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2 07:20:5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院安保工作意见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创建工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价、整改等工作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将“平安医院”理念深植每个人心中,加强医护人员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院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县城区社会治安综治办的指导下,领导高度重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岗位安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城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以院长张卫华为组长,院委会、总支成员及保卫科科长为成员的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委全委会,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治安形势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全面了解干部职工对社会治安的感受和意见。把安全教育做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不断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向社会开通了安全工作监督电话(2411353,内线8067),接受广大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二、加大基础设施力度,认真做好“三防”工作
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担负着病人就医、康复、保健的重要任务,因此医院的防火、防盗、防爆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院领导亦高度重视。
一是遵照中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临床、医技、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做到经常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使大家时时处处提高警惕,自觉加强防范意识和责任心,我院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要求人人建立学习笔记,从思想上高度紧张起来。对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重点防范。对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把落实《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情况,作为科室及个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做到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备有详实的实地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遏制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为确保病人、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把防爆工作又作为一个重点,时刻提高警惕。对易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的地方配有专人按时巡查,责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灭火器具,做到重点对象重点防护。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根据全国、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了《鄄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卫科工作人员职责》等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条规章制度和职责,明确了社会治安管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们不仅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重要的坚持落实到行动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并做到了与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对保卫科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改革试点,改革后的保卫科,成为独立的二级法人科室,更加明确了科室工作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一、城市规划。06年,我局受理的70份建议、提案中,有25份是涉及规划方面的,约占总数的35.7,对于反映如此集中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逐一梳理、分析,从规划设计上充分注重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委托省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兴化市绿地系统规划、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戴南—张郭小城市规划,编制完成了43个试点村村庄规划。编制了乌巾荡风景区规划、长安路广告整治规划、长安路亮化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赵海仙洋楼保护和修缮规划等各类控制性、修建性以及专项性规划50多项。同时,针对违章建筑这一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我局做了大量工作,切实加大了拆除违法建设力度,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547户,面积7.5万平方米。
二、城市路桥工程建设。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重点,如孙钟委员提出的《尽快铺筑板桥路(文峰桥至板桥步行街段)》的建议,年初就被我局列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强力推进,确保了该路段于去年5月正式竣工通车。全年,围绕城市路桥工程建设,我局重点实施了老城区“九路四桥”、新城区“十路三桥”,新增道路里长14公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路网,增强了城市通行能力,更加方便了市民出行。
三、城市旧城改造。拆迁问题一直都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蔡惠英、孙凤翔、杨耕等委员就完善拆迁政策提出意见。对此,我局非常重视,负责起草并报请市长常务会议通过,于去年2月27日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__]37号),新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因素,真正做到了与房地产市场的接轨。我局在贯彻执行新文件的同时也采取了大量措施进一步完善拆迁工作:一是制定了新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并报经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困群体解困安置工作的意见》。二是形成了一整套拆迁户安置保障体系。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原区域回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安置、解困房安置、异地安置等五种安置方式。三是规范了拆迁管理,坚决做到不发证不准动迁,资金、人员不到位不进场,不遵守拆迁程序不得拆迁。全年,在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局共拆迁房屋面积近15万平方米,搬迁1600多户。
四、市政管理。城市后街背巷、下水道维修,窨井盖补缺也是代表、委员常提到的一个热点问题。吴盛林代表、孙钟代表、王忠代表等都提到了这些方面。为更好地落实此类建议、提案,为民办实事,我局切实加大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力度,修补、重建了靶场新村下水道、新城农贸市场南侧路面及下水道、杨家巷下水道、临城教师宿舍楼化粪池及下水道、海池公寓别墅人行道、气象路沿河栏杆、忠东桥沿河栏杆和路面,共修补路面30处589平方米、维修栏杆231.6米、路牙40处264米、补缺窨井盖300只、修补人行道112处3868.67平方米、维修支路(张老娘巷)1条,900平方米。为更好的落实长效管理,巩固维修成果,我局制定了《兴化市建设局创建长效管理责任制》,明确了建设局各职能科室及下属各责任单位分别和城区各个社区挂钩,并每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同时,我局以关注民生为第一需要,本着“服务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原则,逐步推进了我市市政管理无缝隙覆盖,加快构建了城市建设“12319”服务平台,完成了对全市762条后街背巷实地调查工作。今天,向各位领导作一下通报,我局“12319”服务平台于3月19日已正式开通,后街背巷维修改造工作也与全面展开。
2021年,我局共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x件、政协委员提案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均为协办件,政协委员提案均为主办件。为了提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质量,我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建议、提案办理,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对办理程序、方法、要求和时间等作出明确要求。各承办科室迅速行动、深入调研,掌握建议所提问题的详细情况,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措施。日前,已全部办理完毕,办理答复材料全部在县政府议案建议提案网上公示。
二、主要做法
被告:张光艳,女,系向文姣之妻。
第三人:黄永刚,男。
第三人:吴捷,女,系黄永刚之妻。
1997年10月17日晚,第三人吴捷临产,住进原告妇幼保健院一病室二床。当晚23时35分,吴捷顺产一女婴,体重3200克。护士杨素芳按医院规定给女婴称了体重,盖了左足足印,填写了分娩记录单、手圈及胸牌(红色)。此时,因其他病员输液需要续药,杨未按规定将写有“1-2吴捷之女”的手圈及胸牌给吴捷的女婴带上,而是交给了吴的丈夫黄永刚。黄永刚收下手圈、胸牌但不知用途。10月18日早上7时5分,住原告二病室三床的被告张光艳也顺产一女婴,体重3000克。护士杨素芳按规定在分娩记录单上盖了女婴左足足印,将写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戴在该女婴的左手腕上,胸牌(红色)放在女婴的被褥上,由护士刘春勤将张光艳和女婴送回病房。此前,刘春勤因张临产时间较长,曾为张写了一套内容不全的手圈、胸牌(蓝色)放在婴儿秤旁备用。刘在送走张后清理产房时,发现自己写的手圈、胸牌未用,误认为张分娩的女婴没戴,遂将手圈、胸牌内容填写完整后,交给了被告张光艳,致使张分娩的女婴有两套手圈、胸牌。当日上午八时许,原告婴护班护士张巧玲将吴捷的女婴抱到婴儿沐浴间放在保温床上准备为其洗澡,因有他事,女婴待浴。此时,原告护士刘华云也抱来张光艳的女婴洗澡,将其也放在同一张婴儿保温床上,摘下了其被褥上的胸牌(蓝色),导致床上的两女婴外观上无明显区别。刘先转身到婴儿洗澡桶处换水,然后回到保温床前,又未按规定核对手圈,确认谁是张的女婴,便凭主观印象抱一女婴,给其洗澡打针、穿好衣服后,将女婴交给了站在门外等候的被告向文姣。此后,张巧玲给保温床上的另一女婴洗澡打针,也未按规定核对手圈,穿好衣服后,将女婴交给了吴捷夫妇。10月19日,被告向文姣、张光艳携女婴出院回家,给其喂养的女婴取名向雪梅。10月20日,第三人黄永刚、吴捷携女婴出院回家,给其喂养的女婴取名黄琪。
10月21日上午,第三人黄永刚的母亲在给女婴洗澡时,发现其右臂上的手圈标记为“2-3张光艳之女”,遂对该女婴是否为黄、吴亲生产生怀疑。黄永刚等当即到原告处反映情况,原告即与张光艳夫妇联系。张光艳称自己喂养的女婴也有手圈,但已丢失。原告为慎重起见,于10月22日委托襄樊市公安局对两女婴做足印鉴定。襄樊市公安局在提取两女婴的足印和分娩记录单后,于10月27日以(襄)公刑技痕字第9708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襄樊市妇幼保健院吴捷分娩记录单上足印是张光艳喂养的女婴左足遗留,张光艳分娩记录单上足印是吴捷喂养的女婴左足遗留”。10月28日,原告将公安鉴定情况告诉被告向文姣,要求被告夫妇将其喂养的女婴交还第三人夫妇。但被告向、张夫妇认为公安鉴定有假,不足为信,要求另做亲子鉴定,原告同意。鉴于吴捷、张光艳均在产褥期行动不便,原告于11月4日请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两位教授赴襄樊采取亲子鉴定血样。但被告向、张夫妇又以原告与同济医科大学关系密切,要求到上海或北京做亲子鉴定为由,拒绝采血,致使同济医大只能对第三人黄永刚、吴捷夫妇及其喂养的女婴采血。此后,同济医大作出97-W136号《法医物证学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的女婴(代称136号)与黄永刚夫妇不是亲生关系。”原告在要求被告交换女婴无果的情况下,于1997年11月16日向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错抱的女婴交回,由其交还第三人夫妇,并由被告领回自己的亲生女婴。
被告向文姣、张光艳答辩称:张光艳于1997年10月18日上午在原告处分娩一女婴,原告医护人员在其右手腕上系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腰部有一个“2-3张光艳之女”的蓝牌,尔后将其抱出产房交给其外婆照料,其外婆通过仔细观察认为女婴与二被告相貌十分相像。同日上午,原告护士抱女婴去洗澡,其外婆怕错抱跟随到婴儿室始终观看,洗澡后发现女婴相貌特征没有任何变化。10月20日,其外婆在家给女婴洗澡时,女婴右手腕上还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襄樊市公安局和同济医科大学的鉴定均是吃喝下的产物,不足为信。原告无视医德,毫无根据地确认被告夫妇喂养的女婴非其亲生女儿,给被告夫妇及其女儿造成严重损害,据此,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给付被告夫妇精神损失费3万元,婴儿名誉损失费2万元,律师费1000元,误工费6970元,交通费600元,打印费100元,共计57670元。
第三人黄永刚、吴捷述称:1997年10月17日23时35分,吴捷在原告处顺产一女婴。10月21日上午在家给女婴洗澡时,发现女婴右臂上系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当即到原告处反映,要求查清事实。后经原告调查并委托有关机关鉴定,证实确系错抱,故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活动。1998年元月27日,应为第三人的亲生女婴在被告家中突然死亡,给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本案原、被告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赔偿第三人小孩死亡补偿费、安葬费17400元,经济损失19245.74元,精神抚慰费1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襄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7年12月3日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对向文姣、张光艳及其喂养的女婴作亲子鉴定,并要求结合诉前该校该系两位教授所作136号女婴鉴定结论,证实两女婴是否错抱。同济医大在对向文姣、张光艳及其喂养的女婴采血后,于12月12日作出97-W145《法医物证学鉴定书》,得出结论为:“送检女婴(代称145号)不是向文姣、张光艳夫妇亲生,结合97-W136号鉴定结果,认定97年12月3日送检145号女婴是黄永刚、吴捷夫妇的亲生孩子,1997年11月4日送检136号女婴是向文姣、张光艳的亲生孩子。”该院于12月13日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张光艳,张认为原告有意拆散其亲生骨肉。该院在对被告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于1998年元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文姣、张光艳立即将其喂养的145号女婴交还第三人黄永刚、吴捷,并领回136号女婴。
元月22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向文姣仍坚持孩子没有抱错,二被告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月27日(上诉期间)早上6时,由被告向文姣、张光艳喂养的145号女婴突然死亡。襄城区人民法院闻讯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145号女婴死亡原因。
该院为有利于查明145号女婴死亡原因,经商得公安机关法医同意,于1998年元月28日决定将该女婴尸体送往襄樊市中心医院太平间冷藏,截止4月23日,发生费用17000元(200元/日);为防止发生新的不测,于1998年2月5日,决定将第三人黄永刚、吴捷喂养的136号女婴交由原告养护。1998年3月18日,襄樊市公安局法医科和同济医科大学作出编号为98-F013《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结论认为:“‘向雪梅’因婴儿猝死综合症引起死亡,闷热是促进死亡发生的因素之一。”
1998年3月12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的事实在上诉期间发生变化为理由,裁定撤销了襄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襄城区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襄樊市公安局1997年10月25日作出的(襄)公刑痕字第9708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97-W136号、97-W145号《法医物证学鉴定书》,足以证明两女婴各自的亲生关系。被告向文姣、张光艳主张‘向雪梅’为其所生,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发生亲子分离是原告工作失误所致,因此,原告应负过错责任。被告在纠纷中,既不相信科学鉴定结论,又不尊重事实,拒绝交还第三人的亲生女婴,严重侵犯第三人的亲子监护权。根据尸检结论,被告喂养的女婴死亡主要是自身生理原因,但造成促进死亡条件的闷热与被告有关系,因此被告对女婴死亡之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和被告理应按照其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第三人要求赔偿吴捷怀孕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第三人提出主张权利期间的误工费,应以在原审和重审中参加诉讼必要时间按其工资标准计算,律师费应按本院支持其请求的数额比例计算,超出部分均不支持,误餐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第三人提出的婴儿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费,因二者同属精神赔偿性质,只择其一适当赔偿,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三人提出的女婴安葬费系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准》,予以支持;第三人提出对136号女婴的喂养费,因被告也对145号女婴进行了喂养,其间喂养费用可以抵销,超出时间的喂养费用,适当补偿;第三人提出原、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者之间主观上不存在共同过错,尚不能构成民法上的共同侵权,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立即领回亲生女婴,并承担养护其亲生女婴的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用,因未举证,不予支持。被告在重审中经本院二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反诉按撤诉处理。此外,经本院决定,为查明145号女婴死亡原因在市中心医院发生的冷藏费用,因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故该项费用应由被告和原告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现由原告妇幼保健院养护的第136号女婴(起名黄琪)系被告向文姣和张光艳亲生;已于1998年元月27日死亡的第145号女婴(起名向雪梅)系第三人黄永刚和吴捷亲生。
二、被告向文姣、张光艳赔偿第三人黄永刚、吴捷下列费用: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发生的交通费184元、文印费247元、误工费362元、律师费1110元;对第136号女婴的喂养费300元,对第146号女婴尸体处理的安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费2万元,共计25203元。
三、原告妇幼保健院赔偿第三人黄永刚、吴捷因医疗差错发生的精神抚慰费1万元。
四、被告向文姣、张光艳赔偿原告妇幼保健院因养护其亲生女婴的费用8304.62元;并立即从原告处抱回自己的亲生女婴,履行应尽监护职责,否则继续承担原告为此发生的实际费用。
五、在市中心医院发生的第145号女婴尸体冷藏费17000元,由被告向文姣、张光艳承担10200元;原告妇幼保健院承担6800元。原告妇幼保健院负责结算。
六、驳回原告妇幼保健院,第三人黄永刚、吴捷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这是一起因原告工作失误,导致被告和第三人的亲生女婴被错抱;因被告固执己见,导致原告和第三人实际损失不断扩大而发生的确认亲子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发生后,原告采取积极措施,力争挽回损失。被告不相信科学,不接受劝说,拒绝交还第三人的亲生女婴,严重侵犯了第三人的亲子监护权。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理应由被告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第三人提出的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在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参照同类案件的抚慰标准作出判定。值得指出的是,被告原本也是一名受害者,同样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亲子监护权,终因其采取不正当的态度和方法,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其教训实在值得认真吸取。
责任编辑按:
前一案和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由于医院方面的工作差错,造成先后出生的婴儿被错误地交给了非亲生父母带回抚养,都涉及医院、两个婴儿的各自亲生父母三方当事人,而且也都需要通过亲子鉴定等有关方法来作排除否定和同一肯定确认。所不同的是,除了具体情节和发展不同以外,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不同之处,在于三方当事人在两个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完全不同:前案是发现错误的夫妇以医院为被告,另一对夫妇以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该诉讼中来;本案是发生工作差错的医院为原告,其在确认抱错了婴儿的夫妇并要求该夫妇换回自己的亲子未果情况下,以该夫妇为被告,而另一对抱错了婴儿的夫妇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该诉讼中来。
防汛救灾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树立起“防大汛救大灾”的思想,积极行动起来,从思想上组织上人力物力上做好充分准备,镇村两级总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要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服从指挥,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为全面夺取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胜利而努力工作。
二组织领导
镇成立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具体承担防汛救灾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有查灾核灾宣传报道灾后重建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次灾防治安全维稳8个工作组。
三任务分工
1查灾核灾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负责查灾核灾,灾情统计上报,坚持日报制和零报告制,每天下午5点前向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县“两办”县防汛办县民政局报告灾情,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2宣传报道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负责向上报送镇抗洪救灾工作做法,在受灾区营造浓厚抗洪抢险工作氛围,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报送相关汇报材料,收集总结我镇在抗洪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并向上报送。接待新闻媒体记者。
3灾后重建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负责受灾房屋严重损坏户的选址重建,补助物质的发放,救灾物资的发放,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4应急救援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镇两支应急分队
工作任务:负责突发灾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协同防汛相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汛治安保卫工作和河道清理工作。
5基础设施建设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组织对病险涉及路水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建设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讯,并按照轻重缓急提出工作意见,逐步加以实施。
6后勤保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根据领导小组指示调配救灾物资,负责后勤值班工作,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相应保障,协调各驻镇“三送”工作组参与各村防汛救灾工作和物资投入。
7次灾防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负责灾后的卫生防疫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救护灾区群众,减少次生灾害发生,确保灾区群众身心健康。
8安全维稳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任务:负责及时掌握灾民思想动态,做好全镇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做好安全巡查,严厉打击盗窃防汛物资,破坏水电设施的犯罪分子,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1组织领导力量。抽调党政领导和干部到重灾区开展核灾,组织群众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工作。具体安排:洋地村陈冬红;泮别村唐彦;桃花石溪村陈东旺;瑞坑村唐彦;迳口村唐彦;赣江源村及驻村干部计生挂村人员,以上各村全体干部。友联秋溪罗云姑溪等其他村由各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全体村干部具体抓好本村的防汛救灾工作。
2把核灾工作当作当前第一重要工作来抓,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掌握灾情,核正数据。
3开展灾后再排查,防治次生灾害的发生。特别是已被安置转移的群众,对于安置情况要进行登记,对他们的生活情况要逐一登门过问,对灾害点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对还在灾害隐患点居住的群众要进一步转移安置。
4保稳定。要正面宣传救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理顺群众情绪。因灾害引起的群众思想情绪,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确保无灾民事件发生。
5开展灾后重建生产自救。及时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对水毁公路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要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对农作物的补救抢种要及时,要尽早尽快,不误季节。积极做好全倒户房屋建设的选址规划安置建设工作。
6重点抓好灾后防疫工作。要求全镇各医院防疫部门和动物防疫单位及时开展防疫工作,杜绝疫情的发生。
7救灾工作实行每天调度。
8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同时做好救灾工作资料图片等材料的收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主要业务工作数据。
(一)20__年11月21日至20__年11月20日,我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06起,死亡229人,伤925人,直接经济损失435元,较05年同期相比事故死亡指标和经济损失指标分别下降了17.63%和4%,万车死亡率也由05年的12.63下降为8.8,降幅达30.32%。
(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93858起,全年行政拘留286人、刑事拘留23人、逮捕61人,参与行政诉讼案件5起,其中维持2起,撤销1起,当事人自行撤诉2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7起,其中维持原处罚8起,当事人自行撤销8起,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1起,未出现一起错案。
(三)圆满完成交通警卫44起(其中:一级交通警卫4起、二级警卫16起、三级警卫5起、各类安保任务19起)。
(四)查扣“两的”18372辆。
(五)排查出事故黑点22处。
二、全面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整顿。
(一)“冬防春运”工作
为切实加强“冬防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客货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成立了以孙晓庆副局长为组长的“冬防春运”领导小组,制定了《贵阳市20__年“冬防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在支队的统一部署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冬防春运”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对出现的问题严格实行“倒查制”,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了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二)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专项整治
强化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源头管理,源头上预防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市公安局的安排和部署,在全市大力开展客运车辆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通过全体民警扎实有效的工作,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因客运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交通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预防了客运车辆事故的发生。
(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行为
为认真贯彻市公安局、省交警总队关于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的工作部署,切实有效地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行为。
(四)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各个入城口完善设置了相应交通标志,对超装车辆、无危货运输资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有效遏止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取缔“两的”非法营运活动,遏制摩托车事故的高法势头,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事故的发生
为巩固我市实施畅通工程打击“两的”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各大队和畅通办综合执法大队在认真做好日常勤务管理工作的同时,为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回潮,按照市畅通办的统一部署,采取不定期、大规模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行动相结合的方式,灵活机动组织开展了“两的”取缔工作。截至目前共计查扣“两的”18372辆。
三、以“五进”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压事故的源头工作。
(一)充分利用与贵阳日报合办的《红绿灯下》,与贵阳交通文艺广播电台合办的《交通视点》、《交警在线》、《警民互动平台》等栏目,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5696篇,营造了浓厚的安全宣传教育氛围。先后与各新闻媒体合作开辟了七个专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利用短信平台发送交通安全宣传短信62起,播放宣传光盘4685场次、展出宣传展板9852次、发放各类交通安全宣传资料25万余份、悬挂宣传横幅963条、张贴交通安全宣传画1295张、刻录发放交通事故警示光盘3560张、利用手机发送交通安全宣传短信36条,制作播出专题节目56条,播放公益广告41条,印制发放《平安贵阳——
市民交通安全手册》10万册、《交通标志标线温馨提示卡》10万张、《交警温馨提示即时贴》10万张。特别是两个“黄金周”期间与《百姓关注》栏目联办电话连线节目,通过电波向广大市民和来筑游客通报当日全市交通动态,交通安全温馨小提示,提高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工作意见》,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公安局、省交警总队关于开展“五进”工作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截至目前,共进入社区288个、村寨358个、企业358个、学校556所,进度已经达到100%。
(三)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电子政务,20__年7月在贵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即“贵阳通”)上开辟了交警频道,全面报道交管工作动态,向贵阳市民提供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查询和电子警察及违法记分查询。今年以来,为提供咨询服务、吸纳市民对交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贵阳通进行了相关改进,及时更新和增加相关信息,进一步方便群众上网查阅、下载和使用。四、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交通设施,加强科技建设,提高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对全市部分主干道路口进行渠化,采用增设人行横道灯控、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等有效措施,保证行人过街安全,使路通组织和管理向着畅通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本着“规范、科学、合理、细致”的原则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制作安装维修标志、标牌1293块,施划标线121271.44平方米,安装、维修护栏20__5.51米,安装防撞桶、隔离墩、太阳能曝闪警示灯等其他交通安全设施__5个,在市区主要道路及景点安装PVC护栏4132.82平方米,创造性设置“注意野生动物”标志,施划了彩色公交车港湾196.5平方米,在青云路口设置行人驻足区硬化安全岛。先后对贵州大学等十三所大专院校的校园道路进行了渠化,施划交通标线2624.7平方米,新增标志14套。另外对校园周边道路磨损、模糊的人行横道46处进行重新施划,新增施划人行横道线12处,设立临时停车泊位25个,设置压缩减速标线14组,设置黄色网状标线16处,安装减速带34米,设置限速标志6套,发放了移动式行人过街警示灯106盏。特别是对贵阳一中金阳校区进行总体交通规划,已经设置和施划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各种交通标志265块,在对金阳大道沿线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设置人行横道和压缩减速标线,保障师生的出行安全。
五、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县”等活动,进一步加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力度,严防死守压事故。
(一)支队党委成员采取包片、包点方式,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支队领导、机关科室民警继续坚持高峰期上执勤,积极参与疏堵保畅工作,不间断地开展夜检夜查,全警上路,有效地补充了路面警力,确保整治力度不衰减。
(二)连续开展了“冬防春运”、“春雷行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大战70天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等预防事故专项工作,实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双降”,有效地推进了事故预防工作的稳步前进。
(三)开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整脏治乱”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针对城区中华路、瑞金路中心隔离护栏撤离后,少数交通参与者缺乏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行人不走斑马线和人行天桥的状况,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方案》,机关科室和一、二、四大队民警,在中华路、中山路、瑞金路、遵义路等主要干道上联合展开了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同时有效遏制了因行人违法导致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县”活动,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同时,把预防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郊区及一市三县大队切实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力度,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事故预防领导小组,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乡、镇,严查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县乡道路的管理。同时,继续委托县乡派出所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在警力薄弱的偏远县乡道路参与进行交通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
(五)积极与各大医院和职能部门联动,建立完善事故救援机制,畅通“绿色生命通道”。
(六)各大队对辖区主干道车辆违法超车、乱行、冲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候)驶、违法掉头、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四大队发挥机动灵活的优势,通过巡逻流动执法,重点对中华路、遵义路、中山路、瑞金路开展路段与路口车辆行驶中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黑点排查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黑点治理工作,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力度。在20__年治理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的基础上,排查出20__年全市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22处,同时逐项制定治理措施,建立工作台帐,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并逐项加以落实。各执勤大队以加强事故黑点治理的管控为重点,加大对超速、违超、超载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全面掀起了事故预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