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4 0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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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篇(1)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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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后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东侧为张泽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4.2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网。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泽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部偏东范围。另外,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泽,张要求重新认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张泽送达平公消监字(1998)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张泽没有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张泽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职权做出的,应予支持。维持原责任书。

    解说:

篇(3)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篇(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墙。

第八条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侧风地带。

第十条露天仓库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露天仓库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的面积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棉花、毛麻至少应留有四米宽度,其他货物至少应留有三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分组布置时每个组的总贮量为:棉花、毛麻不得超过一千吨;木材(板材)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超过二万吨。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的防火间距。

车站、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

第三章储存和装卸

第十二条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

第十三条棉花、稻草、麻等会自燃的货物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测量堆垛内的温湿度。发现温度超过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过百分之十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条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

第十五条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船只在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不准生火烧饭。火车进入堆场专用线时不准掏炉灰,车务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装运棉花等货物应使用盖布覆盖。

第十六条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

第四章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在露天仓库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第十八条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

第十九条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二十条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第二十一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

第五章消防灭火设施

第二十二条露天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条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堆垛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条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点不应少于二个;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吸水点不应少于四个。每个吸水点至少应能停靠二辆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一百五十米。超过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二个。

第二十七条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条堆场内应设置电动手按报警点,报警点与报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联系各报警点的消防值班室,应安装报警显示装置。贮量大的露天仓库一般应在就近公安消防队内安装直线火警电话。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露天仓库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露天仓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货主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露天仓库应指派专职消防人员;贮量大的露天仓库,消防机关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建立消防队,并应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露天仓库应按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仓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露天仓库应指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开展互查互帮活动。

篇(5)

(2)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做到现场材料、构件堆放整齐稳固,堆放不得超过限定高度。严禁靠近防护棚、建筑物墙壁堆放。对油漆及有害物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仓库,做到现场文明整洁。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9)安全技术规范,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照明用低压的确定,并有检查验收记录。

(6)对于脚手下架搭设、塔式起重机、井架的安装必须有方案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安全网拉设、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完成后,经项目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和关心所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库存放,通风良好。对配电室、木工车间、仓库、施工作业层、生活区域设消防灭火器,专人保管使用,并挂设警示牌。

(9)特殊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特种工种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施工,特殊作业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机构部门请示,待方案批准后才能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

四、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五、高空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办理相关票证,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防护

六、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七、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九、不得影响正常生产,不得造成电缆损伤。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管理责任制

1、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安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2)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力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2、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

(1)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2)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领导汇报。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

(6)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7)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活动。

(8)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

(1)电工必须持安全生产监察局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配电正确,对配电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装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选用熔丝。

(5)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往年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6)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组织职工进行电器知识讲座,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7)配合义务消防员对电器防火器材进行维护。

(8)要掌握排除电气故障的方法,并会使用灭火器电气火灾。

4、焊工防火责任制

(1)有《焊、割工种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声、隔热、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6)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8)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力。

(9)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

5、木工防火责任制

(1)禁止在木工间和木工作业场所吸烟。

(2)禁止在木械间使用明火。

(3)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完好。

(4)在工作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泉并闭门窗。

6、油漆工防火责任制

(1)禁止火种进入工作现场。

(2)禁止使用明火烟叶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漆料。

(3)禁止乱倒剩余漆料溶剂。

(4)随领随用油漆溶剂、剩料要及时加盖,注意储存安全。

(5)经常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沉积物,并要注意工作场的通风。

7、仓库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1)不准携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

(4)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

使用有镇流器的灯具,应将镇流器安装在库房外。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类物资分类、限额存放;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7)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8)掌握储存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

(二)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宣传教育能加强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充分认识防火的和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认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2)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亦和案例等,

(3)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4)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保安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5)保安部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6)保安部主管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由保安部专案领班协助定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7)消防培训的内容。

①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房、电工房、保安部、油漆仓、板材仓、下班仓、五金仓、成品仓、饭堂、锅炉房、宿舍楼等。

② 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的安全使用方法。

③ 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④ 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8)培训后,进行书面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并挑选优秀者给以奖励。

(9)防火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清除火警隐患。本公司须切实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

(10)防火检查类别:

① 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② 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操作规范,防火设备。

③ 各部门人员按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度进行操作。

④ 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11)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进行扑救。

(12)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

(13)若火热发展得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总机接线生,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管理制度。

(三)防火安全制度

1、总则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1)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2)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3)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3、防火安全职责

(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编辑器消防意识并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①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②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③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④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 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②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③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④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5)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防火安全措施

(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2)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3)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4)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过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5)各办公大树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门及本部门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6)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7)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力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力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友提出意见,经防火由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力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

(8)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妥善保管。

(四)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入器物外,罚款50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六)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总则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堆积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于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捉耳光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

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对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防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焊间

(1)电焊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术水平。

(2)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电焊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3)作业场内严禁烟火,违章按规定罚款处理。

(4)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各种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6)开展经常性防火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木工间

(1)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水平。

(2)木工间制作职工对安全防火知识必须有深刻的认识,木工间的落手下清工作必须做好,下班前要随手下把锯末、刨花、木头片等清理出去,保持木工间整洁。

(3)木工间应尽量不堆或少堆木头,放在露天的木头应遮盖,四周清理干净,堆放木制品的房间要打扫干净。

(4)木工场地,严禁吸烟,冬季严禁用电炉,火炉取暖。

(5)刨花、木屑要随时清理,并做到料完场清。

(6)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靠牌,做好记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7)木工间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油漆间

(1)工地油漆间设专职的仓库保管员。

(2)仓库保管员应懂得化学危险品的基本性质,工作认真。

(3)严禁库内吸烟,对违者进行严格处罚。

(4)建立禁火区动力审批制度。室内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正确配置灭火器材,做好定期检查。

(6)严禁闲人入内。

5、材料仓库

(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然起火。

(4)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大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6)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6、机修间

(1)机修间的安全訑火工作由机管员全面负责。

(2)机修间各种防火警告牌必须齐全,各种制度上墙。

(3)机械设备安全放位置选择合理,电线及配电箱设置规范,做好机械的接地或接零。下班时切断电源。

(4)油类物品要归类存放,配备一定数量有效的灭火器。

(5)按规定做好每天的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7、职工宿舍

(1)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2)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3)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4)职工宿舍每50m平方米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其使用可靠性,近旮补换药物。

(5)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祝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8、食堂

(1)食堂环境,炊事员应负责天天打扫,物品堆放整齐,堆放的柴火不宜于过多,以烧一天的柴火为宜,每餐烧好后,应整理好柴草,

及时熄灭火种,严禁火种引出。

(2)食堂除炊事员外任何不得擅自动用灶火。

(3)每餐生活垃圾,必须当时清理掉,用箩筐倒入垃圾箱内。队部防火领导小组和生活卫生小组每月作一交次防火卫生大检查。

(4)对食堂炊事员要及时进行防火知识教育,食堂必须按规范配备安全灭火器,并对全体职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

(七)可燃可爆物资存放与管理制度

1、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分类、单独堆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范。

2、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或燃性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

建设工程内部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领用方面:仓库保管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作业完入库时进行检查,以确保以次领用时能做到心中有数。

(八)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总则

为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负责《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2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他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① 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② 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油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他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③ 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地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④ 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在潜在的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油光荣称号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遇有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⑤ 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劝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支安全地方动粗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水蒸气、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⑥ 使用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爆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⑦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⑧ 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①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② 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须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部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③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10m严禁旋转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他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他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④ 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主)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 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不少于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应轮流参加住库值班。

第六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作战预案。

第三章 仓 库 建 造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在办理用地选址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时,须将建筑设计图和有关资料送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其他物资仓库在办理建筑工程执照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类专业仓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点。其中,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应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点,库房的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零点三米以上。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应将库房区、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库房区与生活区、辅助区之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四小时、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危险物品仓库应单独建造,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储存可燃或易燃物资的企业附属仓库不应与生活用房和明火作业的生产性建筑组合建造。

第十条 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储存物品类别| 甲 类

\ |----------------------------

防火 \储量(t)| 3、4项 | 1、2、5、6项

间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称 \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发火花的地点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级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级|四 级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二吨,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五吨时可减为十二米。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级 | | |

\间距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m) \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

三 级 | 12 | 14 | 16

四 级 | 14 | 16 | 18

---------------------------------

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一座库房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间距范围内如设有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4)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二米。

(5)甲类和乙、丙、丁、戊类物品的分类见附录。

第十四条 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各类库房与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

\防火 \ | | |

\间距 \ 耐火等级 | | |

\(m) \ | | |

\ 一个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名称 \罐区的总 \ | | |

\ 储量 \ | | |

---------------------|----|----|----

甲乙类 | 1~50 | 12 | 15 | 20

| 51~200 | 15 | 20 | 25

液体 | 201~1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丙 类 | 5~250 | 12 | 15 | 20

| 251~1000 | 15 | 20 | 25

液体 | 1001~5000 | 20 | 25 | 30

( 立方米) | 5001~25000 | 25 | 30 | 40

------|--------------|----|----|------

可 燃 | ≤1000 | 12 | 15 | 20

| 1001~10000 | 15 | 20 | 25

气体 | 10001~50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50000 | 25 | 30 | 35

------|--------------|----|----|------

助 燃 | ≤1000 | 10 | 12 | 14

| 1001~50000 | 12 | 14 | 16

气体(立方米)| >50000 | 14 | 16 | 18

------|--------------|----|----|------

液 化 | ≤10 | 12 | 13 | 20

| 11~30 | 18 | 20 | 25

| 31~200 | 20 | 25 | 30

石油气 | 201~1000 | 25 | 30 | 40

(立方米) | 1001~2500 | 30 | 40 | 50

| 2501~5000 | 40 | 50 | 60

------|--------------|----|----|------

室外变 | 5~10 | 12 | 15 | 20

| >10~50 | 15 | 20 | 25

〔配〕电站t| >50 | 20 | 25 | 30

------|--------------|----|----|------

汽车加油 | | | |

机及地下 | | 10 | 12 | 14

储 油 罐| | | |

--------------------------------------

第十六条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和层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 最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储存物品 | 耐 火 | 多 |------------------------

| | 允 | 单层库房 |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的

| | 许 |------|------|-----|地下室

类 别 | 等 级 | 层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半地下

| | 数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室防火

| | | | | | | | |墙间

---------|-----|---|--|---|--|---|--|--|----

|3、4项 | 一级 | 1 |180 |60 | | | | |

甲|------|-----|---|--|---|--|---|--|--|----

|1、2、5、| | | | | | | | |

|6项 |一、二级 | 1 |750 |250 | | | | |

--|------|-----|---|--|---|--|---|--|--|----

| |一、二级 | 3 |2000|500 |900 |300 | | |

|1、3、4项|-----|---|--|---|--|---|--|--|----

乙| | 三级 | 1 |500 |250 | | | | |

|------|-----|---|--|---|--|---|--|--|----

| |一、二级 | 5 |2800|700 |1500|500 | | |

|2、5、6项|-----|---|--|---|--|---|--|--|----

| | 三级 | 1 |900 |300 | | | | |

--|------|-----|---|--|---|--|---|--|--|----

| |一、二级 | 5 |4000|1000 |2100|700 | | |150

| 1项 |-----|---|--|---|--|---|--|--|----

| | 三级 | 1 |1200|400 | | | | |

丙|------|-----|---|--|---|--|---|--|--|----

| |一、二级 |不限 |6000|1500 |3000|1000 |2800|700 |300

| 2项 |-----|---|--|---|--|---|--|--|----

| | 三级 | 3 |2100|700 |1200|40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500 |4000|1000|500

| |-----|---|--|---|--|---|--|--|----

丁| | 三级 | 3 |3000|1000 |1500|5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不限 |不限| 2000 |6000|1500|1000

| |-----|---|--|---|--|---|--|--|----

戊| | 三级 | 3 |3000|1000 |2100|7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注:(1)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第十七条 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在不影响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烧材料搭建。单层库房搭建的装卸作业雨棚屋面应高出库房屋面零点五米以上,多层库房的装卸雨棚宜搭建在库房的连接

体上部。

装卸作业雨棚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 库房的防火墙上,除了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外,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多层库房的楼板上不得任意开设吊装孔或安装垂直运输带等设施。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 库房仓间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第二十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扇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危险物品库房不应采取侧拉门。

占地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多层库房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其中可燃物资库房和高层库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三十二米的库房应设置消防电梯。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径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满足灭火时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二)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三)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四)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条 自燃物品和危险物品不得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须分房分间储存,并设置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标志。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0°C,并应指定专人定时测温,对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装是可燃材料的)的库房内不得进行物品试验、封焊、设备维修、焊割等作业。分装物品,应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时,须采取排除措施,对排除后尚可能发生隐燃的物品应存放到安全地点观察三十六小时,方可入库存放,入库后应标上标记,二十四小时内应继续派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 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房间内,不准放在库房内。

第三十一条 库房的杂物应及时清除,拆箱、拆包下来的易燃、可燃的包装、垫衬等材料应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不准堆放在库房区内。

第三十二条 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领发料不得在仓间内进行。

第五章 装 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危险物品、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拖拉机必须装置防火罩,并应减速行驶。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 装过危险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车、船未经清洗干净,不准进入库区装运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装运易燃物资的船舶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用煤油灯照明,不准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

装运易燃物资的车辆,应将物品用苫布覆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仓库内,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汽车、拖拉机在装卸易燃物资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资。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修理,不准在库房内、库房的防火间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 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

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 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 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 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

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 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七章 火 源 管 理

第五十三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及周围五十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四条 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须按三级动火制度审批后方能进行。除储存非燃烧性货物的仓库外,严禁在储有货物的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使用热水取暖不应超过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应超过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应不小于零点一米。取暖设备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条 库区内的枯叶、杂草和仓库清出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库区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无市政供水的地区,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条 各类仓库的库区和库房,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成组配备相应灭火器,一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一般物资仓库可按仓间面积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的标准设置。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第五十九条 大型易燃物资仓库应设置烟雾、感温等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储存贵重物品、易燃物资的仓库和高层可燃物品仓库及高架仓库,除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外,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条 各类大型专业仓库,应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第六十一条 仓库的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车辆报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第六十二条 库区内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疏散楼梯、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对已经建成使用的仓库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灾危险性大而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高层仓库: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二)高架仓库:货架超过七米的机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货架库房。

(三)大型仓库:一般指室内外堆货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危险物品仓库,或堆货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货物仓库。

(四)企业附属仓库:企业内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储存仓库。

(五)易燃物资仓库:系指储存化纤、纸张、棉、毛、丝、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非燃烧材料: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七)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八)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割)及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九)封闭楼梯: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库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零点九小时的防火门)。

篇(7)

一、东莞麻涌港区的概况:

麻涌镇位于珠江三角洲黄金腹地,拥有狮子洋深水岸线7.4公里和可建1000吨以上泊位的内河岸线10.56公里。镇域西南部的新沙港,是华南最大的内陆港口,码头水深可至12.5米,最大可停泊11万吨级船舶,已建成10个泊位,包括3个集装箱码头和7个散货码头,年吞吐量已超过4000万吨。港口配套有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并拥有9万平方米的保税仓。港内的广州港集团新沙汽车滚装码头是华南第一座、全国第二座汽车专业码头,可靠泊6000车位的汽车滚装船,15万平方米的汽车堆场一次性可停放车辆1万台。

二、麻涌港区火灾隐患、预防措施:

由于东莞港口主要发展经营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汽车滚装码头,结合麻涌港区内码头的具体分布,所以大致可以把麻涌港区划分为二个区域:火灾隐患高级重点区域、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把运载其他危险品的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纳入为火灾隐患中级重点区域;把普通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汽车滚装码头等纳入为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

(一)火灾隐患高级重点隐患:

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危险货物占海运货物总量约为5%,各类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反应和泄漏并不鲜见,危险品码头存在很大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

(1)违章操作。化工生产和储运有着严格的操作程序,一旦违章,就有可能发生事故,由于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而引起化学事故的约占整个化学事故的27.8%。

(2)设备故障。许多化工原料和产品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在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各种管、阀、塔、缸等的腐损而产生有毒物质跑、冒、滴、漏,这类事故约占整个化学事故的50%。如2012年8月盐田港发生两次毒气泄漏,一次是装载化学品的货轮泄漏,另一次是装载化学品的集装箱泄漏,冒出浓烟和刺激性气体,幸好消防官兵及时赶至现场处置,投下大量公斤干冰,使泄漏部位温度下降至较稳定的低温,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意外因素。这类事故是化工生产过程中因突然断电、停水而使化学反应失去控制造成事放,以及危险品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撞翻、爆炸而发生泄漏事故。意外因素引起的化学事故时有发生,危害往往比较严重,不容忽视。

2、化学危险品泄漏处理措施:

(1)合理调集部署救援力量。根据泄漏物质性质、泄漏量大小、泄漏现场的周围环境等情况,合理调集救援的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装备。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一般应派出抢险救援车、重型防化车车、防化洗消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照明消防车和堵漏、破拆、侦检、洗消、警戒、照明、通信等器材,以及充足的个人防护装备。进入一线危险区内作业的人员要少而精,以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选用正确的抢险器材。利用侦检仪器可以帮助确定灾害现场的毒气浓度和可燃气体浓度,以便指挥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应根据泄漏物质性质不同而选用不同的侦检仪器,目前,配备特勤侦检仪器主要有:可燃气体探测仪、有毒气体探测仪、军事毒剂侦检仪、核放射性侦检仪等。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现场救援器材的选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果选用不正确,不仅不能有效及时地处置,还会造成爆炸,扩大灾害,因此,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用正确的器材。如在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堵漏等操作中,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破拆、堵漏工具,应使用无火花工具。在使用切割、钻孔等器具时,要有安全保护措施。在处理苯类有机溶剂的泄漏时,不得使用易溶于甲苯的高分子类介质或器具。

3、火灾救援措施:

(1)调足力量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化工火灾火势发展快,火场火情易变,且时有突发险情,后果难以预料,能否在火灾发生初期和发展阶段控制局面是扑救这类火灾成功的关键。考虑到长时间作战、组织人员替换和灭火总攻的需要,必须调集足够的力量。同时,要求及时和集中调集增援力量,防止“零打碎敲”式的分散调派,以免贻误战机,导致火势发展扩大。

(2)搞好火情侦察。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询问清楚火场的主要情况,如燃烧的物料、起火的部位、燃烧的面积等。在出动途中可通过观察火场上空的情况,分析判断燃烧物质及火场规模。例如黑色的浓烟往往是碳氢化合物类物质燃烧;烟雾升起的面积越大,火区面积也越大;火柱高、火光亮,火势可能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或呈立体式燃烧等。根据途中观察的风向,对照灭火作战预案,分析判断在火场可能的火势蔓延方向上有无危险物质及其装置。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查明有无被火势围困的人员,装置有无爆炸或倒塌危险,有无有毒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燃烧物种类、性质和数量,燃烧面积和火势主要蔓延方向,着火处毗邻的装置设备情况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程度,火场水源情况及消防车停靠场地,现场可利用的工艺灭火手段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等。

(3)加强冷却防止爆炸。多数设备本身在高温、高压状态下运行,着火时,会进一步使温度、压力升高,一旦控制不及时,就会引起连锁爆炸,扩大火灾范围,使火灾扑救工作难度增大。在广州石化火灾的扑救中,现场指挥员及时采取冷却临近罐的战术措施,成功保护火场东面聚丙烯装置,避免了储罐区周边剧毒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以及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因此在火灾扑救中,一定要布置足够的力量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冷却,使温度下降,防止爆炸。

(4)各个击破适时合围。对于较大面积的设备火灾,一般已经形成多点燃烧的局面,且互相影响,对于这种类型的火灾应采取分割阻断、中间堵截、各个突破、多点进攻、适时合围的灭火方法,合理分配组合灭火力量,先外后内、上下结合,左右呼应,协同作战,逐点、逐片消灭。

(二)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

1、火灾隐患:

(1)公共消防设施基础不完善。港区内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虽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未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不适应实际需要。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结构与生产工艺或者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质不相适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或安全疏散及通风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或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火源管理不严,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或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作业的,或者虽经批准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在应当严禁烟火的区域无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有乱动火的迹象或抽烟现象的,或明火源或其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场所、设备、装置应当安设避雷和防静电装置但未安设,或保护范围尚有死角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的。

(5)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许多从业人员上岗前没有经过消防教育和培训,没有掌握基本的防火及灭火常识以及自救逃生知识,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不能正确组织引导顾客疏散。许多企业单位不重视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学习,对火灾处置预案不熟悉,不组织消防演练,从业人员心理素质差,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往往手忙脚乱,不会报警,极易引起重大人员伤亡。

2、预防措施: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麻涌港区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进行管理。

(1)推动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抗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紧跟麻涌镇建设现代化港口新城快速发展步伐,把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和装备纳入到整体建设布局中,通过责任督导、考核奖惩等方式,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2)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篇(8)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物体燃烧产生烟气的主要成分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氰化氢、二氧化氮、醛以及大量固体颗粒物。

    3、火灾从燃烧强度可分为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

    4、常见的火灾类型有:可燃固体发生的火灾、可燃、易燃液体燃烧发生的火灾、可燃气体发生的火灾、金属火灾。

    5、灭火器由压力表、筒身、保险栓、压把、软管、喷嘴等部分组成。

    6、办公室职工下班走出办公室前要做到“三断”断水、断气、断电。

7、物品的疏散原则是先易燃易爆物品,后其它物品。

8、常用的消防器材有: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CO2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火栓、灭火器箱。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百货商场等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采用的装修材料是:( B )

    A.可燃材料          B.难燃材料和不燃材料

    C.易燃材料          D.钢筋混凝土

    2、下列( A )物质是点火源?  

    A.电火花            B.纸          C.空气

    3、大型油罐应设置( A )自动灭火系统。    

    A.泡沫灭火系统      B.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C.囱代烷灭火系统    D.喷淋灭火系统

    4、以下对报警电话描述不正确的是( C )。  

    A.119报警电话是免费的  B.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可以无偿拨打119

    C.为了演练,平时可以拨打119

    5、下列( A )灭火剂是扑救精密仪器火灾的最佳选择。   

    A.二氧化碳灭火剂    B.干粉灭火剂    C.泡沫灭火剂

    6、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 A )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

    A.不得        B.可以         C.按照一定标准

    7 、在公共娱乐场所,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是( A )。  

    A.20米         B.25米       C.30米       D.35米

    8、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C )。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解决火险隐患要坚持"三定",请问"三定"是指( A )。    

    A.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B.定时间、定地点、定专人

    C.定人、定岗、定编制

    10、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企业应当至少( A )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A.每月    B.每星期    C.每季度

    11、身上着火后,下列哪种灭火方法是错误的( C )。  

    A.就地打滚   B.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C.迎风快跑

    12、发现燃气泄漏,要速关阀门,打开门窗,不能( C )。   

    A.触动电器开关或拨打电话  B.使用明火  C.A和B都正确

    13、依据《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下列( A )单位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     

    A.居民委员会      B.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14、单位在营业期间,下列( A )做法是错误的。  

    A.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B.在安全出口处设置疏散标志

    C.当营业场所人数过多时,限制进入人数

15、依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区以及周围( B )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A.25              B.50              C.75

    二、简答题(40分)

    1、消防安全的意义?(5分)

    答:关系到社会稳定、企业兴衰、文物安全、生命财产、经济建设。

    

    2、发生火灾逃生心里误区有哪几方面?(5分)

    答:从众心理、向光心理、模仿心理、习惯心理、趋利避害心理。

3、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有哪些?(15分)

答:绳索自救法、匍匐前进法、毛巾捂鼻法、棉被护身法、毛毯隔火法、被单拧结法、跳楼求生法、管线下滑法、竹竿插地法、攀爬避火法、楼梯转移法、卫生间避难法、火场求救法、逆风疏散法、搭“桥”渡火法、

 

    4、简述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操作程序及灭火技能(15分)

    答:1、占领上(侧上)

        2、保持适当距离(2~3米)

        3、拔掉保险销、压下压把

        4、忌颠倒使用

        5、对准火焰根部(泡沫除外)

篇(9)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抓住影响本地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积极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改善社会防火安全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督促指导全镇各村及相关企事业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火灾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全镇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副书记任副组长,镇派出所、安监所、工贸办、集仕港工商分局、镇村建设办和各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安监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整治对象和范围

(一)合用场所。整治的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场所,住宿3人以上)。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服装、制鞋、袜业、箱包、眼镜、化纤、印刷、打火机、电珠泡、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零售服务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的合用场所。

(二)居住出租房屋。整治的对象是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民用居住建筑(承租户10户以上或者居住50人以上的单体建筑或连片建筑)。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外来务工人员聚居的场所、简易棚屋连片区域的出租民用居住建筑。

(三)商场市场(超市)。整治的对象是经营多种商品、具有较大规模的商店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各类市场(500平方米以上)。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各类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人流物流集中的场所。

(四)建筑消防设施。整治的对象是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整治的重点范围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五)仓库。整治的对象是全镇500平方米以上且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仓储场所。整治的重点是工业、商业、物流企业仓库。

五、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1.镇各村负责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仓库的专项整治。

2.镇工贸办牵头,会同集仕港工商分局、镇派出所负责商场市场(超市)的专项整治。

3.镇村建设办牵头,会同镇派出所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专项整治。

镇其他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也要继续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加大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整治工作从年4月开始,到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行政村、居委会、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一认识,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任务。要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各行政村、居委会、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象,在发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场市场(超市)、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仓库进行网格式排查,确保排查覆盖面达到100%。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增强排查的广泛性和针对性。针对合用场所,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场所是否设置在不安全的建筑内;二是内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内部疏散、灭火等器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居住出租房屋,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商场市场(超市),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单位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四是防火分区是否改变,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五是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针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建筑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定期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三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针对仓库,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是否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二是货物的储存、堆放是否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是仓库内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等现象。各行政村(社区)、各部门在排查时要填写检查记录(附件1),并登记造册(附件2,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仓库的花名册由各地统计造册),相关花名册以电子版形式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行政村(社区)要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见附件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对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仓库的现实状况和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明确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应将隐患情况及时抄送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要提请镇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蹲点帮扶整治。镇派出所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要充分运用火灾技防物防措施,强化整治效果,在居住出租房屋科学合理配置“疏散逃生四要件”。在商场市场(超市)、仓库等场所继续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整改结束后,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自查验收,镇政府将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篇(10)

Abstract: This paper for China's ancient architecture unique historical, cultural, scientific value and fire safety features, combined with the fi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 analyzes the fire risk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Key words: ancient buildings; fire safety; fire risk; fir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928.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古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它不仅留下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痕迹,同时也预示着人类未来发展进步的方向。古建筑是罕见的无法替代的财产,发生火灾后,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研究我国历史,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古建筑多为三、四级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较大,如果发生火灾,火势较难控制,极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加强对古建筑的消防管理,保护好古建筑不受火灾的侵害,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下面就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对策和大家做以探讨:

一、我国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古建筑的耐火等级低,建筑毗连,组群布局,无防火分区

我国的古建筑文化历史悠久,寺、庙、殿、塔等具有独特的构造,大多以木材为主要材料,采用土木结构或砖木结构,这种以木构架为主的建筑形式多样,正是这种结构形式,奠定了古建筑容易发生火灾的物质基础,使其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同时,古建筑内悬挂的绸缎、纤维织布,大量的彩绘、锦绣等物,香客送来供奉的香烛、纸张都是可燃、易燃物,大大增加了古建筑的火灾荷载。由于大多数古建筑建造时间久远,火灾荷载大,无防火分区,失火后蔓延迅速,如杭州的灵隐寺、舟山的普陀寺在整体布局上都以庭院为单元组成形式多样的组群。一些大型的古建筑群,殿宇林立,楼阁相望,没有防火分隔和防火间距,若其中一处起火,必将株连成片,火烧连营。古建筑的通风条件一般都比较好,殿堂高大宽阔,发生火灾时,氧气供应充足,燃烧速度相当惊人。许多古建筑都建筑在高高的台基之上,特别是钟楼、鼓楼、门楼等建筑,更是四面迎风。还有一些古建筑坐落在高山之巅,情况更加突出,起火后,风助火势,很快就付之一炬。

(二)古建筑远离城镇,水源缺乏,道路不畅,消防设施器材短缺

大多数古建筑远离城镇,通讯不畅,水源缺乏,不利扑救。一是距离消防队较远,许多古建筑建于环境幽静的高山深谷之中,一旦发生火灾,设在城镇的消防队鞭长莫及;二是水源缺乏。一些缺水地区和高山上的古建筑,连生活用水都比较困难,消防用水就更成问题;三是消防通道不畅。古建筑因为古老,在设计施工时,根本就考虑不到消防车辆等现代化装备的应用,缺乏现代消防通道是普遍存在的。一些高山的古刹道观,根本就无车可通,一些古建筑,坐落在老街深巷,道路狭窄、距离较远,消防车辆根本无法接近;四是消防设施和器材短缺,自救能力差。重要建筑没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没有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从目前的情况看,古建筑普遍存在自救能力欠缺的问题,既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人员,也没有具有一定威力的灭火设备,有些寺庙连灭火器都没有。不少火灾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取用消防器材、消防水源,使小火酿成大火,最终是望火兴叹。

(三)古建筑功能复杂,防雷设施差,用火用电多,火源电源管理难度大

目前,我国的古建筑功能复杂。一是当作旅馆、饭店、食堂、招待所、学校、宿舍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出租用作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办公场所,有的使用液化石油气,严重违反《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功能复杂,火灾隐患重重;二是有的寺观教堂没有安装避雷设施,或虽有但不起作用,容易引起雷击火灾;三是有的寺庙、道观香火旺盛,宗教及迷信活动频繁,如烧香、焚纸、点蜡等,寺庙内做饭、取暖、电气线路老化,电器设备陈旧,电线没有穿管且直接敷设在柱、梁、檀、椽上,临时乱拉乱接,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游客乱扔烟头、火柴、打火机等。如1987年8月24日,北京故宫景阳宫因未安装避雷针受雷击发生火灾,虽尽力扑救,但建筑结构受到严重损坏。

(四)古建筑单位对消防工作不重视,组织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一是古建筑单位领导仅重视宣教接待、陈列维修、资料征集研究保管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客观上轻视消防工作;二是没有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做具体消防工作的人员,把消防工作看成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三是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有的单位组织制度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责任人;四是缺乏消防设施,对已有的消防设施也不作定期检测;五是没有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预案,已有的也没有组织进行演练,职工不懂得使用、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不懂得疏散逃生知识。

二、我国古建筑的防火安全对策

(一)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文物部门为古建筑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是要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和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明示报警电话及火情报告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奖惩制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夜间值班巡查工作,切实做到对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报警、早扑救;要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建立防火档案,将古建筑和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处理情况等等一一详细记录在案;五是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训练,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综合规划,合理利用,改善防火条件,创造安全环境

一是凡是列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馆或参观游览的场所外,不得用来开设饭店、茶馆、旅馆、招待所和生产车间、物资仓库以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二是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以避免破坏原有的防火间距和分隔,凡与古建筑毗连的易燃棚屋必须拆除;三是对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应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古建筑内的棉、麻、丝、毛纺织制作的饰物,应做阻燃处理;四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情况下,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消防车无法到达的重要古建筑,除在山顶以外,都应开辟消防通道;五是在城市间的古建筑,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安装室外消火栓,在郊野、山区的古建筑,以及消防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古建筑,应修建消防水池,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三)加强古建筑的用火、用电、雷击和香火的管理工作

一是古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炊煮用火的炉灶、烟囱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活动的地方,严禁吸烟,并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因维修需要,临时使用焊接、切割设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二是凡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除砖、石结构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一般不准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古建筑的电器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用金属穿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梁、柱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在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不宜采用大功率的照明灯泡,禁止使用表面温度很高的碘钨之类的电光电源和电炉等加热器,灯具和灯泡不得靠近可燃物;三是高大的文物古建筑,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不同的避雷设施,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必须对所有古建筑的避雷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避雷设施,必须立即修复,不能存在侥幸和麻痹心理;四是燃灯、点烛、烧香、焚纸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最好以殿堂为单位,集中一处,便于管理。点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以防倾倒,发生意外。香炉应用非燃材料制作,严禁用木板制作,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涂防火涂料,以防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引起火灾。焚烧纸钱、锡箔“化钱炉”,必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非燃材料制作。

(四)拓宽经费渠道,增加消防投入,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增添消防器材

一是将古建筑单位消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计划,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采用先进的消防科技,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设置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系统,安装电视监控及消防广播系统,并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二是各级政府、财政和文物、旅游等部门应积极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将古建筑单位的消防规划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对已设有市政消防水源的古建筑应当对现有的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改造,以满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三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场所明显位置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加强对其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是各级政府、文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是聘请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人员担任老师,定期给员工上消防课,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以及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和群众保护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自觉性;三是要定期对古建筑管理人员、僧侣及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僧侣及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进行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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