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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大学生法律协会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关键词:
一、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是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曾经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他把民主法治高度概括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找到了最佳的切入点。党的“十”,也将民主法治摆在了构建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首要位置。民主法治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首要的内容,也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要实现谈到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有法律来保驾护航,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的民主法治当然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法治加以维护。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离不开法律意识教育。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作为天子骄子的大学生,在大学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可以说是全体公民中接受教育最高的群体。他们不但有激情、年轻、有抱负,而且爱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喜欢用法律的方式解决,极力的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说,中国现代大学生的知法守法意识、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其表现在一方面,大学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某高校一女学生,因为上大学本科期间结婚,学校要开除其学籍,学生立即将学校到法院,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校方败诉,学生获得继续上学,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大学生爱国意识较强烈。当我国国家权利被侵害时,学生有较强的爱国热情,通过网络、报刊等谴责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
但是,大学生中也有很大部分人法律意识缺失,现状令人堪忧。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轻易相信网友的话,与其见面,结果被劫财劫色,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致使自己的人身利益和财产权利侵犯受到损害。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屡次被骗;还有些大学生中存在盗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现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大学生,盲目爱国,爱国动机是好的,但是行为是违法的,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事件,有些人说自己爱国结果在大街上的砸中国人开的日本车,给我过公民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法不会用法,知法犯法等的事件频频发生。针对以上情况,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为我们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要实现和谐社会离不开大学生这些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我认为,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首先,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在我国各高校大学生中,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程的学习,忽视公共基础课,而对法律基础课更加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时突击复习一下,应付考试,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不会灵活的运用法律。还有些高校对法律基础课设定为考查课,考试采取开卷,学校也不予重视,学生学习也就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势在必行。
一是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普法教育。增加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应增加学时,将“法律基础”课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使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时,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目前的“法律基础”课程,2006年经过课程改革,与《道德修养》课程合为一本教材,非法学专业大学生作为公共基础课开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简单,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法律基础知识偏少,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主要是道德知识,比较侧重德育。因而,大学生在《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课程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较少,不能更满足法治与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我认为,高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必须独立的开设“法理基础”课程,而且法律基础课程法律知识内容涵盖广泛,通过学习让学生对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的法律有个大概的了解。同时,应当积极开设一些法学选修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更深学习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发挥“法律基础课程”第二课堂的作用。积极加强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使学生更加形象的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比如:带学生去法院旁听,现场感受法律案件的严格审判过程;组织学生到社区、农村进行法律宣传;组织模拟法庭;法律小品表演等。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生活中真实的发生在大学生当中的案例,使学生观看后得到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形象生动的系列法律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校园和社会环境。学校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通过校园广播、校园报刊栏、校园微信、校园贴吧等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引导大学生在生活中自觉的从事正确的合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大学生的不良行为,春风细雨般地滋润和浇灌大学生法律知识,达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效果。高校的管理环境应当是民主的、法制的、有章可循的,程序合法的管理环境。民主法治的校园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作用,否则亦然。学校制定大学生校纪校规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我国家现阶的宪法、法律不冲突,并认真的遵照高等教育法的原则与规定,开展各种教学活动,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良好的育人环境。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成长初除了受到家庭、学校的影响外,还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较大。人是社会中人,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大环境之中,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有句俗话说到“娃是好娃,社会把娃害了”,可见,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多大。因此,除了学校法律意识教育外,社会也应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社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法律知识,传递社会正能量,多传递一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再次,加强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道德与法律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戒律与法律规定具有很大一致性,凡是道德提倡的,法律一定是允许和赞扬的,凡是不道德行为,法律一定是禁止的。因此,加强大学身大学生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上学期间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刻,抓住关键时刻道德教育,有利于终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大学生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非常重要。现在大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居多,很多家庭只注重孩子的知识学习教育,忽略孩子的道德教育,以至于有很多学生,基础的道德修养都不具备,做不到人与人之间交往需要宽容、谅解等基本原则。因而,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大学生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有利于学生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利于最终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吴殿朝.中国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林国强.法律理念培育:高校法制之核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8).
[3]习伟.高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6).
一、引言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法学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江苏省淮安市司法局(淮司[2007]33号)批准,于2007年10月22日成立的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自成立以来,已经形成了一个以 "普法、咨询、诉讼、"四位一体的维权体系,服务对象从学生扩大到了青少年、妇女、老年人、下岗工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服务范围从校内拓展至淮安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等组织,并且深入淮安的各大小区街道办。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成功完成了20余次校级、区级和市级的活动,接待咨询案件1000余件,得到了社会的一定认可。但由于其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服务质量不高、教学资源不足、可支配经费有限、志愿者身份受限制等问题,以至于束缚其发展。对此,可以通过构建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建设,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
二、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的扶贫和扶弱,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其核心是为确实打不起官司的贫困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高职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组织。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高职法律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
1.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可为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减轻工作压力。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次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70万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获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人员。我国除了大量本科院校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以外,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也是一支有生力量,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其中之一,由一定法律基础的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处理或独立处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负担。
2.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 鉴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涉及劳动纠纷、房屋拆迁、赡养等日常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激化弱势群体和社会的矛盾。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此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途径解决切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一定贡献。
3.增强高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高职大学生最先接触到的是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这区别于单纯的法律理论问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社会实情,将法律法规和法律思维应用于具体案件上。这不但有利于高职学生巩固法律知识,也有利于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增强。
三、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
1.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运行机构。
(1)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成员分为三个层面:第一部分是高校从事法律教育或有律师执业执照的教师,他们是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者和导师,对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安排和培训,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法律实务能力;第二部分是法律专业大学生;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感兴趣并热爱公益事业的非法律专业学生。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兼有经济困难的公民。作为经济尚未独立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没有经济来源,非常需要法律援助。由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大大减轻了政府法律援助组织的负担。大学生法援工作人员身在高校,时刻与大学生接触,工作起来更为方便。其他学生社团也可以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进行法制宣传,通过邀请专家开设讲座、开展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开办网络法律论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临时性的法律援助组织。主要是组建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队,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深入工厂、矿区、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或进行法制调查,推广和普及法律。
2.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
(1)担任法律顾问。为各院系及各类学生社团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指导。(2)开展法律咨询。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接待工作室,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或者深入学生宿舍、班级,分析解答学生在生活、学习、社会实践、求职择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3)进行法治宣传。结合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治讲座或案例分析会,在校报上开辟法律信箱专栏,开办网络法制课堂等,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4)调解纠纷。应相关部门、院系或学生的要求,参与各类争议的调解,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校园秩序。(5)实施校内大学生个案帮助。如果在校大学生发生争议,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委托,代表学生一方参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6)组织法律援助服务队。到农村、工厂、社区去宣讲法律,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普法活动。(7)与社会接轨,为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与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电台、报纸、社区等合作,开展法律专业论坛、举办法制类专栏或节目、参加社区等志愿服务项目、系列宣传普法活动等,以不同方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实践,提高法律素质。
四、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律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法律教育一般重理论而轻实务,但是法律援助面对的案件都是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境遇 ,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他们面对大量法律事务问题时不知从何下手。
2.教学资源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指导大学生法律援助,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有教学经验,又要有实践经验,并要求教师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而实际上能够承担该任务的教师数量有限。
3.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可支配的经费十分有限,故援助范围和援助形式也十分有限。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性质一般是社会公益团体,不同于政府财政拨款下的法律援助中心,故并不能获得任何的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经费不足成了大部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存在的最大现实问题。
4.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在办案过程中得不到其他部门的认可。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学生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来。但我国目前对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
五、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径
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中,我们既看到了其成绩,有深切感受到其不足之处。针对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完善路径。
1.通过构建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同样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教育的生命也在于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性教学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司法职业能力才能降低学生毕业后与社会接轨的成本,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工作者,进而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现在很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了提高法律学生司法职业能力的重要性,并建构了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与学生毕业前的社会实习,从而突破了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
2.增强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建设。可以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内"指的是积极引导本校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加入法律援助辅导教师队伍,使教师愿意参与法律援助指导工作。"外"指的是善于利用和引进社会力量,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担任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兼职教师或顾问,以弥补校内教师经验的欠缺,实现师资力量的优化组合。
3.与公益组织合作并积极寻求资金支持 。如前所述,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高校自拨和少数资金支持。为了更好的开展大学生法援工作,寻求和公益组织的合作可能是一条解决的思路。另外,我们也呼吁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拨款,将其纳人财政预算,或者设立相关的个人和集体的奖助学金支持。
4.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依托高等学校而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具有民间组织的特点和自身独特的社会定位,在近几年已成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援助类型,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作出确切的规定。 因此,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及《大学生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保障资金的来源,保证社会接受单位对活动的支持和对义务的承担。 在引导与管理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除受高校领导外,还要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可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设置专门的机构分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另外,为保障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应通过立法明确他们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对他们进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并用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赋予他们调查 、 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权利。
通过使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内容专业化、活动社会化、组织科学化的改革,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援助新模式,培养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其法律援助能力,进而使整个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发展更加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1] 张智强.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
[2] 何彦辛."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研究[N].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
随着中国“一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及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中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近年来,一再攀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仍然十分匮乏。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1.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内容,一个人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律意识水平。在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高校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由于该科目是作为基础课程设置,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有限,教学课时少,考核不严格,部分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另一方面,受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影响,高校大学生大多呈现重视专业课而忽视基础课的心理,认为法律与自己的专业关联不大,临考试时死记硬背,应付了事。因此大学生难以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无法上升到理性认识与实践的高度。法律知识的欠缺,必然导致法律观念的淡薄。
2.部分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缺少信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崇尚并信仰法律,才能将它作为真理性的原则,才能做到自觉守法。现如今,大多数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持真诚,信服的态度,承认法律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环节中存在的缺陷,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对社会上个别极端的负面案件过度渲染,使得部分学生过分夸大社会不良风气,对司法腐败与判法不公的说法得出错误的结论。否认法的秩序,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受传统的权大于法,官尊民卑的观念影响,从思想上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少数大学生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有权,有财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混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些大学生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将两者等同。
3.维权意识差。大学生是社会的高知人群,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诉求法律寻求保护,他们有些人因为精力有限而选择忍气吞声,有些人不相信法律的权威,认为法律不能给自己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4.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受到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及拜金主义的思想影响,特别是一些大学生独生子女从小在父母的溺爱下成长,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重视权利而轻视义务,不能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而是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只要求社会、学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却回避自己对学校和社会的义务。
5.大学生犯罪现象不断发生。在以分数为准绳的应试教育影响下,大学生片面追求分数,他们的法律意识难以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当遇到巨大的压力时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排遣,积压到一定程度时难以自制,以身试法。轰动全国的个案,如药家鑫,马加爵案件。这些违法行为的背后,反映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值得全社会的关注与深思。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路径
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院校不可推卸的职责。高校要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1.重视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建设。(1)改革课程设置。“05方案”的课程设置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在一起,而这门课属于公共课,教学课时少,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基础教育的地位。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要深化基础课教学改革,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扩充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课时数,或者将它单独列为一门独立的课程。(2)完善教材内容。因为法律法规的更新工作快,所以高校要根据国家的立法计划及时更新教材,将已有的教材的内容和新增的教材内容进行整合重排,优化课程内容结构。(3)精选课程内容。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繁多,教师除了要向学生灌输法律法规,还要根据大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注意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平等意识,诚信意识,权利意识,责任和义务意识。(4)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课堂教学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大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观念,从而转化为自觉守法,护法。因此,教师要善于采取多样而不同的教学手段,以此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与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及价值取向。例如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与大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融入到案例中,提高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定期举行小班讨论会,情景教学设计。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1]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给以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2]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第二,法制心理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第四,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转贴于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调查表明,28.49%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3]这表明,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高,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有利条件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特点,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精选内容,扩充课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首先,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再次,在扩充课时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提高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老师在课堂上的泛泛讲解更有震撼力。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此外,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同时,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4、齐抓共管,着力构建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 现状 存在的问题 意义 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作为国家未来发展建设中坚力量的大学生,是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层次的群体,他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和全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现状。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预防和建设大学生违法犯罪,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更是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一、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过于肤浅,尚未形成一定的体系。
目前,各高校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基本都开设了法律基础公共课,向大学生普及一些法律基本原理及某些重要的部门法,所以,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由于受到课时数少、学生多、师资少等因素的制约,学生通过这种课堂教学的途径学习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而学生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法律知识又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茁壮成长的土壤。
2、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够,意识淡薄。
即使大部分学校都将法律基础公共课与思政课一起列为大学期间必修科目之一,但大班上课、填鸭式的灌输、学生单纯重视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等原因的交织作用造成了学生对法律基础公共课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学生即使通过了考试,也只是暂时的死记硬背,而并没有真正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理解、吸收。
3、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能力较弱。
现在的学生维权意识在逐年增强,但学生对于维权的途径没有理性、明确的判断,不知道通过合理的途径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在对学生进行访谈的过程中,针对“如果买到伪劣产品我国有那些法律可以保护自己与你实际会采取什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具体到自己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回答“一般也不购置特别贵重的物品,自认倒霉,下次不买同样商品就行了”的同学居多;而会采取“向消费者协会拨打热线电话投诉”的学生比例较小,而这部分学生中能够准确说出投诉电话的学生比例还未过半数。也就是说大学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能力也还相对较弱。
4、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足,时有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有所上升,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大学生犯罪问题是一个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心理断乳期的问题,文化多元的冲击问题等,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足不能不说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很多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法律上明确的判断,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需的意识、准备和能力。
二、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有助于大学生本人更为健康的成长成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效率。
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大学生本身。首先,大学生如果能够建立起较强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对于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违反校纪校规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可以减少大学生成长过程中不必要的代价,同时可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保证更多的学生健康成长;其次,大学生建立较强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是大学生确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的基本要素,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大学生步入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所必需的。
2、有助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加速整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随着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式教育转化为大众化教育,大学生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大学对于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意识的强化提供了更为便捷有利的环境、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助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其次,大学生又是未来几十年中国发展、建设的中坚力量,大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如何,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能否建立较为稳定的秩序。此外,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我国宪法,这将会体现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大学生经过大学阶段的教育后,很快就会进入到各行各业中,这一群体法律意识强化了,对于加速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有助于我国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现状
(1)法律知识欠缺
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这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有统一的教材,但内容过于简单、课时也很少。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步伐加快,立法数量较多,但由于篇幅和课时的限制,法律基础课只能作一些原则性的介绍,因此学生学到的具体法律知识并不多,不能满足其今后生活及工作的需要[5]。再加上现阶段受“就业难”的影响,大学生们不得不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忽视了法律素养的培养。
(2)规则意识差主体意识缺位
对于学生而言,规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则意识差在行为上表现为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较多,且明知故犯,有些甚至是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比如一些学生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应付或反感心理,遇到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仍然是感情或亲情大于法纪;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些大学生会放弃法律的维权方式,自认倒霉;他们对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现象都表示愤怒和谴责,希望自己走向社会后做一个守法的模范,而对于自己的校园行为却不加约束,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小偷小摸、毁坏公物、随意毁约等违法行为很频繁。这些现象说明,大学生在时间、地点、范围上存在主体意识的虚置或缺位的现象。
(3)违法违纪行为有增多的趋势
大学生违法的问题自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熊和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同学的事件到最近发生的药家鑫事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犯罪的人数增多,比例增大,犯罪领域扩大,影响面广,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因素。……大学生犯罪的种类几乎无所不有,涉及了《刑法》条文的大部分,涵盖了政治、经济、刑事等各方面”[6]。大学生高智能犯罪逐渐成为发展趋势,如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害计算机网络;窃取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利用计算机网络诈取钱财;制作、传播音像物品等。
2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教育因素。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不完备、权力制约不得力、程序缺乏公正等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个别领导违法乱纪,贪赃枉法、、权钱交易;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法,对一些违法现象开绿灯等,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公信力,也影响到一些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一些大学生沉醉在“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的传统思想而不是“法律至上”的文化氛围中,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仰,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甚至将逃避法律作为首要选择。二是学校、家庭教育因素。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另一方面,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从小受到家长言行的耳濡目染,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受到巨大的影响。所以,大学生法律素养较低,家庭环境和教育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家庭暴力,父母法律意识低下、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家庭的不和谐,父母对孩子教育的不关心、不重视等原因都对孩子法律素养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三是学生自我生理、心理因素。首先,在校大学生大都是18—24岁的青年,正处在生理、心理渐趋成熟时期,该阶段的大学生较冲动敏感,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弱。其次,很多大学生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大学生,素来养成以自我为中心,行事我行我素,不能或很少考虑理解和宽容他人。再次,大学时期,大部分学生常常处于学习、生活、恋爱以及就业等多种压力下,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如果不能及时疏导与发泄,极有可能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甚至形成不健康的人格心理。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1法制教育与多项教育机制相结合
首先,大学生法制教育需要与高校教学改革相结合。改进教学方式,比如可以立足课堂,将公共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一般性法制教育之外,各高校可根据学校类别、学生所学专业及学生学习兴趣的需要,开设多种多样的法律选修课程,使法制教育更加体现学校的特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要;我们还得强调一点,当代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知识的内化,“知而不信”、“学而不用”、“知行不一”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帮助大学生认识到形成法律思维、注重法律实践的重要性,让大学生走出课堂,旁听法院审判、参观监狱,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真实的事例分析中加深认识。此外,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等等都是不错的探索,这些实践性教学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7]。其次,大学生法制教育还需要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配合施行。学校是大学生接受系统化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若单纯依靠学校的教育力量是远不能实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的。在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问题上,学校、社会、家庭各自都扮演着不同的教育角色,承担着不尽相同的责任。如果学校教育与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相脱节,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引导缺乏良性互动,家庭、社会与学校教育缺少有效参与,则学校教育的难度将增大,家庭教育的力量将被弱化,社会教育的优势将难以充分发挥。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学校、社会、家庭多方教育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应建立学校与家庭的有效沟通机制,搭建社会教育资源共享平台,结合多元教育资源、载体与模式,实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2双管齐下将法制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
作者简介:张华,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研究;何君,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方式。但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涵养法律职业精神,注重品格养成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从大学法学教育进行逐步培养,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律职业者,从而使职业道德水准得到一定的升华;只有在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真正认识到未来在法律职业生涯中可能遇到道德挑战,这样可以自信充足的迎接这些挑战。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职业道德释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其中主要包含以下两大部分,一是法律的职业精神,即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人员所要追求的价值观;二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即对于人们行为进行导向调控的道德规范纪律。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法律职业道德能够有效协调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一项行为准则。我们可以从本质上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信念、原则、规范都是在维护合理的生活秩序,它可以作为一种价值进行肯定,这些原则主要靠原则背后的法治观念来支撑。但是,由于一少部分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自身缺乏关于法律与道德方面的理性审视、缺乏关于法律职业的信仰、缺乏道德原则的自觉认识,导致违法乱纪的事件经常发生,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使社会法律环境和法治很难实现,致使法律从业者的作出错误的行为。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综述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
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
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
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
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
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三、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
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
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 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
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
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
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
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 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
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对大学生行为习惯与法治素养的担忧较之于其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失更值得反思。目前,大学生不能较好践行法治素质要求的现象与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效果不够理想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成功地实现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既是加速法制化进程不可或缺的精英层、中坚、骨干力量打造的需要,同时也成就了一支通过多种途径、运用不同形式对国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力量[1]。关注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应成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法治教育是指通过相关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对大学生进行规范化与系统化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以不断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为目标的高等教育活动。高校法治教育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学类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系统的多维度功能拓展。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不够匹配、教学模式实践性不足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简单化等三个方面。
1.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设置不相匹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方面可谓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相关专业零散的法学类课程,而其他工程类专业基本没有开设法学类课程。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效果能否发生实质性改观需要依托相关法学类课程的开设,现有的教学资源配置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缺乏科学性论证。现实中一个极为普遍现象是,全国各高校进行法治教育的课程教材基本与法学专业学生使用的一样。此外,由于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往往是采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教学,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法治教育需要科学规划并应当积极探寻适合普通大学生法学类课程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写大学生熟悉且与专业相关的教材。
2.教学模式过于依赖理论宣讲,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简单固定,主要是相关法学类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环节重视不够。从教育方法上看,当前大学法治教育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灌输性教学模式。在这个教育模式中,老师主要采取法律规范式教学,教导学生如何遵纪守法,师生并没有处在相同的法律主体的位置,两者的互动较少[2]。青年大学生群体随着时代的变化,其认知结构和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网络时代对他们的影响,社会上司法热点案件经由相关专家和媒体多维度的解读使得他们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机会大大增加,教学模式对实践环节的忽视自然不易达致教学目标的实现。现实中有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对有关高校从2008―2012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5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结果。
3. 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的主体参与度不高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学生较少参与教学活动,其简单化倾向突出。实际教学过程中,高校法治教育开设的课程都以大班的组织形式进行教学,由于接受教育的群体人数过多,广大学生参与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教师需要完成教学任务的硬性指标,往往采取“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原始的教学手段组织课堂教学。对有关高校法学类课程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运用进行实证调查发现,71.85%的教师没有运用多媒体,运用多媒体的教师中有86.13%的电子教案中没有视频和案例分析。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在现实中除去课堂教学外,对校园系统的多维功能重视不够,基本上只是每年一次的普法教育活动,以及学生社团中法律协会等相关社团的集体活动。虽然特定时间大学生的群体参与度较高,学校投入也是很大,但是实际效果普遍较差。其中缘由主要是以大学生接受教育为主,学生主体参与体验不够,且活动本身的形式化色彩远远大于其应达到的法治素养提高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听过一次法律讲座和参与一次法律实践的情况相当普遍。
二、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涵拓展
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应重视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积极拓展法学类课程的教学实践环节,激活大学校园系统的多维功能,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不断进行完善与创新,以期达致法治国家建设的智识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1.完善与法治素质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是一个需要依托具体法学课程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过程,不断完善现有的教学内容是切实可行的做法。各高校在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各高校自身教学资源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有无法学专业的区别上。各高校应结合自身教学资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法学类课程,尤其是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知识背景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具体教学内容要体现出鲜明的实践性取向,避免过去简单法学知识讲授的做法。法治素质的培养既要重视大学生熟悉的一般性法律实践,也要关注智识型人才培养的法治思维与行为习惯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因而,教学内容的完善既要区别于普法意义上的一般性法律知识宣讲与传授,又要区别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深层次要求,教学课程的内容可以结合大学生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特点进行选择性安排,低年级开设“法律常识与法律思维”、“青年与法”、“科学与法”等必修课程,高年级开设“劳动法与合同法”、“婚姻与家庭法”、“知识产权法”、“诉讼程序法律实务”等拓展性选修课程。
2. 创新大学生易于参与体验和实践的教育模式
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教学对实践环节的要求非常突出,因为法律知识的习得与法律意识的培养在传统教育模式下基本能够得到实现,但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高需要在主体积极参与体验的环境下较易获得。教学模式的创新一直是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实现的难点,尤其关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理解方面往往过于简单,现实中通过讲解案例则是对法治理念形成进行诠释的主要做法。同时,对这些案例的诠释时任课教师一般也是注重学理方面的分析,这样容易使大学生产生一定的误解,即对法律现象的分析与理解需要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理论修养方能进行,而法律职业者的素养对于广大普通大学生而言只能是望洋兴叹。当然,处理法律问题确实应该将“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3]”。但是,对于普通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应重视培养其参与和体验的可能性。故而,创新广大学生积极参与法治教育实践的教学模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关键环节,结合教学内容增加学生互动性讨论,甚至可以是辩论,尤其在大学生熟悉的生活和专业领域精心安排他们易于参与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是明智之举。因此,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案例排演、学生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演示、模拟法庭环节的角色安排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大赛等教学模式的尝试与经常化。
3.激活法治教育的校园系统多维功能,拓展多元化教学手段
法治教育的实践过程应关注校园系统的整体功能发挥,除课堂教学外,可以开启其他校园系统部件,拓展践行高校法治教育的多元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大学生参与体验法治实践的机会。
首先,积极发挥第二课堂的延展功能。除了本校教师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外,还应加强校际之间的交流互动,以拓展法治教育在大学生中的积极效应。为此,可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相关人员来校给大学生做有关现实案件处理的专题性讲座,也可从法学院校聘请知名教授来校给学生做专业性学术报告。此外,还应组织大学生到法院旁听司法审判,到行政部门观摩行政执法流程,到监狱实地了解有关案件犯人的改造经历,把观念中的法治与实践中的法治统一起来,以培养实践逻辑中的法治素质。
其次,不断拓展校园系统的多维教育功能。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仅仅依赖理论教学是无法实现的,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熟悉的多元化教学手段,如宣传栏、校园网、校广播电台、校报刊物、主题班会、社团活动、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校园文化月等,不断拓展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使法治观念教育融合到大学生的现实学习与生活中,使其真正体会到“法治与我相随,知行统一于法律”,切身感知自身法治素质的提高和增强,并能够具体化和常态化为大学生的具体行为习惯。
最后,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典型案件的实践性学术研讨比起一般的课堂教学,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从内容上看,它具有鲜活的现实性;从时间上看,它就发生在我们大学生熟悉的领域,因而,它具有较为科学的实践性基础。案例教学是一种模拟训练,其模拟的内容,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推理,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4]。网络时代的大学生对身边发生的热点案件具有较高的识别兴趣,大学生的认知能力与普通民众相比要强得多,进行学术性研讨完全可以达到明晰事理与感知法治力量的教育目的。因而,教师与学生以及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热点案件的研讨是拓展多元化教学手段的有效途径,具体学术研讨过程中,专家学者诠释实践性法治理念的时代特征,大学生提出各自理解的处理法律纠纷的办法,让多方主体研讨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在典型性热点案件的研讨与争论中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
参考文献:
[1] 李淑慧.法治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维度[J].学术交流,2007(12):214.
[2] 彭榆琴.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新路径[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4):60.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三、策划主办单位:湖南大学图书馆 湖南大学读者协会
四、时间安排:
1、前期宣传及报名时间:4月1日——4月15日
2、作品收集时间:4月7日——4月15日
7、颁奖大会时间:4月24日(图书馆一楼报告厅)
五、地点:湖南大学南北校区
六、比赛的对象:湖南大学全体在校大学生
七、比赛的内容:
(一)比赛简介
1、第一阶段
(1)活动的宣传
a、由图书馆向各个院系发本次大赛的通知
b、读者协会在图书馆门口、各栋教学楼和公寓粘贴海报
c、读者协会在人人网、QQ群、望麓自卑等各校内媒体宣传
d、图书馆在图书馆首页上放相应的通知
(2)报名阶段
无需报名,只需在4月10日之前提交作品即可。电脑作品
发邮箱
手绘作品:交到读者协会办公室
<注:读者协会办公室地址:湖南大学图书馆(南校区)二楼
打印室对面>
(3)作品的海选 由读者协会收集并整理所有参赛作品,之后由读者协会代表和图书馆老师代表进行海选出参赛作品中前40名。
2、第二阶段
海选作品的公众投票:将海选作品收集并且印刷好之后放在图书馆门口的一个宣传板上,让所有人对自己喜欢的作品进行投票,本环节的结果占最终结果的40%
3、第三阶段
由设计院的老师、图书馆老师代表及读者协会代表对海选出的作品进行投票,本环节结果占最终结果的60%
4、第四阶段
颁奖大会:本次大会由歌舞环节和颁奖环节组成。
5、第五阶段
活动的后期宣传工作
(二)作品要求:
1、以“我的图书馆”为主题,内容要求积极健康,彩色、黑白均可,推荐从爱护图书、爱护读书环境等方面设计。
2、版面要求单面,尺寸规格:13cm*5cm
3、表现方法:电脑设计和手绘均可。电脑设计作品的要求jpg格式的,手绘的作品要求采用不同的颜色,必须自己画清楚,否则都视为黑白处理。
4、作品必须为原创,不得抄袭,一经发现就取消参赛资格。
5、每人提交作品数量不限,但是最终获奖作品至多有1个。
6、主办方享有对参加活动的作品非商业性质的展览权和编辑宣传品、无偿使用权,其版权归创作者所有。
7、参加活动者必须保留作品原稿,以便查对。
8、作者对其参赛作品的版权、著作权、肖像权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如参赛者剽窃他人作品而产生法律纠纷,由参赛者承担法律责任,与主办单位无关。
八、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荣誉证书+价值100元的精美礼品
二等奖2名:荣誉证书+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
三等奖3名:荣誉证书+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
优秀奖6名:荣誉证书+纪念品
九、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