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1 09:49:0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文化类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文化类论文

篇(1)

2资料分析要有条理性,主线要明确

《话说昌黎》栏目播出两年多,搜集的资料装满了整个书橱,包括书籍、视频、照片资料,仅翻阅的文字资料就有成百上千万字,寻访了几十位老人和学者,形成了20多万字的节目角本。要把搜集到的资料最终消化并为我所用,需要经过分析整理甄别的过程。搜集到的资料有的很有条理,而有的则是散乱无章的,这需要我们像园丁一样,把这些内容分类整理修剪,加工成美丽的花环。内容相同相近的放在一起,考虑每个选题的内容可以分几个部分,确定为几期,每期之间如何连贯起来,内容怎么衔接,每期的看点在哪里,一定要弄明白最想让人知道的是什么,最值得人了解和记住的是什么。比如:《史梦兰与止园》,从“京东才子”、“直隶一人”史梦兰的毕生成就,到止园的辉煌与没落,其思想要义是主要线索。《广播电视60年》系列节目,则是以广播电视人的经历为线索,讲述了各个历史阶段广播电视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展现广播电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广播电视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历程和辉煌成就。

3专题脚本要有全局性,是制作根本

专题脚本是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的我和写作规则。比如,配音和同期的内容怎么安排,镜头如何组织,这些落实到纸上,形成专题片脚本。专题脚本是后期制作的依据和根本,也是将前期搜集整理的资料做最后的编排、整理和取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更为细节的东西,包括哪些内容用播音员配音的声音,哪些用被采访人的同期声,这两种声音又如何恰当的结合在一起,组成一期完整的节目。我的原则是,被采访人说出来的东西尽量保留,被采访人没有表达完整的,或是没涉及到的,需要加以解释和说明的,用配音。要把收集来的资料和镜头,与配音结合,这部分是为做到内容详实而服务的,要在这一部分,尽可能多的把图片、照片、视频等形式的资料等展现给大家看。而在被采访人的叙述过程中,也就是同期声运用过程中,也尽量安排配以图片或是字幕说明,尽可能准确的将事实说给观众听。往往一个节目会涉及很多个被采访对象,大家对同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了解和感受,所说的内容有不同也有相同,有互相印证的也有互相抵触的,把这些关键的东西摆在一起,安排先后顺序,主次内容,确定本期节目的重点在哪儿。然后,再用配音部分画龙点睛,起到承接和说明的作用。被采访人的同期,好比珍珠,而配音部分则是线,什么样的珠子放在一起更漂亮,用什么样的线串起来更好看,怎么串在一起才艺术,就要看采编人员的功夫和本事了。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同或相近的,为了避免重复,可以让一个比较权威的人来说话,如果没有权威人士,就可以两个人互相印证。另一种是不同的或者是截然相反的,可以让两个人各执已见,有结论的、可以定性的问题,当然要告诉观众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可是没有结论的问题,编辑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能自作主张,判定孰是孰非,要让观众去看,让观众去思考,不能替观众得出结论。

篇(2)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的企业出现了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品牌文化营销。它颠覆了传统意义上以有形产品为中心的营销模式,充分利用文化动因在营销过程中的潜在作用使企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凸现出来。关于文化营销的含义引言中已经做了阐述,其核心任务在于价值观的构建,而且在企业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将产品的文化定位传达给消费者之前,必须慎重考虑消费者的满意度问题。也就是说,产品的文化定位是否能与目标消费群的价值观达成一致。因为只有当文化营销赢得了消费者的心理认同,从而产生消费欲望与购买行为才能算是成功的营销策略。文化营销的真正内涵在于细心观察、甄别、培养或创建一种与目标消费群的思想意识一致的价值观。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文化与营销显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美国学者A•克罗伯曾提出过“文化”的五种含义,其中有一条指出“历史上形成的价值观念乃是文化的核心”。而关于市场营销的定义,著名教授菲利浦?科特勒这样界定:“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过程。(周朝琦等,2002:49)”菲利浦教授提出的这一营销定义从客观实际出发着眼于消费者生理的和物质的低层次需要,然而当社会物质生活非常丰富,消费者生活质数逐渐提高时,消费者的价值和满足将从基本的生理满足层次更上一个层次,即看中产品中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念。通俗地讲,如今消费者购买商品已不再仅仅是购买“一种物的使用价值,而是购买一种品牌,一种文化,一种精神、心理上的满足。(周朝琦等,2002:46)”因此,企业在宣传产品使用价值的同时还应注重某种文化价值的传输,这样不仅使现代消费者感到称心满意,也能使企业在正常价值之外又增加了附加价值,同时又增强了企业品牌竞争差别优势,可谓是互利双赢。

酒类产品文化营销手段的实例分析例

篇(3)

二、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教育中存在的有些问题跟基础教育有一定的关系,大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可以与基础教育相关。中国人口众多,各个地区都面临着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后就选择了报考硕士研究生,导致研究生也难就业的问题。这些光追究学历不考虑质量的教育体系为什么会蔓延?是学校教育,即教育体制所导致的。我认为中国的孩子负担最重,他们一生下来会走路以后就承担了国家未来发展的艰难任务。我们在教育的过程中是不是忘记或忽略了非正式教育的环节呢?按照生物进化论的观点,劳动是创造人类的重要环节。那么现在的孩子们学会了生存的基本技能了吗?就像现代人对电脑或网络依赖性越来越强一样,他们对正式教育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没有自己的设想、爱好,没有独立思考的空间,没有创造力等。我们的教育似乎在在制造一些机械性的机器,总想把孩子培养得十全十美,让孩子什么都要学,课外学习音乐(钢琴、小提琴等等)、美术、外语、数学等,当然以上课程对于孩子的思维发育有好处的,但是强迫的学习会使孩子对这种正式教育产生怀疑,失去积极性。有些孩子怕长辈,只能应付性地学习,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会起反面影响。“家有小儿,一天,忽地问道‘:爸,我明天可以不上学吗?’父亲一时没有反应过来,随口应了一声:‘嗯!’却突然听见了欢呼声:‘哦!明天不上学了!’父亲这才想起,明天即非周末,也非公休日,怎么就可以不上学呢?于是狠狠地说:‘不行,明天得去上学!否则周末不带你去玩儿。’在今天的中国,我们有理由想象,这样的状况绝不仅仅只发生在一个家庭……”越来越多的都市孩子面临如此的困惑,而想上学而没有条件上不了学的偏远的牧区、农区孩子也很多,这种问题教育学和人类学等学科也在研究并寻找解决的方法。现代人对于工具的依赖远远超出了原始人使用工具的情况,虽然原始人所创造的工具很粗燥,但那是他们在艰难的自然环境中的斗争中所制造的,是普通生活中发现的。因此,培养孩子也要考虑地方特色和非学校教育中所学到的内容。

(一)教材和教师梯队缺乏,是影响双语教学顺利进行的根源

边疆民族具有独特的生活方式,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不相同,因此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文化传承和非正式教育的家庭教育以及社会化教育并存的特点。所以全国统一进行的双语教育教学模式很难适应各地区的教育实际。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学校教育时统一的教材(统一编的小学、中学汉文教材)不能普遍使用的原因就是统一的语言———汉语。少数民族地区的孩子们也非常渴望学会一口流利的汉语,但是没有很好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设施,甚至缺乏优秀的汉语教师,而且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新疆,辽阔的土地上分散地居住着众多民族)学校设立在偏远的牧区或山区,教学环境很差,教师的待遇也不高,因此很少有教师愿意在那里教学。个案:“为了传承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阿依特斯”文化的传承和培养接班人,我们从2011年开始编纂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中小学通用的课外教材《哈萨克族阿依特斯文化教材》(1)(2)(3),目前已经在青河县各中小学开始试用,如果自治区政府和教育厅同意使用,我们想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等哈萨克族聚集区普及使用,这在哈萨克族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期对哈萨克族宝贵的文化遗产起到保存和传承作用。”以上个案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地方性教材(尤其是文化类的教材)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保存和传承少数民族优良口头传统文化。

(二)民汉合校和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富裕人民和解决这些地区孩子们的教育问题政府推出一系列政策,包括牧民定居、奔小康、建设食宿学校(在牧区)、民汉合校(最近几年全疆市、县、乡学校都实现了合校)、进行双语教学工程等,其中我认为存在问题最多的应该是民汉合校和双语教育工程的实施。民汉合校指同一个市、县、乡的民族学校和汉族学校一体化,并统一管理,统一授课。在这种一体化过程中明显发现汉族学生和民族学生的差别,文化、习俗、教育等方面的差异。民汉合校的初衷是好的,是想提高民汉学生交流学习、提高团结、共同学习,但是交流肯定带来一些冲突,尤其是文化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不是明显的、容易发现的身体间的冲突,而是在思维方式、文化差异、习俗方面的冲突。民汉合校后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教学,在小学、中学理科类课程都用汉语授课。这种教学方式,第一,对授课的民族教师带来压力,以前一脉相传的用自己的母语进行教学的老师,一夜间要求汉语授课,使这些教师很难接受。第二,对于刚在小学和中学开始学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以他们的汉语水平接受这种教育会很吃力。一门学科最关键的部分应该是专业词汇,小学、中学物理、数学、化学等课程都有自己的很多专业词汇,这些孩子所学的只是初级汉语,只掌握了日常使用汉语,专业汉语学习还很差。这种情况下有些孩子会受到歧视,对学习不感兴趣,越往后越没有学习的兴趣,严重时会导致退学、逃学等现象。也有部分都市孩子适应很快,容易适应这种学习氛围,但是这些占少数。我们分析问题时不要用少数的成功案例来分析民汉合校、双语教育中的问题,其实在这些教育模式中仍有很多问题。这些学生考入大学后,在大学基本上都用汉语授课,由于基础很薄弱,在大学的专业学习和汉语学习中都遇到很大困难。甚至有些少数民族大学生利用他(她)们业余的时间学习外语(英语、外语、日语等),而不愿意学汉语,问题的根源出在基础教育层面上,使他们对汉语学习失去了兴趣。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中小学以及大学教育教学中没有地区特色,教材中缺乏地方性的文化内容,另一方面在大学教育教学中学生们的动手能力很差,缺乏书本知识和实际实践联系能力,缺乏创业意识的培养。

三、解决的措施

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基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就是民汉合校后,双语教学过程中教学模式的改革,其次是中小学教材和相关课程设置中的问题。双语教学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教学的核心,也是提高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由于在小学、中学里教学方式的不妥当,导致学习汉语的积极性受挫。由于突然实行民汉合校、汉语授课措施,给没有心理准备的教师和学生带来很大的压力。应该实行教育改革之前对少数民族教师进行培训,在专业和汉语授课方面能够全面发展。在小学(民族班)课程里设立一门专业汉语学科,包括小学数学、物理、化学的专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词汇相对应的内容。而初中和高中也同样设立这样的专业汉语课程并编出教材,同时从小学开始教授初级、中级、高级汉语课程。这样学生进入到大学对于汉语授课的环境并不陌生,容易适应这种教学环境。大学教育教学中,设立专业时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并且设置一些地区特色的课程让更多的人了解该地区,如全校设立民俗、民族文化等公共课,以便更多的人了解新特的民族风情,设立旅游专业时也要考虑民族文化、民族民俗、人类学的有关知识跟旅游资格证等挂钩,让民族文化以正宗的方式介绍给旅客。在大学教学中尽量塑造条件让学生的动手能力得到提高,改变教学观念,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学生也应该在大学能接受到创业、企业操纵等工作的运行过程和创建过程,从而及时适应社会,转变观念,把知识转变为职业能力,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篇(4)

在当前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实践教学在本科教学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作为综合性实践教学中最重要一环的毕业论文,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及训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然而,现阶段高校的毕业论文都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个学期,时间短、任务重,并且与考研及就业冲突,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质量。为此,我们对2011级和2012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些卓有成效的效果。

一、目前化学化工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有些指导教师自身科研实力突出,学生选题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扩展性,有些教师有较深的工科背景及横向研究经历,学生选题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和深入研究的潜力。毕业论文(设计)所在的第八学期恰恰是学生联系就业的关键时间,学生往往忙于就业,无心论文,时间短、任务重,并且与考研复试、资格证考试、公务员考试冲突[2]。化学化工类毕业论文往往依托实验,需要大量的实验数据支撑,实验实践时间需求较大,导致很多课题刚刚获得突破就急于结题,有些课题还未优化结果就要撰写最终结论,一些很有潜力的课题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就随着毕业而被束之高阁。学生为了突击应付毕业论文工作,只好假题假做,甚至有些学生进行网上抄袭或者使用百度百科等网络文章拼凑成论文,有的学生找人论文,还有的学生直接改用本专业往届学长的合格毕业论文上交等[2]。这些做法不但使得学校安排学生写作毕业论文(设计)的培养计划失去应该的作用和意义,还浪费稀缺的教育资源,败坏学术风气。

二、针对毕业论文(设计)存在问题所做的探索

针对目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所面临的困境,我院经过大量研讨和调查后,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了探究。

1.毕业论文(设计)提前进行的探索

因为毕业论文环节放在第八学期,就业等原因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进度、质量,所以我院尝试对毕业论文(设计)灵活化处理,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第六学期结束的暑期至第七学期开学前三周的时间段内申请提前选题,部分学生暑假即可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相关工作。考研深造的学生可以利用长达一年的毕业论文系统的进行系统的学术训练,化工设计类的学生可以将毕业论文工作和化工设计竞赛的准备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对于就业的学生则避开联系就业的关键时间。

在第六学期结束时,化学专业的学生已经修读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及相应的化学实验,已经基本具备处理化学问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3];文献检索、专业英语、毕业论文写作及学年论文更是为毕业论文工作的提前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第六学期结束时,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完全具备实现的基础。

2.毕业论文(设计)与实习相结合的探究

高校本科实习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将毕业论文(设计)时间提前至第六学期结束的暑期的话与实习工作并无太大冲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时间是第七学期开始,同时是本科实习开始的时间。这得益于我院的另一项探索即毕业论文(设计)与实习相结合的探究。我院与实习单位达成校外毕业论文(设计)合作教育协议,针对确定从事该行业的同学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合作培养,共同指导学生的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学生可以在实习单位参与一线生产的同时,完成第七、第八学期的相关学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问题

针对毕业论文(设计)施行的一系列的举措,我院很好地缓解了毕业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毕业论文期间本科生参与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2011级和2012级毕业生共有241名成功考取了硕士研究生,李全良老师等指导的毕业生在第九届全国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中荣获二等奖,两届所有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均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总之,根据化学化工学院的实际情况,毕业论文(设计)提前进行的探索和毕业论文(设计)与实习相结合的探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缓解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一些迫在眉睫的问题,较明显地提升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篇(5)

(1)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规范类型对经验类型和理念类型的背离。就著作人格权而言,理念类型的著作人格权以著作人格为对象,权利表述为“对象+权”,而规范类型的著作人格权无法找到体的著作人格载体,只能以“行为+权”的方式表述。因此,导致规范类型上的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只能是按照权利体现的是作者的精神利益或是财产利益来进行划分。理念类型与规范类型的著作人格权划分出现了偏差。由于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是彼此对立的,导致在此基础上的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类型的封闭性和绝对性,即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要么是人格权,要么是财产权,不存在中间地带。在著作权立法中,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具体权项是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来进行归类的。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被认为是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而被划归为著作人格权,复制权、传播权、表演权等被认为是体现了作者的财产利益而被划归为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逻辑理念类型,这一类型并不一定能在经验世界找到原型。以发表权为例,如果作者只是发表而不希望从中营利,那么发表就只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而如果作者发表的目的就是希望将作品投入市场,那么发表则是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著作权立法上的权利表达方式和理念上、经验上的划分方式产生了背离,类型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必然导致规范、理念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

(2)制度设计对现实的背离。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著作人格权具有人身属性,与作者不可分离,有别于著作财产权,二者本质属性的不同导致了区分的必要性。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划分在制度构建上的意义体现在:权利的期间、权利的行使、权利的限制等制度设计上二者存在不同。著作人格权一般没有期限,而财产权有期限限制;著作人格权不允许剥夺、放弃、转让,而财产权允许放弃和转让;著作人格权相对于财产权而言,受到的限制更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雇佣作品、委托作品,最终的著作权可能归属于雇佣者或委托者,此时就产生了原作者与著作人格权的分离。在法国的惠斯特案中(theWhistercase),法院认为如果作品未交付,则发表权在作者手中他可以任意处置,即使订有契约,发表权也不受影响,不可强制作者交出作品,但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易言之,如果作品已交付,则发表权等权利应视为为合同相对方所有。从法国法律对集体作品以及雇佣关系下完成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所作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这两类作品的创作者是无身份权的,法律将此权利授予了集体作品的组织者—既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以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雇主。这导致了著作人格权与作者的分离,理论上不得不通过著作人格权的限制来自圆其说。

(3)司法对立法的背离。类型思维在法学上的意义还在于司法可以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然而,由于著作人格权理论上存在的争议和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性,导致实践中,不得不通过司法的创造性解释对这些冲突和矛盾进行纠正,类型思维的法律适用意义被消解。以法国为例,其版权法明文规定精神权利不可剥夺,而在面临实际问题,法院出于合理公正的考虑,又不得不限制精神权利。在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其立法中同样未规定精神权利的可放弃性,在对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对于合理限度内,即为权利的运用以及利益的平衡考虑也允许放弃精神权利。类型化思维要求的是规范类型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而不是成为裁判的障碍,否则便丧失了类型思维本身的意义,而著作人格权的制度构建由于与现实背离,其给法律适用造成困难。综上,由于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规范类型与逻辑理念类型、经验类型之间并不能一一对应,类型划分给法律创制、法律适用带来不便。因此,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划分丧失了类型思维方法的意义,应该摒弃这种划分方式,在著作权立法上不再区分人格权和财产权,而是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统一规定。

1.2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去类型化的制度构建

(1)取消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类型划分模式。在著作权立法中,取消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二元类型模式,不再区分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将各具体权能或权项统摄于著作权概念之下,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建立逻辑层次分明的著作权权利系统,并保持这一体系的开放性,以使其能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权利行使方式。

(2)在权利行使上遵循私法自治理念。著作权法不应事先预设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而应按照私权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和安排。在作品为个人独立创作的时候,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作者对作品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许可使用、权利转让等。但是,这种处分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制约。以署名权为例,在法国,早期曾出现过认定转让署名权合同无效的判例。这是因为,署名权表彰的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涉公众利益,对公众承担着一种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允许署名权随意转让,则无疑是对公众信赖的一种欺骗。这也是合同效力受制于公序良俗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作品为雇佣作品、委托作品的情况下,权利的归属由双方自行约定,同样,这种约定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著作权类型化的重构

2.1以权利行使方式为标准,构建统一的权项划分类型

当前,关于著作财产权类型划分的学说和立法有不同的模式。在学说上,有的学说主张根据著作权的支配权性质,比照所有权权能,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项。有的学说则主张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作品使用权、对价收取权、售价分享权[12]。有的学说主张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一些学说则主张以利用作品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等权利。笔者认为,根据类型思维的方法意义,划分权利类型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类型的划分,进行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换言之,即通过权利类型的划分进行相关制度构建,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以此为衡量标准,将著作财产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理论上合理,但是却未突显其在著作权制度构建上的意义,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也存在同样问题,至于作品使用权、对价收取权和售价分享权,也仅仅是在售价分享上对于著作权制度建设有一定意义,其他二权的制度构建意义仍然落空。由于以使用方式为划分标准,将影响著作权制度的权利限制制度、权利许可使用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和侵权追究制度的构建。因此,笔者认为应以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为依据,进行著作权类型的划分,并将原有的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各权项进行整合。

2.2以传播权为中心,构建具备周延性与开放性的权利类型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使私人复制简单而便捷,网络上众多私人复制行为难以控制,同时各种作品利用行为要实现经济利益都不得不通过同一种方式———传播。“无传播即无权利”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事实。因此,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应该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权利。笔者认为,在构建著作权类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各权项的内涵界定必须明确、清晰。事实上,关于传播权的范畴就有不同的学术观点:有观点认为最广义的传播权实际上等同于著作财产权,有的观点认为传播权即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不具有客体和传播方式的具体规定性,有的观点则把传播权视为与复制权相对应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通过无形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还有的观点认为传播权就是交互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理论学说的不统一,因此,要对著作权进行类型化,必须对相关权项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二是权项的划分必须体现制度构建意义。权项的划分必须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上具有意义,如对合理使用制度、权利许可使用制度、网络服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上,都必须体现出权项划分的意义。三是权项的划分必须以经验类型为基础。之所以强调这点,是因为有些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和一般大众的认识有距离。如法国著作权法通过扩展表演的含义来涵盖传播权。按照通常的理解,表演指的是以演奏、歌唱、形体动作等方式再现作品的行为,而不应包括将作品公开传播给公众的一切行为。否则,会增加公众理解的难度和法律实施的成本。四是通过确立不同层次的权项类型使权项划分具备周延性和开放性。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是历史的产物———为应对新技术带来的作品的新使用方式而不断添加的。因此,技术总是走在了立法的前面,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因技术创新而出现的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权项的划分必须具备前瞻性和周延性,如以传播权统摄各种技术类型的传播,将有线、无线、交互式传播统统归入其项下,使立法兼稳定性与灵活性。

2.3以传播权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构建

(1)以传播权为中心构建合理使用制度。在前数字时代,著作权法律围绕着复制权建构限制规则。无论是合理引用还是私人使用中的合理使用,主要针对的权能是复制权。除了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合理使用行为之外,“三步测试法”也成为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性规则。国际公约在研究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时认为,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经济及特别重要价值的作品利用方式,都应该保留给作者。“三步测试法”要求对著作权的限制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际上,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是传播权,如果作品使用人仅仅是复制了作品或者作品的一部分,但是并未将其传播,对权利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只有在其复制并加以传播时,才会对权利人利益产生影响。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一规定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由于我国将翻译权、复制权规定为著作权的具体类型,因此第(六)项之规定是因为侵犯了翻译权和复制权,但如果翻译人、复制人只翻译和复制而不传播,权利人是无法控制也无必要控制。这说明传统的著作权权项设计出现问题。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有学说将其解释为“侵权阻却说”:即使用行为本身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只是为了平衡公众和权利人利益,才将其视为合理使用。因此,合理使用控制的重心是在行为人触及了传播权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公众和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即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上的传播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应将精力放在根本不会对权利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复制、翻译等行为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将图书馆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数字作品和以保持版本需要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在用语表述上,将规制中心由著作权法上的“使用”,转为“向公众提供”,体现了合理使用制度从“复制权”中心向“传播权”中心的转变。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传播权的一个类型,有必要从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上将其与著作权中的传播权进行整合。

篇(6)

【正文】

民商法学理论上,与证券有关的概念数量众多,分层别类,实为繁杂。尽管各种证券法、票据法著作无一例外的对该问题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探讨,但各家学说不一,且对于各种证券相关概念的介绍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提纲挈领作用。笔者试图综合各家学说,通过将不同的证券概念纳入不同层次的方式,进行逐级类型化,最终提出具有概念体系意义的证券类型化理论,作为证券权利客体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理论接口,并厘清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和证券性质的描绘规则。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与目标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券树型结构分层与同层证券分类。笔者将各种体系化指标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按照层级化的方法对证券种类进行体系化,称为“证券分层”;另一类是用于对不同的层级证券内证券的区分,称为“证券分类”,两者结合,构成整个证券分类体系。证券分层是一种树型结构,逐级展开而没有交叉;证券分类则是在证券分层的不同层次,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层次证券进行的分类,具有交叉性的特点。各种学说对于证券的体系化之所以显得混乱,其主要原因在于只注意到了各种证券分类的交叉性,而没有区分其层级性。以票据为例,有学者列出了票据的十种分类属性:设权证券、有价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提示证券和缴回证券。[1]另有学者列举了九类属性: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和流通证券。[2]考虑到后者所称证券实际上是指有价证券,二者对于同样的列举内容竟然作了完全不同的顺序排列,凸现出证券分类体系的混乱性。另外这样的罗列方式如果不考虑证券性质的层级性,根本没有任何意义。部分教科书甚至没有区分证券种类与证券分层、证券分类,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混淆。[3]因此本文首先希望通过构建分层体系,再对每一层级的证券适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二,分层标准选择与同类型合并。证券分层标准实际上也是一种分类标准,只不过是作为整个证券类型化体系的主干。证券分层体系在每一下级层级可以选择的路径很多,分层路径的选择具有目的性。证券分层体系不是为分层而构建,而是通过这种分层体系的构建将重要的证券类型,按照类型化的层次,将法律规定的对象逐级剥离出来,纳入最后展开层级,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以货币证券(票据)为分类核心,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分类体系已经呈现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大分类核心。在同层证券的分类上允许树型展开结构之外的多种分类标准存在,但每种标准必须保持其一致性。按照每一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同时决定了该分类项的排列顺序。对于统一标准下的同类型进行合并,减少不必的分类项以避免混乱。

第三,二分法与多重划分相结合。同一层级上的分类可能存在典型的二分法与不典型的多重划分的多种选择。凡是对证券的二分法,均是以其中一类为分类核心,通过某一分类指标,将另一类证券排除开,凸现剩余部分的重要性,并作为下一层级分类的上位概念。多重划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一分类标准实质上存在一定的渐变性质,因此可能同一标准下区分出两个以上的类型。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二分法交叉适用的结果,只是分类上的习惯,显现出同一层级上的多重划分。对于每一种证券分类的方式,首先应该判定其分类方法的实质,才能够把握其分类的效果。无论是二分法还是多重分类,只要坚持一条单一而不交叉的分类路径,就能够获得另一个重要的分类效果——分类结果的平面化,即将不同分类层次的被排除项与最后一个层次的分类项并列起来,不会产生交叉。第四,以法律规定为导向,兼顾商业习惯。对于证券种类的确认和分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导向,避免分类的过于理论化而脱离了实际运用的目的。这种分类的指导方式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每一种分类在其适用的层次上,都能够与某种法律制度相对应,保证其实用性,这一点与物的分类原理是相通的。有学者根据证券表彰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性,将证券分为财产权证券、非财产权证券,后者典型如会员卡、出席证。[4]这种分类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调整规范与之对应,因此本文也不纳入分析框架。分类过程中也应兼顾商业习惯,尤其对于有价证券、证券等用语的称呼,保持其用语方式的前提下,用广义与狭义的概念进行区分,例如区分广义证券和狭义证券,广义有价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证券分类体系实质上是以广义有价证券为构建核心,而这个概念的内涵实质上是列举式的,即以实现商业交易作为纳入广义有价证券的标准。因此,即使在学理上部分证券具有广义有价证券的属性,由于商业交易习惯的限制,仍然不纳入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去,避免由于强制性的理论分类导致与实务的脱节,这一点在彩票、大额存单、代金券和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5]上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些证券都具有一定的有价证券的特征,但如果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体系,将大大冲击分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理想目标两个层次。基本目标是构建一个体系化的证券分类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兼容通说对各种证券分类的判断。笔者试图协调各种《证券法》、《票据法》教科书、专著、论文对于证券分类的各种描述,在确定与合并不同称谓同一所致的分类前提下,以通说对于各种证券类别的分类描述作为研究的考察目标。第二,用不完全归纳方法构建证券层级。在确定证券分类的通说前提基础上,推定将要构建的证券分类体系能够确保兼容通说的分类,用不完全归纳的方法,反向推导证券应有的层级和每一层级上的分类。第三,基于证券层级和分类检验体系正确性。将通说认定的各种证券分类纳入建立其的证券分类体系进行检验,确保每一层级的确立和层级上分类方式与通说相同。同时对于尚未定性的疑难证券分类和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分类提出我们的建议,另外也将揭示一些证券较为被忽略的分类属性,以确定与该类证券分层和分类所对应的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理想目标是通过该分类体系定义证券类别。如果本项研究能够到达上述基本目标,所带来的体系效应就是每种证券按照层级递进和同级分类并列交叉的方式,一定能够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分类属性用于描绘某一实际的证券种类。那么,对于证券的分类描述将体现出三个体系强制特点:第一,描绘顺序上应该按照上下层级递进关系进行,这样能够逐步缩小分类的范围,便于相应法律制度的适用。第二,在同一层级上,不同的分类标准通过交互分类的方式,能够将下一层级的分类对象较为清晰的区分出来,但同时也可能出现空项。空项的出现提示了新的证券种类诞生的可能。第三,通过这样的方式定义出的证券类别,应该是唯一确定的,否则应该引入新的分类标准,或者是分类体系上出现了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讲,证券分类的理想目标同时也是检验证券分类体系构建的最严格标准。

二、证券层级的区分与展开

根据上述体系化思路和目标,经过笔者的分析,拟将整个证券体系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第二层级只针对广义证券展开,分为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两类;第三层级在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分别展开,其殊证券分为金券、资格证券、信用证券和其他证券四种,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两类。第四层级在狭义有价证券中展开,分为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其中货币证券主要是指票据,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权以及各种证券衍生品种。具体分类方式及其说明如下:

第一层级之一:证书

史尚宽先生认为,与私法上之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书据都可以被称为证券,按其在法律上之效力,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乃至三类,即分为证书与有价证券之二类或与起外加上资格证券一共三类。[6]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是划定证券范围的最基本路径。对此谢怀栻先生提出了两种区分方式:按照“作用说”,证书只有证明作用,与权利本身没有关系,而证券是行使权利的充分条件。按照“结合说”,证书只是从权利以外来证明权利的存在,不与权利相结合,所以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而证券是权利与证券凭证的结合。[7]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台湾学者所说的“证权证券”,如所有权状,实质为证书。[8]而许多关于有价证券的文献中,均提到了保险单,实际上保险单只是一种合同书,属于证书而已。

第一层级之二:广义证券

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广义的证券包括金券、资格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三类,这种分类的标准是证券凭证与权利的结合程度。如果是按照这样的分类方式,则证券的分类排列顺序应该是金券、广义有价证券和资格证券,只是因为证券分层体系的目的性,需要将资格证券剥离出来,突出广义有价证券的地位。具体来说,金券与证券权利密切结合,不可分离。广义有价证券与证券权利只能经过特殊程序分离,与金券一样,都是行使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资格证券与证券权利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分离,因此是行使权利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于证券的研究,一般是重宽泛的角度理解,几乎所有与权利有关的契据、凭证都可以被称为证券,只不过以广义有价证券为研究主体,其他证券只是陪衬。[9]例如曾世雄先生认为,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准此以言,凡纸张记载一定之文字,足以表彰私权利之法律关系者,不问其名称为饭票、车票、电影票、提货单、仓单、房屋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门票,均为证券。[10]因此有台湾地区学者提出,有价证券之外另有特殊证券,包括证明证券、免责证券、现金证券、信用证券。[11]所谓证明证券,实际上就是证书;所谓免责证券,实际上就是资格证券;现金证券大致相当于金券。这样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多层分类平面化后,将有价证券突出出来,而没有显示出证券类别体系化应有的结构,但有两点可借鉴之处:第一,将信用证券独立出来,指称仅具有供应信用功能的证券,如银行发行的信用证、信用卡。第二,使用了特殊证券的概念,凸现出了广义有价证券。我们建议,借鉴这种分类方法,略加改造,在第二层级,将广义有价证券单独分离出来,特殊证券再进行分类,便于在广义有价证券领域进行更加技术性的展开。

第二层级之一:特殊证券

特殊证券包括传统民法所称的金券、资格证券以及信用证券,这三种列举式的类别自成一体。另外,对于商事交易上未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的其他证券,作为开放的体系存在。

第三层级之一:金券

传统民法认为的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的证券,其典型形式是邮票和印花。一般认为,金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第二,金券是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如邮票用于信件邮寄,印花则只为缴纳印花税而使用;第三,金券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制作,在形式上具有标准化和一律化的特点,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无权随意制作或随意变更其记载的内容。事实上,后两者都是对邮票和印花的总结,只有权证密不可分才是金券的本质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货币不是金券。有部分学者认为,货币,特别是纸币属于金券。[12]笔者倾向于赞同谢怀栻先生认为的纸币本身就是财产,而并非代表财产,[13]同时也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14]至于金券和货币本身的某些类似性,只不过是适用规则的类似性而已。

第三层级之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15]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凡是持有并出示证券者,被推定为享有并有资格行使权利的人;拒绝向持券人履行义务的,须提供确切证据。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且证券持有人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权利人资格,则无须持有证券即可行使权利。学者列举的资格证券典型包括银行存折、车船票、存车票、行李票等,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资格证券和消极资格证券。积极资格证券即服务证券,即证券义务人对证券权利人有提供一定服务义务之证券。[16]如车船票、门票和购物票证(如粮票、布票等)。其中,购物票证有时被称为无价证券,如山西省交城县1962年购物分值卡片背面便印有“本证系无价证券,不记名,不挂失,允许互相转让,妖严禁倒贩买卖”等字样。[17]消极资格证券即保管证券,如银行存折、存车票、行李票等。

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

所谓信用证券,是指仅具有信用功能之证券,而不具备有价证券流通之本质,如银行信用证和信用卡。[18]

第三层级之四:其他证券

本类别用于安排一些难以纳入传统类别的证券,例如彩票、无记名大额存款单等。不少学者认为,彩票属于一种有价证券,[19]其理由是彩票上的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不属于资格证券或者免责证券,进而认为彩票不属金券,因此就是有价证券。[20]这种论证的逻辑较为混乱,按照该作者的思路,既然权利和凭证密不可分,应该被认定为金券而非有价证券。现行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和《中国体育彩票管理办法》都将彩票定性为“有价凭证”,实际上难以纳入以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为分类核心的广义有价证券系统。鉴于我国首部《彩票管理条例》已经提上国务院议事日程,并有望于明年出台,[21]建议坚持这种表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记名大额存款单具有类似性质。

第二层级之二:广义有价证券

广义的有价证券是记载和反映财产权利的证券的总称。如《瑞士债务法》第965条规定“有价证券是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蒙古民法典》第78条第1款规定:“有价证券是证明偿还一定数额之金钱的请求权、已在股份公司投资并因此享有的收益权,以及对财产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的接受和处分权的文件。”[22]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狭义有价证券和物品证券两类。狭义有价证券又称金钱证券,物品证券又称为非金钱证券,作此区分,应该是针对物品证券而作,主要是解决传统民法的给付不能问题。[23]

第三层级之一:物品证券

物品证券,也称为“商品证券”、“货物证券”,是指针对特定商品拥有提取请求权的证券,它表明证券持有人可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其典型类型包括提单、仓单。

第三层级之二:狭义有价证券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有价证券成为了信用手段,因此狭义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实际上就是商事信用工具,这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对象,又根据其功能[24]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事实上,为了强调二者的区分,理论上还创造了完全与不完全证券、绝对与相对证券、短期与长期证券等多个维度的分类方式,对此后文有详细分析。第四层级的分类实际上就是证券分类的核心。

另外,还存在更为狭义的资本证券概念,仅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而不包括债券。考虑到“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狭义资本证券,因此本文不再对资本证券作如此区分。

第四层级之一:资本证券[25]

资本证券就是常说的狭义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向资金供应者直接获得资金后,向资金提供者签发的证券。资本证券作为独立证券类别,关键在于其直接融资功能,是不完全、相对证券,是一种长期信用工具。根据《证券法》第2条,我国法上的不完全证券包括以下六大类:

第一类,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类,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类,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

第四类,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我国尚未颁布产业投资基金法。基金还可分为契约型(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目前尚未准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规定了开放型和封闭型基金两种类型。

第五类,证券衍生品种,包括权证、存托凭证(DR)和期货交易合同等。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或者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请自主选择行权还是放弃行权,且无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违约责任。权证按照其权利类型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又称认股权证,即看涨权证,是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沽权证就是看跌期权,认沽权证的意义是,权证发行人承诺在行权期内,认沽权证持有者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把某个股票卖给权证发行人,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股票。存托凭证(DR)

存托凭证通常是指由一国之存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流通证券。

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延期交割。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证券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该合同本身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是一种证券衍生品种。

第六类,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通常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认定其他证券:第一,国务院直接制定和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二,国务院授权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三,国务院授权机构个案认定其他证券。

第四层级之二: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替代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有价证券,实际上就是“票据”,是指代表定额货币支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26]尽管不同学说对于票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所说的票据是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是一种完全、绝对证券,是短期信用工具。

三、不同层级上证券的分类方式及其对应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层级之上,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证券还有其他分类方式,这些分类方式是依托于证券层级展开的。不同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广义证券的分类方式

广义证券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包括技术性分类和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分类方法两大类:

第一大类:技术性分类。对广义证券的技术性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要式证券、非要式证券。按证券的做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要式证券通过对证券格式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格式控制,确保其安全性和流通性。第二,流通证券、非流通证券。按照证券能否在社会上以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的流通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为流通证券,如上市的股票、债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规则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的证券,为非流通证券。有学者认为,流通证券是英美法概念,是指得以背书或者交付而转让的证券,其范围较有价证券为窄。[27]这就证明流通证券与非流通证券的分类是广义有价证券之上层次的技术性分类方式,在特殊证券中也同样适用。

第二大类: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狭义的有价证券”与“广义的有价证券”。谢怀栻先生将“狭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完全的有价证券”,将“广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不完全的有价证券”。[28]前者实际上是最狭义的有价证券,特指货币证券即票据,后者实际上就是指资本证券和物品证券以及资格证券,但不包括金券。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也是试图将票据从其他证券中分离出来。

第二,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依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设定之间的关系,可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设权证券实质上是指票据。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有债权债务,但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证权证券仅具有证券权利的证明作用,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行使证券权利。典型的证权证券包括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

第三,无因证券与有因证券。所谓无因证券,又称为“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有因证券”,又称为“要因证券”,是指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为证券有效的必要条件的证券。为了保持证券的无因性、法律上限制了证券上的抗辩种类,限制当事人在授受证券时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认为,无因证券就是指票据,[29]而其他证券,包括股票、债权、提单、仓单等都是有因证券。

(二)广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

在广义有价证券上的分类方式是最为复杂的,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记名证券、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选择无记名式证券与证券流通方式。这是对于有价证券最为基础性的分类方式。一般认为,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主体姓名或名称。无记名证券的持有人被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得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则的规定行使证券权利。指示证券是指由权利人以指示性文句确定的权利主体,通常使用于票据法领域,其规则类似于记名证券。除了上述三种权利人确定方式之外,还有一种复合变体,即选择无记名式证券,证券上记载“权利人或持票人”为权利人,这种证券在使用上与无记名证券相同。[30]这种分类的效果区分主要体现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之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流通性。首先,记名证券具有“认人不认券”的特点,流通性相对较弱;无记名证券有“认券不认人”特点,往往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第二,安全性。记名证券的行使依照证券持有人与证券权利登记人的一致性加以判断,提高了证券的安全性;无记名证券则依行为人持有证券券面的事实加以认定,不排除持券人并非合法持有人。第三,证券遗失后果。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的,可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注销原证券并补发新证,但无记名证券则不挂失,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遗失,也不补发新证。与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对应的法律制度是证券的移转方式,记名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证券通过交付方式转让,因此记名证券也被称为背书证券,无记名证券被称为交付证券。

第二,物权证券和债权证券、社员权证券。依证券上所载权利为标准,广义有价证券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及社员权证券,这是一种依托民法学理论对财产权分类的分类方式。[31]所谓债权证券,即以债权作为客体的广义有价证券。物权证券是指以物权作为证券表彰内容的证券形式。“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32]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在我国法律中,提单、仓单是典型的物权证券。所谓的社员权证券,即是社员权的证券化,典型的就是股票,是股权的证券化。关于债权证券与免责证券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免责证券与资格证券是同义词。例如在谢怀栻先生的经典分类中,对于有价证券的举例仅限于票据和各种债券,且在其阐述的“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中均提到“持有证券的人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义务人(依照证券负有义务的人)向持有证券的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的共同点。[33]按照谢怀栻先生自己的阐述,债权的有价证券包括三类:(1)以请求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包括票据和各种债券;[34](2)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如仓单、提单,以及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3)其他给付为债权内容的有价证券,如车票、电影票等。[35]但后文又提出仓单和提单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性质,[36]因此笔者建议按照合并同类型的分类思路,确认“免责证券”等同于“债权证券”,后者恰恰揭示了“免责”的含义,这样有助于消除由于分类标准不同造成的混淆,减少分类上的困惑。有学者认为作为娱乐场所门票的“磁卡”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免责证券,[37]实际上就混淆了这两种分类的层级,因为免责证券必然是广义有价证券,但又可能不属于狭义有价证券。

第三,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一般认为,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和政府证券,事实上还存在个人证券,如个人支票,但一般关注较少。公司证券是指公司、企业等经济法人为筹集投资资金或与筹集投资资金直接相关的行为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认股权证和认股证书等。金融证券是指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股票、金融债券、定期存款单、可转让大额存款单和其它储蓄证券等。政府证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两大类。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发行条件不同。公司证券发行条件最为严格,政府证券最为宽松。[38]

第四,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上市证券流通必须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置顶的严格交易规则,非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相对简单扼要。[39]第五,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是一种对于广义有价证券区分物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类基础上,将资本证券独立出来的技术性分类,包括如下几种区分方式,实质上也是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一,集中发行(公共)有价证券和个别发行(商业)有价证券,前者相当于资本证券,后者相当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第二,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这是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关系的分类。一般认为,证券上权利的内容仅依证券记载确定,对于证券的善意取得人,证券义务人不得以证券上未记载事项相对抗,此种证券即为文义证券。文义证券实质上就是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资本证券就是非文义证券。

第三,提示证券与非提示证券。提示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其证券的有价证券。提示的意义在于让义务人人知晓权利人证券上的权利而便于履行,因此如果持有人未提示其证券而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因到期未履行而负迟延责任。提示,分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主要适用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不适用于资本证券,因此也是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方式。

第四,缴回证券与非缴回证券。缴回证券又称“返回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只有交出证券才能受领给付的有价证券。实务和理论上很少有人作此区分,只是在对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的描绘中,正面使用这一描述。而从理论上讲,资本证券行使权利无需缴回证券,因此,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方式。

第五,以证券之给付人为标准,非资本证券可以分为自付证券与委托证券,资本证券不存在给付问题,不适用这种分类,这也是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区分。前者为证券发行人自己为给付者,如仓单、提单、本票等。后者乃委托他人为给付者,如汇票、支票等。正式由于存在委托证券,才又出现了承兑的问题。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三)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

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也称绝对证券与相对证券的分类。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学理上将狭义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40]所谓非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相对证券”,是指民事权利的设定或者行使、转让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在最典型的意义上,非完全有价证券之持有人的权利取得或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让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绝对证券”,是指凡是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与证券行使相互结合,并以证券行使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证券。因此,完全有价证券作为对私权的表彰形式,其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在权利设定、行使和移转三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证券也称为“绝对证券”。叶林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属性的证券,事实上仅指票据。学者常表述不完全有价证券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实践中常见形态就是资本证券。[41]而一般认为货币证券具有设权证券和完全证券性质,资本证券则是证权证券和非完全证券。这些表述似乎让人误解为完全有价证券既然是特指票据,者就应该是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其实不然。“完全”与“不完全”的这种分类,实际上仅用于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而不适用于物品证券,也不适用于其他广义证券,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够与上文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保持理论上的一致性。

第二,短期信用工具与长期信用工具的区分,这实际上是一种会计学上的分类。票据属于短期信用工具,在货币市场上,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和流通。以债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资本证券,属于长期信用工具,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具有交易价格。习惯上,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是指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长期信用工具,资本市场也因此称作证券市场。

(四)货币证券(票据)的分类方式

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在票据上都发展到了极点,表现得最为典型,所以票据法就成为了现代证券法的核心。[42]因此许多有价证券的分类,实际上都是专门为了指称票据而作的。有学者认为,我国主流民法教材[43]认为的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文书的观点是错误的,混淆了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混淆了,认为有价证券与设权证券是交叉关系。其理由在于引用德国法分类,认为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宣言证券,并举例遗嘱和记载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之书面文书。并认为设权证券记载的权利并不都是可移转的权利,甚至并不都是财产权利,因此认为设权证券不必是有价证券。[44]笔者认为,遗嘱和不动产物权变更文书,都属于证书而不是证券,不应该纳入证券考虑。而非财产权的设权证券,更是不知所指,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似乎不能以证券方式设定。因此,设权证券实际上就是专指票据。无怪乎该文作者也承认:事实上大部分有价证券都不是设权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提单、仓单等。不过,若干有价证券(如票据)因同时兼具设权证券之性质,学理上称之为完全有价证券。[45]如前文所述,完全有价证券实质上就是指票据。有关票据的分类方法又分为票据内部体系的技术分类与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两大类:

第一大类:票据体系内部的技术性分类。许多被学者提到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是仅针对货币证券的技术性分类,用于区分出支票、汇票和本票等实际运用的票据种类。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常见分类方式主要是几种:第一,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46]以票据的性能,即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支票;以发票人自身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汇票和本票。第二,通常有价证券和准有价证券,其分类标准是有价证券之形式是否完备。证券上记载之文字,足以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是为通常有价证券;证券上记载之文字,尚须补充方可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为准有价证券,例如空白授权票据。[47]第三,即起证券和远期证券。理论上讲,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但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起汇票与远期汇票,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第二大类:各种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还有一些证券的分类,则更纯粹的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自身的不同种类,已经不能作为分类方式来使用,如根据常见的不同标准,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光票与跟单汇票、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等,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和转帐支票。票据的种类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目前我国只有银行本票,而没有商业本票,支票只有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等。

四、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与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一)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

笔者建立本证券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厘清不同层次上各种分类标准的关系,因此不同层级的分类方式本身也必须统一适用证券类别体系化带来的体系化效应。不同层级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上级分类方式可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按照证券分类层级展开的证券类别体系,其主要效果之一就是区分不同分类方式的适用层级,层级越高的分类方式,自然可以适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各个层级中的各种证券分类和证券类别。一些适用性可能在单独列举时候被学者忽略,但通过体系化的解读,我们能够将一些高层级的分类方式,引入到某些证券类别上,同时引入的就是这种分类方式所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二,下级分类方式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方式中其他类别。与第一条规则相反的,就是下级分类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中的其他类别。以广义有价证券为例,适用于该层级的分类方式,如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等分类方式,都无一例外的可以适用于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进而适用到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但这些分类却不能适用于任何一种特殊证券,更不可能适用于证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记名与无记名的法律技术可以适用于部分特殊证券,但这种法律技术与广义有价证券意义上的记名和无记名证券的含义是不同的,后者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相联系。作出这种层级区分恰恰是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运作的纯洁性。

第三,同一层级上不同分类方式的交叉适用规则。包括分层标准在内的同一层次上的不同分类方式,对于该层次以及该层次下的所有证券分类和类别都可以交叉适用。其基本规则是,在每一种分类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分类标准之间不能混淆。

(二)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上述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同时也适用于证券性质的描述,能够解决证券性质描述中的层次、顺序和数量问题,并避免错误和混淆。笔者建议,按照分类层次从高到低、同一层次以分层方式为主的顺序排列对证券的描绘,未涉及则不列,如记名、无记名等技术性类别。以票据为例,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性质描述:第一层级: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第二层级:狭义有价证券、债权证券、个别发行证券、文义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第三层级:金钱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绝对证券)、短期信用工具。对于各种不同的票据种类,在票据性质的基础上,再增加描绘:支票是委托证券、支付证券,本票是自付证券、信用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信用证券。这样才不至于遗漏,也不会发生混淆。

【注释】

[1]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2]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2-58页。

[3]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6页。

[4]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5]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6]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1页。

[7]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8]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9]参见范中超:《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10]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1]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20页。

[12]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4]参见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未刊稿)。

[15]传统学说认为“资格证券”与“免责证券”系同一所指,本文研究后认为,“免责证券”范围更大,参见后文。

[16]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17]/mini/shopstation/SHOP/detail.asp?table=供应票&id=76517。

[18]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20页。

[19]韩世远、邢军:《彩票合同四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0]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法学》2005年第2期。

[21]参见《问题探讨:彩票立法值得期待》,《工人日报》2007年12月9日。

[22]海棠、吴振平译:《蒙古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3]参见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4]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5]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5页。

[26]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7]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8]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9]参见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页。

[30]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31]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2]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33]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4]相当于该书前文的“有价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5]相当于该书前文的“资格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6]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37]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38]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9]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0]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41]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43]按照张谷先生的列举,包括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75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3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大和高教出版社,2000年,127页。参见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注释94。

[44]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篇(7)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与旅游文化学有关的研究起步比较早,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已经实现了从不同的角度开展学科分野研究,并且在识别出多种旅游文化的基础上开展实证分析,如:均质化、人造景观、麦当劳化、游客凝视、文化真实性、旅游族群性、文化商品化等。其在开展旅游文化的研究过程中,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文化的解释上。而我国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在旅游文化有关的研究方面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并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旅游文化本体认知上,其认为必须要先明确的界定出旅游文化的概念,才能够将其应用具体的旅游文化现象中来,但是始终未能对旅游文化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也使得关于旅游文化的研究存在一定的迫切性,并且旅游文化也被赋予了工具性的特点。但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其中产生了大量的旅游文化之实,只是还没有形成名正言顺的旅游文化之名。这也是我国旅游文化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学科研究成果无法通过旅游文化学整合;另一方面旅游实践当中存在的很多案例都没有在文化视野下降进行考察,这也是导致旅游文化本体一直模糊不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总的来说,国内外在开展旅游文化研究时,在研究重点及喜好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二者都具有各自的特点。

二、旅游文化研究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高等旅游教育当中,对于旅游文化具有明确的要求,要求能够明确的界定旅游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但是当前不管是在学者的研究还是在教学的过程中,旅游文化一词出现的频率颇高,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随着各项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在寻找一种能够摆脱旅游文化认知困境的方法,于是通过跨学科的方法来审视旅游文化的方法应运而生,其中以文化人类学视野来探究旅游文化就是各种方法中的一种典型代表。

作为一种的特殊的、新兴的文化类型,在开展旅游文化相关研究的过程中,若是仅仅局限在旅游学的范畴当中开展相关研究,就会导致所给出的认知结果、研究结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想真正促进旅游文化学研究跳脱出当前的困境,在现有基础上开展跨学科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三、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旅游文化

文化人类学的研究重点是文化,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该学科当中积累了与文化功能、文化特性、文化内涵等有关的理论体系,若是能够借鉴这些体系,应用于旅游文化的认识、解读与界定工作当中,对于旅游文化学有关研究是非常有利的。在实际的开展研究的过程中,若是在发生层面来限定旅游文化的外延,那人类学对于文化的传统认知与旅游文化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的,这就需要在开展相关研究的过程中,能够从深层次来探索文化人类学与旅游文化学之间的共性,如:结构、功能、内容等方面的共性,这对于确立旅游文化本体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若是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完全不做限定的开展跨学科研究,那么旅游文化就可能与多个学科之间存在联系,如:艺术学、建筑学、宗教等等,这不仅仅容易导致旅游文化本体的泛化,也容易导致出现旅游文化学被多个学科瓜分的现象。但是相对之下,文化人类学对于旅游文化学认知研究的利大于弊。可以说,在文化人类学所包含的各种文化当中,旅游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其是在旅游这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之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文化表征,在这种特殊文化的指引之下,人们能够实现某一种特殊的功能需求,但是实际情况中,这种功能需求实现与否受到目的地文化及客源地文化的影响非常大。通过旅游文化能够看到人类存在的复杂性,从而对人类的存在状态有一个新的审视,另一个角度来看,要想对旅游文化的产生、形成及演变过程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也可以借助于文化人学的民族志等方法开展研究,从中获取一些特殊旅游文化现象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升华,演变成为与旅游文化客观认知有关的积累。由此也可以看出,旅游文化确实是文化人类学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分析旅游文化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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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84-02

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第一次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即从“现实的人”出发来洞察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认为,有生命的人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人类生命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人类生活一开始就面临两种生产:“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1]2伴随着人类繁衍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婚育伦理观念。唯物史观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认为婚育伦理作为人类伦理观念的一部分,其形成与嬗变同样需要到社会物质生活基础、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才能得到合理解释。因为“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2]92

一、史前社会人类以生殖崇拜为核心的婚育伦理文化的形成

史前社会人类劳动工具简陋,生产经验缺乏,主要依赖狩猎、采摘为生,生存环境十分险恶,物质生活资料极度匮乏,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加之医学知识的缺乏,人的平均寿命很短。有学者推算石器时代原始人类的平均寿命大约只有19岁。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原始人类无法单独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围捕野兽,在险恶的环境中艰难生存。在这种生存境况下,保持种群的人口兴旺成为关乎氏族家庭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人口繁衍得越多,他们才越有力量获得食物,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摆脱种群灭亡的威胁。因此,史前社会人类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了最初的婚育观念,这就是对人口繁衍的强烈渴望,祈求男女拥有更强的生殖能力。史前时期文字尚未发明,观念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人类最初的婚育伦理观念只能以习俗、岩画、宗教等原始方式表现出来。世界各民族普遍存在过的生殖崇拜,正是史前社会婚育伦理的原始形态。生殖崇拜不仅是原始社会现实生产条件、生存环境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对世界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人类自我意识不断觉醒的反映。人类在经历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动物崇拜之后(典型地表现为图腾崇拜),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逐渐将自己从自然界分离出来,认识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进而产生了对种群繁衍的崇敬感和对生殖现象的神秘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殖崇拜。比如古代许多民族都有生殖之神,在古希腊和罗马是男性普里阿帕斯,中国古代的生殖之神则多为女性,如送子观音、送子娘娘等。现在国内外已经发现许多最古老的艺术――原始岩画中,都可以看到对男人或雄性动物生殖器的夸张表现与赞赏,它生动地反映了古代先民对人类旺盛的繁殖能力的赞美和渴望,对家族、部落人口兴旺的虔诚祈求和迫切愿望。

二、中世纪婚育伦理文化是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集中反映

中世纪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小农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是以人力、畜力、手工工具等为基本生产手段,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生活单位。首先,由于小农经济生产能力低下,只能满足简单的生活需求,一代代维持简单再生产,抵抗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手工工具的劳动效率决定了每个劳动力能够提供的剩余劳动非常有限,所以家庭的人口越兴旺,劳动力越充足,生活财富的创造就越有保证。在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体制下,子女越多老人的赡养也才越有保障。其次,中世纪人类健康知识与医疗技术较原始人类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医疗条件依然很差,人类战胜疾病的能力还很低,子女的死亡率较高。在这种条件下,家庭子女越多,家族香火的传承就越有保障。再次,在封建宗法社会里,家族势力越大,就越有利于维护个体家庭和家族的利益,而人口兴旺是家族势力的基础。这些因素决定了封建社会婚育观念必然是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中国封建社会一个重要的道德准则就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被认为是每一个家庭成员至高无上的责任,集中反映出这一婚育伦理文化特点。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观念是中世纪婚育伦理文化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农业文明这一社会物质基础的产物。创始人揭示了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历史规律。婚姻家庭的原始形态是建立在氏族制度之上的血缘家庭,血缘家庭中人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群婚阶段必然形成母权制社会,这是因为在群婚状态下只能确定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而无法确认父亲。“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1]38随着原始社会末期金属工具的发明和农业、畜牧业产生,稳定的剩余财产开始出现,男子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男子父权意识的觉醒。“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1]50而原始社会晚期随着从氏族大家庭中独立出来的对偶制小家庭,最终推动父权制战胜母权制,推动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诞生。这一家庭制度的重大转变的直接动力,就是男子要求保证自己创造的剩余财产遗传给亲生子女。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把妻子确定下来,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财富的增加,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1]53在整个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社会自然分工把妇女限制在家务劳动的狭小范围内,家庭财富创造的主体始终是男子,家庭男孩子越多,劳动力就越充足,家庭农业劳动收入以及赡养老人就越有保证。而围着孩子与锅台转的妇女始终扮演着被男子“养活”的角色,被视为生儿育女的机器。正是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婚育伦理文化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大男子主义观念的合理性。

三、工业文明时代婚育观念的转变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近代工业革命实现了机器替代手工工具的技术革命,延续千年的传统自然经济生产方式被市场经济所取代,这种生产方式的剧变必然引起家庭关系与婚育文化的相应革命。工业技术革命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冲击,是养家糊口与创造家庭物质财富的劳动不再是男人的专利。新的工业经济生产方式催生了适合妇女的大量工作岗位,同时也创造了对妇女劳动力的极大需求。正是生产方式的这种变革为妇女解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近代工业使妇女得以摆脱数千年家务劳作的束缚,从以往的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到走出家门,开始拥有了与男子一样的职业。她们不再是“家庭妇女”而是以“职业女性”的身份出现在社会上。一旦妇女与男人一样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在经济上不再依附于男子,具备了摆脱男子支配的经济实力时,妇女人格与思想便获得了独立的物质基础,她们便会毅然决然地把千百年来歧视妇女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类的道德伦常彻底摒弃。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生男生女都一样等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被社会接受的全新婚育伦理文化。

工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着社会化大生产深入发展,市场经济推动人类社会交往日益扩大与频繁,社会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这些变化从多方面影响着家庭和婚育伦理文化的变迁。首先,现代工业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创造越来越依赖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是劳动力的数量,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比重不断上升,社会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呈相对缩减趋势,失业――劳动力过剩成为工业革命后新的社会问题。这一变化直接动摇了千百年来多子多福的传统婚育观念。其次,现代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不断发展,人类健康水平提高,平均寿命延长,孩子的死亡率大大下降,传宗接代不必要一大群子女做保障。再次,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引起人类养老模式的根本转变,即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而生活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也使得子女赡养老人越来越难,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观念被动摇了。最后,与中世纪传统家庭恰恰相反,现代家庭财富的创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再依赖劳动力数量,相反,家庭人口增加,抚养子女成本不断提高,抚育更多子女消耗大量精力时间,反而影响家庭财富创造与积累,影响家庭生活质量提高。多子不再多福,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的社会大背景下,传统的婚育伦理价值观随之被颠覆,传宗接代的宗法义务婚育观,被个人本位主义为基础的享乐主义婚育观取代。当人们的养老不再依靠子女时,“单身贵族”“丁克家庭”(DINK――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即夫妻双方有收入但却不要孩子)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之相伴随的是明媒正娶的婚姻伦理与传统的观念被动摇了,婚外同居、排斥生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潮流[3]。

四、结束语

人类自然生育状况是落后生产方式的产物。现代医学与科学技术把人类带进了调控自身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阶段。中国特定的人口大国现实决定了中国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不同社会基层、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的接受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是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农民对一胎化和男孩女孩都一样的观念很难接受,这是因为我国农村依然落后的生产力与小农生产方式制约着农民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4]22只有当中国农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劳动男女承担并无差异的时候,当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起来的时候,农民的封建婚育伦理观念残余才会被彻底荡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国人的婚育观念发生着令人惊讶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养老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当人们不再依靠子女养老以后,传统的孝道观念必然受到挑战,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将越来越稀罕,社会养老方式将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单身贵族”“丁克家庭”“非婚生子女”现象的出现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今天的生物科技尤其是基因工程等先进科学技术,正在把人类带进选择生育的新阶段。生命生产前所未有的具有了可控制性。试管婴儿、人造子宫、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等现代生育技术的发展,在对传统的生育模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将带给人类崭新的婚育伦理文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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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1-

一、引言

1951年,黑泽明的《罗生门》在威尼斯电影节上获得金狮奖后,日本电影开始以一种高姿态进入到世界电影的舞台。而随着日本影视登陆中国市场并占据了中国市场的相当的份额后,关于日本影视发展的模式和特点的思考也越来越普遍。本文试图从武士道、能乐、歌舞伎以及日本的其他传统文化中解读日本影视表演的类型化。

“类型化”在影视范围内一般是指“类型化电影”即“类型片”,而在本文的解读中,影视表演的“类型化”更多的指向于模式化、规范化以及程式化。

二、类型化表演的角度分析

日本传统的黑社会电影中大都充斥的是英雄主义的悲壮之举。这种悲壮除了通过汗血淋漓、刀光剑影、尸横遍野等表现外,更是由演员的表演传递出来。通常,这些演员的表演已经趋于类型化。演员要表现出角色的重情重义、肝胆相照,这时的演员则需要冷峻的眼神、霸气的动作以及相对的残忍。早期高仓健的表演不仅代表了崛起于日本黑社会电影时期的绝大多数男演员的表演风格,而且对于后来日本男演员的表演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除去男演员们的正义凌然之外是一般女演员的类型化表演,表现在夸张的表情和更加夸张的动作。这种现象自日本电影诞生就普遍存在着,比如《青春残酷物语》中久我美子的表演。

三、类型化表演的文化渊源

(一)武士道精神的衍化

“大和民族是一个尚武的民族,武士道精神渗透在每个阳刚的日本男人血脉里。”11世纪开始,武士道精神已经成为日本封建社会主导的道德规范,而在当代,它标志着日本大和民族的民族精神。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将黑社会团体合法化的国家。在日本,黑社会团体有着自己的准则,黑社会成员也有着相应的行为规范。青春动作片、任侠片、实录片等一系列黑社会电影的出现在内容上是对武士道精神的宣扬和追捧。于是,银幕上出现的一个个黑社会的成员成了武士道精神的代名词。即使是日本影视业发展到现在,武士道精神的传输依旧没有间断。

(二)绘画、戏剧等传统技艺的启发

法国著名影评家皮埃尔•比耶尔曾说过:日本电影的优点来源于日本文化,同时又体现了日本文化,所以它给予人们的印象是和日本的文化实质完全相同的。的确,日本电影受日本传统文化影响颇深。首先,日本绘画喜欢以四季为主题,而画面中的人物则成为了陪衬。在潜移默化影响下的日本电影多用远景来表现主题,而其中的人物则变成了景物中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要想在相对宏大的空间中突出角色、突出自己,夸张的表情和夸张的动作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元素。

除去绘画,戏剧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存日本最早的电影则是由歌舞伎演员作为主角的《赏红叶》。虽然,在电影发展的初期,歌舞伎是看不上电影的,“不过电影却从这个江户时代的大众戏剧那里吸收了很多养分。战前的古装戏演员从艺名到扮相,甚至化妆、肢体动作、发声都受到歌舞伎演员的影响。”如同中国的京剧一般,置身于一个华丽的大舞台上的歌舞伎表演有着自己的程式,“程式是规范的、夸张的,不是简单直接地反映生活。它虽来自于生活但却是生活素材的高度提炼、加工、装饰。”受此影响的日本电影,尤其是无声电影在其表演上也会有不自觉的夸张,在他们看来这不是做作,而是生活的高度真实。

在歌舞伎之外,能剧对日本电影有着深远的影响。能剧中的每个主角基本上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个面具,而这个面具就是角色的象征和最直接的体现,无论是相貌还是性格。而在除去了面具的电影中,每个演员都面临着给自己的角色进行定位的问题。此时,“脸谱化“成为标榜角色的一个特征。这里的脸谱化并非指的是京剧中的脸谱,而是指脸谱化的表演,即用夸张的表情和动作来表现人物特点、性格。同时,“面剧是能剧表演外侧的较直观的属性,将一个角色的内心逼真的刻画在‘脸’上,而不再需要任何多余的表情,既是‘无表情’,又是‘无限表情’”。因此,可以说作为特例的北野武的反戏剧化表演实际上是一种高度的戏剧化。

(三)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碰撞

在日本,等级制度是相当严格的,同时男尊女卑的思想也深深地刻在日本人心中。因此男女不同也是电影演员力图通过表演传达出来的,这也就出现了演员突出自己性别特点的表演,男性更加阳刚凸显封建家长的姿态而女性更加阴柔凸显了母性的一面。

同时,当下的影视剧表演也受日本漫画的影响颇深。许多影视剧都是由漫画改编而来,而漫画当中的人物绝大多数的时间是运用夸张的表情和动作来体现人物性格特点、推动剧情发展。而在日本,漫画产业已经相当成熟,产业覆盖面波及男女老少。因此,影视表演受其影响也不足为怪。

就是在传统和现代的交互影响下,日本影视的表演越来越倾向于类型化,越来越具有日本本国自己的特色。

[1]陆彭.高仓健的表演艺术与日本文化.代传播.2009(1).

篇(10)

一、绪论

自从有了文化,人类就戴着文化这副有色眼镜去看待自然,使不同时期的自然观有着特殊时期的文化特点,不同时期的自然打上了人类文化发生作用的印记。

二、本论

(一)人与自然中的文化及其关系

一切动物生存的基本条件是能够适应环境。低级动物依靠本能应付环境,大自然将对它们基因遗传的结果做出裁决,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人类这种高级动物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类有意识与理性,自然界并没有给人类造就什么特异的本能,人对自然环境非常广泛的适应能力是后天学习的结果,由于这种学习,人类的适应能力甚至成为改造能力、创造能力。后天的学习发挥了人类基因所规定的开放性潜力,并且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人、自然的演化。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唯一能够取得支配地位的动物,以致人与自然矛盾的协调和解决也只能取决于人。由于人的社会性,使人的行为受到一定时期科学技术水平,社会发展状况及生存环境的限制,所有这些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教育的内容,一切文学艺术的导向,社会政治政策的确立,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观,道德观等等构成人类行为活动的背景,决定了人对自然所采取的态度,这就是文化。文化是一个社会具有的,并传给后代的传统体系,它包括人们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以及独特的宇宙观。事实证明,文化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文化作为历史地凝结的生存方式起源于人的超越性和创造性,是人的类本质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化。文化哲学视野中的这种本体意义上的文化,不是与政治和经济等社会活动外在并列的具体的文化活动,而是人在于人的全部生存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内在的机理性的存在。换言之,文化的基本功能是从深层次判断制约和支配个体行为和社会活动的内在的机理和文化图式。

文化还有其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它通过家庭启蒙、社会示范、社会心理、社会舆论、学校教育、新闻传播等各种手段把系统的行为规范体系加诸生活于这一文化之中的个体,实现文化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当把视野从个体行为转向社会活动或社会运动时,应当说,在社会运行层面,文化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及其社会制度安排的内在机理和图式。

(二)人与社会中的文化及其关系

所谓人的社会化的文化角度是指把个人社会化看成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传递和延续的过程,即认为个人社会化的实质是人类文化遗产的转移过程。

文化之所以与社会化紧密相关,其根本原因在于从广泛的意义而言,文化与社会结构几乎难以区分,它们是同一现象的两种不同概念,事实上的确如此,一方面,文化是知识和工具的聚合体,人类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从而能自觉地适应外周环境;另一方面,文化又是知识、信念的宝库和一套系统的规则、体系,据此,人类得以相互联系、相互交流和相互沟通。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也许可以说,人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它是“聪明的文化的动物”。

人的社会化过程,弥漫着广泛的文化因子,充溢着深刻的文化特质。首先,从内容上来说,个人社会化就是一个社会的文化教化过程。无论什么类型的个人社会化过程,都是特定的文化遗产的传递和内化过程。无论从理论事实,还是从历史实践的演进看,个人一般来说,不可能随意地选择文化环境。人自娘胎坠地,所进入的就是一个特定的经世代创造、积累和传承下来的文化环境,即前人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代际转移过程就是社会对个人的文化渗透和文明教化过程。个人从“生物人”到“社会人”,只能靠特定的文化教化;个人从生到死所遭遇的全部社会生活,也都离不开特定的文化教化过程。

其次,从方式上来说,个人社会化就是人被动接受和能动选择社会的文化规范和准则的统一过程。个人社会化的受动性和能动性是辩证统一的。其受动性表明个人不能随意地选择社会化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环境,不能逃避社会的教化和改造,因而人的社会文化本质的实现表现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的现实过程;其能动性则表明个人社会化不同于动物的群体化,人的本质的发展、实现表现为一个积极、主动的自为获取的过程。受动性和能动性贯穿于个人社会化的整个过程。

最后,从结果上来说,个人社会化就是个人获得人格和自我、培养社会角色以及实现社会文化转移,完成世代交替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个人社会化,个人获得了人格和自我,培育了社会角色。另一方面,通过个人社会化,社会实现了文化转移,完成了世代交替。文化转移并不是简单的机械的传递过程,并不是历史重复,而是通过社会的文化教化和生活实践而形成的不断实现的创造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的完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化的共同结果。

三、结论

无论是人与自然还是人与社会都离不开文化,可见文化已经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仅促进人的完善和发展,更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因此,对于文化的理论探索,特别是文化在哲学层面的探索,都是人类不断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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