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4:23:5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检察看守所人犯收押情况
截止2004年6月25日,看守所共关押犯罪嫌疑人142人,所涉及的罪名近20种。全年投入劳动改造41人,投入劳动教养2人,投入少年犯管教所12人,投入公安厅看守所3人,转××*公安局看守所7人,转××市看守所1人,转××省公安厅1人,转××市公安局1人,转××1人,转××*市公安局1人,转××市公安局1人,转××市××区分局1人,转××市公安局1人,转××市××*分局3人,转××市公安局1人,转××县公安局1人,转××县公安局5人,转××市局1人,执行死刑2人,脑梗塞死亡1人。
二、注重政治理论学习
今年上半年,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仍然将政治思想学习放入在首位,能积极做到顾大局、识大体,配合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努力完成了各项政治任务,深入细致地学习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院里开展创建“双满意”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监所检察监督与配合并重
在监督中摆正位置,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灵活、机动地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平时多用提醒、督促的方式来达到预防的效果。对于留所服刑、保外就医、缓刑、假释的审查以及对“五种人”的回访考察监督,我们均是在客观的前提下,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留所服刑、保外就医条件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坚持按原则办事,该收监的绝不姑息。积极与武装中队、看守所联系,多交流、多沟通,在配合的同时,也不放松监督。
四、严格规范检察制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科坚持每月由公安、武警、驻所检察干部进行安全大检查一次,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时期按要求进行检查,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杜绝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并和看守所、武警中队召开联席会议,经常沟通,相互配合,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并能认真填写“八表一志”和各种报表。
五、做好院内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树立全院一盘棋的观念,配合协作意识强,是非观念强,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肥从领导,服务大局。做到有事按规定请销假,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工作认真负责,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执行院党组的指示,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使监督意识和监督水平不断提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年初至今,我院共召开检察委员会1次,研究案件1件1人。今年,研究室在认真做好检察委员会服务工作的同时,注重从案件的实体审查入手,充分发挥研究室的职能,对已经上会的案件进行了实体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二、参加省院案例研讨情况
截止目前,省院组织的二次案例研讨,我院全部参加,而且在第一次案例研讨中,我院的案例研讨意见受到了省院的表彰,得到了我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调研工作
调研工作是研究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年初在研究全年工作计划的时候,我们就将这项工作作为研究室工作的重点,放在首要位置。在工作中,我们充分调动其他科室的积极性,将市院下发的调研题目分发到各科室,号召各部门干警认真研究,结合本部门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认真撰写,到现在共撰写调研文章10余篇,均已经上报到市院研究室,并确立了市级的重点课题,省级课题正在进一步的运做之中。
同时,我们积极的和x日报(xx版)取得了联系,并争得他们的同意,将为我们出专版,确保目标管理基准数,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争取在六月末全部完成。
四、执法档案工作
2008年按照执法档案的工作要求,xx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执法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院党组书记、检察长x同志亲自召集业务部门的建档干警和执法档案的具体负责部门开会研究,着重说明了执法档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研究室根据市院的要求对如何规范填写及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等向建档干警作了详细的说明。在今年的工作中坚决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问责制,确保执法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我院共进行执法档案检查2次,建档案件数55件,评价37件,均为良好以上等级。
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交办X530000201806140007号举报件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整改措施描述
举报内容:**市宛水街道办事处新文社区村主任王国勇不作为、乱作为。1、在龙口山大桥旁私自挖沙采石。2、在老铁路(举报信中的地址为老铁路面积,可能为笔误)强行私自建盖餐厅,办理红白喜事每桌收费 90 元。3、儿子结婚办 200 多桌酒席,请各级领导来参加;儿子小孩满月酒办 100 多桌酒席。4、在征收土地的手续、三通补助钱款等方面欺上瞒下,不向村民公开。5、超生了 2 个小孩,但仍违规参与村主任选举且当选。
整改措施:
要求曲靖宣峰水泥有限公司对采石场采矿区编制生态恢复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开展采区生态恢复工作。
二、调查情况
**市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28号)后,立即成立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X530000201806140007号举报件调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X530000201806140007号举报件办理工作方案》(宣政办发〔2018〕60 号),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1.**市宛水街道办事处新文社区村主任王国勇在龙口山大桥旁私自挖沙采石,该采石厂为曲靖宣峰水泥有限公司龙口石灰岩采石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2.宛水街道新文居委会大部分村民为回族村民,为方便村民办理红白喜事,2005年,王国勇以私人名义出资在该位置建盖伊斯兰餐厅,每桌收费80元用于水、电、气等管理费用支出。该地权被确定为集体所有,餐厅所有权也被确定为新文居委会集体所有。3.“王国勇儿子小孩满月酒办100多桌酒席”问题,属于王国勇儿子以自己名义操办,且王国勇儿子不属于公职人员,不在监督管理范围内,王国勇没有宴请他人的行为。4.2013年3月,王国勇不再担任新文居委会主任。2013年3月至2015年,新文居委会进行三通补助钱款发放、公开等工作,因王国勇自2013年3月未在居委会任职,没有参与此事。5.王国勇的三子王超和长女王楠属于超生范围,王国勇在1991年和2000年分别缴纳6000元和8000元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已经处理完结。根据《**市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环节选举工作方案》关于候选人资格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处理未完结的,不具有候选人资格”,经宛水街道办事处确认,王国勇两次参与选举均具有候选人资格。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三、整改情况
1、**市纪委市监委已对举报件反应王国勇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反应不属实。
3、针对宣峰水泥有限公司龙口石灰岩厂和曲靖市宇恒水泥有限公司龙口石灰岩厂两个石厂的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我局及时督促企业编制方案并实施治理,于2020年10月12日完成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
四、验收情况及结论
经材料核实和现场核实,符合验收要求。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 2、把年检合格单位在宁夏机构编制网上进行了公告。按照自治区事业局年检文件通知要求,把年检结果以编办函的形式分别送达给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的多方协作,联合监督管理。
3、做好并完成了事业单位日常登记换证工作。 5、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做好农村指导员和基层挂职锻炼工作。
7、完成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二、2012年工作要点 2、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后事业局要针对当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多方协作,形成合力;联合监管,共同把关”的措施,每年把年检结果以函的形式送达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工商、税务、财政、人劳局、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协助监督管理,以便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唯一合法“身份证”、“通行证”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把为领导出主意、当参谋作为调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检察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深入业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在领导决策中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展开调研。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积极行动,深入到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全县30多家主要民营企业中,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修武县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受到了我院领导班子重视。我院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向全县做出了公开承诺,公布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十项承诺》。并以河南省大通物产有限公司为试点建立了“检民共建单位”,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并号召全县其他部门借鉴学习我院的做法,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二是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展开调研。今年,高检院提出了加大检察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总体要求。我们根据省、市院的指示精神,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工作,经过调研,写出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的汇报,详细阐述了从十个方面做好检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的做法,对全院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加强信息反馈,提供决策依据。
我院办公室根据“足够的数量,较高的质量,极强的时效”这一要求,围绕领导,业务科室,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加强信息反馈,为领导进行决策和和指导工作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服务于检察政务、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只有切实贴近实际,及时报送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情况,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功能,起到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端正态度信息报送的态度。首先,摈弃信息功利主义。信息具有一定的宣传功用,但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宣传检察工作,而是要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因而上报信息时不能仅停留于“报流水帐”,而要进行分析、提炼,真正把对领导决策、以及对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加以报送,既报喜,也要报忧。其次,不片面追求信息的数量。信息数量往往取决于一个地域和部门的信息承载量。数量只是信息工作的表象,真正决定信息工作水平高低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价值量。也就是说,要看真正对领导决策、以及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的量以及参考借鉴程度。为了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我们及时公布市院下发的信息报送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组织报送重点信息,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全面收集情况,发现和挖掘有价值的信息。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质效。
利用网络进行无纸化办公中,在不知不觉中企业纸质文件大量减少。不仅节约了纸张,节约了经费支出,还每年少砍伐大量的树木,更加有效提高森林保护率。经统计,仅今年截止目前为止,我院共使用办公系统中个人通知2080次,公文流转225次。粗略估计,相当于已至少节省纸张5000多张,同时也大大减少了打印机油墨、订书钉、曲形针等消耗品的使用。
二、学习便捷化
今年,我们内网平台为依托,相继开通给了网上图书馆、视频点播、综合工作指导方便大家学习的特色栏目。目前,我院有涵盖现代文学、诗歌辞赋、历史传记、古典小说等13大类的网上书籍5万多册,宣传教育、电影等影视资料70余部,样式新颖、以电子杂志模式出版的《综合工作指导》两期,极大地丰富了干警的学习途径和日常文化生活。这种把内网打造成学习平台的做法,不仅受到本院干警的喜爱,市院、其他兄弟院也都经常访问,留言交流。
三、宣传平民化
外网宣传一直是我院的一大亮点。外网资料至少每周更新三次,保证了工作情况第一时间公布于众,主动接受大家监督。不仅如此,今年2月8日,我院还开通了腾讯微博“未央检察”,这是陕西省第一家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开通近6个月来,共消息2000多条,被网民转播、评论30000多次,听众人数接近7万人,较好地发挥了微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作用。同时,还围绕检察开放日、控申举报联合接访、“未央—长庆”模式论证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等重要工作,在微博平台上组织了即时现场直播或专门话题,让更多网友直观了解了检察工作,参与检察工作,为未央检察工作发展建言献策,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腾讯2012上半年政务微博发展报告》,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的“未央检察”官方微博荣登十大检察院机构微博排行榜。
2012年2月20日我院召开了院领导班子会议,就特检院的实际情况,和2011年政风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提出了今年我院工作应重点加强监管的风险点:
1、制定相应完善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购置指纹识别考勤系统,并实行内部监督制,做到层层监督、互相监督,在软件及硬件上均有约束。确保在今年一季度前使我院的队伍纪律得到更加明显的提高。
2、设立 “院长信箱”,建立了与企业及社会用户的沟通渠道,接受听取来自企业及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对我院在工作中存在“生、冷、硬、撞”等问题进行检举。确保在“政风建设年”活动中期对我院职工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有更显著地提升。
动了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纵深发展。现将我室2011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2011年上半年,纪检监察室共受理违纪线索14件,比去年增加8件,增长133%。初核违纪线索14件,比去年增加8件,增长133%,其中经初核转立案14件。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特点
(一)发挥举报主渠道作用,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
今年以来,我们在发挥举报主渠道外,充分在举报中挖掘案件线索,一是从举报中发现线索。二是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德阳市纪委工作中移送的线索。三是从自身办案中注意挖掘“窝案”、“串案”、“案中案”,如由群众举报人民公园丁祥华的受贿件中查实人民公园小金库案。
(二)积极配合推进“联组”工作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协作,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今年年初开始,委局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建立了“纪检监察联组”。我室根据委局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加强同各“联组”的沟通交流,召开办案工作联系会,推进建立“办案人才库”和“陪护队伍人员库”,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二是建立了系统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在加强检查室办案职能的同时,加强同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请案件审理室适时提前介入,对证据、事实及认定错误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核把关,促进了部门办案的提高。三是对于涉及党纪、政纪、法律交叉的
案件,我们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集中人力物力,联合办案,办案中积极发挥纪委的主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采取强制措施等重要环节的具体业务工作上,做到手段相济、互通有无、协同作战。如发放“特殊党费”案中,与“联组”工作人员密切协作,快速查清了相关责任人,并对其及时立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突出重点严查贪污受贿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是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的迫切需要。2011年以来,我室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把好办案关口,正确使用各项措施,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依法依纪、文明安全办案的观念,严查失职、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先后查处了:拱星镇政府王晓蓉、什地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妇联主席李启凤失职、受贿案;城市综合管理局人民公园主任丁祥华违反财经纪律案;东北镇政府原民政办主任米文颖、东北镇广和村文书刘书银、九龙镇灵官楼社区朱长清在“特殊党费”发放中的失职案;金花镇文河村书记赵昌荣贪污案。
(四)深入发挥查办案件的源头治本作用。
今年我们在查办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中,首先得力于委、局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检查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给予了人员、车辆、经费的有力保障,一切以办案为中心,全员办案;二是领导靠前指挥,当办案工作遇到阻力,委、局领导亲自听汇报,切实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三是在查办案件的同时,组织委局力量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原因,找出成因,通过发出监察建议书、通报、督促进行教育整顿、责令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等形式,堵塞漏洞,有力扼制了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了行风和作风的明显好转。例如:今年1月查办的拱星镇政府王晓蓉、什地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妇联主席李启凤失职、受贿案,给予了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并没收非法收入1余元;金花镇文河村书记赵昌荣贪污案,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将赵昌荣刑事拘留,该两案在全市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打算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将对查办案件工作长抓不懈,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努力使查办案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着重抓好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纪办案水平,坚持委局的领导下
,把学习放在首位,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
中图分类号:DF731
文献标识码:A
加拿大学者约翰沃施指出:“侦查的技巧和检察官的法律敏锐力有助于提高侦查和起诉的效率。”[1]其精辟之处在于简明地阐释了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基本区别,强调了侦诉协作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意义。在控、辩、裁三方组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同属于控方阵营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追诉职能的共同担当者,其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种诉讼职能的趋同性和内在联系的紧密性,使得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加强配合协作,形成侦诉合力,具有了可行性和必要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从而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建立“侦诉协作机制”。此后,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对如何建立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对这一创新做法,理论界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研究成果几近空白。而实务部门在侦诉协作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做法各异,一些操作方式在理论上缺乏支撑,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如何在程序设计上加强侦诉机关的协作,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故此,本文拟对侦诉协作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一、 为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价值分析
“凡是谈到社会管理,就不能撇开价值,价值的相互制约和人的目的性。”康维内戈伊察.控制论的当前问题.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1.在法律语境中,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2]。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
从程序推进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有所不同,侦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的目的,是启动审判程序,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诉讼目的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则是同一的,即均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标。因此,侦诉工作完全可以统一到如何有效地指控犯罪这一大方向上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侦诉机关对于侦诉工作基本方向的把握并不十分明确,习惯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重分工负责,轻互相配合,将侦诉工作截然割裂开来,缺乏整体的“大控方观念”,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侦诉机关相互制肘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立侦诉协作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灌输,增强侦诉机关的“大控方”意识,将有利于把侦诉工作为重心统一到有效指控犯罪这一基本方向上来,从而巩固控方阵营,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推动侦诉机关紧紧围绕成功指控犯罪这一共同的诉讼目标,劲往一处使,形成强大的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有利于强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高侦诉工作质量,加强法律监督
“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3]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在交付审判之前将证据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侦查和公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侦诉人员在法律功底、证据素养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侦诉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这在侦诉实践中已经表现得较为突出: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收集证据,很少主动与公诉人员进行沟通,公诉人员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公诉阶段也极少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结果有些案件侦查人员辛辛苦苦收集来的证据却达不到起诉的要求,或被退回补充侦查,甚或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尤其收集证据强调迅速及时,有的案件因公诉人员认为证据不足而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时,原本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的证据却因为错失良机未及时有效地保全而灭失,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侦诉双方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中有充分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这种现象无疑将大为减少,案件质量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此外,侦诉协作并非无原则地协作,协作并不排斥监督。在侦诉协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切实介入了侦查活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从而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有利于化解侦诉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减少“程序倒流”,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于公诉人员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理解,认为是故意为难;而不少公诉人员则认为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低、证据素养差,侦查终结的案件达不到起诉的要求,成为“烫手的山芋”。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诉人员之间缺乏沟通协作所致。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加强侦诉人员对案情、证据等问题的沟通协作,这些矛盾和冲突将极大地得到化解,“扯皮”现象将极大地减少,实践证明,“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增进了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4]。同时,建立侦诉协作机制以后,公诉人员可以从公诉角度及时就证据收集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和要求,指明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可以就证据收集的情况及时向公诉人员进行通报和沟通,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从而将侦查方向与公诉方向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少走弯路,减少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这种“程序倒流”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侦诉人员的优势互补,促进侦诉人员素质的提高
由于分工不同,侦诉人员的专业优势自然也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指出,司法警察本于组织及专业侦查技术上之优势,在第一线犯罪对抗之处理上,较能掌握犯罪现场、缉捕犯罪嫌疑人及搜集证据。而检察官则因受有严格之法律训练,善于证据之法律评价与逻辑思维[5]。如果侦诉人员在工作中不配合协作,则彼此的专业优势未必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反之,如果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则有利于侦诉人员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推动彼此工作的开展,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约翰沃施教授就指出:“警察在侦查期间更多地求助于检察官的一些法律意见,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关联?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使侦查活动变得更有效,而且保证了行为的合法性”[1]。协作配合的过程,也是侦诉人员相互学习的过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听取公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自己提高证据素养;公诉人员也可以通过对侦查的介入,促使自己提高侦查素养,以便更好地协助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避免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实践证明,“通过侦诉人员共同分析研讨案件、总结经验、互相指正等方式,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4]。
二、 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实践考察
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对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该机制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侦诉协作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
(一) 侦诉协作的基本形式
1.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侦诉内部协作。由于机构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人员同属于检察官序列,且合署办公,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更容易进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更能够得到及时沟通和解决,因此,这种内部协作目前是侦诉协作的最主要形式。
2.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批捕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扩大了的侦诉内部协作,一般称之为“侦、捕、诉协作”,有部分检察机关建立了自侦案件的“侦、捕、诉协作”机制,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制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侦、捕、诉协作办案机制试行规则》、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侦捕诉协作机制的意见》。“侦、捕、诉协作”与侦诉协作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自侦部门与批捕部门、批捕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进行协作的内容。
3.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这种协作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协作,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有关文件,对公安机关所有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进行协作。如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侦诉协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规定》;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即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部门之间联合制定文件,就某一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进行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分别与该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出管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
4.人民检察院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这可以称之为扩大了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与该市海关缉私局、该市国家安全局签订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
(二)侦诉协作的内容
1.侦诉协作的原则 有的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诉协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如2007年3月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就规定侦诉协作应当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和保守秘密、严守纪律的原则。
2.侦诉协作的核心 从有关侦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侦诉协作的核心内容是证据问题,主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来展开,这集中体现在侦查阶段通过公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侦诉协作机制中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的需要,积极推行侦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动因。
3.侦诉协作的案件范围 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未对具体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而是笼统地要求侦诉机关在所有刑事案件的侦诉过程中都应当进行协作。这多出现在机关与机关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二是对哪些案件应当进行侦诉协作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有的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有所体现。
4.侦诉协作的职责分工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都对侦诉协作过程中侦诉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5.侦诉协作的工作机制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大多规定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介入侦查、检察官如何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协作、在协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如何解决、在协作过程中违法违纪如何处理等。
6.侦诉协作的法律监督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均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协作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如前述《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2条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之一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三)侦诉协作的实践效果
1.加大了犯罪打击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从实践情况来看,试行侦诉协作机制的机关在取证方面通常能够做到紧密配合,协作明显加强。由于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较为扎实,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率降低,从而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邓某某贪污一案,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后某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以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某检察分院主诉检察官应邀及时介入侦查,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向侦查人员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的建议,最终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建立侦诉协作,加强诉审沟通———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提高职务犯罪公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做法》。]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1年至2003年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分别为10.81%、2.33%和3.57%,其检控率分别为:89%、97.7%和96.4%。在加强侦诉协作后,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不起诉率为零,即检控率为100%。[注:同上。]
2.降低了退侦率,提高了办案效率。实践证明,通过加强侦诉协作,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等现象,提高了办案效率。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3年办理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的退侦率高达80%以上,2004年在加强侦诉协作后,退侦率降低到48%,2005年降低到45%。办案周期2003年平均办案天数为89天,2004年下降到81.8天,2005年又下降到54.7天,平均办案周期由两年前的3个月,降低到了1个多月,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注:同上。]
3.增强了侦诉人员之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通过侦诉人员之间的协作、沟通和交流,相互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都得到了增强。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4-2006年期间,公诉部门先后5次派人参与侦查机关的业务培训,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等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同时侦查机关也先后派出9批20人到该院公诉部门进行了为期2-3个月的学习交流,加强了侦诉双方的信任和配合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促进大控方格局形成———我院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做法》。]
(四)侦诉协作的现存问题
1.法律支撑力度不够 侦诉协作机制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的有关解释性规定中也语焉不详。目前实践中推行该机制的主要依据是一些地方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制定的内部规章,多表现为“试行规定”、 “试行规则”以及“会议纪要”等形式,效力层次都较低,基本上只有内部约束力,其贯彻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诉机关的协作意识。缺乏法律规定作为有力支撑,是目前侦诉协作机制推行中面临的最大障碍。
2.侦诉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侦诉协作机制实践运行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侦诉人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尤其侦诉人员在参与对方的工作环节时往往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专业局限性。如有的侦查人员的证据素养、法律素养较差,在侦查阶段不能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在起诉阶段不能发表适当的意见;有的公诉人员缺乏必要的侦查知识和侦查技巧,在侦查阶段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一些意见与侦查实践脱节,难以贯彻,甚至提出错误的意见等。由于侦诉协作是主要由公诉机关倡导推行的机制,后一种现象甚至影响到了公诉人员的权威问题,对该机制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协作方式不够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的协作方式较为随意,不够规范。如一些侦诉人员习惯于口头陈述案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容易造成彼此在基本案情、基本证据以及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认识等方面出现差异甚至误解。[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
4.协作意识有待增强 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对侦诉协作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协作配合持消极态度,协作意识有待增强。部分侦诉人员有“本位主义”思想,如有的侦查人员习惯于以“公安是老大”自居,对公诉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有的公诉人员强调监督者的地位,而不是从合作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等。实践中甚至存在有的侦诉人员因担心过于主动,会引起非议而懈于就对方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现象。[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
三、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制度构建
刑事司法改革在很多时候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力。侦诉协作机制能够得到实务部门的积极推行,充分证明了其诉讼价值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侦诉协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推动该机制良好地运行。
(一)侦诉协作机制的立法构建
1.应当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修改,确立“侦诉协作原则”。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长期以来学界颇有微词。笔者认为,该规定的根本缺陷在于要求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院与处于控方地位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配合,这极易导致法院丧失应有的中立立场,但是该规定要求同属于控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笔者主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该原则作如下修改:取消“人民法院”作为该原则的适用主体,并对相关措词进行必要修正,可规定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指控犯罪。法条主旨也不再称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而改为“侦诉协作原则”。
2.应当明确规定控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增强侦诉机关的控方意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普遍认为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6]。笔者认为,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方即侦诉机关共同承担的,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公诉机关的举证行为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如下明确控方证明责任的分配: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承担。侦查人员负有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此明确侦诉机关共同作为控方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有利于增强侦诉机关的控方意识,成为侦诉双方展开充分协作的法律动因。
3.应当对“提前介入”具体化,“检察引导侦查”立法化,加强侦诉机关在取证环节的协作。《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近两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强调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7]。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引导侦查等做法,具有一定的侦诉协作色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吸收其合理成份,在侦诉程序的设计中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引导侦查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尤其应加强侦诉机关在取证环节如何协作的立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于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如何引导取证立法可作如下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认真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点提出意见;参加案件的讨论,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参加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并提出建议;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办理;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以书面形式建议撤销案件;对案件的管辖、认定的事实、涉嫌的罪名、是否提请批准逮捕提出意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等。
4.应当对 “诉前”和“诉后”侦诉协作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在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时,侦诉机关如何有效协作,解决分歧,保证侦诉质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应当听取公诉部门意见,检察机关拟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于庭审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案件侦诉机关如何进行协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一定期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建议依法成立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
(二)侦诉协作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1.应当建立侦诉协作组织机构 由于侦诉协作机制需要在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之间运作,彼此的工作性质毕竟有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处理协作事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侦诉协作组织机构。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推行自侦案件侦诉协作机制过程中,建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在反贪局设立了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8];吉林省靖宇县在自侦案件侦诉协作过程中采取了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的方式[9];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在推行经济犯罪侦诉协作机制的过程中,建立了专门的工作联系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检察长和主管公安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公诉科和经侦大队负责人组成。[注: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侦诉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的总结》。]笔者认为,自侦案件侦诉协作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可以设立院级领导为首的协作组织机构,但在自侦部门设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太大必要。对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侦诉协作,则设立以双方一定级别的领导为首的协作组织机构较为适宜。
2.应当建立必要的交流沟通机制 在侦诉协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或产生分歧,侦诉双方应当建立一定的交流沟通机制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诉协作过程中均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做法是: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确定主题后,定期或不定期轮流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会议由提出问题单位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双方共同作好记录备查。
3.应当建立案件讨论总结制度 在协作过程中,侦诉双方应当建立针对个案的案件讨论、总结制度,以集思广益,齐心协力保证案件质量,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更好地开展。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公诉部门应派员参加案情讨论会,及时提出侦查建议,协助确立侦查方向,引导侦查部门围绕起诉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邀请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参加案件讨论会,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侦诉机关就侦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召开总结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4.应当建立侦查人员观摹庭审制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庭审与自己无关,对侦查取证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为了促使侦查人员自觉树立侦查为公诉服务、为指控服务的意识,强化其证据意识,应当建立侦查人员观摹庭审的制度。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庭审时,公诉人更应当邀请案件的主办侦查人员到庭观摹。通过侦查人员亲历庭审,使他们了解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证据举证、质证,法庭如何采信证据,进一步增强侦查人员取证是为了实现控诉目标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侦诉理念、证据意识和协作意识。
5.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交流学习制度 司法实践中,侦诉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诉双方对彼此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等不了解,因而互不理解,互不信任,也就导致互不配合。因此,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交流学习制度,互派业务骨干到对方交流学习,从而形成“换位”意识,增强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有利于相互协作配合。
6.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 针对目前实践中侦诉人员在协作中暴露出来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对方工作领域的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侦诉机关应当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侦诉人员进行培训。对于侦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现代公诉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理解审查起诉,能够换位思考;对于公诉人应当重点加强侦查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理解侦查,能够真正发挥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作用。只有实现侦诉人员某种意义上的“同质化”,才能在协作过程中更容易达成共识,共同推动侦诉协作机制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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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3.
一、案件查处情况
纪检监察室共受理违纪线索14件,年上半年。比去年增加8件,增长133%初核违纪线索14件,比去年增加8件,增长133%其中经初核转立案14件。
涉案人员14人,共立案14件。立案数比去年同期增加9件,增长180%自办案件14件14人(党纪立案13件13人,政纪立案1件1人,其中:党政纪同时立案3件3人)已立案件按错误性质分为:1失职5件5人;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件6人;3故意伤害1件1人;4违反财经纪律1件1人;5贪污1件1人,立案中涉及乡科级领导干部2人。已移送审理10件10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特点
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
一)发挥举报主渠道作用。
发挥举报主渠道外,今年以来。充分在举报中挖掘案件线索,一是从举报中发现线索。二是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德阳市纪委工作中移送的线索。三是从自身办案中注意挖掘“窝案”串案”案中案”如由群众举报人民公园丁祥华的受贿件中查实人民公园小金库案。
加强同有关部门协作,
二)积极配合推进“联组”工作机制。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委局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中的组织协调职能,今年年初开始。建立了纪检监察联组”室根据委局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加强同各“联组”沟通交流,召开办案工作联系会,推进建立“办案人才库”和“陪护队伍人员库”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二是建立了系统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加强检查室办案职能的同时,加强同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调查过程中,请案件审理室适时提前介入,对证据、事实及认定错误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核把关,促进了部门办案的提高。三是对于涉及党纪、政纪、法律交叉的案件,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集中人力物力,联合办案,办案中积极发挥纪委的主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调查取证、追缴赃款、采取强制措施等重要环节的具体业务工作上,做到手段相济、互通有无、协同作战。如发放“特殊党费”案中,与联组”工作人员密切协作,快速查清了相关责任人,并对其及时立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三)突出重点严查贪污受贿案件。
惩治腐败分子,查办案件。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的迫切需要。年以来,室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把好办案关口,正确使用各项措施,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依法依纪、文明安全办案的观念,严查失职、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先后查处了拱星镇政府王晓蓉、什地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妇联主席李启凤失职、受贿案;城市综合管理局人民公园主任丁祥华违反财经纪律案;东北镇政府原民政办主任米文颖、东北镇广和村文书刘书银、九龙镇灵官楼社区朱长清在特殊党费”发放中的失职案;金花镇文河村书记赵昌荣贪污案。
四)深入发挥查办案件的源头治本作用。
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中,今年我查办案件。首先得力于委、局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中给予了人员、车辆、经费的有力保障,一切以办案为中心,全员办案;二是领导靠前指挥,当办案工作遇到阻力,委、局领导亲自听汇报,切实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三是查办案件的同时,组织委局力量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原因,找出成因,通过发出监察建议书、通报、督促进行教育整顿、责令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等形式,堵塞漏洞,有力扼制了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了行风和作风的明显好转。例如:今年1月查办的拱星镇政府王晓蓉、什地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妇联主席李启凤失职、受贿案,给予了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并没收非法收入12000余元;金花镇文河村书记赵昌荣贪污案,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将赵昌荣刑事拘留,该两案在全市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打算
将对查办案件工作长抓不懈,下半年的工作中。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努力使查办案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着重抓好以下方面:
不断提高执纪办案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坚持委局的领导下,把学习放在首位,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
多方挖掘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