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07 05:00:4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1)

一、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农村居民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规定和报账程序等相关知识宣传到每一户农民家中,使之家喻户晓,农业人口尽可能参保。在大力做好宣传发动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的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二、建立稳定合理的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把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化。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订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各乡镇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杜绝小病大治、大处方、滥检查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健全新农合补助、就诊、结算制度

篇(2)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开展本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归集和上缴、参合人员的微机录入;

2、为参合农民代办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相关信息等工作;

3、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4、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享有下列权利:

1、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2、获得医疗费用补助的权利;

3、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1、以户全员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五、基金筹集、管理与用途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交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农村建档在册的五保户、老复员军人、特困户等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财政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工作,由村(社区)具体实施,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办理缴费手续,并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款凭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镇合作医疗服务所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发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五)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县农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县农行设立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设立收入待解户,用于缴存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并及时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县合管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县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九)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20%。

2、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交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六、补偿方法

(一)住院补偿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取得省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表

注: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实行分段计算、累积补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国家基本药物”内的药品费用的补偿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

2、大病保底补偿。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注: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再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

3、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

4、大病救助。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金额,由县民政局等部门另文明确。

5、二次补偿。如果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6、住院分娩补偿。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偿3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7、意外伤害住院补偿。(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2)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结束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二)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40%,每半年补偿一次,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2500元。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半年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2、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积补偿,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全年累计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按15%比例给予补偿,1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500元封顶。

3、大额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外协议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且全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10%给予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1000元封顶。

七、其他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四)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相应提高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仍按残联[]4号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615号)执行。

八、有关说明

(一)统筹帐户不予补助的项目: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品目录(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2、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不孕、不育的医药费用;

3、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4、酒精中毒、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5、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6、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定点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

2、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3、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助费用药品的;

6、采取“小病大治”、“以病养病”、“诊断升级”等办法,增加参合农民负担的;

7、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构成诈骗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所发生的住院、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凡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巢湖市骨科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可在上述医院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在其他医院就诊且医疗费用低于5000元的,到所属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高于5000元的,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或委托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代为办理,15个工作日内补偿到位;门诊医药费用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属地镇卫生院办理。

篇(3)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6]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2006年在全县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1个乡镇中有8个乡镇157750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57.75万元,覆盖率达到了39.8%。2006年9月1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式运转,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共为群众报销医药费157.71万元,其中报销住院费用133.78万元,报销门诊费用23.93万元,节余336.22元,已转入下年度。受益人口9.3万人,其中住院病人6100人。报销超过2000元的有196人,其中经特批为大柳镇茂孙村一白血病患儿报销10000元。通过近一年的运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在被列入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后,我们首先组织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试点方案,制定出台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38号)、《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到2006年8月底,筹集资金719.5万元,覆盖率为91%,其中农民每人交纳10元,县、乡财政补助每人3元。省、市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每人5元和2元。我县新一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6年9月1日正式运转,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县共为参加合作医疗的235655名群众报销医药费719.39万元,受益率为65.6%,其中为15155名住院病人报销住院551.51万元,为220500名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167.88万元。报销达到最高额6000元的有23人,节余2600元,已结转下年。2006年我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主要措施是:

1、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下设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同时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了财务、公示、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了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健康运转。

2、合理确定了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是:乡镇卫生院门诊药费报销10%,各项检查费报销4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总费用的40%,最高报销6000元。到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以下比例报销费用:住院费用3000元以内(含3000元)部分,按30%比例报销;3001-5000,按35%报销;5001-8000元,按40%报销;8001-10000元,按45%报

销;10001元以上,按50%报销,最高支付额6000元。

3、与群众签定《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为体现群众自愿参加,又能保证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群众受益,我们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群众签定《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对筹资标准、各级补助、报销比例、就医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4、进一步规范了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上,继续实行“乡筹县管乡用”的办法,即由乡镇统一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汇入县财政专用帐户,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县政府呈报计划,经县长批准将全年基金总额平均到十二个月,由县财政局每月25日拨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到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就诊结束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身份证》、出院证明、发票等有关手续回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5、建立了公示制。从2006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我们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目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就医程序等内容全部公开,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底将本乡镇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在医院门诊和有关村庄进行张贴公示,每季度末向乡镇政府汇报一次情况。被列为全省试点县后,药品价格和诊疗收费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老百姓不光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真事、实事,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的大事和好事。

三、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2006年是我县作为省级试点县的第二周期运行年,我们总结已往经验,从方便群众出发,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以宁政发[2006]18号文实施:一是为农民建立了家庭帐户,农民交纳的10元中有5元记入个人家庭帐户,用于门诊费用开支,始终归农民个人所有;二是取消了转诊制度,农民群众在全县任何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都可以随时报销,今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县共有363860人参加合作医疗,覆盖率为92%,筹集合作医疗资金800.86万元,其中省补助资金每人7元,市补助每人2元,县乡补助每人3元。截止到2006年8月底为人报销医药费664.65万元,受益率35.4%。其中为36349名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509.26万元,为104351名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155.39万元。三是调整了报销比例:门诊医药费在定点中心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10%,各项检查费用报销40%。住院医药费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40%,县级及以上医院3000元以下,按25%比例报销;3001元至5000元,按30%比例报销;5001元至7000元,按35%比例报销;7001元至10000元,按4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支付额4000元。四是改变了经费管理办法,由上年度“乡筹县管乡用”的分灶吃饭,改为“乡筹县管,统筹使用”。

四、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过去7元增加到26元,加上市、县财政补助和农民交纳的10元,我县农民参合基金达到了40元,专项基金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可达到1521.2万元,根据新的提高后的筹资标准,我们深入到乡镇卫生院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结合我县实际及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扩大了报销范围。我们进一步提高了对农民的报销比例,并以宁政发[2006]25号文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实行家庭帐户制度。2006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了98%,继续为农民设立家庭帐户,农民每人交纳的10元记入个人帐户,用于门诊看病,用完为止,用不完转下年度使用。同时继续实行县内无转诊制度,群众看病在全县范围内的任何定点医疗机构都可报销。经县级医院会诊同意转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回县级医院报销。

2、建立长效筹资机制,实行连续交费制度。2006年由政府组织,按全县农村人口的100%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9月1日后(即省级试点县第三年度开始运转后),农民群众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从报销的医药费用中预交全家下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同时签发下年度《就医证》,2007年以后,不再由政府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篇(4)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成因;对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农民的健康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而,我国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逆向选择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l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提出,阿克尔洛夫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分析,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同样,逆向选择理论也常用于保险学范畴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频发,成为了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出发,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现状的成因,进而提出可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涉及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毫无疑问,这三方都有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但是相比而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问题较大的是被保险人即农民群体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并探究对策。

1.自愿参合原则。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与商业医疗保险相似的自愿参保原则,虽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设计了家庭联保的机制,但是逆向选择问题仍然极易发生。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参保,导致了青壮年及身体状况较好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保险,而年老体弱者则愿意参保。这种自愿参保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但却极易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即使是有年老体弱者的家庭中,也存在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作用不大的情况,产生不愿参合或退出状况,也就导致了所谓的逆向选择。

2.大病统筹机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遵循其他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原则,而是采取大病统筹的机制。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面临大病时,不至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治疗,以及后续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发生。但是,相对于比较常见的门诊疾病,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很小,加之人们常见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健康人群不参加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几率大大增加。而易发生大病或有病史的人群则更加愿意参合,或者人们为了报销而小病大治,这无疑更加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一年为期的自愿参保,且大多数地区是不设等待期的。对于许多大病来说,即使已得病在参保也是可行的,这就加剧了“选择性进入”及“选择性退出”的风险。

3.定点就医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点就医的原则,即参合者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用。而我国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欠佳,人们在患病时无论大小都倾向于到大型的医院看病治疗,在这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倾向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就更加减弱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同样,这种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在医疗机构中,由于患者的无法选择,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就更难以提高。更重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如果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返回参合地就医,如在外地就医则不给报销。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对流动人员是不公的,将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员排除在了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也加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频率。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中,强制性都应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着我国很大部分的农村人口,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实施商业保险领域的“柠檬定价”原则是不可取的,则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丧失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所以实行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这是从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过程中也可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的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发展,虽然有家庭联保制度作为保障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强制性。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避免年轻力壮者参合自愿性、积极性低,而年老体弱者更愿参合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制度的互济性,使制度发展更可持续。

2.对门诊基本实行适当保险。“保大病”的原则降低了很多人参合的积极性尤其是健康人群的积极性,但是却将许多常年患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纳入了制度中,这种逆向选择极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就医权益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将部分常见且花费较高的门诊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以扩大政策的保障人群范围。最好可以兼顾大病和门诊疾病,在保大病的同时,报销一定的门诊费用,这样既易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又可以有效规避小病大治及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发生。同时,对参合人群设置一定合理时间的等待期,以免疾病发生时才参合的问题发生,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除了病后治疗之外,还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改变一直以来重治轻防的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以吸引更多人自觉自愿的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体系之中。

3.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对于现存的定点就医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其一,要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进先进设备和专业及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强对其服务态度的引导,以增强更多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其二,可在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口就医处,以避免农村医疗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而在大医院就医有无法报销的两难局面,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对于流动人员,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如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可采取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处的方式解决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就医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时也应相对放松异地报销的要求,切实保障参合者的利益。

4.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在上述提到的解决措施中,无一例外的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其一,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进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如要实现强制参合以及扩大保障项目范围,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以避免在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制度难以继续的问题;其三,加强立法建设,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自愿参合到强制参与的过渡当中务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立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充分做的法制;其四,由于农村内部的个人及家庭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在短期内做的一刀切式的强制参合难以实现,此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来帮扶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参合的人群。同时,政府也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内部制度衔接。除了上述四点以外,政府还需做到加强监管,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机制等。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逆向选择即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公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应保障者的利益,一定程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所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规避逆向选择是一个影响面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紧跟时展的步伐,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力量和功效。

参考文献:

[1]郑舒文.逆向选择视角下农民拒参新农合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5.

篇(5)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看病难、看病贵”是农村医疗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限制因素[1]。然而,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与发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为农民看病提供了基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引导、组织,多方筹资,并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其本质目标是通过农民群众互帮互助,以抵御疾病风险。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政府通过加强宣传组织工作,让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优势充分了解,以提升农民参合率。当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首要原则为“自愿参与”,农民群众完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选择权完全交给农民自己。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农民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应给予重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与延伸,它既借鉴了传统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又在其基础上有所创新,并表现了一定特征,具体如下[2]:(1)筹资渠道多元化。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渠道方面体现了多元化特征。传统合作医疗筹资主要是以个人投资为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集体扶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充分结合起来,有效扩充了筹资渠道,为合作医疗实施及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注度及重视程度愈来愈高,政府与集体组织也加大了投资力度,保证了资金的持续性支持,让农民长久看病的问题得到了缓解。(2)政府承担责任有所增加。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其筹资责任由集体或个人承担。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确指明了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无论是资金资助、监督管理,还是制度构建、宣传推广均由政府负责。通过政府调控、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支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营过程中,政府发挥了绝对性的主导作用,在其作用下,让医疗基金变得更加透明化、制度化,并通过政策扶持,为农民看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支持。(3)监督工作更加透明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过程中强调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把监管权、知情权赋予农民群众。对于农村合作医疗而言,农民群众才是其构成主体与核心,是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他们完全有权对医疗基金去向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农村医疗协调小组,并配合乡镇机构充分落实相关监督工作,让医疗资金落到实处。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用药情况、补助方式等公开展示,以增加新型农村医疗工作的透明度,使其能够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总之,通过落实相关监督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相关策略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近年来发展较快,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部分环节上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具体如下。

1.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

合作医疗机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过程中发挥了导向性作用,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入发展,必然要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明发展方向。在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权力与义务相平等、收支平衡等原则,以保证合作医疗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以适应各类发展需求。例如,可先建立分阶段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再逐渐过渡至城镇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以实现农村医疗与城市医疗相互融合,让农村医疗与城市医疗同步发展。另外,需要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为部分困难农民或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让更多农民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2.完善合作医疗服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期间,服务质量优化与制度建设必须同步进行,才能让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但从当前现状来看,服务质量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对此,可通过加强机构人员素质培养、加大医疗设备投资、转变服务理念及模式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合作医疗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还应该完善合作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由此来提升服务工作效率,让农民群众能够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合作医疗动态情况。利用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还能促进互动工作顺利开展,这对农民医疗电子信息档案建设也具有促进作用,应给予密切关注。

3.重视合作医疗宣传工作

篇(6)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37-02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其政策设计要求政府为农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农民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

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如下特点。(1)组织主体以政府为主,但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在个人、集体、政府的筹资标准以及筹资方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保证了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获得财政保障。(2)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在农村,自营农民没有雇主,则通常都由政府充当“雇主”的角色,财政补贴医疗保险费的绝大部分。(3)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和本人共同负担。小额费用中,主要由农民自己负担,大额费用中,主要由政府负担,这种分化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避免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1.农民工的参合问题。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很特殊的群体。由于没有城镇正式户口,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城市医疗保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要求他们返回原籍看病,或者在务工城市自费看病,因此导致他们的医疗保险处于一个真空地带。目前,农民工总数约为2亿人,但当前中国并没有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定,如果不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解决这个庞大群体的疾病医疗风险问题,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2.各级政府态度不一致。由于在筹资机制上,地方财政须出1/3的合作医疗基金,所以现在最大的难点是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态度不一致。因为1/3的合作医疗基金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很大的一笔开支。特别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更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这会严重损害地方和基层的干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推行效果。所以如果各级政府的统一共识,没有强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只能是一句空话。

3.事后交易费用过高。事后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虽然只有这两项,但现实运作中,这种成本很高。目前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是相当烦琐的,报销程序如下:第一步,农民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等,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随时或年度末一次性),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第二步,经办人员将对申请表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农行营业所;第三步,由乡镇办事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到当地营业所领取补偿金。可想而知,如此烦杂的手续为农民平添了另一种负担。

4.定点医院形成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定点医院逐渐形成垄断地位,导致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般都有相应的定点医院,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这无疑就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而医患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服务极强的专业性,使患者完全处于劣势,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败德行为无法避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打破地域性,解决农民工问题。这种努力需要全方面的支持,包括: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省或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公开,在本省劳务输入的集中地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建定点医疗机构”等。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这个大的群体社会医疗保障问题,还能进一步通过他们带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度,这是帮助政府减轻宣传成本的极好办法。

2.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疗垄断。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即合理配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另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部形成竞争压力,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比如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疗服务,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

3.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应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从根本上杜绝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同时,基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通过这些行为帮助农民树立对政府的信心。

四、区域研究――北京市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政策的成型、颁布、实施、推广都在北京最先落实。所以本文将针对这一重要个体,分析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1.运行状况总述。自从2003年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今,全市13个郊区县、188个乡镇都开展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取得良好的绩效,参合率逐年上升。2007年北京市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筹资,增加人均补助80元,使全市筹资水平提升到人均220元,2008年达到320元,并表明2009年达到420元,2010年达到520元。十个远郊区县筹资水平将从现在20多个“档”统一到一个筹资水平。市政府新增补助资金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2004―2007年间,乡镇参合率由98.95%上升到100%;农业人口参合率由68.08%上升到88.90%,农民缴费比例由29.39%下降到19.03%,地方财政补助比例由45.44%上升到56.15%。所有这些数据都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北京运行良好。

2.问题分析。为了能够实际深入的了解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将北京市2004―2007年的农村卫生基本数据进行总结,可以发现2004―2007年间,执业医师数量由295千人降到167千人,乡村医生由3 708千人降到3 481千人,卫生员由142千人降到131千人。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和引申出如下问题。

首先,农村卫生情况的硬性指标鲜有增加。从2004―2007年,这些可以衡量实际医疗水平的硬性指标,如医生、护士、医院数量,都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有所增加。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等级差别大。这种差别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农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的服务水平与城市医院还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更为严重,就是农村合作医疗内部差异大。如:富裕的郊区门头沟区采取“减、免、提、补”四措施惠及参合农民,即对到本镇卫生院就诊的参合农民将减半收取B超、心电图等五项医疗检查费用;通州区台湖镇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按照区合作医疗的报销金额,镇政府再给予50%的二次报销。但经济较为落后的密云县,房山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3.相关建议。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上所担当的责任都是最重要的,针对北京的这种情况,最大的建议就是政府必须重视财政支持。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从短期努力和长期努力两个方面入手。

短期内,设立北京市的相关集权机构,切实的将筹资额投入到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硬件设施的发展。建立集权机构一方面可以用来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一条龙服务,降低事后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全方位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针对指定医院,专有资金,药品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可以专门针对提高卫生资源配置、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农村医疗水平发展等做出购置设备,配备医疗人员等行动。

长期内,政府首先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农村合作医疗提到一定高度,明确利益相关集团的权利义务。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民的参与积极性,进而为全国范围内推广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其次,对于贫困农村或农村贫困人口的卫生服务,财政的最主要筹资主体的地位应当不变。现在之所以北京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一个近似于瓶颈发展的状态,主要是因为贫困人口的问题。针对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在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中本身就处于劣势,经济来源极少是他们根本无法参与到普遍的保障制度中,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水平。 如政府可以为其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建议,一旦该村参合率达到94%,则政府将免费为该村提供4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名额,在达到参合率的情况下,该村就可以把这些免费名额下发给村中的贫困人口,这样做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参合率,还能让这些特殊群体通过接受政府的援助得到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嘉佳,张凤华.制约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三方”因素分析[J].海南金融,2008,(4):67-60.

篇(7)

一、进一步提高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20*年9月1日新农合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乡镇(街道)及相关医疗单位的全力参与和配合支持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形成了正常、有序、规范的运行模式。试点工作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欢迎,社会各界反响很好。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能取得较为显着的成效,这与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性的认识到位和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搞得好不好,与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水平有重要关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大家都知道,但对内容要求、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关制度应该如何实施、标准应该如何把握等等,就难免会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思考问题,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为此,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首先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安康xx的重要保障,充分体现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农民的基本医疗得不到保障,因病致贫情况较为突出。解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一直是农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政府、农民共同承担的方式,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精神,促进了农民的减负和增收,从根本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奠定了基础。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政治意义重大而深远。今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覆盖率要保持100%,农民知晓率达100%,农民参合率要在去年94.9%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我相信,经过各乡镇(街道)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牢牢把握新农合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绝大部分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支持、拥护并愿意参加的。但也有部分群众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担心政策是否能够兑现、担心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问题等等。宣传发动的效果如何就直接关系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要重点宣传:1、互助共济;2、政府出大头支持;3、经费绝对保障,今年国家把合作医疗基金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对本年度内调整补偿标准未补偿的对象给予追溯补偿;4、报销方便。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补偿报销办法等,做到家喻户晓,鼓浓踊跃参与合作医疗的氛围。首先,要层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今天全市动员部署大会之后,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统筹安排时间,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各村同时也要召开相关会议,迅速进行宣传发动。其次,要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宣传要到位,镇村干部要沉到一线,挨家挨户宣传,态度要诚恳,要根据宣传单内容,认真解释,让群众真正理解了解,确保宣传面深入到每一户人家。

为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了解并积极支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市共印制了《致全市农民朋友一封信》15万份、《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小册子》8万份,单张宣传彩页15万份。镇村要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上门宣传,逐户发动,做到宣传材料分发到户,宣传墙报张贴到位。主要在于告知农民我市新农合调整比例及报销程序等。第三,要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开办宣传栏、悬挂刷写宣传标语、张贴宣传墙报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合作医疗。请宣传部门积极配合,大张旗鼓的宣传,鼓浓氛围,卫生部门要主动介入,与宣传部门加强合作,确保宣传工作到位。第四,要加强人员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近期,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同时,今年我们将派出合医办人员分赴各乡镇(街道),帮助乡镇(街道)进行镇村两级的业务培训,请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动与合医办联系,做好衔接工作。

二是要抓好资金筹集工作。考虑到20*年参合农民信息采集中有个别农民信息不完整,需进行变更等因素,资金筹集后还要对50多万参合农民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农民个人合作医疗费的收缴上解时间安排在8月20日前完成,时间较为紧张,任务繁重。因此,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资金收集工作。要采取逐级负责制,通过镇领导包干到村、村两委包干到户的办法,在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发动群众自愿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确保农民参合率达94.9%以上。

三是要抓好优质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意识,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改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真正发挥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作用,让农民得到满意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行风建设,研究制定适合农民特点的便民利民措施;同时,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负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目录,积极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要抓好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市合医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系统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市合医中心联网,将参合农民看病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清单数据,实时传输到市合医中心。市合医中心应根据协议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兑现。要严厉查处变相涨价、违规收费、滥用药物、重复检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次,要加强经办机构的监管。市合医中心、乡镇(街道)合医办要加强对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科的监管,对因工作严重失职或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要责其追回损失的基金,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要加强对参合农民的监管。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农民,一经查实,没收《合作医疗证》,取消享受当年度医疗费补偿。第四,要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监管。为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转,我市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负责监管新农合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转安全。第五,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要确保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合医中心要贯彻公开透明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新农合筹资、报销及各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等信息,通过大众媒体、网络、公开栏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村要将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资金支付情况作为镇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按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对待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新农合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机构,完善组织。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整充实,落实好宣传发动、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和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和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二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卫生部门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好政府参谋。民政局要进一步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确保救助补助到位。财政部门要落实市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加强基金管理,做好正常经费的划拨。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并及时跟踪报道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宣传受益农民群众的典型事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药监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物价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计生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补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确保这项惠及民生的工程成为“阳光工程”。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和职责,重视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篇(8)

一、健全组织,广泛宣传,大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加强组织建设。市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设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结报服务点,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了结报服务窗口,全市实现了管理、服务、指导网络的全覆盖。

加大资金投入。市医管中心、各基层结报服务点人员和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同时,市、镇两级财政每年每站各投入1.5万元共1000余万元,专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的补贴、设备配备补助和考核奖励,在建站之初市财政还对每站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5000元,村(社区)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无偿提供业务用房和水电供应。

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每年编印宣传手册,召开市、镇、村三级培训会议,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公益广告和参保公告,开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等全方位多层次面向社会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使各项政策制度家喻户晓,深人人心,营造了浓厚的参合氛围,群众参合率从20__年的82.81%上升到20__年的96.21%。

二、完善政策,加强监督,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__市在实际运作中做到政策到位,操作规范,制度透明,取信于民。

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制度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执行《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形成结报服务点、医管中心、财政部门和银行四方互相监督机制。每月通过党政信息网向全市通报和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每年由市审计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基金运行的透明度。

强化机构监督。制定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暂行方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补偿办法》,切实加强费用补偿的审核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指导,坚决杜绝不合理的基金支出,并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政策情况与卫生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行风建设考核挂钩。

三、稳步推进,合理运作,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按照“政府推动、个人参与,住院为主、救助为辅,门诊补充、扩大受益”的原则,实施具有__特色的“四位一体”保障体系,并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享受水平。筹资标准从20__年的每人每年75元(其中个人20元,市、镇财政各补助20元,__市财政补助15元),上升到20__年的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40元,镇财政50元,市财政60元,__市财政20元)。

住院统筹:对住院费用及六种慢性病门诊费用给予统筹补助,以500元为起报点,超过起报点部分的有效医疗费用,市内镇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段补偿65-85%、40-60%和20 30%,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20__0元。合作医疗推出四年多来共住院补偿14.13万人次,补偿支出2.64亿元;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2.57万人次,补偿支出1229.30万元。

大病救助:对统筹年度内补偿超封顶线、连续相邻两年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对超过补偿封顶线的有效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进救助的办法,分别救助20-60%,最高救助额为5万元。合作医疗推出四年多来共

实施大病救助1239人,救助支出达845.74万元。

小病受惠: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三免一减”的小病受惠政策。小病受惠政策推出以来,共惠及参保农民672.32万人次,每门诊人次平均优惠18.09元。

门诊报销:从20__年开始,参保人员在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10%补偿的优惠政策,门诊报销从20__年10%的补偿额度调高到20__年的15%。截止今年4月底,全市门诊报销83.98万人次,报销总金额为788.24万元。 四、创新机制,深化内涵,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化建设。市政府专项拨款311万元,建成了__市首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及医管办的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实施医药费用的互联审核、实时监控和信息即时储存,实时参保人员补偿信息,确保了业务监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该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篇(9)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农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继续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努力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一)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定增长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个人出资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农民(含失地农民)个人缴费水平。2008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2元,农民个人承担不超过40元),以后按每年20%以上的比例递增(各级财政补助比例不低于50%),努力保持我市人均筹资在全省的中等以上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农民个人出资委托乡镇、村统一收缴的,要按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经办机构存入专户。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必须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农民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缴费。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仍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对困难群众各地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没有遗漏。继续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完善方案,稳步扩大受益面,逐步提高补偿率

(一)各县区要全面推行“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困难群众大病补助”三条医疗保障线,合理分配资金使用比例和额度。2008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2元后,两区按乡镇小额报销35元、县区大病统筹60元、困难群众大病补助7元安排,三县参照以上标准,自行确定。2009年起,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助原则上按筹资总额40%、50%和10%的比例安排。

(二)着力提高合作医疗受益率和补偿率。各县区要科学测算乡镇小额报销比例,既要积极扩大参合农民受益率,又要努力实现以乡镇为单位的收支平衡。切实降低县区大病统筹的起报线,有条件的县区实行零起报,提高封顶线;科学制定分段报销方案,补偿比例的设置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农民和医疗机构避免“小病大看”。逐步扩大困难群众大病补助范围,积极探索特殊病种(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优惠报销和补助办法。合作医疗基金年结余率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防止过多结余。

(三)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在大稳定的前提下,可以视情调整和完善。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区的工作指导,做到统筹兼顾,防止相邻县区补偿方案差异过大。

四、强化监管,控制费用支出,确保资金安全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和推行“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次均费用限额”等费用控制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

(二)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分析和监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各类医疗机构费用变化情况,提高监管能力。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事先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防止定点医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施治和滥开报销凭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三)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合农民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报销比例应高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积极试行农村“社区首诊制”,引导参合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大力推进“中医药进社区”活动,各地要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药和中成药的报销比例。

(四)大力推行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农村常用药品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进一步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进一步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五)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各级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公示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五、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抓紧落实县区合管办全额事业编制经办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配齐配好基层报销窗口服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经办人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到今年底,各县区要全面完成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实行联网,实现当场即时报销,方便农民群众。积极推行合作医疗监管信息网上传输,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进一步重视合作医疗资料台帐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篇(10)

一、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物质生活,实现生存权提供援助和保证而设置的若干项目的总和,主要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资金的筹集与给付,将暂时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们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形式转移到享受社会保障的国民手中,使其取得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来实现的。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首先要注重公平

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之一,首先通过“非歧视性原则”使社会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现了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再次,社会保障实际是一种再分配政策,因而它又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公平。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必须注重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包括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和社会效率两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即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是微观角度的效率。社会效率则是指通过解决社会成员个人的困难,实现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宏观角度的效率。

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保障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是同等重要的,两者并非相互排斥,也不应有先后之分,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无法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平和效率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保障这一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公平与效率兼顾。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其政策目标是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制度设计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内容,可能会降低这一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其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在医疗保险制度中体现为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即卫生筹资过程中,不同人群(主体)间的经济负担应该公平,同等健康需要或健康水平具有平等的卫生资源供给或卫生服务利用,这是被广泛接受的对公平的认识。分析卫生筹资的公平性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的:平行原则,即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经济情况或收入)的主体应对卫生服务提供同等的支付;垂直原则,即根据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实际支付额度应与支付能力成正比,即支付能力强的主体应当多支付。因此,健康保险作为实现再分配的理想媒介,其目的不仅仅是均匀卫生保健费用支出,还应该使身体健康的和(或)收入高的人承担长期患病和(或)低收入者的部分费用,使相同健康需要的人不因支付能力的限制而失去卫生服务的供给。

如果将以上原则运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上,并且超越个人支付的范畴来研究各不同筹资主体的公平性,则会发现,政府是强势一方,其充足的资源保障决定其较强的支付能力,理应在筹资中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农民是弱势一方,其不稳定的收入增长难以保障这一制度持续运行的必要支付,其不稳定的资源条件使其在筹资中只宜扮演配角。因此,公平原则不是一种要求各筹资主体平均负担出资额的一种平均主义原则,它体现一种能力对等原则,而能力大小以资源保障的稳定性与基础来衡量。

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一)自愿的“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显失公平,会导致农民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可能是出于管理简便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缴费能力的差异,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这一自付率,客观上构成了一个费用门槛,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最终导致这部分人口宁愿放弃求医,不参加合作医疗,从而无法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形成了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的不公平。而且这一自付率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保大病的目标定位,易导致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不公平和过程的不公平

一方面,参保是为了预防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较为富有的农民可能觉得参保的费用不太高而选择参保,但多数贫困农民都认为“不可能患大病”及“投保才易患大病”,因此不参加合作医疗。这就导致了参与机会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因此,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目标定位于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参加了合作医疗的农民患了小病得不到补偿,只有患大病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会鼓励农民小病不治而等拖成大病一起治的逆向选择,违背了过程公平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通过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来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为企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效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运行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的筹集、所筹基金的给付(发放)过程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效率在以下方面有待提高。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加原则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则成了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但由于前两次“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不良影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需求不足,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

要想提高合作医疗筹资的效率,建立自愿筹资机制,“诚信”和“受益”是关键。政府首先要确立诚信的形象,在此基础上让广大农村居民受益。就诚信而言,政府要兑现在农村居民参保时的承诺;就受益而言,主要是农村居民得病后政府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减少农村居民的经济损失。这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根本前提。因此,首先政府应做的就是落实资金并考虑对那些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乡镇或是农户家庭给予提供转移支付或补偿。其次是必须做到医疗过程的信息公开化,确保农户的知情权;设立有农村居民参与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滥用,以此取信于民。

(二)所筹基金的管理及给付(发放)机制

1.合作医疗缺乏对供方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许多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与公费和劳保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即它们都是被动地报销保户的医疗账单。这就容易引发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如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即使可报销一部分,但由于合作医疗买的药价格高,自己承担的部分并没有切实减少;有的地方合作医疗实行后,医疗费用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农村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最终还可能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急剧增长。此外,卫生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这极易导致不顾实际需求乱用合作医疗基金,盲目增加设备和设施,而忽视切实改善服务和预防保健。

2.报销手续繁琐。农民报销治病费用一般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在10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银行营业所,再由乡镇办事处在3日内通知申报人领取。如此的效率,只会增加农民的精神负担。

(三)监督管理

1.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管理成本上的分析。首先,大部分县有很多的人口且居住相当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很大,合作医疗每年筹资都需要“合管办”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进行;其次,合作医疗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应的管理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些对于取消农业税以后的财政状况本身就很拮据的县乡政府和较低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这些都只是直接的制度成本。此外,县级财政不仅要安排配套支出,而且还要承担数额相当大的宣传组织费用和运转管理费用。最终导致许多县级政府迫于无法安排这部分经费,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诊所,而这些机构最终又会把这部分费用在经营中转嫁给患者。

2.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对基层卫生机构要围绕优质、低价、合理、安全、便捷的卫生服务去要求。首先要建立完善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实施合作医疗的乡镇,必须根据《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加强一体化管理,解决好基层卫生人员的报酬问题,有效地遏制卫生人员因补偿制度不健全,谋求私利而增加基金开支的现象。对乡、村卫生人员进行严格而系统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临床操作规范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统一购置和管理药品,保证用药的质量与安全。对村级卫生室还需做好消毒、输液证发放和监督工作,使广大群众获得优质、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才是让农民真正的受益。其次,合作医疗必须建立门诊、住院费用控制制度,要特别强调基本药物目录的使用和推广,杜绝人情方、大处方,重复检查,用“好”药、贵药的现象。基层卫生人员能否合理用药,是减轻入保者的费用,使农民受益的重要一环。另外,除了住院补偿、大病补偿需要一定的审查、审批手续外,对金额较小的门诊费用补偿,由卫生服务机构直接兑现,定期审查考核。

总之,要简化补偿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真正受益。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继复兴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次尝试之后的一个新的历史开端,在其逐渐推行的过程中,应逐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这必将大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缩小城乡差距、扭转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左学金,王耀忠.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几点思考[J].社会保障制度,2004,(3).

[2]陈信勇,王运福.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J].社会保障制度,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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