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3:52:5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办法》
党组高度重视《条例》和《办法》的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工作。《条例》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委党组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部门相对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悉《条例》、《办法》,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办法》,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办法》。委党组中心学习组把《条例》和《办法》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了专题学习。委分管人事的领导多次组织委人事处、直属单位分管人事的领导和人事干部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加深对《条例》、《办法》的理解,对照《条例》、《办法》及“十条禁令”和“进一步服务党员干部的十八条措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查找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了学以致用。
二、严格执行《条例》,选准用好干部
《条例》颁布以来,委党组坚持以《条例》为准绳,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选准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近年来,委党组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并完善了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和试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考察责任制。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委领导牵头,人事、党办、纪检监察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以及考察组的组成等预先告知群众。在考察中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听取考察对象的领导、同事、下级和群众意见,尽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在考察方式上,既采取个别谈话,又采取一定范围的无记名民意测验。考察材料力求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个人情况,考察结果由委党组指派专人向考察对象反馈并实行考察责任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干部选拔工作,对选拔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实行任前公示制。凡晋升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下发正式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坚持有反映必查证。对查实的问题,影响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不影响任用的,也要向本人“打招呼”,敲警钟。对反映的问题足以影响任用但一时又难以查证的,暂缓任用;五是实行干部任免表决制。党组讨论提拔处级干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有效地防止了“一言堂”现象发生;六是实行试用期制。从1999年以来,我委机关凡晋升处级职务的干部,都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这些措施使我委的干部任免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实践证明,效果较好。
20__年7月以来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对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进行调整、交流、轮换共40人次。其中,处长转任调研员2人,副处长晋升处长4人,助理调研员晋升调研员1人、转任副处长3人,确任干部助理调研员1人,主任科员晋升副处长8人、晋升助理调研员6人,副主任科员晋升主任科员8人,科员晋升副主任科员2人。交流到直属单位任职5人,这些干部的晋升、调整和交流均按干部任免的任职条件,在编制职数限额内调整,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干部。
三、切实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我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做到了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在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方面,领导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组书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干部任用中坚持按照《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纪律办理,在提名、讨论等各个环节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搞个人说了算;委分管领导带领人事部门的同志在干部任用的各个环节上坚持原则,积极给党组当好参谋,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积极参与干部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了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
几年来,我委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格执行《条例》、《办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坚持“五公开”(职位公开、岗位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符合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公开、考察对象公开),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使我委的干部任用工作得到了省直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
四、认真落实“十条禁令”和“十八条措施”,规范人事部门干部行为
按照“十条禁令”、和“十八条措施”的规定和要求,委党组和人事处认真学习,并将《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行为规范》贯彻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具体实践中。委党组要求人事干部认真做到:1强化政治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干部;2强化组织观念。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3强化法制观念。模范执行《条例》规定的“十不准”,坚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程序不变通,不走样,严格按程序办事,自 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的程序准确到位。
实行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有利于破除部门、行业及身份的限制,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视野,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靠关系、走门路、“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扩大干部任用工作的民主化
我区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区级中层党政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制度,即“票决制”。
三、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
1.坚持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干部考察前,提前将考察对象名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方便群众反映情况,使考察的全过程都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由于在干部选拔工作中推行差额考察,实现了好中选优,有效地防止了由于用人失察问题的发生。
2.坚持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度。对形成的干部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要在材料后签名,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对因考察不实、不细而影响正确使用干部的,考察组成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坚持百分量化考核制度。把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内容细化,每项又分为好、中、差三档,每档赋予一定的分值,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从而为进一步选好用好干部提供了科学依据。
4.推行实践考核制度,为相关职位选任最合适人选。对通过笔试、面试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在进行组织考察前,安排到相应基层部门,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岗位实践,根据其实际表现,通过记实考核、跟踪考核、组织考察,确定在拟任职位上的最佳人选。通过实践考核考察任用干部,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使一批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较好地防止了把“高分低能”和“考试专业户”选进基层领导干部队伍。
四、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广泛听取民意,主动接受监督
督查员是新形势下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4、在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或县处级的离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65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l、了解各县(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有关制度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对市委和市委组织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针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完成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督查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1、听取被督查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汇报。
2、列席被督查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3、约请被督查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4、查阅被督查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5、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督查员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确定。市委组织部干部调查审理科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学习材料。
1、督查员由市委组织部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其工作。
2、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2、从四项监督制度本身来看,对组织部门既是一个紧箍咒,更是一个护身符。说它是紧箍咒,因为《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是责任主体之一,违反规定是要追究责任的。但同时《责任追究办法》也规定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将关口前移;《离任检查办法》、《一报告两评议》进一步强化了对市县党委书记的监督,促使他们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力。四项监督制度明确规定有些事项是“高压线”不能碰,是“雷池”不能越,对于组织部门来讲,它是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的“尚方宝剑”,也是一个护身符。
3、从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来说,必须要有配套措施保证执行到位。制度的出台关键是执行到位,不能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个系统工程,在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畅通监督渠道方面,都要有相关措施。具体到有关措施,如《有关事项报告》,在组织部门由哪个处室受理、答复?纳入什么选拔任用哪个环节、如何操作都有待明确。
二、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中第六款规定“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王亚丽案件中看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干部信息审核至关重要,由此想到我们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要更严格更规范。目前,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档案有2500多份,其中在职干部1250多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市管干部档案的审核管理。去年,对原有市管干部档案中“三龄一历“组织力量进行审核,已提交监督处待认定;对于新提拔市管干部档案进库、新进档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注重对干部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档案材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审核检查,不让虚假档案材料蒙混过关。进一步强化干部档案转递和查借阅管理,所有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查阅档案须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专人陪同查阅,确保档案的安全。组织力量加快干部档案原件系统建设,早日实现无纸化查阅方法,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快捷和安全。
科学考核评价干部,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前提。2003年,我市抓住被省委确定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契机,针对过去考评办法突出政绩不够、群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制定了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民意测评两个百分制考评办法,建立完善了一套切合实际、全面客观的干部考评体系。一是实行定量考评。根据工作实绩考评指标的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民主测评要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不同档次标准分值。对市级领导、基层单位领导等8个层面的测评主体,实行定量考核,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可以量化的指标,由统计部门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其他难以量化的指标,整合到民意调查中进行,通过群众满意度来检验。二是科学评价政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考核评价内容重新进行了设计,内容涵盖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把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在乡镇领导班子实绩考评中,我们不仅运用当年的绩效考评结果,而且运用以往的考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实绩分析,既看财政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情况,又看发展理念和工作思路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既看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等发展质量和效益,又看安置就业、社会事业进步、改善人居生活质量等成果;既看班子取得的成效,又看干部个人作用的发挥,全面、客观、历史、公正地评价班子和干部的政绩。三是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成立专门考评机构,除绩效办外,又吸纳了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参与,对考察对象任期内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评价性意见,增强了考察评价主体的权威性。同时,运用计算机自动处理系统综合分析,确保了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二、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在坚持以往差额选任、任前公示、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等项制度的基础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干部选任程序进行了改进。一是实行立体考察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既考察本班子的情况,又考察系统所属单位和部门的情况;既考察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又考察班子队伍建设情况;既听取本班子成员的评价,又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市级主管领导以及市直职能部门的评价;既对本级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又对所属班子和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就班子考察班子、了解情况的渠道狭窄、由少数人评价少数人的问题。二是推开行政正职公开推荐。为有效解决在科级正职领导干部选任上存在的“在少数人中选人”问题,我市扩大初始提名权范围和选择面,赋予市委委员和市级四大班子成员每人一票的同等推荐权,在全市范围推荐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重要的岗位,推荐权扩大到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层次。之后由组织部门依据民主推荐结果、绩效考评结果、岗位需求情况、全市干部队伍整体情况等六项要素,按1:2比例确定提名人选,通过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最终由市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几年来,通过这种方式共选任了17个单位20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三是推行任职试用期制。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市委派出考核组对试用期干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真正将那些能力强、素质高、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选拔上来。四是实行考察结果反馈制。考察工作结束后,由市委主要领导分别组织召开集体反馈会议,将领导班子以及科级干部的考察评价、工作实绩和民主测评排名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反馈。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市委先后对科级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了59次考察结果反馈,接受反馈的领导干部达到241人次。五是实行了竞争上岗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循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的程序和方法,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全面实行了竞争上岗,营造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是改进了拟任人选的介绍形式。常委会票决前,将拟任人选的个人照片、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及竞职演讲制作成录像,向与会常委作介绍,使常委们能更加直观地审察拟任人选的举止仪表和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能力,对拟任干部有了更感性、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从统一思想认识入手,严把了《条例》的学习关
我们党委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在《条例》正式下发之后,我们翻印了《条例》全文,做到局级干部、组工干部和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人手一册。首先,局党委中心组集中组织了学习,并联系干部培养、选择任用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讨论,提高了党委一班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其次,利用每月的政治理论学习的时间,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条例》,并在机关走廊开辟了宣传栏,大力宣传《条例》精神。把《条例》的学习纳入财政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三是在每次调整干部前,组织考察组成员集中学习《条例》有关内容,确保干部调整工作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
二、从严格基本条件入手,严把了用人标准关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党委始终坚持以《条例》为准绳,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除《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外,我们还对财经所长的任用条件作了规定:①专科以上学历;②有会计从业经历;③任副所长3年以上。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科学文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择任中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看品德,注重选拔靠得住的人。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不仅看干部一时一事的表现,而且看其在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的整体表现;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特别看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全面了解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又看潜质,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人。大力选拔学历高、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特别是加大了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高知识层次干部和涌现出的拔尖人才的选拔力度。年9月新提拔副股级干部及以上干部33人中,大专以上学历29人,占新提拔干部的88%,从而树立了良好的干部任用导向。还看实绩,注重选拔有本事的人。对那些政绩突出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而对那些政绩平平,只有“唱功”而没有“做功”,甚至投机取巧、哗众取宠、惯于做表面文章的人则果断进行降免或调整。也看公认,注重选拔群众基础好的人。我们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民主推荐票数达不到半数以上的坚决不用,从而杜绝了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三、从严格程序办事入手,严把了用人环节关
《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作出严密的程序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严把用人的各个环节:一是严把民主推荐关。每次推荐,考察组都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专门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明确要求。单位对民主推荐的干部,要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局推荐后备干部。对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列为提拔任用对象。二是严把组织考察关。每次考察前,抽调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同志组成考察组,由党组成员带队,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张贴考察通告,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工作任务完成资料等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同时,把考察触角延伸到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从而解决了考察中了解面不宽、了解情况不真、对干部评价不准等问题,有效提高了考察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三是严把集体决定关。在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上,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不搞临时动议,考察时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研究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2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督查任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查阅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4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间不履行督查职责。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督查员人选由部务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查审理局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1督查员由部领导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干部调查审理局派人协助其工作。
2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3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一、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6、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7、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原则。
二、选拔的对象和名额
这次选拔的对象是副科(局)级后备干部。选拔名额为120名。
三、选拔对象的条件和资格
1、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一般应从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中选拔,党外干部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也可以从本单位中层副职干部中选拔。
四、选拔的重点和结构要求
这次选拔的重点是35周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尤其要注意做好30周岁以下的干部、女干部以及党外干部的选拔工作。选拔的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选拔的方法步骤
根据温鹿组〔〕249号文件,在全区范围内推荐优秀年轻干部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方法步骤:
1、组织考察。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将区委组织部反馈的优秀年轻干部推荐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2、研究报送。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综合推荐和考察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推荐的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并对其进行排序。初步人选登记表、汇总表要与其考察材料一并于年3月31日前报区委组织部干部二科(联系电话:)。
3、综合认定。区委组织部部委根据各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兼顾后备干部的性别、党派、年龄以及专业等方面结构要求,全面考虑,综合认定。
六、选拔工作的要求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综观“三推三考两票决”全过程,我县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众个别推荐、各方代表集中推荐、县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三轮民主推荐,进一步落实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县委将公选的职位、范围、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将初始提名权和推荐权完全交给广大干部群众,凡符合上述条件和资格的,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经所在单位党研究和资格初审,按所列职位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定推荐人选(一人只限报一个职位),报县“公推差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第二轮民主推荐。第二轮推荐由在职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全县正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每个职位按推荐得票多少取前6名进入第三轮民主推荐。第三轮民主推荐由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实行署名推荐和加权计算得分办法进行,推荐票未署名的作弃权票处理。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各职位按分数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为考察对象。三轮民主推荐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选拔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权的问题。参与竞争者涵盖了不同的部门单位,网罗了各类人才精英,这种开放式的选人制度相对于以住的从后备干部中选人视野更开阔,更具科学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优秀人才有同等的机会脱颖而出,较好地实现了“从少数人中选人”到“从多数人中选人”的转变。同时,整个“公推差选”过程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全程监督,电视媒体跟踪报道,在民主推荐和票决环节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单位负责人参与或担任观察员,并通过公告、公示、考察预告等方式,将每一个环节和细节都置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显微镜”之下,坚持群众公认,完全公开透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赛马”。
“三考”:即组织考察、驻点考察调研、现场面试。三轮考察(考试),进一步掌握干部综合素质、能力和德才表现,全面准确识别干部,选好用准干部。一是组织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现。县委派出5个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第三轮推荐产生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对各职位考察对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县委常委会在听取考察汇报的基础上,对每个职位的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二是驻点考察调研,考察其对该岗位的认知度。将县委常委会票决后产生的2名人选,由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派员随同进驻选拔单位进行封闭式驻点考察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即竞职演讲稿)。三是面试和演讲,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调研结束后召开县委全委会,逐职位听取票决人选竞职演说。演说完毕,主持人根据演说内容和岗位特点对竞职演说者进行面试。通过“三考”,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途径,体现了“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这次“公推差选”符合条件的有200多人参与竞争,每个职位如果参与人数较少还要取消该职位的选拔,同时每个职位组织考察对象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实现了由“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的转变。同时,通过各职位的条件设置,使竞争者对岗位的适应性大大增强,胜出者能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
“两票决”:即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和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两轮差额票决,进一步完善了县委研究干部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研究干部时很少实行差额表决,多为口头方法进行表决。这次县委常委会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对各职位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每个职位人选按得票情况取前2名人选,提请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县委全委会在听取票决人选考察情况、竞职演说和面试答题等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确定各职位的拟任(提名)人选。最后县委根据全委会票决结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任职相关手续。同时,将经过全委会票决而未任用的人选,分别列入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两次票决,突破惯例识人,打破常规任贤。票决中,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县委常委或县委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充分体现了民主,避免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在研究干部时发挥了全委会的作用,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到“由多数人选人”的转变。
二、坚持在继承中探索,不断创新“公推差选”举措
此次“公推差选”,我们继承了以往“公推差选”的成功做法,吸纳了外地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一是实行县级领导署名推荐,强化了县级领导推荐干部的责任感。在第三轮推荐中,要求县级领导署名推荐,这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史上首开先河,既增加了推荐的公正性、严肃性,又减少了推荐的随意性,增强了推荐者的责任感,提高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着对党、对群众、对组织、对竞职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是采用县级领导权重计分法,规范了县级领导的用人权。第三轮县级领导署名推荐中,竞职者每得一张同意票,县委书记、县长、组织部长和其他县领导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权计分,这既体现了推荐的民主,又体现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权重,有利于民主推荐过程中对全局和宏观的把握,做到了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
三是在县委全委会上进行面试,提高了县委委员对竞职者的认知度。过去“公推差选”工作是将面试放在县委常委会票决之前,这次是在县委全委会上,每个职位2名人选在县委全委会进行竞职演说和面试,先由各职位人选分别发表竞职演说,然后现场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问。把面试和竞职演说结合在一起,由县委书记亲自主持,将面试这一程序作一改变,变以住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面试评委为县委委员担任面试评委,既有利于县委委员更全面了解竞职者的综合素质作出选择,又减少了工作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落实了县委全委会在人事任免上的决择权。在“二选一”的最后票决中,由县委全委会采取差额票决方法“一锤定音”,把最后的决定权由县委常委会转移到县委全委会,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职权。
三、坚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断巩固“公推差选”成果
要使“公推差选”科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一种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还必须从拟定“公推差选”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选”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一要认真拟定选拔职位。拟定选拔职位前要对参选人群进行调查分析,尽可能选择多数人能适应、愿意报名参与竞争人数多的职位进行选拔。若报名参与者少,选人用人视野窄,就难以达到竞争、择优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开选拔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要科学设置职位条件。针对职位性质和特点设置相应条件,可以使入选的同志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在这次“公推差选”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如卫生局副局长职位的报考条件首先就是第一学历必须是医学类专业或者是卫生系统中级职称以上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职位的报考条件必须是政法口和县直单位或乡镇专职从事政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