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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现金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细则》第二条中关于“企业”的范围的概念阐述为“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未包含“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所有制形式。
(二)结算起点过低
《条例》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即支付1000元以上现金就要履行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24年过去了,物价指数、经济水平和货币形势等和当时相比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1000元的结算起点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一现实情况给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支付现金管理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如果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这样难免会延误办事效率,给现金管理带来困难,为此,一些单位就没有完全履行或应付履行《现金管理条例》。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也不便操作。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执行单位不便执行,监督单位不好监督。
(三)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不到位
《条例》中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开户银行对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坐支现金额度的审批等,但在目前情形下很难操作。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银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环境下,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开户单位不敢检查,发现问题更不敢处罚;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时,一些开户银行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负责,账表记录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支现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根本不把关,不审查,不登记,敞开放行。
(四)对于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管理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由于《条例》的滞后,在引导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监管大额提现行为、防止利用现金交易进行洗钱风险等方面尚未加以规定,导致一些金融犯罪活动脱控。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控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尚未建立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和实时监测系统,很难掌握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的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增加了反洗钱、防风险工作的难度。
(五)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难以实现
《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及《细则》第二十条中要求,开户单位若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但由于《条例》中规定的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库存现金监督管理缺乏现实基础。
(六)《条例》未对现金替代性金融工具加以规定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个人支票、个人本票、网上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等结算工具的推出和普及,可以替代现金的结算功能。但由于但《条例》及《细则》未及时进行修订,未对这些新型结算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规定,导致假借名目支取现金挪作他用的现象难以监管。
二、现金管理制度的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目前我国现金管理基本规章制度仍是执行198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的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了,对鼓励开户单位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限制使用现金支付工具发挥了一定作用,对维护全国支付清算秩序、金融秩序和征税秩序有正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金管理的思路、重点、模式、措施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金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冯卓茹(1995年)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现金管理制度措施。简锦恩(2004年)认为现金管理制度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迁,现金管理制度蕴含着变迁的契机。丁平、孙岩(2004年)分析了现行现金管理制度的缺陷: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在监管对象上产生了空档;商品流通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复杂化都对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形成了较大冲击;以银行信用卡为代表的新型电子货币兴起,对现行现金管理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挑战;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对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丛春琦(2006年)分析了现金管理在制度建设、结算渠道、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制度落实、监控手段、信息滞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师自国(2010年)从保证市场的公正性、效率性和维护诚信的市场体系的角度,论述了加强现金管理的必要性,阐述了现金交易的轨迹隐匿性概念及其社会危害性,并从现金管理的主体、对象、目标、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姜志勤、李江峰(2012年)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主要表现形式,得出结论,应及时修改现金管理制度有关法规条款。国内研究表明,现金管理制度和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使现金管理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会对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以及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形成较大的冲击。因此,亟待加强和完善法规,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条例》,从法律、法规上来重新确定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避免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中唱独角戏,使现金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使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都能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自觉维护企业各项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美国现金管理制度,以规范现金存取及现金交易为出发点,由此培育出美国公民非现金结算交易的生活习惯,为完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提供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借鉴。在美国,现金管理的职能由联储及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国税局、雕刻与印刷局(BEP)和造币厂(USMint)共同完成,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机构来管理现金。在法律制度方面,美国没有专门的控制现金流通,鼓励转账结算的法律法规。联储颁布的某些规范支票和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使得转账结算变得更加安全、高效和成本低廉,对转账结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今,美国已建成以《联邦储备法》为核心的一整套的现金管理系统,包括联储Q法则、《21世纪支票清算法案》、《银行保密法》、《国税法》、《2001年消除国际洗钱与反恐法》等。美国制定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有效的防止了洗钱等金融犯罪,并且对行贿等犯罪也起到了抑制作用。张浩(2009年),分析了美国现金管理法律制度框架,介绍了美国目前规范现金存取和现金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完善我国现金管理法律法规提供了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借鉴。卢静(2011年)发现美国现金管理制度,以规范现金存取及现金交易为出发点,由此培育出美国公民非现金结算交易的生活习惯,为完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提供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表明,我国由于缺乏类似美国这种严密的监管体系,国内一些政府官员能够收受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现金贿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金提取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体系作用无法发挥造成的。由此可见,重新构建我国现金管理体系非常必要。
三、现行技术条件下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现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
近年来,银行积极疏通支付结算渠道,改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从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支付结算系统已逐步完善,银行柜面转帐、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手段基本能满足人们日常交易结算需要,减少现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现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比如,理论上说,无论单位与个人,1000元以上的交易通过转帐完成与无技术问题。
(二)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必要条件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制度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单位的管理层和基层员工,通过制度规范单位员工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遵循规章制度办事,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比如财务的工作,只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才能保护财产安全。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层对基层的监督,让这种监督有章可循,明确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的优化。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四、现行技术条件下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宣传支付结算知识,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
目前,从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支付结算系统已逐步完善,减少现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事实上障碍来自人们的思想观念!是旧的观念在作怪,一是不习惯于对新技术、新的支付手段的运用;二是好象只有手持现金才是真的拥有财富。为此,各金融机构应加大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意识,普及结算知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支付结算系统的方便性、安全性和快捷性,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较好地满足了大众对金融服务日趋多元化的需求,达到减少现金使用,有效控制利用现金进行各种不法交易的目的。
(二)调整我国现金管理目标
把掌控现金流向、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现金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把现金管理的重点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转移。通过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监控各类经济主体的大额现金存取和可疑资金交易,实现通过现金管理监控现金流向、有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
(三)完善现金管理的具体手段
1.拓宽现金管理的对象将个人及单位均纳入现金管理范畴;把中国境内开立账户、进行现金支取活动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到现金管理之中,使存款人在银行进行的现金存取业务全部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控制之中,从而加强现金流动的管理。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限额根据目前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重新核定结算起点,建立采购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如可将原结算起点1000元放宽到5000—10000元。3.减少现金使用范围,增加现金替代工具使用的规定应进一步减少现金的使用范围,在金融条件具备的发达地区,尤其是城市企事业单位,结算起点之上的向个人支付款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向个人结算账户转账等方式支付。同时,增加对个人支票、个人本票、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等现金替代工具使用的规定,要加大对结算工具的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金融意识,提高使用结算工具的自觉性,引导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以达到有效控制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等不法交易的目的。4.适当放宽现金的使用范围适当宽限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不便利,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5.实行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规定任何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支取大额现金达到一定金额的,应填写支取现金用途申报表,并由金融机构定期汇总、统一上报人民银行。建议建立全国性大额现金支取监测数据库,对大额现金交易实施有效监测管理;加强现金出入境监测,在出入境环节对大额现金的流出、流入进行审慎的监测,匹配现金的源头、数量及用途。
(四)科学设置现金管理职能
(一)重新定位开户银行在现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监督管理的规定及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以明确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责任。
(二)增加国家职能机构在现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一、首先在出纳工作方面
(1)我为了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积极的参加总行和支行多次举办的现金管理培训,随后又利用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书籍。随着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检查力度的加大,我多次召集分行临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下发了人手一册出纳学习笔记本,使每个临柜人员真正掌握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与规定,更好的搞好柜台服务,树立我行的良好形象。在残币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按照总行营运管理部的规定去执行,督促各网点对收回的残币及时整点及时上交,实行一个分社残币集中一个柜管理,净化了各柜的现金库存。根据总行要求给分社配其了残币兑换半额、全额印章,及有关假币收缴的业务用具。
(2)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的备案及上报管理制度,杜绝不法分子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培训使分社临柜人员都能真正掌握了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知识,并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为规范大额现金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每月及时合理的核定库存限额,做好各网点现金的调整工作,做到既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又不能出现现金闲置压库存造成资金浪费及安全隐患。去年一年我行所有网点没有一次违规超库存现象的发生。
二、在凭证管理方面
我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去执行,做到双人管库,帐实分管,时常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根据规定,规范了各网点凭证领用的操作程序,禁止单人到总社领取凭证,杜绝安全隐患。
三,在管理印章方面
能严格按总行规定执行,逐级审批,只要手续全,不怕跑腿,及时为每一位办理盖章业务,做到绝不拖延,推诿。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防止、发现并纠正医院经济活动中的错误及舞弊行为,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对医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医院内部的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对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地记录、规划,并适当地调节医院资金的使用情况。现金是医院所有资产中最具流动性和诱惑性的部分,也最容易被不法分子挪用、侵吞,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管理中的难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医院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和规避不正当现金流失,提高资产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关于医疗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对医院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在实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各医院还应积极推进管理体制转型、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以加强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实践经验表明,加强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形成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对提升医护人员业务水平、控制医院运行成本、实现有效的现金管理效果显著。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其本质来讲,指的就是企业或单位在自身内部实施的一系列自我规划、约束、调整、评价、控制的手段措施,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有效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控制系统。内部会计控制在医院中的重要作用:一,可以提高医院财务会计和医疗管理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二,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执行。三,能够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及相关记录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能够确保医院经营活动的协调、有序进行,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大量实践经验证明,加强内部控制可以提高财务会计的工作责任意识及提高管理效率,是医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条件。
二、当前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院现金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院缴费窗口的收费人员在接收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现金时,都能为客户提供收据,并能在检查单和处方单上进行盖章操作,但在门诊技检检查项目私收现金、私做检查等地下交易流行,收入流失严重。
(二)管理模式相对滞后。实施医疗改革以来,各大医院积极推进医院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不乏一些医院在管理中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以审计为例,在许多医院,该项工作多流于形式,通常为例行检查,缺乏针对性、监督性和独立性,由于体制不健全而产生的漏洞,导致了各种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国家医护人员的形象。
三、加强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
针对当前我国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医院发展实际,本文尝试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几点:
(一)优化医院内控环境,健全医院内控制度。在新型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中,不仅应将医院上层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到内控的管理范围,还应将其作为医院内部控制的重点监督对象;明确细分各岗位特别是现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所有管理者和员工都应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定期在现金管理相关部门间进行轮岗换班,有效防范行为的滋生,及时控制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医院内控环境,健全医院内控制度。将员工工作表现和思想道德素养纳入人力资源考核标准,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晋升机制,完善医院运行各部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奖惩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财务部作为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的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作用不容小觑。在医院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创新改革的过程中,财务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程。
(三)加强票据管理,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医院的现金收入及支出主要来自门诊收款处和住院收款处及医院财务出纳,加强这部门的内部控制就能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门诊收费处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人员岗位职责,将其收费的各个环节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有确定的岗位职责,同时财务负责人要经常对收费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工作好坏做到有奖有罚。
(1)门诊收费处要加强票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健全月末票据盘点制度。首先是票据请领,对票据请领建立控制制度,明确请领票据的人员。每次请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请领时间、请领人等都一一登记。其次是票据使用,收费人员收款时认真执行医疗行业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来使用票据。开具票据时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盖章清晰。
(2)收费员在收款时准确选择收费类型时,要把现金、记账病人类型选对,避免造成长短款。收费员必须作到现金加记账合计等于当日收入,盘库现金与账面相符,否则就要查明原因。
(3)按规定要求,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确保医院财务的安全完整,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医院能做到每天下午由财务室委托银行派专人前往收费室对收费人员手中除核定的必要零钞备用外,其余现金进行收款,医院现金得到有效保障。
(4)目前医院采用电脑核算,现金缴款报表自动产生,减少了差错和增强了控制机制。
(5)收到病人住院与预缴款要开具预缴款收据,每日上交住院预缴款,收费人员手中存放保管备用金(零钞备找零用)。
(6)病人出院结账时,及时收回预交费、预缴款收据,出具住院医药费收据。每日打印“预缴款日报表”和“结账操作日报表”连同收据上交住院金额。
(7)月末核对病人住院预缴款,给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将其与总账住院预缴款核对一致。
(8)医院财务人员还不定期的抽查收费人员现金收款情况,票据的登记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评估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确保了医院财务安全。
(9)因为门诊挂号收费岗位及住院收费岗位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病人,为防止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出现差错、欺诈、舞弊的行为,应加强对其现场地实时监控,即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每一收费窗口安装电视监控摄像头,以监督收费人员的收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由财务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评估,以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四、结束语
医院现金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内部控制的方方面面,其规范与控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包括医院领导、医护人员、病人、病人家属等一切相关主体在内的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长期过程。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院运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完善中,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内部控制制度必将成为防范和处理医院风险、增创收益的有力武器,在医院内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现代化医院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开设基金征缴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我县各经办机构根据各基金项目性质分别设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工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农行、中行、工行建立了养老、工伤、医疗支出户等。
四、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终了后的7日内将基金收入户中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除缴存财政专户外不能坐支,缴存时收入户中不得留有余额,财政部门应将缴入专户的基金及时登记入账,并在每月终了的10日内财政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征集、缴存、财政补贴等基金收入,财政须提供对账通知书。
五、资金拨付。各经办机构于每月上旬向县财政局填报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同时,附上月末支出户余额对帐单,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项基金专户余额及单位用款所需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中旬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特殊情况,经办机构可按需要随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情立即办理,有关经办行应根据财政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划拨手续。
六、监督与检查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2、县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按时划转基金收入和划拨基金支出,故意压票的,按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帐户。
3、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地对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七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八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分立,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条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脱钩改制时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占有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统一使用和分配。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二、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政策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款,按季均衡拨付,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要在本季度的第一个月底之前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部分粮食主产区,在当年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的前提下,对确实无法足额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借款。省级人民政府获得的借款,由借款银行直接将资金拨入申请省(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一)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账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同时报粮食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被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并将回执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解释原因。
(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拨款后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固*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五、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省级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地方弥补。
六、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收到决算后,商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审核批复。
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八、罚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中央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中央财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规定,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初相应扣拨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款,直接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三)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偿付能力与保险资金运用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的一面体现在,严格偿付能力监管也就会严格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必将会通过资产认可等规定限制保险资金对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投资,从而降低资金运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必将提高保险资产的风险,也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统一的一面表现在,充足的偿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资金运用基础上,而高风险资金运用也必须以充足偿付能力为前提。如何不断地优化二者之间关系,寻找其最优的平衡点,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任务。
二、中外偿付能力和资产认可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一)中外偿付能力监管比较
1.美国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
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其中和资金运用最直接相关的风险就是资产风险。资产风险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括对股票、债券、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资产的投资,所面临的违约或市价下跌的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利率波动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风险影响资产价值,但不影响负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种投资风险的特性,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高质量证券以保持稳健的投资策略来控制资产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2.英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
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较简单,操作起来很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在英国,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办法,即规定最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认可资产的估值;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进行科学谨慎的评估,以合理、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我国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上,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二)中外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因此,保险资产认可是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应收保费资产认可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标准是,非寿险公司没有超过到期日90天的,扣除应付佣金后的收取过程中的保费。除寿险公司保费外,按有关规章规定的期交保费。英国和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相关规定是,应计利息和租金,其他应计收入和预付款。我国规定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2.固定资产认可相关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固定资产认可的相关标准是,电子数据处理仪器及其相关设备构成的数据处理、记录储存或会计系统。前提条件是任何一个上述系统的成本大于或等于5万美元,并且该项成本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时间里被摊销。飞机,认可条件是事先批准已经得到监管者根据监管标准的确认。英国对固定资产认可的规定是,土地、建筑物和不动产所有权;有形固定资产,土地和建筑物除外。我国规定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
3.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的相关规定是,已宣告并且未付的股票红利,除非其金额已经在其他方面被允许作为认可资产。英国对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的规定是,股票和其他可变收益参股。我国规定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获取股利收入或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权益资本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总之,我国认可资产在细节上与纽约州保险法和英国《保险业法规汇编》的认可资产有些区别,但是原则和设计思路是一致的。
三、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制度启示及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资金运用监管。
(一)借鉴英国通过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经验,不断完善保险资产认可标准,强化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间的联动关系
英国主要通过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来保证保险资金运作的安全与效率。保险公司每年需向保险监管当局提交财务报告,保险监管当局也定期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则被禁止从事投资活动,并受到其他处罚。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资金运用比例的放宽,相应新增渠道的投资资产认可工作需要跟进和完善。并且,对资金运用比例放宽后的投资渠道,根据其风险变化,资产认可风险折扣比例做相应调整的问题也值得研究。例如,我国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新增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其相关资产认可规定需要配套和完善;股票投资比例放宽后,是否需要根据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其资产认可风险折扣率也值得研究。总之,这些资产认可工作可以将资金运用风险的变化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体现出来,并且也可以通过严格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来促进保险公司控制资金运用的各种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有利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二)借鉴美国RBC监管方法,建议我国逐步完善采用RBC监管方法所需基础条件
我国要采用风险资本法,建议主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基础条件:一是探索确定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投资风险在国别之间的差别很大,我国不可直接套用美国对资产使用的风险基础资产系数。探索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要克服以下困难,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种投资工具可能在未来发生较大的改变,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为量化风险造成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行业内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其为风险系数的确定提供可靠的、有价值的参考。二是逐步细化负债分类。风险资本法要求对负债进行细致而精确的分类,根据不同种类的负债的特征以及经验数据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我国需要细化对承保风险的识别、分类和计量工作。三是逐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资产负债管理理念与技术在我国有待完善,资本与资产的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度量利率变动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停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本县上一年度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第八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8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9条(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县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账。
开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预交50%剩余50%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通过物业验收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并交齐,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次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自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前两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
(三)业主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建立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核实划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有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议的委托书)
(四)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摊清册。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
(三)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更新和养护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代收的有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交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三十条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账户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从完全无风险意识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加入WTO之后,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金融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商业银行日益与国际接轨,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商业银行风险,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管理就是通过过去和现在的各种信息使风险的潜在损失最小化。
一、商业银行风险
1、外部环境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贷款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或由于借款者信用评级下降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信用主要分为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两大类。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银行财务因利率的不利变动而遭受的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有基准风险、重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等四种表现形式。过高的利率风险将对银行的利润和资本造成很大的威胁。
2、内部管理控制风险
(1)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产品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资金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这种情况往往迫使商业银行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始终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2)会计核算风险。银行会计的基础性工作,在于真实、完整、及时地对银行业务进行核算,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会计核算方法不佳、核算程序不规范、核算质量不高,就容易发生风险。由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非常多,在资产、负债及中介业务中,每日都要进行大量的现金收付、凭证受理审查、科目运用、账户登录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风险发生联系,很多银行风险是与某个会计核算环节的失控有关。
(3)银行结算风险。结算业务是银行一项重要的中介业务,它是通过银行提供各种支付结算的手段与工具,为客户实现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转移。按银行规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分行一级进行保管,按银行内部规章规定,汇票一经开出,上级银行就会对汇票交易进行核查监督。同时,针对前来贴现的汇票,贴现行必须仔细查询,与出票行确认其真实性。经过层层设防,虚假或盗用银行汇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如果承兑行严格按正常程序办理,就能很容易发现非法出具的承兑汇票。
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支付数量的日趋上升,以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的结算业务由于种种原因蕴藏着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票据当事人看,有其本身票据填写模糊带来的风险;第二,从结算中介入看,有操作失误或任意违规而造成的风险;第三,从结算环境看,有票据犯罪日益增多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有银行、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对处理票据纠纷依据的法俸、规定理解不统一而带来的风险。
(4)结算编制、信息披露风险。从会计工作的程序看,结算编制是最后的环节。在银行业中,结算风险最主要的表现是结算数据的不真实,尤其是利润反映不真实。当然,这种情况的存在,有技术或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从人为的因素来看,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信息的虚假性。结算利润是反映经营者最终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其数据不实,不仅会影响单位,也会对上一级部门,乃至对国家隐藏风险。从技术或制度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合理性问题,如呆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否合理,应收利息计提的标准是否合理等。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在日常营运中,不仅面临着外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着许多来自内部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正在逐步由隐性转向显性,这些风险的产生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相关联。因此,正视日益增长的风险,完善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已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1、竞争激烈导致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以扩大资产规模为战略重点的商业银行为获取较高的资产收益和较快的资产增长速度,压低价格和放宽条件发放贷款,使银行资金营运风险加大;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金融竞争中,商业银行为占领并扩大市场份额,各种金融新产品和新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迅速滋生,使得银行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各种潜在风险。
2、金融管理模式不科学
严格地说,即使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有比较完善的金融管理模式,仍可以将银行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管理模式还存在一些欠缺,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宏观监管方面,还需强化各银行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一方面地方政府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某些银行享有更多的“政,策”优势,另一方面对于有的银行以不遵守金融法规和制度为前提的竞争行为,宏观监管缺乏有效性,表现为仅停留在事后管理的状态,从而难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其二,在微观管理方面,银行的内部控制薄弱,表现在制度建设滞后,内控体制不顺、权利制约失衡、会计信息失真等,较易发生银行风险。
3、技术落后
当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对单项信贷风险控制比较重视,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还很落后,对经营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的意识和能力有限,不能对各类可控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风险管理还没有成为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银行业会计电算化仍较落后,应用程度不高,覆盖面不广,会计软件的开发跟不上实践的需要。在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能仅停留在满足事中、事后算账的水平上,而应该具备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减少银行风险的发生。
三、控制银行风险的财务管理措施
1、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在进一步调整中,各种矛盾正在陆续解决。要想有效地改善金融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应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构造健全的法律约束机制。首先,建立企业和个人
征信制度和对信用违约行为的法律惩戒制度,使企业和个人收入有一定的透明度,为金融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其次,要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方法,强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对违反者进行严厉惩治,使银行处于严密的监管网络中,发挥市场约束的强大功效。
2、转变收入增长方式、提高抗风险实力
(1)在资产战略上,提高信贷资产贡献率。要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开拓信贷市场作为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切入点,从明确“保、挖、抢、退”的领域和范围人手,一方面突出重点客户,加强贷款营销,开拓信贷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过热过剩的市场行业,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率效用,通过有效投入和更多的产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2)在负债战略上,积极优化负债结构。优化负债就是要做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与对称,保持总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对称,优化的目的就是以来源定运用。负债业务的质量结构是银行合理安排资产业务的关键一环,只有规模还难以保证银行的有效运营。
(3)在中间业务战略上,整合提升业务价值量。中间业务是在资本约束条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从单一性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的综合枢纽。应认真研究形成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联动效应,从客户和产品等多个维度来挖掘中间业务的增长空间,提升中间业务的价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3、强化会计业务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会计业务的制度体系是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会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内控制约机制的充分发挥。一套完善的会计业务制度将有利于堵塞漏洞,化解风险。会计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两大职能,在建立了全面的会计制度体系后,应更重视会计核算监督职能,并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
4、推进业务电子化、引入风险管理技术
现代会计手段既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内容上。内容上指强调会计核算监督制度的完善,形式上则是指会计电算化方法。银行业应大力推广业务处理电算化,这样对改善服务、增强竞争力有很大帮助,更重要的是它的推广运用可以规范会计操作程序,减少人工处理业务的随意性和灵活性,消除差错和违规现象。
5、推行CSA管理方法、建立内控体系
借鉴控制自我评估(Control Self-Assessment,简写为CSA)在企业内控运用中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商业银行内控领域大力推行CSA。
CSA是指由对组织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总结了CSA的三个基本特点,即关注业务的过程、控制成效由管理部门和职员共同进行、用结构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
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经验,着力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将CSA方法用于银行内控制度中。
6、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建立有效风险预警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要迅速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要求,借鉴国际银行业先进经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符合国际银行业标准的内部评级系统,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评估,全面系统地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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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迅: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及强化对策[J],经济论坛,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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