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31 15: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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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申请进驻甲方所地并接受甲方各项营运辅导,其申请案业经甲方审查通过,与乙方签订下列营运辅导条款以资遵据:一、营运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营运计划内容:详见所附__________营运计划书,该计划书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三、进驻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期__________年。乙方应自得进驻之日起__________个月内完成进驻,逾期视为弃权。
四、甲乙双方为提高辅导绩效,得依据乙方营运计划书,于乙方进驻一个月内与他方就下列事项期同商定辅导工作备忘录及辅导时程:
1.试验研究及检测服务
2.技术引进及技术开发咨询
3.企业经营管理咨询
4.信息及技术性专门知识培育
5.办公室事务
6.企业营销宣传
7.生产规划
五、甲方为执行前条所述辅导项目,得推荐甲方既有之服务业务予乙方,由乙方按甲方所订收费标准付费使用之。但甲方服务业务若属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补助者,则按该基金所订原则收费或免费使用。
六、甲方同意提空间坪供乙方从业人员作营运场所,乙方应支付甲方水电及维护费每坪每月__________元,每月初付费一次。营运场所之办公设由甲方依标准配备建置之。
七、甲方为确保乙方进驻期间各项给付,乙方应提供__________个月空间使用费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得以本票方式提供。
八、乙方得使用甲方公共设施,但应依据甲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洽借之。
九、甲方应提供__________门禁安全设施,乙方之营业秘密、技术文献或成品配方等机密数据,应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负个别管理之责。
十、甲方为了解乙方营运绩效,得请乙方每三个月提供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研发、业务、财务现况及遭遇之困难或瓶颈。
十一、乙方于进驻期间届满后,同意将进驻期间所获得之补助款,以适当方式分年回馈甲方,以供甲方循环用于培育事项。
十二、乙方于进驻期间,应遵守甲方__________辅导、管理及考核办法之规定,若有违反情事,甲方得依据合约,乙方方不得异议。
十三、乙方若遭甲方终止合约,应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甲方所在地,并将营运场所回复原状。
十四、乙方进驻期间若营运顺利,企业规模成长迅速,得申请与甲方提前终止合约。甲方得协助乙方另觅发展空间或荐引至国内相关产业工业区。
十五、进驻期间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最后一季双方应完成事项。乙方若无特殊事由,于进驻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应无异议办理搬迁。但乙方评估搬迁将造成接续不良或其它增加风险情事,得申请展延一年,经甲方同意后展延之。
十六、甲乙任何一方若有违约情事或双方发生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寻求解决。双方若需提请法院仲裁,则以__________法院为仲裁法院。
十七、本合约若有未尽事宜,得经双方同意后修订之。
十八、本合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由双方各执半数。
立合约书人
甲方:__________研究所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一、 本专班培训期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止。
二、 实际期间仍以乙方通过本专班所规定的学分数及论文口试之最后日期为准。
第二条 培训地点
本专班之培训地点以本校校区及_____________公司厂区为主。
第三条 培训费用
一、 乙方参加本专班所需之培训费用(不含膳宿),由甲方负担乙方于培训期间之培训费用_____________元整,政府补助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本校_____________硕士班收费标准缴费。
二、 培训费用补助期间以第一条第一项为准,超过前述期间者,所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全额负担。
第四条 服务承诺
一、 甲方承诺录用_____________成以上本专班毕业学生,故乙方仍有可能未获录用,未被录用之学生不得有异议;但未被录用之学生自然解除对乙方之就业履约义务。
二、 乙方于完成本专班培训且获得本校颁发之硕士学位后,须依甲方指派,安排乙方至甲方任职,并于报到当日起,于甲方继续服务至少满_____________年。
第五条 任职分发
一、 甲方依整体发展方向及业务需求,并配合乙方专长与意愿,于毕业前进行任职单位分发作业,乙方应同意接受分发结果。乙方之任职待遇比照或不低于甲方同等学经历员工初任待遇。
二、 甲方保留聘雇乙方之权利,乙方不得有异议;未获甲方录用之乙方并无第四条之服务承诺义务,并免除第六条之罚则。
第六条 违约罚则
若遇下列情事之一发生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对其补助之经费总额_____________倍金额的违约金:
一、 乙方于结训并取得本专班之硕士学位后,获聘但未至甲方公司服务者。
二、 乙方结训取得硕士学位后获聘至甲方公司服务,未满_____________年即自行离职或因违反甲方工作规范遭甲方解雇者。
三、 违反本校所订学则规定者。
四、 受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
五、 乙方参训所提供之报名表内容、及所附相关数据不符事实者。
六、 有其它重大事件发生经本专班工作小组认定有影响培训成效之虞者。
第七条 保密义务
一、 乙方于培训期间所获知之甲方业务机密资料及工作内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及业务上相关需要,于培训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五年内决不以任何方式使其它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甲方之机密信息,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甲方之机密信息或取得任何权利。
二、 如有违反,甲方得不经预告终止本合约,乙方除需赔偿甲方已提供补助金额外,并得就因此而受之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第八条 管辖法院?
关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纠纷,双方应以诚信原则解决,并同意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合意以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 其它权利义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依「本校___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___研发硕士专班招生简章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若有抵触,则以本合约书为准。
第十条 保证人
一、 乙方应觅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连带保证人一人作保,甲方得审视保证人资格。
二、 保证人担保乙方负责履行本合约之一切责任,直至本合约所有条款失效时始得解除之。乙方如有违反本契约任一条款规定时(包括现在及未来所订定或修正者),致发生应偿还培训费而逾期未偿还情事者,保证人愿负连带偿还培训费之责任。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清偿责任者,愿依相关法律径受强制执行,并连带负责赔偿诉讼及强制执行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律师费)。
第十一条 生效与修订
本合约书自甲方与乙方签约之日起生效至本合约提前中止或乙方修业完成且依合约服务期满为止。惟本合约的第七条及第八条不因合约届满而失效。本合约书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得另以书面作成补充约定且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十二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一式四份,由甲、乙、乙方保证人、本校各执一份为凭。
立合约书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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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连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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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连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连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受雇期间系自民国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固定星期 ______________ 上课,每次上课______小时,时间是:_____点_____分至_____点_____分.
薪津
乙方受雇于甲方,担任 家教老师 乙职,愿负责尽职,遵守双方约定.
甲方支付乙方之薪资为时薪: _ 元正
伙食津贴:每月$ 元,交通津贴:每月$ 元,其他 津贴每月$ _ 元;
薪资支付时按其实际授课之时数计算之.
薪津发放定为每 支付一次,定于 日为固定发放日,如遇假日,甲方应提前准时支付乙方薪津,不得延误.
出勤事宜
迟到:乙方如遇有迟到之情况发生,应务必礼貌性知会甲方,若每月迟到三次(含)以上或当月累积迟到三十分钟(含)以上,甲方得以扣罚乙方一次上课之薪资所得,乙方不得有异议.
病假:a.乙方如遇有身体不适,不克授课;应提前于一小时前,请假告知甲方.
b.因乙方请病假产生之缺课时数,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
事假:a.乙方如遇有事不克授课;应提前于三日请假告知甲方.
b.因乙方请事假产生之缺课时数,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
特殊情况:如遇有台风,地震之不可抗力之天灾因素,甲乙双方应依所在区域之人事行政机关之休假公告为准则,缺堂时数,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
工作规范
乙方不得在授课期间,接听私人电话,中断授课或影响教学品质.
甲方应提供安全之授课场所,不得侵犯乙方之人身自由.
若无取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藉故要求乙方教授与课程无关之内容.
第五条 契约终止 / 管辖法院
契约终止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提议终止之一方,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天提出终止请求,否则视同违约.
如有违约之情形发生,甲乙任一方可依据终止合约,若有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 方 姓名:
身份证字号:
签 章:
乙 方 姓名:
第一条 :标的物:委托芯片名称_________(icno._________),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寻适合之代工厂,就标的物进行集成电路试制。
第二条 :功能规格确认
一、甲方完成本设计案之各项设计及验证后,应将本产品之布图(layout)交由乙方进行集成电路制作之委托事宜。
二、甲方的布图(layout)资料,概以甲方填写之tapeoutform为依据,进行光罩制作。乙方不对甲方之布局图(layout)作任何计算机软件辅助验证。
三、标的物之样品验证系以乙方委托之晶圆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wat)值为准,甲方不得作特殊要求。
四、如甲方能证明该样品系因乙方委托之代工厂制程上之误失,致不符合参数规格范围,虽通过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仍视为不良品。
第三条 :样品试制进度
一、甲方须于委托制作申请单中注明申请梯次,若有一方要求变更制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
二、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限。
第四条 :样品之确认
一、样品之确认以第二条之第二及三款之规定为依据,甲方不得对电气特性提出额外的样品确认标准,若因甲方之布局图(layout)与tapeoutform不符,而致试制样品与甲方规格不符,因此所生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应于收到标的物试制样品后肆拾伍日之内完成样品之测试。若该样品与甲方于委托制作申请单及tapeoutform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证明失败之样品是缘由制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应于肆拾伍日之测试期限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未于此肆拾伍日之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为样品已为甲方所确认。
三、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所提之异议书拾伍个工作日内,将该异议交由第三公正单位评定。若甲方所提出之异议经评定,其系可归责予乙方时,乙方应要求代工厂重新制作样品。新样品之测试与确认,仍依本合约第二条第二、三及四款规定行之。除本项规定重新制作之外,甲方对乙方不得为任何其它赔偿之请求。
四、如新样品仍与甲方指定之规格不符,则甲方得要求终止合约。惟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已付予乙方之费用,且不得就本合约对乙方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除已付费用外之补偿。
第五条 :试制费用试制费用依乙方订定之计费标准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第一条 定义
批给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地区公权法人,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区:澳门地区。
总督: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总督,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电信当局:澳门邮电司或监管电信事业的公共实体。
专营人:澳门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人通过收费,向缴费用户传送地面影音信号。
专营:指通过本合同给予权利,建立和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的电视地面服务。
频道: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l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节目: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节目安排: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净资产:撤除重置、拟折及备用金后之毛资产总值(现金、银行存款、待收账、库存、经过重估之固定资产及预计成本)
签约方:指批给人及专营人。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将来由签约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及附件。
第二条 合同之目的
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批予专营人下述权利: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专营服务;
建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
以专营方式提供视像服务,但电话视像服务除外。
第三条 专营期
一、专营期为十五年,由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
二、专营期告满前二年,双方协商条件,以补充约作合同续期或延期。
第四条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建立及开始
专营人必须在签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ⅲ之计划所预料频带批出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
第五条 担保
一、专营人所承担之义务及倘需缴付批给合同内的罚款或赔偿金,将由专营人提供担保,做法是在本地区一间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贰佰伍拾万元并指明受惠人为批给人。
二、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资格银行之保函或保险担保代替,两者均为即付担保。
三、担保将在签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
四、担保金一旦被动用,营人将在批给人做出重置通知后三十日内重置。
五、担保金如未动用,专营人可在专营期告满后要求提醛?
第六条 回报
一、专营人每年付给批给人之回报为专营人营运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三。
二、上款所述回报之缴付方式为,每年第四个月最后一个办公日前将涉及上一营运年度之回报向电信当局交纳。
三、专营人将在每个民事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制成简图,向批给人展示营运毛收入,并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证明文件。
四、倘出现特殊情况,签约双方得通过协商,减少或暂停回报。
第二节 批给之变更
第七条 接管
一、在以下纯属专营人过失的情况下,批给人经听取专营人意见后,可暂时取代专营人接管专营,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便直接或通过第三者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续系统之运作及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提供:
有关之经营无故中断或即将无故中断;
专营人在组织上,运作上出现严重动荡或缺失,或设施、设备之状况出现严重缺陷。
二、在接管情况下,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及日常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经营而倘有之额外费用,概由专营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结束,专营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恢复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经营,同时,重新占有用于专营之一切财产。
四、如专营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径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之因素,批给人可即时以违约为由撤销合同。
第八条 转让及分营
一、本专营不得转让。
二、末经批给人事先批准,专营人不可作局部分营,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检讨
本专营可随时由签约双方协商检讨。
第三节 专营之终止
第十条 终止
一、本专营于下列情况下终止:
专营期告满;
双方协议;
赎回;
因违约而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二、上款c、d及e项之专营终止由总督在政府公报刊登有依据批示宣告。
第十一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开始提供专营服务十年后做出赎回,但须提前一年通知专营人。
二、专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给人许可前,不得将用于经营服务之财产转让或附加责任。
三、赎回专营时,专营人有权获得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赔偿。
第十二条 以违约为理由的撒销
一、当证实有以下可归卖于专营人的任一事实时,批给人得撤销本合同: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专营;
专营的转让;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分营;
年罚款金额超过担保金额百分之五十;
破产,债权人协议及协定,或令专营人公司的管理受控于有关债权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变更公司的宗旨,削减资金或专营人公司变更组织、合并、分割或解散;
不依合同规定彻交应缴的回报。
二、撤销合同后,担保金即时拨归批给人,同时,属于专营的一切财产及权利无偿拨归批给人。
第十三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撤诮
一、为公众利益而有必要时,不论专营人有无履行任何应承担约责任,批给人可在尊重专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随时撤销专营。
二、按照
上款规定宣告之撤销,专营人有权获得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补偿。
第十四条 拨归
一、终止专营时,不论有或无赋予索偿权,一切属于等营之财产及权利,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拨归批给人所有。
二、批给之公共电信系统、用作建立制作场所及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之大楼,以及通常由专营人在抱共有线笋鼾也面服务时所使用之设备、用具、器材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专营之物。
三 、专营人所交出用于专营之系统,必须具备运作功能,而交出之财产则必须有良好保养,以使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可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如欠缺上述条件,批给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之款项,为此,可以对补偿金额作适当之动用,如不足应付时,则动用担保金。
第十五条 融资合同
在拨归情况下,批给人将取代专营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的设施及设备。
第十六条 由拨归引起的补偿
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专营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资产净值加上岛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第十七条 拨归数值的修正
在第十五条预料的情况下,上款所述数值将招除已承担的融资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 优先权
除非原先之专营是因归责于专营人而撤销外,专营人对于同目的之新批给有优先权。
第二章 专营人
第一节 专营公司
第十九条 宗旨
一、专营人公司的主要宗旨为经营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公司亦得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从事以下的附带业务:
经营广告业;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等业务;
录制、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业务有关产品;
经批给人预先批准,让出频道或频道时段;
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供其他电信服务。
三、专营人对以任何名义让予第三者在节目内和节目时段内所广播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
一、专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应遵守本地区法例及本合同的规定。
二、由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九十天内,应办妥为符合上款规定的各项法定手续。
三、修改章程应先行通知批给人,以便查证是否符合本合同之条款。
四、专营公司未经批给人预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为:
改变公司宗旨;
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之变更组织、分割、合并或解散。
第二十一条 总部
专营人之总部及主要行政部门必须设在澳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本
专营人之公司资本为澳门币五千万元,在本合同签字日起,十五个月内全数到位。
第二节 经济财政状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
专营人必须在总部存备适当编制的、最新的会计账目。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引致的成本和收益应与公司宗旨所预料的其他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分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调动
专营人得按国际标准筹措业务范围内的借款及缴付有关之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单
专营人应保持有形固定资产清单做到各个项目尤其是专营终止时拨归批给人之项目,一目了然。
第二十六条 资本收益
为审议专营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视为“受监管之年结果”:
税后纯利;
记入营运账目内之财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 抵补比率
一、专营人须采取必需措施,使每年终结时,本身资本值最低限度相等于有形固定资产净值之25%.
二、在例外情况下,经批给人批准,专营公司本身的资本值可低于上款所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 拟折及重置
专营人须采用本地区现行法例订定的年度摊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妨碍鉴于公司的待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等营的其他财产的性质,在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下,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第二十九条 资产重估
专营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成分,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条 账目审计
一、专营人之账目每年须由公认有资格而能干的本澳注册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二、每个营运年度终结后120天内,专营人须将经过审计、证明及通过的业务报告及账目报告提交电信当局。
第三十一条 税务制度
专营人可享受免徵税款、费用及手绩费或法律容许的税务优惠。
第三十二条 管理统计指数
专营人将于每个季度向电信当局提交双方协定的基本营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
第三节 专营人的一般权利和羲务
第三十三条 权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预料的权利外,专营人亦有下列权利:
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设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根据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协议,在互相平等的条件下,接连其他经营人的电信系统;
在遵守适用法例规定下,占用属于澳门地区公产或私产士地或公权法人的其他土地来建立获分配的公共电信系统;
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进行电信系统的安装、维修或保养工程;
当工作性质有需要时,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识别后,自由通行公众地方:
无偿享有建立电信系统所赋予的地役权;
向缴费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价钱;
有权通往属于系统组成部分的基础设施,如设备、天线、导线、导管、线缆的安装地点,及在尊重用户的前提下,通达用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地点;
按照公共电信系统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在公共、私人楼宇内外安装对建立获分配系统所需的电信基础设施;
接连楼宇的适用电信基础设施;
按照现行法例,建立为发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开通区内或区外的任何专用电信系统;
为转播其他电信经营人的节目及将本身制作的视听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转播本身的节目,签立合
同及收受回报。
第三十四条 义务
一、专营人须给与本地区一项有能力回应市民及经济活动在文化及社会方面需求之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支撑该项服务之系统应引入最新科技,同时,其设计应能迅远回应本地区每处角落的需求。
二、专营人尤其须要:
遵守本地现行法例、适用于澳门的国际现行法例、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今、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给人和电信当局按本合同规定作出的命令;
提供优良技术的及安全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保证缴费用户取得本地的,地区的及国际的服务、节目和信息;
以居住本地区的有线电视服务需用的合格人员来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良好逼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
紧随音像广播领域的技术发展,为支撑广播的传送系统引入最现代化科枝;
建立为操控系统所必需的基建及专营用的其他财产,并保持其良好安全运作及必要时纠正调整其功能,使运作正常及适当提供服务;
确保基建符合本地及国际水平的技术规格,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规章及指示所载者;
向电信当局提供其在执行工作时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对出现的故障进行必需的维修;
经缴费用户要求及缴付适当费用,提供为其得到服务的终端设备,并确保该等设备的保养;
向用户提供谘询及维修服务;
履行由法律及不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频道的提供
一、专营人有责任无偿提供两个容许在澳门地区内傅送视听广播公共服务的节目的频道;
二、为上款之目的,有关节目应由有关实体以良好技术条件无偿让出,该等实体应确保取得许可及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及连带权益,以便接收、制作、纳入和传送该等节目时不使专营人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三、专营人承诺以完整及无改动的方式转播第一款所述的节目。
第三十六条 计划
一、专营人必须履行专营期内的总计划、为首三年订定的指导计划以及首两年工作计划,均载于成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ⅲ。
二、总计划以接续不断的多侣三年指导计划来调整,而每侣三年指导计划均在开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订及知会批给人。
三、首两年营运后,专营人还须逐年制订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此给人审批。
第三章 营运基建
第三十七条 系统
为达立电信系统,专营人可以采用视为较有效的技术方法,例如电缆网络、无线电为络或其他,但须使用适当证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
一、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专营范围所需的频率。
二、使用相当于上款所指频率的无线电波谱,专营人必须缴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互联赫兹波束
在专营人要求下,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远接制作场所与传输中心,连接传输中心与传输中心,及外景传送和新闻采访需用的频率。
第四十条 地理覆盖范围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公共电信系统,应覆盖整个澳门地区,并应跟随都市和人口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在楼宇建立的基建
一 、专营人有权在尊重楼宇独立单位业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楼宇安装为建立系统所需的电信基建,如设备、天线、导管及线缆等。
二、 在列为文物保护的地方或有建筑学价值的楼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门文化司署的许可。
三、专营人对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响的财产,负责修复。
第四十二条 工程的实施及系统的建立
一、为实现用于批给经营的工程,其设计须由专营人向有关实体申领法律上要求的审批许可或准照,以及缴付所需之费用。
二、专营人建立传送分系统时,应使用地下导管,但当技术上不可行,经电信当局批准后,得装设架空电缆或将之固定于楼宇之外墙,建立一传送系统。
三、在实施任何工程时,专营人须优先采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减少在公共道路开挖壕坑。
四、专营人应向有关实体通知施行任何对用户及市民大众造成影响之工事,并指出其性质,施工期。
五、专营人有责任与其他实体和机关协调马路上工程,尤其是检查井、导管、天线支架,目的是善用资源,减低成本及减少对公众及使用者可能带来之不便。
六、 专营人必须对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设施或楼宇内外之结构因进行系统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 第三者的基建和服务
一、专营人得通过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使用属于第三者的电信基建,例如支架、检查井、管道及地底电缆。
二、每当证实有必要时,寻营人必须与其他电信经营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订立关于以共用基建的协议。
三、专营人可与有适当资格的其他实体签约建立基建,但对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技术规格及安全要件
一、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应使用pal-i系统,并得使用电信当局批准的其他规格。
二、专营人要采用一切措施维护电信系统的不可侵犯性,及确保无线电通信分系统受到保护,做到与其他获许可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互不干扰。
第四十五条 私人缆网
一、专营人可与在楼宇设立的私人缆览网的所有人订立互联协议,以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但该等网络必须具备适当的技术条件。
二、上款所述的技术条件,由电信当局负责评估。
第四章 关于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提供
第一节 一般条件
第四十六条 义务性
一、只要关系人符合设定的必要条件及遵守适用法例及内部规章所定条件,专营人不得拒绝向其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如建立的服务由于处在年度计划所指地理范围以外地方或处在传送系统所经过或影响区域以外地方而导致超负荷时,上款的规定不妨碍专营人可以拒绝或押后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与缴费用户的关系
一、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须先行徵得他们明确接受所预知之条件和规定。
二、载有上款所述的条件和规定的合同式样,连同其变更,须由批给人核准及最低限度用本地区的两种官方语言表述。
三、专营人须依照先后次序迅速地满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妨碍可为优先安装,设定特别条件。
第四十八条 持续性
一、专营人必须保证持绩地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对公共电信系统进行所需的一切按驳、扩大及延伸工作。
二、因在公共电信系统任何组件上进行电信当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归卖于专营人之行为或事实,方得有
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三、专营人不因上款预料之情况而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对缴费用户或第三者的受损,承担责任。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隹也面服务,如属可以预料者,须向电信当局、缴费用户及有需要时向市民大众作事先通报,说明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之时间、范围及原因。
第四十九条 归责于缴费用户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一、遇下述情况,专营人可向缴费用户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不遵守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阻止检验工作之进行;
在协定期间内欠缴任何款项、费用、收费及价金;
对专营公司拥有之设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设备做欺诈作为;
未得专营人书面许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二、在上款a至c项所述情况下,缴费用户应在得到足够预先期来弥补过错下被通知。
第五十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
一、为公众利益而必要时,批给人可决定向缴费用户全面地或部分地暂停提供任一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或多个视听内容组合。
二、 除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节目外,专营人对上款所述暂停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
第五十一条 服务素质
一、专营人须向电信当局提供足以对各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素质作长期评估的一切资料及统计数字,例如:
缴费用户的设施;
轮候名表;
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发票提出的投诉;
已通报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维修工作的平均需时。
二、提供资料及统计数字的方式及周期,由专营人与电信当局协商。
三、电信当局将在专营人之协助下,制定必须达到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素质基础指标。
第五十二条 套装服务种类
一、专营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区内或外的电视及广播节目的基本套装服务及附加套装服务。
二、在提供的任何套装服务内,专营人必须无偿包括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节目。
三、有线电视地面服务还可因应科技及市场的趋势而采用按频道或按节目的方式来提供。
第五十三条 播出的节目
一、任何节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二、启播或重新启播节目,专营人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察实体,并指出:
节目的名称:
负责实体,来源国或地区;
内容概述或节目时问表;
启播或重新启播的日期。
第二节 信息、节目及广告
第五十四条 信息及节目
一、在本身的节目安排中,专营人应遵守关于视听广播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专营人对节目内容,包括以任何名义让给第三者的频道内所傅送节目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三、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节目时,专营人须以阻止收视或收听的电子仪器或其他仪器,确保不能直接进入有关频道。
第五十五条 广告
在本身制作的节目中,专营人应遵守本地区关于广告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五十六条 对外合作
专营人应优先与葡萄牙的制作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制作商订立关于节目的取得、供应和转播权等协议。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
一、除公众利益之布告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传送的节目外,专营人播送的节目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
二、专营人必须遵守本地区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三节 收费及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一般原则
一、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收费和价格的上限或订定该数值的准则,须先由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由批给人听取电信当局意见后批准。
二、专营人不得收取任何高于已核准的收费、费用和价格,亦不得实施别的收费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服务卖。
第五章 批给人及监察
第一节 批给人
第五十九条 批给人的权力
在不妨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权:
核准各项计划、收费调整建议及专营人需要核准或许可的其他行为;
命令实施罚则。
第六十条 批给人代表
本合同赋予的或认可的批给人权利及权限,由总督或由总督委托电信当局行使。
第二节 监察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实体
一、监察本合同的履行和专营人的活动,属电信当局的权限;监察节目内容,则属新闻司的权限。
二、上款所述实体将采取认为必需的措施执行监察权限,尤其监督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专营人对义务的履行; 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专营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三、为上款规定之目的,专营人必须:
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设施;
对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及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任由索阅一切簿册、记录和文件;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电信当局面前进行测试,以评估抱共服务的条件、设备的特徵和状况;
局部或全部中断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时,先行通知电信当局,并于随后五个办公日内以书面确认及作出解释。
第六十二条 调试
一、电信当局可以测试及调校用作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设备,包括由缴费用户使用的属于专营人所有的设备,但不妨碍法律上关于确认无线电通信器材方面的规定。
二、上款所述的测试及调校工作引生的负担,概由专营人承担。
第三节 罚则
第六十三条 一般原则
实施本节预料之任何罚则,不豁免专营人对第三者承担倘有的责任,且不妨碍由有关实体施行本地区法律或本合同预料的其他罚则。
第六十四条 金钱罚则
一、专营人如全因自己的责任而不履行本合同引生的任何义务或批给人或电信当局的正当命令,批给人可视乎弓姜反程度的严重性,课处最少澳门币壹万元最多澳门币五万元的罚款。
二、缴钠的罚款将由提交的保证金承担,倘保证金不足应付,将通过管辖法院对尚欠罚款进行强讨性徵收,处罚心将作为执行的凭据。
三、实施罚款的同时,批给人将定给专营人一个适当期间,履行被命令履行的义务。
四、如专营人在该期间内继续做出违约行为,批给人可:
实施新的罚款;
饬令履行有关义务,尤其通过动用保证金或委托第三者实行对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并由专营人付费。
撤销合同。
第六十五条 非金钱罚则
由违约引致的接管及撤销,属非金钱罚则。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对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执行所产生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权限考,将交由一个在本地区运作的仲哉庭处理,仲裁庭由三名仲截员组成,批给人及专营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双方协商产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哉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指出本身的仲裁员,或双方在指出首两名仲裁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不能就第三仲裁员达成协议,将由任何一方请求管辖法院选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员。
三、仲裁庭将以'公平原则'审理,对做出的判决不得上诉。
四、仲裁庭的组织费用由双方按仲裁庭定出的比例承担。
五、在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下,件裁具暂缓效力,但该效力可由仲裁庭决定排除。
第六十七条 行为期限
本合同预料的批给人行为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否则视为接纳请求,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预料之核准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条 文本效力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两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二、合约费率:按核定之储运费率表收费(合约期间,费率如作调整,经本局公布后即依新的费率表收费),由甲方向园区事业计收,并经甲方扣除百分之十代雇服务费后,剩余之百分之九十(内含百分之五营业税)付与乙方,甲方凭乙方开具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一次拨付。
三、合约代雇车辆数
共计_____辆,乙方于合约中,如拟增减汰换所属车辆及连络人员,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之书面文件。
四、合约管理乙方于执行甲方委托办理运送业务时,应确实依照甲方之法令规定执行业务,其有关车辆之调度、连络人员之管理,均悉依照甲方之指示处理。
乙方如遇期其本身及甲方车辆有不敷调派之虞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之应变措施,其处理原则为:园区事业人,未具储运中心代雇运输车辆者,得由甲方指示优先给予调派,乙方不得异议。
应考虑整体载运能量,有不敷调派之虞时应适时负责外雇,如因延误造成厂商之损失,乙方应负全责。
(三)乙方及其所外雇车辆均应以总重量________以上载货容量之大型保税卡车为原则。
(四)乙方于执行甲方委托运送业务时,应随时注意车辆之检修保养,如在运送途中因故致使货物无法按时运抵目的地时,因而发生之延迟或赔偿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五、附则
违约处理:乙方于执行合约期间,若未能按本合约第四条各款规定办理,视为违约,甲方得视情节轻重,按代雇车辆申请须知第七条各款方式择一处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于执行合约期间,如发生左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合约,甲方倘因此受有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之行为如触犯刑章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乙方从事违章、走私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乙方违反____________规定,经勒令停止入区营业者。
保险:
乙方及其外雇车辆、人员及其它相关之保险概由乙方负责,运送途中发生任何事故致使货物毁损、灭失因而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亦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无涉。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1.标题:表明合同的性质(如购销合同、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
2.当事人: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3.正文:主要条款包括:标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付款方式、时间;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4.落款: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双方开户银行、帐号、地址、电话、签订日期;鉴证部门的意见、印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其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3.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国籍(外国合作者为个人时,其姓名、居住地址、国家)。
4.董事会或联合机构组成。
5.合作各方投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
6.合作各方投资的交付期限以及交时的责任等规定;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7.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收交界的分配方法;对债务、责任及亏损的承担内容和方式。
8.合作企业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物资见购买办法和产品销售办法及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劳动保险等。
9.合作的期限和终止。这包括:合作期满时财产的处理、清算的程序和方法;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xx厂,x国xx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xx省xx厂(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xx省x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x国xx省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厂长 国籍:中国
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xx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xx中国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国籍:xx国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xx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的外文名称为:xxxxx。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xx市xxx路xx号。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两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合资生产、经营的目的:采用国际行进技术设备,先进的加工工艺,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使甲、乙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范围是:
1.生产经营_____产品。
2.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3.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xx万美元,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xx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厂房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他____元 共____元
乙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他____元 共____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按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组织合营公司新建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3.协助办理引进设备中国境内的运输。
4.办理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7.负责协同乙方提供引进境外设备清单。
8.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出资额提供现金、并负责合营公司引进的设备运至中国。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施,材料零备件等有关事宜。
3.负责境外设备和技术资料及价格咨询,并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产品的外销:
1.合营公司自营出口×%,内销×%;
2.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外销×%;
3.合营公司自营的部分也可委托其他外贸公司外销,合营公司产品的内、外销作价原则,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4.外销产品,合营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所收回的外汇货款全部返还合营企业。
第十七条 内销产品由合营公司在国内直接销售。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经过协商产生或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也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合营企业的其他高级管理职位。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如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合并、经营决策等),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其他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的设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甲、乙双方可派代表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情,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开拓合营公司的国内、外贸易,合营公司可在深圳、香港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经营销售业务。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称职或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材料购置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材料、燃料、配套件、办公用品等大部分在境内购买。矿山开采设备、运输设备,部分交通及办公通讯设备在境外购买。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国外选购设备由双方共同负责。但设备的先进性、适应性、配套装备性、价格合理性、质量可靠性等经济和技术指标由甲、乙两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报当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甲、乙两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对甲方原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甲方分得利润中交付,不由合营公司负担。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制度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三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期限为×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公司成立日期。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四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担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两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先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交付出资额的×%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支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 由于地震、热带风暴、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他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凡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促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 字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条 按照本合同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约束机制是针对公司经营者或经理人而设计的一套控制、监督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或减轻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治理相关者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主要有三种约束机制:股权约束、债权约束和市场约束。我国上市公司约束机制不健全,表现为:股权约束失衡,债权约束软化,市场约束乏力。本文拟对上述三种约束机制的特点等作一比较分析,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约束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一)股权约束股权约束是指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从对自身利益关切出发而对公司经理人员实施的必要的监控与制衡,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经营者行为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致。股权约束以股票投资者对公司拥有的最终所有权为基础,通过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体现出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用手投票,对经营者提出的投资、融资、人事、分配等议案进行表决或否决;二是用脚投票,卖掉股票一走了之,利用资本市场的接管来对经营者施加压力。理论上讲,股权约束对经营者是一种较为直接的威胁较大的约束方式,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者选聘等权力都掌握在股东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可发挥对经理人员的监控作用。但从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股权约束又是一种弹性较大的约束方式。尽管股东对公司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公司并无分派股息的法定义务,因而股权约束在财务上对公司经营者造成的压力并不大。其力度及有效性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⑴公司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股权越集中,形成控股大股东,约束力度就越强。这是因为大股东持股较多,丧失了因股票分散而降低风险及流动性强的好处,所以需要从加强监管和控制中补偿。相反,股权越分散,则由于中小股东普遍的搭便车心理而使股权约束力相应弱化。⑵有关信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布的对称程度。对称的信息分布不仅有利于股东事中或事后对经营者进行动态地评价、监督和控制,而且有利于提高事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合约的完备程度。但现代公司由于两权分离,所有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方,从而削弱了股权约束的成效。⑶股东的性质。个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股东是股权实置的原生股东,国有股东是股权虚置的派生股东,法人股东则是引起复杂股权效应的派生股东。不同的股东对收益性、支配性、投资性的选择顺序和追求程度不同,因而股权约束的力度也各不相同。从我国情况看,上市公司股权约束总体呈现出软化乏力状态,但同时也存在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的问题。⑴国家股由于最终所有者缺位,股权被不同政府机构分割,股权约束弱化,结果造成在国家股比重较大的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何浚,1998);同时也促使国家以行政方式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形成行政约束对股权约束的替代。⑵个人股东由于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对公司约束的合力,普遍存在用脚投票的消极行为。⑶法人股东多为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母公司,自身存在股权软约束条件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加上改制不彻底,控股母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诸多关联,甚至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出现控股母公司在“内部人控制”情况下对上市公司滥用控股权的问题。(二)债权约束债权约束是指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条件下,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公司经营者施加的影响或压力。相对股权约束而言,债权约束具有如下特点:⑴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公司內部治理,而只是拥有对到期债务本息的索取权,即债权约束主要体现为一种财务约束。⑵债权约束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在公司不主动还本付息的条件下,债权人可诉诸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执行。⑶在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治理主导权即由股东移交债权人,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或资产重组的命运,经营者也将有“下岗”之虞。因此,从经理人员角度看,债权约束要比股权约束硬得多,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首先,公司定期的债息支出将减少经理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自由资金流量,削弱其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进而可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作为一种担保和承诺机制,能够促使经理人员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降低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其次,由于破产威胁的存在,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不敢背上过多的债务负担,因而,负债率的高低,可以向外界传递企业经营状况好坏的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人正确地评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形成更有效的经营监督机制。最后,债权促使企业的所有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有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因为破产机制的存在使企业的股权所有者承受着更多的企业经营风险,如果企业因经营效益较差而进入破产程序,那么企业的资产就首先用来抵偿企业债务,受损失最大的将是企业的股东。所以,债权约束与股权约束有互补的效果。债权约束的力度与公司负债的数量、债权人的集中度及债权人的性质、身份等因素有关。公司负债比率越高,债权人越集中,或债权人市场化程度越高,债权约束力度就越大;反之,若公司债权人比较分散,负债量较少,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产权界定、资产划分上比较模糊,则债权约束力度会较弱。在我国,理论上较硬的债权约束到现实中要打不少折扣。一是因为股权约束的软化,使上市公司偏向于股权融资,负债比率偏低,难以达到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的债务数量比例。二是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而上市公司的债务又主要来自国有银行,它们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也不存在相互的制约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严肃性很容易遭到破坏,很难形成真正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无法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进而增进企业效益的作用。三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公司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破产的最终威胁,这大大削弱了债权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力度.(三)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指通过股票市场、经理市场及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实现对公司经理人员的约束。首先,产品市场的竞争直接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反映经营者工作努力程度,并成为股东给付经营者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各种报酬的基本依据;经营业绩的好坏还进一步决定了经理人员在经理市场上的人力资本价值,影响其收入、声望、地位,甚至于威胁他们的职业经理生涯。特别是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争夺异常激烈。若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下降,股东用脚投票致使股价下跌,公司被敌意接管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而接管意味着经理层的大改组。不论接管最后是否实际发生,只要有这种威胁存在,经营者就会感受到这种压力而努力工作。所以,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权之争或敌意接管被认为是防范经营者风险、促使其努力工作的一种重要武器。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市场本身的完整性、竞争性,以及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一个信息充分流动的、高度竞争的、体系完备的市场能给经营者予强有力约束;相反,当市场信息失真,竞争不充分,体系人为分割时,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就会大大降低。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发育日趋成熟和规范,市场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约束作用明显增强,但下面几个因素的存在影响了这一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突出,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通过帐面业绩很难观察到经营者的真实工作努力水平。二是股票市场投机性太强,股价与公司经营业绩背离,难以正确反映公司价值的高低。三是占总股本三分之二的国家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收购接管机制名存实亡。四是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仍由党政部门选拔任用,竞争性的经理市场难以建立。由于上述原因,市场对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约束力量并不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约束,基本处于无力状态。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约束机制,无论是股权约束、债权约束、还是市场约束,总体都处于软化乏力状态。这导致了上市公司治理中日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不仅损害了股权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及其它治理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经营者约束机制成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1、优化股权约束。首先是要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又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股权过度分散,搭便车盛行,易导致股权约束的弱化,进而引发公司“内部人控制”情况下的全体股东利益受损问题;股权过度集中,形成某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则又容易造成“一股独大”条件下的滥用控股权问题,不但中小股东利益受损,而且公司自身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因此,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公司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股权的过度集中与过度分散并存:一方面产权的多元化程度不够,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过大,另一方面公众股东太过于分散,缺少有实力的机构持股者和有战略眼光的股权投资者。因此,改善股权结构和股权约束,形成既相对分散又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关键就在于减持国有股比重,同时引进具有较强股权控制意识的战略投资者,把国有股减持与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结合起来。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改善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最重要的一步棋。其次,鉴于董事会既是决策又是监督机构,因而有必要加强董事会权威,充分发挥董事会在股权约束中的重要作用。在董事会内部建设上,应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各类常设职能机构,真正把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约束职责落实到位;在董事会人员构成上,应限制经营者在其中的构成比重,引入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制度,发挥其在协调大股东与小股东、平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作用。2、硬化债权约束。首先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有关制度法规,对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的企业要有事后硬的惩罚机制,以促使事前经营者努力工作。其次,要加速推进银行体系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如贷款责任追究制),使其与负债的上市公司建立起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国有银行,应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力度,可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引进民间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造,使自身在产权方面建立起过得硬的约束机制,避免内部人过度控制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拥有权力和利益的市场主体,才能与负债企业建立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也才有动力对负债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相机控制”。第三,建立强有力的偿债保障机制,对于企业经营者以虚假业务合同、担保、借款、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债权人要对当事人(企业经理或关联企业等)进行财产追索及法律追究。第四,针对当前上市公司重股权融资、轻债务融资的问题,应在强化股权约束及监管部门提高股权融资门槛的同时,适度增加公司的债务融资量,以增强债权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3、强化市场约束。在我国,除少数垄断行业外,产品市场的竞争已相当激烈,经营者普遍感到压力很大;目前主要是规范市场竞争的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经理市场的培育,关键是要改变目前由党政部门考察任命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做法,实行从市场选聘经营者的制度。资本市场的问题多多,上市公司经营者所受约束较少。笔者看来,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国有股权上市流通。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公司控制权之争、收购接管机制才真正有市场运作得起来,至于如何解决国有股问题前文已有阐述。二是市场过度投机的抑制。解决这一问题除加强执法监管外,关键还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整个市场投资价值。三是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信息是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价公司经营状况、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基本依据;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强制性义务,是约束公司经营者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提高有关各方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参考文献:
[1]孙永祥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31-40.
我读了这本书,觉得小鼹鼠米加非常可爱。
小鼹鼠尼里想要一台洗衣机,尼里的好朋友米加为了给米尼做洗衣机,就到了一个叫书城的地方。半路上,米加遇到了狗司机,狗司机将米加拉到了书城。在书城米加遇到了魔术师咕哩咕,他们两个表演节目挣到了很多钱。魔术师咕哩咕将树枝变成了洗衣机零件。不小心将米加变成了乌鸦。米加变成乌鸦后遇到了两个好朋友,一个叫红辣椒,一个叫黑炭。过了一百天以后,米加变回了小鼹鼠,洗衣机零件也变成了树枝。米加只好用钱买来了洗衣机零件,做成洗衣机,然后做了支架,将洗衣机滚到了它的家乡月亮河,送给了尼里。
我觉得米加是个守信用的小鼹鼠,而且它聪明又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