2个,争取国家、湖南省投资6397万元,整理面积3164.19公顷,新增耕地471.12公顷,使2万人受益。第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得到严肃查处。2006年,永州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69宗,其中违法占用耕地29.61公顷,查处率100%。乡镇、村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8宗,面积9.5公顷,100%查处并结案;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积15.5公顷,大部分已处理到位。
同时,耕地保护中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增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减少耕地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耕地质量下降等困难和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设用地要有序规划,力求"少而精"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除生态退耕外,耕地减少的最大影响因素是建设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厂,一定要远离农田,不能影响农作物产量;其次,在进行用地规划时,尽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再者,铁路、公路的修建应尽量避开耕地,如绕道、打隧道或在穿过农田保护区的区域上方架桥,车辆从桥上通过,桥下耕地则不受影响;此外,还应加强旧城区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区是一座古城,对于一些既无文化价值又不能作为居住用途的建筑应该拆除,另行规划重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容积率、开展共同协作的方式以减少辅助设施的占地等方法来节约用地。
(二)补充耕地要“多而广”
1.开垦荒山,增加耕地。荒山不仅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扩张的考虑对象,也可用于耕地的开垦,如在坡度适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开垦梯田。
2.进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农田并不宽裕,而各类农宅村舍还零散地点缀在农田之中,更将农田挤得支离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给规模耕作制造了障碍。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进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储备量。土地的收回对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划拨土地单位搬迁的、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报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往往会拖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时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导致因建设需求而进一步蚕食耕地。此外,村集体也应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护耕地。
4.及时复垦。因挖损、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复垦;灾区耕地的恢复,首先安顿好受灾人员,而后对损失面积全面核查、落实责任到乡、村、组和每个灾民,各方协助,及时全力进行复垦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尽快种上农作物。
(三)严禁占用耕地和随意扩大建筑使用面积。
当前,出现了随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现象,房产证上规定的是150m2,调查结果却达到了180m2,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农村,村民们通常会在屋后、农田的旁边、或者干脆就在农田上加盖矮房矮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基层政府所要做的不仅是强制执法,更要进行教育。
(四)加强思想认识,作好基础工作,预防耕地再度损毁。
永州市曾因强降雨而致受灾面积大,灾情严重,损毁的多为基本农田,恢复的难度较大。我们要做的,一是要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二是完善体制,加强基础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农田、塘坝和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投资建造和加固防护堤、防护坝,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还可以在耕地的周围挖造水沟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拦劫水源,防止水旱灾害的再度重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结语
通讯作者: 黄贤金,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40801063;40971104)。
摘要 为分析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耕地保护的效果,论文把目标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是否对耕地流失面积的减少产生了影响;二是如果有显著影响,效果有多大,即因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耕地流失面积减少了多少。论文收集了2004-2007年的省级面版数据,分别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和混合OLS模型加以估计,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检验结果表明,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均不优于混合OLS模型。在模型估计结果的基础上,论文分析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耕地流失的影响,并计算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耕地保护效果。
关键词 土地经济学;政策效果评价;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1-0090-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1.015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我国耕地保护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自从1994年出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来,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业已实施16年多,那么,以保护耕地为目标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效果如何?从已收集到的文献来看,有不少文献分析了耕地保护政策的运行效果,有研究将耕地保护的各类政策作为一个整体分析了耕地保护政策的综合效果[1-6],而有的研究则具体分析耕地保政策体系中具体某项政策的运行效果,例如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7-8]、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效果[9]等,只有少量的文献对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耕地保护效果进行了分析[10-11]。从已有研究来看,有关基本农田政策效果的研究还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入:一是,在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表达指标方面,除采用虚拟变量和根据对政策强度的主观赋值之外,可以采用更为科学的定量指标来表达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二是,评价方法方面,除选择有关指标进行描述统计和对比分析、采用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之外,还可以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定量分析。
本文拟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否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有效?二是,如果有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效果有多大?即因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耕地流失面积减少了多少?
1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演变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式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在耕地保护方面区分了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并对基本农田规定了相对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数量保护方面,明确只有国务院才有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权利。《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在1998年作了相应的修改。2003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进一步强调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两个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2 研究方法与数据
2.1 变量选择
本文以年内减少耕地面积为因变量,选择以下一些因素作为自变量:
(1)固定资产投资,有不少研究已证明了固定资产投资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的关系[8],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通常认为固定资产投资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具有正向关关系;
(2)人均GDP,经济增长与耕地面积减少尤其是建设占用之间存在着相关性[12-13],已有的研究对于人均GDP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关系形式还存在争议[14];
(3)路网密度,有研究认为与耕地减少之间存在联系[1,15],一般认为路网密度的提高会增加耕地占用的可能,因此,路网密度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可能存在正相关关系;
(4)年初耕地面积,一个地区某一年度耕地减少面积不应超过该地区的耕地总面积,从土地占用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一地区耕地面积比较大,在区域土地总面积总耕地比重相对较高的话,耕地被占用的可能性也相应会更高,也就是说某有地区年内减少耕地面积与该地区年初耕地面积应有正向关系;
(5)年度虚拟变量,在不同年份,除实施基本农田政策之外,国家还可能出台其他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这就导致耕地保护实际执行力度在年度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又很难将每年的政策力度加以量化,因此,这里设置年度虚拟变量以解决这一问题;
(6)基本农田保护率,在现行的土地统计体系中,基本农田面积包括耕地面积和非耕地面积,考虑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以及上一轮规划,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的规划期限是1997-2010,基期年为1996年,因此,这里采用每年年初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与1996年耕地面积之比作为年度实际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之所以不用基本农田面积除以耕地面积计算基本农田保护率,是因为基本农田中包含耕地和非耕地,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主要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这就导致有的地方基本农田面积大于耕地面积,因此,这里采用基本农田中的耕地面积与1996年耕地面积的比值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率。因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征转审批存在差异,因此,如果某一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率越高,则其耕地占用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基本农田保护率对于耕地面积减少具有负向作用。
各变量的含义以及期望符号具体见表1。
其中,yit为第i区第t年年内减少耕地面积,a0为常数项,basicit为第i区第t年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变量,Zit为第i区第t年影响耕地面积减少的其他因素,vit为残差项;δ为basicit的系数,β为Zit的系数向量,i为区域,t为年度。
为避免共线性的影响,计算了表1中除年度虚拟变量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固定资产投资与路网密度、人均 GDP的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585和0.417)且均在1%水平上检验显著,因此回归模型中,未把这两个变量包含在内。经过变量筛选之后的回归模型为:
yit =a0+δbasicit+β1arableit+β2investit
+β3year2005+β4year2006+β5year2007+vit (2)
其中,β1、β2、β3、β4和β5分别为arableit、investit、year2005、year2006和year2007的系数,其余同式(1)。
2.3 效果评价方法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否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有效?如果有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效果有多大?对于这些问题,判断和计算方法如下:
(1)是否有效的判断。如果δ0且检验显著,则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有效;否则,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无效;
(2)效果大小,这里定义为绝对效果。通过模型估计得到各变量的系数,并将自变量的实际观测值代入模型,
2.4 数据来源
各省年内减少耕地面积的数据来自各《中国国土资源年鉴》,只有2005年和2007年的《中国国土资源年鉴》有基本农田的统计数据,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有2004年年初和年末基本农田数据,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有2006年年初和年末基本农田数据,这相当于具备2004年年初、2005年年初、2006年初和2007年初的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有关1996年耕地面积数据对应的时点是1996年10月31日,在其他正式出版的文献资料中也没有1996年年末耕地面积数据,因此,1996年年末各省耕地面积数据采用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的数据。
人均GDP数据来自2005、2006、2007和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并用GDP指数修正为可比价人均GDP。
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2005、2006、2007和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并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修正为可比价固定资产投资。
路网密度则根据2005、2006、2007和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公路里程数据和区域土地面积计算得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在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没有天津2004年初的基本农田数据,因此,在以下的分析中,未把天津包含在内;当然,本文分析所涉及的数据均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另外,数据均为省级数据。
3 结果与分析
3.1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本文的数据为省级面板数据,这里分别采用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OLS模型加以估计,并分别用F检验和B-P检验对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加以检验。固定效应检验的F值为1.93,对应的P值为0.0109;B-P检验的卡方值为1.15,对应P值为0.2842。综合以上检验结果,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均不明显优于混合OLS模型。因此,这里只报告混合OLS模型估计结果。估计结果具体见表2。
模型检验的F=16.48,其对应的P值为0.000 0,R2为0.47,N=120;各系数的T检验均在10%水平上显著,因此,模型拟合较好,可以用于解释。
从表2可以知道, arable、invest和basic的符号与预期一致。年度虚拟变量year2005、year2006和year2008均检验显著,这三个年度虚拟变量的系数符号均为负,这说明与2004年相比较,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有更小的截距项。这可能是由于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52号),开始实施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些文件的出台加强了耕地保护的力度,使得相对于2004年,2005、2006和2007年耕地保护的力度相对更大、形成更为严格的用地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环境。比较年度虚拟变量year2005、year2006和year2007的回归系数可以发现,这三个变量系数的绝对值越来越大,这说明,在2004-2007年期间,耕地保护的政策力度逐步加大,可能在2004-2007年期间地方各级政府面临着更大的耕地保护压力,2006年9月,国土资源部上报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纲要》在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上没有被通过,2007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其中明确“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 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即暂停了退耕还林。
和预期一样,固定资产投资的符号为正,回归系数表明,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约需增加4.3 hm2 耕地,这与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绩效采用基本建设投资数据的一项研究的估计结果比较接近[8]。年初耕地面积这个变量的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一致,估计得到的系数为正且系数检验显著,表明区域耕地减少面积与该区域的资源基础相关的,耕地面积相对多的地区其耕地减少面积也相应多一些。
3.2 政策效果评价
根据模型估计结果,δ的符号为负且t检验值在10%水平上检验显著,这说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δ等于-364.435 5,这说明,基本农田保护率每提高1%,每省每年平均约能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64.4 hm2。
采用式(5),计算各区域各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效果,计算结果见表3。
表3的数据是根据式(5)计算的,从式(5)来看,式(5)的计算出来的值的含义是与不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相比较,各地区各年度(2004年-2007年)以不同比例的基本农田保护率划定基本农田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减少耕地面积减少量。从表3可以看出,2004年-2007年期间,由于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国(不包括天津市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分别减少了耕地流失面积为853 44519 hm2、847 72491 hm2、859 55937 hm2和857 96126 hm2,4年合计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 418 69073 hm2,约为期间实际耕地流失面积3 020 76949 hm2的113倍。可见,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的确有效地遏止了耕地面积减少。
将表3中各地区各年数据与各地区1996年年末耕地面积相比,计算相对效果,计算公式如下:
从表4可以看出2004-2007年之间,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海南、青海、宁夏和等地的相对效果比较明显。以表4中的相对效果(r)为因变量,因人均GDP和路网密度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模型拟合效果不好,因此,还不能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相对效果与和人均GDP、路网密度的关系。
4 主要结论
通过前面有关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效果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在2004-2007年期间,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对于减少耕地流失面积产生了显著影响,基本农田保护率每提高1%,约能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64.4 hm2;
(2)2004年-2007年期间,由于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国分别减少了耕地流失面积为853 44519 hm2、847 72491 hm2、859 55937 hm2和 857 96126 hm2,4年合计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 418 69073 hm2,约为期间实际耕地流失面积3 020 76949 hm2的1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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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ble Land Conversion Effects of 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Policy
ZHONG Taiyang HUANG Xianjin CHEN Y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摘要: 耕地保护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亿万农民的生计保障,对于农村乃至全社会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价值工程作为一项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技术,已经在建筑业、工业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文章创新性地将价值工程引入到耕地保护研究领域,围绕价值工程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对耕地多功能保护进行价值分析,以提高耕地保护的有效水平,从而创造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Abstract: Farmland preservation is not only related to national food security and farmers’ living guarantee, but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stability of rural area and the whole society, 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Value engineering, an effective management technology to promote economic efficiency,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other fields. This article innovatively applies the principle of value engineering to the field of farmland preservation, with the aim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armland preservation and create huge economic, social and ecological benefits by analyzing the value of farmland multifunction preservation around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value engineering.
关键词 : 价值工程;价值分析;耕地多功能保护
Key words: value engineering;value analysis;farmland multifunction preservation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8-0237-0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71303087)。
作者简介:杜宏杰(1993-),男,河南焦作人,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胡伟艳(通讯作者)(1973-),女,湖南安化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经济与土地政策分析。
0 引言
耕地资源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能否保有足够数量的耕地资源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面积占有量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且后备耕地资源有限,因此保护耕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化、工业化高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占用部分耕地,加上水土流失、耕地污染,使我国耕地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1]。
目前国家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耕地保护职责、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提高征地价值补偿等政策,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免三补”、加大农业投资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2]。但总体来看,现有的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实施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耕地保护的真实价值未能凸显,耕地资源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长期被忽视造成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价值损失[3],因此,有必要对耕地多功能评价做出进一步的优化。
价值工程以研究对象的功能系统分析为核心,通过有组织的创新性活动,以最低寿命周期成本来实现研究对象所要求的必要功能。利用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对耕地多功能保护进行分析,系统评价耕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多种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单一功能分析的不足,从而提高耕地保护的有效水平,对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政策,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土地高效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 价值工程应用于耕地多功能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 价值工程的概念与原理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VE),又称为价值分析(Value Analysis,VA),是一种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技术,以提高研究对象(包括产品、作业、工程、服务等)的价值为目的,以功能系统分析为核心,以创造性思维、开发集体智力资源为基础,以最低寿命周期成本来实现研究对象所要求的必要功能的一项有组织的创造性活动[4]。其基本原理用公式表示如下:
V=F/C(1)
式中,V为价值,F为功能,C为成本。其中,“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指作为某种产品(或作业)具有的必要功能与取得该功能的寿命周期成本的比值,是对研究对象的功能和成本进行的一种综合评价,即产品价值的高低,表明产品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程度。功能是指产品或作业的性能或用途,即产品或作业所承担的职能。对于顾客来说,所购买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购买产品所具有的功能,包括必要功能和不必要的功能如过剩功能。如果功能过全、过高,将会导致成本费用提高,强大的功能已经超出了业主的需求,造成功能过剩;反之,会造成功能的不足[5]。成本指的是全寿命周期成本,包括产品从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直至报废为止,整个期间的全部费用[6]。
实践中常常用相对值法测算价值系数表示价值,根据价值系数和最适合区域法(见下文)来识别和判断产品的哪一项/哪些功能或成本需要改进和创造,从而通过提高或降低功能和成本,提高产品的价值。
1.2 价值工程应用于耕地多功能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价值工程最早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工程师麦尔斯(L·D·Miles)在材料采购中提出并得以实践,随后便率先在美国得以应用和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将价值工程引入进来,起初主要运用于产品制造业,后逐步推广至建筑工程[7]、电器、机械、化工等诸多行业,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经过实践研究表明,价值工程的应用,具有很大的优势[8]。
现阶段,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凡是有资源消耗的地方,人们都可以利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达到减少资源消耗,增加效益的目的[9]。耕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战略资源,保护优质耕地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3],然而当前我国耕地资源持续非农化、非粮化和粗放利用的问题却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下,破解耕地保护难题,亟需评判耕地资源新价值,形成耕地保护新认知,创新耕地保护新机制,健全保护与保障体系[10]。因此,将价值工程应用于耕地保护研究,基于耕地多功能价值分析,探究耕地保护有效性的提升路径,不仅扩展了价值工程的应用领域,而且丰富了耕地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对于切实保护耕地,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及协调耕地多功能发展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2 价值工程应用于耕地多功能保护的方法
2.1 耕地保护的功能分析
价值工程一般按照一定实施程序进行,其中功能分析是价值工程的核心,主要包括功能定义、功能整理与功能评价三部分内容。功能定义与功能整理可以明确耕地所具有的多重功能,同时对功能及功能之间联系进行系统分析。
2.1.1 耕地保护的功能定义
从耕地资源的客体角度,即耕地所具有的功能角度看,耕地具有经济产出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生态服务功能以及文化教育景观功能。其中,经济产出功能作为耕地最基本的功能,不仅能够提供人类生存必要的食物,而且能为工业生产提供原材料,其收益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收入以及国家用于扶持农业生产的种植补贴收入等。
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功能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养老保险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等。当前我国仍然实行户籍、土地城乡二元体制,耕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除了创造经济财富外,还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功能。从宏观层面来看,对于耕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域,其粮食生产除了用于保障本区域粮食供给外,还对外输出,以保障国家或地区粮食安全[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优质耕地被城市发展建设所占用及由此而引起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的问题日渐突出,耕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逐渐被认识和重视。具体而言,耕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的、维持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效用,包括调节气体、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护土壤、净化与美化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除此之外,一些城镇近郊区为拓展耕地管理活动,实施土地整理与景观设计,发展“农家乐”等休闲或观光农业,以满足消费者对耕作景观与文化的需求[11],由此可以反映出耕地同样具有生活休闲和文化教育等衍生功能。
2.1.2 耕地保护的功能整理
在功能定义的基础上,从耕地保护目标入手逐渐深入,分析耕地的每一项具体功能,对已经定义了的功能加以系统化,找出各局部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将耕地的各个功能有机结合起来,用图表的形式建立起耕地功能的系统网络,绘制功能系统图,如图1所示。
2.1.3 功能保护的功能评价
功能评价是对耕地保护的功能在功能系统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定量估计,是对耕地保护进行功能分析的主要步骤。功能评价是指通过用户调查或专家打分,用功能重要性系数表示人们对功能接受程度的定量评价方法,包括强制打分法、0-1评分法、0-4评分法、倍比法、层次分析法等。采用强制打分法测算耕地保护的功能重要性系数的公式如下:
式中,FI为功能重要性系数;i为耕地保护的功能;j为农民、居民或专家;k为参与调查的农民、居民或专家数。
2.2 耕地保护的成本分析
耕地保护成本的计算是以耕地资源的各个功能为单位,由于耕地保护的特殊性,其成本核算不同于一般工业或建筑业的成本计算,耕地保护的具体实际成本往往难以获得。总体来说,耕地保护的现实成本包括生产资料的投入,农户或村集体对于耕地保护的专项投入,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与代际补偿以及耕地非农化受限引起的机会损失等。当前已经有不少学者通过多种研究方法,针对耕地多功能价值补偿标准展开分析研究。如雍新琴,张安录[12]从粮食生产安全的角度,依据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对耕地保护农户经济补偿标准进行探讨与测算;霍雅勤、蔡运龙[13]分别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替代法和支付意愿法分别对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社会承载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评估;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14]在土地价值理论分析和耕地价值核算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中价值标准确定进行了探讨,测算出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其中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为5.74万元/hm2,生态环境价值为1.91万元/hm2,社会价值为105.5万元/hm2。基于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统计数据,结合研究区域的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修正和改进,可以作为耕地多功能保护成本计算的参考。在价值工程成本分析中,常用成本系数表示,即耕地各功能保护的现实成本在全部成本中所占的比率,其测算式如下:
式中,CI为成本系数;j为耕地保护的第j个功能。
2.3 耕地保护的价值分析
耕地保护的价值即耕地保护的有效性,指功能与成本的匹配,根据价值工程原理,根据以下公式测算:
式中,Vj为价值系数;字母FI,CI,j的意义同上。
以成本系数为横坐标,功能重要性系数为纵坐标,与横轴成45°的一条直线为理想价值线(V=1)。围绕该线朝向原点有两条双曲线包围的喇叭形区域,叫做最合适区域。凡落在这个区域的价值系数点,其功能与成本是适应的,可不作为优化改进对象;V>1的点将落在喇叭形区域的左上方,表示功能过剩或成本偏低;V<1的点将落在喇叭形区域的右下方,表示功能不足或成本过高,均属于功能优化改善的对象。
3 结论
随着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除了生产性的经济产出功能外,耕地保护的社会保障功能、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以及景观文化功能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保护耕地的多种功能,从而达到耕地保护的最大化效益,是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必须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命题。论文在阐述价值工程原理的基础上,分析将其用于耕地多功能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应用的基本步骤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做进一步实证研究和优化。
注释:
①最适合区域大小由给定的常量S决定,S=|CI2-FI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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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牵涉的利益主体很多,但其核心是政府与失地农民,所以存在的问题也大都由二者引发。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滥用征地权,钻“公共利益”的漏洞
虽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必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这就客观上给某些政府寻租和机会主义提供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招商引资,扩大财政收入,突显个人政绩等滥用征地权,侵吞公共利益,这不仅有损失地农民的集体利益,更影响了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城市化推进,耕地年均减少1848万亩。目前,全国实际建设用地中,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已占约72%之多。“十一五”期间,预计每年被征地的农民达到300万。
2、收益分配有失公平,补偿形式单一
首先,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测算方法不够科学等诸多缺陷,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从横向看,各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差别很大,甚至出现同村的不同小组间的分配标准各异的现象;从纵向看,受益分配与权力层级成正比。据统计因土地用途变更增值的土地收益,政府大约得到60%~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农民只得到5%~10%。其次,补偿形式单一,很多地方政府不顾农民意愿,只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有损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郑州市农村土地征用人均获得补偿费为2万左右,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开支3~4年。在失地农民认为最好的征地补偿方式中,选择安排就业的站32%,选择一次性付给适当经济补偿的占24%,选择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险的占21%,选择预留土地入股分红的占20%。可见,在整个收益分配中,大多数地方政府拒绝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众的参与,仅凭单方决策行事。
3、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无法可依,只凭各自对政策的理解及当地的客观条件制定法规文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第二,这一问题的最致命因素是资金筹集困难。政府行为往往限于政策许诺,并未实现保障金的足额下拨,专款专用;许多村民委员会又因为收支预算难以平衡,集体经济实力偏弱,往往无力缴纳;至于失地农民,大多所获补偿有限,又缺乏对社会保障的正确认识,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社会保障的水平低,范围狭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制度等,失地农民作为农民和市民的过渡群体,本应享受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且兼容的安置补偿,但就目前来看,这些还远远不能实现。
(二)失地农民角色转变中的自身干扰因素
1、缺乏市场需要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再就业能力差
失地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匹配,在城市化未波及自身以前,他们都以种地为生,即使外出务工也只是从事缺乏技术含量的低端作业。
2、思想观念陈旧缺乏理性消费观
⑴一部分得到较多补偿的失地农民“一夜暴富”后开始炫耀性的消费,这就存在着“二次返贫”的隐患。因此,如何帮助失地农民盘活补偿款,实现“钱生钱”,抑制其过度消费,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
⑵价值观及生活方式与其新的角色要求相冲突:大多数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价值理念及生活方式不能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这也需要政府及时加以心理疏导和救助。
二、土地征用问题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1.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把耕地保护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确定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许多制度实例。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后者为加拿大、美国等。采用概括式的国家一般把把公共利益的裁决权交给议会或法院,对“公共目的”、“公共使用”、“私人使用”等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有清晰说明,也很好的避免了因公之名的权力寻租。我国目前可以继续采用概括式,但要借鉴国外经验,杜绝概念上的外延。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的刚性规定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及预期规划制定合理的耕地警戒线,并严守不逾。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也应把此项工作的表现作为重要依据。
2.定位好政府角色,完善补偿收益分配制度
首先,政府既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无使用权,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收益理应只归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其次,重新制定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收益。应合理估算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及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以此为基础,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农民高标准的补偿。再次,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其积极参与补偿方案的拟定,且征地结果要对农民公开。最后,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督和管理。更细致的讲,监督不仅针对补偿不问题,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机制为第三方认证,即靠无利害关系的公众性、公益性组织去评判政府行为是否规范,这一制度很值得借鉴。
3. 建构科学的社会保障机制
①加快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进一步规范全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文件,使法律法规更具可行性、易操作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②把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纳入征地前的审查程序,并保证其科学性、可行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在实施征地后,要严格按照之前的方案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与相关利益群体友好协商,不断修正原有方案。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③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保障基金应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失地农民共同负担。政府要及时足额下拨补偿款,避免失地农民因所得补偿款太少而不愿缴纳保障金。还应加大对参保收益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自愿参保率,扩充保障金。同时调整财政支出,加大支持力度。
④引入市场机制,创新保障模式。尤其是股份制,它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完全可以运用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中来,使其持久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还应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向农民传授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理财消费知识、创新经营知识等,帮助其接受新的价值观念。
4.建立专门机构,帮助其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不仅会遭受物质利益的损失,同时也经历着一次心理上的阵痛。因此,政府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对其精神的“补偿安置”,要对农民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帮助农民树立对未来新生活的信心,使其适应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学习新的生存技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唯此,失地农民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1]吴妍妍.关于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论辩[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周美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J].理论界,2010(03)
城市化是城市发展进程的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指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城市化必须以土地为载体,但城市化不应该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的。因此,如何协调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第一部分 我国城市化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给我国城市带来了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目前,我国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化及城市经济和社会水平也在持续上升。我国当前的城市化水平已高达40%左右,城市化进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自1978年到2000年这12年中,我国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从城市数量从1978年的193个发展到2000年的663个;城镇人口增加了2.86×108,年平均增长率为7.2%;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形成了以特大城市为中心,多层次、功能互补的城市群,西部地区发展相对缓慢。
据预测分析,我国比较合理的城市化水平是7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将有5亿农民转入城市。这必然会导致城市数量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部分 我国耕地资源利用情况分析
现今,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后备资源不足。据有关资料表明,1949年我国耕地面积为9800万ha,1957年增长到11580万ha,然而,此后每年新开垦的耕地数量都比被征占的耕地数量少,到1980年耕地面积降至9933万ha,22年净减少1247万ha,年均减少56.7万ha。1981-1985年年均减少49.3万ha,1986-1990年年均减少24.0万ha,1991-1995年年均减少99.3万ha,1996-1998年年均减少49.4万ha。当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不足0.09hm2,大大低于全世界0.33 hm2的人均水平。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有666个单位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0.033 hm2耕地警戒线。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农村居民用地为83.4×103 hm2,而到2000年则增加至79.7×103 hm2,2001年为107.2×103 hm2。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情况不容乐观。
第三部分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耕地占用问题
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更多的耕地,据统计,我国每年城市建设占用耕地40000ha,每年生产的近60亿t垃圾也要占用上万公顷的土地,这就对原本已经不足的耕地资源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 城市化不完全使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伴随着我国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耕地面积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减少。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化不完全。
完全的城市化并不会带来耕地的减少,相反,当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向城市生活的时候,城市化应该带来耕地面积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城市与农村的建筑空间结构不同,空间拓展程度的差异会使城市的居住用地大大减少。当然,城市用地中还包括了生产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但是即使考虑到这些因素,城市人口的总占地也会小于农村人口的总占地。贾绍凤等人的测算表明,每增加一个城镇人口比每增加一个农村人口少占用47.5%的土地;卢新海指出,农民在农村占用居民用地的推出足以抵消他在城市居住、生活、生产所占用的土地。据统计,日本和韩国均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了耕地的增加,如日本的1930-1940年间和1950-1960年间,这两个时期是日本城市化速度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耕地面积不断增加的时期。这说明,完全的城市化不会是耕地较少的原因,只有不完全的城市化才会产生一系列的耕地占用问题。
我国的城市化是不完全的。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在进城生产、生活后,他在农村所占的那一块土地并没有退出,而是仍然处于占用中,这样就产生了两头占用的现状,使耕地面积大幅度的减少。据调查,目前农村中有很多住宅处于闲置状态,这被称为“空心村”现象。下面的表格是对华北南部某个村庄 “空心村”现象的实地调查结果: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村庄里无人居住的宅院高达35.09%,这些宅院的主人已经进城生活却依然占据着农村的土地。进城人口在农村占用的生活用地不能有效退出,是造成我国耕地大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我国产生“空心村”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避免大量农民进城对城市造成冲击,采取了种种限制的措施,包括户籍制度、城市就业制度和住房制度等。因此,农民进城,转移的仅仅是其劳动力。由于他无法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认可,无法获得有效的生活保障,无法获得固定的居住场所,所以,他在农村的居民用地就只能予以保留,这就形成了“两头占地”的状况。
所以,城市化不完全是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 城市土地过度利用与闲置并存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面临这样的一种状况:旧城区建筑密度高,道路狭窄,环境恶劣,土地过度利用;而新开发区盲目扩张,土地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大量人口集中在市中心,市中心的10个区面积仅为280km2,占全市用的4.4%,却集中了704万人,人口密度高达95104人/km2,其中老城区人口密度为42900人/km2,人均居住用地仅为10.64m2,人均占地为40m2(1990年);与此同时,新开发区面积虽然大,人口却稀少。此外,我国目前出现了很多盲目兴办开发区的现象,导致了大量土地的闲置浪费。1993年全国清理了2804个开发区,占用土地面积76km2,几乎全部是耕地。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调查,全国城市土地闲置率为15%,闲置土地面积高达7000ha。据2000年全国455个城市调查资料显示,其城市建成区用地面积12858.7 km2,实有房屋建筑总面积约40亿m2,平均容积率为0.31。这说明了我国在土地规划方面存在着较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原有城市用地行政划拨形式的存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因土地的无偿性而对土地的集约利用意识不强,从而使土地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第四部分 城市化发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必然会占用耕地,但是城市化不一定带来耕地面积的减少。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土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正确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耕地,耕地为城市化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一、 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政策手段
由于我国存在着城市化不完全的现象,因此国家应该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相关领域进行调整,确保农民的进城生活,使农民进城后转移的不仅仅是劳动力,还应当包括人身,能够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生活的保障和固定的居所,最终可以把整个家庭都迁移到城市生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在农村住宅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在大量农民进城扎根后,就可以考虑到在农村进行村镇布局调整,将分散的、空心化的村庄整合成为规模化的、集约化的现代城镇。原有的村庄居住用地被释放出来后就可以通过复垦成为新的耕地。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小块田进行重新规整,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耕地,也便于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作业,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重新整合。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耕地资源稀缺,因此,国家还应在做好耕地的集约利用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例如严格控制小城镇用地,适度扩大大中城市土地供给,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将耕地保护从单纯的数量保护转为质量保护等。
在政策方面,日本和韩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 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规划手段
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的问题,我们应辩证的看待城市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合理规划,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首先,我们可以加快土地市场化步伐,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即把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收回,然后以有偿的方式将其重新配置,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化发展。其次,我们要合理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优化土地配置,改善城市综合环境。最后,我们还应该引导城市布局与发展方向趋向于合理,结合产业布局和城市功能调整,实施旧城改造,发挥城市土地的最大效益。
三、 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科技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越来越多的手段来改善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一方面我们可以实现城市建筑物的立体化,大力发展高层建筑以节省占地面积;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立起地下交通、停车、商业、存储等设施,使城市建筑用地大大减少。
此外,一些科学家展开丰富的想象力,提出了一些大胆的构想。例如,上世纪70年代美国和日本的科学家分别提出了“海上城市”和“水上东京”的设想,拟向海上和海底争取用地;还有的科学家从模拟自然生态出发,拟建设以巨型结构组成的集中仿生城市;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可以用高级的、牢固的材料八建筑物架在空中,从而减少了城市用地。总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为我们来带新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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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是为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保证农业生产必须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建立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具体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耕地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基本农田上图政策性强、程序性强、涉及面广、历史成因复杂。国务院在部署二次调查工作时明确强调,查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真实状况,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首要任务,是衡量二次调查成败的关键。要在实事求是、搞清现状的基础上,认真、深刻地总结、反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经验和教训,建立和完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因此,全国二次土地调查中,基本农田的上图是一个重中之重的内容。
1 目的与意义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工作之一。通过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全面查清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掌握基本农田的数量及分布状况,核实基本农田的用途变化情况;并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依据,通过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划定基本农田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强了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
第二,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协调了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比较好地处理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关系。
第三,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了对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了耕地,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思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五,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加了对基本农田投入,加强了“吨粮田”建设。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理,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2 总体流程图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的总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总体流程图
3 基本农田上图
3.1 基本农田上图原则
3.1.1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采集
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调整资料为电子图件时,通过数据转换,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层套合,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落实到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的方法。根据数据库建设相关要求,对数据格式、数学基础等进行检查,对不一致的进行转换。具体步骤如下:
(1) 将电子图件进行纠正,与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地类图斑层套合。
(2) 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属性。
(3) 对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数据进行拓扑处理,对不满足拓扑要求的进行修改。
3.1.2 上图原则
(1)对于有基本农田补划、调整资料的,以补划、调整资料为依据,将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原有的划定界线删除,以补划、调整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2)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一致,在数据库中直接提取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基本一致,只是由于纠正、数据转换等技术处理造成的界线位移,以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相应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4)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基本一致,但有部分地类图斑界线不一致,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后,以划定时的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5)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不一致,应由相关部门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3.1.3 检查
(1)数据文件命名、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要求。
(2)基本农田上图内容是否遗漏,是否符合要求;
(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是否与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调整资料一致。
(4)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属性数据结构是否符合附录A要求;
(5)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属性值是否正确。
(6)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拓扑关系是否正确;
(7)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是否一致。
3.2 调整补划方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并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衔接,基本农田平均质量有提高和建立永久性保护区的原则,按照国土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3.2.1 确定基本农田总面积
各地级市上图的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得低于与省(自治区)签订的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状中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相衔接。各县(区)上图的基本农田总面积由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市的基本农田总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确定。
3.2.2 确定调出的基本农田位置及面积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农田,应在基本农田调查上图中调出:
(1)根据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初步成果,经核定现状基本农田中已不宜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即除耕地、可调整土地(包括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可调整草地)、优质园地、精养鱼塘以外其他地类的土地。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基本农田。
(3)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基本农田,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作为绿色开敞空间保留的耕地除外。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宜管理的基本农田。
3.2.3 确定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
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各县区基本农田总面积-(根据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初步成果统计的基本农田总面积-调出的基本农田面积)。
若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0,则不需要进行补划。
3.2.4 确定补划的基本农田地块
根据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确定补划的基本农田地块。补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原则上为耕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中新增的优质耕地;
(2)地形坡度小于25度,集中、连片,质量较好的耕地;
(3)地形坡度大于25度,具有景观功能和粮食生产功能需要特殊保护的梯田。
按上述要求划定后,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仍然不够的,可以依次将质量较高的可调整土地、优质园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3.2.5 补划的基本农田上图
根据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初步成果中,将补划方案中调出和补划的基本农田补充落实到图上,补划的基本农田图斑用红色(R230,G100,B100)表示,以区别于原划定的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数据层中,把调出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信息进行入库处理,在基本农田图斑的属性结构中增加补划基本农田字段(字段名称:补划基本农田,字段代码:BHJBNT,字段类型:Char,字段长度:2,值域:属于补划的基本农田填写“是”),增加调出基本农田字段(字段名称:调出基本农田,字段代码:TCJBNT,字段类型:Char,字段长度:2,值域:属于调出的基本农田填写“是”),以区别于原划定的基本农田。
4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隶属山区的市 (县),耕地坡度较高,III级以上坡度耕地面积较大,在本次基本农田调整时,基本农田面积严重不足,为了保证省(市)下达指标的实施,Ⅴ级质量较好的梯田和坡地仍保留作为基本农田。
(2)县级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全面的自检,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外业和内业核实,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自治区土地调查办负责进行成果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业抽查。
(3)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验收时,要附上当地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的意见。
(4)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原基本农田资料扫描存档,以备自治区、市土地调查办抽查。
5 小结
二调基本农田上图,我国基本农田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1)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将原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用地、林地、草地、裸地等其他土地调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总体质量有较大提高。
(2)耕地得到更加严格保护,并落实地块,落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库中进行管理,有力保障了耕地红线,加强了耕地的保护力度。
(3)结构布局更加优化。调整补划后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且综合考虑了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真正落实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双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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