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1 09: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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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篇(1)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对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税率以及实际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成本下降的影响。在营业后随手去期间,建筑也无法对材料和设备的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导致材料和设备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通过增值税的进项税消除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重复征税,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虽说建筑业向劳务公司进行公认的聘请能够抵扣一定的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劳动公司也是增值税的缴纳单位,且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无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业“营改增”对纳税地点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具置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进行纳税。但是在“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业进行纳税时除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是在机构所在地进纳税,也就是说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进行了统一,这也就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对企业的税收支出进行更加统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业的财务统计。

(3)建筑业“营改增”对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业采取的是一种通过对建筑工程中标之后将其建筑任务下放给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环节多且复杂,给建筑业税收的征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且在“营改增”之后,这种业务模式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大大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势必会对其业务模式及经营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4)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建筑的对外销售而产生的增值利润,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近下降十个百分点,且企业要根据增值额度缴纳一定的费用,再加之建筑业本身就是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行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利润收入相对来说会呈现减少的趋势,对建筑业的财务指标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建筑业“营改增”对现金流的影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都是在工程款项收入之后代开营业税发票时进行缴纳,不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转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在完成工程计量后就进行税款的缴纳,也就意味着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业就需要支出一大笔税务资金,这也就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影响。

(6)建筑业“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收取较之营业税的收取来说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方式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税务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需要用专门的发票进行征管,并且需要专门的人员管理,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支出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对财务核算方面来说,建筑业中的许多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问题,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企业的财务核算也就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调整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根据前文提到的建筑业的传统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与“营改增”政策的不适应的情况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减少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就应当对其业务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地来说就是应当首先业务模式的简化,尽量减少业务转手环节,加少税务的流转次数,以保障税务管理更好地实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价原则和方法。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在税务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建筑企业要想保障自身的营利和收入,就应当对建筑的售出价格进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现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础上不会出现亏损,保障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进行建筑项目资金规划。“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税务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业的工程款项没有收入而需要进行大额的税款支出的时候更加明显。因此为了避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资金运转问题,企业应当对增值税税款进行提前规划,以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

(4)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就增值税收取过程较营业税收取复杂这一点而言,建筑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后实现自身的发展就需要对自身的税务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调整,以保障税务的支出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一来可以评估税款指出情况,二来可以实现涉税风险的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总结

总的来说,建筑业要想实现在“营改增”环境下的发展就应当积极解决“营改增”对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并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顺应政策趋势,以实现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琳,杨月芬,罗超.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6,(27).

[2]张玲.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6,(20).

篇(2)

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压内容,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材料等很多方面还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营改增工作一直没有推出。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建筑业营改增进项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措施。

1.营改增概述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1]。

2.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建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困难

很多施工企业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不同地区,部分工程所处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辅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购,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砖瓦等都是从当地的个体户、杂货店等购买来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开发票,而且有发票也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建筑材料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就使得建筑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2.2建筑施工劳务费用抵扣困难

建筑行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支撑,人工劳务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来自于建筑劳务公司和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营改增前,只用交3%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按照11%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没有进行税可以抵扣,相比较,增加了8%的税收负担。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本来就很低,增加的税负只能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另外,农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设备租赁加大企业负担

营改增前,租赁行业没有进项税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租赁资产进项税额将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等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但是原来既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所包含的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从这个角度来看,设备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初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动产租赁利润很低,营改增后很多动产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很多企业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会减少,从而加大整个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2.4建筑材料税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砖瓦等是建筑业使用范围广、使用量特别多的建筑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施工企业购买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够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只有6%,建筑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两者的5%差额加大了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缩小了建筑业的利润空间。

2.5增值税发票的收集认证难度大

跟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的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面特别广、客户类型差异很大。施工企业的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购分散,而且发票量大,如果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增值税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发票的收集、管理、审核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按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进项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工作难度较大[2]。

3.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购

大宗建筑材料进行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供应商的规模、产品的质量、报价是否合理、产品的多样化程度等综合选择供应商,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为招标的必要条件,对于偏远地区的部分不得已采购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建筑劳务用工选择

在建筑劳务用工过程中,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开具建劳务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用工的一项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另外加强建筑的现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减少零星农民工的使用投入。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开源节流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各个方面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施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招投标的报价,签订协议时上浮一定比例,来减少部分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节约企业开资,企业的每一项采购或消费都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行额的抵扣,做好开源节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应进行抵扣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况,在签订施工委托合同时要明确要求加以规范,约定甲方提供的供应商等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协议要经过甲方、总承包方、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减少任何一方的税收负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业内部要积极引导节约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可直接向一般纳税人的甲方企业要求开具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业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要求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不能开具增票时,施工企业可申请直接向水、电、气等能源供应部门缴纳费用,取得能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3.6加强营改增政策培训

要加强施工企业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让财务人员根据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会计核算作出相应调整,提高采购人员对采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审核、认证工作,全面落实营改增的相关政策[3]。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不仅仅是税收负担的简单变化,建筑业营改增还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筑经营模式、市场管理行为等多方面带来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应对即将到来的建筑业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早作准备,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降低施工成本,促进建筑业营改增良性循环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影响;应对策略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成为“营改增”的首个试点地区。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分别于2014 年1 月和6 月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建筑业也即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这也是导致了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试点企业应尽量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使企业的税负下降。

(二)对试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将不仅对试点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产生影响,对其资产和现金流量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价税分离,试点企业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赁等均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其成本费用降低。对于分包合同,承包企业会因与业主的结算时点和与分包方的结算试点不同而导致取得增值税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的时点不同,从而造成企业资金的紧张。

(三)对试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公司合同管理将更为繁琐,相关事项也更为细致和复杂。除总承包、专业分包并取得可实现抵扣的进项税票外,其他经营模式所签订的合同则有可能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若试点企业选择为了避税而将税负由对方负担,则其议价能力也会随之下降,这将会影响试点企业的收益率。

(四)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降低税负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历史等原因,建筑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并且发票的管理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也预示着整个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前期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然而,过渡期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体系将会更为完善,这也将会为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税务工作带来许多方便。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由于施工企业的材料设备费用占工程总成本的60%以上,“营改增”之后,物资设备采购环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将非常之大,因此供应商的身份将直接影响所采购物资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供应商选择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是其首选。同时,应该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有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

2.若所选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销双方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建筑企业作为采购方,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衡量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价格优惠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抵扣的销项税额之间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选劳务用工来源

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大约占工程总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来源应该尽量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也有利于劳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施工企业应该注意施工方案优化,提高机械化使用的比例,减少人工劳务的使用,这也更有利于企业顺应科技发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长远。由于建筑施工设备一般为大型设备,而设备的供应商通常为一般纳税人,故施工企业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机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其成本。

(三)加强财务管理

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其资金链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大多数建筑企业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因而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必须格外谨慎,不仅要使融资成本最低,还要降低企业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有关项目的成本预算时,应该根据相关标准采取有效地全面预算,并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反馈,以保证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营改增”后,企业的税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有关合同的签订环节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重视对方提供专用发票的时间,不能仅仅为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而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财务部应该加强对合同签订这一环节的监督。

(四)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由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很大,因此各企业必须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人力资源的适当投入将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应尽快着手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实务人员和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同时,企业应该调整与税收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与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会计核算水平,更快的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规避税务风险,为企业取得税收利益;加强对采购等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企业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

“营改增”后,由于历史原因和税率过高等原因,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然而,根据国家对现有试点行业补助情况,国家应该也会通过一系列的财政补助等措施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当然,建筑企业也应对国家的相关补助政策展开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自身在新的税收环境中快速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地转移到相关产品的价值中去,而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可以进行抵扣,故有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39-41.

篇(4)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生产或者销售商品以及劳务而缴纳的流转税,是以票抵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业税是价内税,是以每个环节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所以说营业税有重复征税的弊端。国家规定,在经济领域中,二税只征其一,目前绝大多数都征增值税。建筑业由原来的3%营业税变成11%的增值税,表面看来是税负增加了,但是我们仔细分析,还不仅仅是这些。做为一名建筑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习惯了营业税的管理模式,因此就更有必要总结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以此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一、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一是营改增强化了税票的管理。因为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所以对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这样大家在使用发票时都十分谨慎。二是改变了产业结构。原来的增值税主要适应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存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后,二、三产业都适应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三产业的叠加增税,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促进税收体制的管理。过去营业税由地税管理,增值税由国税管理,整合后,税收征管体系要调整,因此推进征管体制的改进与完善。四是充分体现市场机制。因为统一地实行了增值税,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建筑业的主要成本应该是工时料,营改增前,由于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在材料的购进上和设备的采购上以及人工费的利用上都缺乏合理的安排。其实我们细分析,建筑业的钢筋、混凝土及砂土石料占原材料比重的60%以上,这部分抵扣问题需要我们去分析。还有对于建筑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也有新的规定,建筑业也在纳税筹划时,也应该加以考虑。再有对于人工成本这块,由于没有抵扣,用人以及工时安排时,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要合理用工。

(二)对税负的影响

表面上看来,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为11%,比一般企业的17%还低了许多,同时抵扣税率可以是17%、6%、3%等,但是总的来说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部分少,因此整体税负增加了。因为钢材一般由开发商直接提供,经销商将发票提供给了开发商;砂土石料的供应商多为个人,没有发票;人工费一般占建筑业费用的20%以上,抵扣困难;再有建筑业具有复杂性与季节性,设备一般都是耐用的固定资产,因此也不易经常购入,因此建筑业在进项抵扣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抵扣效果不是十分理想。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财务以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影响。首先我们的财务人员习惯了营业税的管理模式,由于营业税比较简单,因此会计科目相对简单。但是增值税不同,就应交税费这个科目,其底下的二级科目以及三级科目就好多,分的也比较详细,这要求做账时财务人员必须谨慎。

2.对采购员的影响。过去购货取得发票即可,但是现在需要谨慎,无论是在取得发票的时间上,还是在取得增值税票的区分上(区分普通与专用发票),无论是开票的金额上还是开票内容上,都要十分注意,因为开票超过额度可能会导致虚增发票,所以采购员也一定要了解增值税票的管理。

3.对发票的支领以及使用上的影响。我们前面说过,国家对增值税管理十分严格,尤其是对专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监控更是严上加严,所以财务人员在发票的支领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切不能习惯营业税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上,更是要细心,尽量做到当月开票,当月抵扣,这样给本企业以及对方企业都减少了麻烦,因为当月作废比较好处理,红字发票的冲销十分麻烦。

4.对报税的影响。增值税的报税相对繁琐,有本月初的抄税、进项税发票认证、发票的开具、网上远程报税等,这些时间限制一定要注意。报税需要业务能力佳,责任心强的专人管理。

(四)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过去营业税是价内税,收入总额中含税额,而如今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总额中不含税额,这样收入势必减少。由此可能影响到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因此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就有可能影响其股价。

2.对毛利的影响。收入下降,另外我们前面说过,进项抵扣不多,大部分抵扣不了,成本没有多大程度的改动,相反随着物价的上涨,成本有增无减,这样毛利减少,最后影响利润的空间。

3.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有新增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会随之增加与减少,这样会影响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再有对于建筑业来说,资金使用量大,建设周期长,所以资产负债率比一般企业要高,又由于资产剔除了进项抵扣后会相对营业税状况下减少,而负债随之建筑业经济滑坡而略有增加,这样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因此财务分析要时刻注意资产负债率的比例,以此防范经营中财务风险过大而给企业带来的压力。

三、对上述问题的完善对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对建筑业地影响的确很大。这对于建筑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必须要从国家大局着想,分析营改增后国家对建筑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的固有特点,一一对号入座,狠抓内部环境,以适应国家政策的需要,最终使建筑业顺利渡过难关,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再创辉煌。

(一)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纳税筹划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自身的条件在合理合法经营前提下,通过改变内部某些因素,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其实在缴纳营业税过程中也有纳税筹划这一环节,只不过是在增值税条件下,改变了纳税的依据,进而有了新的筹划动机。如对于原材料的购进,在购进砂土石料时,尽可能地向大宗企业购进,运费也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由于国家对建筑业购进设备可以在两年内抵扣,所以建筑业如需设备,则尽量在近几年采购。由于工时费不能抵扣,所以人员的使用一定要合理安排,不能窝工.另外在使用设备以及原材料时,尽量购置我国环保材料,这样既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又减少了污染。

(二)向先进企业学习经验

万事开头难,我们不能关门自守,我们要走出去,学习先进同行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模式。另外也要积极关注有关建筑业的税务动态导航,以此来帮助我们确认建筑业的发展目标。

(三)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我们说企业靠管理,管理靠人才。财务管理从资金的角度反映了企业运营的全部过程,所以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很大,增值税既复杂又难管理,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下功夫转变自己的观念。一是系统学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二是学习增值税的管理方法,三是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培训与学习班。四是学习最新的相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下大力量来引进新的财务软件,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同时要请进来,让增值税专业人员现场讲解实务处理,还要走出去,让责任心强的人去先进同行单位进修学习,以此综合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强化内控管理

内控是企业自我检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最有利手段,建筑业刚刚进入营改增的过程时期,企业管理出现了混乱是很正常现象。这不能说营改增就是一种失败,前进道路上的曲折是难免的,我们要正确对待,所以越是这个时候,越要加强企业内控管理,让内控管理渗透到每个环节,特别是在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取得、使用、报税阶段,一定要严格管控,不留死角。另外还要做好财务报表的分析工作,以此将风险管控到最佳状态。

四、结束语

营改增虽然在建筑业领域里全面实施,但是客观地讲,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解决。但从长远观点看,营改增会规范建筑业的采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程度,降低人工成本,促进建筑业市场的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方斌国.建筑业营改增可选择的过渡措施[J].时代经济,2012(05).

篇(5)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实施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和企业长久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持税收的连贯性。建筑业中销售或购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是征收营业税,这样就使得抵扣链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链条发生断裂。税改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部分将衔接起来,保持了增值税抵扣的连贯性。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交易两边联系起来,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

2.消除企业重复纳税。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个工程成本的75%,而这些原料在购买时就已承担了增值税,但是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却不能被抵扣,因为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导致原料的进项税成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税改后将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从理论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假设建筑企业提高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为X,增值率为Y,增值率是增值额与出售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增值税税率为11%,该企业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均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且抵扣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在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临界点计算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适用增值税会增加企业税负;增值率等于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时,企业税负会减少。但我国目前的楼市并不十分乐观,主要由于国家推行的调控政策以及消费者一直持有的观望态度,所以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并不高,离15.24%仍有很大差距。从这个角度看,营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

1.建筑业对材料的需求特别大,生产材料的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高达60%以上,所以这些材料购进时的进行税额是企业增值税抵扣的重点。但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购的来源广、方式多、数量小。如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节约成本,就近取材,向当地的农民或者个体户购买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导致了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另外,施工企业经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设单位)统一采购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然后提供给施工企业。这样各参建的施工企业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会导致税负增加。

2.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这些人工费支出主要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并且不能做进项抵扣,这样反而增加了税负。

3.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机械设备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取得。而有形动产租赁也实行营改增,把原本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率17%,这将很大程度影响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租赁企业税负增加,也将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

四、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建议

针对“营改增”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1.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尽可能的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针对“甲供料”的抵扣问题,建议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团公司跟供应商商谈,但是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与供应商签署,这样参建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篇(6)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财税[2011] 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含税入=含税收入/(1+11%)[1],确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业务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况。由于“营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购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承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倾向于自己采购材料,将会导致甲供材部分不能体现为承包方收入。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将下降。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2]。

“营改增”后,应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进行筛选,优先选择资质高,口碑好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公司进行统一招标,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对项目实行统一配置,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项目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变革,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

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资金压力加大。营业税在收到工程款时才需缴纳税款;而增值税只要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便可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很不规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进程中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等现象,由于增值税缴纳税金时点的改变,导致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应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工作。通过与业主协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或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额先拨付税款,避免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垫付税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或违约责任。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成本费用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企业及外雇的零散用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实行6%或者11%的税率尚无定论,却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与原营业税率3%相比,税负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务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为了应对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优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途径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减小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后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实行营业税时,购买的材料物资等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需交纳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开始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完善,行业税负不公的状况也会有所好转[3]。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税率不尽相同,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也存在差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7%,木材的增值税率达到了13%,相对于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来说,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可根据综合价格成本临界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在建筑业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现象,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这样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计入工程总造价,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如果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很多工程还处于偏远地区,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3.“营改增”后对机械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因此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从正规大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为17%,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4.“营改增”后对其他直接费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主要是水电费发票的取得问题,水电费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进行转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直接从电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与当地电业部门进行协商,以独立装表的方式记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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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时代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分立并行且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按照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2015年)要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

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是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建设工期长、金额大、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艺复杂、耗材多、大型工程通常需多行业多部门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另外,从建筑业的行业涉及面、产业关联度方面看,建筑施工行业属第二产业,建筑经营活动涉及行业众多,如上游的建材业、机械制造业和下游的房地产等众多行业部门。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切忌不考虑建筑业特性及经营时代背景,忽视建筑业流转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轻率决策、贸然实施。

建筑业在实际实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认真解决的问题,包括在制定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条例时,仅仅顾及到其对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同时也要认真思考对其他的建筑相关领域的影响,因为这会涉及到一定的利益链,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企业都与之息息相关。在搜集有关信息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熟悉建筑行业本身的性质与特征,同时要从大的方向上去考虑,对经营的整体环境作出科学的预测预评估,便于制定策略的精确性。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行业的营增改政策和具体的实际相互吻合,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要将建筑行业本身的特征充分体现出来,同时还要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费负担。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异同

第一点二者在税率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例如目前通行的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其基本税率为17%,因商品品种不同而异另有低税率13%和6%,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3%。

第二点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建筑业营业额确认允许总分包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除帐外收入外,开票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税款,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具体体现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第三点是在税务主管机关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营业税一般由地税局负责征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有非常清晰的条款说明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款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相对地税局而言,因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国税局对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

第四点是征税范围完全相反。营业税侧重于劳务、无形、不动产;增值税侧重于于货物、有形、动产。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有8家应缴纳增值税减少,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根据这66家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造成这种理念与实际调研预测结果抬头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因为理论推测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但实际中这种十分理想的环境只是一种设想。营改增是进步,但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大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需要我们逐步解决。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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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结构性减税举措,同时它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它是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的一项举措[1]。上海市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在2012年元月一号展开了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这是初次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改革。有效实施“营改增”对于我国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建筑业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效实施“营改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因就在于实施“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业中重复增税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可以促使建筑业更新设备并实现技术改造,使建筑业中的能源消耗量得以降低,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从而使我国建筑业能够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1.对建筑业中实施“营改增”进行探讨的原因

第一,建筑行业拥有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建筑行业同其它行业的经营模式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也是在一种供、产、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的。建筑行业中的资金形态包含了成品资金以及储备生产资金等多种形态,然而货币资金也是其最终的落脚点[2]。这就表明建筑行业拥有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除此之外,在建筑业中有效实施“营改增”与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要求相符合。第二,税务机关在管理建筑行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因为建筑行业拥有流动性较大的施工地点,工艺复杂,尤其是挂靠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难以准确核算出建筑业中的成本收益,因此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建筑行业的所得税,因为存在着这种现象,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建筑行业当中实施“营改增”是极为迫切的。通过在建筑行业当中实施“营改增”,能够使增值税链条变得更加完整,最终促使税务监管力度加强以及国家税款流失减少的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2.建筑业在国家实施“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

2.1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结合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具体情况分析,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多的积极影响。实施“营改增”之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可以更新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能够确保企业收到真实的发票以及能够避免被重复征税等。比如,实施“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来抵消一部分的增值税,从而使自己更新固定资产的能力得到提升,最终能够将新技术以及新设备广泛地应用在建筑行业当中。

2.2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毫无疑问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可能只会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这些不良的影响主要包括:对于建筑行业中的会计从业人员将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这就会将更大的挑战带给建筑业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同时,还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或是销售货物时,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当前销售项目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然而如果当前的进行税额要多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形成了不足的抵扣时,那么不足的部分会被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这就表示如果在当期没有形成足额的抵扣就会为建筑带来税收负担。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在建筑企业中存在着不恰当的操作情况,导致建筑企业中的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的进行税额,就会造成建筑企业难以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实现减税这一目的,更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3.建筑业应对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相关措施

3.1应该将在建筑业中实施的“营改增”作为基础使企业管理得到优化

建筑行业中的企业应该将国家实施的“营改增”作为优化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在经营管理理念转变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源头的管理力度,要严格管理企业采购材料这一初始环节,在比较了价格和质量的情况下洽谈合同,树立取得以及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理念,使抵扣率得到提高,从而使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3]。简单的说,就是建筑企业应该以实施“营改增”为基础,在企业的内部管理获得优化的同时,应该要提高企业的核算水平,最终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一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3.2建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将投资以及筹资方案加以确定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该对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进行有效地分析,并且与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将科学合理的筹资方案以及投资方案制定出来。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要相应地提高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利用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有效提高进项税方面的抵扣额,从而优化建筑企业当中的资产结构,使企业的获利能力得以加强,最终能够达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促使建筑业对国家实施“营改增”后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

3.3建筑企业在筹划合理的税收时可以将“营改增”作为基础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可以利用“营改增”作为其筹划基础。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在使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能够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得到提高;再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对原材料进行购买的方式有效实施短线投资,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获利能力有所提高。另外,建筑企业在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地对业主方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代购设备与涉税内容相关的条款做出规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而产生企业税款难以抵扣的不良现象。

3.4建筑企业应该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作为基础使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

国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必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就对财务人员做出了要求,即要求他们能够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关注,从而能够让自己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国家动态调整相关政策的现象,所以企业一定要对国家变化的相关政策加以关注,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对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作出及时的调整,从而提高建筑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4.结语

在建筑行业中实施并管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仅要符合建筑业的实际施工情况,同时还要适应于建筑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状况,除此之外,还要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些减税政策形成一致。所以在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之前,相关部门一定要对建筑行业作出深入的研究与调查,以宏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将行之有效的对策制定出来。建筑行业应该将“营改增”视为建筑企业会的发展的重要契机,并加强对自身的管理,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社会经济得到发展。(作者单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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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改善了过去的税务制度,帮助相关的建筑企业减少税负,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12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交通运输业税务制度的改革开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营改增”政策在全国开始实行并推广开来,短短几年时间里, 增值税从最开始的部分行业推广到大部分行业,从我国部分城市的试点推行开始向全方位的转变,总结2012年以来的试点情况,实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 试点的总体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试点运行平稳、试点推行的结果远远好于预期的目标,实行的效果越来越好。

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在我国,以前的建筑业主要是依据建筑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的。建筑行业的营业额指的是纳税人进行应税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般说来, 纳税人进行的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中包含了该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费用、设备花费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设备的款项。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对于原来实行的营业税政策来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对于行业的组织架构影响很大,新的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做了新的规定,对相关的政策有了轻微的调整,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企业按照这个思路,应该在增值税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相关的组织架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取得良性的发展;对于业务上的模式来说,在原来的营业税模式下,进行资质共享的业务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当前的业务模式调节有利于税收政策调整和改变。

另外,降低税负,可以有效的达到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的目的,进行结构性减税,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会得到极大的促进,帮助经济快速的发展;增加税负,行业的发展规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阻碍,很多的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大幅度的缩小企业的规模,甚至进行企业的分割,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制约,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不断增加税负,建筑产品也会随之减少,上游产品的减少会对下游行业的发展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极大的影响建筑业的发展,这与营改增最初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前后税负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

总体来说,建筑行业涉及许多方面,中间关系着制造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建筑行业进行增值税“扩围”措施,会牵涉到一系列产业税负的变化。一般的纳税人,这种情况下的税负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按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方式进行征税的税率为11%,老项目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率则为3%。就当前实施情况来看,总体税负是有所减少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以来的现状分析

自5月1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首先,缴税范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营业税原来的征税范围是我国境内转让的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现在改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除已经把交通运输业以及少量的服务业纳入了纳税的范畴外,建筑业、金融保险、房地产、生活服务业也都在今年纳入了征税范畴。其次,征税机关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此前都是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则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的征纳工作,建筑企业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征税部门的严格化管理,严防偷税漏税事件发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税地点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营业税直接在地税缴纳,变成了现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种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交,再回机构所在地汇算申报缴纳。这种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项目财务人员,专门应付各地各项目开票交税,办理外经证,进项抵扣,汇算清缴等问题。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在交税环节尽量简化征收方式与程序。

四、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对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业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对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对于建筑行业的投标工作,投标环节以及合同的签订工作等过程,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尤其是对于设备的采购和计价等环节,最后的结算工作和开票环节,需要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把握,实行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不断在发展过程中减少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从而减轻企业管理的风险,对于项目造价税负的问题,应该及时纳入增值税的谈判和投标的环节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应该进行严格的筛选,优先那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增加购买材料税额的抵扣金额,最大程度的保证建筑行业企业的利润;企业应该及时的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对于增值税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是极其必要的,积极的贯彻推行企业的营改增制度,将潜在的危险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建筑业增值税的税负变化分析,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简单阐述,指出了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促进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发展中,对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普遍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

篇(10)

国家于2012年将上海和重庆作为为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此后“营改增”的区域和行业范围不断扩大,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及鉴证咨询)、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改变了试点行业重复征税困局。“营改增”改革是国家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中性作用,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

一、着眼长远,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经济增长拉动力强,增加值占GDP总量的比重在各产业门类中位居前列;产业关联度高,能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为社会人员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为形象反映“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下面通过数据分析一案例:某建筑总承包一级企业,全年施工合同完成工程量约33000万元,施工成本298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约55%,人工成本约35%,相关费用约10%,据此推算,“营改增”前,当年应交营业税额约990万元(33000×3%);“营改增”后,施工过程中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919万元[(16390+2980)÷(1+11%)×11%](假定人工费暂不抵扣进项税额),新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价值3000万元,进项税额297万元[3000÷(1+11%)×11%],应纳增值销项税额3270万元(33000÷ (1+11%)×11%),应缴增值税额1054万元(3270-1919-297),比交营业税时略高,如国家层面能考虑人工成本、建筑辅料等政策扶持,建筑业“营改增”基本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顺势而为,企业须直面“营改增”的影响

建筑施工具有流动性大、施工周期长、用工关系复杂、成本归集难、资产管理难等特点,短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冲击建筑业企业,所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综合管控现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风险,并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扣除进项税额,由于建筑业上下游相关产业链增值税抵扣环节尚未完全打通,部分企业无法提供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相应的税费增加利润减少。建筑业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一般从签订合同到最后结算,少则3-5年,多则8年以上,施工项目结束后,相关工程造价还要经过建设单位的决算审计,才能进入付款环节,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增值税款是按开票所属月份据实缴纳,产生相应的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时间差。企业账面资产价值由资产总额扣除进项税后的净值构成,固定资产的减少必然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进一步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再融资能力。

(二)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国家推广绿色施工,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给予商品混凝土3%的简易计征率,但相对于“营改增”前施工主材水泥17%增值税率,使得施工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零星辅材,如土方、砂石、砖等,供应商以小规模纳税人居多,甚至是个体户农民,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纳税的抵扣也就无从谈起。目前市场上的合同具体分为竣工已结算、竣工未结算、既未竣工、也未结算合同三类,”营改增”前已完成工作量,无法取得进项税,但相应的销项税却需在开票时全额缴纳,如果均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施工过程中,劳务费用约占工程施工成本的30%,目前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即使将来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税率差的问题。

(三)对企业招投标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必然重新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预算》,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也会进行调整;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内部的材料定额及施工定额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多少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准确估算,也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众多不确定因素。

(四)对社会的影响

近30多年来,国家对建筑业的政策扶持很少,资金紧张必然压挤科技投入,进而影响企业的科技创新,不利于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与当前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符。建筑业带动了若干相关产业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如果企业负担大幅增加,会间接导致企业压缩规模,裁减员工,甚至破产倒闭,难免影响调结构、稳增长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提前谋划,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挑战

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的现场管理、材料采购、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企业亦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唯有提前谋划,方能临危不乱。

(一)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下一步申请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全称一致,并且将申请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汇总到机构所在地,统一在缴纳增值税时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二)目前,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实力不强、资金不足、恶性竞争等问题,建议整合资源,组建大型集团公司,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公司应重新进行战略布局,裁撤一批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除非必须保留),变更或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消除发票抬头不一致无法抵扣的障碍;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材料采购,签订合同时,仍由各项目部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分别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中国石油天然气和中国石油化工等集团公司在这方面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建议在有条件的企业财务部门设立专门税务会计岗位,学习研究国家的“营改增”政策,从战略的高度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

四、统筹兼顾,促使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过渡

“营改增”实施在即,一些共性问题,仅靠企业自身努力是难以解决的,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过渡期政策,平稳推进”营改增”工作,确保整体税负不增加。

(一)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混凝土企业发展,建议给予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开3抵11政策,允许按照开票金额的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商品混凝土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总成本费用的14%。

(二)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砂石等施工辅材以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并以 11%的进项税率计算进项税的扣除,但可扣除砂石辅料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总成本费用的7%。

(三)建议采取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的形式,给与过渡期,对老合同在建项目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时,为避免集团内总公司和分公司重复纳税,建议参照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方式实行差额简易征收。

(四)建议人工成本费按照6%的税率来征收,并允许其再抵扣,其余的则应该按照11%的税率来征收。

(五)为维持财政收入和建筑市场稳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议允许建筑企业按季度预征税款,并由国家出台统一的预征率,预增率不高于2.5%,异地施工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汇集到机构所在地汇总抵扣。

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试点企业整体税负下降,建筑业“营改增”即将提上日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设备租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将同步纳入。改革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既考虑财政的收受能力,还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各个行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均衡性,只有这样,增值税作为良税,它的中性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改革会带来阵痛,但改革带来更多的是机会,建筑业企业唯有借力“营改增”政策,顺势而为,洞悉改革先机,才能大有作为;相信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去伪存真,大浪淘沙,建筑业的发展将迎来新的契机。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报告》,2015,06.

[2]住建部.(建计函[201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

[3]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等学会协会共同起草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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