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2-01-29 2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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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主次干道、后街背巷、居民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人防、消防、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市民活动场所、广场、游园、公共场地,以及市政、绿化、给排水、燃气、公交、照明、桥涵、电力、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条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由区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区城管办、城建办、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教育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药监局、人防办等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做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牵头、监督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无特殊情况每月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审核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会办相关问题。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商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跟踪督查公共配套设施的启用与管理情况。每月形成督查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章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区旧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区,开发新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工程建设时,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人防、消防、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市民广场、游园、公共场地等城市大型公共配套设施。

(一)区规划部门应对竣工核实前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项目跟踪监督,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和删除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国土、规划部门对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应在建设用地许可、规划建设用地许可及相关资料中标明用途;建设单位在新建道路和楼盘时应在模型或施工图中标明具置,并对外公示。

(三)区公共设施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四)区国土、住建部门在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发证中,应按规划用途标注,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禁止分割出售。

(五)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人防工程、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市民广场和游园(含附属设施)等大型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性质,不得分割出售。

(六)区城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后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途;严禁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毁、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严禁在公共场地搭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广场、游园、绿化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和促销活动。

(七)区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和乡镇在审查和登记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时,发现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用房用途的,不得出具相关证明和核发相关证照。

(八)区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和居民小区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的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第三章环卫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含安置小区、开发小区)无偿移交给区城管局或乡镇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的,须报批准机关同意。拆除的,应按方便使用和不低于原有标准、规模的原则先建后拆。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八条新建的农贸市场用房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不论产权性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经营,不得分割出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场内部设施,划行归市,建立健全市场规章制度,规范经营。

第九条安置小区和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建成后由市楚城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或回购管理。

第十条开发小区或社会投资独立新建的农贸市场,无论是自主经营、整体出售,还是出租经营,必须报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发证经营。

第十一条区工商局、商务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严格执行《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严禁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严禁在农贸市场周边300米范围内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第十二条区城管局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严禁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农贸市场的权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严禁场外经营。

第五章社区和物管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社区用房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改变用途,不得出租从事非小区居民活动。

第六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区教育局应对新建居民小区幼儿园进行核查,并提出使用意见。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幼儿园,无论产权归谁所有,均不得改变幼儿教育用途。

第七章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人防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产权界定,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履行审批及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但不得影响防空效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和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危险品。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商业街区和居民小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章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的道路、景区、河道、绿化、给排水、燃气、公交、交通标识、照明、桥涵、电力、数字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定期维护、保养或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占用、挖掘、拆毁。

第十九条居民小区的道路、广场、绿化、游园、给排水、路灯、监控、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主管部门应敦促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维护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居民小区的燃气、通讯、数字电视、二次供水设备及其运行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商务、卫生、药监、消防、教育、人防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强占、故意毁损、破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篇(2)

一、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局限

寓居区公共配套设备是指依据公共好处需求为保证城市功用和知足居民根本生涯需求所建立的设备,包罗教育、医疗卫生、文明体育、社会效劳、行政治理、贸易效劳等公共修建设备。依据《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我区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局限包罗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效劳中间(站)、派出所(警务用房)、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效劳中间、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备、居民健身设备、文明运动中间、公共绿地、公厕等公益性设备。

(二)公共灵活车泊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运营性质的设备。

区规划局按照《城市寓居区规划设备设计标准》,在进行城市节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前提设准时予以明白。

二、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治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治理主体

1.立市新都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任务指导小组(名单附后),作为我区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任务的统筹治理指导机构,担任制订任务目的、政策办法和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协调。

2.区城乡建立局是我区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的行政主管部分。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建办)设在区城乡建立局,担任日常建立治理及协调任务。

(二)投资建立主体

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首要由当局投资,鼓舞社会资金参加。投资建立分为5种方法:

1.执行地盘统征或地盘整顿后开拓建立的地块,由地盘统征单元、地盘整顿单元担任统征或整顿局限内响应公共设备项目标投资建立。建立费用直接计入地盘本,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局相关接纳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招拍挂地盘地块,在进行建立费用测算后,确定地盘招拍挂的开始价及招拍挂前提,由地盘竞得者按前提建立(托付代建)。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局相关接纳主体。

3.对运营性公共设备配套项目用地依照招、拍、挂方法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立的由区公建办、项目地点地当局(园区管委会)和区疆土局一起确定地盘挂牌前提,执行“谁投资建立,谁运营治理”。

4.对曾经出让建立用地运用权的地块,规划部分经同意需调整新增属于当局投资的公益性公共设备配套项目,由当局按地盘本价回收建立用地运用权进行建立。属于新增的配套项目,由地盘运用方担任建立完,当局按上年全区均匀房价回购。在规划确定配套点位方案后到区公建办签署回购合同。

5.当局投资的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项目,由各镇(街道)和园区按节制性具体规划要求,于每年岁尾向区公建办报送下一年度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方案,并由区公建办一致报区当局核定后施行建立。

公共设备投资建立主体必需依照要求完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项目,不得久拖不建、私自降低规范、私自改动项目功用。

(三)移交代收主体

当局投资或当局托付代建的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后,由区公建办牵头,按项目配套功用和治理职责,组织承当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的单元,向移交代收主体进行结合移交。移交代收主体依照行业治理准则确定,如呈现不合适行业主管部分接纳的,再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由区公建办报区当局确定移交代收主体后再进行移交。

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教育局。

2.社区卫生效劳中间(站)等医疗卫生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卫生局。

3.社区级体育设备、文明运动中间等文明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体裁广电新闻出书局。

4.社区用房、社会效劳中间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民政局。

5.警务用房的接纳主体为公安分局。

6.菜市场的接纳主体为区商旅局。

7.公共泊车场、公共绿地、公厕的接纳主体为区城管局。

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房子权属,由区公建办报区当局研讨确定。

三、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治理顺序

依据我区实践状况,依照“明白职责、辨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准则,对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治理设定以下顺序:

(一)规划顺序

1.区规划局在编制建立用地的节制性具体规划时,该当明白公共设备配套的项目、建立规划(用地上积或修建面积)、用位置置等内容。

2.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区规划局对公共设备配套的规划前提提出版面定见。

3.区规划局在审批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应要求建立单元在总平图上标注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项目地位,并严厉审核该地块内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项目标相关经济技能目标能否到达要求。

4.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在完规划验收后,应在规划验收及格证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内容予以明白。

(二)用地顺序

1.对新征地盘和现有存量地块,但凡由区当局或国有投资公司施行统征或进行旧城革新的,由统征单元或旧城革新单元依照规划设计前提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但凡含有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招拍挂地块,区疆土局在地盘招拍挂前提中,应依据规划设计前提明示该地块中包括的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要求,由地盘竞得方承当配套建立义务,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局相关接纳主体。

2.对曾经出让建立用地权,区规划局经同意需调整新增建立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地块,由区当局按地盘本价有偿回收建立用地运用权进行建立的,由区公建办牵头研讨建立用地运用权回收事宜,区疆土局处理相关回收事宜。

(三)建立监管顺序

1.建立单元必需将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方案设计报区公建办审核,方案设计中应注明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称号、建立规划、用位置置、用地上积、修建面积、合用的修建规范等。配套项目有行业建立要求的,其建立规范由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分供应。

2.在方案设计审核及格后,区公建办与建立单元签署《市新都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明白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内容、规划、建立规范、开完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单元持《市新都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并该当依照合同商定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义务。

3.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准则上应与主体同步建立,一次性完。建立工程规划较大的,经区公建办同意,建立单元可对公共设备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立,详细建立内容及刻日该当在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白。建立进程中,需求调整分期建立项目内容的,建立单元该当向区公建办请求处理合同改变手续。

4.建立单元实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进程中应承受区公建办监视与指点,在承受反省时应予以共同。

5.建立单元依照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商定完建立义务后,该当向区公建办申报。区公建办对曾经完全实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义务的开拓建立单元,核发《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对未实行或许未完全实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义务的建立单元,宣布整改告诉书,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单元整改到达建立合同商定要求后,区公建办予以核发《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建立单元持《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到相关部分处理工程完工立案。

(四)移交治理顺序

当局投资建立、建立单元代建或在地盘招、拍、挂文件中明白要求建后无偿移交的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后应无偿移交。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移交立案注销、行业监视治理,制订公建配套设备监视治理方法,确保公建配套设备的性质、功用不变,并依照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规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建立单元在取得《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后,应在3个月内完项目移交手续,移交代收主体该当实时接纳项目。

2.建立单元向区疆土局供应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建立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地盘同意书)、规划验收及格证、红线拨地交代单、完工验收及格证、房产面积测量申报、建立合同确认证实、移交和谈等材料。区疆土局、区房管局依法处理建立用地权属别离及房子权属注销。

3.建立单元不得出租、出售该当移交给相关接纳单元的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依照其规划设计用处进行运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子权属注销部分该当在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房子一切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处。

四、新房工程公共设备配套

篇(3)

关键词:公共配套设施; 社会公平

ABSTRACT: The urban functions have been improved rapidly in terms of quantities and qualitie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however, the most of the codes for the allocating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planning set up in the era of planned economy are no loner suitable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s with the diversity of the beneficial. Applying marketing principle simply is prone to market failure which will lead to the lost of social justice. Realizing the trend of social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many cities in China have been trying to create new models of distributing public facilities in the processes of urban planning.

Xiaoshan, one of the districts of Hangzhou, is located in the coastal area of East China. As it is an economically developed area, the urban size has expanded dramatically these years. To allocate the public resources evenly and justly, a set of codes have been set up to meet the demanding of new situations in Xiaoshan from 2008. The purpose of the essay is to explore the planning effectiveness by applying the new codes in a relatively developed area. It consists of five parts which are the definition of social justice in city, the context and existing issues, the primary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area, the basic standard of codes and the analysis for a typical unit in the system of local regulatory plans.

KEY WORDS:public facilities;soci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研究背景

公共配套设施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随着住房由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向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的特性的转变,围绕商品住宅开发的配建公共设施的纠纷与摩擦日益增多。原来的诸多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范源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较好的指导了当时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设施开发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原有的配置标准难以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求。

当前政府职能也经历着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职能转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其核心就是“公共服务”。同时,总理在2005年十届人大三次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把“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的方向之一,将公共服务推向了新的高度。

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与手段,其最本质的价值与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要在市场与政府的互相抗衡中,发挥应有的“规范、协调、监管、服务”作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平与公正【5】。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正引导城市规划逐步走向“和谐规划”,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故顺应社会经济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国内很多城市都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改进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的思路,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满足社会公平的公共配套设施体系。

2、社会公平公正

我国近些年的快速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但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与不公平问题。在城市规划建设领域,主要表现在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各类社会保障设施等方面。其中公共配套设施的均等化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之一,目前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但关于城市规划与社会公平的相关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多集中在规范及城乡统筹政策支持等方面【2】。

社会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其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程序公平认为,公平的要义就是“程序公正、机会平等”;结果公平更倾向于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平均分配。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的“程序公平”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建立在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尊重”基础上的“结果公平”是社会和谐和均衡发展的基本保障【1】。

城市规划作为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调节和分配城市公共资源的公共政策,理应兼顾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和空间协调的公共政策功能,注重“规划公平”;构筑公平的城市空间,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均衡布局的规划策略,避免居住空间分异现象加剧,构建区域公平的公共设施体系。

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分为两类: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是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市级的行政办公、大型医疗保健、音乐、会展等设施。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如托幼、中小学等【5】。

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一直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与规范。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区域发展差异,城乡一体的、体现区域统筹、区域公平的配置标准尚没有。面对当前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务实地思考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的均等化,以满足公众的社会公平需求,本文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在结合萧山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合理配置问题。

3、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公共设施分为8类,分别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公共设施。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每一类都与居民每天的生活密不可分。1994年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住区配套公共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设置标准和要求。但当时配套要求明显反映出计划经济的特征,如“粮站”、“副食品店”、“浴室”等。

后来建设部适时启动了对1994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工作,于2002年,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三级配置,即居住区(3-5万人)、小区(1-1.5万人)和组团(1000-3000人),各级按照千人指标的要求相应配套各类公共设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房地产开发制度的引入,以及地区发展差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4】。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居住区开发规模大小不一的问题。自房地产开发制度引入以来,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较少,规划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开发建设单元和居住区规模结构不一致,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按照相应等级的内容进行配置,出现缺、少、小的问题,不能有效构筑“公平”的城市空间。

(2)配套公建规模变化的衔接问题。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变化,教育设施布局的思路已经从当时的强调服务半径演变为目前更加重视的规模化经营;《规范》当时界定组团规模的重要依据是与居委会的管辖规模一致,而随着社区(规模一般5000人左右)概念的引入,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元,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

(3)配套公共设施的生存和管养问题。三级配置公共设施的办法一定程度上有内容重叠的问题,使得多级配套的部分公共设施难以生存和管养,其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中常有一级的配套公建处于衰落的状态。

(4)配套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配套公共设施涉及教育、文化、体育、民政、卫生、商贸、园林等多部门,而原标准未涉及复杂多头的条块关系和管理制度。

(5)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完善和标准提高问题。城市的快速发展引起了配套公建需求的一系列变化,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现有社区老年配套服务设施十分缺乏,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不能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加,导致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保障范围狭窄、标准低。

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化配置对策

(1)标准制定――规划依据

为解决现实中住区公共设施配建不均等矛盾,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设施配置原则,很多城市都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改进公共设施配套思路。杭州市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制订了《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分五级,分别为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以结合实际,更好地体现公共设施服务的均等、公平性。

规定了新的发展条件下不同级别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采取集中布局的原则,形成各级中心,无关设施不得侵占;对与市民生活联系密切、易受市场行为侵蚀的公共设施进行强制性配套,规划实施后,可以实现居民得到相对公平、全面的服务。

(2)规划编制――规划落实、体现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进行落实。

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主要通过各专项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空间布局、规模控制,包括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落实城市空间要素、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来具体落实用地和各项指标。规划依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强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特别是那些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如养老院、老人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区级绿地与体育活动设施等,在规划中对这些设施的用地和建筑规模、项目内容和设置要求全面、细致的给予明确,而且列入强制性内容,以规划建设区域“公平”的公共设施体系。

(3)管理实施――实施保证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规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划拨方案的法定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

针对刚性与弹性的不同程度,规划管理将控制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引导性三个程度进行管理控制。

①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即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中的定性、定量、定位控制,街区主导属性、街区总建筑面积、街区净用地面积、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定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纳入法定文件加以严格控制。其中公益性公共设施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的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设施,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部分。

②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区居住人口、街区高度分区,街区公共绿地规划、地块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住宅套密度,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严格控制。

③引导性内容包括一般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适建高度、地下空间利用导向等内容,是规划实施中宜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引导控制。

④通过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所提出的有关建筑空间形态的控制要求,以及通过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规划所提出的有关地下空间建设控制要求,分别按强制性内容、规定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纳入控规的相应内容进行管理控制。

5、实例研究――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5.1项目概况

随着《杭州市萧山城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完成,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各级公共配套设施,更好地体现公共设施配置的社会公平原则,结合萧山城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图1)、综合交通路网调整及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北干西单元在《萧山城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中属于北干中区,位于萧山城区中西部,紧邻杭州市滨江区,用地面积233.33公顷。

5.2现状存在问题

(1)农居安置问题

单元内存在部分待开发、在开发、无规划的农居用地,分布较乱,既防碍单元用地价值的提升,又影响周边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需对不同开发状态的农居用地提出合理的布局,高标准、高质量的进行安置区规划,使整个单元的用地功能和谐,达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

(2)各项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问题

①现状中学基本满足要求,但小学、幼儿园配置不足,且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足,服务半径不能满足基本需求,无法体现教育设施的社会公平性,随着单元用地的开发建设,教育配套需要相应跟进。

②现状有农贸市场1处,另有一处净菜超市在建设中,参照800m服务半径要求,存在设施简陋、规模偏小、服务半径不足等问题,无法适应现代居民生活要求。

③集中绿地、小区体育设施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④医疗卫生、商业金融设施相对缺乏。

⑤现状无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缺乏,规划应按照标准配置。

⑥停车场地、公共厕所缺乏。(图2)

(3)绿化、景观的合理保护、利用问题

规划单元内河道水系众多,纵横交错,给规划提供了很好的生态环境。北侧紧靠北塘河及其绿化景观带,因此,规划宜结合大区域环境,合理利用、保护现有自然生态资源,从而有效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和土地价值。

(4)文物古迹的保护问题

本单元涉及市级文保点北海塘的保护问题,规划需要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保护紫线,合理保护历史文脉,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社会公平中的代际公平。

综上述,现状主要存在公共设施布局不均衡、新区公共设施配套不足、公共设施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需要在规划中予以落实解决,以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公正、公平。

5.3规划应对

5.3.1规划定位与发展规模

(1)职能定位为萧山城区西部以人居和商务办公为主,和谐发展的城市新区功能单元。

(2)发展规模:单元总用地面积233.33公顷,规划确定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3.7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9.60公顷。 可容纳居住户数约为1.4万户, 4.2万人。

5.3.2总体布局

(1)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二带三区”的总体结构(图3)。

一心指结合轨道交通站点、配套公建形成的居住区公共中心;

二带指依托北塘河、济民河滨河绿地形成的两条生态景观带;

三区以道路、河道、绿化带为分隔,结合公共配套,规划形成三个居住小区:荣星西、湖滨花园、万寿寺。

(2)用地布局

①居住用地

规划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基层社区三级用地结构进行规划布局,包括荣星西、湖滨花园、万寿寺3个居住小区。规划对荣星村农民安置采用“就地安置”原则,延续了其享有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安置用地主要分布在金惠路两侧。规划商住用地为金瑞大厦和德圣城品华庭沿金惠路地块(图4)。

②公共设施用地

为了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在空间配置上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公共设施规划根据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五级进行配套,从配置规模、数量、位置等方面进行均等化、公平性布局(图5)。

①市区级公共设施

主要为商务办公、行政办公、贸易咨询用地,沿金城路两侧分布,服务的对象是面向全区。

规划迁建万寿寺至原址南侧,结合绿地布局,保证了部分人信仰场所的公平需求。

②片区级公共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按照市区级、片区级二级配置,在老龄化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效保证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

片区级――养老院: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可结合公园和医院综合设置,参照北京20%的老龄化指标,估计5%老人需要。规划养老院1处,300床,不足122床在钱江文化单元统筹解决。

③居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初级中学3所,为金山学校、规划初中、西兴中学;另有农贸市场2处,荣兴农贸市场、德圣城品华庭净菜超市。中学结合规模测算,以就近就学为基本原则布局;农贸市场结合居民出行半径合理布局,尽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公平需求。详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表。

④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小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小学、幼儿园和小区体育设施。

规划小学2所为城北中心小学、规划小学;幼儿园3所,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按照11生/百户进行配置,满足服务半径需求,体现了公平原则。

小区体育设施结合小区公园设置,需要设置的体育设施项目包括室外羽毛球场、交谊舞场地、集体舞场地、老年活动场地、溜冰场、游泳池、游泳馆、体育馆。规划小区体育设施用地3处,分别位于荣星西居住小区、湖滨花园居住小区、万寿寺居住小区。

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处,服务半径500米。每处服务人口约2.5万。

⑤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

规划社区服务中心7个。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养老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百户)、社区体育健身点、物业管理用房,按每2000户居民为一个基层社区,配置上述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其中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总面积不小于525平方米。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其服务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小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以有效保证公共设施配置的量的要求,体现公平。

6、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共服务设施的作用已经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到不断丰富和拓展, 更多的肩负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营造城市形象、兼顾社会公平性和满足多层次需求的责任【3】。原来的诸多标准规范源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较好的指导了当时的公共设施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设施开发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原有的配置标准难以适应当前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已不能较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

杭州市萧山区位于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断提升的同时,为解决现实中的公共设施配建矛盾,本文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和萧山区实际,结合《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配置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顺应社会经济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满足社会公平的公共设施配套体系,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对超前性和对规划建设的贴切指导性。

[1] 冯雨峰。程序公平兼顾结果公平――城市规划师社会公平观[C]。规划师,2010(5):76―79。

[2] 丁元竹 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08(3):24―26。

[3] 胡纹,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A]。重庆建筑,2007(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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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项目背景

工业园承载着引导产业发展的重任,是实现工业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完善园区综合配套、改善其生产生活环境,对于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改善投资软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产业工人创造一个"引得来、留得住、过得好、有干劲"的外部环境,我们以威海市区工业园区为例,基于"将每个工业企业7%的配套设施用地复合集中"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市区工业园生活配套设施规划标准及实施建议。

2、项目概况

至2011年底,威海市区工业用地面积约54.05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3189万平方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89家。从业人员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约16.6万人,占总从业人员的61%。工业园区的产业门类涵盖了电子信息、轻工纺织、机械钢铁、船舶海洋工程、渔具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二、问题剖析

1.重产值、轻服务,造成供需失衡。以往市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偏重于土地、资金、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忽视了配套设施建设,造成各项配套设施供需失衡,给园区内企业及职工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尤其是职工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对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重扩张、轻集约,造成设施分散。首先,工业厂区集聚程度低,不仅浪费土地,而且分散了从业人口,给配套设施建设带来了难度。其次,现阶段工业园普遍实行"谁建设、谁配套"的建设模式,设施的规模和类型等依据各企业自身需求和意愿而定。而受资源条件限制,除大型企业外,多数企业配套设施建设能力较弱,按照现有的建设模式,园区内的配套设施分散布局于各大企业内部,无法做到设施共享,也不便于进行社会化、一体化管理。

3.重分区、轻复合,造成产住分离。在总体规划层面,居住用地主要位于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分散于城市,产居用地关联度低,导致了组团之间联系交通压力较大,"钟摆"交通现象明显。在控制性规划层面,只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中对工业项目的厂前区(含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给出了规定(上限不得超过7%),缺乏其他明确的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使得配套设施用地短缺,配套设施内容、规模及类型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差异。

三、规划应对

(一)"产居融合"理念

"产居融合"理念是指以满足工业园内职工生产、生活需要为前提,统筹考虑产业与生活配套设施的空间、用地和功能布局,实现共生共融、互动发展。

(二)指标体系构架

1.层级化"产居单元"

(1)划分依据。"产居单元"的划分主要考虑人口密度、产业类型两大要素,同时兼顾建设现状和道路隔离,以集中相互关联的工业,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同时科学预测单元人口和设施规模,提高单元可操作性。

(2)规模控制。根据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规模,将"产居单元"分为园区级和邻里级。园区级"产居单元",即以职工步行方式为主进行测算,根据可接受的出行时间,产居单元规模宜为2-4平方公里。邻里级"产居单元",即根据国内外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800-1000m)来测算,产居单元规模宜为0.8-2平方公里。

2、配套设施规模及类型

(1)规模建议。我们选取我国不同类型工业园为案例,研究其生活配套功能用地在工业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如东莞松山湖北部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曹妃甸滦县临港工业园、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成都天府软件园等,结合案例及不同类型工业用地的人口密度,确定生活配套功能用地在园区工业用地中的比例大致为3%-8%。建议在威海市区工业园中集中建设的"青年中心"和"便利中心",在产居单元中所占的用地比例基本等同于生活配套功能用地在园区工业用地中所占3%-8%的比例;每园区级产居单元中"青年中心"与"便利中心"的规模分别为6-28公顷、1-3公顷。

(三)规划布局

规划依据道路隔离和规模控制原则,同时注重强化各单元内的主导产业,对各个工业区进行了产居单元划分,共细分了22个园区级"产居单元"(见图1)。

图 1 青年中心、邻里中心位置图

四、实施建议

(一)用地控制--规划引导与弹性控制相结合

"青年中心"及"便利中心"的用地性质应与其建设模式相挂钩,弹性确定。当以企业为投资主体时,为降低创业成本,两中心的用地性质可以是工业用地;当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时,用地可采用划拨形式,由政府统一建设、管理,可将其划拨为商住用地。

考虑到远期发展的不确定性,"青年中心"及"便利中心"的规模尽量取上限值,预留充足的公共空间,分类配套设施的规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调节。今后新审批的产居单元内的工业项目,除厂区内的办公用房外,不再单独安排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同时降低新建工厂厂前区的比例(不宜超过3%)。

(二)建设模式--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1.居住设施--政策支持、企业参与。一是政府统建。政府通过运用中央和省下拨的城市棚改资金、金融融资以及住房公积金闲置基金等,直接投入建设并纳入公租房统一管理。二是大企业自建。政府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大企业,在 "青年中心"集中建设。三是中小企业合建。引导相关中小企业共同出资,在"青年中心"建设。另外鼓励中小企业为职工在"青年中心"内部租赁宿舍和住房,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的居住设施,供应管理和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的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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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标准

1、沿街建筑的个人自建门店房、商品房、厂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收市政配套费。

2、经批准的老镇区沿街建筑的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外)房屋原等量面积部分按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性质分别对照标准减半征收,新增面积、扩建房屋面积按标准全额征收。

三、征收办法

1、市政配套费统一由镇建管所等部门征收,沿街建筑的个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次清,各建设单位在向镇建管部门申办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向建管部门交纳50%以上的规费,建管部门方可发给“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并缴清规费后发给“规划许可证正本”。凡已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发给正本的,也由镇建管所统一征收。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建管所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2、镇建管所收取市政配套费,统一使用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票据由镇建管所向镇财政所负责领取,按照《市非商事票据管理办法》(财综[]15号)进行结报和管理。

3、镇建管所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应全额直接解缴至“镇财政帐户”,并每月向财政所结报征收情况。

4、已在镇建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完毕,但尚未缴纳市政配套费的单位,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审计、地税、房管、监察等部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应缴未缴的规费按原规定标准计算。

5、各建房单位或经批准建造私房的个人在向市房管局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出示市政配套费交费凭证和相关依据,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房管所代收补征,镇财政所按规定向房管所拨付征收经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市房管局不得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凡在镇建管所、镇房管所发出交费通知书限期内不按定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7、镇财政、建管、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减免范围及审批程序

1、减免范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下列项目可减免部分或全部规费:

⑴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方面的专业用房,公交、环卫、环保、人防、公安、消防、水利、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专用房屋项目(以上均不含营业性用房面积及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⑵中小学教育用房、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建设,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专用房屋建设项目,广播、电视用房建设项目(以上均不含营业性用房面积及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⑶规划审定的居住小区配套用房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⑷高层建筑物,六层(含六层)以下按规定征收,七层至九层减半征收,十层(含十层)以上免缴。

⑸因政府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工程需要,拆除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不执行货币安置政策的),被拆除房屋的单位或负责建设拆迁户安置用房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和安置房建设项目时,按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部分免缴市政配套费,被拆迁面积由镇建管所拆迁办负责将原房屋面积分单位、户登记造册,并附图说明,报镇财政所、建管所备案,以备办理减免时查考。

2、审批程序:

⑴凡属上述减免范围1—4款以及征收标准中第2款涉及的居民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在办理减免手续时应填写《市政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报有关依据和资料,按程序规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由申请单位填写后,送镇建管所签署意见,再送镇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建管所等代征规费部门在收费时予以减免。

⑵凡属上述减免范围第5款的项目,有关单位在办理减免时,应填写《镇市政拆迁安置用房市政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凭拆迁证明及有关资料,经镇拆迁办及建管所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所核实、镇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有关房产开发商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被拆迁房屋单位和个人的规费减免申请。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

1、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市政配套费全额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

2、资金监督:征收监督管理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镇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分别对缴费单位、执收代收单位进行年度会算清交,交费单位不按规定交费、执收(代征)单位不按规定征收的,将按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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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的主要特点

(1)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由于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着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了种种不正当手段,表面上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在各种实质性条款和附加条件上,实质上存在着不平等。(2)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3)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3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4)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工程延误因素较多。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5)加速施工的索赔。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业主通过分析认为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二、反索赔的主要特点

(1)工期延误反索赔。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的使用,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该项索赔一般在合同文件中,以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并规定有最高限额。(2)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或者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修补工作,并向承包商提出索赔。(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业主可将承包商应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付给分包商。除以上几种反索赔外,由于承包商的过失,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业主提出的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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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拔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gf-95-0171)范本第1条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地根据,第22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这表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潜在的有效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二、非营业性配套建设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决定了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共有性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计入商品住宅价格组成的成本项目。既然房地产产权人购买商品房时支付了非经营性配套设施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费用计入了成本,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外,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就应当归住宅小区全体房地产产权人所共有,并由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占用、使用、管理、收益,或由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确保商品房买方或房地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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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索赔的概述

(一)施工索赔的定义

所谓的施工索赔主要就是指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方因为非自身因素之外的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完成施工任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相关责任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这里面所指的索赔主要就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要求,而非指的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补偿要求的反索赔。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要求,合同中业主和施工方权利义务是对等。如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某些义务,这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方即可要求补偿,我们可以认为索赔是一种维权要求补偿的行为,而不是处罚。这里的施工索赔不但包括经济上的补偿,也包括着工期上的补偿。

二、影响施工索赔的因素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工作任务重、工期时间长的任务,在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团队也比较多,存在着大量的纠纷,能够引起施工索赔的因素也是十分多的,下面我们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容易影响施工索赔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一)合同文件自身缺陷的原因

合同文件是通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双方协商共同商定的,由于合同文件是格式条款,很多具体的情况不可能实际完全反映出来。合同文件的缺陷主要包括:意思表述不清楚,前后矛盾,具体细节没有落实清楚等。这些缺陷往往导致索赔。

(二)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

在工程实际建造中,造价和工期容易受到现场基础条件的影响。土建工程对基础的地质条件要求很高,而业主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水文地质等资料不可能准确无误,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有可能会引起施工索赔。

(三)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施工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在招投标阶段,设计图纸往往不够深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会指示做局部的改动。尤其是大型工程施工过程,通常施工周期长、规模庞大,容易受天气等条件的影响,施工中工程量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往往直接导致索赔。

(四)工期拖延

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天气、水文以及上述各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期完工,造成工期拖延。工期拖延致使承包商窝工、设备闲置等等,这必然导致超过合同费用,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势必引起索赔。另外,如果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件,会破坏己建工程,也会阻碍施工的进度,导致承包商的费用额外增加,甚至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些都势必引起索赔。

三、合理处理施工索赔的策略

(一)按合同要求建好工程是进行索赔的基础

作为施工工程的承包方来讲,应该具备最基本的素质,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完成施工任务,进而更好的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只有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工程,满足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当合同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互相冲突时,施工单位应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有矛盾的合同条款,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地方,积极与建设单位和工程师配合,明确各自责任权利,认真履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施工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生问题或失误时,应主动进行善意提醒,防止将来造成工程损失。

(二)及时收集与索赔相关的资料证据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承包方在发现业主方违约或者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问题时,需要向业主方提出索赔时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其主要要注意:

1.在订立工程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关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应严密分明,工程成本的核算方法应明确无误,为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索赔事件提供判断标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该认真研究文件内容,仔细查勘施工现场,在编制投标书时要充分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寻找潜在的索赔机会。同时,承包方索赔管理人员对合同、施工图等技术文件做到了然于胸,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积极进行索赔准备。

2.在工程施工期间,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一方面,承包方的工作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记录,收集工程进展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口头指令,承包商应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以防监理工程师随意下达口头变更指令带来的索赔纠纷。

(三)把握好索赔技巧是进行索赔的要诀

承包方在向业主方提出索赔时,要掌握好相关的技巧,才能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处理好与业主的合作工作关系,其主要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把握好索赔的“度”。承包人应该着眼于大索赔,对于小索赔不宜斤斤计较,以免索赔次数过多引起业主反感;(2)妥善处理分歧和争端。在进行索赔的协商谈判时,一方面坚持据理力争,另一方面也要做出合理的让步,灵活处理分歧和争议,尽量用和谐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少用仲裁或诉讼的手段;(3)寻找利益共同点,为业主着想。积极分析业主的利益所在,寻找双方的利益共同点。

四、总结

施工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是维护承包方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好承包方和业主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本篇论文的研究,对施工索赔的因素有所了解,对处理施工索赔的策略有所掌握,有利于更好的处理施工索赔事故,进而更好的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姚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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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Workshop的《软件工程》课程教学模式

在正是开课先召开一次课程说明会,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课程的授课方式、分组情况、评分方法和标准等相关事宜,布置第一次课需要同学们预习的内容。

1教学目标和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设计游戏软件的基本思想、工具、技术、过程和方法,为从事游戏软件开发、测试与维护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实用的角度讲述软件工程的基本原理、概念和技术,强调游戏开发过程的方法研究,使学生掌握游戏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等基本技术。通过项目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实际运用软件工程的原理,掌握软件项目管理和团队开发的基本技能。现有不同学校将该课程分别开设在大二学年或大三学年,鉴于课程的内容安排在大三学年是比较合理的。这时的面向对象相关知识同学们已经掌握,便于“统一建模语言”这一类新的软件工程学的知识的讲解和掌握。教学内容主要通过理论讲解和实践展开,具体内容包括软件工程与软件过程概念、结构化分析、设计和实现、面向对象的分析、设计和实现、软件项目管理基础、统一建模语言基础等内容。其中实践环节以小组自行设计的题目而定,这样的题目设定方式可以激发起同学们学习热情。

2教学模式

Workshop教学法打破了传统的老师一言堂的授课形式,将学生分成小组,每组5人,每个小组就是一个设计团队,教学活动将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和完成。这样的学习小组不是一两个人主导小组,其他人只是混个成绩而已。在分组的时,依据学生的特点合理进行组合,指定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在关键的时候可以平衡利弊,解决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之间的矛盾,做出正确的决定。其他4名同学分别完成需求分析及相关文档的撰写,要求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有较扎实的文字能力;游戏设计和策划要求发散思维较强,熟悉古今中外历史和名著;另外两名同学分别负责编码和测试。虽然各个环节都由不同的人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工作就局限于此。在实践环节中团队中每个成员要认真努力,相互配合,主动参与,畅所欲言,充分交流,每个环节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团队中每一位成员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

3教学方法

教学环节包含理论教学20学时,讨论12学时两个部分。其中理论教学部分分为两部分学生讲解和老师讲解。对于每部分新的知识先让同学们预习,然后挑选一组同学就预习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进行说明。而后由老师经行补充和答疑,指导下一阶段的工作。这样的学习方式会让同学主动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小组成员之间会讨论,并尝试解决问题。在学时分配上并没有安排实践环节是因为学校的机房是为学生免费开放的,所学的理论知识要应用于实践光靠教学中安排的几十学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为了能够充分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将所有实践环节去掉,改为讨论。在讨论课上,各个小组分别展示每个环节的完成情况。同学们和老师都可以提出问题和修改建议,此时的同学们和老师更像是公司的老板或是客户,都会十分可观地提出一些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小组之间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同时也感受到未来工作时的氛围。为了能够做出好的作品赢得“老板”和“客户”的肯定,每个同学都必须积极努力,用大量的课外时间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这样的教学方法会让同学们的学习从被动便主动,而且调动了每一位同学的学习积极性,都不想托后腿。

4考核方法

课程的最终成绩包括两部分:理论和实践,其中理论部分占30%,实践部分占70%。每个部分又分别由团队自评、团队互评和教师评分3个部分组成,其中团队自评和团队互评各占该部分成绩的30%,而教师评分占40%。这样得出的成绩更加合理和客观。教师评分可由团队的态度分、任务完成得分、创新性得分等组成。这样避免了学生在平时上课闲散、期末考试前冲刺复习的情况出现,真正达到了学习过程就是学习结果的目的,使学习过程变成了学习的主要目的,而不是为考试而学习。

篇(10)

中图分类号:TQ055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4-0024-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295

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夹套管是一种比较常用的保温管,由于夹套管的构造比较特殊,在管道设计时,一直是设计的难点。其管路结构为双层套管结构,为了保持管中流动介质的温度,在套管的空隙之间有高温流动介质流动,非常适合输送对局部过热比较敏感或者质地粘稠的流体,在化工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选择夹套管的原则以及夹套管的种类

1.1 夹套管的种类

从热媒体的角度来说,夹套管主要有热水夹套、蒸汽夹套以及热油夹套等类型,不同类型的夹套管适用的化工物料不同,但是设计原则是一致的。根据套管和内管的连接方法可以将其分为外露型内管焊缝和隐蔽型内管焊缝。一般隐蔽型内管连接方式比较适用于法兰式夹套,外露型内涵焊缝适合在直管的管段上进行使用。在实际安装的过程中,要按照输送物质的工况、物理性质、蒸汽质量和安装环境选择连接方式。

1.2 选择夹套管的基本原则

(1)当输送物质的凝固点超过100℃时,可以使用隐蔽型内管焊缝夹套管;(2)当输送物质的凝固点在50℃以上、100℃以下时,使用外露型内管焊缝夹套管;(3)当管道输送的物质为有毒物质时,要使用外露型内管焊缝的夹套管。

1.3 外管和内管的连接方式

确定外管和内管的连接方式时,可以参考夹套管端部的结构类型进行选择。如果管道输送的物质为有毒物质,物质的凝固点在50℃以上、100℃以下,一般使用端板Ⅰ型和管帽式Ⅱ型。如果夹套管为输送凝固点超过100℃的内管焊缝隐蔽型套管,一般使用法兰式Ⅲ型,此外,法兰式Ⅲ型也适用于熔体管道夹套管或高凝固点介质夹套管,容易泄露的夹套管,使用联苯醚、联苯为伴热介质的夹套管。

2 夹套管的设计

2.1 配管设计

在设计夹套管配管时,尽可能避免出现死角或U型管,确保夹套管中伴热介质流动顺畅。如果出现了U型管或死角,要在低处设置液体排放口。所有夹套管冷媒体的进口和出口都要设置专门的切断阀门,安装水压试验、排液口和无阀排气口。停用冷媒体时,不能对管线的其他部分冷媒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为了便于安装,禁止使用弯度为45°的弯头。对于容易固化,并需要使用机械对管线进行清理的部分,设计使用“十”字分支加法兰结构取代夹套管的弯头。除了泵的吸入口外,不允许使用偏心的异径管。在对内外管的异径管进行安装时,要保持异径管的大端处在相同位置。如果必须使用偏心异径管,要将内管和外管组装成顶平类型或底平类型。如果内管使用同心异径管,外管也必须使用同心异径管。在夹套管系统中的分支管直径发生变化时,要从管径比较小的地方使冷媒流入。当异径管处于水平管线上时,要从小管径处使夹套管中的媒体流入。使用对焊的方式进行工艺管线管件的焊接,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可以使用承插焊式半管接头。为了防止内管道和外管道因为热胀冷缩互相影响,在夹套管保温层以外的位置设置跨接管和冷热媒体进出料管的拆卸点。按照管道的支出情况设置内管管之间的定位板,不能对冷热媒体的排气排液口和进出口造成影响。

2.2 蒸汽流体夹套管的设计重点

对于蒸汽流体的夹套管在设计时,出口位于水平套管和垂直夹套管较低位置的下方,进口位于水平夹套管和垂直夹套管较高端的上方,流向要和工艺流体保持反方向。对于水平管线上的跨接口要径无阀排液口安装好,并向下布置水平管线上的跨接口。如果跨接管有两根,其中的一根方向应向上,并增加一个排气口,另一根的方向应向下,并增加一个排液口。为了防止流体向一侧流动,和管线垂直的所有跨接管要布置在套管的两侧。对于内管蒸汽入口位置,要专门设置加强板。所有夹套管的冷凝排放管都要设置专门的疏水器,在更换和维修蒸汽流水器时,要单独进行更换、维修。不能对冷凝系统和蒸汽系统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使用温度调节型和热动力学式疏水器。如果疏水器含有旁路和切断阀,要尽量接近回水集合管。集合管和冷凝管上游的疏水器要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以免对复位和检修造成影响。使用垫板式法兰连接设备和套管管线的接口。当水平方向铺设的夹套管对坡度有要求时,坡度和管中介质的流向要保持一致。根据管道的布置情况,设计各个节点夹套管的长度,在套管和内管热涨量差的限制下,套管的长度要控制在6m以内。在允许的范围中,使用跨接管对所有套管之间的蒸汽管进行串联,并使用法兰连接跨接管。而凝结水排出口和夹套管蒸汽引入口之间的距离则可以根据蒸汽压力表进行确定。

2.3 液态流体夹套管的设计重点

由于液体流体的冷热媒体的出口位于水平管的上方,并和夹套管比较高的位置垂直,进口位于水平管的下方,并和夹套管较低侧的位置垂直,工艺流体和冷热媒体的流向处于相反的流向,水平夹套管的跨接和管道上方环形段会向上完全,并且在环的上部安装了一个没有阀门的排气孔。每一个管道的进口都对应有一个单独的出口,为了防止热媒体流动时偏向一侧,所有和管段垂直的跨接都布置在管道的两侧,尽量在接近套管法兰的位置设置管口。为了防止出现死点,更加准确地分配冷媒体和热媒体,促进热液体的循环,将导流板安装在夹套管中。控制好夹套管排气液口的位置,在系统的最低点设置冷媒体和热媒体进料的分配管,在系统的最高点设置出料的集合管,从而将系统中的空气消除。此外还要保证平台上的操作空间和地面上操作空间的一致性。使用垫板式法兰连接设备管口和夹套管。将冷热媒体的进出口管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0m以内。

3 夹套管的具体安装

在安装夹套管时,要预制夹套管的主体部分,伴热介质的返回导管和伴热介质供给导管除外。组装预制的夹套管时,将需要调整的位置设置在配件内管周围的焊缝处或者法兰处。做好热伴介质返回导管和供给导管的支撑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将其设置成统一的保温束。

在组焊夹套管的外管时,逐个进行内管试压。为了方便检查,在试压的过程中,焊缝应设置在露出的位置。检查合格后,在对应的位置焊接管外部分。对外管进行组焊后,根据施工要求,做好试压工作。

安装蒸汽夹套管时,在比较集中的位置分别设置冷凝水集合管和蒸汽分配管,将冷凝水导管和供汽导管分别连接到对应的夹套管上,每一个加入段设置一个含有切断阀的供汽导管,根据实际布置情况,设置疏水阀冷凝水导管和切断阀导管。在布置夹套管时,最好不要出现袋形管和死角。如果必须使用,需要将排放冷凝管设置在低点处。蒸汽管供汽点的高度要超出被加热的夹套管,冷凝水集合管不能过高,保证从夹套管中排出的冷凝水可以通过自重排出管外。在夹套管中设置折流板提升热的传递效率,在水平铺设夹套管时,如果对内管的坡度有要求,要保持外管中的水和内管的坡相相同。

4 注意事项

第一,通常情况下,夹套管一般使用剖切的方法进行安装,而剖切又分为纵剖和横剖两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图1所示:

图1 纵剖与横剖 图2 异径管接头

第二,异径管。夹套管在变径时,一般使用标准化的异径管,外管的异径管和内管的异径管的接头段要错开50mm的距离,结构类型如图2所示。

第三,使用跨接管对各个夹套管蒸汽管进行跨接,为了便于拆卸,使用法兰连接跨接管。使用100%的射线对夹套管进行无损检测,角焊缝成型后,进行100%的渗透检测。

第四,弯头。当内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在1.5DN以内时,弯头可以使用标准弯头,内管和外管的弯头曲率半径可以根据表1确定。

表1 内管及套管曲率半径

5 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夹套管的结构非常特殊,管道的设计和施工难度比较大。如果在制作时再改动套管,会对施工的经济效益造成比较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时严格按照设计原则进行设计,确保系统平稳、安全地运行下去,取得良好的伴热效果,达到要求的工艺质量。

参考文献

[1] 石油化工管道伴热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 3040-201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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