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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于20__年8月26日因故发生打架事件,造成三方各有受伤但甲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化解矛盾,三方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三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对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补偿甲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本赔偿包括了甲方所有损失,甲方承诺全额得到此赔偿金后,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甲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4、丙方系乙方的朋友,也在本次事件中受伤,乙方同意全额负责丙方医药费等费用,并同意给与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丙方声明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甲方相关方追究此事。
5、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追究甲方及甲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将赔偿金交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及公安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年8月26日
打架调解协议书范文2甲方:____X 法定监护人:____X
乙方:____X 法定监护人:____X ____X 法定监护人:____X
玉溪工业财贸学校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__年3月23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打架调解协议书范文3甲方:__
乙方:__
____年__月__日,初三年级的__x与初二年级的__发生口角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初二年级的__x脑部受伤,事发后学校立即将__送往乡医院治疗,后转__人民医院、__人民医院、__医学院检查。目前经治疗初步康复。为了妥善解决甲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缴付甲方自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医疗、检查及其他费共计3898.00元(大写:叁仟捌百玖拾捌元人民币),______各自支付1299.30元(壹仟贰百玖拾玖元叁角)。
2、乙方支付甲方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100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和相关事宜由甲方自行决定,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打架致伤纠纷即行终止。
同时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打架致伤事宜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甲乙双方应该坚持和平友好的原则,教育各自的孩子健康成长,认真做人。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该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清楚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执一份,派出所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
乙方签字:__
见证人:__
打架调解协议书范文4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20__年__月__日在科技大学南门打架至甲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全额支付甲方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此赔偿款由乙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甲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乙方有任何关系。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派出所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甲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20__年__月__日
打架调解协议书范文5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见证人):身份证号码:
兹因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发生纠纷冲突,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互相道歉(或有错方向无错方道歉),并取得一致谅解。
二、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 元。
三、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后,双方不得反悔,双方也不再追究或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调解协议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对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是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人民调解原则、自愿与合法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文章屋网 )
(一)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在此条件下,纠纷当事人和进行调解的工作人员要解决矛盾纠纷,应当充分认识和了解,本着自愿、协商、谅解,才能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解决矛盾纠纷。就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这里着重在同意。
二是书面协议。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这就不难看出,书面协议:①有民事权利义务;②当事人要求。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十分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就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质所在,反之,则成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它的性质是:①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的;②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的;③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约束力的群众自制组织的调解文书。这种调解文书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群众权威性和社会约束力,但是却不具有不可争议的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对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都是正常允许的。
(二)人民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内容
就人民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规定了三个实质要件:
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具有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即调解协议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有益效。另外,《司法解释》第五条作出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也作了实质性规定: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体现在,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集中体现,制作符合规定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合法的调解协议书应当是:
主体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应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要规范,其格式按照司法部统
一制定的模式制作。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中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民调解活动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在于增进群众之间的团结,消除纷争。因此,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应避免使用过于激烈或尖锐的语言,并且使当事人都能够接受。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导矛盾纠纷,化解纷争的作用。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应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这是人民调解协议最关键的部分,也是调解活动获得成功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调解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必须清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以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和削弱调解效果。
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方式都要在协议中写明。同时,调解协议的履行地点、具体期限要在调解协议中加以明确,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五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以便查阅归档。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特点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组织依照司法部颁布的规章规定程序,对所受理的民间纠纷作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书面协议,有其相对固定的特点。规范调解协议书,需要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充分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作用及其特点:
1、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民间纠纷调解活动的载体,是调解矛盾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制作的特殊“产品”,记载民间矛盾纠纷全过程。与调解笔录相对比,调解笔录仅能客观地反映调解过程,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则是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矛盾纠纷调解过程及结论的总结,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所作出的最后结论,故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2、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的过程是依照受理、调查、调解、记录、履行、回访等程序进行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矛盾纠纷争议事项的调解结论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是规范性、严肃性的语言,记载的是人民调解员真实的工作实绩。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性。
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准确性。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具体把握:一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用词造句要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字和措辞,只有一个解释,不能模棱两可。二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要适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要实事求是,不能使用形容词。三是语言要精确,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词要规范。要使用法律和当通行的标准化语言,忌用方言土语,更不能把当事人攻击性的、谩骂性的语言写进人民调解协议书内。
4、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调解协议的通篇结构,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为认定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认定事实是小前提,调解依据是大前提,调解结果是结论。如:事实是张三违约;调解依据是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结论是张三应如何承担责任。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成立。无论是小前提不成立还是大前提不成立,都可能导致推理出的调解结论错误,即矛盾纠纷的调解结果错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体现的另一个方面,是在认定事实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
5、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证明性。就证明性而言,应从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工作考虑。一是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的证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总是在某一方面发生了矛盾纠纷,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书。二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调解协议通过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详细阐述,证明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三是对调解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
6、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公开性。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开表述矛盾纠纷的调查过程;公开表述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认证情况;公开表述人民调解组织对所调解事项适用法律、法规的意见。也就是说,除调解组织内部讨论矛盾纠纷调解意见等情况不公开以外,其余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应当全部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公开。
7、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公正性。人民调解是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调解过程,就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公开人民调解组织所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展示调解结论的公正性,使人民调解协议书成为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载体。从另一个意义上说,能够参加调解的人员毕竟有限,甚至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只委托其近亲属作为人参与调解,本身未能亲身感受人民调解所独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只是历史上的一个瞬间,时间久了,人们就会淡忘。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为许多关心矛盾纠纷调解过程的人所阅读,可以永久保留。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回访和变更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指当事人遵照人民调解协议,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活动。它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继续和完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一是实现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二是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区分为自觉履行和督促履行两种:
1、自觉履行。就是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亦称义务人),不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亦称权利人)的催促,自觉主动地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得以兑现。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协议的达成是在当事人提高了认识的基础上,出于自觉、自愿的心理,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的结果。
2、督促履行(也称说服教育履行)。就是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自已所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当事人双方能否信守履行协议。没有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确认其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正当理由后,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规定,并讲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弊关系。作为调解协议,只有在双方自愿信守、自觉履行 协议规定事项之后,具体矛盾纠纷才完全彻底消除,调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达成协议后,还要进行回访,了解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就意味人民调解不存在执行问题和执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或者履行了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义务,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反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调解;
②对反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调解的,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反悔无理,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反悔后果,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都应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在现实工作、生活中,确有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对于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第三款规定:“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正确的予以纠正,从而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3、人民调解工作的回访、变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回访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适时派员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有关群众的意见,巩固调解成果。回访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其一,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情况,总结调解经验和改进调解方式、方法;其二,通过回访,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的化解;其三,回访工作是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做好回访工作,应坚持做到:
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第二,回访工作必须及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适当时间内派员进行回访,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减少工作中失误的影响扩大。
第三,回访应当有重点地进行。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矛盾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尚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
第四,回访必须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对当事人说服教育工作。如当事人思想出现反复,或是有些问题尚未落实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的,调解人员都应当及时发现,针对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民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就应当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和情况的不断变化,以及调解人员和当事人的主观条件限制,在调解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比如对矛盾纠纷的主体、事实认定有误,调解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等等,这就需要调解组织对协议的部分甚至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
调解协议的变更,主要指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即标的的种类、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变动,以及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其他权利、义务的变更。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变更,一是调解人员在回访中发现原来的协议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而提出变更;二是当事人认为原调解协议有不当之处要求变更。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调解。经重新调解,对调解协议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并进行登记。
人民调解协议变更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当事人按这种新的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原调解协议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失去效力。
(五)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现
所谓效力是指一种行为或文件发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该行为或文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作用。一种行为或文件能否在社会上发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就有不民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达成的法院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种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律文书,所以经合法送达当事人后,既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或上诉,它就具有不可争议和强制执行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文书,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但不等于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协议,作为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其次表现在,协议是依法达成的,对有过错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力。
20 年 月 日, 驾驶豫 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误,先后共撞十辆车辆,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需赔偿甲方 万赔偿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万,现已支付 万,剩余 于协议签订后当即结清,剩余10万作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师事务所。
赔偿金61万元是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此款项为双方解决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款项。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乙方支付46.5万元后,甲方当即给乙方出具事故谅解书。若乙方违背上述条款,甲方将不予出具谅解书并不出庭作证。若甲方不按约定出具谅解书并出庭作证,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诊断证明、社区居住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下葬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乙方将10万元押金交于 律师事务所后10日内,甲方将上述证明材料交于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10万元押金归乙方,赔偿协议书甲方所收费用也应返还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
六、乙方在开庭时甲方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表示谅解乙方,要求法院对乙方处于缓刑,如有违背10万元押金归乙方。
七、甲方出具谅解书,乙方立即将10万元押金打到 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甲方将谅解书交给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51万之后,给乙方开出收据证明,以证明51 万已收到。本案终结后,剩余10万由 律师事务所转交给甲方;甲方收到10万元后给乙方开出收据。案件终结同时本调解赔偿协议声明作废
九、以上本协议书甲乙双方须严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后 果自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律师各一份。
住所:
乙方:
住所:
调解单位:
乙方为甲方员工,于 年 月 日15时30分许,在甲方工作时因操作不当机器切伤左手,于 年 月 日入院治疗。经 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六级伤残,乙方及其直系亲属提议,在调解单位协调下,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条款:
一、协议各方经过充分磋商,完全理解并同意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政府有关工伤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反悔。
三、杨建章在事故发生后的住院医疗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凭证,已由甲方据实承担,共计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补偿范围包括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等在调解方的主持下,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乙方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及其他权利。
五、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手续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作保险赔偿手续)时,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效力相同。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调解单位执一份。
本协议签订地点: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事故地点:
市 路当事人情况: 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身份证号码: )
*年*月*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门: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_____ (肇事者),委托人:_____
乙方:_____ (受害方),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号_____车,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圆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 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基础效力
在论述调解协议书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调解。调解是由第三人(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2] 调解第三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当事人所信赖的公民个人。本文讨论的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多轮的商讨、互相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的协议即是人民调解协议书[3]。
花费了大量精力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除了当事人自愿履行外没有任何效力呢?我们认为,并非如此。“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新途径解决争议。”[4] 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认定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契约)的效力,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为什么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契约)的效力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调解的范围仅为民事性纠纷,属于私法的范围。而私法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5] 意思自治的真谛在于尊重选择,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虽然双方可能都做出了让步,牺牲了自己在纠纷发生时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们最终发现,“只有与对手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即契约,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6] 这正是当事人自主参与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参与生活,必须把理性判断作为交往的前提。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即自己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如果当事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意即当事方存在过错,根据意思自治理念,有过错的加害人必须对加害行为负责,即过错责任。既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承认意思自治原则[7],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有何理由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结果呢?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也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在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法律做出的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是不履行自由选择权,反言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款随即规定:“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并没有说,当事人因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条文规定中也推导不出这样的意思。反过来,如果认为推出这样的意思,显然与该条文的前半句“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是矛盾的,立法者不可能在同一条文中做出相反的意思。该条规定只是赋予当事人在不履行调解协议时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外的另一解决争议的新途径,即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是起诉权,而不是胜诉权。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反悔方起诉,还是对方起诉,在民事实体法上,反悔方都要承担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除非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8]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
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基础效力问题,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这样大量的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势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诉累。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从法理上讲,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前提是一个“诉”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调解进入到法院调解,首先必须构造一个“诉”。诉的要素有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9] 人民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备了诉的三个要素:(1)诉的当事人分为起诉一方与被诉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可视为起诉方,被申请方则为被起诉方,双方都申请时可视为诉与反诉的合并;(2)诉讼标的,该诉为确认之诉,确认的客体为当事人之间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即诉的依据,此处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诉的提起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由当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据前面所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备了诉提起的两个要件。至此,一个完整的“诉”形成了。
具备了“诉”的要素与提起要件后,还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申请,可依据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的一般原则。在主管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受理的民间纠纷基本上都属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管辖方面,级别上一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上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并可以借鉴仲裁法的一些做法,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部分就审理程序进行简略论述。
1、法院受理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二是当事人的申请书。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应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10] 在形式要件上,协议书应采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由纠纷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的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的印章。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是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是双方达成申请协议,共同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请。
2、法院审理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11],如果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以核清事实。独任庭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调解人应如实回答。法院审理期限,应比一般简易程序要短,一般的应在1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
3、法院审理的结果。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要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如果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书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3)如果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适用证据规则问题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12]的规定提起再审。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1] 详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页。
[2] 见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3] 《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区矛盾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4] 黄进、张丽英主编:《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6] 同上,第22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详细阐释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7页。
[8] 此处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并不应是随意的,而是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59条、《合同法》第52、54条),并参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来进行。
[9] 参见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
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门: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2017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年*月*日,甲方***在***市*******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怀疑此事可能与乙方有关系,但尚未定论。另外,甲方***平时喜欢喝酒,出事故之前给家里说过,因找不到合适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觉得事故发生也可能与***本人有关。
基于以上两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考虑到甲方年事已高,且家庭困难,出于善意愿意一次性提供人民币***万元的困难帮助款,如事后交管部门确定此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则该困难帮助款转化为全部应赔偿款项。
甲方同意接受该困难帮助款,不论日后发生何种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赔。
该困难帮助款分两次给付,在本协议签字时给***万元,离开***市时给剩余的款项。
2、该帮助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种费用。
3、在乙方支付上述帮助款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4、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甲方希望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理,不要追求乙方的一切责任。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7、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