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0 10:43: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设施农业用地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刘明松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而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仍然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刘明松强调。
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刘明松表示。
“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如何杜绝呢?”
刘明松说:“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并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刘明松解释:“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
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一、西港模式
2006年,西岗镇在全国率先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俗称土地有形市场。西岗镇的土地流转,实行挂牌交易,由政府投资建立土地交易大厅,健全交易体系,通过农村信息员采集农民流转信息,汇总到交易系统,统一,统一交易,统一签订合同,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有序、公开、快捷轨道。农民自愿来交易,不收任何费用。配合交易中心还建了一个网站,外地用地户可通过网站查询信息,然后来中心拍地。2006-2008两年来,通过市场西岗镇已流转土地1.3万亩,占到全镇土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涉及到4000户农户。西岗镇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找到了一条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路子。一是创新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促进了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西岗镇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顺应了这种时代要求。通过市场的有效配置作用,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既实现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和保障功能。二是实现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运作,受让土地的企业或种植大户,为了获取租地成本外的更大收益,不再从事传统的粮食种植,而是通过技术、资金投入,集约发展高效益的现代农业,以实现其经营目的。三是实现了农业增长方式和组织形式的转变,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土地的规模化流转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了标准化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与基地经营业主签订合同,基地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形成了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利益联接体。四是拉动了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市场运作,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户可以及时转出土地,避免了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促进了城市化、工业化和二三产业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对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优势进行的了阐述,对其设计思路展开了讨论。从安装前准备工作、安装施工中以及后期的检查养护策略进行了探讨。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应用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有利于农业生产以外,对农业节水工程也具有推进作用。
一、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运用优势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之所以能够被广泛的应用,是因为其与传统的农业灌溉相比更具适用性。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适应性优势主要体现为:
(一) 自动化程度高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安装完成以后,只需要人工控制操作就可以实现水利灌溉,不需要再由人工操作逐一灌溉种植作物。大大的节省了农业灌溉人力和物力,提高了农业水利灌溉的效率。
(二) 灌溉密度均匀
传统的农业水利灌溉依靠人力劳作进行,在人为操作情况下,容易出现灌溉不均匀的情况,这势必会引起灌溉区域的作物生长不均衡,影响批次农作物采收的质量。而滴灌技术通过架设管道,将灌溉点直接接入农田当中,均匀分散灌溉位置,在保证农作物水分充足的情况下进行了均匀灌溉。
(三) 节水灌溉优势
农业水利节水灌溉一直是我们所提倡的。滴灌技术通过管道架设、滴水点设置与人工控制阀门,有效的避免了完全由人工进行灌溉中的水源流失、水量溢洒等情况。滴灌技术中人工终端操作可以有效的控制滴速、滴量与滴灌密度、滴灌时间,既保证了作物生长,又能起到节水灌溉的作用。
二、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设计思路分析
在实际的运用当中,滴灌技术还存在的一定的缺陷,由于安装设计不合理,常常达不到理想的灌溉效果。接下来我们将对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设计思路进行分析。
(一)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滴灌工程施工与其它工程一样,在施工前有一定的准备过程,具体事项包括:①施工人员认真审好施工设计书,掌握设计内容;②按设计任务书上的材料计划进行提料并准备相应的施工安装工具;③制定好施工计划。
滴灌系施工放线主要包括首都加压泵站的施工放线和各级管道的施工放线。对于正规的滴短工程,应根据设计图线要求,到现场放样,用白灰和木桩做标记。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测量控制网,做好标记并保存到时候竣工。
(二)施工放线
1、首部加压泵站的施工放线
一般用仪器在现场定出建筑物的主要轴线和纵轴线、基坑开挖线及建筑物的轮廓线等。标明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基坑的开挖高程。
2、滴灌系统管线的放样
根据设计平面图和管线纵剖面图等,用仪器控制将管线由图纸搬到地面,并每隔20~ 50米打一木桩,标明桩号。在分支或控制阀门处要加桩号表明;对于毛管排数不规则的山区,每条毛管进口还要加桩号,以免施工时搞错(毛管沟一般距树干0.5 ~ 1米为宜)。
(三)施工开挖和泵房建设
1、施工开挖
按照施工放线时做的标记及设计尺寸进行开挖。开挖时要保存好桩号,以便管道安装时进行高程校核。开挖深度和宽度要求:干、支管沟一般在防冻层以下o.5米左右;毛管和发丝滴头的开挖深度要求在耕作层以下,一般在0.3~0.为宜,宽度为0.2米。
2、泵房建设
泵房建设要求统一尺寸,统一形式,若没有特殊要求,泵房内部空间尺才一般为长宽各3米,高度2.0~2.50米,;地面应乎整夯务要留有采光通气窗口。
(四) 施工中期
1、管道的安装
管道的施工安装,要按设计书及实际桩号进行。管道施工安装主要分三部分:干、支、毛管铺设;安装;水阻管安装。
①干、支、毛管铺设。管道铺设一般需施工人员6―8人首先按设计书或滴灌管道设计图纸上数据对各种规格的管材进行剪裁,再依次将它们连接、铺设于千、支、毛管沟中。
干、支、毛管的连接,分冷接和热接两种方法。冷接就是在不加热的情况下,用强力把两管连接在一起。热接则是在加热的情况下使两管连在一起。一般的做法是:把要连接的两个管端置于沸腾的油(或水)中,或用火烤(应注意掌握火候),待管端变软房,用接头可顺利地把两管端接在一起,然后用铁丝把接口处捆扎好。
②滴头安装。两头的安装就是滴头与毛管的连接,其连接方式大致可分为间接式和插接式两种。管间滴头的安装,是根据滴头的间距,剪断毛管,并与滴头串联。插接式滴头的安柴,应先根据滴头间距,在与管轴线平行的同一直线上的毛管壁上打孔,在孔中插装滴头,并拴在毛管上。
为防止微管摘头受毛管理员壁挤压而缩小过水断面,打孔不宜太小但也不宜过大,过大则容易脱落漏水。合适的孔径是插入滴头时,手感顺利而无间隙。滴头的安装与干、支管安装可同时进行,也可先走一步。
③水阻管的安装。水阻管部分的安装,要求在施工员的指导下,认真操作。其步骤是:2~3人在支管指定的位置上用钻打孔,并安装好旁通;4人在毛管接口处装水阻管,并与对立的旁通连接。水阻管的安装方法,按设计要求,把一定长度的水阻管和水阻接头(1个)连接在一起,把带接头的水阻管插入对应的毛管中,直到水阻接头进入毛管4厘米左右为止,然后,把此毛管与捆扎好的对应旁通连接起来,即安装完毕。
(五)试水工程验收 清理现场
1、试水
管道安装完毕,初检合格就可进行试滴,试水时先打开控制闸阀,放水冲洗整个管道,排除管中―切遗杂物,然后将各级管道尾部用堵头堵好。以轮灌区为单位,按相应的压力供水,调整各闸阀,检查接头、管道有无漏水,滴水头滴水是否均匀,各种仪表是否灵敏等。如有故障,要及时排除,直至合格为止。
试水正常以后,即回填管道。回填应分层进行,紧贴管道的一定用细砂土,并边填进捣实,防止管道受力不均。冬季施工,最好下午回填,以减少热胀冷缩对管道线性变化的影响。
2、工程验收和清理现场
滴灌工程的验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复查滴灌设备产品,包括管、管件等是否合你;二是检查安装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是审查滴灌系统规划是否合理。通过综合检查,将隐患消灭在生产使用之前。对较大的工程验收工作还分为施工期问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进行。验收组成员应由主管投资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四方代表组成。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一一核对。验收结果要形成文件,共同签子,以备查考。验收合格后,清理施工现场,使工地恢复到施工前正常状态,并交付使用。
结束语:
农业水利滴灌符合农业节水灌溉的需求。在滴灌安装设计时,要注意各项安装工程的细节,结合地域特点进行安装设计,使用高质量的管材,加强后期养护力量,及时清理安装现场,延长滴灌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质量。
参考文献: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的总数、姓名、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男女比例等情况,配合做好征地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住宅建设征地指标由市建委统一分配并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征地可统一进行,也可由各单位分头进行。
第六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地单位负责;几个单位同时征用同一片住宅用地时,由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安置费用由各用地单位分摊承担。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地单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在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八条 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征地单位应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九条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必须是征用土地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十六周岁以上的农民;户口不在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不予安置。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果园、精养鱼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符合征地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实有耕地面积计算。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分为:
(一)男性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女性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十条 征地劳动力安置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征地单位吸收安置;
(二)由征地单位委托区、县、乡(镇)、村办各类经济实体接受安置,其中已在乡(镇)、村办企业或乡(镇)、村办企业与其他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企业作为农方职工接受安置;
(三)由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受安置,其中已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单位接受安置;
(四)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服务机构培训并予安置;
(五)征地劳动力自谋出路。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三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元。
(二)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三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一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允许接受安置单位在征地单位的建房指标中参建,每安置一名征地劳动力可参建建筑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协商。
(四)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方式安置的三十五周岁以下男性、二十五周岁以下女性,由征地单位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五千元;超过上述年龄的,应另行增发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超过一周岁增发一千元,但增发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上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方式安置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应将征地单位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作为个人股金投入企业,参加年终分红;安置在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征地单位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企业暂存金融机构(利息由存款方式、期限决定),待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存款本息一并转为个人股金,参加年终分红。
征地劳动力离开企业时,按前款规定投入企业的个人股金或者由企业代存于金融机构的存款本息,归还征地劳动力本人。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为安置在区、县、乡(镇)、村办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办理一定年限的待业保险,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四条 对暂时难以安置的征地劳动力,由征地单位发给生活费过渡,直到安置为止。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在十二个月内由征地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十二个月仍不服从安置的,征地单位不再安置,退回户口所在地区视为城镇待业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标准提取,暂存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征地单位应与征地劳动力本人、接受安置单位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应报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备案。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生效后,征地单位即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自谋出路的征地劳动力的安置手续为:
(一)本人具有生产劳动能力,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其出具自谋出路证明书;
(三)征地单位与征地劳动力本人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者,应予养老。
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征地劳动力和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征地劳动力,可提前养老。
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市级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伤残或低能等无法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征地劳动力,应当提前养老。
第十八条 征地单位应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养老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单位即应向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养老安置协议生效后的次月起,征地养老人员即可领取养老金。
征地单位缴纳的养老费、征地养老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均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养老费、养老金的标准由市劳动局另定。
第二十条 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十五年、女性二十年,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提前养老者,其养老费的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提前养老阶段的养老金、养老费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另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生效的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或养老安置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可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收取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及其他必需的支出。
劳动部门可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收取不可预见费,专项用于补充征地农业人口安置中因预计不到的情况而发生的安置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撤销建制的被征地单位的集体所有财产(含公积金、土地补偿费等),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成立清理小组进行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和私分。
上述财产必须用于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安置。集体财产具体处理方案,由清理小组提出,村民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撤销建制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与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征地劳动力安置费用和养老安置费用,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六条 征地单位或接受安置单位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置义务的,由市或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地农业人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且干扰公共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地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在执行安置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向被征地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由市劳动局负责。
下一步,钦州市区联社将从以下几方面大力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
(一)做好计划,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结合钦州市“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强科教、惠民生”的发展方略以及“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的经济发展规划,钦州市区联社2012年度计划投放36亿贷款,投差10亿。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投放25亿,投差7亿。
为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备案规范有序,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环保、农业、发改、水务、林业、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车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到各乡镇进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水环境整治等内容宣传,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把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报的有关要求、备案流程和监督方式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到村、组、农户,使有养殖意愿的农户和企业知晓政策、知晓流程、知晓责任。
三、强化规划选址
渝水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科学合理选址,新(扩)建实行准入制,在“一江一河一渠”沿岸500米、主要水源地500米、村庄500米、主要公路500米以内及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等禁养区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不得新建),原有畜禽养殖场可以实行生态化标准改(扩)建。用地选址应利用荒山、其他草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同样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方案,同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样,需要通过专家评审、随方案一起上交专家意见书至省规划院耕保科审核。
四、强化用地规模
1、畜禽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2、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与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强化备案程序
畜禽养殖设施项目建设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发改、
水利、林业、建设(规划)七家对畜禽养殖用地新(扩)建进行现场踏勘审核,若符合选址要求,由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年限不超过10年,再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备案。设施农用地办理年限到期后应进行土地复垦或继期备案,若到期后不进行继期备案的按技术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原则,明确复垦费用使用按复垦方案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单独核算,资金拨付要按进度拨付;若使用期满需续办用地备案手续的,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办申请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强化监督指导
从国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来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的进展时常伴随着耕地减少,造成耕地资源大幅缩水。例如,日本在1955-1994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52%,年递减速度达1.3%;韩国在1965-1994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46%,年递减速度也达1.4%。而从我国发展的历史来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之中,耕地面积的变动也呈现出相似的趋势。根据国土部的统计,1949-1994年,城镇化水平增加了18个百分点而耕地面积却减少了3%, 1997-1999 年平均每年减少 27.8 万公顷,2000-2004 年平均每年减少 132.3 万公顷。为此近年来,土地非农化进程及由此而引发的生态与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
一、国外学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研究土地非农化存在的问题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城市化模式开始转变为郊区化,为此土地非农化及所引发的耕地问题日益被人们提上日程。而学术界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例如,在1981年考夫林、肯内的研究中,从美国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化水平处于前 100 位的城市普查数据分析预测,大约居住占美国总人口50%的城市化地域在 1982-1997 的15年间因城市蔓延扩大了土地 14545 平方英里;南茜?霍夫曼(Nancy Hofmann)等运用1951-2001年加拿大50年耕地和非农业用地情况的统计数据,预测该国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发展趋势,指出耕地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平衡。
(二)研究土地非农化的动力机制
关于土地非农化的原因,有观点认为,农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在生产率之间的差异以及土地不同利用方式的土地价值增值幅度,是引起土地向非农化转换的根本因素。有观点认为,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公共设施、交通条件以及开发者的主动性等使城郊地区土地需求量不断增加,加剧了两种用地之间的竞争,使土地资源在两种用途之间重新配置。还有观点认为,政策因素如人口增长、自然规划、各种组织的生态关怀以及农村产业部门的内生变化等是土地非农化的重要原因。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农业本身发展存在很多困境,如农业劳动力不足、生产资料匮乏、基础设施欠缺和技术支持的滞后等,是导致农业经营者退出农业生产的直接原因。
(三)研究土地非农化的管理与调控
鉴于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雅科考斯(1999)对美国、加拿大、西欧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用地保护实践进行研究得出,自下而上的土地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中央政府统一调控建立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实行农用土地征地政策、以农业用地价值为基础为农业用地市场定价等有益经验都值得借鉴。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政策执行情况及执行效率对土地资源保护有着很大的影响,也能提高民众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接受程度。如德莱克(1992)、汉姆皮克(1990)、普鲁克纳(1995)等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瑞典、德国和奥地利等国公众具有较高的农业景观保护意愿。
二、国内学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耕地资源保护问题中土地非农化问题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并且在研究初期只是局限于理论方面,主要是通过分析国外相关理论文献和数据,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土地非农化不仅占据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土地资源利用问题的重要地位,而且其发展状况也极大地影响了耕地资源保护问题。土地非农化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研究土地非农化的基本状况。一致观点认为,土地合理非农化是适应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必然趋势。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非农化总量还会持续上升,且商业用地、建设用地、灾毁耕地及退耕还林是土地非农化的主要用途。2、研究土地非农化的途径与方式。在国外,土地非农化之后都是投入市场进行商业运作。但是,我国土地特有的产权特征――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集体所有,决定了我国农业用地非农化以国家征地的方式进行。3、研究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盲目圈地、乱批滥占、重复开发等原因,我国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建设与农业用地结构失衡、布局混乱且效率较低、土地浪费污染严重等等,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用地规模超过合理限度、城市土地利用效益远远低于国际同类城市、工业用地比例过大而服务基础设施用地不足、城市规划不合理导致空间布局不合理。 4、研究土地非农化的影响。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土地非农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非常显著,但是由于土地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土地非农化无法得到帕累托最优配置,不仅使耕地总量面积急剧减少,质量不断下降,而且恶化了农业用地的生态环境,使农业用地生态失衡。
参考文献: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三农”发展的意义
1.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均对农业生产条件进行了提升优化,按照“成片相连,田型规整、道路水系配套完善,农机农艺措施相互融合”原则统一把坡耕地整理为适宜“一村一品”产业发展的梯台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尤其是农田水利工程大大提高了农业用地防洪抗旱的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保障。此外,土地的综合整治还可以改善农田土壤结构,预防治理水土流失或污染,为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创造条件。
2.切实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
农村土地的综合整治通过归并零散土地、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道路沟渠综合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手段,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适度调整分散布局的农村房屋引导农民进入农村居民点或农民集中区居住,把农民腾退出的宅基地、废弃地进行复垦,既新增了耕地又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建设用地来源;通过整合其他部门的涉农项目可以完善路网水电、广电文体、教育医疗、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等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3.是化解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大,严重威胁耕地安全,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矛盾突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建设用地需求量持续增加与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矛盾,使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协调衔接、互促共进。土地的综合整治通过对荒山荒坡及工矿废弃地等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实行田块归并,降低田土坎系数,增减有效耕地面积,用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对策探析
1.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体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一个科学的体系来进行指导。这一体系主要包括融资管理制度、农民保障制度以及监管机制与技术支撑体系等,具体如图一所示。
2.强化土地权属调整与地籍管理
由于我国土地确权尚不完善,农村土地普遍存在产权模糊与产权虚置等问题。对此,要进行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改革,在全面推进土地确权的基础上,通过确权颁证来为土地空间置换、权属调整、地籍管理创造条件。整治过程中的新开发土地要及时入籍备案,对其经营权的确定要在严格审查经营者的目的与资质之后,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与产业化生态化结合
土地综合整治要求体现农业用地结构多元化和农业生态用地多样化的要求,要将农村土地视为完整的生态系统,根据区域内不同镇村地理条件、土壤类型、生态类型、产业特色和人文特点等进行有差别的设计。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土地流转及产业化经营相结合。通过市场机制和产业化的运行,最终实现项目实施的规模化、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以及投资受益化。
4.加强项目整合,统筹投放使用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林用地是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农用地,专业词,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
(来源:文章屋网 )
通过开展全面摸排,切实摸清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充分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摸排结果真实、准确。建立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二、工作任务
(一)摸排范围。本次摸排对象为全镇2013年以来农村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
1.时间。主要摸排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2.耕地。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其他有关情形。
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3.用地手续。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其他有关情形。
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以及已经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二)摸排类型。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三、时间安排
根据本方案,准备基础资料,制订本地区摸排工作方案。10月中旬前,对省级开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采集系统汇交初步摸排结果。11月1日前,完成信息系统审核和纠正工作,上报最终摸排成果。同时,报送摸排工作情况报告及分类处置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事关政治站位、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管理秩序。如果摸排工作不准不全,带来的后果是整治方向出现偏差,广大群众不依不饶,中央、省里、市里、县里就会问责追责。为此,各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摸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把摸排工作抓实抓好。
本次摸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成果质量要求高。各村要充分调动力量,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确保在工作期限内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摸排工作。
摸排工作可以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调查等工作相结合,减少重复工作,确保调查认定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