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3 1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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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篇(1)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四个最严”为统领,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要部署及全市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防风险、保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药品购销渠道的合法性和储运条件的稳定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任务

(一)药品经营企业GSP合规性检查

各市监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将上一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持续按照GSP和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1、检查数量

各市监所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检点

药品零售企业以中药饮片、处方药销售为重点,检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3、工作要求

GSP合规性检查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要求进行。

(二)疫苗配送及使用单位全覆盖检查

针对疫苗输入性和使用风险,对辖区内疫苗配送及接种单位全覆盖检查。各市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的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监测温度数据完整及票账货一致性、过期疫苗处置、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内容,确保疫苗储存配送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

(三)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检查

各市监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点检查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内容,保障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四)专项检查

1、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以医院周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集中整治执业药师“挂证”、是否在岗执业、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转、药品储存特别是冷藏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人员教育培训及健康体检等是否落实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

2、互联网销售药品专项整治

各市监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监管。针对药品网络领域销售非法产品、无证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等问题,根据国家局安排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3、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巩固前期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成果,各市监所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条件等行为;对供货方资质审查不严格,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使用);非法分装、加工或贴签销售外购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染色增重;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方式

各市监所要结合监管实际将日常检查与合规性检查、飞行检查、延伸检查、专项检查有机整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同时结合药品抽检、投诉举报等加大有因检查。

(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1月31日前)

各市监所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合规性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查找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对照GSP评估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对发现问题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2、监督检查阶段(2020年2月1日-11月30日)

各市监所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依据检点,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处理结果报送县局药保化股,县局将结果进行公告。

3、上报及总结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市监所对检查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分析评判监督检查效果,提出今后工作建议,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日和11月11日前报送县局药保化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监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任务,切实有效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要统筹安排各项检查任务,确保检查覆盖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篇(2)

据悉,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省、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控制和食品质量安全等进行飞行检查、问题核查、专项检查(以下统称“现场检查”)的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不经培训、考试,直接进行资格认定,成为检查员。

检查员主要职责是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库房、标签标识、包装、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台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向派出机关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即由派出机关指派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一名检查员为检查组长,必要时还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委派一名联络员,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篇(3)

第二条本办法对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做出具体要求。

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日常监管档案体系、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制度;负责建立药品生产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负责制订药品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日常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下达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调查指令进行飞行检查;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违法违规生产案件进行处理(或督办)和通报;组织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向国家局和省政府上报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四条各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局和所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的日常监管责任制;负责落实驻厂监督员制度;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有因检查、GMP跟踪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换证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特殊药品的各项许可进行现场检查;对委托生产的许可进行现场检查;承担省局交办的核查事项;完成事权划分中属于市局职责的其他事项;负责违法违规生产案件的处理和通报;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向省局和市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五条有关县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按市局要求派出驻厂监督员;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向市局和县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六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办全省药品GMP认证和重新认证的技术审查工作。重新认证包括GMP证书到期重新认证、改变生产工艺重新认证和因违法违规生产被收回GMP证书或因重大违规生产而停产整顿再次恢复生产所需的重新认证。并根据全省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局提出有关药品生产监管技术分析报告,提出防止因技术问题而可能引起的潜在的药品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进行考核。省局要制订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市局工作进行平时和年终考核。

第八条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制度。省局监管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情况)、GMP认证情况、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市局和县分局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第九条各级药监部门每年要向上级药监部门和当地政府上报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企业每年在12月中旬前向所在地市局上报本企业药品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市局应在每年12月底,根据县分局和企业上报的报告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上报本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报告和省药品认证中心上报的药品生产技术分析评估报告,组织编写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总结本年度药品生产监管经验,分析药品生产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下一年度药品生产监管指导意见。

第十条各级药监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总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停产半停产企业(附名单)情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员、设备状态等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包括抽查的频次、产品不合格企业和品种数量,不合格检测项目名称,对不合格频次较高的产品调查分析情况。

3、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包括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违法违规生产的事实及性质、剖析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

4、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处理情况。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数量、不良反应出现的药品种类,异常情况分析报告,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等。

5、专项工作总结分析。对驻厂监督员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对重大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对各种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分析。

6、分析评估。指出当前药品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危害,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如何防止这些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省局要建立药品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各市局根据省局的应急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重大不良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响应机制、处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省局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制定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监督范围和职责、监督员和企业各自责权、监督员基本要求和现场检查基本规则、日常监督方法、责任追究等。有关市局对我省部分重点监管企业按属地原则派出驻厂监督员,并对驻厂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分为飞行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种许可检查、专项行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驻厂监督检查等。

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或出现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药监部门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打招呼突击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GMP跟踪检查按《陕西省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办法》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检查按证换证检查方案进行;专项行动检查按省局或市局制定的专项行动检查方案进行;日常检查按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品种安排检查频次,不定期的对企业开展检查;驻厂监督检查,按《驻厂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省局、市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时,一般应指派2名(含2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进行动态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范围和内容、被检查单位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省、市局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跨市药品生产企业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地市局负责,所在市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的市局。

第五章企业报告与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并自觉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年要对实施GMP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并形成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分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情况;

2、当年各次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3、原、辅料购入及检验情况;

4、全年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情况以及出厂检验情况;

5、全年经营情况(上报销售收入及利润);

6、当年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和处理情况;

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告后的整改情况及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

8、分析当前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9、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和市政府,省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局和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原生产场地(或车间)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药品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按照《公务员法》、《药品管理法》、廉政纪律处罚规定以及省局制定的失职、渎职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市局通报批评。

1、未建立和落实监管责任制;

2、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3、未完成年度跟踪检查、有因检查、换证检查、变更检查等检查任务;

4、驻厂监督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

5、未按要求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

6、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7、未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篇(4)

编制我市20××年度餐饮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

(二)严把许可审查关。

及时组织完成餐饮服务许可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现场核查工作,规范现场核查、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帮促保化生产企业规范申报,建立健全保化生产企业许可申报受理档案。

(三)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

20××年争取创建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1个,创建餐饮安全示范街(示范镇)8条、餐饮安全示范店100家。

(四)加强监督抽检。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餐饮、保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分解落实省局抽检任务,加大日常监督抽检力度。

(五)完善监管档案。

组织各级监管单位完成中小餐饮信用档案建设,完善辖区内保化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组织各监管单位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治理整治,解决餐饮、保健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七)加强教育培训。

编制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八)完成监管信息统计编报。

及时准确调度、统计、编报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信息。

(九)加强督导检查。

通过检查文件材料、抽查生产经营现场、考核信息统计报表时效和准确率等方式,加强对各监管单位监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

药品安全监管科

(一)加强对管理相对人日常监管,降低监管风险,所辖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包材生产企业全年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特药不发生流弊事件。

1、加强对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对正常生产的,通过新版 GMP认证的企业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未通过认证的至少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对停产一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首批产品生产进行现场检查。

2、加强对涉特药企业监管。对特药批发企业至少每周上网查看一次,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检查。对区域性批发企业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使用麻黄碱类原料药生产制剂的企业,每次申请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前进行现场检查。

3、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管。及时完成企业申报基本药物的处方工艺核查。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执行新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

4、对除高风险和基本药物生产以外的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5、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医用氧气、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生产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6、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风险高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并针对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

(二)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

对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及生产负责人进行法规及质量意识培训;举办一期新版药品GMP培训班。

(三)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指导企业及时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新建、改建厂房、更换设备等及早介入,在企业申报各种许可前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分类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按国家局规定的期限实施新版GMP。

(四)及时完成省局委托的各种检查。

按要求完成省局委托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许可证相关检查验收、药包材注册现场检查验收。

药品市场监管科

(一)加强GSP实施工作,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1、组织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制定我市零售GSP认证的工作程序,组织安排好全市的认证工作。组织安排88家药品零售企业、3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认证。

2、抓好批发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按照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应申报认证企业的督导,促使企业及时申请,指导、帮助企业按时完成认证工作。

3、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后监管。继续开展GSP跟踪检查,计划完成120家药店的现场检查,4家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跟踪检查。

4、加强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实施氛围;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分类指导,指导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SP。

(二)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风险监管。

第一季度组织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药品市场安全风险防控年度报告。每季度对收集的药品市场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排查主要风险点,形成药品市场安全风险防控季度报告。

(三)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

支持帮助乳山市完成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支持引导其他市区积极开展示范县的创建活动。帮助荣成市完成药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指导文登市在20××年申报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

(四)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监管。

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加强配送环节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提高电子监管效能。每天进行一次药品电子监管网上监督,及时处理预警信息。

(五)做好药品抽验工作。

根据省局抽验计划,制定并落实市的药品抽验方案,做好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估。

(六)开展专项检查。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市的药品专项检查。

(七)做好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

举办3期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班,举办1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培训班。

医疗器械监管科

(一)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潜在风险,及时有效控制风险,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各类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和使用。

1、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全面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对无菌和植入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其他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对32家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加强对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监管。对17家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血液透析类产品和人工晶体的专项检查。

(三)加强医疗器械法规规范培训。

举办二期医疗器械法规、规范培训班。

(四)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对各监测中心和重点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至少检查督导一次。

(五)做好行政审批工作,使行政审批程序化、规范化。

组织制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修订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许可科

(一)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中心完成审批系统的软件更新,按照“标准化”要求审批程序,进一步梳理好我局授权窗口的行政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事时限,更快、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好务。

篇(5)

二、继续深入开展生产领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对正常生产的企业每月至少驻厂2-3天;二是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对基本药物逐品种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建立核查监管档案;三是在高风险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四是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监管,对其麻黄碱原料购进、储存、使用情况及成品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审核留存、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建立监管档案。

三、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

市局将根据省局的换证方案制定换证实施方案,换证先由企业自查提出申请、市局进行材料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省局组织抽查,审查换证。市局将组织召开企业相关人员工作会议,布置换证和基本药物处方工艺核查工作。

四、积极做好新版药品GMP实施宣贯工作

新版GMP将率先在新开办、高风险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市局将加强培训,督促上述企业制定实施计划,尽早进行软硬件的改造,监督实施。

五、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

篇(6)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实施药品“三统一”(即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在全县医疗机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实现全县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城乡群众用上放心药和价格合理药。

1、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价格。全县12个乡镇卫生院、规范化村级卫生室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药品“三统一”;县级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站)、县、乡计生服务机构从明年起逐步实行药品“三统一”。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自实行药品“三统一”后,必须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2、全县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实行统一配送。由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工作,配送覆盖面达到100%,基本药物配送到位率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8小时内配送到位,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凡省上统一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使用,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且不得自行购进并使用其他企业的相同品种。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其他药品可从县级以上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村级卫生室及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到位。配送企业对所配送的药品质量负全责。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药品的验收、养护工作,并在货到60日内支付药品款项。

3、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实行药品“三统一”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具体补偿办法,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工作步骤

1、准备动员阶段(10月份)。成立相关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相关细则,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11月1日开始实施)。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与配送企业签订《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后,药品“三统一”开始实施。县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监督实施药品配送工作。对不同时期纳入药品“三统一”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实行药品“三统一”规定时间前对库存药品进行盘存(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通知),登记造册后分别报送县卫生局(或计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经县财政局、卫生局(或计生局)、物价局等部门核实后,库存药品方可按进价加5%差率后定价销售。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好与原供药企业的关系,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和零差率政策。

3、监督检查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县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药品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检查,定期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顺利实施。

4、总结经验阶段(12月下旬)。县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县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篇(7)

甘肃省锁定小型医疗机构用药范围

面对小型医疗机构行医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甘肃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及急救药品目录(试行)》规定,确定了小型医疗机构具体的西药常用药品128种、中成药常用药物125种、常用急救药品13种,并规定了报审备案制度。目前,全省14个地、州(市)已经基本锁定了所有小型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有效地遏制了小型医疗机构“行医卖药”和“行药养医”的现象,保障了广大农村群众的就医用药安全。

篇(8)

上半年我们将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放在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和湖北午时药业有限公司以及湖北华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基本做到每月到生产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一次,检查侧重于GMP的贯彻执行。坚持每季分别到另13家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检查过程中多务实不务虚,不跟风、不走样,注重实效。检查前提前作好案头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求检查员收集查阅受检单位的前期检查报告,并基本熟悉被检单位的人员结构、产品特征、工艺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如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其成品仓库面积偏小,20*年该厂第二条大容量注射液生产线投产后,成品库面积过小的问题更加突出。经我们再次检查督促后,该公司租用了一处近3000平方米的仓库,并经GMP改造后,基本满足了生产需求。上半年共检查生产企业16家、31次,派出检查组25组次、人员约75人次。日常监督检查共开展25次。

二、特药经营保一方供应平安

篇(9)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市县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管,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防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不断促进区域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和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在注射剂生产企业试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年底前在全县所有原料药和制剂企业中推行;

(二)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高风险、有不良记录、投诉举报多和信用等级低的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100%,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50%;

(三)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跟踪监督检查,对2012年通过GSP认证企业实现跟踪检查率为100%;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医疗器械企业、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监管覆盖率达100%,一般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30%;

(五)巩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创建成果,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覆盖率达100%。全面推进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

(六)开展基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非药品冒充药品、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飓风行动(虚假药品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查办一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整顿规范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联手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突出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七)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企业上报数占报告总数的比例超过10%,每百万人口报表数量达500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达到18%;

(八)大力推进药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高诚信企业比例;

(九)加强药品监督抽样工作,完成市局下达的抽样任务;

(十)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涉药法律法规的公众知晓率,努力为顺利创建2010-2012年度省级文明行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重点

围绕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放心这一根本任务,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城区监管与农村监管、日常监管与服务发展、专项整治与应急处置,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不断促进区域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坚决防止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不断增强药品安全的控制力、执行力和保障力,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清除监督盲点。

一是严厉查处生产无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对已注册产品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按照医疗器械GMP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生产批发等重点监管企业,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确保省市跟踪检查不出现严重缺陷。

二是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检查、有因检查等形式,对药械企业实施分类监督、分类监管,不断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严格检查标准和要求,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强化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注重检查质量和效果。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是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在保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的基础上,按照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对高风险、有不良记录、投诉举报多和信用等级低的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100%。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对2012年通过GSP认证企业实现跟踪检查率为100%,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是继续加强对毒、麻、精、放特殊药品的监管,坚决杜绝非法经营、使用行为的发生。

五是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力度,依法处理违法广告,对企业违法广告的情况一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二)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当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手法和形式,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开展集中打假专项整治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加强督促指导,协同配合做好大要案和跨区县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大、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要实行限时结案制度,从重从快打击。

二是大力推进药品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行动,推行违法药品广告约谈机制;开展临床科室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开展针对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项监督抽验工作;开展联合工商、卫生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种专科医院、门诊部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全县药械市场的特点,重点检查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药械使用情况,打击游医药贩。推进打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打假工作取得成效。

三是完善技术监督体系。调整药品抽验工作思路,改变抽验模式,规范药品抽验工作程序,将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验相结合,合理制定抽样覆盖率。在充分考虑抽验药品的质量标准、标准品和对照品能够保证实际检验需要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使用量大且质量不稳定的品种、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品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具有掺杂掺假嫌疑等品种的检验,提高分析、评价、预警水平。

四是注意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要全面分析总结专项检查和已开展的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寻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和落实相关规定,把市场监督同引导企业自律结合起来,把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引导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把突击检查、日常监管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三)抓巩固深化,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网点,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地区配送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加快构建布局合理的供应网络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调动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

二是继续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远程监管的覆盖面,逐步将计算机远程监管向医疗机构延伸。积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推进《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乡镇、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上台阶。

三是完善诚信奖惩激约机制。在药械企业中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承诺,诚信等级自评等活动,大力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企业的自觉要求和行为取向,倡导并形成“重质量、守法规、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制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和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实时记录和快捷查询,加快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运用监管手段,依靠各方力量,将市场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社会参与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制约机制。

四是认真实施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开展药械企业信用评估,探索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收集和整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开展药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动态监测情况及时更新信用档案。启动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医疗器械风险防范体系、惩戒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五是抓应急体系,着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防范和应对各类涉药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应对,科学有序处置,做到第一时间组织开展问题药品查控,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信息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努力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把隐患消除在基层。

四、工作要求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是规范和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县委、县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务必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确保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取得实效,进一步净化全市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药品放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清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目的和意义,认清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清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二)突出重点,务求工作落实。在对药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和规范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药品市场实际,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要集中力量,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查到底;要周密计划,保证药品放心工程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要科学分工,确保各阶段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要统筹安排,务求药品放心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篇(10)

县域内的2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即酒厂和蜂业有限公司。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对2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检查。2个稽查队负责对分管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应当现场监督检查两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相应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1)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2)一年内在质量监督抽验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委托或受托加工保健食品的;(4)无正当理由故意逃避监督检查的;(5)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6)间歇生产的;(7)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

三、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前,应当查阅相关企业监管档案,对企业的有关情况做全面深入的了解。检查时要把企业落实前次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情况和近期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及硬件设施变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中,一查行政许可情况。检查相关证照、批件等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二查原辅料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供应商档案是否健全,资质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并遵照执行;各种原辅料是否按规定存放;库房中原辅料品种与企业生产配方是否一致;库存原辅料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原辅料进出库帐、卡。三查生产过程管理。查看是否按批准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各项记录是否完整并有可追溯性;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不合格品召回制度。四查成品管理。成品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品及退货产品是否及时处理并有完整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做到先进先出;是否设有专门的留样室,是否做到批批留样,留样记录是否完整。五查质量控制和检验。生产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监控;是否按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六查标签标识情况。检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宣传疗效和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检查后,检查结束后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一般缺陷项目,能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监督企业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严重缺陷项目,应当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有证据证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对涉及的库存产品依法进行暂控,并抽样检验,依检验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三化监管

网格化细化岗位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监管网格体系。

痕迹化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记录录入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局电子监管系统,并完善“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

标准化,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使企业无异语。

(二)遵守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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