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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财政科技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2科技投入重研发轻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后,往往把精力集中在前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这两个阶段,一味追求科学论文的发表、科学著作的出版等,不注重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由于缺乏转化资金,使得成果推广的专项活动经费捉襟见肘,企业从科研院所购买科技成果的意愿不高,结果是科技成果很难成为现实生产力。
1.3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制不健全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较为随意,项目设置有待完善,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繁琐,科研项目重复立项,资金使用较为分散;科技经费评估有待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财政资金投入缺乏严格而科学的预算管理,没有形成预算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监管。财政部门参与经费管理不够到位,缺乏对科技投入资金的监管与跟踪。
2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创新的思考
2.1财政科技投入的目标定位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目标定位在于增强创新主体投入能力、提高创新项目的收益预期、降低技术创新成本和风险。政府要通过财政政策和财政投入,帮助创新主体增强投入能力,吸引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提高创新项目的收益预期。同时,政府要通过财政政策分担创新成本和创新风险,帮助创新主体减少投入,降低创新成本,使创新主体能够控制风险。因此,明确政府在财政科技投入方面的职责和作用非常重要,其主要职责在于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要把政府引导支持和企业主体作用有效结合,完善企业投入与政府财政投入相配套的科技投入机制。财政资金要积极支持基础前沿、战略高技术、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对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决定研发方向、要素配置等。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既搞基础科研,又搞应用研究,促进科学与技术、科技与产业融合,推动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首先,看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研究,以及使用的决策是否恰当,立项是否具备科学性,背景是否真实等;其次,要看使用的决策上有没有虚假立项,重复申报的错误;最后,查察项目的预算情况,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有没有遵循节约的原则,实际的决算中是否超出预算等问题。
(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审计
要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在分配上是否影响了资金的效益发挥。在资金安排问题上,项目设置是否很多并且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资金在投资上有没有零零星星、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的问题。
(三)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着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对于使用情况的审计是极其关键的。主要审计的内容是,是否按照预算对于资金进行了使用,是否有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对专项资金进行了克扣、挪用等情况;检查资金使用的过程是否存在随意扩大项目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于每个项目的质量以及结果进行最终的审查,并且对于一些个项目最终的效益进行评价,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通过审计发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目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的功能是通过事前有预测性的对未来有相对清晰地认识,并且借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但是广东省的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却不到位,专项资金分配不符合程序,没有在主要的项目上投入大量的资金,造成资金分配不均衡,在重大科技专项上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导致项目最后的流产,影响了科研的发展。
(二)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控制意识淡薄
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部分基础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于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没有了解专项资金的收支应当与经常性的收支区别开来进行核算。导致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按照规定专款专用,餐费以及差旅费的支出过大,没有对于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独立的账单,最终导致专项资金转化率很低。
(三)财政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缺乏监管力度,进而导致科研创新太少,个别的资金被挪用现象严重,有的甚至直接购买他人的科研成果。
三、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加强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
(一)强化部门预算管理
对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改革,推广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度。要分清科研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科技专项资金,加强部门和部门间的沟通,根据财力情况核定预算。依照预算定额的标准,建立新的收支分类体系,对专项资金的分配进行约束,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专项资金控制意识
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将财务的职能定位全面参与资金的使用决策与控制。要对于财务室内部的岗位职责进行合理规范化的分工进而保证财务的职能得以有效的实现。在这样的基础上,财务人员应该对应于整个项目的建立到实施进行全过程的参与,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本着资金到哪,管理到哪的思想,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保证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财务人员随时了解课题的进程,了解项目的进度,有效的安排付款,这个过程需要整个科研小组对于财务人员全程的配合。
(三)完善课题的管理体制
财政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所立项目,组织一些科研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的评判和研究,提出可行性的评论报告和评审报告。并且严格遵守程序进行申报,建立滚动的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加强预算的编制,各个资金使用的课题都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项目做出较为详细的预算,并且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进行。注意信息的传递。各研发课题小组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交流,让财务人员对于项目的进度有较为清晰地了解,从而进一步安排课题资金。财政部门也要秉公执法,不能随意克扣专项资金,保证课题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成功完成。课题结束后经办人员要及时进行项目的报销,并且对于课题的研发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总结,之后交付审计部门对于此次课题研发过程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对于剩余的资金,要及时进行返还,不得自己扣留用在它处。
(四)实施专项资金评价
控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当前使用绩效评价的方式很多,对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使用哪一种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课题来制定。如:科研的方向在于医学研究上,对于其绩效的考核不仅要看他的完成情况,更要看在医疗应用方面做出了哪些贴合实际的事情。根据课题的不同特点立不同的评价指标,用科学的方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是不断提高专项资金利用效益的有效方法。财政办公室首先要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筛选,再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分主次进行拨款,并递交预算部门。避免先预算资金后论证项目的荒谬之事出现。
2财政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量不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
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放在了突出位置,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但是,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步增加,相对量仍然不足,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4]。我国农业投资强度远低于该投入水平,尤其是地方财政可支配的资金不多,民生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压力又比较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就显得力不从心,资金到位相对较低。
2.2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补贴很少,降低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且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占用时间长,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旦创新失败,就无法偿还资金。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安全性的特点使得其不愿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农业产业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具体实施。而我国财政资金对于金融机构的这种活动的补贴很少,不能很好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高。
2.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2.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5],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2.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2.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6],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2.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
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7]。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3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3.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8],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3.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3.3拓宽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
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政策性金融应该主要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农业科技发展等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建设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意介入,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要扩大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满足承贷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商业性金融要适当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等承贷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四是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且对已上市农业科技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五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通过政策优惠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759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1.1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1.2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1.3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1.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1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2.1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85.1%。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8.3%,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0.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2.2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2.3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3.1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3.2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3.3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3.3.1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3.3.2 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教育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完全有可能获得出版商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对论文实现开放获取的授权。例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也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因此,即使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具体期刊的出版商,也不会影响作者单位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开放获取。
3.3.3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3.3.4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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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住培养环节。培养是基础,健全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抓住引进环节。引进是重点,完善人才、之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项目、积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三)抓住使用环节。使用是关键,健全人才配置和激励机制,围绕营造人才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留住、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辽宁科技人才资源现状分析
(一)辽宁人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
2.财政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
2.1 税收分配很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现阶段,税收分配职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很难再满足相应的发展需求了,而且税制结构层面也难以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搞个,即便存在税法制度保障,然而大部分税收分配职能也仅仅是流于表面,不能够把实际工作落实到实处。此外,税种结构也难以满足现代化的税收分配要求,所存在的税种往往相对较少,从而导致税负征收范围不断缩小,使税基以及基本税率也常常出现变化,影响其稳定性。
2.2 财政税收分配格局不合理
税收分配职能应用现状难以满足当下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在税制结构上也不能够针对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改革,即使有税法的制度支持,但是很多的财政税收分配职能最终都流于表面,未能将工作落在实处。税种的组成结构也不能满足目前财政税收分配的基本要求,税种往往较少,以致于税负征收范围的缩小,税基与基本税率也不是十分稳定。
3.强化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的科学应用
3.1 完善财政税制结构
大力完善税制结构可以从发展布局与结构体系层面实现财政税收分配的合理化应用。实质上,国家税收是将流转税作为主体的,所以我们能够得出,收入调节性税收不够完善。因此,我们要从制度结构改善入手,实施科学化的调节措施。现阶段,根据分类实施税种划分的时候,税种其实也不少,包括根据征税对象划分、根据使用权限划分、根据价格划分以及根据计税标准划分等。然而,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税制结构已经难以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了,所以,相关人员应重视税种的丰富,对税收来源进行不断拓宽,从根本上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3.2 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管理
实质上,所有税收行为都不能够离开监管体系而独立存在,在现有的税收监督管理体系中偷税漏税行为惩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已经针对偷税漏税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相关的罚款处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处理等,然而,在偷税漏税监管工作依然是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具体来说,第一,相关工作人员需借助对相关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相关行为动态。第二,我们需借助与银行或者是社保公安局等部门建立科学化的沟通交流机制等,促进惩罚管理的有序开展。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与其保持联系,构建合理化的偷税漏税监督网络体系,能够对偷税漏税行为实施全面掌握,尽管资料数据库建立必须要有大量资金支持,然而在时效性与有效性上却相对较高,可以保证纳税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从根本上规范纳税人行为。
3.3 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制定能够从税收根源上促进经济的平衡与发展,所以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税制度很重要。“梯度”指的是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待遇和措施,换句话说就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而低收入者则给予相应的免税、少交税的政策,以此来促进社会税制度的完善,平衡社会收入经济差距,并以制度的方式促进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
不仅如此,政府更应该细化所有税制度中的具体行为,将所得税制度中含糊不清的条款予以斟酌改进,针对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税制度。比如说不同的纳税收入定义不同,来源不同,就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纳税,无论是正常的工资收入还是偶然所得的收入都应该进行分类纳税,个别情况还可以给予免税。
综上所述,所得税制度应该与国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从税收对象的不同到收入方式的不同进行了相应分析,起征点的设置也应该及时进行调整,从而缩小经济差异,实现对于社会收入的进一步调节。
3.4 增强收入调节作用
现阶段,现有财政税收分配职能在实际运用期间,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就在于收入调节作用相对薄弱,从而使其难以充分满足收入调节需求。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不断增强收入调节作用,然后实现宏观税负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结合相关部门的实际规定加强税收,不管是管理费用还是相应的维修费用,都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日益优化税收结构,增强税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3.5 加大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的宣传力度
税收分配职能宣传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促进纳税人思想转变,实现思想转变的合理化,进一步促进纳税行为的合理合法。另一方面,应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在财政税收分配上的理解,积极鼓励人们或者是企业单位给予纳税工作高度支持,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纳税工作。在实际宣传工作当中,需要传播的最重要的意识有两种,第一种是政府监管意识增强,第二种是公民纳税意识增强。公民必须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防止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从根本上实现宏观经济的优化调整。此外,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要有科学化的监管意识,了解政府实际征税范围与权限,促进监管行为不但进步发展,实现监管工作的真正落实。
3.6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要加强合作,明确税收及收入分配格局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存在着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状况,地方政府的税收不能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所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需要提前明确财政分配的基本结构及税收分配,完善税制的应用,无论是纵向税收分配、横向税收分配还是财政转移支付,都需要地方政府之间与中央政府加强合作,以此促进财政税收中分配职能的加强。
3.7 增强相应的收入调节作用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是推动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要进行科技创新,就离不开各方面的投入。本文借助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构建指标,分析了河北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对于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影响,得出地方科技投入对于提升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作用和地位。
二、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为了分析政府科技投入对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将政府科技投入视为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在指标选取方面,将河北省地方财政科技拨款(dfbk)作为投入指标,用专利申请受理量(z1)、科技论文数((lws)、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cje)等指标来反映区域创新能力。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8》及中国科技网站。为了消除数据间可能存在的异方差的影响,对数据进行了取对数变换,分别记为lnzybk.lndfbk.lnzl.lnlws,lncje,经过变换后的数据不影响对结果的分析。
(二)单位根检验
首先,对所选取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所研究的时间序列变量都属于非平稳的时间序列,其一阶差分变量仍然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但其二阶差分变量属于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lndfbk. lnzl, lnlws. lncje都是二阶单整序列。
(二)协整检验
经过验证,所有的变量都属于二阶单整序列,可以进行协整检验。文中采用的是EG两步法,对各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并对其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然后确定变量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
首先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分别去估计lndfbk与inzl.lnlws.lncje的长期线性均衡关系,得回归方程:
lnzl=6.7467+0.81131ndfbk+ul (1)
(27.0728) (7.1259)
RL0.8494 F=50.7786 > D. W.9580
lnlws=5.6119+1.42161ndfbk+uz (2)
(28.0406) (15.5486)
R}0.9641,F=241.7587 > D. W=2.0816
lncje=1.7656+0.24241ndfbk+u, (3)
2.0894)(0.6281)
R}0.0419 } F=0.3 944. D. W=0.6495
其中,括号内数值为t值,u,,uz,u3分别为各个方程的误差项。为了检验lndfbk与lnzl, lnlws, lncje是否有长期均衡关系,需要对各个方程的误差项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通过Eview3.1软件来实现,检验结果显示,对残差序列u,进行平稳性检验,得出ADF检验统计量为.5.438421,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为-3.3350 P值为0.00736,并且DW值为2.485392,说明残差序列没有单位根,是平稳性序列,且残差序列不存在自相关性,所以变量回归方程(
表1表明:1997-2007年河北省地方财政科技拨款(Cdfbk)与专利申请受理量(z1)、科技论文数(lws)、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cje)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从回归方程中可以看出地方财政科技拨款(dfbl)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会使专利申请受理量(z1)、科技论文数(lws)、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cje)分别增加0.81,1.42和0.24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拨款投入增强了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具有推动作用。
三、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科技拨款与地方科技拨款的职责
中央科技拨款与地方科技拨款的投入重点有所不同。中央财政科技拨款应该更注重宏观方面的投入,对于一些前沿技术的研发活动应给与更多的支持,对于诸如基础研究等公益性强的项目应在投入上有所倾斜,由中央科技拨款来承担。地方科技拨款则应着眼于本地的实际情况,围绕本区域的重点科技项目和关键项目进行支持,将科技资金合理的应用到本地的科技创新中。
2.加大地方科技投入,具体区域具体对待
一、引言
安徽省GDP近年来一直保持近的增长率,其中年安徽省GDP增长高达,增幅比全国高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位。比年前移位。安徽省财政收入和支出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年安徽省地区生产总值首次实现“超万亿”,达到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回归模型,增长。年,安徽省财政支出1623亿,比年增长。年财政收入突破1500亿元,达亿元,增长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个百分点。财政支出突破亿元大关,达到亿元,实现年翻一番,同比增长,增幅位居全国第六,中部第一。年安徽省财政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回归模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配置系统由市场资源配置系统和政府资源配置系统组成。而政府正是利用财政支出手段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稳定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可以有效利用财政杠杆加速经济的增长。
对安徽省的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分析出安徽省的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规模的大小,投入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安徽省的经济增长的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实证研究有利于找出安徽省财政支出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从而达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目的。
二、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安徽省统计年鉴》,选取的样本区间为1995~2008年。部分指标由于统计标准的改变,本文作了调整。同时为方便处理,解释变量的单位为万元,被解释变量GDP的单位为亿元。
2.指标的选取
本文选取安徽省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基础设施支出、科技三项及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农业支出、科教文卫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五项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模型,分别用 表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表1 历年统计数据单位:x1~x5(万元);gdp(亿元)
变量
年份
x1
x2
x3
x4
x5
gdp
1990
34213
19997
31724
170850
61930
685.02
1995
83416
66542
68456
406060
177261
2003.58
1996
121416
121902
90851
482920
210821
2339.25
1997
149498
142834
115791
544659
237065
2669.95
1998
237498
173126
109114
567910
233633
2712.34
1999
350633
155567
114787
662757
299491
2805.45
2000
400853
158813
106375
750095
347527
2902.09
2001
435524
254284
108724
904815
424417
3246.71
2002
538225
170267
101731
1039490
485954
3519.72
2003
474481
175933
169118
1153342
512911
3923.1
2004
508578
239367
253414
1444599
645081
4759.3
2005
641160
270646
289279
1616977
737823
5375.12
2006
976248
373833
339334
2118082
933113
6131.1
2007
1176332
420000
351752
3205928
1128403
7364.18
2008
1410167
430000
481900
摘要就是摘论文之“要点”,把正文中最有价值的核心内容,通过语言的精炼表述展现给读者,使读者与作者的新观点、新思想、新见解产生共鸣,进而产生关注、阅读的欲望。国家标准《GB6447-1986文摘编写规则》对摘要的定义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学术期刊上刊登的论文摘要主是为了便于读者用最短时间掌握信息,了解研究工作或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果,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详读全文。既为读者阅览起引导作用,更为文献汇编、计算机储存、检索做好准备,成为科技情报的重要来源。这就要求摘要必须简明、准确、规范。
摘要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划分方法,摘要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三种类型。报道性摘要是在对论文内容高度概括和完整浓缩的基础上写成的短文,着重于报道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它应包括与原文同等的信息量,使读者不阅读全文即可掌握原文的实质性内容。报道性摘要侧重于“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的叙述,尤其要向读者报道论文的创新成果、独特见解和新颖方法等。适用于论题单一、集中的学术论文以及论著中某一章节部分的摘要。指示性摘要主要在于介绍论文研究考察的对象、目的、方法和主要结论,而不给出具体结果;报道—指示性摘要是融合前两种摘要于一体的摘要,其报道主要是原文的主要内容,偏重于概述研究的成果。报道性摘要所负载的原文献的信息量大且较为全面,一般可代替阅读原文,并能不加改动地出现在二次出版物上,因而参考价值高,是用途最为广泛的摘要类型,学术期刊较多采用。作者可根据自己论文的实际情况选择撰写摘要的类型。 一般来说,社科论文的论述,大约是依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路向。因此,社科论文摘要的撰写在涵盖全文的主要信息时,更要对准论文结论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个重心,撰写出符合写作要求的摘要。
2.具体摘要撰写要求如下:
(1)要体现独立性和自含性,主要是反映出原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避免喧宾夺主。摘要应客观、严肃、如实地反映原文的内容,不应是正文的补充、注释、总结;不夸大、不缩小。不可加进原文内容以外的解释和评论,不进行自我评价。作为文前摘要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论题、观点、方法、结论(结论有时与观点同一)诸项,重点是论题、观点和结论,不应阙如。
(2)着重反映作者特别强调的创新之处,包括新观点、新思想、新见解、新体会。要排除在本学科领域内已成常识或科普知识的内容。
(3)一律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常用的句首写法省略了主语。不在开头冠以没有信息价值的主语,不使用“我们”、“笔者”、“本文”、“作者”等第一人称做主语。建议采用无人称句的写法,这样既有利于作者客观地报道学术论文成果,又有利于作者提高写作论文摘要的水平。一般采用“采用……方法”,“对??进行了研究”、“探讨了??问题”、“得出了……结果/结论”、“结果表明……”等写法。
(4)要求结构严谨、语义确切、表述简明、一般不分段落;切忌发表空洞的评语,不作模棱两可的结论。摘要为原文的浓缩,不是对原文摘录出来的几句话的简单拼凑,必须主语义连贯,保持上下文逻辑关系。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要随文刊出,因之篇幅短,字数有所限制,应用最简洁、精练的文字概括出全文的
主要观点和内容。这就要求必须讲究语言的锤炼,做到字字、句句认真推敲、斟酌,提高字句的涵盖水平。切忌出现与原文主要观点和内容关系不大的细节、冗长的语言及模糊的言辞。
(5)要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共知共用的符号和名词术语。众所周知的国家、机构、专用术语尽可能用简称或缩写。
(6)不使用图、表或化学结构式,以及相邻专业的读者难于清楚理解的缩略语、简称、代号等。若确有必要,在摘要中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7)不得使用一次文献中列出的章节号、图、表号、公式号以及参考文献号。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正确地书写规范字和标点符号。
(8)字数以200字以内为宜。
(9)要求书写英文摘要,英文摘要的内容一般应与中文摘要对应。
3.摘要不是提要——特别提请作者注意
首先,提要与摘要内容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92.1—83文献著录总则》规定:“提要项对文献内容进行简介或评论。”摘要则是对“一份文献内容的缩短的精确的表达而无须补充解释或评论。”它只涉及文献自身,不涉及其他文献,只要客观准确地表达原文固有的主题内容和信息就行了。可见,提要与摘要的本质区别在于:“首先,前者包含的内容比后者要广泛得多。提要既要反映原文献的内容信息,又要对原文献进行评价,还可以介绍有关的背景如作者生平、注释原文、叙述版本流变过程等。而摘要仅仅是对原文献的浓缩,其信息大致与原文等值。其次,提要与摘要的撰写目的与适用范围不同。撰写摘要的主要目的在于向读者客观地说明论文精华,以帮助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决定是否需要再读原文,从而迅速地了解有关学科最新研究动态,摘要主要适用于学术性或科技性较强的论文或文章。而提要主要在于向读者揭示书籍或其他文献的主题内容梗概、社会作用与价值等,其重点是起提示推荐作用。提要经常以书籍为主要对象,在说明原书内容的同时要进行评价,并指明读者对象等。最后,提要摘要作者不同。摘要多由原文作者撰写,必须客观地传达原文主旨。提要一般为编者所写,并可以作些评论。
4.可参照的相关标准:《GB6447-1986文摘编写规则》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5.范例:
财政幻觉假说的实证检验
摘要:依据财政幻觉假说的经验方程,将“财政幻觉”分解为“赤字幻觉”与“预期幻觉”,以中国1978-2004年的年度数据,采用邹氏转折点检验、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对“财政幻觉”与政府规模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财政幻觉”是中国政府规模增长的原因之一,其中“赤字幻觉”的存在未得到显著证实,但“预期幻觉”对政府规模有正的显著影响。
关键词:政府规模;财政幻觉;赤字幻觉;预期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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