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征信查询员工作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04 22: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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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查询员工作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26-07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征信业跨入现代信用管理阶段,规范信用管理行为、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成为各国征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1970年,美国制定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部法律,主要通过规范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行为来实现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目的。英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用法》,侧重于通过保护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数据来保护个人隐私。到了8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认识到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1980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个人数据隐私和跨境流动保护指导原则”。1981年,欧洲理事会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协定”,这些国际指导原则或协定从大框架确立了个人征信主体应享有的知情权、纠错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表现形式,随之受到广泛重视。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来强化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如美联储制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终规定:提高征信信息报送机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关措施》、《个人征信信息报送方指引》,通过强调征信提供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

我国征信业尤其是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与之相适应,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也正处于探索阶段。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2000年2月,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随后,广州、大连等城市也分别在个人征信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2004年,在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改造和筹建工作,并在2006年初步建成两大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说,对于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随着征信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个人信用报告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状况更加关心,征信维权意识不断提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从另一个侧面提升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普通消费者对加强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认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鲜明的国际背景,也符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趋势要求。同时,以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务的具体实践作为研究视角,在梳理、总结已有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同时,也会对未来的实际工作产生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实践

由于征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关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尚无比较权威的界定,使用较多的是在征信业务中法律赋予自然人这一征信客体的诸多权利。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救济权五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以权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一)知情权及其保护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在我国,《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一是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二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致力于不断拓宽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来充分满足个人了解自身信用状况的需求。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方式包括传统的现场查询与互联网等新型查询方式两种。现场查询已延伸至全国各省、市、县,居民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即可办理。新型查询方式以互联网查询为代表,这一查询渠道从2013年开始先期在部分城市试点,目前已覆盖到全国所有省市。此外,部分大中城市还提供了自助终端机查询和委托商业银行网点查询等多种渠道。

综观两类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的优势在于简单易行,适用人群广,已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可;劣势在于近年来随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的快速攀升,现场查询压力日益增大,在查询高峰期可能出现排长队现象。而互联网查询的优势则在于征信主体足不出户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便利性大大提高;劣势在于要求查询者有一定的互联网操作知识,适用人群存在局限性,主要被中青年征信主体所推崇。

个人不良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方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各商业银行,多选择短信通知方式,采用委婉措辞以避免客户反感。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信息报送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的程度和结果没有涉及,导致商业银行在告知方式选择及告知时限设定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息主体可能无法享有“自我纠错”的机会。为保证商业银行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人民银行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针对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将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的银行,在使用短信通知时还必须同时结合账单(包括电子账单)方式通知信息主体。

(二)同意权及其保护

同意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或者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其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者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特别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征信主体签订包含授权条款的制式合同来取得书面同意。例如,银行在(准)贷记卡、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章程或合约的格式合同中,通过与其他条款并列的形式,要求个人征信主体授权其向征信系统提供或查询信用信息。这种制式合同的书面同意对金融机构来说操作简单、使用便利,但对征信主体来说,由于受法律知识、交易环境、时间等限制,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公平。

在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开发新技术来避免出现违规查询,保护信息主体同意权。例如对用户查询逐笔定位网协(IP)终端,确保查询行为的准确跟踪定位;设置单个用户单日查询上限,从源头防范违规查询行为;将查询授权流程纳入系统管理,规定分支机构将查询授权书扫描入前置系统作为查询条件,否则无法向征信系统发起查询请求等。

对于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机构而言,因目前暂未接入征信系统,故其相关业务信息未纳入系统。信息查询方面,这些机构大多通过取得授权并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查询,或者由征信主体提供其从人民银行查询的本人信用报告两种方式来获得个人信用信息。目前,这部分机构暂时游离于人民银行监管之外,其征信业务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办法。

(三)重建信用记录权及其保护

重建信用记录权是指个人不良信息超过保存期限后,个人征信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予以删除并重新建立信用记录的权利。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息应予以删除。

在我国,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多久合适一直存在争议。有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时间较短,因为对个人信用行为的预测需要进行有效的跨越周期的时序数据分析,时间短会影响预测结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派专家则倾向于金融包容学理论,主张5年个人征信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此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还需要今后征信业实践发展来验证。

(四)异议权及其保护

异议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目前,个人征信主体提起异议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通常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处理,需要依次经过“征信分中心征信中心商业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总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等多个环节,具体流程见图2。2008-2013年6年间,征信中心共受理个人异议申请32903笔,据不完全统计,个人异议回复率99.23%,解决率97.99%。

另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目前,各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各级分支行异议岗位职责,规范了个人征信主体异议申请流程。还有一些商业银行实现了异议处理的全程电子化,对异议申请进行实时跟踪。此外,人民银行还采取多项措施来努力提高商业银行异议处理效率,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方式建立商业银行异议处理综合评估机制、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

比较来看,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的,处理流程相对繁琐,需经多个环节、花费大量人力成本、耗时较长;但由于有征信中心全程跟踪监控,异议回复率和解决率有保障。向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的,更直接高效,但可能出现异议不作为或推诿情况。

(五)救济权及其保护

救济权是指当个人征信主体认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在征信过程中侵害其权益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讼的权利。这里的救济权包括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条例》规定我国受理投诉的机构是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办理期限为30日。诉讼的受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一般需经过法院立案、开庭调查、宣判等,所需期限较长。

从受理范围看,相对异议来说,投诉和诉讼的受理范围更广。异议仅针对个人征信主体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时,而投诉和诉讼是个人征信主体人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进行,包括了征信活动中的所有事项。从处理流程及时限看,异议和投诉相对简单快捷,诉讼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从三种维权途径的关系来看,三种手段均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异议权不是救济权的必要前提,行政救济也不是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

(六)受教育权及其保护

受教育权是指由于征信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个人征信主体有权接受类似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征信业务基本知识的教育。尽管《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受教育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教育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国征信宣传教育的体系框架已经逐步确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日趋常态化与制度化,在普及征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对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的保护已经渗透到征信业务实践的各个环节,互有交叉。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征信业务实务中产生的纠纷案例以及问卷调查,以征信业务环节即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及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等为主线,来具体分析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信用信息采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1、采集范围界定不清,可能引发不当采集

征信业的迅猛发展,要求征信机构不断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清华大学的《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报告认为,如何扩大征信系统数据的采集范围,将商业信用信息和公共事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未来我国征信业发展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银行开展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然而,在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的同时,由于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够明晰,容易使一些与信用无关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纳入到征信系统。在以往人民银行某分支行问卷调查中,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酒驾车”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采集。

2、主、客观原因造成采集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基层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实践中,采集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是个人征信主体与商业银行产生纠纷最多的一类问题。结合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我们发现,信息出错或遗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个人征信主体自身因素。首先,个人征信主体提供错误信息或对金融机构相关合同条款理解有误。这主要是由于个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时相关表格信息填写有误,银行根据表格内容将错误信息上报征信系统。其次,还存在个人身份证遗失或外借他人、被第三人顶名贷款或办信用卡产生错误信息。

二是商业银行操作因素。首先,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信息录入信贷系统时可能出现录入错误。其次,在利益驱动下,存在故意违规报数行为。以一笔保证人“张冠李戴”案例为例,银行客户经理王某在为其客户办理贷款时,为了尽快发放贷款完成季末放款任务,为企业法人赵某编造了一个贷款卡号进而将保证信息上报征信系统。这个编造的号码恰好是另一企业主刘某的贷款卡号,根据征信系统以贷款卡号为关键数据项抓取信息的抓数规则,赵某的保证信息被错误上报到刘某名下。

三是系统程序因素。一方面,除一些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外,目前征信系统数据报送主要采用商业银行信贷系统与征信系统接口程序对接方式,两个系统数据项不一致内容由接口程序通过一定规则自动计算生成。在这个过程中,接口程序和接口规则有可能出现问题导致数据出错。另一方面,银行信贷系统也可能出现问题。如2013年某银行信贷系统升级改造,导致该银行信贷数据推迟近半年才上报征信系统。

3、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意条款易被疏忽,出现个人征信主体在实际不知情情况下的无效同意授权

同意权应是在充分了解、知情基础上做出的同意决定。目前商业银行对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的授权条款一般附着在借贷合同或信用卡申请书中,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个人征信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更多注重的是其所申办业务,对授权采集条款并未加以重视和理解。故其在授权信息被采集时并不知情,而是在下次贷款受阻等实际损害发生时才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入库。

(二)信用信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1、无有效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征信专项检查中发现,《条例》对个人征信授权规定的落实尚有待完善,银行存在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询授权未约定用途、查询授权条款用词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无授权或授权不规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与个人征信主体产生纠纷的高发点。有这样一个案例。客户杨某在A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原因为A银行发现B银行曾因信用卡审批原因查询过杨某信用报告,但杨某并没有B银行信用卡,进而怀疑杨某因某些隐形原因被B银行拒办业务。杨某随后因B银行未经本人授权查询其信用报告向当地人行提起投诉。由于事实清楚,当地人行对B银行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2、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存在差别,突出表现为不同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的容忍度有所不同,有的银行在客户授信审批时要求其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6次,而有的银行则不得超过3次。同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不良记录形成的原因、程度,也不能灵活分析、区别对待,只机械执行评价标准。例如,逾期1天和逾期30天,欠费几元和几万均没有区分,同等对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信用报告中不能区分善意欠款和主观恶意违约”和“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是被调查者对我国征信业务现状不满意度最高的两项。

3、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利益驱动下个别员工可能铤而走险,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例均时有发生。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银行内部员工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导致银行客户资金被盗。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对个人征信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失。

【典型案例】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非法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犯罪人杜某通过网络向上游卖家购买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之后先致电报告所有人信用卡发卡银行客服,根据报告内容回答客服提出的隐私问题并被确认身份,进而修改联系方式。随后,再致电银行,谎称信用卡丢失要求挂失并重新发卡。于是,新卡就寄到了杜某手上,之后就是疯狂套现。

(三)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环节存在的问题

1、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导致异议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部分商业银行只在省会城市一级分行设置异议处理岗位,而贴近大众的网点不能办理异议申请,为个人征信主体申请异议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商业银行异议处理人员大多身兼数岗且岗位变化频繁,工作衔接不畅造成工作人员对异议处理流程不够熟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误认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异议受理主体应该是人民银行,导致维权事件发生时首先将异议申请人向当地人行引导。

而通过征信分中心提起异议,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反复核查,流程相对繁琐、耗时较长。在实践中,征信分中心从业务办理简便、高效的角度考虑,针对同城异议,往往建议个人征信主体直接通过商业银行提起异议,从而可能出现商业银行与分中心之间相互推诿并拖延异议处理时间的情况发生。

【典型案例】2010年9月,成某将某银行信息报送错误而导致其个人信用报告中11次错误逾期反映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应到贷款发放银行核实情况解决问题。2011年10月,成某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上级行反映问题,被告知直接到贷款发生行提交异议申请。2011年11月,成某第三次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反映问题,要求并最终办理了异议申请。随后成某的错误记录被删除。2012年6月,成某认为贷款发生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相互推诿,导致其错误记录时隔一年才予以删除,故提出行政诉讼,将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告上法院。

2、人民银行行政权力有限导致部分纠纷无法通过投诉环节解决

人民银行不具有准司法权,无法直接处理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宜,导致征信业务中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对司法部门过度依赖。信用报告一般涉及消费者个人重大的经济活动,如申请住房抵押或经营贷款、求职或租房,由于人民银行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权力有限,很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必须诉诸司法部门,不仅使个人征信主体维权成本大大提高,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典型案例】某单位通过盗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签名的方式,联合某房地产开发商,以150位职工名义骗取某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造成职工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逾期”。直到部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被拒后才发现问题并到当地人民银行维权。因人民银行不能进行笔迹鉴定、不能深入机构开展调查故无法核实贷款真伪,直至法院判定这150笔贷款与职工个人无关,征信系统相关记录才予以删除。此次维权时间长达4年之久。

3、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多发生在事后使维权缺乏时效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因六成以上是银行信贷业务受阻,这就导致个人征信主体维权主张往往集中于事后。在征信业务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纠纷对维权处理时限要求紧迫现象。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后的异议或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也无法弥补对个人征信主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深度剖析上述问题,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未完全出台,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还是空白,使得目前我国征信业务相关法律安排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由于《条例》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对信息采集范围的界定具有一定灵活性,且缺乏相应的细化配套制度,导致出现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清问题。再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被侵权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但却未明确人民银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核查和处理投诉,使投诉可解决纠纷的范围受到一定事实上限制。

二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个人的优势地位,使银行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重视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相对强势地位使其针对消费者的一些做法存在强迫接受的弊端。例如,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包含同意条款的有关合同普遍为制式合同等,均有强制之嫌。另一方面,征信业务与商业银行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常常得不到足够关注,表现为银行上报数据出现人为因素错误、无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银行端异议申请渠道不畅等问题。

三是我国尚处于征信体系建设初期阶段,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和征信文化没有形成,个人征信主体自身信用意识和征信维权意识不强。表现在个人征信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产生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今后经济生活、在征信活动中因主观忽视而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使维权行为多出现在事后、出现纠纷不知如何维权等。

四、相关建议

(一)尽快完善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等内容,防止越界开展征信活动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二是尽快出台《条例》配套实施细则,细化《条例》条款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尽快出台《条例》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应明确规定信息主体权益被侵犯的民生赔偿事宜,使个人征信主体得到经济补偿以鼓励其自我维权。

(二)征信机构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一是征信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产品,全面实现向服务型机构转型。强化对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验收工作,加强征信系统稳定性,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效率;建立征信分中心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机制以提升服务能力,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方面、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征信分中心设置异议处理专人专岗、及时妥善解决征信过程中与信息主体产生的各种纠纷。二是私营征信机构抓紧时机加速发展,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多样化服务。一方面,以增值征信业务为突破口,开发下游征信产品市场,为社会各种不同需求提供细分化信息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机构间的互惠合作与业内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三)金融机构重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征信相关工作。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高度。二是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做好信息的报送及查询。规范信用信息报送、查询授权行为,完善书面授权条款格式;全面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提高征信系统报数质量,从源头减少争议纠纷的发生。三是完善前置系统,积极开发风险防范和预警系统,从制度和技术层面限制违规操作的发生。如可在查询前置系统设置上将信息查询与授权及查询用途相绑定,具体为系统在接受到查询授权书扫描件后自动开启贷前审批部门查询用户权限,发放贷款后自动关闭贷前审批部门权限并赋予贷后管理部门查询权限。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异议、纠纷事件。基层银行网点设置异议咨询窗口,采取“首问负责制”,各级机构分级安排专人负责,从制度上杜绝搪塞推诿。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履行征信业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征信机构及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征信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征信主体投诉工作,基层人行努力做到异议与投诉岗位人员分离,维护个人征信主体行政救济权。二是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外管等行业数据的共享,以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突破口持续扩大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步伐。三是指导并鼓励征信业形成行业间的自律监管,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或通报制度,通过行业协调机制维护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五)坚持不懈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逐步完善征信宣传教育体系,探索建立征信宣传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确保征信宣传的长期、有效开展。二是加快推进征信文化建设,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征信业务从业人员中树立“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文化核心价值观。三是把征信宣传教育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把征信宣传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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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s of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in China

QIU Yanfeng

篇(2)

钱不翼而飞

上海的陈女士今年2月到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查询卡内金额,蹊跷的是密码竟然不对。工作人员告诉她,卡内金额没少,但是密码被改过。陈女士并没在意,将密码改回。3月,奇怪的事情再次发生,陈女士的密码再次被人改过,但资金没少。陈女士还是把密码改回,仍未理会。直到3月14日公安机关告诉她,其卡内资金被人划走4万多元,而且今年1月就已被划走。

“我的卡没有开通网上银行,也从来没丢过。”陈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当时银行员工为何说卡内金额没少成了不解之谜。差不多与陈女士的事件发生在同一时期,上海的黄先生忽然收到上述银行的短信提醒,被自动电话缴费7千多元。因为根本没有操作过类似交易,黄先生随即到银行交涉。银行员工让黄先生报案。

上海的六名被害人都有上述遭遇:在银行卡和密码都未丢失及泄露的情况下,卡内资金不翼而飞,被用于支付手机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金额近30万元。他们不知道,一条买卖银行客户信息的链条通过互联网伸展开来,不法分子通过QQ群和手机短信完成了他们的“黑色交易”。

盗窃客户银行卡内资金的主犯朱某远在江西,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从2010年起朱某在网上购买了上万条上海机动车车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朱某把车主姓名、身份证号通过QQ群发给可以查询相关银行信息的下家。每查出一个人的银行卡卡号、余额,朱某即支付200元酬劳。

而朱某的下家并非最终掌握客户银行卡信息的人,而是层层转发信息的中介。往往要通过三至四层中介才能最终联系到掌握银行卡信息的“核心人士”。这些中介联系的途径只有两个:QQ和手机短信。

通过上述方式,朱某得到了不少上海市上述股份制银行持卡人的卡号。然后以持卡人的生日或简单的数字组合猜出银行卡密码。被他猜出密码的就包括陈女士、黄先生在内的六名银行卡持卡人。

朱某没有直接将被害人卡内资金打到自己账上,而是用被害人的钱替网吧等电话费大户缴纳费用。朱某甚至在淘宝开了家专门代缴公用事业费的网店,以九折优惠招揽网吧之类的用费大户。替客户缴费成功后,网吧再把资金打到朱某账上。这样一来,朱某不仅可以顺利套现,还不易被查出谁是盗窃卡内资金的元凶。

最低卖10元

客户的银行卡信息从银行员工处泄漏,而银行员工卖出一条信息最低只收10元。

据某股份制银行原信用卡员工胡某供述,他2009年7月通过应聘进入该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工作,在征信岗位任职,可以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资料查询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以及客户在他行的信用记录。

从2010年11月起,胡某开始通过QQ群出卖客户信息。为了接收赃款,胡某买了一张建行龙卡和与之对应的身份证。

“我有3个QQ号用来这种交易联络。并且起名‘金融毕业生’、‘银行黄牛’这样的名字来暗示别人我能弄到银行内部客户资料。”胡某事后交代。

胡某是通过该行信用卡中心员工办公室的公用电脑登录银行内部网站进行查询,用户名和密码都是员工公用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从开始到案发,胡某基本天天“接单”,多时每天查几十条,少时每天查一两条。胡某通过QQ或手机短信收到待查的客户身份证号,然后到单位的公用电脑上查,将查询结果通过电脑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上家。胡某对每条信息收取40元到180元不等的费用,共获利5万多元。

在朱某、胡某等银行卡诈骗案中还发现四大行中的两家存在相似案例。

与胡某一样,某四大行之一的武汉黄陂支行员工曹某同样通过QQ群结识了买卖个人信息的中介,并从今年3月开始出售该行客户信息。在曹某做柜台时,把查到的客户账号、开户行、开户时间、余额等编短信发给上家。如果要查流水,就用手机拍下来再发到上家的QQ邮箱。曹某共出售一千余条客户信息。

“刚开始查余额、流水都是50元一个,后来查询余额30元一个,流水70元一份。”曹某说。另一家四大行之一的无锡荣龙支行员工董某以10元一条的价格,以类似方式出售116条客户信息。

银行员工通常帮中介查“包行”。“包行”是业内“术语”,就是指包括银行卡卡号、余额、开户时间、开户行、持卡人姓名在内的全套信息。

监管空白区

银行员工很清楚他们所出售信息的最终去向。

“向他们要客户信息的是私人侦探、洗钱以及盗取卡里资金者……”胡某事后坦白。

实际上买卖客户信息的行为已非常泛滥。

某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证实,保险公司以每条200元左右的价格从电信部门购买客户电话、姓名、住址等信息;房产中介也坦言会从银行、交易中心等处花大价钱购买客户信息;医院把孕妇信息卖给妇婴用品公司等也都屡见不鲜。

“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情况,该处罚谁、怎么处罚都无法可依。连最重要的金融信息都得不到保护,更别说其他信息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征信行业人士表示。

篇(3)

个人征信查询之

那么,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呢?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说一下个人信用报告是如何来的。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成为社会共识。早在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就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组织商业银行集中力量于2006年先后建成了全国联网、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大集中。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征信系统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也可以使信用主体(个人、企业)更加重视自身信用记录,降低信用风险,构建和谐社会。

走到今天,个人征信可以说已经是家喻户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需求也是非常旺盛。据了解,2016年全年个人征信的查询量已逾千万笔。

目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前往所在地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查询;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三是网银查询、商业银行查询等其他服务渠道。方式是有三类,但在具体查询打印时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蹇觥

先说柜台查询。首先,一个城市几乎只有一个或几个中国人民银行网点,网点少,且人工查询流程繁琐,效率较低;判断是否为本人查询,柜台人员存在一定主观因素;查询排队人员较多,查询时间较长;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综合服务大厅查询压力大。

互联网方式上线后,对临柜查询分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临柜查询量仍在快速增长。互联网查询因为考虑到信息安全的角度,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报告查询网站存在物理隔离,导致互联网查询需要24小时后才能够拿到个人征信报告,而且是简要报告,非详细报告。

商业银行可以查询个人征信,但像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不具备查询资格,需要个人打印提供可信的个人征信报告,这部分需求还是得不到有效满足。

“你能想象一个老百姓为了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开车到几百公里外的中国人民银行窗口去办理吗?” 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终端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北京信立合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合立创)总经理陈陵涛在1月16日接受《中国信息化周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中国人民银行的覆盖面不可能涉及到各个市县乡村,为柜台办理个人信用查询提出了挑战。陈陵涛的团队在早期调研时发现,随着消费金融的快速猛增以及互联网消费形式的快速增多,导致个人征信报告的社会需求量快速增加。

为了解决个人征信报告柜台查询以及互联网查询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曾参与过中国最早期“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的陈陵涛决定要打造一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助查询机,并突破了传统金融系统数据调用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将生物识别技术与征信查询系统做了对接,实现快速报告查询打印。自助查询设备因其查询效率高、比对准确、占用空间小、摆放灵活等特点,可以有效缓解临柜人工查询的工作压力。

自助查询打印设备解困

当全球第一台以人脸识别为识别技术基础的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于2013年12月中旬摆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时,它不仅仅改变了个人征信报告网络查询及柜台查询两种查询方式,更使中国的征信服务首次站在了全球征信信息化系统的前沿。

“早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建立起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将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到了实处,而在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的研发过程中,我们考虑到了当时比较前沿的生物识别技术――人识别,将人脸识别与公安系统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降低了审核时间,提升了审核效率,同时也提高了办事效率。”陈陵涛回忆起最初的研发过程时说。

陈陵涛对记者在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机上进行了演示:根据提示将本人身份证放置在设备上进行扫描,身份识别是该设备进行的第一轮身份核查,当核查通过后,设备将身份证件照片与查询人显示的面部特征进行第二轮人脸比对,根据设备设定的比对相似度进行匹配,核查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查询设备进行申请信息录入,随后即可现场打印个人征信报告。“目前该设备应用的通过率为92%~95%。”

因为身份证上的照片一般都很小,只有几K,所以这个技术实现的难点就在于如何保证这几K的小照片与现场查询人脸正确匹配。“我们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做了长期的试运行和大量的算法优化。”技术的革新带来效率提升。此前,在银行柜台办理打印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平均用时为3分钟/人次。而自助查询机的工作效率则可实现1分钟/人次。

以人脸识别为识别技术基础的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商用以来,引起市场强烈反响。陈陵涛向记者回忆起2016年9月陕西省的一个项目。陕西是我国西部大省,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在陕西省境内有将近1/4的县没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点,统计显示截至到2016年9月末,陕西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分别收录陕西省22.7万户企业和2266万自然人的信息,录入信贷余额2.4万亿元。面对强劲的市场需求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能力的严重缺口,陕西省相关单位提出了“征信服务零距离”的设想。

倘若要缩短征信服务距离,提升征信服务能力,首先必须解决分支机构少、服务人员有限的核心问题,“为此,我们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与各商业银行实现了网络的互通,我们可否通过自助查询系统将触角延伸至各地区的城市商行,建立查询点。”陈陵涛说。

篇(4)

 

一方面,网银为人们的金融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在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同时,一些新型漏洞也成了犯罪分子闻风而至的掘金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8日的首部《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称,上海检察机关2012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849件,涉案1188人,审查起诉案件2490件,涉案3381人。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同比2011年迅速增长近八成。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犯罪中涉及网络银行的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高危领域,以下是上海检察机关金融处近期提起公诉并发出检察建议的两起典型案例。

案件一:手机验证成了摆设

2012年2月至6月,上海。从事信用卡办理业务的“圈里人”丁某,通过网络论坛、qq群潜水,用钱购买到了大量他人银行征信报告。拥有了这份征信报告,在外人看来铜墙铁壁的网银平台,顿时成了一个充满诱惑和机会的聚宝盆。

 

“足智多谋”的丁某开始揣摩起这份纸面上没有太多秘密的征信报告,很快从中摸出了一些道道。他伙同田某,凭借征信报告上的信息,冒充信用卡持卡人,打电话到相关银行客服,通过身份验证后,迅速获得了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卡号,随后将卡主预留的手机号改为其控制的手机号。预留手机被非法更改,此时不但素未谋面的电话客服不知中计,连卡主本人也被蒙在鼓里。丁某接着利用快捷支付功能,在淘宝网上开始进行虚假交易、购买游戏积分,疯狂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仅仅四个月,林某和田某就通过这个方式分别盗刷资金94万余元人民币、9万余元人民币。

 

这还不算,丁某利用职务之便还和康某联手,利用为被害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留存办卡人网银u盾及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机会,“巧妙”利用银行信用卡核发日与卡主收到信用卡的时间差,冒充卡主致电银行客服,开通信用卡并更改预留的手机号。继而,又通过网上虚假交易,盗取李某信用卡资金近5万元。近期,丁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件二:工作电子邮箱被盗导致泄密

2011年,喜欢上网的李某,在某银行网上商城上拿到了某用户的账户名和密码。于是他登录邮箱,发现此人竟是某银行人力资源部员工,并且在邮件内收录了该行部分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借记卡卡号等信息。有点小聪明的李某,通过其信息资料,测试出了一部分人的相关密码。随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从蔡某等七人信用卡账户划转5.5万余人民币。所有过程,都在网上操作,犯罪隐蔽性很强。

 

2013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就近期发生的相关案件,向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出了有关预警通报。通报指出,近期上海市检察机关先后办理的多起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非法获得的银行征信报告或持卡人信息,通过银行电话客服验证,获取或变更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而通过网络等渠道实施的诈骗犯罪,反映出部分银行电话客服身份验证流程、客户信息资料保管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金融犯罪风险。

 

由此,检察机关认为:

在当前存在银行客户资料大量泄露的状况下,银行电话客服不能仅以持卡人预留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静态基本信息为身份验证的条件,还应当设置动态的身份验证程序,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泄的客户资料实施诈骗犯罪。

 

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切断犯罪源头。面对大量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犯罪,都源于客户信息、公民信息泄露,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增强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措施、提高保护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教育;建立完善客户信息的保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内部网络安全。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杜绝内部人员犯罪。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机构,如果每个环节上的操作人员,都能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不法分子就难以得逞。内外勾结的案件,不仅容易得逞,而且危害远大于外部人员作案。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在收到检察机关金融检察处相关风险提示后,迅速拟定了相关措施方案:

首先,提升身份验证安全系数。对于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人行征信报告,通过银行电话客服身份验证,获取卡号,并修改预留手机号码问题。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客户要求修改信用卡重要信息时,通过检验客户交易(查询)密码,或回拨客户预留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其次,严控涉密区域。对于某银行内部人员作案的问题,目前其部门已禁止接待手机、笔、纸进入涉及客户信息的办公区域。

篇(5)

华坪县现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6000万元,共有员工33人,其中管理层11人。2013年10月末,贷款余额26029万元。通过调查了解,4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有意愿接入征信系统。

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意义

(一)运用征信系统信息优势防范信贷风险

目前,4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来自收入证明、实地资产调查、利用社会关系了解打听等,获得的信息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由于区域限制、时间限制、对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不了解等原因,4家小额贷款公司都不要求客户提供企业征信报告或个人征信报告。接入征信系统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方便快捷的查询到贷款申请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报告,获得与各大商业银行同步的客户信用信息,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为小额贷款公司准确的做出信贷风险分析提供有效帮助。

(二)缩短贷前审查时间提高信贷效率

据了解,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查时间一般为2至3个工作日,如需提供征信信用报告的再延长1至2个工作日,对比商业银行效率相仿。但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多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客户对贷款时间要求较为紧急的特点,还是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接入征信系统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利用征信系统在5分钟之内获得客户的信用报告,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贷款申请作出快速的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避免多头授信情况出现

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征信系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客户信息与商业银行获得信息不对称,存在多头授信的潜在风险,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的增加。调查得知,某某利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使用其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在利达小额贷款公司办理200万元抵押贷款,同时用该房屋土地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在杨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150万元保证贷款,出现多头授信情况,加大了信贷风险。接入征信系统后,客户大部分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信贷业务将录入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使用,弥补了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情况不能在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中体现的漏洞,避免客户在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间重复贷款的信贷危险,大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

(四)对贷款客户形成信用约束

贷款客户在商业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征信系统,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还也不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还贷无约束力。更有甚者,一些客户为防止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归还商业银行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归还或未按时归还利息的,也将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从机制上产生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约束力,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

(五)推动信用贷款业务发展

自成立以来,华坪县4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819笔,其中抵押贷款202笔;质押贷款19笔;保证贷款597笔;信用贷款1笔。由于征信体系构建不完善,为规避信贷风险,4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均以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为主,信用贷款鲜有涉及。接入征信系统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在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信息也能在其信用报告中体现,能够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更真实准确地了解客户信贷情况,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掘潜在优质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推动信用贷款业务的新增长。

三、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所面临的困难

(一)对征信系统知识认识有限

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华坪县4家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对征信知识认识较为薄弱,特别是多数业务员都是非经济类专业毕业,对经济金融知识了解有限,加之入职时未参加系统的入职培训,对征信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在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培训时也不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人员,导致其征信业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

(二)接入征信系统成本偏高

4家小额贷款公司均表示目前运营成本偏高,能接受的一次性投入接入征信系统成本在5至20万元之间,若接入征信系统成本过高将难以接受,只能无奈选择放弃。同时,期望征信系统后期运营维护成本能维持在每月1000元以内。

(三)缺乏专业系统管理人员

接入征信系统后,各小额贷款公司均能查询大量客户信用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计算机安全、网络安全等提出严格的要求,必须由专业的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进行系统日常维护及问题处理解决。而走访过程中发现4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无计算机专业管理维护人员,其计算机操作及维护基本由年轻职工完成,如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直接送至计算机维修点进行维修,暂时不具备接入征信系统的硬件要求。

(四)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足

4家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息电子文档均存储于连接互联网的普通计算机上,并且计算机只安装了一般计算机用户使用的360防火墙软件,既没有做到物理隔离,又缺乏专业防护软件支持,客户信息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同时,由于业务人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未对结束交易的客户信息形成一个完善的处理机制,导致这些客户信息同样存在巨大风险。

(五)上报数据质量要求严格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数据管理较为宽松,只要求其每月按时上报公司报表,同时对重大事项进行报备,无其他报表要求。而接入征信系统后,基于征信系统基础信息构建及信息准确性要求,必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上报数据质量更为严格,数量也有提升,对报表数据采集等工作难度有所加大。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员工征信知识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要求业务人员了解相关基本征信知识。同时,人民银行也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征信从业人员培训,增强业务人员的征信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的征信技术技能。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必要征信知识且缺少系统培训平台的特殊情况,灵活调整征信培训的时间、方式、目标人群等。

(二)强化风险防范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并要求客户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利用规范、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规避贷款风险,减少“人情债”、“朋友债”及依托社会打听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等现象产生的贷款风险。注重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教育、明确业务人员的风险责任、建立风险控制奖惩机制,多措并举落实风险防范。

(三)规范管理操作流程

篇(6)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的消费意愿逐步从普通的生活用品向商品住房、私家汽车等高档消费品转变,各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从2009年首次全国房车博览会至今,居民汽车消费增速喜人。我国个人银行贷款购车的比例将超过60%,与美国70%、德国65%、印度35%相比,处于快速成长的状态。与之相应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也随之突现且不易防范。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若干思考建议。

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一)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一是个人资信信息缺失风险。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贷款资料的填报内容主要以借款人申报为主,很难考证借款人资信信息的真实性。汽车消费市场的风险从未来看,车价是逐渐降低的趋势,如果客户无力还贷或恶意逃债,银行即使拿到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其实际价值也远低于已放出的贷款,使银行资产蒙受损失。二是环境变化风险。由于汽车营运环境和个人工作、家庭支出变化,将对客户按期归还贷款产生影响。客户跑车营运受到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营运车辆停运,造成借款人不能取得收入而延期归还贷款;受汽油价格的影响,使借款人不能达到预期收入而影响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信用风险

一是信用评价系统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银行难以真正判断和掌握借款人个人信誉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无法对借款人个人信用及财产形成有效的制约。二是偿债能力变化风险。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或因失业、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甚至丧失还贷收入来源,使贷款形成风险。三是与经销商的合作风险。有少数经销商不讲信用,改变贷款用途或恶意诈骗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法人,与经销商串通,以公司内部人员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公司周转;个别汽车经销商帮助借款人伪造购车资料、首期付款证明,捏造虚假身份、虚假收入证明及联系地址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经营困难,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自身周转或投资。多头信贷由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借款人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信用较差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形成赖账,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经办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风险。一是与经销商盲目合作风险。对合作经销商担保能力分析评价不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推出的初期,合作伙伴以生产厂家及其特约经销商为主;其后与生产厂家没有隶属关系的大量的民营私办经销商纷纷出现,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市场份额,逐步放松了经销商准入要求,只要经销商交存一定基数的保证金,就可为其提供汽车信贷服务,出现了经销商收到购车人分期应还款项而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二是贷前调查风险。由于调查不细致,不能获得客户准确的信息资料仅仅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职业和工薪收入证明情况,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其他方面的调查,有的银行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都未进行核实,致使借款人轻松地获得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借款。贷中审查偏松,甚至流于形式。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的审查把关不严,对各种还款能力的证明缺乏有效识别,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与个人税单显示的收入不相匹配;有的借款人月收入数不足以偿还月还款额;还有的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过低,造成变相零首付的事实。贷后跟踪检查不落实。缺乏有效贷后监控机制,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购车后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满一年后车辆是否及时续保等问题落实不到位;贷款逾期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加以催收,以致进一步扩大了风险。

二、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依法收集个人背景资料,调查社会、经济活动信用情况,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凭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个人信用,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客户信息报告,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重要客户系统,柜面等多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供与客户相关的基本信息报告,包括单位客户信息查询,客户编号查询,客户账号查询,客户提醒信息和客户信用资料查询等。

账户信息报告,通过各种渠道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状态,利息等账户基本信息报告,以满足客户内部资金管理需求的产品,包括存款账户信息,法人透支信息,贷款账户信息,集团账户额度信息等。有利于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银行、保险、车销商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任何一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都必须平衡各方的利益,兼顾汽车信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多赢”,同时建立和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发挥各方的积极性,有效避免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短期行为,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使多赢成为“长赢”。在三方风险分摊的具体方式考虑上,可以采用比率控制、分期垫付、联合催收、三期预赔、法律诉讼的原则进行合作。即银行不再要求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垫付所有的逾期贷款,而采用一定的逾期比率控制,超出这一比率,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共同垫付;垫付方式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由三方联合进行,可以分区域、也可以分客户或采用其他合作催款方式;一旦客户出现三期逾期贷款,由银行直接向法院提讼,诉讼期间的逾期贷款由保险公司实行预赔制度,待法院执行到位后返还保险公司。由于在规定控制比率内不垫款,银行势必要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调查,确保贷款用途,并积极参与贷后的管理工作;而经销商也要承担资金的垫付,经销商在选择客户上加以约束,与客户签订购车协议真实性,迫使其注重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则可以大大缓解资金垫付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将贷款风险分摊给合作各方,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规范行业竞争,注重长远发展

竞争推动发展,但如果无序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风险丛生。从长远考虑,加强市场的管理,强调行业自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在银行方面,各银行间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协商方式,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对各银行与经销商、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方式进行规范。从大环境来说,各家银行所面临的汽车信贷经营环境是非常相似的,这就有制订统一的三方协议的基础,一旦确立了统一的合作协议,有关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不仅有利于规范经销商、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二是确定统一的贷款利率。有关借款利率,人民银行确定的浮动空间为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区间内,所以这个幅度对银行来说有很大的弹性,如果不加以协定,势必会使银行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不惜采用降价策略。

(四)推广直客经营模式

直客经营模式是指贷款人直接到银行贷款中心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资信情况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客户根据此信用额度选择经销商购车,之后由客户直接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采用直客模式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使客户直接面对银行,并可根据各自的资信程度取得不同的授信额度。这样做是一是增强了银行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的风险控制意识,有利于分析客户资源的质量,进一步把好准入关;二是客户经过银行的评估取得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可以有更大的余地来选择经销商,有利于客户降低购车成本;三是丰富了银行对客户资源的直接掌握,有利于联动相关的其他银行产品营销业务。

(五)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篇(7)

1.问题背景

中国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整体重要性日益显著,不仅增加了就业,成长型中小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这一现象主要源于金融机构所承担巨大的贷款风险。依照国家发改委对中小企业发展较好、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份进行调查,中小企业被拒贷率达到56%[1]。因为国家仍未建立相关的企业和业主档案,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对存在不良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防范。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由于国有银行不信任中小企业,从而采取了不利于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办法。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目前由于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的信用状况没有记录。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主要是一种信用关系。银行无法了解企业领导的信用背景。缺乏信用体系,这样合作双方的信任和交往只能从零开始、从问号开始。所以,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可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基本条件,银行依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贷款,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利率,免除抵押,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也能优化银行资产的质量。

2.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的重点、难点

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广泛采集、加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依据一定指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的透明度,为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的程序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撰写报告数据处理信息征集;跟踪测评;信息存档结果公示。

重点在于征信、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撰写和数据信息存档。难点在于征信渠道的使用、信用评价指标的确定、模型的确定和使用以及贯穿于整个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其中尤其是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3.基本思路

3.1 征信

中小企业的征信能够反映出被调查企业以下信息:对供应商应付帐款的按期支付情况;对银行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情况;对顾客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质量、数量、交货期等的保证情况;对员工提供的各种权益保障履行情况;按时足额纳税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企业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情况。

依照获得信息的方式,征信渠道划分为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直接渠道是指通过多种公开手段拿到的企业、个人的征信资料。间接渠道是指在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从第三方信息提供机构获得的资料。其中,直接渠道是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中小企业的征信渠道主要包括:

(1)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公安、法院等政府部门;

(3)商业银行;

(4)报刊、杂志等新闻出版物和互联网站;

(5)官方公报和数据库;

(6)其他信息提供机构。

一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征信服务的全面开展,首先必须创造必要的法制环境。在我国缺乏完善、高效的信用管理法制环境的情况下,征信工作的开展更应该注意必须能够合法地取得真实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对征信渠道的使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免费获取;依法从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提供机构获取信息;通过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获取信息;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通过间接渠道获得的信息。

目前,我国仍属于非征信国家。按照其他征信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我国自己的信用制度和企业征信模式是当前的紧急任务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能纯粹靠市场力量来自发建立企业的征信制度。应由政府出资,建立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建立起全国网络数据库系统。

3.2 信用评级

(1)评级主要指标

企业规模:企业人员状况、企业资产状况、企业股东(关联公司)、奖惩记录;

财务效益: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银行记录;

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产品开发技术来源、主导产品专利权、产品开发技术获奖情况;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状况、主导产品应用状况、客户评价;

营销服务:客户满意度、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2)评价模型

信用评价方法包括多种统计、数量等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可以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对指标进行评价。

比如,财务指标反映了企业的信用状况,采用信用评分法,利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和模拟,可以预测出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进而预测出企业的信用风险。较为著名的是Altman的Z计分模型[2]。其中,(Z1主要适用上市公司;Z2适用非上市公司;Z3适用于非制造企业)

Z1=1.2X1+1.4X2+3.3X3+0.6X4+0.999X5

其中X1=(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

X2=未分配利润/资产总额

X3=(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资产总额

X4=权益市场值/负债总额

X5=销售收入/总资产

对于Z值与信用分析的关系,Altman认为Z小于1.8,风险大;Z大于2.9险较小。Z2=0.717Xl+0.847X2+3.107X3+0.420X4+0.998X5

其中X1、X2、X3、X4、X5同上

Z3=6.56X1+3.26X2+6.72X3+1.05X4

其中X1=(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

X2=未分配利润/资产总额

X3=(利润总额+折旧+摊销+利息支出)/资产总额

X4=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

Altman认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Z值,如果Z小于1.23,风险很大;Z大于2.险较小。

(3)等级评定

在得出各项指标加总的信用评价分值后,就可以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信用评价。

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评价:

95-100 AAA 信用极好,商业合作风险低,产品质量稳定,资金充裕、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正常,企业及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受到奖励,可予优惠信贷及通关、结汇等贸易便利安排;

85-94 AA 信用良好,商业合作风险低,产品质量稳定,资金充裕、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正常,,企业及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受到奖励,可予优惠信贷及通关、结汇等贸易便利安排;

75-84 A 信用好,商业合作风险低,产品质量稳定,资金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正常,可给予信用及贸易便利安排;

65-74 BBB 信用较好,商业合作有一定可控风险,产品质量较稳定,资金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基本正常,应慎重给予信贷及通关、结汇等贸易便利安排;

55-64 BB 信用一般,商业合作有一定风险,产品质量较稳定,资金流动基本稳定,付款及交货基本正常,应注意防范风险,审查付款及交货约定;

45-54 B 信用较差,商业合作有较大风险,产品质量一般,资金流动不稳定,付款及交货有一定问题,应注意防范风险,严格审查付款及交货约定;

35-44 CCC 信用较差,商业合作有很大风险,产品质量一般,资金流动不稳定,付款及交货有一定问题,应注意防范风险,严格审查付款及交货约定;

25-34 CC 信用差,商业合作有极大风险,产品质量不稳定,资金流动不正常,付款及交货有问题,以防范风险为主;

15-24 C 信用很差,商业合作风险很大,基本不具可合作性;

0-14 D 信用极差,濒临破产倒闭,无可合作性;

未确定 NR 资料不齐,无法确定。

3.3 评价报告

完成评级以后,需要撰写信用评价报告以便公示。报告按不同用途可以分为简单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标准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深层次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等。

用于争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深层次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业务范围、业务现状、对外投资、发展前景以及历史沿革等基本状况,企业实地考察、行业状况、与银行往来等的信息,理想信用评级和额度,连续三年以上较为详细的财务比率和财务数据分析、行业基本状况和发展情况、综合经营信息、企业竞争力分析等资料,同时也包含企业主要领导的个人信用,对竞争对手进行的分析等,并给出对企业的综合评估,主要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对企业做出评价。这不仅能帮助客户了解企业全面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还可以作为赢得顾客、扩大企业业务范围、争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于大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参考[3]。

另外,还需对报告进行适时更新。更新的部分通常包括被调查企业的即期财务报表,也包括企业的管理层、股东的重大变动、经营情况和公司法人、地址、电话等注册信息的变更情况。

3.4 存档,纳入信用数据库——信息系统的构建思路

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建立包括成熟的大型数据库平台、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方案以及专业性网络维护队伍的组建方案。

信用数据库是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和年检数据、企业普查数据、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法院诉讼数据等。信用数据库需要满足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广泛性、时效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由于对系统的时效性的要求,信用数据库需实现不间断服务,必须在多个高性能服务器间建立群集,万一服务器出现问题,在若干秒内备用服务器将启动接管所有服务。同时,机房内24小时由专业的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处理故障,更换备件。对病毒入侵、黑客入侵、工作人员失误、火灾、断电等安全威胁做到很好的防范。

将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筛选,把一些不合格、不准确、不完整的数据剥离出去,保证入库数据的质量。其次是将数据进行科学的分类,征信信息和评级结果按照企业基本情况、负责人情况、注册信息、质量管理情况、经营情况、产品资料、财务状况、银行记录、奖罚记录、信用等级等几大方面内容保存入库,并保持实时更新。

数据库信息既作为信用评估(认证)的基本依据,同时也对国内外客户,特别是融资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并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分类查询。如按企业信用等级查询,可以查询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征信背景信息;按产品名称查询,可以查询到该产品的主要生产企业,以及企业的产品状况、质量标准等;按企业名称查询,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基本信息概览;按地区查询,可以查询到某一地区的中小企业资料。

4.项目可行性评估

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发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号召。目前,建立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正在各个层面上紧锣密鼓的展开。加入WTO以后的过渡期所剩时间不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之一是必须加紧培育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这样环境和政策为该项目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如果能利用好征信渠道获得真实的数据,并致力于各种相关数据的及时更新,该项目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孙常珂.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棉花加工,2012,04: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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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的信息一共分为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三是公共记录,包括欠税记录、民事判决等。

央行还在不断完善这个数据库,未来,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等公共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将来,一个曾经“跑路”的老板,即便想东山再起也无法从银行贷款;一位诱骗过女学生的大学老师无法晋升;一名职业经理人会因为劣迹而被彻底驱逐出金领圈子;买房或租房前,双方要像交换名片一样,交换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里,都有什么?

建立个人信用报告,前提是定义一个“人”。

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堪称是全世界最成熟的,因为每位美国公民都拥有唯一的社保号码,这个号码将美国人一生所有的信用记录都串在一起。

但在中国,信用卡和贷款还款、各种消费信息、民事纠纷和违法记录都保存在不同的部门,甚至,与它们绑定的个人信息都不是唯一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号、户口……

2000年6月,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这份提交给工商银行的报告,出具机构是一家第三方资信机构。本来,中国人民银行凭借先天的优势,可以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记录“大管家”,有能力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信用系统。但这样强制推行,难免有涉嫌垄断业务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的质疑。更何况,央行一时半会也无法搞定水电煤气、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等各个机构,更无法直接从公安、司法、人事、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调用信息。

2003年,国家层面的个人信用体系终于起步,整整十年后,九个省份的居民终于可以在央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又过了一年,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范围终于扩大到全国大部分地区。

但是,想获得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首先要有个好记性。

在个人征信中心的网页上注册,需通过数字证书、银行卡信息或回答问题来验证身份。你要牢记自己什么时候办过信用卡或贷款,额度是多少,办理的银行地址在哪里,填错了,不好意思,回去慢慢想。

实在想不起来,你也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的人民银行现场查询。

如果你只是好奇,那奉劝你查一次玩玩就好,因为从2014年6月开始,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开始收费了:每年前两次免费,第三次开始,每次收费25元。

2013年,全国一共有500万人查询了自己的信用信息,其中超过两次的有44万人,央行因此认为,对于一般人来说,两次基本能满足日常需求。除了信用卡和贷款的逾期、未结消记录外,个人信用报告单从上到下,还有这些信息:为他人担保、资产处置、欠税记录、民事赔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未来,这份报告中甚至会包括手机和固定电话的欠费记录。

在信用记录的最后,是最近两年里对你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兴趣的机构和个人名单―银行、征信中心以及它们查询信用报告的具体日期。 不看政审报告,看信用报告

如果你觉得这些信息对你的影响,仅仅是办信用卡的额度和申请房贷的审批速度,那你对个人信用的认识还停留在五年以前。

在招聘时,一些用人单位已经把政审材料改为个人信用报告,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在招聘时都会要求应聘者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在国内许多地区,个人信用报告甚至能影响到一位官员的晋升之路。湖北省政府曾出台《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规定,在评选先进时,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换句话说,一个在各方面表现都不错的公务员,可能因为某次忘记了信用卡还款日期而与“先进员工”失之交臂,甚至可能因此影响仕途。

信用报告如此重要,用途也越来越广,怎样才能避免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信息?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不留下不良记录。信用卡和贷款按时还,税按时缴,不论手机还是固定电话尽量不欠费……另外,即便你不小心错过了还款日期,也有挽救的方法。

首先,如果忘记信用卡还款日期,或者少还了几毛钱的零头,在三天之内还可以补救。信用记录都先由商业银行记录,然后再上报央行。只要三天内还款,商业银行就会删除延迟还款的记录。

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在意的,永远只是“恶意”的信用污点,所以,如果你确实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信用卡或贷款还款逾期,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甚至向法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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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贷前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禁入客群…………………………………………2

2.资料认定标准……………………………………3

3.前端风险识别……………………………………5

二.贷中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录入审核…………………………………………6

2.实地征信…………………………………………8

3.签署协议…………………………………………9

4.信用教育………………………………………10

三.贷后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 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11

2. 贷后还款提醒………………………………………11

3. 协助逾期管理………………………………………12

4. 协助催收行为规范…………………………………13

四.附则…………………………………………………14

一、贷前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禁入人群

第一条 一线营销类:地产中介员、导购员、直销员、电信营销员、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及销售员、理财顾问。

第二条 一线服务类:导游、清洁公司、家政公司、搬运公司、洗车厂、加油站的一线操作人员和个体的员工、保安、酒店服务人员、厨师、休闲娱乐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文化交通类:司机(长途客车、货运司机)、电信业咨询员、客服员、营业员、收银员、外派记者 、自由撰稿人、特约设计师、自由美术创意者、个体演员、歌手。

第四条 从事国家安全保卫类:、公检法、武警类、国安、军队编制人员、消防员。

第五条 高危工作类:航运、造船类 远洋渔业船工、远洋船员。特技演员、试飞员 、私人矿主、矿业挖掘工。

第六条 工作不稳或无业类:个体户雇员、自由职业、无业人士、宗教类 僧侣、道士。

第七条 其他类: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派遣编制人员。

第八条 营销中心禁止类:如火车站(机务段,车辆段,客运段、工务段,供电段,以工作证为准)、洪城大市场、欧菲光、方大特钢、乡镇供电站所类、德兴铜矿、经营业主等。

2. 资料认定标准(资料准备)

第九条 资料初审指:营销引流机构营销人员对客户预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营销中心业务风险认定的标准。

第十条 身份证件认定标准:必须是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加办理的回执,且证件完整、清晰、在有效期内、与申请人一致(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距离申请日期60日以上)。

第十一条 银行卡认定标准:申请贷款所需银行卡原则上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借记卡,且必须为1类账户(该银行卡不得在贷款前后期绑定其他机构还款使用。)

第十二条 工资流水认定标准:必须为申请人名下反映个人工薪所得的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员工的需12个月以上)的银行账户流水,流水中应含有“工资”、“薪金”、“奖金”、“”或“财政统发”字样,劳务报酬等不计入工资所得(1.一个账户每月最多接受两笔最高金额的工资,两个以上银行账户的,每月最多接受四笔最高金额的工资。2.非按月发放的奖金,季度的按3个月进行计算,年度的与不能确定的按12个月进行计算)。接受的工资流水材料有:银行柜台打印的流水、自动柜员机打印的流水(需看见客户名字与账号)、网银流水的截屏。流水出具日期应在申请日2周之内。营销引流机构的营销人员需逐笔计算并标注出客户的工资性流水,计算出申请人6个月平均工资流水。

第十三条 工牌与名片认定标准:应能清晰反映申请人与工作单位情况。工牌必须包含显示单位名称与客户姓名两项内容。名片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部门、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公积金认定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在地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公积金缴存记录,(劳务派遣员工的需要提供连续12个月或以上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公积金官网查询状态显示为正常,出具日期应在借款申请日1个月内。客户如因单位变换了缴纳频率(如之前为月缴,变更为季缴)、延迟缴纳或公积金中心入账不及时导致公积金缴存记录最近缴存期限不符现有准入标准的,可补充提供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网银截屏(需进件人员亲见截屏并签名),工资流水需体现申请日近1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以证明客户在职,不接受近期公积金缴纳频次为半年缴或年缴。

第十五条 社保认定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在地连续12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劳务派遣员工的需要提供连续24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出具日期应在申请日一个月内。可接受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供社保记录查询的,由借款申请人现场登陆,客户经理或进件人员截屏打印并签名亲见)、社保局前台或自助机器打印的社保参保凭证与缴费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完税证明:要求提供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需要提供12个月或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单信息应包含且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申报收入、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等,根据税单信息,计算申请人税前平均月收入、缴税金额。可接受税务机关前台出具、手机查询、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的个人完税证明加上个人纳税清单,出具日期应在申请日一个月内。

第十七条 房产证明:房产证原件,查册证明,发票加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购房合同)+客户近6个月贷款银行卡还款流水(需人行报告显示本人名下住房贷款在供记录,且还款流水与人行月供相符)。查册证明需(体现借款人与房产状态)。购房发票需(所有涉及购房的发票包括契税发票、印花税票等)。购房合同需(购房要素页和合同签字页)月供,只认可证明按揭必须满6月(含)以上且离按揭到期18个月(含)以上,并在人行征信中有所体现。

第十八条 按揭房认定标准:按揭必须满6月(含)以上且按揭到期月份18个月(含)以上,并在人行征信中有所体现。

第十九条 同时应提醒告知客户在签署协议与信用教育环节,需留存客户3个月手机电话详单(需客户账户号与密码)。

3.客户前端风险识别

第二十条 客户前端风险识别指:营销引流机构根据自身义务在推荐客户申请中邮消费金融业务时所涉及的客户信息进行风险识别,保证信息真实有效。严防制造或伪造资料欺诈贷款。

第二十一条 营销引流机构在推荐客户办理中邮消费金融业务的同时,应做好客户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具有稳定的居住场所以及其他间或性居住场所、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本次贷款真实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过往、是否有不良嗜好、客户所属行业是否被行政法规禁止、是否信用记录良好、不符合营销中心风险要求规定。

第二十二条 营销引流机构推荐的客户需有完整的客户流转表,表中相关内容应反映客户贷前审查内容与工作人员逐项签名。

二、贷中业务风险防范规定

1.进件前审核

第二十三条 进件前审核指:营销引流机构营销人员,已履行完推荐客户的贷前业务风险防范规定,将推荐的客户带至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进行进件前的审核(注:进件前是指录入中邮消费金融公司审批系统之前)。

第二十四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必须指派专职的风险合规人员对推荐客户进行进件前的风险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风险合规人员对客户进行风险审核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识别、客户面审、申请资料的核查、信息电核等。

第二十六条 风险合规人员在对客户进行风险审核时,应采取合理有效手段的方式。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有效鉴别客户身份与提供申请材料者为同一人、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评估客户信用状况、还款来源与能力、合理测算客户贷款额度与实际需求。

第二十七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防止伪冒申请而导致欺诈贷款,应对客户进行身份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客户本人与证件照相貌差别、身份证号码的熟悉程度、身份证地址、年龄、户籍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客户进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真实性、流水明细(频繁显示小金额出账是否有购买彩票等习惯)、收入走势与分布、工作证明(公章)、通过网查或其他方式核实房产是否有效(是否正在挂网售卖或以售卖未及时更变信息)。

第二十九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客户进行面谈审核,通过营造良好的交谈氛围,尽可能多收集客户多方关键信息,全面了解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与岗位职能(是否兼职或长期不在单位)、居住住址(是否有多处住宅或家庭成员)、真实负责(是否存在多头共债及收入不匹配)。房贷还款来源(自己还是家属还款)。

第三十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存疑的客户进行电核,预防客户贷后失联,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生活工作情况。如单位电话(是否挂靠、休假或离职)、手机号(是有有多个号码及其使用时长)、联系人电话(是否虚假或姓名与关系不一致)等。

2.实地征信

第三十一条 实地征信指:营销引流机构推荐的客户,通过中邮消费金融公司审批后,营销引流机构应由营销人员与风险人员共同对推荐的客户进行实地征信核查,并将实地征信情况反馈至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部。

第三十二条 风险合规人员需对已实地征信的客户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实地征信材料必须是“一表八地”。“一表”指风险评估表、“八地”指拍摄实地征信的影像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地征信中所拍摄得“八地”,必须清晰、可识别。

第三十五条 实地征信影像材料中“八地”分别为:客户单位地址街道门牌号和单位大门照片各一张、单位场所内部照片二张、客户家庭住址街道门牌号或小区大门一张、家门口一张、家庭住宅内部照片三张。

第三十六条 客户单位地址街道门牌号和单位大门照片、客户家庭住址街道门牌号或小区大门的照片,应含实地征信人员至少一名与客户共同入镜。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场所内部照片二张分别,应含客户坐在自身工位上,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拍摄一张。另一张为客户坐在自身工位上拍摄的内部全景照片(全景照片应体现其场所内其他人员工作环境)。

第三十八条 如客户工位属于独立办公室,单位场所内部照片二张分别,应含客户坐在自身工位上,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拍摄一张,另一张为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独立办公室门口,拍摄工作场所的内部全景照片(全景照片应体现其场所内其他人员工作环境)。

第三十九条 家庭住宅内部照片,应含客户坐在客厅相关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一张。客户坐在卧室相关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一张。客户站立于厨房中的全景照片(全景照片应体现其厨房的整体情况)

第四十条 实地征信中的“八地”内容,应体现地址与时间相关水印,且水印体现内容为没有修饰的原件。

第四十一条 风险合规部实地征信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风险评估表,并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与风险岗双签名(风险评估表可复印自留)。

第四十二条 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将“一表八地”做好保存工作。同时按月度为单位,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交至营销中心一份备档。(风险评估表要与影像资料相互对应,便于识别)

第四十三条 实地征信启用的客户有:(1)年龄小于25岁或大于50岁的。(2)离异。(3)普通单位-无房的。(4)非本市户籍(户口或身份证非本地)。(5)获批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的月供专案客户。(6)存疑客户。

3.签署协议

第四十四条签署协议指:客户获批额度(实地征信)后,应在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人员指导下,通过网络视频签约方式,由客户本人签署营销引流机构的居间服务协议、流转清单、承诺书等在推荐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材料,签名应清晰、规范、不易抹灭。

第四十五条签约过程必须涵盖以下: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客户进行协议讲解、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贷款意愿、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进行风险排查,对营销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合规反查。

第四十六条 风险合规人员在指导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贷款的资金提供方、收费主体与标准、咨询与投诉方式等信息。

4.信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信用教育: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专员需对客户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如明确告知客户贷款金额、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银行卡号、未及时还款会导致的不良后果等。

第四十八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人员在客户签署完相关协议后,指导客户下载中邮钱包APP并完成放款操作。

第四十九条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部需对网络视频签约全过程的影像资料进行留痕保存(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三、贷后业务风险防范规定

1.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

第五十条 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指:营销引流机构已完成对推荐客户全贷中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客户回访与反欺诈管理手段。

第五十一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指派专职的风险合规人员对已放款的推荐客户进行回访与反欺诈调查。

第五十二条 客户回访,应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客户对办理流程中的服务是否满意,贷款到账金额、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卡号。在推荐办理的过程中是否遇到相关工作人员强制扣押银行卡、身份证、强制收取超额服务费行为。并再次明确收费标准与主体、投诉与咨询方式、未及时还款而导致不良后果。

第五十三条 反欺诈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贷前风险评估表中的内容进行调查,判别与其风险评估之间的差距,并在风险评估表中签名。

第五十四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需对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过程中的管理动作进行录音留痕保存,以备营销中心不定期检查(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2.还款提醒

第五十五条 还款提醒是指:营销引流机构根据推荐客户情况,于客户还款日前五日内进行还款提醒工作及相关还款事项的解答和客户维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还款提醒应由营销引流机构专职的风险合规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还款提醒应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卡号、存入时间、还款方式、对客户已留取信息采取“关心式”的方法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将高风险客户情况反馈协助逾期管理相关人员。

第五十八条 引流机构需对还款提醒过程中的管理动作进行留痕保存,(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3.协助逾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协助逾期管理指:当客户产生逾期时,营销引流机构需做好协助逾期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协助逾期管理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客户的前九期还款提醒、逾期管理、协助常规催收动作。

第六十一条 协助逾期管理中对于首期还款客户、前三期内还款客户做到无逾期。必须将还款首期至第九期的客户逾期率严格控制在3%之内,不良率1.5%之内。

第六十二条 协助常规催收动作,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到访催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首期未还款客户、前三期未还款客户应立即采取“到访催收”,四至九期未还款客户应加大“电话催收”力度。

第六十四条 “到访催收”,应做好访前准备工作。必须采取一个客户的了解、两个设备检查好、三张照片的原则。检查设备手机、录音是否电量充足,在预备要接触到客户前全程录音。照片三张,第一张在标有显著路标或相近地路标或显著建筑下或小区大门口牌匾下协助外访人员合照。第二张在客户家门口合照。第三张与客户谈判过程中的现场照片;

第六十五条结合过往的催收记录,做出判断。原则上1-30天客户外访账户占比应不高于50%。31天以上客户外访催收账户占比不应低于40%。外访人员不得低于二人,不多于四人。

第六十六条 营销引流机构需对协助逾期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动作,进行影像与录音及表格等相关资料进行留痕保存(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4.协助常规催收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协助常规催收行为是指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短信、到访等方式向逾期客户提示还款的行为。

协助催收过程中,禁止采取下列行为之一:

(1)倒卖客户信息;

(2)私自保留或泄露客户信息;

(3)利用相关资源处理个人事务;

(4)泄露相关业务信息及毁坏中邮消费金融的声誉;

(5)向客户提供错误信息;

(6)擅自向外部网络及其它部门发送客户信息;

(7)擅自打印客户或相关信息或将客户及公司信息带出公司;

(8)对客户及亲属朋友采取恐吓、骚扰、辱骂、暴力、威胁的方式催收;

(9)采取破坏客户、他人及公共财产的方式进行催收;

(10)涂鸦、张贴告示及具有公共传播性的相关方式进行催收;

(11)未经客户同意,强行闯入客户及联系人住宅;

(12)未经客户人同意,强行以物抵债,进行私下贩卖;

(13)在7:30-21:30 之外的时间进行外访催收;

(14)在协助常规催收过程中以中邮消费金融及其营销中心名义向客户提供无法兑现的承诺;

(15)借用邮储银行、中国邮政、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义或公安、法院、其它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协助常规催收;

(16)向客户收取应收账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17)代收受客户还款资金;

(18)要求客户还款至应还款账号以外的账户;

(19)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经济利益;

(20)私自制作印有邮储银行、中国邮政、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LOGO的催收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对外发送;

四、附则

篇(10)

二、信用卡业务风险种类

自1994年至今,商业银行信用卡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金融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改变,使得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种类越来越多而复杂,但总结起来说可以分为两类: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银行职员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系统控制失灵,而且具体的管理机制和流程未切实实施。首先,从银行角度说,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银行不可能完全了解消费者的真实财务状况,表现为疏忽大意的的违规操作和利用职务便利的不和规定发放信用卡。各项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员工工作中没有形成原则;其次,从消费者角度说,网上银行的发展使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更便利,但由于知识的限制和熟悉程度的影响,错误地利用了网络等便利措施;这样的风险银行不可能有效控制。这反映了风险防范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合约及时、足额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首先是持卡人带来的信用风险,道德因素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卡消费行为,多是信用卡小额贷款和分散性较强的原因,因此个人征信体系亟待完善,大的风险环境暴露了居民征信系统还有很多的不完善;其次是银行方面行动的滞后,当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各种因素造成财务危机,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银行方面不能及时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整,最终导致损失。

3.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是借款人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借款人利用信息优势,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中介机构的交易风险,信用卡在流通阶段,由于持卡人和商户的谋利行为造成的伪卡欺诈和非法交易(如信用卡套现服务,不合规定的信用卡营销等),使得各合法主体遭受了损失。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监管机构的责任不到位。

三、信用卡业务风险现状

1.信用卡风险管理的 政策环境仍需改善

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法规政策涵盖了金融创新、风险管理、金融市场交易等各个方面,正是这些法规政策的存在,给银行业务发展带来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整个信用卡产业制度的优化和规范,但是金融产品创新时刻发生,客观环境不断变化,,然而目前的政策还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来跟上信用卡产业的不断变动。

2.银行信用风险积聚造成发展遭遇瓶颈

银行产业在经济的发展带动下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银行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维持发展将扩大市场份额、市场品牌作为信用卡业务经营的目标,这种单纯追求发卡数量的粗放式经营,导致在最初的普遍扩张后,发展面临瓶颈,各类风险不断出现,使得银行不得不考虑,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管理手段问题。

3.信用卡指标整体偏低

与国外相比,我国居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习惯于保守消费,对透支消费缺乏动力,金融消费理念还是普通的储蓄存款,对信用卡缺乏详细的认识和了解,导致一些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产生欺诈风险。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信用卡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应不断变化来满足更科学的需要。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卡法律体系。首先,信用卡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为保护;在我国基本法律中也涉及到信用卡风险管理,包括利用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但对信用卡管理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形成,因此总会存在一些法律纠纷没有可以查询的专门法律。另外,涉及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也有相互的冲突和矛盾,信用卡业务涉及到国际结算,如果按照国际法则进行操作,则有些规定会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国家在制定专门的信用卡管理法律时也要结合相关的国际条例进行一致性整合。最后,信用卡管理法律也应与时俱进,渐进地调整法律内容,绝不留下不应有的法律空白。

2.信用卡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信用卡业务的审批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采用专家制度法,根据经验和已有专业知识进行审批,这种定性分析带有的主观色彩会严重影响信用评价,同一个申请人会有不同的授信额度,这种控制风险的方法已很落后。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尽量改进技术,找到一种客观的方法来控制风险是很必要的。

3.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人民意识不强

各家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会查询各自的征信系统,信用信息不够完整,资源没有得到共享,这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费,而且信用额度的授予差距较大,会给不法分子带来犯罪的便利。对待风险,消费者的态度是保守和片面的,这不仅带来信用卡业务继续发展的瓶颈,也给不良消费带来了发展契机。

五、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准则,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做事遵守法律社会才会和谐,信用卡业务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我国现在信用卡业务发展较快,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步伐,无法保障信用卡业务的良好运行环境,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非常必要。政府等相关部门要深入地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法律法规,对信用卡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银监会要对银行进行严格监管,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评价、分析。

2.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组建高素质的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重点,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为更好地控制风险提供人才支持;同时要加强组织结构建设,定期根据需要调整机构组织,进行全行范围内的风险控制宣传教育;最终要通过指标将信用卡风险与员工的个人绩效相挂钩,严格考察信用卡的差错率、透支不良率,形成日常的风险考核制度,风险意识内化为每一个员工的谨慎行为,每一位员工积极主动地开展风险管理和防控工作,形成了良性的工作机制。

3.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严格审批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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