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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4年4月25日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10章44条,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在国家法律层面作了规定。《条例》实施已有半年多的时间,就目前来看,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因为《条例》规定不太细致导致人事工作人员理解不一致的现象。比如,《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本文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第13条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王,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王、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王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王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人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面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试用期的意义重要的在于,聘用单位和受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相互了解,同时可以更灵活的处理劳动关系,就像《劳动合同法》中对在试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正是《条例》所缺乏的。
上述仅为个人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讨论,以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点微小的积极作用。我们深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事业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李建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点热点问题解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0):55-58
[2] 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3] 劳动合同法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问: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少合理的人员配置。人力资源管理是保障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但是很多事业单位并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即使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也仅仅局限在对员工档案的管理以及员工工作绩效的管理等基础类工作,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本质并不熟知,并且在具体管理方式上则沿用传统模式,人力资源的概念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
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工作职能不明确。具体的职能划分是保证一项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途径之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中大多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个办公室的职能相重合,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职能定位,部分事业单位将人事部门更改为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但是在职能上出现了混淆,无法专职专用,对人力资源管理概念并不了解,实际管理的实施无法满足事业单位的需求,也无法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人力资源管理队伍流动性差。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员常态就是从入职直接工作到退休年龄,所以一个部门内的职工基本都处于一个年龄段,随着时间的变化,部门会出现职工老龄化的现象,职工老龄化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改变工作方式、工作态度消极以及工作意识淡化等。再加上单位很少对职工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也不能满足事业单位的需求,工作效率以及质量差。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性不强,职工队伍结构残缺都直接阻碍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进程。
事业单位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Y源管理工作创新的具体策略
在事业单位内营造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氛围。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见在发展中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创新是目前我国各个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创新的作用变得更加明显。事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的根本就是创新文化理念,将创新理念作为基础,给发展寻求新途径。第一,我国市场环境更加多元化,加上事业单位都在致力于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现状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造成了更大的挑战,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必须要将自身的文化进行创新,在思想上创新才能够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的更加有效。第二,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也要进行创新,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情况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单位要随着这种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理念,给职工更大的空间发展,使每个职工的优势都能得到利用和培养,同时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使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更上一层楼。第三,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要根据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要求进行制定,在单位内部形成积极的工作氛围,使人力资源管理更加高效的进行,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
创新人员结构,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对单位现有的人才培养与使用给予充分地重视,形成专业互补、梯次合理科学的配置,让单位所有人才的工作激情与主动性得以激发。根据岗位的特点与人力资源情况将人才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中,在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在人才的使用上实行聘用制度,竞争上岗,废除任人唯亲、分配不公的用人体制,营造一个竞争的工作环境。对聘用制度的创新要不唯年龄、职称、学历,进而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关键词 交通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 变革
人力资源管理是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其目的是使社会中有能力的个人或是群体能够得到定向发展和更大程度的技能发挥,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建设结果的目的。但在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带来了更多更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以及更复杂多变的社会交通体制发展环境,要想有效控制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使其在社会交通体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出更有效、更明显的作用,就必须根据时展的需要对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作定向变革。
一、交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
(一)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置、人才开发与利用所面临的挑战
交通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考虑当前多变的交通体制发展环境,这是和传统的交通体制有着很大的不同的,因此新岗位的增加、原有岗位的细节化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公开化,改变传统领导干部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才选拔、任用、岗位的人员配置工作更明确、更透明。
(二)培训与实际工作以及人才储备所面临的挑战
新时代的社会发展要求更高效、更稳定、更优质的交通发展环境,建立这一环境的基础是交通建设体制中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发展环境下,对人力资源的发展也同样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人才培养方式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要提高交通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改变传统交通系统的理论设计、管理工作者与实际施工、操作者相分离的状态,使理论工作者走入到实际交通建设工程中去,使实际交通工程建设者能够了解更多的理论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我国交通体制的建设和发展更稳定、优质。另外完善交通事业单位自身的人才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有内容的人才储备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后续的交通系统建设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环境。
二、如何使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作出良好应对机制
(一)优化交通事业单位的内部人才管理制度
要想使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从而作出更有效的应对反映,就必须提高交通事业单位自身对人力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并且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管理成果有删减、完善、针对地移植到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管理政策之中。首先从领导层来讲,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岗位制定,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且在岗位之中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有效作用,还要加强优质人力资源的危机意识,二十一世纪什么最宝贵——具有高技能的人才,在选拔、任用、培训等各个阶段,均要提供对优质人才的发展力,找到有发展前景的人才做定向培养,打破传统只用高学历、优背景的人才才能有更好发展的思维,使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也能够得到相应的重视,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领导层对人才管理意识的提高才能使员工层的人才意识建立起来,从而积极提供自身的职业和技能素质,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改变传统的人力管理意识,建立具有超前性的人力管理政策
传统的人力管理工作侧重点放在如何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工作上,显然在当前急需综合能力人才的社会发展中是不合适的,在人才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敢想、敢做、敢创新,就当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向而言,人力管理工作的侧重点需要更多的放在为发展的优质人才提供一个有效发展平台上,使其自身较高的才能能在这个平台中被更充分的发挥出来,而这个平台因为其优质的技能而表现出一种需求,所以在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要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部门,建立透明化、公开化的人力管理任用制度,建立人才储备机制,使人力管理体制能够具有超前化、灵活化、变革化等特点。另外建立交通人力资源的共通机制,使管理、设计等理论知识较强的工作者与具有实际道路管理经验、道路建设经验、交通维修经验的实地工作者能够有机共通,在设计和管理中能够切实地了解到实地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建设重点,这样能够提高设计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用性,确保实际建设工程的优质性。
总结: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部管理工作,良好的人才管理制度有助于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提供稳定的建设环境,输送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可以说人才管理计划是我国交通体制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全球经济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要保证交通部门的人力管理政策能够跟上时展的需要就是我国交通系统发展的首要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人事条例;人事管理;管理制度;作用成效
一、单位组织中人事管理条例的制定成效分析
基于单位组织模式的不同,人事管理条例在制定时候有着考虑不同的影响因素,既要根据单位人事组织形式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人事规章制度,也要根据单位的人员分布情况来制定合理的人事管理体系来确保人员的有效管理。其制定方式要依据单位组织的最近发展水平和人员的具体分布形态来构建直接性的人员管理模式,结合单位的运营情况来合理划分人事条例的基本职能,依据单位各个部门的具体情况,从实践出发来建立符合部门情况的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单位组织为了有效加强整体性的人员管理还要依据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表现、业务成绩状况来制定符合单位发展的人事条例,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提升单位的人员管理效率,保障单位员工各司其职,在各自的工作岗位积极工作。
二、人事条例管理机制中员工激励制度的建立
作为单位组织要想充分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员工工作的热情,充分发挥人事条例在单位人事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作为人事管理专员还要在人事条例制定之初就要将员工激励机制充分融合到人事条例当中,针对员工的自身表现建立全方位的员工激励制度,合理的对员工进行激励引导,满足员工自我提升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因为在人事条例中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对员工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员工以较大的工作热情和较好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工作当中,提升自我工作水平。同时在人事条例中引入合理的激励措施就要将工资绩效奖励和职位晋升制度写入到人事条例当中,以工资绩效奖励来激发员工的工作欲望,让员工卯足干劲多多付出努力,提升自我工作能力获得更多薪水,以职位晋升作为吸引员工的工作愿景,促进员工积极表现,积极主动的为单位发展做出贡献,提升自身的工作素养。当然在人事条例中引入具体性的员工激励制度还要注重科学合理的制定人事评价体系,依据员工的具体表现和工作能力来合理的对员工进行有效评价,凭借具体的评价结果来合理的分配员工,保障每一位员工都能在最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能力,为单位积极的做出贡献。
三、如何在人事管理中发挥人事条例的作用
在单位的人事组织管理过程中要想做好人员的管理,提升人员管理效率,就要结合单位人员的具体组织情况和管理情况来制定细化的人事管理条例,要结合单位的管理组织模式针对单位组织的具体形态来建立统一的人事条例管理章程,各个组织部门要依据人事条例的管理章程,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详细的部门人事管理条例,细化员工的工作职责,划清员工的工作范围,让员工充分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在人事管理条例确定好后,单位组织决策者还要结合整体的组织管理模式来严格执行人事条例章程,要对渎职、懈职的工作状态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出现工作失误或者是在工作中犯错误的员工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以单位组织的整体利益作为人事管理条例的基本出发点,培养员工的集体意识,要让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认识到单位利益的重要性,以单位利益为重,做好本职工作,严格的按照人事条例章程办事。
四、注重监察人事条例的执行状况
要想充分提升单位员工的管理水平,在单位人事条例执行的过程中公司的人事部门和单位决策层就要注重建立相应的人事监察模式来监督人事条例的具体执行情况。因为在现代单位的组织需要合理的安排人员,合理的对人员进行管理,依据员工的能力不同来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所以人事条例的具体执行情况监督就要以员工作为基础,详细监督人事条例的具体执行状况和执行力度,观察在单位组织过程中人事条例能不能高效率执行,有着什么样的执行难度,能不能满足单位员工管理的需求。同时在人事条例执行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条例的作用范围、作用成效、作用机制进行详细的区分,观察人事条例能不能最大满足单位发展的需要,提升单位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另外,人事条例的执行状况监督要选择具有人事工作经验和相应的领导干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来监督人事条例的具体执行情况,合理的分配组织资源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标准的人事管理体系来提升人员的组织效率。
五、结语
在现代单位组织中要想有效提升单位的人事组织效率就要建立科学化的人事管理体系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实行具体的人事管理条例,建立相应的监察模式来监督人事条例的具体执行情况,以此来满足单位人事发展的需要,提升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王佐良.浅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事业单位的影响[J].改革与开放,2014(24)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3.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面临的机遇
1.有利于社会公平
改革后将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与企业养老金待遇差距较大的问题。此外,从微观上看,改革后各类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占总收入的比例低(20%~30%),影响到退休以后的实际待遇水平的情况将得到合理解决。
2.有利于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职工均参加同一系统的养老保险,并同样参与企业养老金的调整。这样,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容易操作对接,在这种有利制度下,将大大改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渠道,一批有企业工作背景的人才流动到高校,增强高校双师人才队伍建设,同时,高校可与企业等签订长期的人才交流挂职合作协议,通过这种方式,了解社会及行业人才状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反过来社会及行业也通过“双师型”教师,了解职院状况、专业设置和师资水平等。通过这种方式可更充分发挥“双师型”人才的专业优势,一方面可以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把生产实践紧密嵌入教学过程中,提高办学水平。
3.有利于制度上规定各时期政府或单位应负责的人员经费
改革前,一些事业单位缺乏资金长远统筹,负担畸轻畸重,人员经费只着眼目前,不思长远,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均需实时按规定比例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由社保系统支付养老金,从制度上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必须统筹安排好人员经费资金,分期预算支付好职工退休金,从长远上看,有利于各届高校领导统筹安排好任期内应负担的人员经费资金,支付好职工“将来”退休金待遇。
4.有利于调整退休金结构的合理性
改革前,事业单位职工按退休前在职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基本退休费,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不能充分激励劳动者积极性。改革后,职工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主要按照劳动者累积缴费多少确定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待遇,因此能公平体现劳动者长期之间工作贡献累积的结果,充分体现了退休金的公平性,有利于高校单位绩效管理,促进单位发展。
三、改革后高校面临新的挑战
1.地方和单位面临缴纳养老资金、职业年金压力
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费部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业年金部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两项加起来达到工资总额的28%。目前,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还没有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制度的资金缺口来源作出解释,若这占到工资总额的28%全部由机关事业单位自己解决,相当于各单位要比平时多支付28%的人员经费开支。
2.单位面临双师型人才队伍稳定和发展的压力
本次改革,虽然从制度上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才流动,但作为高校,人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薪酬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许多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岗职工的薪酬待遇比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高,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与其在职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直接有关,因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极有可能担忧未来退休待遇比不上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这就可能产生了机关事业单位高素质人才向企业单位流动,而企业人才不愿意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特别是高校,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领军师资队伍才能保障高校稳定发展,一支有企业工作背景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障高职院校稳定发展。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稳定将变得更加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3.在编职工面临薪酬待遇低于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尴尬局面
据了解,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按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实施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调至与企业一致。由于体制内人员对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担忧,试点城市出现过“提前退休潮”,从一定程序上让部分事业单位造成一定的震荡。张嘉敏提到,以广东省为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举步维艰,进展缓慢,并且遭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遍质疑,许多人在了解目前的试点方案后,对改革顾虑颇多,普遍担心养老金下降。除了担心待遇降低外,还有人谈到,改革容易导致缴费时段缺少连续性、职称职级与待遇的关系难以确定等,最终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1]。
本次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的原则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决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政策退休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中人”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且设立10年过渡期其待遇保低限高。“中人”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期的设立,通过逐步推进改革进程,避免震荡反应,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起到关键作用。但虽然如此,尽管国家有“过渡期”等过渡性政策保障,但据了解,近年来从广东各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高级职称高素质人才对养老金水平预期普遍不乐观,担忧政策调整后退休待遇相应降低,从而产生情绪波动,要求沿用原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发放退休待遇。
以上担忧是可以理解的。许多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岗职工薪酬待遇比机关事业单位要高,这是事实,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又与企业职工一样算法,由其在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决定,这就造成了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也可能少于企业职工退休金,原来高校以优厚退休待遇为吸引力留住人才的优势可能不复存在。
4.非事业编制教工面临无法享受职业年金不利因素
由于高校用工方式的灵活性,高校大部分教职员工为事业编制,但还存在聘用制教工及合同制工人这两种身份的教工,他们按企业方式参加五险,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事业编制教工参加职业年金后,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聘用制教工及合同制工人必然提出参照事业编制教工参加职业年金的要求。
四、策略与建议
1.形成政策,确保养老保险改革资金到位
高校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应由相应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单位属性,分别予以一定的拨款,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的资金。对于非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应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前工龄的视同缴费认定,必须安排财政资金落实和做实,维护被改革者切身利益。
2.抓住重点,为改革做好政策宣传宣讲
只有获得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支持,改革才能顺利实施,改革中最难实施的是中人,他们是被改革的对象,没有获得他们理解与支持,改革是失败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精确宣讲国家政策,特别是要解释好“中人”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且设立10年过渡期其待遇保低限高。对于担忧退休后待遇比不上以前,国家通过“职业年金”进行平衡和有效退休待遇补充,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3.参照企业,为非事业编制职工缴纳职业年金
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制职工及合同制工人也是高校的重要成员,为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编制内职工缴费职业年金后,为体现同工同酬,可以灵活的方式按照企业的方式为非编制的聘用制职工及合同工人缴纳企业年金,确保队伍稳定和发展。
4.参照企业,建立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忧改革后退休待遇水平下降,国家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于普遍在岗职工的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不一样,企业在岗职工个人努力的结果有时可即刻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可随时为业绩较好的职工增加薪酬待遇,但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许多工作必须通过每位在岗人员的共同积极努力,才能促进单位发展上一台阶,且高校的许多在岗人员为高学历、高职称,他们的每个人的业绩或许在未来才体现成效。因此,改革后,与企业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起适应于普遍在岗职工的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确保与企业相比,在岗职工有相对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尊严的薪酬待遇,同时,确保退休后,在岗累积缴纳较多的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得到相对应的养老待遇。这样可避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岗人员薪酬待遇的“双轨制”,同时可理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软着陆。
5.运用职业年金,组合绩效考核机制,优化和发展人才队伍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对传统薪酬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有利于分配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它把属于在职期间的收入延期到未来支付,改变了只重视短期效益的传统薪酬体系,填补了长期激励措施的空白,优化了薪酬结构,提升了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本折旧的难题,还把年金待遇和教师长期贡献结合起来 实现退休时收入软着陆,激励其提高当期绩效以为将来争取更好的养老保障[2]。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可做:一是面向高校普通教职工,把职业年金工作与建立和优化绩效考核考核结合起来,做好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职业年金上。二是面向高校高层次人才,除运用好绩效考核之外,还建议将这部分人员其他薪酬待遇收入列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如其他科研成果收入,增加其职业年金待遇。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建立《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对教职工申报和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让、开办学术讲座等科研工作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建立《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对教职工承担教学任务、主持或参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获得教学奖励、指导学生获奖及专项工作等方面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量化考核。以上的科研量化 考核和教学工作考核通过各占一定比例之后算出最终绩效考核分数,最后再结合平时常规的“德、能、勤、绩、廉”考核,最终确定考核分数,并将考核分数运用于职工薪酬待遇收入。通过这种方式,优化和发展人才队伍,促进单位“双师型”师资队伍发展。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绩效考核,运用于职业年金上,设计置倾斜于人才队伍的职业年金,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优化师资队伍,增加竞争力,吸引企业优秀人才加盟,促进高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一、明辨根本理念
2014年7月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关涉的这一条例,明晰了事业单位依循的管理目标:保障单位以内的人员权益,建构素养层级最优的队伍;在这样的根基上,促动公共特性的服务进展。既有的事业单位,都应接纳分层级架构下的管理机制。
管理者面对特有的疑难时,应当把组织以内的具体人员,当成拟定的切入点。平日以内的职位调动、职位关涉的升降机制、薪酬的更替及细化特性的招聘事宜,都要凸显出科学管理这一根本需求。单位表征着的良好信誉,来自各个层级的职员。人才管理依托着的中心要素,被看成组织架构内的人才。应明辨主体地位,发觉潜藏着的人才能力。本源的管理理念,应凸显出以人为本这一根本指引。事业单位预设的管理机制,应当向着新时段的机制管人,妥善予以转变。
二、促动绩效提升
管理条例特有的条文明晰: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业绩考核、实际贡献将与工资增长高度挂钩。事业单位按照单位编制、岗位需求实行公开的招聘,人员到位后需与招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依照拟定出来的聘用合同,明辨关联着的岗位职责;全面查验工作素养,并侧重去查验绩效。这样的绩效考核,应当接纳反馈得来的服务意见。
促动绩效水准的升高,应当依托组织管理下的人才管理架构下的指引及支持,同时创设竞争关涉的机制。全面态势下的绩效提升,应当衔接起初始时段的聘用流程、平日的人员考核、关联着的奖惩等。采纳多样化架构内的手段,调动潜藏着的工作热情。只有这样,才能助推绩效的提升。确认双赢框架之内的新颖观念,管理者应经常调研,明辨真实情形下的人员需求,维护多层级的合法权益。
预设的考核机制,应当带有公平的特性。拟定出来的考核指标,可以分出细化的多样尺度,如职员表征着的工作态度、对新颖认知的接纳速度。不要预设单一化这样的指标,从而限缩了潜在能力的发觉。注意辨识个性化特有的差别,灵活选出带有差异特性的奖惩机制,如物质范畴中的奖励、职称职务关涉的晋升。平日之内的细节关怀,能让职员体悟出组织的温暖,自觉投入惯常的工作,创设更多更大的效益。
三、建构参与框架
管理条例细化了特有的奖励情形。组织范畴中的职员,通常接纳的奖励形式,都被设定成物质这样的奖励。实际上,事业单位既有的框架之内,拟定好的激励机制,不仅包含惯用的薪酬方式,还应涵盖着互动架构下的平时参与。
绩效水准凸显的单位,预设的薪酬水准,比对其他范畴中的组织,也会是偏高的。这是因为,只有高层级的福利,才能挽留住最优的人才。然而,若要促动潜藏着的潜能发挥,还要依托创设出来的创新氛围。民主架构下的参与认知,能让单位职员体悟出主人翁这样的凸显地位,同时明辨这一道理:未来时段的本单位的壮大,会依赖于自身特有的努力。管理者应对人才的管理应与其共同参与,真正去关怀员工;员工也应把特有的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着总体态势下的组织进展。
四、弹性化范畴中的管理
管理条例预设了这一条款: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特有的工资机制,应当整合起激励及关联着的约束机制。当月时段的工资配置,应当明辨不同岗位特有的薪酬特征,凸显出差异架构下的岗位责任、真实情形之下的绩效业绩、职工创设的贡献。由此可见,事业单位拟定好的工资水准,带有弹性化这样的表征。管理范畴中的其他机制,如奖惩等激励依托的新颖机制,也应凸显着弹性化这一优势。
例如:不能单纯考评原有的绩效提升,而预设单一化这样的考量。分解态势下的职责,也要涵盖着成效以外的多样事项。确认最佳情形的绩效观点,不要紧盯近期这一范畴的短时利益,忽视掉了长时段的组织利益。随时查验设定好的各类指标,若发觉了偏大的差异,则随时去纠偏。通常来看,某一职员若没能提升既有的业绩水准,那么应深入查验潜藏着的成因,着力予以鼓励,而不是去打击。
应当着力去保障既有的合法权利,对于预设的福利待遇,保证去发放。对工作凸显出疑难的职员,应能随时帮扶。依循区分对待这一总体指引,合理调和工资水准。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住应有的积极性,促进长久进展。
一、聘用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聘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前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聘用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聘用合同,是一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二、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三种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行使此项权利一没有时间要求,只要满足工作人员旷工达到一定时限这一实体要求;二没有形式要求,可以口头、邮件或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事业单位必须保留工作人员旷工的书面的考勤记录,并且是连续的考勤记录,以保留证据。
第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行使此项权利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一是时间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作人员;二是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不是以口头、邮件或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除了这两个条件外,事业单位必须保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书面原始证明,以保留证据。
第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在送达处分通知的同时即解除聘用合同。
四、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事业单位一旦因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效行使,即发生聘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后果。
在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内容并不多见,加上在事业单位实际工作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不够科学之处,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的时候并不是依据岗位职责的切实需求,而是依据人员需求进行岗位设置,这就造成有的事业单位即使出现了部分空缺的工作岗位,却依然没有人才愿意应聘,而有的岗位却有很多冗余的人才。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由于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的时候未能充分考虑到自身的长远发展,而是依据上级事业单位对人才的调动与安排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其次,部分事业单位的岗位职业不够明确,明确地划分职责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岗位职责的设定在很多事业单位中都没有明确的内容,从而造成岗位职责模糊,对岗位工作的高校完成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最后,部分事业单位在划分岗位类别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一些事业单位根本未能充分考虑到各个岗位职责的内容,并且在关于人才晋升与管理方面也没有考虑到岗位与岗位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事业单位在开发创新型人力资源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2.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很多事业单位的激励机制都不够灵活与完善,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构建出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同步的激励机制,这就会对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产生很大影响。在薪资待遇方面,由于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薪酬主要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应标准发放的,薪酬制度方面的弹性较差,导致我国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和付出的工作成果没有形成比例,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在薪资分配方面并不均衡,其中一直存在的“大锅饭”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工作做的质量好坏与工作量多少对人员的晋升与发展影响并不大,这种现象严重挫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长久下去,就会造成一些事业单位有能力的人才流失,从而大大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整体工作效率。
3.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
当前事业单位的考核标准多以问卷形式开展年度考核,结果通常分为优秀、良好以及职称等这种绩效考核制度的标准制定操作性并不强,并且在考核形式方面容易掺杂人为因素在其中,从而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与长久发展不利。
4.选拔招聘不合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选拔招聘工作,选拔招聘是我国事业单位综合型人才的重要进口,这方面工作质量如何直接会影响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整体质量,进而会影响到事业单位功能的良好发挥。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的选拔招聘机制并不十分科学,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编制。由于编制的存在导致当前事业单位中的人才流通与更新出现很大阻碍。由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主要是由上级单位审核以后确定的,导致编制数量的弹性变化幅度较小,虽然这种制度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由于在当前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弹性问题会使其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人才短缺问题,同时事业单位在收缩业务量的时候也无法将多余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分流。
二、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分析
1.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的时候,不仅要充分考虑到上级单位对于岗位的编制需求,更要考虑到本单位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并且还要充分结合人才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到人才与岗位双方的需求。在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之后,还应当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要求与具体内容,划分清晰的权责任务,从而保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通过有效而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够大大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工作激情。笔者认为,有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薪酬进行直接挂钩,依据不同的绩效状况制定出科学的奖惩制度。同时,在构建与完善激励机制的时候应当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有机结合,从而将激励机制的效果发挥到最大化。
3.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
通过良好的绩效评价不但能够帮助事业单位逐步提升绩效水平,还能帮助事业单位更加合理地开发人力资源。因此,事业单位应当依据绩效评定的标准全面做好岗位分析工作,在结合不同工作类别的基础上对岗位关键绩效要素进行提炼,绩效标准的制定需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
1.1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体系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2事业单位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已有法律规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截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有90%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只有10%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而这10%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属于在中央政府机关单位。到目前为止,覆盖全国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了。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职能,这不仅体现了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更是我国国情的必然之路。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再次做出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从2011年起将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列入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之中。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失业保险在事业单位参保情况不佳,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不存在事业的后顾之忧。生育保险,在事业单位女性工作人员中基本上全面覆盖。
1.3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事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事业单位已经开始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因此,此次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中重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花费的财政资金一直以来居高不下,加重财政负担;与企业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形成了社会不平等。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资金负担,截至2014年全国事业单位在职人数超过2000万,退休人员人数将近1000万。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并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养老费用居高不下。另外,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分担,而失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负担。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核算基础不一致,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主要由津贴和职务工资两大部分组成,而这两部分主要与职称和职位挂钩,企业的则是以业务绩效考核为基础。前者旱涝保收,后者则承担了市场竞争的巨大风险。并且,实际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远高于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不公平显而易见。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2.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规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关几千万人的养老问题,而之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现在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其核心问题就在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何处。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其实仍然由国家财政负担事业养老保险资金其实仍然由国家财政负担,只不过运用财务上的现金流账期理论,集中的问题分散开来,通过时间的先后来处理,即资金循环使用。实际上,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正是通过代际赡养,慢慢积累,通过时间来分散问题,通过时间来聚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池。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与企业养老保险资金互相独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大大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3多层次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