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担保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02 05:32: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租房担保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租房担保书

篇(1)

【关键词】 骨质疏松症/中药疗法;补肾通络方/药理学;组织蛋白酶k;破骨细胞/病理学;疾病模型,动物;大鼠

骨质疏松症(osteoporosis,op)是以骨量减少,骨组织微细结构退化,骨强度下降,骨折危险性增加为特征的一种全身性的骨代谢疾病。Www.lw881.com研究表明,组织蛋白酶k(cathepsin ck)在破骨细胞中选择性、特异性地表达,参与骨吸收的重要调节[1]。ck 是防治op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靶点,其选择性地在破骨细胞引起的骨吸收中起特殊的作用[2]。本研究拟探讨补肾通络方对去卵巢大鼠破骨细胞ck表达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动物6月龄清洁级雌性 sd 大鼠,体质量 190~240g,购于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合格证号:0058908)。所有大鼠自由摄食和饮水,保持室温18℃~22℃,相对湿度40%~60%,自然光照。

12药物补肾通络方由杜仲10g,龟板30g,当归15g,熟地10g,鸡血藤10g等12味中药组成(药材由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药房提供,经药剂科鉴定均为纯正药材)。将中药制成粗粉,煎煮2次,合并2次药液过滤,用旋转蒸发仪将药液浓缩至含生药量143g/ml。药液常温冷却后,置4℃冰箱内保存备用。

13主要试剂及仪器αmem培养基及胎牛血清(fbs,美国gibcol 公司),聚偏氟乙烯(pvdf)膜(biorad公司),超敏发光液(北京利莱公司),trizol总rna提取试剂(美国invitrogen公司),sf300塑料薄膜封口机(温州兴业公司),co2培养箱(德国heraeus公司),倒置相差显微镜(日本olympus公司),swcjif超净台(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tgl18r冷冻离心机(珠海黑马医学仪器有限公司),dyy2c型电泳仪、迷你型垂直电泳槽、半干转移槽(北京六一仪器厂),精密天平(瑞典ohaus 公司),gene amp 2400 pcr扩增仪(美国invitrogen公司),双能x线吸收测量仪(美国lunar公司)。

14模型复制[3]、分组及给药所有大鼠随机分为假手术组、模型组及补肾通络方组(中药组),每组10只。各组大鼠按33ml/kg腹腔注射100mg/l水合氯醛溶液,10min后麻醉成功,将大鼠俯卧位固定,无菌操作,背侧切口,模型组和中药组在无菌条件下手术切除双侧卵巢后缝合,假手术组不摘除双侧卵巢,仅切除卵巢周围少量脂肪组织。手术结束后,每只动物皮下注射青霉素抗感染3d,所有动物在20℃~25℃、湿度55%~70%,通风良好的spf级动物房饲养。造模4周后,假手术组、模型组给予自来水灌胃,中药组灌胃给予补肾通络方中药,剂量为1246g·kg-1·d-1。

15大鼠骨密度(bmd)测定分别于第6、12周,各组大鼠按33ml/kg腹腔注射100mg/l水合氯醛溶液腹腔麻醉后,四肢展开平置于双能x线吸收测量仪平台上,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小动物软件测定全身bmd。

16破骨细胞的培养[4]将大鼠断颈处死后,在无菌条件下分离腰椎(l1~5),体积分数75%的酒精浸泡1min,在4℃dhanks平衡盐溶液中清除骨表面的软组织、骨膜后,用4℃αmem冲洗液冲洗2次,在培养皿中剪碎骨组织,加10mlαmem冲洗液一起转移入ⅰ号离心管,在漩涡振荡器上振荡5s,静置7s,将上层细胞悬液经细胞筛网过滤到ⅱ号离心管中,去掉骨碎片,然后再加入10mlαmem培养液入ⅰ号离心管振荡,将上层细胞悬液经细胞筛网过滤到ⅱ号离心管中,重复上述步骤3~4次,收集细胞悬液。将所收集的细胞悬液在离心机上离心10min,4℃、2000r/min,弃上清,沉淀中加入破骨细胞诱导液,用吸管轻轻吹打混匀。以血细胞计数器计数,使悬液含细胞数为15×106个/ml,分别加入预置小牛骨片(厚约60μm)的24孔板、预置盖玻片的6孔培养板内,置37℃,含体积分数5%c02的空气,饱和湿度的孵箱中培养,24h后换破骨细胞诱导液1次。

17破骨细胞的鉴定[5] (1)形态学观察:倒置相差显微镜观察培养破骨细胞的形态,苏木素—伊红(he)染色,光镜观察;甲苯胺兰染色,光镜观察。(2)抗酒石酸酸性磷酸酶(trap)染色:将破骨细胞爬片用磷酸盐缓冲液(pbs)冲洗3次,再置入体积分数25%戊二醛固定液中,4℃、固定15min,pbs冲洗3次,放入trap染色液中,37℃温育1h。取出破骨细胞爬片,双蒸水冲洗3次,晾干,中性树胶封片,光镜观察。

18western blot检测ck蛋白表达水平适时抽提破骨细胞蛋白,取蛋白样品20μl,加2倍上样缓冲液20μl,100℃煮3min,离心5min,取上清15μl上样,进行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浓缩胶浓度50g/l,分离胶浓度100g/l,于200v进行电泳45min。完整将分离胶取下,于转移缓冲液中静置30min后,转移夹靠pvdf膜,排除气泡,以31ma转移60min。取出pvdf膜,在tristween盐缓冲液(ttbs)中摇5min,用封闭液(含50g/lnon fat dry milk)室温封闭2h,加1∶500稀释的一抗(ck、βactin),4℃过夜,次日用tbst(20mmol/ltrishcl,ph 75;015mmol/lnacl;05 g/ltween 20)洗pvdf膜3次,然后加1∶1000二抗(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羊抗兔igg),室温反应1h。用tbst洗3次,加10ml的增强化学发光显色试剂(lumi glotm)室温下轻摇1min,排去液体,以保鲜膜包裹,用x线光片在增感屏中紧密接触,使x线光片感光1min,显影,定影,冲洗,晾干,拍照。采用band scan 50凝胶图像分析软件分析光密度值,以ck/βactin光密度比值来表示ck蛋白表达水平。

19逆转录一聚合酶链反应(rtpcr)法测定ck基因的表达收集培养稳定后的破骨细胞,总rna提取按照trizol试剂盒说明书进行,以此rna为模板,进行逆转录反应合成cdna,取上述cdna5μl进行pcr扩增,引物由上海生工生物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合成。ck基因上游引物:5cagcttccccaagatgtgat3,下游引物:5tggaggactccagcgtctat3;gapdh上游引物:5tggtctacatgttccagtatgact3,下游引物:5ccatttgatgttagcgggatctc3,反应条件:94℃ 变性5min;94℃、30s,57℃、30s,72℃、30s,共32个循环; 72℃延伸 5min,凝胶扫描成像系统记录电泳结果。 采用band scan 50凝胶图像分析软件分析光密度值,以ck/gapdh光密度比值来表示ck mrna表达水平。

110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 130医用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各组不同时间点bmd值比较表1结果显示:不同时间点模型组bmd较假手术组显著降低,差异均有显著性意义(p<001),说明造模成功。中药组bmd较模型组显著增加(均p<005),且中药组骨密度术后12周较术后6周显著增加,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说明中药补肾通络方能提高骨密度。

22破骨细胞的鉴定图1(彩图见第439页)结果显示:倒置相差显微镜下观察,骨髓细胞悬液培养30~40min即可见破骨细胞贴壁,细胞逐渐伸展,开始时夹杂有较多血细胞、单核细胞、成熟破骨细胞、骨髓间质细胞等,随着培养时间延长及换液,造血细胞和大部分基质细胞被冲洗掉,而遗留下贴壁较牢的破骨细胞、单核细胞。破骨细胞较其他细胞胞体大,形态不规则,呈油煎蛋形、长条形、腊肠形或漏斗形等,细胞边缘有许多明显的细小丝状伪足伸出,细胞内可见几个到几十个不等的核,胞浆内可见大小不等的空泡。he染色标本可见多核的破骨细胞,细胞核呈圆形或椭圆形,染色质颗粒细小,分布均匀,每个核含2~4个核仁,胞浆伸出片状伪足样突起。甲苯胺兰染色后,可见破骨细胞特有的亮区结构。trap染色后可见特异的trap染色酶活性部位呈红色阳性颗粒,分布于破骨细胞胞浆内,核不着色为阴性。表1各组不同时间点bmd值比较(x±s)

23各组不同时间点ck蛋白表达水平比较图2、图3结果显示:不同时间点假手术组ck蛋白表达最弱,模型组ck蛋白表达显著增强(均p<001),中药组可显著下调ck蛋白表达水平(均p<005),且呈一定的时间效应关系。

24各组不同时间点ck基因表达水平比较图4、图5结果显示:不同时间点假手术组ck基因表达最弱,模型组ck基因表达水平显著增高(均p<001),中药组可显著下调ck基因表达水平(均p<005),且呈一定时间效应关系。

统计方法:单因素方差分析;①p<001,与假手术组比较;②p<005,与模型组比较;③p<005,与术后6周比较

3讨论

op发生的微观学机制是破骨细胞的骨吸收作用与成骨细胞的骨形成作用失耦联,即骨吸收大骨形成最终导致了骨质与骨量的下降[6]。在一项确定ck功能的研究中,通过检测致密性骨发育不全患者的ck基因,发现该类患者的ck基因发生了突变[7]。另一项研究发现ck缺陷显性的小鼠由于破骨细胞介导的骨基质降解的减少而引起骨骼石化症,同时也证明了该酶在脾、肝、肌肉和肺组织中并没有高表达[8]。通过对ck敲除小鼠骨吸收部位的组织学分析发现破骨细胞分化良好且能使细胞外基质脱矿化,但是基质降解不充分,这表明ck主要在骨吸收中发挥降解骨基质的作用[9]。在治疗op等骨基质代谢异常的相关疾病中,特别是骨基质过度降解症中,组织蛋白酶k是个重要的靶标,这为op等骨质减少性疾病的防治药物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传统中医学虽无“骨质疏松症”这一明确名词,但有类似本病的记载,究其病因病机及临床症状,与“骨痿”、“虚劳”、“骨痹”之论述颇为相似,其中定性、定位较准确的是“骨痿”[10]。长期以来,本课题组对骨质疏松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将骨质疏松症的病机特点概括为多虚、多瘀、多因、多果、多系统、多脏器的全身性骨骼疾病。多虚是指肾虚、脾虚,气、血、精、津液等物质不足,无力濡养肌肉筋骨,骨枯髓减,经脉失荣,而致腰脊等骨骼酸痛乏力,甚则畸形、骨折。多瘀乃因虚致瘀,血瘀则气血周行不畅,营养物质不能濡养脏腑,引起脾肾俱虚而加重症状。多因是指骨质疏松症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既可原发得病又可以继发于他病之后,病因复杂。多果指骨质疏松症的发展和转归不一,骨质疏松性骨折后的并发症较多,甚至可以危及生命。因此,我们确立了补肾通络的原则,拟定了补肾通络方,取得了较好的临床疗效,但其深层作用机制仍有待阐明。

本研究检测去卵巢模型大鼠6周、12周时发现,随着骨密度的下降,分离培养的破骨细胞的ck蛋白及ck mrna表达均升高,在时效上呈现负相关关系,结合前期的研究及ck基因在介导破骨细胞骨吸收中的作用,可推测ck的过度表达是导致骨密度下降的重要原因,是骨质疏松症发生的潜在危险因子。另外,western blot及rtpcr的结果表明,补肾通络方能以时效依赖的方式下调 ck蛋白及ck mrna 的表达(p < 005)。综上所述,以时效方式下调 ck蛋白及ck mrna 表达进而治疗骨质疏松症是补肾通络方的作用机制之一。

【参考文献】

[1] dalessio k j, mcqueney m s,brun k a,e tal. expression in escherichia coli, refolding, and purification of human procathepsin k, an osteoclastspecific protease[j]. protein expr purif,1999,15(2):213.

[2] elbashir s m,harborth j,weber k, et a1.analysis of gene function in somatic mammalian cells using small interference rnas[j]. methods,2002,26(2):199.

[3]吴启跃,马雯,余正红,等.骨质疏松两种造模方法的对照研究[j].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2007,15(8):17.

[4]薛庆善.体外培养的原理与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485.

[5]何涛,杨庆铭,邓廉夫.成人破骨细胞骨髓培养法的建立与鉴定[j].中华骨科杂志,1999,19(1):59.

[6] lewiecki e m.managing osteoporosis: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j]. cleveland clinic journal of medicine, 2009,76: 457.

[7]everts v,hou w s,rialland x, et al. cathepsin k deficiency in pycnodysostosis results in accumulation of nondigested phagocytosed collagen in fibroblasts[j]. calcified tissue international, 2003,73(4):380.

篇(2)

抵押担保书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

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担保人______,系被担保人______的(____),担保人_____,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单元____楼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____________二手房:房产证号: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被担保人占%,现被担保人______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______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担保书2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证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区/县)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铺。

2、甲方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经营________

加盟店,非经甲、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以承包、转租等形式变更实际

承租人,但不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房屋擅自对外转租。

若乙方擅自对外

转租的,丙方有权接替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对外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证金双倍(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双倍一并退还乙方。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递增 %,为人民币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开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账单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银行信息供乙方按时缴纳房租: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联系电话:

五、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乙方交还甲方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后二天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3、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对乙方的投诉、索赔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装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装修免租期。

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应缴纳该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状态(除自然损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3、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进行维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进行修复的,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甲方提供该房屋内水、电满足乙方的经营需要,确保正常规范的排污系统,提供三相电电容不低于

KW;预留 个外挂空调位置。

八、装修

1、若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乙方同意自行处理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2、在租赁期内,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等,提出任何书面整改要求,乙方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乙方将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还甲方,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应对租赁物内的装修予

以评估作价后,对乙方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张装修损失。

2、乙方如在搬离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特别约定条款

1、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租赁关系终结时,甲方与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同相对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后合同义务。

十一、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房屋因社会公益被征用的;

③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城市拆迁范围的;

④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在拟终止租赁关系之日前办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或逾期办理交接的,该方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乙方在租赁物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物内正常经营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连续拖欠超过 个月,且经书面通知丙方壹个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违反第二条之规定,或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取代乙方成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实际承租人,丙方行使该权利的,自丙方书面通知甲方送达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发生重大财务问题,可能影响乙、丙双方之间的加盟关系的;

④乙方在经营加盟店期间有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乙方经营之加盟店严重亏损,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自行经营的; ⑥乙方违反加盟合同约定或丙方公司规章制度,与丙方发生法律诉讼的;⑦乙方单方欲终止租赁关系的;

⑧其他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的情况。

十三、税费、规费承担

1、甲方、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按时缴纳税收和有关费用。

2、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各负担一半。

十四、邮寄

1、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单据均采用书面

形式,并用快递或挂号发至对方。

2、使用快递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收讫;

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三十日后视为收讫。

3、双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由甲方负责向房屋所在地区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附件。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电话: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担保书3抵押权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厦愿为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年__×月__×日甲方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号的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土地使用证号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厦

代表:

代表:

抵押担保书4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贷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审批组长:(章)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

信贷员:(章)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篇(3)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规则。

第四条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公租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则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自年月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准入

第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年龄应满30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秦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月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组合租赁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实施轮候配租。

第二十三条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规则;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取得《资格证》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规则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

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条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篇(4)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制度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新区、各类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承担政府下达的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约束性指标,每年对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四)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月底前,市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负责供应,土地指标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专项储备制度,未收先控,责任到人,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年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已收储的建设用地划拨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作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条、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出让、租赁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必须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接受政府的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基本住房需求、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需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标与廉租住房统筹下达,合计比例为5%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第十五条、政府直接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产业园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统筹组织,相关单位出资出地,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既可以统建也可以分建。单位可以独立也可以联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发改、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联合听取项目汇报,联合审批并形成意见。各部门应按照审批意见和相关要求,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手续,不得另行增加审核内容。特殊情况下,可以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协办函”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先建后补、先批后审。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由市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各区、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直接出资新建、收购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应的政府和管委会名下,由其进行管理;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组织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投资单位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共同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

各县(市)矿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可从下列来源中列支:

(一)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省以奖代补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产权多元化回收的建设资金;

(六)处置政府产权房屋收益应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为平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政府统一提供的土地中,划出一定区域,协议出让给建设单位,用于建设限价商品房等可赢利住房的收益;

(八)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的租金扣除维修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

(九)企业债券、商业贷款;

(十)个人、社会捐赠;

(十一)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筹集到建设资金拨付住房保障部门,并确保资金充足。

第二十一条、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单位自有资金;

(二)贷款资金;

(三)公有住房售房款扣除20%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单位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与总投资的比例,政府占有等比例产权或收益权。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财政部门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贴息政策。对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经申请并符合贴息政策的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贴息优惠。

第四章、保障对象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第二十七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工作按照廉租住房的准入操作程序办理。持有《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第三十一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第三十二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四)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第三十四条、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三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制度,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主动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进行报告。申请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变更。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审核结果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详查。

第四十二条、复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

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合同期满后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三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该单位1-5年申报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对于该单位提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四十七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上一篇: 残联执法普法工作计划 下一篇: 小学信息技术教学总结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