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6:25:0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义务教育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二)加大教育投入,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各级政府突出教育经费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努力克服财政困难,依法保障财政对教育的优先投入,近年来,全市教育经费支出逐年增长,每年安排的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35%左右。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每年投入都在1亿元以上,《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共改造农村中小学校590多所,改造危房面积近48万平方米,基本消灭了D级危房。今年全市完成了30所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全市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基本满足了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以实施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全力构建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和学生素质评价体系,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同时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强化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狠抓师德师风建设,使教师整体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四)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教力度不断加大。市教育局针对近年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大班额、教师乱办班补课、学生负担重、择校择班等热点问题,认真制订并切实执行了《关于治理初中学校大班额工作的决定》、《阳光分班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了“三乱”和“三出校园”专项整顿行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了细化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还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食品卫生、文化环境、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集中排查和重点整治,营造了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二、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到位,控辍保学工作不容乐观
全市《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死面,调查中发现,平均还有16.49%的应知人群对《义务教育法》还不知道或不了解。部分干部对有关政策还理解得不深不透;个别家长受读书无用论和就业压力的影响,对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认识不够,依法送读意识不强;另外,在应试教育评价体制下,由于教育教学方法不活、针对性不强及部分教师教学水平不高等原因,产生了一批学困生,农村初中生辍学的现象比较突出。全社会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城乡校际差距明显,义务教育发展很不均衡
由于经济状况和教育基础不同,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还不够均衡。农村和薄弱学校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电化教学设备、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仍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图书资料陈旧短缺,优质师资力量相对不足,择校入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有些农村和薄弱学校生源流失,资源闲置浪费,城里学校人满为患。
(三)教师年龄老化断档,教师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教师年龄断层、学科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问题较为突出。教师队伍整体年龄偏大,年轻教师比例偏低,一线教师紧缺。部分学校教师平均年龄达到了50岁左右,面临着年龄和学科断层的问题,教育工作后续力量严重不足;农村学校普遍缺乏英语、音体美以及计算机等学科专任教师,影响了部分课程的正常开展。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由于长期缺乏培训,教学理念落后,对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操作能力较差,难以承担起实施素质教育的重任。
(四)违规补课反映强烈,师德师风建设有待加强
据调查了解,受利益驱动,有些学校的部分教师在校外多个辅导班任课,精力难以集中在学校的课堂教学上,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个别教师在课堂讲课时有所保留,课后把学生带到校外进行有偿补课,令学生和家长有苦难言,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五)学校外部环境不佳,教育发展环境急需改善
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频繁到各中小学校进行收费、罚款,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对此不堪重负。校园周边环境亟待治理,学校200米以内还有个别网吧存在,流动摊点治理后反弹现象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出租车堵塞校门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都熟悉并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而形成全社会关心义务教育、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各级干部应带头学习义务教育法,做到依法治教,推动义务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市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科学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从政策、资金、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向薄弱学校倾斜,采取教师、校长交流,对口支援和帮扶,制定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方式,改变农村中小学和城市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的现状,使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教育有明显的发展和提高,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认真落实教育系统人事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建立教师队伍及时补充机制,科学规划,合理调配教师,尽快解决教师数量不足、水平不高、年龄偏大、学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抓好在岗教师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制定和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教师,不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继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教师中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自觉性。
(四)加大治理力度,进一步净化教育发展环境
市政府应严格规范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杜绝一些部门对学校的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学校负担。同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流动饮食摊点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建议市政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反弹,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坚持德育为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248-02
1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 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 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明确的处罚措施。英国一系列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对违反者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很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条文中强制性不够,强制性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更具体的处罚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4)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平衡性。从英国义务教育各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法规中不难看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不仅强调家庭、父母以及子女在教育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应该承担的办学责任、以及学校的教育条件等都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使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变得更加均衡。我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单方面义务要求比较重视,而对国家、政府和学校的规定显得无力。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应该在强调家庭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强调学校、国家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工作实践,对原实施办法作了重大修订。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对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学习任务
1。全面了解《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把握《实施办法》的亮点和重点。
3。准确领会《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三、学习要求
1。将学习宣传贯彻我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
2。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我市教育规划纲要结合起来。
3。将学习活动纳入“六五”普法学习规划内容之一。
4。将学习宣传活动和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结合起来。
5。将学习活动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改进“三风”,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结合起来。
四、组织领导
1。成立《实施办法》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下设办公室:
主 任:
成 员:
《实施办法》学习宣传领导小组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同时将有效地组织和领导活动全过程,确保此次活动扎实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学习安排
1。抓好宣传动员。
撰写学习宣传计划,召开《实施办法》宣传动员大会,以宣传《实施办法》为主要内容,开辟橱窗、出专栏、设网页、挂条幅、印《实施办法》等,营造人人学《实施办法》的浓厚学习宣传氛围。
2。抓实学习。
此次学习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学习,报告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全体教师在加深理解的基础上,在融会贯通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3。抓严学习验收。
(1)教师撰写学习体会文章。
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春天的到来,它的颁布实施,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义务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归,不再隔着教育的“义务”二字雾里看花,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新《义务教育法》将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我校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生598名,教职工50人。其中专任教师46人,中高职称8人,中学一级教师27人,中学二级教师11人。市教学标兵4人,市骨干教师6人,本科以上学历40人,占教师总数的85%。
学校占地面积1532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860平方米。近年来,学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围绕建一流学校,办一流教育的发展目标,积极转变教育观念,强化创新意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稳步上升。学校获得了“省农村初中远程教育先进学校”,“市双全学校”,“市德育示范校”。自2000年至今曾连续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年在全县中学教师基本功大赛中荣获集体特等奖。**年在说、讲、评大赛中荣获集体一等奖。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多次被评为乡镇中学第一名。教学成绩连续七年稳居全县榜首。全体教师精业乐教、辛勤耕耘,教书育人,深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好评。
二、《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
在乡党委、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校坚持依法治教,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为了使全体教师和学生完整、准确地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在含义与精神实质,促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我校开展了分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的活动。
精心组织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义务教育法。我校支部结合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门组织了《新义务教育法》的专题学习,认真学习领会了新法中的亮点、创新机制及其重要意义,从思想上统一认识,进一步提高了领导班子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意识,保证新法在我校的有序贯彻和落实。利用教师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工学习。让全体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
(二)、依法保证新生入学,积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防止学生辍学,保证报考率,关系到我乡的经济建设和我校的生存及发展。学校不断加大力度,积极保证每一个新生按时入学,并狠抓控辍保学工作。
1、制定科学的控辍计划。各学年、各班级都应根据本段、本班实际,制定出科学周密的控辍保学工作,防止学生流失。
2、分解责任,作到人人有责。和全体教师签订了责任状。各班班主任为各班控辍保学工作第一责任人,与本班包班教师一起密切协作,发现学生有辍学念头,及时化解,防止学生流失。
去年以来,我乡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我校人数达100%,学生毕业率99.5%,超出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以教学质量为中心,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抓教学质量是学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也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只有质量的公平才能体现教育的公平。
一是努力发挥课程改革的动力作用。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关注学生的特长。我校提出在培养学生的工作上,要“又好又全”,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兴趣爱好,挖掘学生的特长,并加以引导,使人人有发展,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发展。学校在作文、手工、朗诵、舞蹈、信息技术等方面都开设兴趣小组,安排本校教师或聘请外教辅导训练。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减负”的要求,通过举办运动会、艺术节等大型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校入学率、毕业率均保持100%,全科合格率为99.7%,优秀率达85%。
二是积极发挥德育工作的保障作用。学校坚持以德育和安全为工作重点,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实行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和教学秩序,基本形成了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的良好局面。为了把德育和创建平安工作做到常规化,形成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我们进一步健全以安全教育和学生养成教育为核心的“班级评比制度”,大力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通过开展“平安校园”的创建活动,形成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温馨,和谐的教育环境,使校内教育落到实处。
(四)狠抓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学校的兴衰,关系着学生是否健康成长。我校特别加大对教师的管理力度,培养了一支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教职工队伍。
1、为加快教师队伍建设的步伐,我校制订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师德建设、骨干培养、班主任队伍建设、教师学历提高和专业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加强了班主任队伍建设。坚持班主任例会制度,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班主任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将过程考核与终端考核相结合,大大提高了整体工作水平。
3、学校制定了《教职工量化考核细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进行考核,较大地调动了各学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引领他们的专业发展。
4、学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08每生427元;09,10每生500元。)保证了教师培训的经费。学校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的培训,参赛等费用。(市里参赛6人;绥棱学习;外出考察等)
(五)、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给学生配发课本和教辅资料,坚决禁止教师动员、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努力加强教师教学常规管理,制定了符合本校实际的《教师教学常规实施要求》,对各学科教学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增强了操作性,确保了规范性,提高了科学性,教师的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
2、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一年一次的教代会例会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通过支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重大事情向教代会报告,并形成决议。对提拔干部、发展党员、考核晋升等教职工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采用公示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民主评议、校务公开等工作的开展,增强了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学校管理水平。
(六)、扎实开展安全工作。
1、排查隐患。包括基础设施、水、火、电、小卖店、校外住宿生、师生自身人际不和谐因素、校园周边环境等。
2、实施联防。带班领导、保安、看护教师、学生会成员、值班教师等。
3、实行封闭。24小时各个时间段均有负责人。本学期加强了力量,早、午、晚三段薄弱时间段加强看护。学生在校期间,前大门、东大门上锁管理。实行外来人口查验制、登记制。
4、加强教育。班主任负责,利用晨会、班会等时间结合实际进行辅导;聘请关工委、法制辅导员到校上法制安全教育课。
三、存在的问题
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未成年的管理;办学条件急需改善。(食宿条件不具备)
四、今后的工作重点
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今后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质量,促学生成长。我校要坚持课程改革,重视各科学生自主实践教学,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师生谈心活动,关心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关心后进生的成长。
(二)抓安全,保师生平安。要强化师生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某地方政府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进行调查时,发现有部分学生辍学。于是联合学校立即组织人员走村串户、登门劝说,但家长们不约而同地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敷衍,如“孩子不想读书,再读也没出息”“已经外出打工”等。最终,仍有16名学生没有及时返校。为此,该地方政府对不送子女上学、违反《义务教育法》的16名学生家长,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这16名家长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后,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依法保障辍学(失学)学生重返校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该地方政府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个人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20多年,我国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在上述案例中,某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履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有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监护人采取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等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做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只是家事,更是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地方政府的执行申请,通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讲法析理,对这16名违法家长分别被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家长也保证限期改正,马上送孩子到学校读书。
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的。当前,社会群众理解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时候,往往注目的是它的普及性和免费性,忽视了它的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l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未履行监护教育责任,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家长对子女教育越来越重视,现实当中未成年人显性失学、辍学问题越来越少。但是,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加快、监护人出外务工、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学生厌学、弃学、辍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得不到适宜的教育,在家隐性失学;随迁子女或等待出国留学人员,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缓学或是休学、等待“安置”代替教育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制意识,切实保证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全覆盖和全程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共同保障,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规劝或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