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证明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2 04:48: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养老保险证明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养老保险证明

篇(1)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区城镇户籍;(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12月1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从年12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特殊参保群体

(1)缴费困难群体:①经残联部门确认的1-2级重度残疾人;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户;③经计生部门确认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计生对象。

(2)经区农林水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被征地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参保登记

3.符合《暂行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缴费困难群体另需提供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征地人员应提供经农林水、国土部门确认后的《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5.社区协办员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整理齐全的相关材料,在《参保表》和《调查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负责汇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确认汇总表》(附件3)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确认汇总表》(附件4),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

6.街道事务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一并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二)参保变更

7.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居委会申请变更,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5),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街道事务所经审核,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三)参保注销

8.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9.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6),以下简称《注销表》)。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注销表》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参保转移

1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转移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1),以下简称《转入表》)。社区协办员负责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事务所审核。转入地街道事务所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向转出地农保机构寄送《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12)。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1.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迁移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费收缴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城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13.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合作银行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协办员,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1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行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补缴表》),由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心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

四、个人账户管理

15.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参保人员可到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及查询相关信息。

1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的,跨区转移或死亡的、可以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

五、待遇支付

17.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本街道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单,并打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8),交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8.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所在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人员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协办员负责审核并填制《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公示表》(附件9),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日后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申报表》(附件10),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所。

19.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在每月15日前委托合作银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卡。

20.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暂行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社区经办人员和街道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审核,如符合发放条件,养老金应于次月起恢复发放,不补发,不补调。

21.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街道事务所向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22.社区协办员每月底应收集本社区当月新增死亡人员信息,填写《区城镇居民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3)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应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篇(2)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卡)。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4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

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6.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3 个人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

6.4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开始支付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支付。

6.5 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6.6 个人账户查询

6.6.1 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在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个人账户明细;

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个人账户记账明细;

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

6.6.2 查询内容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时间;

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期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支付标准;

待遇领取时间;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记录;

基础养老金支付记录及各账户余额。

7 待遇支付服务

7.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为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务所应在每月初将下月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函等方式告知。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协办员应核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计算待遇领取人的养老金数额;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具体原因,做好解释工作;需要补缴或可以补缴的,应告知当事人,等补缴之后再进行待遇核定。

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接收其申请并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参保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经参保人员确认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机构应每月编制基金支付明细,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划入参保人员账户。

社保机构对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发生按规定应暂停享受养老待遇情况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条件后恢复发放。

7.4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时,社保机构应核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批量调整,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资金。

7.5 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会同事务所和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8 关系转移服务

8.1 基本要求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统筹区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户籍跨统筹区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8.2 转移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后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协办员接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指导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格和参保表格,并将相关材料报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8.3 审核与转移

转入地事务所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转入地社保机构。

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表格。

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表格并核实相符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

9 关系终止服务

9.1 基本要求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2 关系终止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

因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

存折(卡);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

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协办员应接收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出的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核对其携带的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时限内将资料上报事务所。

9.3 审核与关系终止

事务所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社保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规范、投诉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社保机构应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0.2 服务评价

篇(3)

1.年龄不到45周岁的人员,不能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只能逐年按规定费用缴纳。

2.年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可以选择逐年缴纳;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但不得超过60周岁)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对于趸缴15年的参保人,政府缴费补贴按照一档(即6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并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3.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趸缴15年的参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给予政府缴费补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趸缴的,按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给予;2012年12月31日前趸缴的,按照就近向上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补贴标准给予。

二、那么,对残疾人参保有哪些优惠条件?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且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3.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逐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不予代缴,需参保人全额缴纳相关年度保险费用。

三、怎么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1.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先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再办理缴费手续。

3.参保人凭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当月20日之前到指定银行缴费。指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特别提示:

1).一般参保人的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的年度缴费及代缴的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具有天津市户籍;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

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未领取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五、如何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符合上述第六条的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当月,按如下流程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后,报街乡镇劳服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乡镇劳服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养老金标准。

3.街乡镇劳服中心将相关材料报社保分中心进行复核,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行社会化发放。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衔接?

参保人若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则需要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做出衔接选择,从而保证能够正常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2)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内的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

2.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在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年龄时(男女均年满60周岁),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且重复缴费年限不能重复累计计算。

七、参保人出国或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1.参保人遇到如下情况时,可按规定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2.对应上述情况,需准备如下材料办理相关继承和清算手续:

(1)死亡:其家属在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医院出具并由公安机关确认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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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一)具体内容:将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二)代缴对象确认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

(三)实施办法和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执行。

二、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

(一)具体内容:

依托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参保补助对象:

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补养老金。

(三)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区、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孕证明、节育措施证明等。

2、社区、村(居)委会核实:社区、村(牧、居)委会对申请登记人家庭婚育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盖章认可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对社区、村(牧、居)委会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和人力社会保障局。

4、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后,每年10月下旬前报州(地、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按照各地上报《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确定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5、增补参加养老金的发放。县(区)财政局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补助经费直接划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手续。

三、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一)具体内容:

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确认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双方有一方采取了绝育手术;

4、持有县(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绝育手术证明(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绝育手术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鉴定后,出具有效证明)。

(三)补助程序:

1.本人填报登记《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登记表》;

2.村(牧、居)委会审议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填制《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花名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篇(5)

第三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参加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条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政府报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拒不参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或者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再续发。

第六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上门年审。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时认真审查相关证件,采录养老金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和监护人有关信息,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八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村(居)委会协办员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以村民(居委会)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十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投诉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做好核实情况时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有明确违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不予以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社会保险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一次性查实追回社保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在400元基础上,视情况再进行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在奖励通知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享受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立即停止发放,并对核实冒领骗取的金额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6)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中国从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五险一金”转移困难一直是劳动力自由流动就业的重要障碍。

不过这种障碍正在逐步消除。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神州行”,7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关系亦可以跨省转移。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需两步

养老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这解决了困扰养老保险制度10多年的无法转移之痛。

按照这个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办理转移,参保者个人只需两步: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医疗保险:医保账户随人划转

广州原来规定,当一个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包括住院医保满10年,同时又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这名企业退休人员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了。然而,一旦这名职工流动的话,他晚年的医保待遇就没有着落。虽然,随着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推开,这名职工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或者是新农合,但是他工作时候,在各地分别参加的职工医保关系,就等于白白浪费了。

今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将可据此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且于7月1日起实行。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

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就具体办理手续而言,医疗保险转移比养老保险转移更加简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不能“全国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说到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5项社会保险中,具有转移意义的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险种,工伤和生育都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同时,工伤和生育是两个不需要员工自己缴费的险种,如果在发生工伤和生育之时,单位并没有给员工交纳这两项社保,那么员工也就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篇(7)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

(1)户口本原件;

(2)本人银行存折(结算账户)原件;

(3)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填写《韶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残疾人持上述办理材料以及《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有需要参保的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篇(8)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__]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__]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 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篇(9)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篇(10)

1、在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之中并没有对于养老保险的补交存在硬性的要求,所以如果是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中断的情况是可以不用进行补交的。如果是在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就可以进行一次性的养老保险补缴,不是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办法进行一次性的养老保险补缴。

2、对于养老保险缴纳中断的原因,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的缴纳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相关的当事人就可以向劳动的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在提出申请的时候还要提交的就是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期间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是工资以及相关收入的凭证,在经过相关的部门确定后就可以补缴基本的养老保险费用。

3、如果是因为员工达到一定的退休年龄,但是没有养老保险的情况,就可依据上面的情况一次性的补缴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在补缴之后就可以享受每月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从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了解到,养老保险不补交是可以的,但是为了以后退休后能领取到养老金,最好还是补交养老保险。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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