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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重庆南川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1#厂房工程
发出单位
南州监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展领建筑有限公司
罚款事由:关于1#厂房C轴/48~51轴施工外墙抹灰问题
限于1#厂房C轴/48~51轴之间辅房外墙墙面未干已施工外墙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发现外墙墙面起泡,通知施工单位现场代表查看属实。施工单位答应接受处罚整改。
罚款金额
200.00元(贰佰元)
处罚时间
发 单 人
(监理工程师)
审 批 人
(业主现场代表)
接 收 人
接收时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京财综〔1999〕106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通知
市属各单位、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83号)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有票据购领证,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银钱收据及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须持本单位原票据的购领证及98年6月15日以后购领的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等材料,到原购票的财政局更换新的票据及票据购领证。
2.从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带有防伪标志、规格为18厘米×10厘米、监制章为菱形的新版票据,旧票一律作废(包括各类专用票据)。对逾期不办理更换票据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将此通知转所属各单位执行。
换票时间:9月1日-9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属各委办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单位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者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标志。
1、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处分权?实际上,借款是一种消费借贷,出借人并不是依据所有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据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常具有互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有息)和无偿合同(无息)。这一般没有争论。但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上的理解稍显得混乱。有的专家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是从台湾传来的观点),因此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是义务以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应当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参见第一章合同的分类)。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一方要提供货币,另一方要归还货币。这还是双务合同。但是,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双务合同(不典型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比如银行在信用贷款(无担保贷款)中,发现借款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格式条款无效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均对此作出了规定。(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四、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的完善我国的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尚有诸多不足,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着手:(一)立法完善纵观世界,格式条款立法体例,无外乎两种形式:其一是规制格式条款的有关条款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统摄。其二是在有位阶较高的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抽象规定之外,又制定出对格式条款予以专门规范的法规。(二)行政模式行政模式,是指格式条款由行政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是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式。行政模式又分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三)加大社会监督和控制除了借助公权力的介入来实现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还必须需求其他途径来加以补充。社会团体应当在此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权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予以纠正。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公益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个行业、企业使用的某个格式条款无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92-02
格式合同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到今天,格式合同已遍布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保险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了。格式合同发展越是迅猛,其作为双刃剑的特性表现就越是明显,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对其缺陷也是苦不堪言,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总会是伴随着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在发展,格式合同也会不断进步。有缺陷,自然也会有克服不足、逐步完善的方法。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不断研究、探讨,推动格式合同的继续向前发展。
一、格式合同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民法理论界争议颇多、应用较乱的一个概念。在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学说中,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称谓。在法国法中,鉴于如果合同相对人想订约,便只有一个选择――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全部合同条款,所以称为附和合同或附从合同;在英美法中,基于该合同内容和形式都已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而称之为定式合同或标准合同;德国立法着眼于该类合同的定型化条款,因而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条款”;日本学者称之为普通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指“其内容先有一方确定,他方惟得为愿否缔约之考虑,而不得就契约内容提出修改之意见”的合同。①
(二)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对于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定义:其一,“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反复使用的由一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他方只能予以接受的契约条款。”②其二,“系指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③其三,“由一方当事人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强调的是反复使用、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一)格式合同的优越性
1.格式合同能够反复使用,切无须与对方协商,于是在商品经济交易中就会缩短讨价还价的时间,促使交易快速进行,也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正如英国的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ick)所说:“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固定下来的,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⑤
2.格式合同能够促进交易安全,预防交易风险,减少合同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格式合同都是由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优势的一方提前拟定的。
3.格式合同有利于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商品价格,促使企业进行合理化的经营和管理。
4.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促进合同的订立,也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1.首先,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使该原则受到了限制。在现代商品经济交易中,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力的平衡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一方给予了更大的保护,使消费者可“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⑥
2.格式合同明显有利于拟定方,使交易双方无法得到均衡保护,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
1.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之中,如《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缺乏统一系统性,难以充分地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由于我国的法律的整体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各单行法之间难免会有空白或重复矛盾的问题出现。另外,单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不具有普遍性,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⑦
2.现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民法通则》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以及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这显然缺乏针对性,使格式合同的拟定方有了很大的施展空间。《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也主要停留在原则性方面。
3、立法技术尚不完善,条款之间前后矛盾,无法统一。如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同提供者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只需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即可。但第40条却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这两条一方面承认免责条款,另一方面又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前后矛盾,互相拆台,也给格式合同提供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可乘之际。⑧
四、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
在这种格式条款产生之时,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份和因素相伴而生。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成为限制契约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较典型的是,居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时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进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对交易对方的选择自由进行限制。尤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更易于产生此类问题。因为,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专业知识上往往都处于弱者地位,无法与经营者抗衡,形成“人为刀姐、我为鱼肉”的局面。正是由于格式合同滋生了种种消极因素,随着公平理念、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和强调,以及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对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趋势。
(一)现存的几种法律规制方式
各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历来都比较重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途径:
1.立法规制。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地写进法律当中,并规定其效力和应采取的一些预防措施。世界各国多采用民商事一般法或者专门法进行控制。
2.司法规制。司法规制是指法院通过对格式条款纠纷的处理,以消除合同种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规制是利用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来实现;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利用其固有的判例法来实现。
3.行政规制。行政规制系指通过政法权利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的规制方法。具有效率性、事前性和主动性的特点。
(二)对格式合同的完善建议
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是:既要发挥格式合同效率、安全等价值,又要克服其弊端,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立法上的完善。通过上面的分析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在立法方面,我们对格式合同的规制还很不完善,而法律是一个文明社会稳步前进的保障,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为此,我建议:
(1)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格式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条款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作出规定,不仅要有统一遵循的原则,还要针对具体的领域分别规定。
(2)在现阶段,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关于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制定中出现一些不足进行弥补,相互矛盾的地方进行理顺,过于抽象的方面具体化,使格式合同更有效地促进交易进行,繁荣市场经济。
(3)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内容都是对各类合同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条款,可以说是从整体上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对格式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增加对格式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和在《合同法》中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补充,都有利于改变我国当前立法落后的现状。
2.司法上的完善。立法上的完善虽然能够使得格式合同当事人有法可依,但仅有一部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在执法、司法、监督等一系列法的运行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对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条款最终肯定或者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个人认为,司法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司法手段主动干预格式合同的效力,设立相关部门对格式条款是否纳入合同进行事前审查。当然,这种审查应该以交易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因为法院毕竟不可能将触角涉及所有格式合同的订立。但如果地方情况允许,也可以规定需事前审查的格式合同种类。
(2)审查格式条款是否生效。格式合同制定方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而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或者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可直接宣布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3)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这有利于格式合同更有效地运用,也防止了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钻法律空子。
(4)法院可以对格式合同的案例进行整理、总结,这不仅有利于以后案件的处理,而且也有利于将来格式合同的制定、完善。
3、行政规制的完善。行政规制,是指格式条款由行政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是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式。行政规制又分为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而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行业,灵活适用。
4、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行政等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尚不完善,而想要尽快完善也绝非一日之间,因此此时新闻媒体、大众舆论的作用就很重要了。
5、强化商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作用,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适当赋予其诉权、规章制定权等,以克服消费者力量分散、处于劣势的不利处境,尽量形成可以和企业相抗衡的团体力量。⑨
注释:
①郑健才.债法通则[M].三民书局,2001:61.
②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1997:267.
③杨立新主编.合同法的执行与应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60.
④⑦王立明.对格式条款规定评析[J].政法论坛,1999(6): 5;6.
⑤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法律出版社,1997:118.
⑥苏号朋.定时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证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1998:2.
⑧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修补[N].人民法院报,2001(1).
⑨张淑娟.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合同法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11.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王利明.论标准合同[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5]赵传.论格式条款的规制[J].河南师范大学法学报,2005(5).
[6]贾玉平,高育红.格式条款的判定[J].人民法院报,2003(06).
[7]文岩.试论格式条款的缺陷及修订建议[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要注意约定无效的情形和约定后管辖权争议的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四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初,出借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合同主体优势,约定好管辖,将会对保障出借人的利益提供地利和人和的保障,可是出借人对管辖约定的风险确实频频产生,主要有:
1、约定不明无效
约定管辖必须明确直接,如果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而且唯一的管辖法院,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将会以约定不明而造成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无效
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级别,按不同的金额和标准确定纠纷的管辖级别,合同签订之时,无法确定纠纷的大小,所以也就无法确定级别管辖,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造成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3、表述不清无效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如果表述不能用发言发语表达,就会发生误解和分歧,有可能产生因表述不清发生的无效认定。
4、超出法定范围无效
约定管辖的前提是与纠纷本身有一定的关联性条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发生约定无效的结果。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那么在精准营销的本质上,关键词的数量是一个关键。很多的人都有这么一个观点,那就是关键词越多越好,直通车每一款产品理论上来说可以上800个关键词,这个也是官方教程所宣传的,那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果一件产品真的上了800个关键词,那么结果肯定是要亏损的。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加微信:94687并赠送上千套高点击率直通车主图PSD文件。而且你会发现直通车的转化率非常的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这种大量的上关键词违背了直通车精准营销的本质。
一件产品能够承受多少关键词这个是屈指可数的,在精准营销的基础上我们要考虑的因素非常的多。例如顾客的爱好,年龄,搜索习惯,产品的用料,做工,款式,细节,品牌,季节,气温等等的因素,只有那些符合各种因素的关键词,才是我们需要的关键词,如果我们用各种因素来赛选一下自己的关键词会发现,能够符合的关键词非常的少,通常不会超过100个,只有考虑到各种因素所筛选出来的关键词才是符合直通车精准营销本质的。
那么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因素,只是单纯的增加关键词的数量那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大量和宝贝无关的关键词会被点击,造成车费的无端浪费,和转换率的低下,从某一个方面来说,淘宝官方论坛里面大量宣传多关键词的作用其实就是让大家多花点钱,而淘宝就能够多赚一点。
这个是在关键词数量上的选择,那么另外一点直通车精准营销所需要注意的就是关键词的排名,在关键词排名上,有很多的刚开始开车的司机往往会有这么一个观点,那就是出的价格越高,那么排名越靠前,这个观点是没有错的,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会发现,如果我们很多的关键词排入前三名,那么亏损的会非常的严重,而且转化率也没有那么的高。而有些店家却是常年的霸占着前三位,难道他们不亏损吗?其实那些排名非常靠前的店家他们也是在亏损的,那么为什么很多人还会说他们直通车产出大于投入呢?
这里就是很多人把这个概念给偷换了。他们所说的直通车的产出大于投入说的其实是这款宝贝的综合产出。一款宝贝上了直通车的宝贝流量来源一个是直通车带来的,那么另外一个就是人气宝贝所带来的,人气宝贝的排名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销量,那么所谓的直通车精准营销的本质其实就是通过直通车来带起宝贝的人气,也就是各种各样的因素这里不光是销量,还是各种隐性的因素。
而用直通车推广一款宝贝时间上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提升这款宝贝的人气排行,让他能够在前期依靠直通车的流量来带动人气,而具体的实施过程是一个精准的过程,包括每一个关键词的排名,出价,每一个关键词和宝贝的关联性。这些步骤都是非常明确的,而绝对不是单纯的提高关键词的数量,和提高他的关键词排名。
首先在选词上,就要遵循一个精准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我直通车所选的关键词在淘宝的搜索结果里面一定要有我的宝贝,这个可以通过相应的工具来查询。这个是非常重要的。确定了这个关键词以后才轮到出价,那么出价的原则就是步步高升,通常出价都是从第十三名开始往上涨,也就是说首先我们要确定目前这个关键词排名在第一页能够显示,同时了解一下目前的关键词价格在什么水平线上。
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就出第一名呢?这里就有一个顿序渐进的过程,因为我们要把自己的亏损降到最低,如果直接出到前三名那么我们肯定干不过老的店铺,为什么?前面已经说了,能够长期霸占前三位的宝贝,他这个关键词相对应得宝贝自然排名肯定是很好,他可以通过自然排名产生的收入来填补直通车的亏损,而我们刚做的就去挑战第一第二那么肯定是承担不了严重的亏损,如果遇到好一些的对手还好,他不会和你抢第一,你的损失会少一些,如果遇到一些做法狠辣的人,那么他会不断的提高直通车的出价,迫使你也提高出价,那么他的宝贝有人气排名所产生的利润来填补亏损,那么你在最初却是没有任何的利润来支持,那么你就是白白的在亏损,这就是很多刚拿证的新手斗不过老司机的原因,这么一来高昂的车费会让你很快的就一败涂地,对直通车充满怨念。
通常的来说在刚开始操作一款宝贝的时候我们会拿10个关键词来进行试水,这10个关键词如上面所说一定要符合宝贝的相关性,和搜索这个关键词能够出现在淘宝结果里面。每一个关键词都进行精准的出价让他在第一页出现就可以了,这个阶段,每天要做的就是查看关键的排名是不是在第一页出现就ok了。
在宝贝刚开始推广的阶段一定要做好亏损的心理准备,要在心理大致的明白这个宝贝大概需要亏损多少。这个亏损额,也可以叫投资额怎么计算呢?其实很简单那就是计算我们人气排名排到前三页需要销售多少件宝贝,例如一个关键词我们查看到人气排名第三页销售量最少得一家是20件产品。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自己店铺的转换率来计算,我们需要通过多少流量才能给销售出去这20件产品。例如我们店铺的转换率是2%那么20件产品我们就需要最少1000的流量来支持,如果直通车单次出价为0.6元,那么我们的投资就是600元。然后在去掉这20件产品的利润,那么就是我们实际的亏损度了。
做到心里有数,我们才可以不慌,才可以知道我什么时候可以不亏损了。而很多的车手却不知道计算,心里没底,所以开起车来就会如同无头的苍蝇一样到处乱撞。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说,那我直接刷销量不就ok了吗?又快又方便,那么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很多销量很高的宝贝反而排名在销量很低的宝贝后面,这是什么原因呢?如果你注意观察这个宝贝的直通车情况,你就会发现这个销量低的宝贝之所以能够排名在前面,其实是因为他得权重高一些,那么这个权重什么怎么算的呢?通过本人的观察可以得出如果你的宝贝是通过直通车点击进入店铺而销售出的,那么这个销量权重是比较高的,一个销量往往能够顶其他途径销量的好几个,这也是开车的另外一个隐性的好处。这非常符合淘宝的一贯作风,你让他赚到了车费,他会对应的给你一些汤喝。
说到这里,我再次的重申一遍直通车是精准营销,这个精准不光在选词,出价上,还有一个成本的预算上,这些做到精准,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司机。那么从我上面所说的内容上基本就可以看到现在车手开车之所以亏损的原因。
那么另外一个开车人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质量得分,从官方的介绍上来说,质量得分越高,那么实际点击消费就会越低,而很多的车手会纠结于如何提高质量得分,而降低成本,这种想法其实是本末导致,忽略了直通车开车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谈论如何提高质量得分的卖家往往都是小卖家,而真正的大卖家很少有谈这么提高质量得分降低开车费用的,我们都知道大卖家有钱,开车不要命,往死里开,那么他们难道不考虑降低成本吗?其实不是,而是大卖家知道开车的本质是什么?而你不知道,所以你才会纠结于如何的降低成本。这个就和我们开车一样,跑车耗油量大吧。但是跑的快呀,原来跑车有两个缸,你为了降低邮费,给卸下来了一个缸,这样一来,邮费是降下来了,但是车也跑不快了。同理如果为了提高质量得分就不得不把某一些关键词进行一些变动,那么这么一点变动就如同你把跑车的两个缸给换成了一个一样,这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开直通车就如同开跑车一样,只要把好了方向盘,那么越快越好,哪里还有心思考虑怎么省油呀,为了几个有钱心痛,车怎么能开的快呢?
下面接着说关于直通车推爆款,大家看过很多的直通车推爆款的文章,写的都是非常的详细,具体到产品的选择,价格设置,宝贝页装修,关联销售,如何的设置地域,投放时间,等等因素,这些说的都没错,但是最关键的直通车具体的怎么开却很少讲,只是说投钱就可以了,只要做好上面的使劲的投直通车肯定没错,肯定会出爆款。
这根本就是误人子弟,什么都说了,最关键的地方没说,那么最关键的地方是什么呢?最关键的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认清楚直通车的本质是什么?真正的车是怎么开的。用直通车推爆款绝对不是简简单单的在直通车里面设置几个关键词,冲上一堆钱,就开始烧。而是有计划,有目标,有预算的精准化流程,推爆款就是一个精准化的流程。
每一个用直通车推出来的爆款都是从点到面的一个过程,绝对不是最开始的四面开花一样的投放。在选款,装修等因素上就不说了,一会后面再细说。我们就从关键词选择开始讲。首先就是关键词的选择,关键词的选择第一个要和宝贝标题有关联,也就是通过搜索这个关键词可以在淘宝里面找到我们的宝贝。那怕这个宝贝在100页也没有关系只要他能出现在结果里面就可以了,这个关键词就需要一个一个的去查询,一个一个的去对比。在最初的选出10个关键就ok了,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可以看下前面的内容,这里就不重复的讲了。
在关键词最开始投放的过程中就要首先清楚的计算出自己推广这十个关键词人气自然排名排到前3页需要多少的资金。做到心里有数,计算的方法前面有讲。在计算完成大概的成本以后,开始宝贝的推广,10个关键词一个一个的开始设置,刚开始的排名就锁定在九到十三名,钱比较多的话也可以直接争夺前八名,这样花费多一些,不过进程会快一些。这里就说一下我们的第一个目标,就是把宝贝的人气排名弄进前三页,这个就是我们第一个阶段的目标。在设置好关键词价格以后要做的就是,随时的关注关键词的排名情况不要随时改变出价,保证自己的排名位置。下面就是累积销量的过程了。如果你店铺的转化率非常的高,也就是店铺的装修,客服的问答,等环节做的比较好,那么就可以加快爆款的形成速度。
在关注直通车排名的同时需要关注的就是这款宝贝的流量构成,随着直通车不断的推广,成交的件数越来越多,那么宝贝的流量构成也会不断的变化,通过量子可以准确的查看到宝贝流量的变化。
当我们查看到10个关键词里面有一个关键词进入人气前三页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针对这个关键来提高直通车的出价,这个时候我们要抢夺的位置就是从第四名到第八名的位置了。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一种情况,那就是这款宝贝的整体产出已经可以填补关键词相对于之前位置出价的差价,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我们的直通车排名提高了,而实际我们的成本并没有提高,因为这个时候通过自然的流量已经可以填补我们的提高关键词出价而产生的费用。
同样的操作把十个关键词每一个关键词排名到前三页以后就开始提高排名,当我们把十个关键词都弄到前三页的时候,通过量子你回发现宝贝的人气流量会有一个非常大的提升,而直通车的出价虽然提高了,但是时间的成本并没有增加多少。
同样的操作当一个关键词进入前两页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关键词提价,求稳的情况下也可以保持出价,直到产品进入第一页的时候在争夺前三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求稳呢?这个要在我们确定前三名宝贝排名非常固定的情况下稳扎稳打,那么如果我们观察到前三名经常的换新面孔,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争夺前三名,让我们的宝贝获取到更多的流量。固定的排名和非固定的排名做法是不一样的,遇上高手,我们就要稳扎稳打,遇到新手,那就可以直接出手。
简单用图表示,如下。
用直通车推爆款的操作流程基本就是这么的简单,当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肯定不会这么的顺利,例如遇到同样的操作方法,关键词调整不及时,后勤不给力。都会导致邮费的失败。
在上面十个关键词打入到前两页的时候,宝贝的销量就不是太少了,这个时候就可以去开发新的关键词,新的关键词人气排名就会非常的好做了,而需要关注的基本就是保证直通车里面有钱就可以了,这也就是很多高手说的,直通车越开越简单,最后简单到只用充钱就ok了。
在关键词挑选上要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选择非行业主关键词来进行前期的累积。千万不可以直接选择主关键词进行推广,不然的话,死是注定的事情了。要以点带面,最后形成一片以后进攻主关键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也有资格去和别人抢了。
上面说到选择款式的问题。直通车只是淘宝推广的其中一样利器,不是用了直通车就一定能赢利。如过选择的宝贝不是受大众喜爱的话,投资直通车需要的邮费也是大大的提高了。所以选择款式也是非常重要的。淘宝就比喻是一个人,而款式就是人的血液。一般我们会每个月出20个新款式左右,来保持有新鲜的血液循环。在刚转季的时候我们就会提前一个月以上,先上传新款式在自己的店铺首页上,以及个别的热销款式宝贝描述上先放上去。设置好预售时间,从而一个月后,我们就会统计出来,这批新款的浏览量那个款式比较受大众喜爱。从中来挑选下个季度来打造的爆款。如果20个宝贝放上去了,有的宝贝可能是有上几十万的浏览量,而有的只有几百几千。那我们就会选择前三个浏览量最高的宝贝用来开直通车。这样可以降低直通车的成本,自己看的款式好没有用,还是顾客说了算。直通车的关键词,大家也听了很多,看了很多。在此还有要提醒大家,关键词也只是直通车里的其中一样,里面也还有包括类目出价,定向推广,站外投放,投放时间,投放地域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要认为了解了关键词的挑选就去开车,直通车是很深奥的学问,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满目去操作,会血本无归。无法在这里一一细说,因为还有好多问题。大家有不懂的可以与我探讨,或许不才的我,也能教会您很多。一起进步
众所周知,女装类目下,"类目推广"丶"定向推广"的点击率很低,转化率低。这些都是会影响宝贝整体点击率的,整体点击率又影响着关键词质量分。如果“类目”“定向”一起推广,你会发现关键词养不起来。怎么办,分开养呗。建一个计划,只推关键词,一个计划只推类目,一个计划只推定向。如果发现“定向”或者“类目”推的很好,点击和转化也很好,那么赶紧把关键词加进去,“定向”“类目”能托你后腿,也能拉你一把,试试看吧。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24-06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作为调整格式条款效力的第39条和第40条受到学界的诸多批判,为了缓解两法条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和第10条针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然而,这非但没有解决《合同法》存在的既有矛盾,而且又进一步引发了《合同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的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因此,为了彻底摆脱立法与司法陷入的困境,首先应将解释论作为工具廓清法律条文的真意,在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之后。若仍然不能达致预设的效果,则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进行一次重构。
一、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之司法审视
1.相关案例的搜索与分类
通过对搜集到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这些案例可以依据法官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路径被分为三大类:
第一,在探讨格式条款内容之后,适用《合同法》第39条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如果该格式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并且提供方没有尽提示说明义务,即没有满足《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比如,在“上海上德货物储运有限公司诉上海艳兴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而本案‘收货凭证’中注意事项的第4项不但内容不公平,而且没有将赔偿限制条款标注在比较醒目、突出的位置,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同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不能适用‘收货凭证’中的赔偿限制条款”。
第二,在考查格式条款内容之后,适用《合同法》第40条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法官会首先判断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为免除提供方之责任、加重对方之责任或排除对方之权利,然后考察该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违背公平原则。如满足以上情况,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条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前者如在“张培明与张勇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官首先依据《合同法》第311条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张勇认可其在承运该批货物时仅查看了电视机包装纸箱,并未对电视机是否毁损进行检验。张勇亦不能证明其承运行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故,张勇应对案涉电视机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利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进行判定,“案涉托运单中张勇关于‘包装有破损,损坏自负,保丢不保损’的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免除其责任的情形,应属无效”。后者如“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官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定得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孙宝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孙宝静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孙宝静的权利,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反之,如果不违反公平原则,即便格式条款限制了对方的权利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出现了部分案例将《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和第10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将第9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中,法官承认了相对方对免责条款的撤销权。如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法官认为“被上诉人嘉峰公司与案外人泛美公司系案涉货物运输托运单的双方当事人,嘉峰公司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合同相对方是泛美公司……如果嘉峰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泛美公司对该托运单中第2条及第3条责任条款的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泛美公司而非本案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虽然该案由于相对方已经明确知道免责条款之内容而无权行使撤销权,但足以说明法院承认相对人对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之免责条款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不是直接认定其无效。另外,利用第10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一般是将格式条款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效力判定:提供方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是否免除了提供方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排除了对方的权利。如果该条款内容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并且提供方未尽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么法官便直接依据第10条认定该条款无效。比如在“孔×等诉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官在对事实认定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法官直接认定了未作合理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而没有对免责条款本身是否遵循公平原则加以考量。但还有一部分案例是法官从免责条款是否被合理地提示说明与条款本身是否遵循公平原则两个方面作出判断之后才对条款效力作出认定。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与李振华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法官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中虽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停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从形式上为格式条款,从性质上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该条款违背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既有裁判的分类梳理,司法裁判中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相同的案情适用不同的裁判依据。针对免责条款之效力问题,有的法官使用《合同法》第39条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有的直接使用第40条认定其无效,还有法官运用《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10条作为裁判依据。显然,法官们对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两个条文及其相应的解释应如何运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它们各自的作用以及具体适用于怎样的情形法官们也没有形成明确一致的意处。
第二,相同的案情存在裁判结果不同的局面,在一部分案例中对于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之义务的格式条款法院会直接认定其无效,如在“邵风英诉卢月红、马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发货单上虽然注明了选择保价赔偿和最高额赔偿的内容,但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对免除和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被告未能提供向原告提示或说明的证据,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罾前述“孔×等诉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亦是如此,法官仅仅因为提供方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便否定其效力。忽视了免责条款所作的规定直接关涉到保险人的赔偿额度及事后代位权的行使,符合公平原则与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应仅因为未被合理地提示说明而就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同样是对于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另一部分案件却适用了《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认为未被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不是当然无效。如“常州嘉南置业有限公司诉吴明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案件即是如此。
二、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之立法考察
1.《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效力之评判标准
对比《合同法》第39条与40条会发现,第39条给“免除其责任”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施加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虽然此处并未对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规定,但立法显然在此承认了免责条款有效的可能。否则要求提供方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便毫无意义了。反观第40条,则直接规定了“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而不论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这显然与39条的规定相冲突。
为了调和《合同法》第39条与40条所存在的矛盾,《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要件。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一共规定了三种情形:具有第52条,第53条之情形以及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对于具有前面两项情形的格式条款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效。无需同时满足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要件。因此,这里需着重分析的是“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之情形。其实第39条第1款主要包括两个要素:未遵循公平原则确立权利义务、提供方未对免除其责任之格式条款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之意,只要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提供方未对免除其责任条款尽提请注意、说明义务,并属于第40条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类之一,该格式条款即为无效。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合同法》第39条公平原则之理解应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某格式条款若违背公平原则并且本身内容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是为无效。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仅仅只是针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其实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对于双务合同的对立双方来说必定加重了相对方之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是免除、限制自己责任的表现,因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同样需要提供方履行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之义务。因此,按《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之意,若某格式条款内容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项之一,即便遵循了公平原则,只要提供方未对其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该条款依然无效。
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提供方对于“免除其责任”之格式条款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体系解释一致性原则,“撤销”之法律用语在《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中也有适用,如果当事人未撤销该合同,应认为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那么该格式条款在被撤销之前也是有效的。而且,此处尊重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将违反提请注意说明义务之格式条款的效力交由相对人决定,因此,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在被撤销前应当被理解为有效成立,否则就不存在相对人自由决定撤销的意义。然而根据上文对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的理解,提供方对于“免除其责任”之格式条款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直接认定为无效,这便产生了明显的冲突:究竟该格式条款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还是无效呢?这也就是导致如前述相同案情之下却出现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特别规定提供方对于免责条款需履行提请注意与说明之义务,是试图将违反此义务之格式条款的效力交由相对方自由决定,若直接认定其无效则太过严格,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某种疾病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并不能因为保险人违反提示、说明义务而径行认定无效,只有在被保险人因此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时,法院才予以支持;而《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主要针对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公平原则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尽管有一部分学者将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与说明义务视为格式条款“纳入”规则。将这里的“撤销”之法律意义理解为“未订入合同”。即使以后立法可以做此修改,但按目前立法之意旨不能这样理解。总之,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条款提供方违反提请注意与说明义务,该条款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处理。只有当这些条款违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免除了提供方法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应该承担的义务。迫使相对方承担通常不应承担的义务、排除其依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时才直接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认定无效,此时第9条和第10条在适用中的矛盾便不复存在。
综上,除去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53条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立法中格式条款效力规范的内容即是设置了三类格式条款无效与三类格式条款可撤销之情形:(1)免除其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无效;(2)加重对方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无效;(4)免除其责任+违反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义务-可撤销;(5)加重对方责任+违反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义务-可撤销;(6)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义务-可撤销。
2.格式条款公平原则之分析
谈到“公平原则”很容易联想到《合同法》第54条关于“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因为其都是对公平的认定。故在此可以作为理解“公平原则”内涵的方法。我国学界对于是否“显失公平”的判断是存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公平的判断只需要单一的客观要件,即“凡合同内容双方给付显失均衡,致一方遭受重大损害的,均可构成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还有学者持双重要件说,认为除了客观上的给付不平衡之外,“显失公平”的构成还需要主观上有利用对方不利情势之故意。笔者认为不论以单一要件还是双重要件来理解“公平原则”均不能很好地实现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目标,因为传统的主客观要件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首先,格式条款中单纯的客观标准难以把握。一方面,在判断合同法律行为是否“公平”时,我们必须将合同自由亦纳入考量的范围,因为合同公平首先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如果能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每一方合同当事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判断。认为另一方提供的给付与自己所提供的给付具有相等的价值,即可认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价关系”。此时即便客观上不等价,那也是正常的交易风险,法律不应介入其中。这么说来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并不确定。另一方面,即使以对待给付均衡作为唯一认定“公平”的标准,那么何为均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作出了规定,通过具体的数字作为公平合理的判断标准。但这种明确的客观数据在评价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时并不能适用。因为格式条款主要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不如价款、数量可以量化,所以以客观的给付均衡为内容的“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条件。即使否定“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上的主观性,也绝对不能抹去“具体的显失公平案件中存在着主观因素”这一事实。这就更说明了对公平的认定需要结合主观因素。其次,利用主观要素来判断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同样难以适用。因为对于消费者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双方本来就处于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绝对享有缔约优势。即便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已经向相对方履行提请注意与说明之义务。但也很难认定提供方是否利用对方不利之情势。比如,提供方之垄断地位导致相对方无法选择交易主体,这是否能被认定为垄断企业利用了对方不利之情势?如果能够认定,这种不利情势却是客观存在而不是提供方在具体的交易中故意加以利用的,这对提供方必然不公平;而如果不加以认定。那作为条款提供方的垄断企业确实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公平的主观要素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中难以举证。
给付均衡与公平不可忽视的另一层意思是“如何公平地分配与合同相关的负担和风险的问题”。那么该如何判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地分配了与合同相关的负担和风险呢?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风险承担方式,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基于此规定,反观《合同法》第62条对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的规定可知。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一般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付标的、移转风险。法律在此通过任意性规范分配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风险、平衡双方之权利。这是立法者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之利益所作出的价值判断。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采“往取主义”。而是在受领标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义务、移转风险就是不公平的吗?第一。这样约定显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第二,理性的出卖人作此约定,履行所存地交付标的、移转风险之义务,他一定在交易的其他方面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比如约定买受人承担从出卖人所在地到买受人指定交付地之间的运费与货损风险,那么即使双方约定与《合同法》第62条不一致的履行地点也遵循了公平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与义务。正如学者所说:“任意法之立法意旨不是在使当事人得恣意将立法者制定之法律效力废弃,而是容许当事人以其他规范来代替原来法律规定”,只要整体上公平地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被允许,这么看来,“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只能依据个案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定他们无效。
总之,通过公平原则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还不足以帮助司法裁判作出明确的判断。需要完全依靠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方式亟需转变。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体系之重构
在我国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体系中,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在一些单行立法中也有规定,比如保险法、海商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等,这些单行立法针对本行业内的特殊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与《合同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特定领域中格式条款之效力。因此,我国《合同法》应在保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逻辑清晰的概括性规范以代替过于抽象的公平原则来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由于法律已经为当事人设定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此笔者以格式条款约定的情形是否已经被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作为逻辑展开的线索进行分析。
第一,违背法律规定之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民法规范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构成,区分标准即为该规范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加以排除适用。对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一旦约定与之相冲突自动不发生效力。因此。我们仅需要考虑替代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之效力。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多数情况下会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由地约定,但也会出现对一些情形缺乏考虑或是因为太过麻烦而没有在合同中予以规定的情况。因为当事人期待法律已经对民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一般细节有公正的规定。任意性规范可以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任意排除,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立法者给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法律行为设置了很多障碍。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即是如此。
法律之所以在格式条款排除任意性规范时给予限制。是由于格式条款的自身性质所致。因为只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出于完全意思自治才能排除任意法的适用。而这种意思自治在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因此,任意法对于适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来说已经不是单纯的任意法,而特别具有了强制性。另外,任意法的本质属性是由立法者根据社会一般交往规则抽象而来,是对社会基本的公正进行考量之后的结果,有助于为当事人节省交易成本、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任意法不能在格式条款中被当事人随意排除。特别是任意法赋予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施加给条款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不能被排除。在此也应该认识到,任意法已经异化为一种具体规则来代替诚实信用、公平等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格式条款之效力进行调整,“对一般交易条件仅仅应当以法律(特别是民法典)为标准进行考察,而不应当考察其是否符合进一步的公正理念”,这也正好弥补了以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的不足。此外,既然是对任意法排除的限制,那么绝不是禁止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对任意法的规定加以排除或变更。既有的私法体系不应该被例外地打破,即便是在格式条款效力的判定上,排除或变更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应该允许合同相对方自由地撤销而不是一律无效。这正好与可撤销合同这种效力形式相吻合;而且,由于任意法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公平正义标准之上,代替任意法的约定至少应该与其一样对契约的公平正义加以维护。因此,任意法在法律关系中构造的基本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不应被格式条款所排除,比如相对人有关的形成权、请求权以及条款使用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除非格式条款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较任意法的规定对条款相对人来说更为有利。排除或变更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可由相对方撤销,但较任意性规范更有利于条款相对方之正当权益的格式条款除外。
去年9月,诚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德勤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但是8个月之后,也就是今年6月21号,物业公司突然在小区内张贴了一张停止服务的通告。随后,居民上缴的28万元水电费连同物业公司一起蒸发。7月4号乌鲁木齐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与水、电公司、居民业主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还上所欠水电费,但新疆德勤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却一直没有出现。小区居民反映,物业公司经理已有一个月没来小区了。
由于德勤物业突然消失,相关财务没法移交,乌鲁木齐市诚盛花园陷入一片混乱之中。这时,乌鲁木齐自来水公司、乌鲁木齐市电业局总计28万元催缴单又送到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手里。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这所欠的28万元并不是居民欠的,居民已经将钱全部交给了物业公司。现在小区欠的电费是今年5月、6月两个月的,水费是从去年9月份开始欠了5个月的,那么在拖欠期间,供应部门怎么就没有及时向小区居民通告呢?
谁该为小区停电负责?
物业公司连续拖欠电费两个月和拖欠水费五个多月的时间里,水电供应部门既没有及时收费,也没有通知居民组建的业主委员会。对于这个问题,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始终拒绝接受采访,而乌鲁木齐市电业局电费电价用电检查所工程师李听则认为,他们只负责给物业公司下发催缴通知单,没有义务去通知小区业主委员会。他说:“物业管理公司是你们业主委员会聘请来的,他是为业主服务的,是替业主代缴电费,而不是替我们来代收电费,我们和物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据了解,乌鲁木齐绝大部分住宅小区的供电供水都是供应到小区总表,由小区二次供电供水。根据水电供应的行业条例规定,对于这样的小区,物业公司掌管的小区总表就为最终用户;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却明确规定,水电暖都应供应到户,居民属于最终用户,由供应部门直接向居民收取费用,需要代收代缴的水电暖供应部门要和物业公司签定合同。
在诚盛花园小区,由于供应部门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定合同,该物业公司失踪后,居民、物业公司、水电公司之间欠费的责任追究变得含混不清。乌鲁木齐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王玉良说:“我们的政策法规上出现了相抵触的现象,乌鲁木齐的物业管理条理和乌鲁木齐自来水、供热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往往是站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角度,没有站在一个高度来处理这个问题。这也是目前管理上的一个误区,所以给上面的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法规冲突情况下,水电暖代缴代收和责任追究等环节就存在巨大漏洞,诚盛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携款失踪就是钻了这个空档。
入行门槛亟待提高
德勤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是,这样一个没有信誉的企业是怎么经过审批的呢?对这样的企业,有关部门有没有处罚措施呢?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来工商局申请执照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有法人代表和办公场地,工商局就必须给发营业执照,随后房管局物业处通过资质审查就可以进入市场了。
入行门槛如此之低,势必造成物业公司遍地,良莠不齐。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的物业公司多达290多家,那么监管部门又如何监管?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王玉良有些无奈,他们只有3个人,根本管不过来整个市场,因此只能是在年审的时候取缔信誉不好的公司资质。他说:“只要人家有营业执照,你必须给人家颁发资质,否则的话你属于行政不作为。”这两年年检监管部门也取消过一批公司,可是这些公司前面被取消,后面又变更名称,变更其他方式,重新申请注册,用王处长的话来说:“就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
要扼制物业公司卷款消失,就需勤D强监管力度,提高入行门槛。据记者了解,这两年仅乌鲁木齐已发生多次物业公司卷款失踪的事件。2004年3月,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馨小区的新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了45万元的水电费后,法人代表逃逸,小区400多户居民隔三岔五就被断电断水,最后在司法部门的介入下,事情才得以解决;乌鲁木齐聚鑫小区,今年5月9号,宏伟物业公司卷走拖欠的17万元的水、电、暖费用后突然不辞而别;乌鲁木齐市得福小区的得源丰物业公司在拖欠3万元的水电费后就再也没有在小区内出现过;今年7月,德勤物业公司再次上演人间蒸发的闹剧。一年来,仅发生在首府的这四起事件就严重干扰了2000多户居民的正常生活。可见,这些物业公司缺乏应有的企业信誉。
到底该如何规范物业市场,防止出现物业公司卷款逃逸呢?
大家的建议
乌鲁木齐天鑫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东涛认为,如果要避免物业公司卷款逃逸现象发生,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一定要加强。他说:“准人证的把关我觉得有问题,这是一个首要问题,作为选聘物业公司,我们首先看他有没有合法的手续,他有营业执照,有资格证书,那就是选聘的首要条件,接下来考察就不容易了,他的动机纯不纯,只能工作一段时间才能察觉,这个准人证他具不具备这个资格相关责任部门应该在这个方面要有所改进,避免那些公司出现。”
乌鲁木齐市天馨小区在经历了新鑫物业拖欠水电费的事件后,他们与新人住的苍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采取由物业公司先期垫付电费,然后再向小区居民收取的方式。苍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建江告诉记者,物业市场是一个朝阳产业,但是正是因为这些害群之马破坏了物业市场的信誉,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
孙经理还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督非常必要。他说:“为什么拖欠水电费跑了人找不到,一个就是保障机制没有,再一个监督机制没有,保障机制现在就是嘴说的,如果想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再进入的时候要签订合同,水电暖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有保证金,实行保证金制度,比如这个小区一个月用了8万块钱的电,在签的时候8万块钱先放在一个保证金帐号上,这样就不会出现问题,当你交不上来的话,马上电力公司通知业主委员会、通知房管处,这家公司交不起了,发出预警信号。”
还有些居民建议,除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外,水电等供应部门必须实现供电供水到户。现有供电供水的线路和系统必须进行改造。供电供水部门不能一遇到企业掏钱的时候就依靠计划经济,向用户摊派,否则就保持原状,绝不改革;一到向群众收钱的时候,就强调市场经济。
二、默示条款效力问题
关于默示条款效力的问题,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是显而易见,无论哪种形式默示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都与明示条款一样。“这种法律效力是内在的,潜在的,源于合同本身内在的规定性。”由默示条款产生的默示义务虽然不一定为当事人所知晓,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具体来说,法律上的默示条款的效力要优于明示条款,而事实上的和习惯上的默示条款效力是低于明示条款效力的。在目前法院一般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维护既有明示条款的效力。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法院有权排除某些明示条款的适用,而补充相应的默示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