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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过程中,高科技的运用使得企业的制造环境发生巨大的改变。而一些先进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运营环境产生了影响。而对这些外部环境的分析结果也将影响企业的成本核算结果。而传统的成本会计教育也只是学生在某一特定环境下,进行对于生产工艺过程和基本生产耗费的了解,并采用传统的产品计算方法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编制成本报表。这种教学方式中忽略了外部环境对于成本核算的影响,从而使得学生无法根据不同的外部环境对成本计算方式进行选择,以至于无法满足企业对于成本核算的需要。
2.教学手段单一且被动。
由于成本会计的强理论性,使得在学习过程学生常常面对繁多的理论内容,不利于对于知识的系统掌握。而在传统的成本会计教学中,其理论教学的核心是对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与计算生产成本,使得学生在学生过程中容易失去兴趣,产生烦躁情绪,进而由老师进行被动的单方面的知识灌输。从而影响教学质量。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传统的以自然媒体为主的教学手段已经得到改变。但成本会计的教学手段仍然是自然媒体为主,由于成本会计主要是通过成本数据的前后勾稽关系来反映核算流程,而这些成本核算流程大多是通过表格体现出来的,所以传统的教学手段在对于知识结构的表现力上有所欠佳,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对于知识的系统化理解。
3.教学考核方式的单一片面。
成本会计这一学科在现实社会中是一门实际应用较强的专业,而由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而传统的成本会计的考核模式也以理论知识为侧重点。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从而忽略了实践能力。而且单一的考核方式在成本会计这一学科并不能很好的适用。在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中,其面对的除了大量的原始凭证外,还有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而如果无法根据不同的环境做出相应的核算工作上的调整,则会使得得到的成本核算结果缺乏实用性。如果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只是片面的强调理论,无法根据不同的环境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工作,这样会使在高校的学习变成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二、关于《成本会计》教学改革的建议
1.完善现有教学模式,与现有市场环境相结合。
高职院校在对于学生的教育方式各有不同,但其教学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在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所以在教学上也应该更加注重实用性。在成本会计的教学改革上,应该根据其教学内容的特点和现有教学模式中的不足,在课堂教学中加入对于现实案例的引用,使教学重点从原本的纯理论方式逐步过渡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学生在对于知识的学习过程中能结合实际案例,这样不仅能改善原本枯燥乏味的课堂,同时也能使学生对于成本会计的理论知识有更灵活的运用。加大在教学过程中对于现代传媒技术的引用,使学生能对知识有更好的了解。由于在成本会计的教学实验中大量涉及原始凭证的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等工作,并且上述内容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原始的教学媒体无法很好地阐述其中的因果关系,而现有的基于网络的会计实践体系(“教考评”一体化系统)可以将大量的数据、表格、凭证和账簿放进教学课件中,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和质量。我校的改革方向是建立“教考评”一体化系统,通过控制学生学习过程来提升学生学习效果。
2.创新教学考核模式。
在成本会计教学效果的考核方式上,基本还是采用期末一次的闭卷考试,这种考试方式虽然能很好的检验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但由于成本会计在实际的应用中有很强的的灵活性,所以传统的考核方式无法检验学生在对于知识的运用上的能力,所以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在考核过程中加入模拟企业实践这一环节,通过建立在“教考评”一体化系统的“成本会计课程教与学”和“某企业成本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即可边学边实践,反复练习,达到熟练掌握各种费用的分配和结转、各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以及成本报表的编制,学生在期末的时候,进行24学时的综合实训,并由“教考评”一体化系统进行打分,从而完善考核过程中对于实践能力的考核。
一、XBRL概述
1、XBRL的定义
XBRL(eXtensible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其实质是一种数据描述语言,通过它可以使各种商业信息在不同软件、平台、技术间(包括Internet)实现数据的可靠提取和顺畅交换。它是以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报表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XBRL的出现和迅速发展为会计信息提供模式的革新引入了崭新的思路。美国注册会计师查尔斯·霍夫曼(Charles Hoffman)于1998年4月最早提出了XBRL的构想。
XBRL国际组织网站(xbrl.org)对XBRL给出了如下定义,“XBRL是商业和财务数据电子化交流的一种语言,是用来改革全世界商业报告的语言。它有助于商业信息的编制、分析和交流,为提供和使用财务数据的所有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以及可靠而准确的商业信息”。
2、XBRL的组成
XBRL的技术框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即XBRL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XBRL分类标准(Taxonomy)、XBRL实例文档(Instance Documents)和样式表(StyleSheets)。XBRL技术规范提供了描述XBRL如何运作的基本技术细节,规定了XBRL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所应遵循的各种规则;XBRL分类标准是XBRL技术的核心部分,定义了各项目的属性及其之间的关系等,它是在XBRL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各个国家、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XBRL
实例文档是根据XBRL技术规范,依据某些XBRL分类标准制作的财务事实数据文件,一个XBRL实例文档就对应着一个企业财务报告的实例文件;样式表用于定义财务报告时的显示项目和格式职称论文,将实例文档以用户可读的方式显示出来。
二、XBRL的技术优势
1.利用XBRL可以快速、精确地检索信息,并且有利于财务报告数据间的比较。以往的网络财务报告主要采用HTML技术和PDF技术。由于HTML只是一种简单的表示性语言,无法表达和区分数据的具体内涵,检索信息有如大海捞针;而PDF格式文件无法通过程序自动从中读取数据,需要对信息进行二次加工,造成数据处理的差错率提高。在XBRL中,数据间建立了一些关联,在检索数据时可以根据其所在的背景进行查询,从而加快了检索速度。此外, XBRL提供了丰富的语意,计算机可以方便的进行数据分析比较等深加工工作。
2.XBRL技术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便利。XBRL具有良好的动态分析功能,并且在不同的信息之间建立链接,跟踪相关的信息线索,对于XBRL标记的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通过运用恰当的搜索工具,使用XBRL的“下钻”(Drill-Down)功能,就可以自上向下考察数据源头直到底层的数据,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有利于数据的获取并且进行挖掘分析。
3.利用XBRL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以XBRL为基础编写及财务报告,有利于各方监督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且因其具有良好的信息开放性,数据可定制、可扩展,使用者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获得个性化信息,从而增强了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XBRL财务信息系统能够随时生成“实时会计报告”,从而使企业内外部人员可以动态地、及时地得到企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实现了财务信息的实时性。
4. XBRL具有较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可以跨平台使用。XBRL是基于XML的,由于XML是跨平台的语言,因此XBRL也是跨平台的,通过XBRL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之间进行传输和交换,消除了个别软件不兼容的问题。此外,XBRL具有自定义标签以及支持多国语言的特性,从而消除企业报告中的语言障碍,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5.使用XBRL可以避免数据重复录入的问题。传统的财务报告由于非结构化信息导致了信息不可重用,需要人工进行重复录入,而采用XBRL后职称论文,因其显示格式放在单独的“样式表”中,财务数据只需录入一次,就可呈现为各种格式的财务报告,从而降低了数据录入错误的风险,提高了信息的准确度,有效降低了公司编制与财务报告的成本。
三、基于XBRL的会计信息系统集成
1.会计信息系统集成的含义
所谓系统集成(SI,System Integration),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应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
系统集成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是近年来国际信息服务业中发展势头最猛的一个行业。系统集成的本质就是最优化的综合统筹设计,一个大型的综合计算机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的集成,系统集成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整体性能最优,即所有部件和成分合在一起后不但能工作,而且全系统是低成本的、高效率的、性能匀称的、可扩充的和可维护的系统。系统集成既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管理行为,但其本质是一种技术行为。
会计信息系统集成通过将销售、生产、采购、库存、以及市场信息、政府政策等相关信息采集部门对应的业务模块封装为Web服务,经过企业服务总线标准化接口,实现与会计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平台的交互(其中会计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又是通过对各个财务功能模块的整合实现的,包括账务处理、财务管理、财务分析、非财务信息交互等等),用户根据应用需求可通过互联网络或移动网络在会计信息系统集成平台上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实时访问与处理,如在外出差人员可以及时进行相关经济业务数据输入,而不用等到出差结束回来再对相应业务进行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实时反映效率。会计信息系统集成可实现对业务信息模块数据的直接读取,但是在此之前业务信息模块并不需要通过事先的数据库集成等集成化处理,只是在应用需求产生时才通过调用相应的服务,实现相应的操作,从而达到企业会计信息应用目的。会计信息集成系统要求对每个业务单元制定相应的信息采集标准,这个标准是基于全企业角度考虑的,而不是局限于业务部门需要或管理者意愿而随意采集的。
2.基于XBRL的会计信息系统集成的必要性
将系统集成运用于会计领域,是实现优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的手段,是企业信息系统运行成败的关键职称论文,是进一步发挥信息系统优势的必由之路。会计信息系统集成与会计信息化相辅相成,其实质是通过对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系统进行重构、优化,以及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融合,实现会计信息化。
在管理与信息系统集成理念的指导下,对企业业务流程集成和再造是会计信息系统集成的基础,而XBRL为会计业务流程再造注入了生机和活力,XBRL与会计业务流程再造具有较好的内在一致性,能为会计业务流程再造中会计报告输出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向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丰富多样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会计信息。基于XBRL的财务报告具有检索快速精确、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便利等优势,而且提高了财务信息的质量,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利用基于当前会计业务流程所产生的XBRL会计报告去匹配决策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从而达到互相促进的目的,为实现会计信息系统集成奠定了基础。
系统的集成并不是简单的物理集成和数据共享,而是在逻辑和概念上的集成,从根本上打破目前的会计信息系统构造,有效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以往的会计信息系统,由于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不均衡,形成了多种基于不同平台、不同语言、功能和数据彼此独立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存的局面,部门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随处可见,从而削弱了信息对决策的支持程度,降低了系统整体运行效率以及数据存储、传输的安全性。基于XBRL的会计信息系统集成,利用XBRL技术可以跨系统、跨平台使用,而且通过软件能够方便地实现企业财务报告的多语种输出,以及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等技术优势,结合会计信息系统集成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原则,弥补了以往会计信息系统的缺陷,能够将孤立、分散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集成起来,通过加强系统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实时控制,以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总结
XBRL是集优点与挑战于一身的商业报告语言,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XBRL分类标准不完善职称论文,导致XBRL相关软件不成熟;财务信息安全以及网络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企业应用XBRL的制度不完备,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等。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XBRL分类标准,加快XBRL相关软件的开发,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应用XBRL的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随着XBRL的逐步完善,未来XBRL的应用领域和商业价值将无可估量,从而促进会计信息化在更高层次上发展与升华。
基于XBRL的会计信息系统集成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并不是简单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而是根据应用需求,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信息系统集成与融合技术等,将可利用的资源有效地组织到一起,充分发挥各项资源的优势,实现会计信息系统的再造以及系统的高效运行,会计信息系统和企业的信息化系统融为一体,共同支持企业的决策活动,从而真正地实现会计信息的优化和会计信息系统的集成。当然,这一工程的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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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毕业论文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职称论文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
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
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
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2.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工作总结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的追
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二)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缺乏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这是他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重点[4]。一旦遇到会计信息理解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这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
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5]。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是导致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留学生论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会计造假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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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将海量的数据采集、储存在数据仓库(DW)之中,并且能够以联机分析处理(OLAP)和数据挖掘(DM)等技术进行共享和深加工利用。所以,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已经具备,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会计数据和信息的标准化———建立、应用会计数据和信息的完整统一的标准。
一、会计数据和信息的标准化
观察会计数据和信息的加工处理流程(确认、计量、输入、储存、处理、传递、反馈、输出、),可以把会计数据和信息资源分为三类:原始会计数据、中间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的会计信息。
(一)原始会计数据的标准化采集输入和储存
对于原始会计数据的确认、计量、标准化采集和储存,实际上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各企事业单位对业务进行分析,从中查找有规律可循的各类经济业务,并通过公式定义等方式存储于公式库文件之中,而对于少数不经常发生的、无规律可循的经济业务,则暂时采用人工方法加以填制。所以,国内不少软件中都有了各自的模式凭证和自动转账凭证,国外软件也能自动生成各种凭证,例如SAPR/3,能够自动生成和校验各种记账凭证,能将每月必有的、可按一定规律形成的会计凭证全部实行自动生成。
在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GB/T19581-2004)中,已经对记账凭证的数据元素(数据项)进行了规范。所以,可以结合电子商务和ERP系统,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以网络实时数据采集方式,由各项业务的经办人员操作,根据财会软件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提示和引导,把原始会计数据导入临时数据库。临时数据库中的会计数据,由会计人员确认后,计算机程序自动进行分类整理和格式转换、存入基于XML(eXtensibleMarkupLan-guage)的数据仓库。会计人员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控制管理,完成原始会计数据的标准化储存工作,用实时更新的数据仓库提“供原汁原味”的会计数据。
会计部门和各类信息使用者(管理、审计、投资、政府部门)可以依据各自的权限,方便地进入数据仓库的相应层次,运用各自预先准备好的专用软件,自动查阅采集所需的会计数据。
对临时数据库中经济业务的数据格式,在软件的初始化时,需要预先规定统一的标准,写作职称论文并且设置好“默认值”和“必须填写数据”等输入控制参数。对数据仓库的结构、元数据和多维数据模型,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进行设置。
原始会计数据的标准化采集和储存,将做到实时、准确、减少冗余,协调电子商务(例如用XML描述的电子单证)与会计信息系统的联系,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可以在进一步统计分析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业务的基础上,参考传统手工会计的“原始凭证”、会计电算化的“记账凭证(”包括模式凭证和自动转账凭证)、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单证,借鉴“会计业务序时簿”,利用电子商务中的方法,根据“事项法”的观点,预先对各种原始会计数据的确认、计量、采集和储存方法,进行标准化的工作。由于这方面的工作量非常大,可以先规定各个行业的统一标准,再逐步形成地方标准和全国标准。
(二)中间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的标准化传递
在不同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之间,存在会计数据和信息的格式不兼容的现状,这就导致信息使用者,尤其是外部信息使用者无法自由地获取企业的会计信息。
从1995年开始,上海市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和上海财会信息技术研究会针对中外财务软件着手,研究基于会计核算层面的数据接口规范。该研究一开始就得到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现上海市信息委)的支持。1997年被批准作为正式科研课题开始研究,1999年开始申请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开始研究。并于2001年底通过专家鉴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2年2月10日,200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目前,全市已有会计软件公司的近百个产品、几千家企业符合了本标准的要求。
从2002年开始,上海市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和上海财会信息技术研究会又参与到国家标准的研究工作中。写作英语论文2003年开始,研究工作得到了审计署、财政部领导的支持。经过1年多的努力,2004年9月20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国家标准,2004年11月4日在京公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GB/T19581-2004)解决了不同软件的数据格式不兼容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不同软件之间会计数据和信息的传递问题。
例如:在中日合资“摄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一些单位,按照上海市标准数据接口项目组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已经成功地使“立成软件”的数据得到转换;法国“索迪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万能财务软件公司”应用由上海市标准数据接口项目组制定的标准数据接口,将国外软件数据转换成功;由德国“SAP软件公司”与“海天软件公司”共同合作,也已经将上海“麦得龙大型超市”的日常数据转换成功。这证明了不同软件公司之间的数据可以通过应用《标准数据接口》来实现数据转换和共享;中外软件数据的交流,也可以通过《标准数据接口》来实现。
所以,各行各业已经积累在各单位计算机中的大量历史的会计数据和信息,都可以在《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指导下,通过相应的接口软件,进行导出和导入,以便于按照各级权限,对会计数据和信息进行社会化共享和充分加工利用。(三)输出的会计信息的标准化
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报表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国内正在研究和借鉴国外资料,研究我国的会计信息方法,形成标准化格式。
其中,XBRL(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是为了企业财务报告而发展起来的标记语言,是应用于财务信息、报表与分析资料等的网络传输格式标准。XBRL为财务机构准备、公布各种格式的财务报表、可靠地抽取和自动交换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提供了标准化方法。
目前,XBRL已经由XBRL国际指导委员会倡导并推动其发展,国际上许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与信息供应商等机构已经采用或准备采用该项标准和技术。
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上,对于XBRL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相关的研讨。写作留学生论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始了XBRL技术的研究和试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5月正式获准成为XBRL国际组织的会员。在会计信息化的进程中,必将建立中国的XBRL标准。从而做到会计信息的标准化。
二、会计数据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解决了会计数据和信息的标准化问题之后,在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数据维护与计算机网络数据安全的保障之下,利用数据仓库、联机分析处理和数据挖掘等技术,就可以使会计数据和信息在企业各个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社会各相关权益人之间,按照授予的各级权限,进行真正的社会化共享。
对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资源进行企业内、外部的加工使用,既可以在社会化的广度上,也可以在信息化的深度上进行共享和再加工利用。
(一)在社会化的广度上进行共享和加工利用
社会经济联系的数据结构是网络状态的,由各个行业的某一类数据向上游搜索,可以到达最初原材料的生产行业(例:采矿业);从一个产品向下游搜索,可以到达各个最终用户(例:消费者)。从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范围观察,汇总分析会计数据,能够反映各个行业之间的物资、资金的运动过程,可以在分析研究社会经济活动的情况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
经济信息统计管理和经济调控机构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共享,由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始经营交易数据出发,进行加工处理,不仅可以生成传统的会计信息,而且可以得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物资的供需关系和各个行业之间的资源的动态变化与平衡关系,了解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之间的动态关系,可以用于预测经济前景,辅助制定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监管和调控,为经济建设服务。税收征管机构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共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更好地完成税收征管工作。
审计机构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共享,对原始会计数据、中间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的会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实时审计,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环境保护机构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共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实时监控和环境会计处理,对“自然资源损耗”、“环境保护支出”、“资源环境改善收益”等数据进行核算和统计分析,及时监控企业、行业与环境的关系,更好地完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研究机构、证券信息服务商等上市公司信息的加工者与使用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共享,对证券交易所的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信息的提取、分析和生成自己需要的信息。
(二)在信息化的深度上进行共享和加工利用
各个社会机构和单位将按照一定的权限,直接提取社会化共享的会计数据和信息资源,为财务分析系统、财务预测系统、筹资、投资、成本决策支持、股利分配决策支持系统提供第一手资料。
各个企业的会计数据和信息包含了企业内、外的资金变化信息和企业之间物资资源联系等的信息。写作毕业论文企业管理者可以对企业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内部价值链分析,判断如何降低成本,优化企业流程;可以对行业价值链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在行业价值链中的位置,判断企业是否需要沿价值链向前或向后延伸。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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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分析
在一次对124家地区分布涉及四川、山东、上海、陕西、山西、浙江、江苏等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时,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有8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非审计服务,占全部样本的68.55%。其中,微型会计师事务所27家,占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45%;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9家,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58%;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2家,占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7家,占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94.44%。具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比重并不是很大,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是以提供单纯的审计服务为主,这一现象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突出,而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又有多少家从事税务业务呢?
虽然税务业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之一,但由表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注: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在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则更小;相反,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却相对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什么从事税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占总体数量的比重较小;二是为什么规模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比重偏大,而在规模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比重反而较小。
1.现行税务业务提供的层次较低,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市场需求不足。据抽样调查测算,2005年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在项目上,纳税申报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提供的税务服务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登记等传统业务,这些业务相对简单,技术性较低,纳税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由此造成市场需求不足。
2.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使税务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提供税务服务并非会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特别是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与迅猛发展,到2006年我国注册税务师已有5.6万人。他们在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提供具有较高质量的服务。这些行业的介入,必然使税务市场这块“大蛋糕”被瓜分。
3.一直以来税务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传统业务,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传统,因而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风险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审计业务的激烈竞争及其高风险的弊端和税务业务的优点,考虑到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非审计业务的税务(尤其是较低层次、较简易的税务业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无疑成为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首选,这对于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壮大是极为有利的。
4.虽然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但税务服务市场中税务业务的长期开展,却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对充足且业务较娴熟的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储备。基于成本的考虑,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从事税务业务。
5.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以及资本方面具有优势,同时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壮大,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这使得他们不满足于现状,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审计业务中。相反,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对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分析
1.充分肯定目前的税务发展模式。就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税务的发展模式选择的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发展模式,即选择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共同从事税务业务的发展道路。
一方面,我国发展税务业务必须依靠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税务是与财务、会计、审计有内在联系的一项业务,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出现的时间较早,现有制度以及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都比注册税务师要健全和更有优势,从而成为开展税务业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仅依靠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又远远不能满足该业务的发展需求,还必须依靠专业化的税务机构,积极发展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有利于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混合型的发展模式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
2.拓展税务业务的范围,转变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要积极拓展税务业务的服务范围,使事务性业务向咨询性业务(如纳税筹划)转变,转变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逐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国外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将进入我国市场。尽管这些机构和人员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太了解,对我国的税制还存在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认识过程,但是由于他们长期从事中介服务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运作模式,形成了国际服务的多元化和服务网络的一体化,因此国外税务机构和人员的涌入,势必分割我国涉税服务市场份额。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在华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详尽的财务规划,在激烈的竞争中有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而对税务业务的要求也转向纳税筹划等新型业务。
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国内税务市场的份额,我们应该转变税务服务的职能,向咨询性业务转变,开展纳税筹划业务。
纳税筹划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其涵盖了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区域性的纳税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纳税筹划。在欧美的税法理论中,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权利。同时,纳税筹划具有培养企业纳税观念,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税收杠杆发挥作用提供条件,促进国家税收立法及政策不断完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