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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保险制度组成,但该体系呈现“碎片化”的局面,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在筹资渠道、缴费标准、补偿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影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统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完善全民医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完善过程,可以为我国完善全民医保提供借鉴。
1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及特征
1.1逐步扩大覆盖面,注重保障公平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得比较晚,1963年,朴正熙政府才开始制定《医疗保险法》,但是,由于财政紧张,并没有强制推行,参加医保的人员寥寥无几。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韩国经济迅猛发展,但社会保障滞后,引起民众的极大不满,朴正熙政府不得不于1977年7月正式实施职场医疗保险。职场医保最初在500人以上的大企业强制实施,随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职场医保和公务员、教师保险已经覆盖了总人口的大约44%[1]。但是,5人以下的小企业劳动者、农民、城市自营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没有资格参加医疗保险。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政治民主化浪潮日益高涨,全斗焕政府于1988年1月在农村地区开始实施医保,1989年7月城市地区也开始全面实施医保。此时,韩国医保覆盖率达到90.39%[2]。由此可见,韩国用12年的时间,从雇员保险扩大到全民医保,实现了人口的全面覆盖。韩国政府还选择了低水平广覆盖策略,一是缴费率低,医保统一之前,缴费费率一般在3%~6%,统一之后,缴费率为3.9%,企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轻,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二是实行差额缴费制度,低收入者可以免除10%~30%的保费,65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最高可以免除30%的保费[3]。由此可见,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1.2政府部门发挥了良好的宏观调控作用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快速发展与政府部门在立法、政策制定和科学管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立法在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起到了先导作用,1963年,朴正熙政府为了稳定政局,制定了《医疗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虽然由于财政紧张,这一法律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却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77年7月,正式实施职场医疗保险,也是通过制定法律在500人以上的大企业强制实施的,加快了医疗保险的人口全覆盖。因此,法治建设对促进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对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朴正熙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韩国经济获得快速发展,1977年人均GDP达到1042美元,是1963年的10倍[4],这一年开始实施强制性职场医疗保险,同年针对低收入群体,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1986年~1988年,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0%,1989年人均GDP达到5430美元,是1977年的5.2倍,政府有能力为非正式部门的地区医保提供财政补助,这一年实现了医疗保险人口全覆盖。可见,经济的高速增长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此外,政府部门对医疗保险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政府部门通过颁布法律、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通过非营利组织国家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全国健康保险的各项事务,非营利性组织保险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各主体之间分工明确,医保系统运作高效。
1.3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过程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由雇员保险和地区保险两部分组成,参保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雇员参保人,指企业雇员、公务员、学校教职工及其被抚养人,2010年,占总人口的比例是64.0%;二是地区参保人,指农民、渔民、城市自营业者等人员,2010年占总人口比例是32.7%,其他无力负担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群依法享受医疗救助,占总人口的3.3%[4]。韩国医疗保险机构不仅数量多,而且管理分散,1998年之前韩国共有367个医疗保险社团,并且自主经营、独立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筹资不公平,虽然不同保险社团的成员都能得到相同的保险待遇,但他们的保险费率不同,低收入居民缴纳的保险费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较高。二是农村地区基金压力大。伴随着城镇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移居到城镇生活,农村人口日益减少,且老龄人口多,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多,筹资能力弱,因此地区医疗保险社团普遍缺乏资金。三是保险社团多造成保险资金分散,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减弱了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针对上述问题,金大中政府于1998年开始对医疗保险进行整合,把将近400种医疗保险组合合并到一起,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管理,到2000年,全国所有的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到一起[2]。目前,医疗保险覆盖了约96%的人口,其余4%的人口由政府医疗补助负责。制度整合后,由于统一了保险费率,解决了筹资不公平的问题,增强了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管理成本[4]。
1.4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较高
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雇员参保者中,公务员和一般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私立学校教职工由雇员、雇主和政府分别负担50%、30%和20%,缴费标准计算公式是:月保险费=标准月酬数×保险费率(在月工资的8%以内,目前为4.31%)。在地区参加者中,年收入超过500万韩元的家庭,根据收入和财产确定缴纳比例,年收入在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根据性别、年龄和财产等确定缴纳比例,家庭成员共同负担保险费,缴费标准计算公式是:每户保险费=标准收入点数×金额/点(目前每点126.5韩元)[5]。同时,政府也为地区参保者提供20%的医疗费用,韩国医疗保险费一般占个人工资的3%~8%。在各种医院住院,参保者都自负住院费用的20%。在门诊看病,个人自负比例不同,综合医院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的50%,小型医院个人负担40%,诊所个人负担30%。由此可见,在医院门诊看病的自负比例要高于诊所,从而引导病人多去诊所看病。目前,在卫生费用方面韩国个人的自负比例仍然比较大,2009年,韩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6.5%,其中个人自付比例为35%,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国家20%的平均水平。
1.5承保范围从治疗领域扩展到预防领域
韩国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疾病诊疗等服务,而且还包括预防、保健等项目。注重疾病的预防,为参保人定期提供健康检查;为残疾人购买医疗设备提供补助;当残疾人购买轮椅、手杖、助听器等医疗设备时,可以享受80%的价格优惠。
2韩国医保制度对我国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2.1制度设计要不断凸显公平性
韩国社会保险制度不仅逐步扩大覆盖面,而且对低收入者减免保费,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日益增强。目前虽然我国已初步建成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公共医疗资源供给不公平;(2)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不公平[6];(3)参保机会不公平;(4)目前我国一些医院还存在过度检查等问题。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加强医疗保险的制度创新。第一,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报销部分门诊费用。第二,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逐渐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第三,对少数特别困难的贫困人群减免医保费用。
2.2逐步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在1989年开始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是分立式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2003年医保体系才整合到一起。目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成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该制度是分割式的,呈“碎片化”局面,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如增加了管理成本,影响了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第一,统筹管理部门。三项医疗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第二,统筹医保机构。首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统一经办机构,建立新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第三,统筹医保层次。先推进市级统筹,再进行省级统筹。逐步建立全国统一、档次有别的医疗保障制度,此时,全国范围内建医疗保险联网,每个参保者都有一张以身份证为编号的可在全国通用的医疗保险卡,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7]。
2.3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在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立法和监督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政府部门在推动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也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第一,加强宏观调控。尽快制定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规划,建立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尽快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第二,增加对非正规部门人员的财政补助。第三,加快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城乡医保制度的顺利衔接。第四,突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莲花.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东亚道路”:中日韩全民医保政策比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1):1-7.
[2]李莲花.后发地区的医疗保障:韩国与台湾地区的全民医保经验[J].学习与实践,2008(10):144-151.
[3]丁雯,张录法.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借鉴[J].国际经济,2010(9):57-59.
[4]孙菊.全民覆盖视角下的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6(6):83-89.
[5]金钟范.韩国国民健康保险[J].中国医院院长,2014(11):80-81.
近年来,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在这一支付段中所应承担的自负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覆盖家庭部分成员时,其所规定的起付标准偏高,而最高支付限额又偏低,无形中加大了个人和家庭自费医疗的比重。医疗救助的能力很有限,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1.2适应流动性方面不足。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分。不同部门管理,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流动以及身份发生变化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异地就医问题突出,特别是部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反映就医报销不便,需要垫付医药费用,一些退休人员要求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险待遇。
1.3医疗费用上涨过快。
根据调查,2000年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出为124.5亿元,2009年达180.2亿元,增长了将近15倍。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乱收费、滥检查、滥开药,从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医疗卫生消费档次提高,药品价格的提高,医疗机构成本的提高和高新医疗手段的应用以及出于利益驱动导致医疗费用逐年大幅攀升,可见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有效地抑制医疗费用过度上涨的趋势。
2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
2.1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逐步做到全民医保,实现全覆盖首先要做到。
度上的全覆盖,即制度本身不歧视任何人。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争取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全覆盖更应是人群的全覆盖,同时还要探索在各医疗保险之间留有相互接口,实现转接或续接,逐步缩小医疗保险待遇的差别,提升公民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全民医保的目标,探索建立引导各类人员长期参保的机制,减少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逆向选择。
2.2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
一是提高顶线。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考虑均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待遇水平,不断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三是进一步降低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四是拓宽保障范围。
2.3实行医药分开核算,解决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
一是完善医院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加强患者和社会保障机构对医院的评议监督。要坚决杜绝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行为,医院不能再靠医疗和药品费的暗箱进行不平等竞争,我国应逐步分离医院的医药不分家的方式。医疗既然已进入市场,就应遵循市场上最基本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反对药品流通关节的暴利,严格监管医院、药店的药品流通环节。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把全部药品纳入监测和公布的范围。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由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原由企业及其他单位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医疗待遇不变的前提下,要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老干部主管部门制定。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保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和区(市)县为统筹单位,条件具备时再实行全市统一调剂。
(一)市社保机构经办下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1、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2、五城区范围内,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二)区(市)县社保机构经办下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1、由区(市)县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2、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3、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市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由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市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居住在五城区以内的,可到市或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到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上一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及新建单位均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企业依法破产,应当依照法定顺序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付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因解散或撤销,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在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具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特定行业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
第十二条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医疗保险卡:
(一)不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二)年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三)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划入;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0.035%。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其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金及利息属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本人到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单位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住一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住二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住三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或三级医院的,逐次降低1%。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一部分。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统筹基金支付75%,在此比例上,每1周岁增加支付0.2%。
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按住院期间下列费用的20%计算:
(一)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费用;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工伤(职业病)、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报销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不间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时,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章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或购药,凭医疗保险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记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社保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政府。政府告诉医院,市场经济情况下,医院要自谋生路,要作为一个实体在社会上生存。医生,在建国初期的时代,被称为白衣天使,救死扶伤。医患关系基本上不存在大问题,由此人们的印象中,医生一定是高尚的。为什么到了市场经济就变成白衣狼了呢?因为要吃饭啊。原来城镇职工基本上都有医疗保险,医生和患者不发生利益冲突。现在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保险基本上覆盖以及实际报销能力基本上大大削弱,医院为了生存、发展,一方面提高自己的医术吸引患者,另一方面提高服务费用。医生,并不是高尚的代名词,也不应该成为高尚的代名词。患者跑掉了,整个科室的奖金就要泡汤,谁愿意少拿钱呢?政府改变了游戏规则,却把医院推倒了风口浪尖。
患者。迷信大医院,迷信专家教授,是中国患者普遍存在的现象。无法苛责人们对自己健康的关心。还是由于保险制度不完善,老百姓自己花钱,都想花了钱看好病。好了,协和医院人满为患,地段医院门可罗雀。本该实现的多级转诊体制,由于自费的原因,不可能实现了。
中央政府,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中国,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在想办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目前农村已经有3亿人试行了地方政府,农民自己,中央财政各出10块的医疗互助系统,争取高覆盖,低水平,也就是说,医疗水平也许不高,却能保证大部分人看得起常见病。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比较令人头疼,由于其流动性,由于涉及部门太多,短期内可能没有好的办法。城镇职工这里,破产的企业职工,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也正在研究解决中。
不管哪种方法,门诊的报销制度差别不大。实施医保后,对大型医院来讲,由于门诊自费的比例增加,估计会对门诊量有较大影响。从病种分析看,应该是普通病人数量减少较多,普通病人的大型检查将明显减少,严重和疑难病人数量影响不大。一般医院门诊和住院的总收入各占一半,门诊量的减少将对医院的总收入有较大影响。
对于大型医院,医保对于住院病人数量的影响会小于门诊,还会分流来一部分原来公费医疗时只能在小医院定点就诊的病人。如果实行包干制,将极大地限制医院对疑难复杂病人诊治的积极性,因为医院水平越高,复杂疑难病人就越多,医院就越赔钱,这将陷入一种怪圈。另外,大型医院的条件较好,还有庞大的科研队伍,必然造成医疗成本较高,如果与中小医院处于同样的付费标准,大型医院将无法生存。包干制对医疗成本控制差的医院将构成严重威胁。在医疗质量、知名度相似的医院和相应科室之间,单病种平均费用的指标将成为患者选择就医的重要指标,医院将被不自觉地引入市场竞争之中。细目审查制对不同病种影响不大,但实施的复杂度较大,对医疗费用控制能力较弱,比较容易参杂人为因素,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细目审查制的实施代价也很大,原则上需要定点医院建设相对比较完整的HIS,审查部门也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相应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医疗保险赔付封顶的政策虽然会影响医院的收入,但重病患者仍会自费就医,患者会对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十分敏感,医院需要靠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吸引这部分患者。
随着医保改革,商业医疗保险会不断发展完善,医院将面对一种全新的医疗保险给付体系。三、医保对医院信息系统(HIS)建设的要求不管那种医保政策,都对医院建设HIS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医保实施中,给付和汇总核查工作需要医院配合,做大量的工作。
从各省市门诊实施的情况看,门诊病人就诊基本都采用了IC卡,这就要求医院门诊起码要拥有IC卡读写设备。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包括医院给医保部门上报就诊病人的费用细目,以供审查和汇总分析使用。这样,医院就需要建设功能比较完整的门诊收费系统和培养一批熟练使用计算机收费的操作人员。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建设了医院与医保中心实时连网的收费系统,起到了实时反馈参保患者费用的作用。因为脱机处理不能及时了解患者保险费交纳情况、就诊资格、费用超支情况,可能还有假冒用户就诊。但是,我国城市通讯公网的质量、服务、价格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价格高、速度慢、服务质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础上建设大型实时网络风险度极高,尤其是在大型城市。大型医院日门诊量在2000-4000以上,绝大部分患者为参保人员,一旦与医保部门的通讯发生故障,整个门诊工作将无法进行,这将是十分可怕的结果。一个年收入两亿的医院,日门诊收入近50万元,谁负责补偿这种损
失?
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连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与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如何保证系统安全?因为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密。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研究解决方法。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医院管理的挑战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成熟,旧的公费医疗制度暴露出各种弊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要求。着国家医保改革政策的出台,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医疗经费总量的控制、病人可以自己选择医院就诊、医药分开核算等政策,实际已将医院推入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同的医保政策,又将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医院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为目前我们城市医院的就诊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而且,城市的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每一家医院的生存或者死亡,我们每一个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好人和管好钱。培养和吸引人才,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而管好钱,决定医院服务是否物美价廉。大多数医院的多数服务为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治疗感冒,很难区分不同大医院的医疗质量,类似商场的同类同质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就成为用户选择的主要因素。过去我们的医院管理,在压缩成本方面,做得远不如企业。这是由几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过去的医疗市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的赤字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张(包括规模、设备、收费项目等)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另外,医院业务的复杂性导致管理的复杂性。工厂每生产一颗钉子,都能准确计算出它的成本,否则无法确定出市场价格和盈亏情况。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很难准确计算出每一项服务的成本,很难象工厂一样,将产量、质量、消耗等因素分解到每一个成员,进行定量考核。这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共同特点,是我们医院管理研究的基本问题。
在我们研究医院管理问题时,实际面对两类问题:一类为制度法规类问题,另一类为技术实施类问题。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建立在金字塔型管理结构上,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目标。随着管理的不但细化,金字塔变的越来越庞大,消耗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管理细化和应变的要求,因此,管理结构扁平化与信息化成为必然趋势。医院管理的复杂性和竞争压力,对医院管理创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医院管理结构扁平化与信息化将成为医院管理的主流趋势。医院管理的创新包括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基层管理创新、管理技术创新等内容。面对医保改革的挑战,我们的管理创新能力,将成为我们医院求生存、求发展的基础,成为医院科技创新、市场创新的坚实基础。
当然,医院在"节流"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开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将会重新划分医疗市场,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也会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更趋多样化。医院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增加非医疗保险的收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三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包干制医保方案要求上报内容较粗,但随着包干的不同要求,上报内容会越来越细。细目审查制的医保方案要求医院上报病人的详细费用清单,对医院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北京市医院为满足大病统筹上报病人费用清单的要求,不同医院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实际是细目审查制的一种雏形。
1.建设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这是比较彻底的解决方法。基本流程是: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缺点是医院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用较长的周期实施该系统。另外,医院需要培养相应的计算机力量,以防止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整个医院工作瘫痪。
2.由住院处录入病人费用细目。应该明确一个问题,病人费用分别用手工和计算机重复计算,十分严重的问题是手工帐与机器帐对不上帐,因为不同人员对医嘱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人记忆的价格表不可能与机器一样、由于价格变动,不同时间的价格也不同,这是在理论上就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病人结算和上报细目用同一个系统,才能达到一致(即使错也错的一样)。这种方案在病房和住院处配合上有很多弊病,对加强管理作用不大,目前正在逐步被淘汰。
3.目前一批中小医院仍然使用手工汇总细目表上报。这是一种十分艰苦的工作,而且很难满足标准化的要求。
4.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住院药房录入用药医嘱等,在此我们不一一复述。医保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医院实施的可行性问题。大型医院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软硬件投入,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磨合时间,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另外,我国HIS市场只是刚刚起步,众多产品良莠不齐,售后服务问题较为严重。如果政策导向迫使医院一哄而上建设HIS,将造成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HIS建设中,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实施难度较大,因为医嘱的复杂度很高,涉及的人员很广。深入到医院的层次很深,非外人所能左右。因而,不建议用行政手段统一推行某种系统,强迫医院使用。否则,行政部门会背上很大的包袱,每天穷于应付系统维护问题。还会产生很多与医院深层管理方面的矛盾。一个HIS的建设,涉及权利、利益和工作量的再分配,各种矛盾十分容易激化,非行政命令所能解决,尤其是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命令。
一般国外的经验是,政府着力制定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上报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医院或系统集成公司完成HIS向医保系统的数据转换功能。有人认为,这样无法防止医院在上报数据中造假。其实,HIS的维护要求系统必须向医院计算机专业人员开放,一个开放的系统是无法防止专业人员造假的,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制度,才能解决此类问题。
四、建设HIS,强化医院管理,迎接医保改革的挑战
即使采用包干的医保给付方案,医院也应该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HIS,以加强医院管理,除了堵塞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以外,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目的。很多医院根据医保给付额度,制定出了不同科室,不同病种的费用额度,将指标落实到科室以至个人,并通过机器及时反馈完成情况。这样,就使被动的事后管理变成主动的中间过程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反馈式管理机制,将管理大大细化,堵住浑水摸鱼的人。
管理的细化必然造成文牍主义,这正是信息化的用武空间。我们要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和手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同时避免僵化管理。
面对医疗市场竞争的压力,医院应该着力建设好两个队伍:一个是管理队伍,一个是技术队伍。其中,计算机队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五、对医保政策和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
1.医院管理和医保管理部门合作,加速医院管理改革。医保的中心目标,是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成为医保需要克服的首要任务。如何压出医疗市场的水分并保留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是摆在医保和医疗管理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医院减人增效,降低医疗成本应是医院管理适应医保改革的主要手段,但在现有体制下,实施非常困难。在医保政策的压力下,医院很可能仅仅通过降低医疗服务水平达到降低成本,而达不到真正降低医疗成本的目的。这同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十分相似,一些企业甚至到了即将倒闭的时候,还不能实现留住优秀人才,分流多余人员。这些都需要医疗行政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创造医院体制改革的良好政策环境,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2.细化医保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一刀切。制定医保政策一般首先考虑的是保证医保费用的收支平衡问题,同时容易更多照顾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是医疗市场的买方,但医院的繁荣是患者的长远利益。目前,医院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正常运行,医疗科研和新技术的引入,也主要依靠创收和医疗收入的支持。按照现行收费政策,基本不能实现优质优价,将限制医院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另外,通过医保引入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也很难实现。另外,医保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医院也有不同影响。社区医疗如果不能纳入,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在整体医疗资源过剩的情况下,中小型医院的生存将与医保政策息息相关。医保需要结合医疗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细化政策,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以促进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
3.DRGs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美国政府为了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依据疾病分组标准(DRGs),实行了医疗费用前瞻性支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DRGs依据疾病种类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标准。这种方法比失?
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连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与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如何保证系统安全?因为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密。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研究解决方法。
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包干制医保方案要求上报内容较粗,但随着包干的不同要求,上报内容会越来越细。细目审查制的医保方案要求医院上报病人的详细费用清单,对医院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北京市医院为满足大病统筹上报病人费用清单的要求,不同医院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实际是细目审查制的一种雏形。
1.建设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这是比较彻底的解决方法。基本流程是: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缺点是医院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用较长的周期实施该系统。另外,医院需要培养相应的计算机力量,以防止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整个医院工作瘫痪。
2.由住院处录入病人费用细目。应该明确一个问题,病人费用分别用手工和计算机重复计算,十分严重的问题是手工帐与机器帐对不上帐,因为不同人员对医嘱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人记忆的价格表不可能与机器一样、由于价格变动,不同时间的价格也不同,这是在理论上就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病人结算和上报细目用同一个系统,才能达到一致(即使错也错的一样)。这种方案在病房和住院处配合上有很多弊病,对加强管理作用不大,目前正在逐步被淘汰。
3.目前一批中小医院仍然使用手工汇总细目表上报。这是一种十分艰苦的工作,而且很难满足标准化的要求。
4.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住院药房录入用药医嘱等,在此我们不一一复述。医保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医院实施的可行性问题。大型医院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软硬件投入,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磨合时间,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另外,我国HIS市场只是刚刚起步,众多产品良莠不齐,售后服务问题较为严重。如果政策导向迫使医院一哄而上建设HIS,将造成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HIS建设中,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实施难度较大,因为医嘱的复杂度很高,涉及的人员很广。深入到医院的层次很深,非外人所能左右。因而,不建议用行政手段统一推行某种系统,强迫医院使用。否则,行政部门会背上很大的包袱,每天穷于应付系统维护问题。还会产生很多与医院深层管理方面的矛盾。一个HIS的建设,涉及权利、利益和工作量的再分配,各种矛盾十分容易激化,非行政命令所能解决,尤其是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命令。
一般国外的经验是,政府着力制定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上报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医院或系统集成公司完成HIS向医保系统的数据转换功能。有人认为,这样无法防止医院在上报数据中造假。其实,HIS的维护要求系统必须向医院计算机专业人员开放,一个开放的系统是无法防止专业人员造假的,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制度,才能解决此类问题。
四、建设HIS,强化医院管理,迎接医保改革的挑战
即使采用包干的医保给付方案,医院也应该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HIS,以加强医院管理,除了堵塞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以外,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目的。很多医院根据医保给付额度,制定出了不同科室,不同病种的费用额度,将指标落实到科室以至个人,并通过机器及时反馈完成情况。这样,就使被动的事后管理变成主动的中间过程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反馈式管理机制,将管理大大细化,堵住浑水摸鱼的人。
管理的细化必然造成文牍主义,这正是信息化的用武空间。我们要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和手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同时避免僵化管理。
面对医疗市场竞争的压力,医院应该着力建设好两个队伍:一个是管理队伍,一个是技术队伍。其中,计算机队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五、对医保政策和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
1.医院管理和医保管理部门合作,加速医院管理改革。医保的中心目标,是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成为医保需要克服的首要任务。如何压出医疗市场的水分并保留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是摆在医保和医疗管理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医院减人增效,降低医疗成本应是医院管理适应医保改革的主要手段,但在现有体制下,实施非常困难。在医保政策的压力下,医院很可能仅仅通过降低医疗服务水平达到降低成本,而达不到真正降低医疗成本的目的。这同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十分相似,一些企业甚至到了即将倒闭的时候,还不能实现留住优秀人才,分流多余人员。这些都需要医疗行政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创造医院体制改革的良好政策环境,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2.细化医保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一刀切。制定医保政策一般首先考虑的是保证医保费用的收支平衡问题,同时容易更多照顾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是医疗市场的买方,但医院的繁荣是患者的长远利益。目前,医院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正常运行,医疗科研和新技术的引入,也主要依靠创收和医疗收入的支持。按照现行收费政策,基本不能实现优质优价,将限制医院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另外,通过医保引入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也很难实现。另外,医保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医院也有不同影响。社区医疗如果不能纳入,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在整体医疗资源过剩的情况下,中小型医院的生存将与医保政策息息相关。医保需要结合医疗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细化政策,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以促进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
3.DRGs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美国政府为了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依据疾病分组标准(DRGs),实行了医疗费用前瞻性支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DRGs依据疾病种类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标准。这种方法比较大包干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提高医院诊治大病和疑难病患者的积极性,同时避免逐条审查医嘱细目的繁重工作。为了防止医院小病大治,医保部门也要审查患者的治疗记录,核定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但比起逐条审查医嘱,工作量小得多。
问题是如何制定疾病分组分类标准,这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进行测算。不同规模医院、不同地区医院、专科与综合医院之间都存在很多差异,如何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确实难度很大。很有可能,每一个独立核算的省市医保部门都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DRGs标准,而且需要每年更新,以适应形式的变化,这种人力物力的投入是十分巨大的,以至目前还很难实现。
可能的方案是:通过医保的实施积累原始数据,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逐渐推广。社保部在制定标准化字典时,需要考虑DRGs的需求,在字典层次划分时考虑兼容DRGs。
4.加强标准化建设。不管哪种医保方案,医院均需要向医保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其中至少需要包括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费用信息等,这些都需要标准化编码。否则,医保部门将无法识别、统计汇总。随着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查的不断深入,需要医院上报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细目。细目又有不同详细程度的要求,如果仅为分类汇总,审查人员很难分析其合理性;如果逐条上报执行医嘱的细目,审查人员会被庞大的数据量弄得无所适从;如果仅上报住院医嘱,审查人员很难与收费标准联系起来,准确快速的计算出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建立一套标准化的医嘱字典,通过程序自动分解和汇总医嘱,才能灵活地分析医嘱和费用的合理性。当然,最理想的目标是,医院能够上报病人的电子病历,通过了解病人的真实病情判断医疗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但电子病历的标准化是十分困难的,实施的费用相当巨大。就我们目前的财力和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情况看,建立医嘱标准化字典还是切实可行的。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服务需求和计算机技术差距较大,字典宜使用树型结构,各地区根据需求可以选择不同子集使用,社保部仍然可以进行大汇总。字典维护的滞后性决定医院信息系统内码不能完全使用标准字典,因为医院要根据临床的要求随时增加新的字典项目以满足临床的需要。这样,医院就扩展了自己的代码子集,而且不能修改。因此,医院信息系统需要根据医保上报的标准字典,建立对应表格,进行数据转换。
目前,很多省市在门诊使用IC卡就诊,如果能够将IC卡中患者基本信息标准化,除了方便患者在不同地区就诊外,还将帮助医院解决门诊病人的ID问题。门诊病人的唯一ID标识问题一直是困扰医院建设门诊计算机系统的核心问题,医院自己解决代价太大,也不能彻底解决。如果使用医保IC卡,可以覆盖综合医院绝大多数门诊病人,医院的挂号、病历、就诊、收费、取药等就很容易计算机化,将极大地方便患者就诊。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总体平衡。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并做好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参保;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参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登记参保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就医证件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8元和12元。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各县参保的各类学生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三)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7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28元和42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5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14元和21元。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
第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和各类学生分别由民政、残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参保;其他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登记参保。
第十条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预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自然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设立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经批准的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线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三)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50%。
(四)统筹基金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报销比例为7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等待期,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二)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五)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认定不能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d our country’s research and practice situations of the medical risk share in hospital,medical staff and the sufferer,and discussed the subsistent problems.Aiming at the subsistent problems,the paper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 and advices.
【Key words】 medical risk; medical insurance; medical risk share
医疗行业属于高技术,高风险的领域。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需要完善的体制为其发展保驾护航。笔者认为,降低或化解医疗风险,应探索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制度,实现医疗风险的合理分担,满足医患双方抵御风险的需要,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1]。
1 医疗风险概念界定及分类
医疗风险指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医院和患者各种损失和伤害的不确定性。医疗风险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及并发症等[2]。
医疗风险可以发生在医疗服务的各个过程中,无论投药、手术、麻醉、各种检查等都是伴有某些风险的行为。根据医疗活动的主体分类,医疗风险可分为患者风险和医方风险。患者风险主要有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疾病是否被治愈,伤残是否发生等。医方风险主要有误诊误治导致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不能收到治疗费用的损失等[3]。
根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还可以将医疗风险分为医疗侵权风险和医疗发展风险。医疗侵权风险是指因过错诊疗行为导致非必要医疗损害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此种风险大多是由人类认识过程性、有限性,以及心理上注意疲劳所引起的;医疗发展风险是指正常的、无过错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非必要医疗损害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这类风险主要源自于临床医学的不精确性、探索性和公益性。
2 我国现行的医疗风险分担模式
2.1 医方筹资的分担模式
目前我国医方筹资的分担模式主要为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又被称为医师责任保险,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提出首次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但医疗责任保险不涵盖医疗意外及医疗故意事故[4]。
医疗责任保险的建立,对于分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减轻医院的诉讼压力,保障患者的赔偿请求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57]。①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人员范围和保险覆盖面太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指从事职业与健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诸如医生、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承保范围不包括医疗机构见习、实习和进修的医学生和医生。此外,医责险只承保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风险,然而医疗领域的风险很多,除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外,还包括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等,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此当前的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太窄。②缺乏专业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投保医院没有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脱身出来:由于医学具有复杂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保险公司内部缺乏专业性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机构处理医疗纠纷,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患者还是找医院来讨说法,医院即使投保后,仍然要花大力气来调解纠纷。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引入,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其风险管理功能,没有使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脱身出来[3]。③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偏高而赔付额过低:目前,虽然各医院医疗纠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比例少,相对于医院的实际赔偿额而言,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费率太高,特别是对一些效益差的单位而言,现行的保险筹资水平过高,负担过重。并且医院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条款中均规定了每次索赔的责任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保险公司本身为规避风险,将每次赔偿限额一般都定在l0万元,对于医患纠纷中判定的高额赔偿,索赔责任限额则相对微不足道。
2.2 患方筹资的分担模式
医疗服务是过程性的服务,这是由医疗服务的高度挑战性、医疗技术的有限性、人类自身生理的复杂性决定的。法律不会要求医疗人员包治百病,医务人员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医疗服务只能是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技术向患者提供一个合理的诊疗过程;并且医疗服务不同与商业服务,患者不是消费者,患者不是基于生活需要,而是因生病为维护其身体健康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而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让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医疗风险,这是不公正的,从社会利益考虑患者应分担适当的风险。
目前,我国针对患者提供的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母婴平安保险、人工流产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住院保险等。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及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另一方面由于患者的认识不到位,此类保险并未向常规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8]。
据国家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居民医疗保障方式中各类社保占22.2 %,纯商保占7.6 %,自费占70.2 %.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65 % 的城乡居民完全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这部分居民面临的疾病风险主要以风险自留为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没有很好的医疗风险分担途径和方法,疾病已成为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成为评价社会不公平的指标。
3 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模式的探索设计
3.1 通过医院风险基金进行内部风险分担[9]
在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医院医疗风险的情况下,医院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于医院内部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力争提高医院规避医疗风险的能力,尽快解决医患纠葛,使医院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谋求发展上。风险基金是一种内部的风险共担机制,筹集的资金包括医务人员自筹,新技术、新疗法积分和医疗成本提留等部分。风险基金的设立将会实现医院与全体医务人员风险共担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责任人”负担赔偿的比例,降低“责任人”赔付压力,从而很有利于医院的发展。近几年,上海医院便实行此法,并取得一定的效果。
3.2 通过建立行业互助协会实现行业内风险分担[10]
英国医生为了转移风险,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自发组建互组织即医生维权联合会、医生保护协会、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等3个各自独立的组织。这些组织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其职能首先是收取会员(加入组织的医生)的会费,对会员医生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提供全额的补偿,因其具有非营利性、互,故会员交纳会费要比商业保险的保险费低得多;其次,当会员发生医疗纠纷时,这些组织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不受患者及其家属无休止的骚扰,脱身于非法追诉,保护医务人员执业积极性、主动性,并借鉴英国医生互医疗责任制度经验,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医疗行业互助协会。在医疗行业互助协会内设立医疗风险赔偿基金,该基金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基金和医疗意外损害赔偿基金,在发生医疗事件时由互助协会用医疗损害补偿基金对患者给予一定补偿。同时互助协会还可以为其组织内成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保护其在合法执业时不受非法侵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成员进行有效有力的处理,直至纠纷处理结束。
3.3 通过完善医疗保险市场进行外部风险分担
从调查可知,当前医疗风险赔付的保险支付比例较低,这主要是与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所致。我国当前的医疗责任险由于法律的未完善性、医疗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人们的保险意识和医疗机构对医责险存在的误区,导致购买率有限;且购买后的部分医责险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风险高,风险复杂,风险不确定及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特别是作为大型综合医院,来就诊的大都是各地转来的急危重病人和疑难病症,所承受的风险更高。因此建立强制性医疗风险保障金制度迫在眉睫,这需要政府、社会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当前医疗保险市场,各个医院各自为战,缺乏协调的统一指挥,因此很难实现参保医院与保险公司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实施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后,一方面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一个强势的社会中介组织来总体代表参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利益,协调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与运行[11]。
3.4 通过完善商业保险实现风险的“按需分担”
由于商业保险的营利性使其不可能成为分担医疗风险的主力军,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商业保险在分担医疗风险中的积极作用,并应进一步加强它的积极作用。患者作为医疗活动的主体之一,应当分担一定的医疗风险,但患者可以商业医疗保险或医疗意外人身险等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实现风险的合理转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调查,设计合理的保险种类,患者可以根据就医的需要,购买适合自身的医疗保险,实现风险的“按需分担”;同时这种保险由于其基数大、理赔概率低且保险金的最高数额取决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多少,因而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和广阔的市场空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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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3-0085-08
一、引 言
近年来,医疗作为与居民息息相关的服务行业而被广泛关注和研究,其中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既是基础也是主体。在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下,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13年,我国居民参保人口达13亿以上,参保覆盖率超过97%。[1]但是随着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进一步深化,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包括医保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保障范围、报销比例等不同而导致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多元化并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公平与效率的失衡,所以更应该明确区别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对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及健康水平的差异影响,以不断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从公平和效率上改进和提升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外学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Grossman(1972)提出的健康人力资本模型,[2]该模型从理论上解释了年龄、性别、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变量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而医疗保险介入后会对该种需求产生影响,因为医疗保险在降低医疗服务实际价格的同时还可以减少由未来疾病发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确定性。1974年由美国联邦政府进行的兰德健康保险实验,是研究医疗保险及其构成要素对医疗费用支出影响的代表性案例,[3]该实验表明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需求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其原因是医疗保险可以降低医疗服务的实际价格,使得更多人有能力支付得起医疗需求,同时实验研究结果还指出,个人成本分摊直接影响了医疗服务需求的选择,其为美国与其他国家政府制定需求方成本负担的政策提供了强大的实证基础。Barker(2001)比较了没有医疗保险与拥有医疗保险的不同人群,发现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倾向于采用价格低廉的治疗方案,从而得出结论:医疗保险是居民医疗服务选择情况不同的重要原因。Wagstaff等(2009)对CHNS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不仅没有减少住院医疗支出,反而提高了门诊医疗服务的支出。[4]
目前国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需求影响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实证方面,结果证实,影响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因素包括个体的异质性因素,比如性别、年龄、健康水平、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等等。Lei和Lin(2009)采用CHNS调查数据对新农合医疗保险用户进行研究,发现新农合并没有减少居民医疗支出,原因是新农合并没有增加对正规医疗服务的利用,而是减少了传统民间医疗机构就诊次数,增加了预防性保健服务的使用。[5]刘国恩等(2011)基于CLHLS调查数据,分析证明了医疗保险提高了老年居民就诊率和医疗支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其他形式医疗保险发挥的作用更明显。[6]Liu et al(2012)对2006~2009年间的CHNS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医疗保险虽然能够增加医疗服务的消费,但并没有降低居民对大病医疗的支出。[7]
综合上述研究,目前大多数学者都是基于单独一种保险形式,研究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消费的影响,而缺乏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横向比较。并且既往研究中往往只关注各种因素对医疗均值的影响,却忽视了医疗消费支出的非正态分布性,因为医疗支出往往具有右偏性分布的特征。因此,本文旨在运用201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在非正态分布的前提下实证分析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影响及差异,为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公平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参考。
二、计量模型选择
(一)当前实证研究面临的主要限制
基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自身特点,如出于医疗服务价格或者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考虑,居民患病后可能放弃就诊,就医行为与医疗支出行为中存在大量医疗支出为零的现象,实证研究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服务消费的影响面临若干方法可行性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受限因变量、样本选择偏差和变量内生性问题3个方面。
1. 受限因变量
根据居民医疗服务利用特点,当居民患病后会面临很多选择,如是否治疗?去哪里治疗?以及该治疗行为决策下的医疗费用支出问题。概括其特征为:多数参保居民没有患病,或患病后未选择就诊,医疗服务使用量及医疗支出均为零截断的;选择就诊的患者中,多数对于医疗服务的利用量并不高,仅集中在少数密集使用者中,属于分配极端值,统计学上称该医疗费用支出为高度累计分布,而非正态分布;患病后首先选择是否治疗,而后决策治疗方式,如自我治疗、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同时还要选择在社区门诊、县级还是市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述一系列决策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多项选择的离散数据而非连续变量,因此经典的OLS估计模型并不适用。
2.样本选择偏差
如果采用抽样调查数据,当所选样本无医疗服务利用或医疗支出为零时,原因可能是医疗服务价格高或卫生服务可及性差等因素,导致本该就医而未就诊,而上述因素在调查数据中无法观察到,真实的医疗支出不能被估测。若对选择医疗服务的个体直接采用OLS模型估计,则忽略了无法观测到的混杂因素对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即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3.变量内生性
由于不同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起付线、共付比例、封顶线等设计上存在差异,因此自我评价健康水平越差的个体更倾向参加医疗保险,同时保障范围广、报销比例高的保险类型所产生的医疗服务需求量更高。因此估计不同类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时,会面临医保的内生性问题。
(二)可供选择的模型
在国际卫生经济学研究领域,解决上述问题常用的方法包括: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两部分模型或工具变量模型。以下对既往类似研究所采用的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分析评价,并阐述本文最终所选用的计量研究方法。
1.关于患病后是否选择治疗决策的评估
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居民患病后,部分选择治疗,部分放弃,被解释变量为0~1分布,1表示治疗,0表示放弃治疗,计量经济学方法中通常采用累积分布函数来估计此类问题,根据被解释变量的分布差异,常用的二元选择模型包括Probit模型(标准正态分布)、Logit模型(逻辑分布)。
I■■=βX■+ε■, ε■~N(0,1)
I■=■
式(1)中I■为被解释变量是否治疗,取值0表示放弃治疗,取值1表示选择治疗;解释变量X■为不同医疗保险类型及相关特征因素。
2. 关于治疗方式选择决策的评估
患者选择治疗后,接下来面临的决策为治疗方式的选择,或是自我治疗,或是门诊,或是住院,或者上述兼有。此处被解释变量即个体治疗方式的选择是多元的,以往个体治疗方式选择的研究文献,多数选用多元Logit模型。个体i有j(j=1,2,...,k)种选择,选择j的概率为P■:
P(I■■)=P■
I■=■
多项Logit模型为:
logL=■■I■logP■=βX■+ε■(3)
则,个体i选择j的概率为:
P■=exp(X■β■)/■exp(X■β■) (4)
该方程是一个多项对数单位模型,表示第i个个体进行第j种选择的概率大小。虽然多元Logit模型原理简单,但其解释力强,目前已经发展到多元嵌套Logit模型、多元Probit模型、混合多项Logit模型、随机参数Logit模型等,并广泛应用在实证分析中。
3.关于医疗服务利用决策的评估
类似于上述医疗服务需求特点,医疗服务利用即医疗支出决策同样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决定是否发生医疗支出,而后确定医疗支出多少。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也可导致医疗支出为零,并非全部是自我选择的结果,该种情况下,是否发生医疗支出是相对独立的,这不符合Heckman选择模型。两部分模型法最早用于处理医疗支出的问题是兰德保险公司分析医疗保险对个体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这种方法很好地规避了调查数据中医疗支出的真实值与报告值的差异。
(1)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根据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将个体医疗支出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否发生医疗支出,其次决定医疗支出为多少。
第一阶段为选择方程:
I■■=βX■+ε■, ε■~N(0,1)
I■=■
该方程中被解释变量为是否患病I■,取值0表示未患病,取值1表示患病;解释变量为不同医疗保险类型及其他可能影响医疗支出的人口、社会经济特征等相关因素。与该模型相对应的概率模型,可以用Probit/Logit模型计算出第i个个体的逆米尔斯比率:?姿■=-?准(?准■■F■(X■?茁■))/F■(X■?茁■),该值代表个体发生医疗支出概率大小,并作为第二阶段支出方程的解释变量之一。
第二阶段为支出结果方程:
log(Y■|I■=1)=?琢Z■+?酌?姿■+?滋■, ?滋■~N(0,?滓■■),
Cov(?着i,?滋■)=0(6)
该方程中被解释变量为医疗支出Y■的对数,解释变量为不同医疗保险类型、逆米尔斯比率及其他可能影响医疗支出的人口、社会经济特征等相关因素。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在实证分析中存在较多限制条件,比如:必须要求医疗支出决策方程的随机误差项及两个方程的残差项均符合正态分布,这些假设在样本量较少情况下限制了其使用。
(2)两部分模型。两部分模型与Heckman模型相似,也将个体医疗支出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否发生医疗支出,即医疗支出决策;其次决定医疗支出多少,即医疗支出结果。
第一阶段为医疗支出决策方程:
I■■=β■X■+ε■, ε■~N(0,1) (7)
该方程中被解释变量为是否患病I■■,取值0表示未患病,取值1表示患病;解释变量为不同医疗保险类型及其他可能影响医疗支出的人口、社会经济特征等相关因素。与该模型相对应的概率模型,可以用Probit/Logit模型估计。
第二阶段为医疗支出结果方程:
log(Y■|I■=1)=β■X■+?着■, ?着■~N(0,?滓■■) (8)
与Heckman模型比较,不同的是两部分模型没有采用自选择的思想,放松了误差项的正态分布假设,与实际情况更相吻合,认为医疗服务利用中决策方程和结果方程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决策,即在发生医疗支出前提下的支出结果OLS回归方程,避免了零医疗支出带来的偏差;同时第二阶段方程中没有涉及逆米尔斯这一因素,规避了因与其他解释变量可能存在线性相关而导致变量的估计结果不显著。最终结果认为解释变量对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是两个回归方程的边际效应之和。
除此之外,只关注各因素对医疗支出均值的影响存在局限性,有必要进一步探查各因素对医疗支出影响的差异性,常用的研究模型为分位数回归模型:
Q■(Y|X)=X'■β■+?着■, t∈(0,1)(9)
4.本文所选用的实证研究方法
综合上述实证研究方法的优劣势,结合本文研究的目的即分析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影响差异,本文所采用的实证模型为:
(1)对居民患病后的就诊与否行为,使用多项选择Logit模型。
I■■=β■X■+ε■, ε■~N(0,1) (10)
其中i表示第i个个体就诊的概率,Xi为影响第i个个体医疗就诊决策的特征变量。
(2) 就诊后对于医疗费用总支出的选择线性模型分析。
log(Y■|I■=1)=β■X■+?着■, ?着■~N(0,?滓■■) (11)
其中,X■表示影响第i个个体医疗费用支出的因素,Y■表示第i个个体的医疗支出。
(3)进一步利用分位数回归模型考察各因素对医疗支出的异质性,明确同一因素在不同医疗保险人群的影响差异。
Q■(Y|X)=X'■β■+?着■, t∈(0,1) (12)
对于不同的分位数t,系数■β■也不相同,分位数回归系数通过求解以下最小化问题得到:
β■=argmin■(■■i:Y≥X'β■tY■-X'■ β■+
■i:Y
三、数据、变量及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了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6个县(市、区),共调查住户9.36万,调查城乡居民27.4万。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探讨不同医疗保险体系下的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差异,数据来自201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在31个省中利用概率比例规模抽样(PPS)方法抽取了64个县,再在每个县用PPS方法随机抽取5个社区或村,最后在其中随机抽取15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作为受访者。经过筛选、剔除、转换、合并汇总等操作,样本共包括8 875人,其中城市人口2 325人,农村人口6 550人。
(二)变量选择
影响医疗服务需求及利用行为的个体变量可分为3大类:①先决因素,包括人口特征如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②使能因素,包括经济收入、医疗保险类型、受教育水平等;③需要因素,如自我评价健康水平、慢性病合并个数等。
基于Grossman理论模型和相关研究分析,本文提出的解释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经济收入、自我评价健康状况及医疗保险类型。被解释变量在就诊概率模型中为调查前4周是否就诊过医疗机构,在医疗支出模型中为是否产生医疗支出,是用1表示,否则用0表示。
(三)描述性统计
1.卫生服务需要、需求和利用的整体分析(见表1、表2、表3、表4)
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和利用包括两周内的患病情况、就诊和治疗情况以及调查前1年内的住院情况等内容。2013年调查人口的两周患病率为24.1%,其中城市达28.2%、农村达20.2%。15岁及以上人口慢性病患病率为33.1%,比2008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调查两周患者中,两周内就诊比例为37.2%,两周前就诊持续治疗到两周内比例为47.2%;调查人口两周患病未就诊率为15.5%,其中城市地区为14.5%,农村地区为16.9%,与2008年相比,未就诊比例降低了22个百分点。两周患病未就诊的原因主要有自感病轻(52.8%)和经济困难(12.7%)两个原因。
2013年调查地区调查前1年内的住院率与2008年相比,上升了2.2个百分点为9.0%,城市地区为9.1%,农村地区为9.0%。住院患者17.5%在卫生院住院,3.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2008年相比,在县级医院以下及省级医院住院比例分别下降了7.7、0.9个百分点,而在县级医院和地市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有不同程度上升,分别为3.3、6.0个百分点。调查地区居民应住院而未住院比例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8.0%,为17.1%,城市地区为17.6%,农村地区为16.7%。应住院而未住院原因中43.2%因为经济困难,与2008年相比减少了27个百分点。
2.不同医疗保险类型的统计描述
(1)医疗保险与患病率。从图1可以看出,无论是两周患病率还是慢性病患病率,城市都要高于农村,尤其是拥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这可能表明在不同的医疗保险体系影响下,对疾病的关注程度,城镇职工要高于城镇居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
(2)医疗保险与门诊服务利用。从图2可以看出,反映门诊服务利用的相关指标,如两周就诊率以城镇职工最高,其次是新农合,城镇居民最低,分别为15.7%、13.4%、10.9%。从两周患病未就诊比例指标来看,以城镇居民最高,其次是新农合,大多数应就诊而未就诊病人中采取了自我医疗方式,仍以城镇居民人群最高。由上述数据可知,相对于城镇职工而言,城镇居民及新农合覆盖人群的门诊服务使用相对较低,存在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
(3)医疗保险与门诊费用支出。从图3可以看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在门诊所产生的平均每次就诊费用及为治疗某种疾病在两周内的总费用(例均就诊费用)所表现出的顺序变化一致,城镇职工高于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又高于新型农村。在门诊所产生的上述费用,很大比例由个人全部支付,部分可以报销,极少数可全部报销。
(4)医疗保险与住院费用支出。从图4可以明显看出,三大医疗保险患者的住院费用支出存在较多差异,其中以城镇职工支出最高,病人次均住院费用为11 320元,日均住院费用为680元,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支出次之,但均高于新农合群体。另外无论从获保险病人比例、报销费用比例还是自付占家庭人均年收入比例来看,城镇职工是三大基本医疗保险中补偿程度最高的。新农合是获补偿程度最低的,主要费用报销比例为45.6%,自付部分占到家庭人均年收入的45.1%,这表明农村居民住院费用支出会花掉其家庭人均年收入的一半。
(5)医疗保险与健康水平。根据国际经验,本文采用两周患病率、慢性病患病率及自我健康评价得分代表居民健康水平。从图5可以看出,城镇职工群体患病率及慢性病患病率在三者中最高,自我健康评分与其呈负相关,自评健康状况最差。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两部分模型分析
本文采用二元Logit模型和对数线性回归模型分别对就诊概率与医疗支出进行回归分析(如表5)。从输出结果来看,该模型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并且拟合优度较好。
1.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分析
从表5实证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就诊行为有非显著性的负面影响,在城镇居民人群体现出微小的正向作用,也不显著。而新农合对患病就诊行为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新农合每提高一个百分数,其患病就诊概率提高7.08个百分数,分析原因可能为新农合人群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下降,医疗服务价格相对减少,释放了既往被抑制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
在医疗支出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人群与城镇居民不同,其医疗支出显著增加了46.86%,分析原因可能与补偿水平及道德风险有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医疗服务需求的同时,倾向选择更好的治疗方案。本研究中新农合人群在5%的水平上降低医疗支出39.07%。这得益于近年来新农合报销比例不断提高,报销范围越来越广。
2.其他因素对医疗消费的经验分析
不同年龄段人群患病就诊率和医疗支出情况不同,以45~65岁年龄段就诊率及医疗支出最高。男性与女性的患病就诊率无明显差别,但医疗支出男性多于女性。影响居民医疗消费支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婚姻状况,如表5所示,在婚人群的医疗支出明显高于未婚人群,分析原因与经济能力相关,一般情况下在婚者较未婚者经济基础更好,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度较高。受教育程度与患病就诊概率在本研究中呈负相关,这可能是因为学历较高者更注重身体保健与预防,其患病概率则相对较低,而对于微小病由于医疗知识的储备和对药物使用方法比较明确,可能倾向于实行药店买药的自我治疗的方式。[8]
(二)分位数回归实证结果分析
在本研究样本中,居民医疗支出明显右偏,并非呈正态分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使用分位数回归定量分析不同医疗保险类型对医疗支出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结果如表6所示。
实证结果显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显著提高了居民医疗支出,在50%、75%、90%分位数水平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别在10%、1%、10%显著水平上增加居民医疗支出37.8%、83.1%、87.5%。这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我国实施时间最长,保障水平最高,参保群体经济情况普遍较好有关。相比较于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居民医疗支出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25%、50%分位数水平上,新农合在5%、1%显著水平降低居民医疗支出60.2%及59.2%。这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提高作用较小。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并未产生较大影响。分析产生上述不同结果的原因为三大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对报销范围和比例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对居民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同。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1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比较了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需求和利用的差异。根据实证结果,在就诊行为方面,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居民就诊行为无显著影响,而新农合医疗明显提高了居民患病就诊率;在医疗支出方面,城镇职工医保增加居民医疗支出的效果明显,城镇居民医保影响较小,而新农合医疗则显著降低了农村户口人群的医疗支出。这反映了由于在资金使用、报销范围、保障水平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公平性问题突出,对居民医疗服务的利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因此,要改变现状,重构公平,唯有坚定不移推动、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本文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注重城乡衔接与整合,建立一套城乡统筹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消除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根据我国的目前状况,可将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农合医疗两种保险制度合并为统一标准实施,这不仅可以消除城乡二元分割为居民带来的身份差异与待遇不公,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要条件。通过由多元化到一体化的并轨战略,最终建立起统一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相信在国家政府的全面统筹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在全体国民的共同诉求下,中国能够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医保改革发展之路,实现医改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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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agstaff A. M. Extending Health Insurance to the Rural Popul-ation: An Impact Evaluation of China's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J].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2009,28(1): 1-19.
[5] Lei X,Lin W. The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in Rural China: Dose More Coverage Mean More Service and Better Health? [J]. Health Economics,2009,18(2): 25-46.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范围问题
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㈧《暂行办法》所称“本市城镇户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全市统筹前,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暂指七区城镇户籍。
二、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
㈠各类街道居民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2、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口所在辖区限制,均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登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
(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有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5、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以上人员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单独存放。
6、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签收。
7、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信息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落实解决。信息的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应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㈡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小学生、幼儿的登记信息应由监护人或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独生子女、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的相关证件,应有专人审核。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录入,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4、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就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关于城镇居民缴费业务管理问题
㈠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全市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的缴费业务的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负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缴费管理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缴费管理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不局限于本人户口所在辖区,可到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年12月31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㈣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每保险年度,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完整。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于每年度缴费截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据,发给缴费人。
㈤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补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
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月20日前,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携带本月参保人员变更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解手续。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携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参保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微机信息报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
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㈧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
四、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管理问题
㈠住院管理
城镇居民的住院结算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2、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临床管理实际,确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3、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即时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学生证或所在学校(所、园)证明、参保登记时的供养(监护)人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办理。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4、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门诊大病管理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病种审定、就诊管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参保人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实行计账管理的门诊大病,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患者,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门诊大病定点原则上应与本人普通门诊定点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上一级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㈢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医疗费管理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个病种。
结算管理:前四个病种实行记帐管理,不实行病种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后四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㈣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管理
《暂行办法》中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和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等各项医疗费;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等各项医疗费。
五、关于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金与社区医疗服务管理问题
㈠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医保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医保定点”)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定点单位。
㈡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的原则,针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普通门诊药品目录。
㈢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非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在各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定点人数定额包干预算管理。社区医保定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将本季门诊费用汇总报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在预算定额包干标准之内的据实拨付,结余定额可结转下季度使用;超过预算定额部分,不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人数多少对各社区医保定点预拨适当的周转金。
㈣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应当与本人选择的社区医保定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在协议期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定点单位的,原则上应满一个季度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㈤实行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将具备家庭医生联系人资质的在岗医师予以公示,由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联系人,并在服务协议中注明。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要求变更家庭医生联系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为家庭医生联系人配备相应的助理医护人员,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医保定点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出诊巡诊、双向转诊以及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
㈥医保社区医疗服务实行首诊制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患病首先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
㈦双向转诊管理。
1、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科室和接诊的转诊医师,并向病人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生的情况,取得病人的合作。家庭医生联系人要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和转诊卡,帮助联系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
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
2、医保住院医疗机构在接收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建立接收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接诊经治医生在进行诊断治疗期间,有义务接受社区经治医生的咨询,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给社区,并根据社区经治医生的要求和病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查。
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医保定点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转诊时,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回执,说明处理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对转入社区的病人继续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㈧社区管理考核。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疑难杂症要举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体会诊,必要时外聘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一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我市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辖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儿童。
(三)不属我市城镇户籍,父母在我市辖区内就业,且有一方参加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在我市辖区内生活、上学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
(四)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户籍新转入我市的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转换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2007年**区、渭城区和市高新区先随市本级实行市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07年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时间,此段时间参保的城镇居民一次缴纳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应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2008年后新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一次全额缴纳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应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2009年及以后每年参保时间根据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另行确定。
已参保城镇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缴费期,由城镇居民到所属社区复核并确定缴费标准后到指定银行缴纳新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未按时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补缴,但须按中断缴费的规定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算起)。
第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于60日内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全额退费手续。
第五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的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缴费单位(家庭成员中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成员需整体参保)。属参保范围的参保对象首次参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
(二)低保人员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户口簿。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新生儿由其父母提供户口簿。
(九)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参保前由所在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参保时由社区提供公示证明。
第七条续保缴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
(二)低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新参保城镇居民首先在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参保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审核参保人员资格。
第九条参保登记结束后,城镇居民持社区打印的缴费单据在指定银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相关资料并确认缴费后,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卡下发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参保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
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社区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30元,市级财政8元,县市区财政12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市城市医疗救助承担40元,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承担60元)。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50元(中央财政25元,省级财政15元,市级财政4元,县市区财政6元)。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由各级财政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按补助标准按年度拨入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渭城区和高新区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直接汇入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金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金为: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转院)600元(参保城镇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缴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
(二)一个参保年度内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再提高1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第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及转院登记审批制度,患专科疾病、恶性肿瘤、传染病、急诊、抢救等确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由接诊医院医保科审批。患普通疾病需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住院治疗的患者,原则上须持有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缓解或需康复、维持治疗的城镇居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确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城镇居民应遵守双向转诊原则并持本人咸阳市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病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住院病种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的,出院时,除个人自付部分(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金、自费药品费、自费项目等费用)外,其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用医疗保险卡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分担。参保城镇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65%;参保城镇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55%;参保城镇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45%;参保城镇居民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个人负担35%。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18周岁以下参保城镇居民住院用药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费用的自付比例为: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个人先自付10%;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7500(含7500)元,个人先自付12%;乙类药品总费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个人先自付15%;乙类药品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抢救、手术使用全血或成份血,个人自付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材料费用(冠脉支架、髋关节、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规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计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费用与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材料费用自付比例表
总费用参保患者自付比例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条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城镇居民先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
医疗机构
级别患者自付(%)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
支付(%)
三级452035
二级371845
一级291655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三方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个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个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个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单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双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髋
关节置换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髋
关节置换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三条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
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个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个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个支架)510007030
永久单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双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19000703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260007030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参保职工自付5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5%;费用总额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参保职工自付6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费用总额在8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自付6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六条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参保患者先自付总费用的7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30%(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七条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心脏介入除外)、射频消融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5%(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不含异地就医人员)患下列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大额慢性病门诊的治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恶性肿瘤化疗;
(五)、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
(六)、白血病治疗用药;
上述(一)、(二)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仅指治疗及材料费用,其余各项不含检查及化验费用。
第二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凡符合我市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凭社区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咸阳市医疗保险卡等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起付标准金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每次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含起付标准金及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最高限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06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236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标准金后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自付比例分别为70%、60%、50%。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治疗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
参保患者急诊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个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个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个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单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双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髋
关节置换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髋
关节置换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三十条对参保居民连续参保,且五年内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首次发生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跨参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参保年度已发生未报销医疗费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城镇居民年检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跨参保年度(以参保城镇居民实际应年检的时间为准)一个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城镇居民在当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次年2月底前报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费用由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的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自报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暂行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从参保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条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办理续接手续后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办理续接手续后设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未持医疗保险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考察、讲学期间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管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据实结算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综合考核后按考核规定予以支付,综合考核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出具病情摘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同意后进行。急诊可先检查,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二条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城镇居民患病需转往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再经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三条市内参保城镇居民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细则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的医疗行为时,必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因患大额慢性病需门诊治疗时,由参保职工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填写相关申请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并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扣除违约金。有关部门应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参保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未临床治愈而让其出院或停药、自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三)挂床住院、借证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随意减免起付标准金的;
(四)将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以医谋私增加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费用,损害参保城镇居民权益的;
(六)捏造病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以物易药、以药易药,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将非单病种疾病按单病种收治的;
(九)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将本人医保卡借与他人住院者,退回所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冻结借卡人医疗保险卡一年。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扣除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总额的3%设为投诉奖励基金(该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计帐、单独核算),用于奖励投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政策的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及家属、亲友等,有权利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投诉,投诉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将投诉事实中违规总费用的10%奖励给投诉人,奖励费用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责任和技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诊疗规范、服务设施范围、开支范围、不予开支范围等其它内容,按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