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0 1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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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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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内容:资金日常管理、资金支出管理、资金收入管理

3、细则规定: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四、财务部出纳人员每日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送资金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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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流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现代流通的发展,促进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按照公共财政和WT0的规则运作。

第三条流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确保流通发展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确定年度流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向社会公布;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重点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流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流通发展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流通发展资金拨付。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本市流通现代化过程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扶持社会服务功能强、社会效益好、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第七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本市商业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和企业间实施联合重组及资源整合,培育本市商业流通业大型龙头企业。

第八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流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市、区(县)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县)组织申报的符合流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流通发展资金优先扶持。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加强流通经济安全及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一)支持市场安全和调控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市场监测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

(三)支持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物流资源整合、第三方物流、专业物流发展和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及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等项目。

第十一条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以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为主体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体系的建设;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鼓励发展社区商业服务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扶持搞活农产品流通,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优化流通结构,提高流通效率项目。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

(二)支持在全市商业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连锁商业发展,重点支持发展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支持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项目。

(四)支持传统商业升级、改造。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和老字号企业。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鼓励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

(一)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三)加强区域经济协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流通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拨款、奖励等。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二)补助拨款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资金的申请审批: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凡申报使用流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流通发展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拨付程序:对经批准的流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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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指定了专门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上切块下达由市级进行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已明确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预算明确批复到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小水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及“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计划生育补助经费和科技项目及奖励经费;

(四)政法专项资金;

(五)重点项目前期费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六)其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自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的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送财政部门备案;当年拟安排项目须在项目库中择优确定。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提出拟安排项目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拟安排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结论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立项项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的规模、内容、进度及绩效目标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预算指标下达或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各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向县(区)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对由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规定的项目,均要按照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需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的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确定受益及管护主体。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存在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项目,在扣回资金的同时,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年度实施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督查体系,确保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督查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做到财政督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实施项目,按计划使用资金,督促其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比较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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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实行资金随项目走、项目随政策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纳入市农口部门预算管理。市农口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计划,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同意。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本“级农自主管部门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占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农专项资金,实行谁立项、谁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参加。

第十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公开。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各项政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导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县(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须向所在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农口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直接向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支农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二)申报项目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三)以前实施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的绩效等申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标准化文本。

第十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共同下达批复文件。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资较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要建立项目资金行政法人责任制。签定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单位的行政法人要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负终身责任,发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项目单位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投资较大的项目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完工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和储备项目库。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即下划和拨付资金。在项目批文下一达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将市财政下拨的支农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市农口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敢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其核拨给市农田主管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拨给县(区)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县(区)财政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是财政部门,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正常审计程序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检查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监察和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或市农口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对挪用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收回转移支付补助等,并取消该县(区)或单位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口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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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工业、商业等多个行业经营、生产的本钱。运用于石油行业的资金往往是垫付于石油企业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再生产等过程中以货币的表现形式进行周转、流通,使其在保留本身价值的基础上再增值。

一、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的现状

由于石油行业涉及面宽、牵涉面广,耗用资金的部门、生产环节较多,进出资金数额较大,因此,资金管理制度在石油行业运营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全面深化进行,我国石油行业也在不断的改变自己,一些部门开始进行组合,一些企业内部分别进行了调整,以此加强我国石油企业发展、生存的能力。并能面对当今社会石油行业激烈竞争的市场,且能通过自身的实力和良好的管理占据市场中的一点份额。目前,我国很多石油企业都能够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都在逐步完善石油资金管理制度,资金运用、资金管理总体情况日趋渐好。但有些石油企业由于不能及时更新、完善陈旧的管理模式,思想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所以,在投资、生产、经营销售等资金管理方面、制度健全完善方面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没有认真评估资金投资效益,以至所投项目收效甚微[1]。

二、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虽然石油行业经过不断的改革、不断健全经营管理体系,壮大了自身,在众多企业竞争中颇显优势。但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有待探讨。

1.资金预算投资管理不完善

石油行业也同其他企业一样实行预算管理经营、投资、财务等来控制资金的使用,或根据已有的现金进出量和已发生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今后经营情况预测控制。但由于一些企业上下缺乏对预算执行的详细监管制度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削弱了预算管理的功能和作用。而在投资管理方面由于只关注长期投资的项目是否有高产量、高产值,只关注项目资金来源,不注重高成本投资风险的预测和经营管理。结果是投的多、收的少,时常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对一些短期投资项目没有制定资金运用、运营相关的管理政策和项目达标考核制度,对投资运营的过程缺乏深层次的分析评估,时常导致投资运营效率不高。

2.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难

虽然国家最新颁布的会计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实施,石油企业资金内部管控规范也已出台,大多石油企业为了优化内部管理也对一些部门采取了重组合并等形式。但由于石油资金涉及到勘探、设计、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一样,核算方式、使用工具不一样,信息来源渠道不一样,财务报表上报形式和上报时间不一样。往往会导致企业相关部门和高层领导知道的资金运营信息、预算执行情况的反馈较滞缓。无法及时做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正确判断,无法及时修正、改正的一些有问题或做出一些新的决策。加之,一些内部管控规范落实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或根本就没人敢去管理。如销售部门仅负责售出产品不负责收回资金,财务部门只管记账和结算工作,资金使用有领导签字同意不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就可支付。导致企业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每一笔资金无法达到有效、合理。

三、完善制度的策略

针对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目前尚存的缺陷和若干问题,怎样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建议采用以下相关对策。1.细化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石油行业应在公司或集团等内部成立专门的预算组织机构,设立由公司经理或集团董事会等直接领导下的预算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由公司或集团等提出的战略目标进行预算编制、审核、确定及调整工作。公司或集团应改变以往项目先上,边干边筹资金,没过预算审批就花钱的现象。应加强公司或集团等资金的集中管理。应将预算范围扩大到企业上上下下所有的资金,以此堵住计划外、预算外的资金使用。应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详细监管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应完善现金支出监管制度。同时加强与外部、与银行的职能对接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资金收付监督管理体系,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2]。

2.制定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制定资金运用、运营相关的管理政策和项目达标考核制度,应制定与决策者相关联的投资目标岗位责任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制度。使决策者权责分明,杜绝一言堂、杜绝看似集体决策同意,出了问题、没有收益无人问津、无人负责的现象。应科学管理投资项目,用事实、用数据决策项目的可行性。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应深层次的进行分析,都应详细制定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进行计划、方案的效益评估、评价,挑选成本消耗低、投入少、效益好的方案保证投资能获取最大的效益。

3.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石油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颁布的会计管理制度和资金内部管控规范,明确岗位责任制。公司或集团应经常组织领导层及预算、财务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管理层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统一核算、财务报表形式。应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各种信息的畅通,缩短结算时间,使资金周转灵活。应运用现代科技进行勘探、设计、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网络化信息管理。建立日或隔日成本核算管理体系,使资金运营信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领导层,使领导们能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做出正确判断,修正运营管理中的错误,调整运营实施方案,减少资金的流失和不必要的损失。对一些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或根本没人敢去管理的部门,建议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杜绝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予以支付资金的现象发生。

四、总结

通过上述浅析,要完善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企业运营的命脉。必须加强人员的管理。不论是普通员工还是高级白领,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同时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运用管理,合理调配各方资源,构建新型的现代化科学管理模式,提高每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使我国石油资金管理更规范、更完善,制度更健全。面对国内外现状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杨楠 单位: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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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针对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的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资金、非专项结余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专项结余资金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他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成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非专项结余资金,主要指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街道财务经常性结余。

(一)使用原则

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财政统一监管。主要用于本单位特殊事项和重要事项开支以及弥补单位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流程

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动用申请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对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对,及时清算、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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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的核心与基础,唯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才能保证高等学校的各项活动有充分的资金支持,为高等学校创造更大的效益。财务制度为高校营运发展所需的财力提供强而有力的保证,促进高校财务制度进行改革成为高校永续经营的关键。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分别是1997年7月1日施行和1998年1月1日试行的。两个制度的执行,对加强高校管理,促进高等学校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适应我国经济改革的需要,扩大对外交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当前高校财务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把握关键加以解决。

一、高校财务资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6年3月29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8所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高校在财务收支和收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和不规范收费仍然存在,2003年违规和不规范收费共计8.68亿元。二是部分高校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截止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 亿元,比2002 年末增长45% ,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三是部分高校财务及校办产业管理较为薄弱,如收支反映不实、有些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部分校办企业管理不严,有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对于这样的审计结果,社会很多方面都给予高校一定的批评和压力。

二、以促进功能目标实现为导向的高校财务资金制度改进研究

大学的发展经历了从“只注重教育的传统象牙塔”到“现代意义教研并重的大学”,再到以“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初级学院”的产生为标志的注重社会服务的高校,在现代社会,高校形成了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方面的生产的基本功能目标[2]。我们强调高校基本功能目标的重要性,并以此目标的实现为导向,进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资金、科学研究资金和社会服务资金的财务管理改进研究,不同用途的资金要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制度设计及完善。具体的讲,针对当前高校学生培养资金不足,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问题,应拓宽高校人才培养资金的来源渠道;对于科研资金管理力度不够的现实,应尤其加强科研资金的有效管理;就目前社会服务资金效绩评价不准确的现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资金的项目评价制度。

1.人才培养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强调拓宽高等教育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到将近70%。其次是学校事业收入,所占比重超过20%,这与近年来我国实行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无关系,但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的教育经费所占比重过小,只有4%左右,即使和捐赠集资办学收入放在一起,也不超过1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这一领域应当也是私人投资范围,西方发达国家的私立学校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可观的,往往超过公立学校的规模。因此,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是将是解决我国教育资金不足的一条重要渠道。目前可以利用的方式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基金制、引入外资、征收高等教育税、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发行教育彩票和实行教育券(或教育凭证)等方式。

2.科学研究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侧重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

(1)制定切实可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要根据国家、省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应在科研经费的到款与立项、使用与转拨、项目结题与经费决算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为使科研人员充分了解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职能部门还应加大对国家、省、校各级部门的政策宣传力度,采用组织学习、网上、印制手册等方法,使广大科研人员及时理解、领会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各部门作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2)制定合理、科学的科研经济政策

科研经济政策的制订应注重开源。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宗旨。比如学校所提科研管理费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统一安排使用;又如对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劳务费的提取比例应有所区别,纵向科研经费劳务费提取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比例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在提取劳务费的同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特支费,用于院(系)所和课题组在争取科研经费过程中,支付必要的费用。合理、科学的经济政策一方面能妥善处理好学校、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开拓科研经费来源渠道,增强学校综合财力[4]。

(3)完善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评办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学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应对决算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应逐步探索、实践,制定适合高校科研经费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科研绩效进行客观的评价。通过对科研绩效考评,更好地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增强竞争意识,鼓励科技观念创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创造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4)加强科研经费预借票据的管理,严格预借票据的审批手续

需预借票据的,应填写借款单,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盖章,且须有本人的其他科研经费或所在单位的经费作担保,由财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到款。比如对方单位在同城范围内的,所借票据的款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到位;对方单位在异地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预借票据的款项不能如期到位,将从其担保经费中予以抵扣,从而有效防止违规经济行为的发生。

(5)代扣代缴科研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

对科研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学校应要求科研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使财务有合法的扣税依据。同时,财务部门应及时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反映高校的实际情况,协商有效的代扣代缴办法。另外,也应告知当事人据实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社会服务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突出建立健全项目评价制度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之间通过合并、共建、联合等形式扩大了学校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基本建设投资力度,同时高校还利用部分闲置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虽然高校投资的绝对数额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投资的效益却没有同步增长,普遍处于较低的获利水平。

(1)建立事中资金运作风险责任负责制

一个是要加决校办企业改制的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校办企业改制,实质就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者的分离,把学校无限责任转变为按实际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校企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现有校企进行规范的公司改革,使校办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实体。通过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校企人事、资产、经营和责任的分离,校企的经营者由目前学校内部任命逐步过渡向社会经理人市场招聘的人事机制,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范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是全面推行“第一责任制”在资金运作中要全面推行“第一责任制”。对每一投资项目中的有关责任人,要实行投资管理和回收经济责任制。在投资过程中不规范决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由此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第一责任人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得学校的资金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收益。从总体上降低高校的财务风险,强化管理层经济责任,增强其做好经济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用好各项资金,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以便从财力上更好地保证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2)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绩效评价制度

一个完善健全的绩效评价制度是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必要条件,它应包括对投资决策人、管理部门及具体经营部门的业绩评价和相应激励措施。一要建立和完善资金投资效益的业绩评价。主要评价和反映学校科学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投资效益的情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好现有资源要求高校在投资过程中要注意精打细算,讲求成本核算,注重效益,通过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实现成本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评价和反映利用好这些资源时要反映出校办产业节约支出优化的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所做的工作。通过这些指标对过去投资成本效益与支出合理性进行诊断分析,同时对未来发展成本需求做出预测,才能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得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二要建立健全经营部门的激励制度。投资决策部门,可考虑采用现金激励那些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投资决策部门,当然,也应建立重大投资举措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投资行为,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投资浪费。对于投资管理部门,也可考虑采用现金激励那些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投资管理部门,如果造成重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对于具体经营者(如校办企业的负责人),高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对具体投资实体的经营者,以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资本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每个年度终了和经营者换届时对其实施经营者绩效考核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种投资项目经营业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有效实施经营者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投资项目经营效益服务。为了调动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可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长期激励因素主要是与股份有关的内容,以及各种保险和退休计划等,核心是退休金计划和股票期权,从而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校办企业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徐莉萍龚光明:会计学视角下高等教育成本计量研究.江苏高教,2006(4):30-33

[2]曹光荣:高校经营.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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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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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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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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