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8 00:10:4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四中全会公报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第一时间召开班子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5月14日8:00,总站、协会领导班子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总站、协会当前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决定:成立由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的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谷继承站长任组长,何新天书记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总站、协会抗震救灾的总体工作;成立灾后恢复畜牧生产技术指导小组,郑友民副站长任组长,牧业发展处、奶业与畜产品加工处、草业处、饲料行业指导处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力量、超前谋划,积极配合部畜牧业司等相关司局,制定好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预案,做好技术支持和综合服务工作。会议要求,抗震救灾捐款工作由总站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财务处、项目与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各方面工作。
二、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全面传达部里精神
5月14日9:00,总站党委及时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班子全体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郑友民副站长主持会议。谷继承站长详细传达了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为地震灾区捐款献爱心的指示精神,并对总站、协会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谷站长指出,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班子成员、党委委员、中层干部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积极响应部党组的统一部署,以实际行动大力支持灾区人民;要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传统美德,充分表达对灾区人民的诚挚爱心。谷站长号召,全体党员干部都要积极踊跃捐款,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企业和挂靠协会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内退人员要全面动员,并提出了捐款数额的指导性标准。何新天书记指出,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部里指示精神;要按照班子和谷站长的要求组织开展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要开展好捐款献爱心活动,做到全员行动、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全员行动,积极开展捐款献爱心活动
全体干部职工时刻心系灾区人民,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密切关注地震灾害的最新进展情况。办公室根据站领导指示,以总站、协会名义,及时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禽繁育改良总站、四川省饲料工作站、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发了慰问电。站领导也在第一时间设法与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畜禽繁育改良总站的领导通了电话,向全省干部职工表示了问候,向遇难的基层畜牧系统干部职工表示了哀悼。特别是我站蒋桂芳、余鸣、王志刚、李新一等同志在灾情发生后,及时与地方单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灾情,慰问基层的干部职工,体现了总站、协会工作人员对基层体系和工作人员的关心爱护。灾情就是命令,全体干部职工在总站党委和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以极大的热情迅速投入到捐款献爱心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大家视指导标准为最低标准,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争先恐后,尽自己最大努力为灾区捐款献爱心。据统计,我站共有507人参加了捐款献爱心活动,共计捐款101600元。其中单笔最大个人捐款为5000元,系我站普特信公司刘惠同志所捐;站领导班子每人捐款2000元。
一、要高度重视业务资料编报工作,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门人员经办。
二、本通知所称业务资料包括定期报送资料和不定期报送资料两类。定期报送资料是指《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内容;不定期报送资料是指以下重要或变更事项:
(一)公司改制或增资扩股及章程修改;
(二)公司业务范围重大调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7%以上股东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公司名称、地址、住所及营业地址变更;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公司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八)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变更;
(九)公司资金、财务、人员等管理制度及各类经营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及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一)财务指标已达到有关规定的风险预警状态;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业务资料;其证券营业部应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业务资料,具体报送要求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规定。
四、定期报送资料应按照《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公司应将报表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互联网发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因联网报送故障或无网络条件等原因无法发送电子邮件的单位,须将拟报送电子文件拷贝后以软盘方式邮寄报送。
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投资公司除按《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报送证券业务资料外,还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就公司与其证券部门当期资金往来的金额、性质、余额等做出说明。
五、不定期资料的报送,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变更事项的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述(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重要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通知中未规定报送格式与方式的业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要求报送。
六、各公司应对所报送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任何虚假、伪造、隐瞒或重大遗漏,并不得拖延或拒绝报送。中国证监会将对各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进行公布,并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证券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指标。凡违返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公司处以警告以上直到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处警告以上处罚。
(一)坚持理论学习
乡团委按照团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利用乡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种学习机会,认真组织青少年学习理论知识。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组织青少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和谐××贡献力量。通过学习,进一步开拓了团员青年的视野,为乡团委今后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学习和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乡党委开展的学习活动契机,机关团支部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当前工作实际,把学习全会精神和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采取集中传达学习、个人自学、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深入学习、深刻理解、系统把握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决定》、《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要问题的回答》和关于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评论员系列文章等,并做到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人员、学习效果“四落实”。
(二)精心组织、积极筹备,顺利完成团委换届选举工作
(三)努力加强基础组织建设,突出团队组织的服务功能
全年共有119名青年加入团组织,推荐6名入党积极分子。深入基层一线调研,了解情况,相互交流思想,改进基层团干部工作作风,调动基层团干部的工作热情,切实把团委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开展一系列团队活动及主体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团员的管理,强化团员意识,积极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尽管问题多多,环保政策却是越来越严,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4日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农药行业做了明确规划,一是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各地区农药行业规模限值;二是推动循环发展,在2020年现农药零增长;三是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农药被列为需要推进达标排放改造的重点行业之一。四是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
正值年末,企业如何做明年的计划?抑或未来三年、五年或十年的规划?为此,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20余家领先企业进行了详细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了企业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收集到的题目大部分都是农药企业的共性问题,比如说,成分复杂的废气如何安全、达标处理?高盐废水如何实现真正的零排放? 生化污泥的处理等等。对这类问题,协会将邀请国内资深专家来一一解析。同时,协会也请教和邀请了环保部的领导专家,希望能够具体指导企业怎么做的的问题。比如我国土壤地下水立法现状及对农药企业的影响?排污许可管理暂行条例具体实施要求?环境保护税法对排污企业的影响等。除此,会期还统一组织参观三废处理较好的农药生产企业。
解决迷茫的最好办法就是沟通、交流和学习,或许我们不能解决您所有的问题,但至少,我们树立了信心,提供了解决办法。请相信,我们对此付出了十分的真诚和责任,第五届全国农药行业环保技术交流会,2017年4月12至13日在江苏扬州召开,欢迎您的到来!
会议概况:
规模:300人(预估数)
参会对象:农药生产企业高管、环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士;环保技术以及设备公司;环保委托服务提供商等
时间:2017.4.12-13日(11日为报到日)
地点:江苏长青国际大酒店
主办单位: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会务和广告咨询:
电话: 汪苏美 010-84885106 13811997338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来源:文章屋网 )
二、本通知所称临时报告是指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三、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不得以答记者问或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各指定报刊从公司采访到的涉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其刊登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对该信息的公告日期。
五、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书等,原则上也适用于以上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七、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九、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公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指定报刊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刊登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报刊的资格。
附件: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1.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加快
联合国对于老年型社会或老年型国家的定义前后有两个标准:传统标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新标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7%。2012年,我国的老年人口总量达到1.17亿人,占全部人口比重为8.7%,高于世界0.9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于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124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55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0.1%。
2.我国未富先老特征明显,经济发展压力较大
我国的经济总量在不断扩大,但是人均水平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于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万元,我国人均GDP约为7485美元,落后于很多国家,我国仍然属于中低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劳动力人口比例持续降低,我国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压力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3.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
在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城市地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农村地区。我国城乡、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也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由于劳动力人口流动等因素使得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地区,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区域差异较为显著,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导致劳动力短缺,制约产业结构调整
人口结构影响着劳动力的供给情况。如果一个地区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较大就会影响劳动力人口的比重,同时增加社会赡养系数。处于老龄化阶段的人群对新技术新生产方式接受速度慢,接受程度低,这对于我国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不利的。
2.老年人养老方式发生变化
目前,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以家庭养老为主。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和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传统的自我养老方式和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与缺陷,社会化的养老方式逐渐成为主流养老方式,实行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方式是一种趋势。
3.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卫生服务带来挑战
老年人是慢性病高发人群,也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高消费人群。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老年人群的特定医疗卫生服务。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生理特征使其需要更多的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其医疗费用远高于其他群体。但是,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只是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基本需求,老人群体的就医条件还有很多不足,针对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三、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举措
1.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
根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3646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为7.4%。此前我国政府为2014年设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是7.5%“左右”。现阶段应当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为国内消费市场注入持久、强大的动力,推动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与消费结构不合理,国务院批准包括健康养老服务工程等在内的七个“重大工程包”,这些重大工程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完善养老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复杂多样,在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如腐败、暴力犯罪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大局与社会的安定和谐,成为依法治国全面推进路程上的绊脚石。
(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我国形成人治现象、特权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等现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本位利己主义、行业不正之风仍然长期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治政府的建成。
(二)近年来,我国改革的深化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民进行思想侵蚀;一些、非法宗教的蔓延导致暴力犯罪增多;各种不断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出现一些与人民利益相违背的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直接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矛盾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然而当前司法工作中出现不少问题,特权思想和司法不公现象大量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度下降,缠访闹访现象频发。
二、如何落实依法治国新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中心工作
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同样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贯穿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党的领导,最主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基层检察院院党组应始终把区委中心工作摆在案头,攥在手中,根据辖区特点,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为辖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也争取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制定倾斜政策,有力地改善了干警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形成了从优待警,依法治国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职能作用,建设法治体系
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检察机关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信仰法律,肩负起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神圣职责。二是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要做到不偏不倚,确保办案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三是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理念。在办案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检察职能,不滥用检察权、扩张检察权。四是树立权力监督的理念。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吏,其基本要求是合理限制权力,防止和纠正权力被滥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各项公务活动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同时,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也要受监督。
(三)加强内外监督,建设过硬队伍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首先要确保自身能够做到忠于职务不渎职,忠于事实不偏差,忠于法律不违法。因此,每个检察干警都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上下齐抓共管;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干警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建立干警8小时外活动档案,关注干警的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确保干警廉洁从检;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建立案件回访制度,经求群众意见和民主测验,使干警的行为真正置于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二是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接受政协和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家庭的监督约束作用,构筑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
(四)坚持阳光执法,提高司法公信
全会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我院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积极搭建检务公开平台。通过检察外网、设置电子显示屏、自动触摸屏和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检察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窗口作用,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近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提供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服务,同时也为群众提供咨询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服务,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五)积极探索创新,促进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检察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正完善检察业务决策模式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对检察业务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事关检察机关在处理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如何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也事关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将检察委员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创新发展,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语境中,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检察官对承办案件有二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决定;另一种是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实际上,第一种方式中检察官仍然是独任制,只不过检察长通过审核发挥监督指挥权而也。如此,在“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三元层级递进架构模式中,检察业务决策就转化为检察官独任决策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决策,“问题就转化为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合理分工了”。既然有分工,就必须确立分工的标准,有学者指出,“凡是疑难案件,即有不同认识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面临多种选择的案件或者案件处理环节,都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他的案件,不管涉案金额或涉案人员数量多大,只有没有认识分歧,没有多种选择,就不必提交检察委员会来决定”。
此种分类方法当然值得借鉴。然而就分类的标准或许还应当考虑另外二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证据审查、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的分离问题。实际上在以往的三级审批程序中,承办人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在司法实践办案已经形成良好的传统,秉承传统并没有多大的问题障碍;而检察官对证据和事实负责,则是贯彻司法亲历性原则的直接体现,更是落实问责和纠错机制的良性济药。如此,宜可对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为划分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标准。二是转型改革时期检察委员会职能调整问题。当前,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偏重于从诉讼程序决定案件范围,对重大案件的理解呈现出主观性、层级性、复杂性特点,司法认知不一。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从民主集中决策异化为集体审批和集体负责,偏离了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功能设置初衷,造成案件类型混乱、办案效率不高、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好等问题,严重削弱了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职能。从现行的法律和领导体制来看,检察委员会应当定位为检察业务决策机构,才符合其法律定位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这一定位只能强化,不能动摇。克服上述问题当然不能淡化甚至否定检察委会的业务决策机构的性质,将其作为检察工作的管理机构甚至是咨询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职能,积极贯彻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加强对类案的法律适用研究,研究典型案例,积极指导检察工作实践。
二、加大检委会理论研究力度和机构建设
紧紧抓住检委会工作面临改革发展的新机遇,进一步加强检委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力度,通过理论研究带动解决制约检委会工作科学发展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并抓好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重点针对检委会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系统地研究总结,为推进检委会改革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完善检委会委员结构。检委会委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决定着检委会作用的发挥,担任检委会委员应当比实行员额制的主任检察官要求更加严格。笔者认为,对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是经历要求,一般应在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从事业务工作10年以上;二是任职要求,具有本院部门正职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三是专业造诣,具有相对于本单位其他人来说较高的法律水平和理论功底等,切实把好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条件关,将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干警和优秀检察干警任命为专职委员,促进检察工作开展。
当前,检委办机构归属管理部门不统一,除了少数院单设机构以及大部分归口研究室和办公室管理外,还有一部分归口案管等其他部门管理,造成上下级之间难以很好地协调沟通工作。省市院检委办要加强对机构建设的调研指导力度,推动检委办统一归口研究室或办公室管理,逐步建立起上下级检委办工作沟通与联系长效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检委会改革。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检委会改革提出的要求,从检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检委会组成、议题提请程序、议事决策程序以及检委会决策咨询机制等五个方面加强检委会改革的研究探索,在充分考虑检委会工作自身特点规律和严格遵循检察改革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改进和完善检委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依法有序地推进检委会改革。
三、提高检委办规范化应用水平
上级院对于发现下级院应用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限期纠正。上级院检委办也应加强对下级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对未规范应用的,要及时提醒、警示,要求尽快使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为下级院更好地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良好的条件。加大指导和技术支持力度。对于使用中涉及操作技术方面问题的,要积极寻求本院或上级院技术部门实时指导、帮助。对于涉及检委会业务方面问题的,上级对口部门应积极提供业务支持和相关指导,帮助解决困难。特别对于操作不熟练或不会操作等问题,上级院要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切实提高检委办工作人员操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实现?正可谓见仁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出回答。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该概念提出的源头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断。
笔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倾向于赞同吴鹏森在《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观点。和谐社会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结构的和谐,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微观结构的和谐。微观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2]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3]“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承认社会矛盾为前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识到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财政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公共财政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通过财政及税收法律的引导,保证经济发展从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转变。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升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振兴支柱产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我国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越拉越大的局面。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法律机制来调节。
为此,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公共财政的概念、职能、模式等问题做些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模式
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财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对其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4]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5]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6]
(一)公共财政的职能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国家政权组织、国有资产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二)公共财政的模式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下面笔者试提出公共财政新模式: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
第三,调整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
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在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公共财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关应当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要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不要把公众当作敌人或小偷来防范和对待,而要充分信任我们的公众,诚实地对待公众,把公众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二)公共财政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法律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否则应当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以均衡协调个人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推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参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