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企业负责人聘任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18 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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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企业负责人聘任书

篇(1)

(一)监管水平逐步规范

一是规范药械监管。健全责任片区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检查药店248家,基层医疗机构628家,品使用单位19家,品经营单位1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7家。完成12家一类及8家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57个产品的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工作。开展12家市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用药械情况普查工作,立案6起,书面反馈整改建议12份。配合*市局开展浙江巨能乐斯药业有限公司葡萄糖注射液等23个药品注册文号的清查工作及3家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7个产品注册资料核查。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截止11月底,共受理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48家,受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83家。在把好准入关口的同时,加强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开展68家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追踪检查。加强从药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登记册》,完善登记管理。召开医药营销人员座谈会,成立*市药业协会营销分会,规范企业营销行为。组织53名人员岗前培训,协助开展了170余名人员上岗证培训,其中市药业协会组织1497名会员和药品销售人员开展4期药事法规培训,完成64名药师审评的初评工作。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20*年3月*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乐政发〔20*〕29号),标志着*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进入更加成熟的发展阶段。根据文件精神,市食品安委办对各项措施进行了分解细化,制订8个配套性文件,我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出台《*市20*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市20*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为全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严格执行《*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市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各主要监管部门签订《*市20*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乡镇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分别与所辖村(居)签订责任书,进一步完善了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印发《20*年*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出台《*市食品安全暗察暗访工作意见》,正式建立食品安全暗察暗访制度。印发《*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召开了2006年度食品安全新闻会,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规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工作,增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公开、公正。

(二)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建立专门的药情隐蔽力量,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机关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非法回收药品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药械经营秩序。今年以来,共查处违法案件102起(包括简易程序处理13起),作出处罚94起,罚没款93万多元。其中,查处刘俊立涉赚无证经营药品案、陈兆富涉赚无证经营药品案及蔡明连涉赚无证生产药品案等3个案件移交*机关,并批准刑拘3名当事人。全力推进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2527人次,检查医疗机构628家,药店248家,检查面达100%,立案24起,涉及货值3.1万,罚没款25.76万,取缔无证、无照企业14家。销毁保健品宣传单300份,不规范广告牌匾5个,药械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针对我市个别乡镇发现疑似以陈化粮等不合格原料制售粉干、米面问题,开展了粉干、米面生产加工行为的执法检查。出台《*市食品重点行业和区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启动大荆镇饮用水行业等六个食品行业和区域的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省食安办《关于印发<全省开展“三网”建设情况暗察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56号)精神,开展了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暗查暗访工作。加大药品抽检力度,依法对178批药品进行抽样检验,已检不合格9批。查处违法广告3起,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受理投诉举报56件,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无上访、再投诉和再举报现象发生,有效净化了市场,确保了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应急事件处理妥当

3月27日、3月28日,我市虹桥镇、蒲歧镇先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引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高度重视。在妥善处理该中毒事件后,为有效防控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全市饮食摊点和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下发了通知,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整治任务。按照部署,卫生局对全市餐饮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治检查,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教育局加强了对全市学校食堂的管理和整顿规范,并加大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工商局突出重点地区、市场和品种,对农村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检查;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我市学校周边的无证流动饮食摊贩进行治理整顿,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制作食品药品投诉电话小卡片发放到食品药品信息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手中,实现投诉渠道畅通、信息来源广泛、应急反应迅速。

(四)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20*年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及《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牢筑拒腐防线。二是加强理论与专业知识学习。制定《关于20*年局党组中心组和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意见》,严格遵守“周五”学习制,规定组织形式、参加对象及学习形式;明确中心发言者、导读人员和主持人,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三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了以“学习、效率、服务、廉政”四项内容为主线的活动,通过“两种方式三个层面”全面开展调研工作,确定“作风建设年”专题学习月,突出健全制度主动学,创新机制促动学,能者为师带动学,走出去、请进来互动学。以“会、细、快、实、重”五字要求做好第一阶段工作,以“深、心、身”三字要求开展第二阶段工作,以“严、恒、实”三点要求扎实推进第三阶段工作,做到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队伍作风进一步加强。四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出台《关于开展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活动的通知》,从10月19日起到12月28日,利用三个月8个星期的时间开展局机关人员集中学习会活动,采用导读、中心发言、自由讨论等形式,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的内涵。

(五)社会宣传日渐扩大

为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居民群众中的影响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3月15日,以假劣药品展览为主要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展出50余种假劣药品标本,发放宣传小册子30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800余人次。4月30日,出台《20*年*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围绕“五进”要求制定了重点宣传任务。5月,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及同志《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简辑专刊分发给*市四套班子成员及政府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宣扬行政监管的动态。6月,启动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通过在晨沐广场大屏幕循环播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DVD、通过“农民信箱”向农民群众科学种养殖常识和科学饮食知识、与8890市民服务中心合作进村入户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等形式拓展宣传面。6月2日,参加全市“阳光投诉”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受理举报投诉1起,当日给予解决。7月18日至24日,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意识。9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先后在*中学、乐成七小等举办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和有奖征文比赛,共有3000余名学生参与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氛围。

二、亮点工作

(一)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有新突破

根据《关于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意见》,将食品安全“三网”进行整合,确定1名人员同时兼任食品安全联络员、消费监督员和质监协管员。2006年底,将药品安全信息员也纳入到整合范畴,实现“四员合一”。20*年,不断地对监管网络进行充实和完善,重新确认了941名村居食品药品信息员的详细档案,做到一人一表,一乡镇一册。8月份,蒲岐镇率先在全市开展公共安全管理员的大整合,将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药品安全信息员、消费监督员、质监协管员、公共卫生联络员、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六员合一”。同时,进一步强化药品监督网的建设,在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中设立药械安全信息员37名,在村卫生室中聘任片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42名,建立隐蔽力量作为药情专用信息员10名,形成了覆盖全市各乡村和鞭及涉药械各行业的食品平汪汪益药品监督网络。

(二)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试点工作有新局面

今年,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试点工作被列入“20*年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推动该项工作,制定《创建新农村食品安全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各项工作措施。现已确定10个食品药品安全试点村,并予以挂牌,成立各试点村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挂牌上墙。同时以此为契机,出台《*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5个示范乡镇试点单位,增强示范辐射面和影响力,认真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三)“两网一规范”工作有新拓展

在前几年“两网一规范”工作基础上,今年我局申报创建浙江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召开了建设动员会议,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20*年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日前,全面完成医疗机构检查验收560家,不合格4家;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验收222家,不合格4家,现进入“示范药房”和“示范放心药店”推荐程序。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143名诚信记分30分以上的药店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重点培训。出台《关于在*市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优惠政策的通知》,组织*市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龙西、仙溪等乡镇无医疗机构或无药品经营企为业的行政村“万村放心店”中设置乙类非处方药店(柜)6家,完善药品供应网络。进一步拓宽采购渠道,积极引进外地合法企业参与竞争,成立*市药业协会营销分会,使农村地区的药品药价、质量和服务上进一步优化。

(四)药品从业人员管理有新方法

针对从药人员结构复杂,人员流动频繁,出现无上岗证人员直接上岗、营业人员随意变更等现象,进一步健全从药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制作了《*市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登记册》,该手册包括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从业人员新增表,在手册上直接反应了在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如职称、岗位、简历、工龄等。若有从药人员离职、新增等变更情况,凭登记册实行变更登记,让我们及时准确的掌握*市从药人员的流动去向。日前,已有1800名从药人员在*局实行了登记备案,实现了“一企一册,动态监管”的目的。

(五)工作运行机制有新举措

篇(2)

一、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鉴于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对薄弱的实际,我市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紧密围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要务,进一步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镇乡(街道)干部聘任为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在各村、社区选择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的干部聘任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切实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定淘汰制。建立镇乡(街道)、村两级食品安全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确保人员、资金、场所到位和制度上墙,完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监督,采取媒体曝光、征询消费者意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监督明示公约》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网建设。要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每年都要自上而下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分别与各自的监管及服务对象签订责任书,乡村基层组织与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济单位和餐饮户签订责任书。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健全"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末考核"的督查考核体系,对照责任目标,进行量化打分,严格兑现奖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要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服务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做到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监测监控。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要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行跨系统跨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互认,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测资源、信息的共享和检测计划的统一,以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六)加强食品安全认证认可。积极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八)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九)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和改进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规范和整顿,坚决取缔和规范无证照摊畈和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安全关。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在种养殖、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消费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和诚信档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加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召回和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建立农村红白事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凡是50人以上的家庭聚餐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再由村委会报镇乡(街道)卫生监督中队审核批准,并派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卫生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印制漫画形式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操作流程图,发放到群众手中,以通俗易懂、直观明了的形式指导做好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工作。

(十三)开展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要完善屠宰管理和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实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促进"放心肉"工程实施。

(十四)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扩面、提质、增效。提高农村食品放心店的统一配送率。抓好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旅游景区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集中定点采购等制度,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

(十五)巩固提升食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形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多向、多部门收集和传输,以及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体系。

(十六)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市以及镇乡、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和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二、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安全问题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网络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农村药品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将农村药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继续保证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经费和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经费投入。

(二)强化监管网络建设,保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站,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药品安全监管站要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监管部门融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多员合一"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药品协管人员药品安全意识和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制度,细化分解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主动加强与药品协管人员联系,保持正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保证药品监管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四)强化进货渠道监管,保证药品供应规范方便。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渠道的监管,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清晰、稳定",加强药品质量的源头管理。鼓励具有一定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参与配送和乡镇卫生院以"代购分发"形式向村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解决山区药品"配送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支持企业在"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零售药店)设立零售药店或乙类非处方药药柜,开展各种符合实际、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学服务,解决山区群众"购药难",提高药品供应覆盖率。

(五)规范药品销售方式,健全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六)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对村级卫生所药房改造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机构,由药监、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药房改造全过程进行帮促指导与监督。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参照GSP标准和诚信药房考评标准实施药房改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检查评比,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统一人员培训,加强对村卫生所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要结合"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与规范力度,保证药品存储设施等达到基本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保证使用药品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一连三线五制度"的长效监管模式。"一连"就是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采用宽严相济、靠前服务、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三线"就是药品贮存温湿度、零售企业药师在岗、药品经营品种流向三种监管难点问题实施网上在线监控;"五制"就是推行"监管建议书"、"涉药单位约谈"、"日常监管情况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等五项创新制度。达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全程监管。

(八)实行医疗器械监管"四定一报"制度。"四定"指定人、定区域、定检点、定检查频次;"一报"指质量可疑产品、不良事件、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实行医疗器械定人管理。药监部门要确定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分工并经常参加各类业务学习。要实行医疗器械企业单位定区域管理,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各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有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责任人与责任片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确定需重点检查的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药监部门每年年初下文确定区域内年度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监管检点为:上一年度被评为警示、失信的企业;国家、省重点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无菌器械、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企业。年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进行增减。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促进药监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和优化已开发使用的药品生产监管、批发企业监管、特殊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药品稽查等信息系统,启动药品GMP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网上直报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系统建设。建立假劣药械信息、抽样检验信息、稽查应急信息、案件处置情况等信息共录共享机制,真正体现电子监管的科学高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发药品监管行政监察系统,完善与政府电子监察网络的对接功能,做到实时监控、在线监督。

篇(3)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问题的研究上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 英实施农村药品放心工程,全面开展药品“两网”建设,是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适应新时期农村发展的要求,开展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它从根本上保证了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对于维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用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__年10月起,我局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努力推动我县“两网”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上饶县现有人口73万,其中农村人口近80%,国土面积2240平方千米,全县辖21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98个行政村。辖区内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约1100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4家,药品批发企业4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146家,县级医疗机构5家,乡镇医疗机构24家,村卫生所(室)、个体医疗诊所893家。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不懈地抓药品“两网”建设,通过多年的扎实工作,全县药品“两网”建设已初具规模,乡镇药品协管工作站及行政村信息网络已基本完成,基本上达到了监督网覆盖率100%、供应网覆盖率100%的目标。

二、主要做法(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两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两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使我县“两网”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我局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做出批示,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内容。县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药监、卫生、工商、公安、监察、广电、物价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保证了乡镇药监协管机构正常工作。县政府制定印发了《上饶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施方案》(饶县府办字[20__]46号),并于6月25日召开了由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分管领导、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县政府副县长黄统征出席会议作了重要讲话,分阶段部署了“两网”示范县建设工作;7月2日 ,黄统征副县长深入上泸镇、黄沙岭乡、四十八镇等乡镇食品药品工作站及卫生院检查指导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目前全县24个镇(乡、街道办)都成立了“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使我县“两网”建设工作开展比较顺利。(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两网”工作深入民心“两网”建设是一项以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改善农民用药环境为目标的民心工程,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下才能真正取得实效。为使“两网”建设家喻户晓,我局共投入4.7万余元用于两网建设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到电视里有形、专栏里有画、专刊里有字,以进乡村、进农户、进课堂为重点,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和“两网”示范县建设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努力营造广泛参与、多方受益的和谐社会氛围。一是充分利用上饶县报、县电视台、市局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两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编印800余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培训教材》、1000余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宣传单,送进村庄、送进农户,张贴到农村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村委会的醒目位置进行宣传;三是在国道、乡村公路沿线、行政村出入口刷写“两网”建设永久性宣传 标语38条,各乡镇工作站都设有“两网”宣传栏或黑板报,医疗机构、药店制作悬挂了“两网”建设宣传栏;四是制作了两网建设电视专题片,每月编印《上饶县农村药品“两网”工作简报》,及时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两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全社会对“两网”建设的认知程度。(三)精心组织,勇于创新,“两网”工作稳步推进我局在认真落实县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的同时,注重创新机制与发挥实效相结合,注重“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相促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健康保障。1、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化。我局坚持以专为主、以协为辅的原则,在我局药品稽查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聘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干部群众为协管员、信息员,在乡镇实行双协管员制,负责政府组织协调工作和日常药监协管业务;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药监信息员,负责日常药监信息工作,做到了县有监督员、乡乡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覆盖率达到100%,形成了广泛覆盖、高效运行的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从而扫除了农村监管盲区,提高了监管的有效覆盖。目前全县24个乡镇(街道)共聘请了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48名,信息员239名。并已建立了协管员、信息员、医疗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培训档案、医疗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管档案。2、两员工作管理正规化。今年我局将食品安全监督网与药品安全监督网进行了整合,两网合一,建立了协管员、信息员培训档案。制定出台了《“两员”工作职责》、《“两员”工作程序》、《“两员”培训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两员”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受训方式,并颁发了工作手册,切实发挥“两员”作用。“两员”的管理工作已步入了正规化管理轨道。今年我局统一对乡镇聘任的协管员进行了上岗前业务培训,乡镇对信息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达到了参训率百分之百。为鼓励协管员积极参与药品监管,提高协管工作效率,我局在有限的经费中挤出近两万元用于对协管员进行工作补贴,较好的调动了两员的工作积极性。3、技术监督专业化。我局不断加强药品技术监督体系建设,设立了“药品快检室”,加大设备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现场监督快检,做到“人人会快检、个个会抽样”, 充分发挥快检的初筛作用,提高监督抽验针对性,提升药监执法的技术含量。截止到10月底,送上级药检所检验63批次,已收到检验报告书61批次,检出不合格药品45批次,检验阳性率达74%。同时,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任务数196例、器械不良反应任务数3例,完成率达100%。4、药品监管电子化。为加强对涉药单位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我局开通了政务网站,建立了药品安全电子地图,将涉药单位基础信息和监管记录存入电子数据库内,实现了动态监管。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首先从县城药品零售企业着手,通过召开远程监管动员大会,对在线远程监控做了系列的宣传工作,为该系统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基础。截止日前,县城12家零售药店和2家药品批发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已安装到位且正常运行,并实行出具电脑销售凭证,同时,根据省、市局统一安排,我局投入资金为所有乡镇所在地的69家零售药店订购了药品管理软件,村级有条件的我局也免费提供安装软件,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5、药店、药房管理规范化。农村药品终端包括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抓好终端管理是保证农民用药安全的关键。我局一方面加大农村零售药店的监管和培训力度,督促药店认真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目前全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均已通过gsp认证。20__年投入资金1.3万余元对全县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参训人员400人,参训单位达100%。另一方面,与县卫生局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联合制定印发了《上饶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评分标准》(饶食药监字[20__]3号),对医疗机构的涉药人员资质、药房条件、药品管理进行了细化,提出“八个方面规范”:即涉药人员培训上岗、管理制度统一制定、药橱药柜卫生整洁、药品摆放分类整齐、购进票据保存完好、验收记录规范完整、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医疗垃圾有效处理。目前,全县30家集体医疗机构,有5家医疗机构通过了规范药房验收,有13家正在实施改造,计划12月底进行验收,村级卫生所有115家已通过验收,有130家安排在12月底或09年元月初验收,其余的安排在09年底验收。6、农村药品供应配送化。农村药品市场点多面广,卫生所、个体诊所比较分散,我局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加,市场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抓好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在县内四家批发企业中择优选择江西新源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县内药品主配送企业,并与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签订包括药品质量条款内容的配送协议书。目前,江西新源医药有限公司对县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直接配送率已达100%,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药品价格。通过随机抽取20个品种的药品价格调查,药品平均价格下降13.5%,有效遏制了药价虚高的现象,农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7、农村医药行业诚信化。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是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局在“两网”建设过程中,坚持把诚信建设与监督执法、企业自律、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初步构建起全县药品信用管理运行体系。一是按照《江西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全县涉药单位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等级、评价管理和评价公布方式;二是积极倡导涉药单位开展行业自律,向全社会作出“质量第一、诚信发展”的承诺,悬挂群众监督公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管针对性,制定了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管理方法,将全县涉药单位划分a、b、c、d四个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药品质量信息,曝光典型涉药违法违规案件。从而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农村医药市场环境。8、学习交流定期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药品“两网”建设评价体系的具体要求,使“两网”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满意网、放心网、方便网,今年我局分批组织干部到余江 县、乐平县、婺源县、玉山县参观学习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就“两网”建设中的工作方法、经验教训、资料整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交流。通过学习交流,搭建了长期交流的平台,建立了共同的信息资源,达到了共同提高的目的。(四)结合“两网”建设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安全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立局之本,我局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把抓好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搞好“两网”工作的着力点,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手段,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药品市场秩序。1、开展了药品广告的专项检查,对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传播进行监控,对省市局阶段性分期的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进行了逐一排查,重点以保健品充当药品宣传的进行了集中整治,对未经注册审批的广告进行了全面清理,截止10月份,我局对药品广告进行检查涉药单位90余家,受理核查户外广告宣传10余次,有效地净化了药品广告市场。2、开展了对疫苗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预防保健所、社区服务中心和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单位购进疫苗全部是从市防疫站购进,运输过程能够冷链运输,基本保证了疫苗的质量。在检查中对各单位购进票据不规范、购进记录不完整等进行了规范指导,以切实保证疫苗质量。

3、开展了对一次性医疗器械、植入性器械、骨结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及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隐形眼镜产品质量的专项检查。共检查医疗机构969家,其中乡镇以上医疗机构24个,村卫生所893家。检查中有21家供货资格档案不全,骨科植入性器械有2家购货资质不全,另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不及时等问题,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责任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4、开展了兴奋剂药品专项治理行动,我局与工商、卫生、公安等5个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与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定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150余份,对全县涉药单位含兴奋剂药品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没有标示的规定标识的兴奋剂类药品进行了查处。5、开展了抗震救灾药品专项检查,5月份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四家药品生产企业江西泽众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一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5.12赈灾药品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了特殊时期食品药品安全。6、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市、县政府下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分别于6月13日召开了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6月25召开了各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会议,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与各涉药单位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承诺书,在各涉药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专项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三、取得的实效(一)规范了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了农村药品质量。通过“两网”建设,规范了农村药品的购销渠道,打击了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维护了农村药品市场正常秩序,基本杜绝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行为。药品规范化管理覆盖了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使用各个环节,药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二)改善了农民用药环境,推动了新农村建设。通过“两网”建设,药品批发企业由无序恶性竞争变为有序规范竞争,服务功能得到加强,配送药品进乡到村,满足了农民用药需求,方便了农民购药用药;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药房”活动,硬件设施得到极大提升,改善了农民用药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降低了农村药品价格,促进了“新农合”的发展。通过“两网”建设,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药价进一步下降,减轻了农民用药负担,促进了“新农合”的全面发展。(四)提高了药品监管效能,扫除了监管盲区。通过“两网”建设,农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正在发挥实效,弥补了药品监管的力量不足,扫除了农村药品监管盲区,“两员”举报线索和上报监管信息使县局执法监督有的放矢,提高了监管效率,特别是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上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主体清晰、相对集中的药品供应网络也使县局得以全面掌控农村药品市场状况,减少药品安全隐患,使涉药案件及时得到有效查处。(五)增强了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了医药经济和谐发展。通过“两网”建设,建立健全了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的信息收集制度、有效的信用教育制度和公正的信用奖惩制度,基本构建起农村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全县医药行业已经形成了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医药经济和谐发展。四、存在的问题(一)乡镇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药监工作未列入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乡镇政府对药品监管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有的乡镇领导认为乡镇一级没有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无法将这一工作纳入到正常工作中;有的乡镇领导认为药品都是从医药公司购买的,出不了大乱子,出了事也由医药公司负责,因此在乡镇一级政府中药品监管工作尚未走入正轨,从而直接影响了协管员和信息员工作积极性。(二)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药品协管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水平有待于提高。在我县,很多农村药品监管网络是依托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起来的,协管员、信息员由所在地乡镇、村干部兼任,由于协管员、信息员(特别是信息员)综合素质不高,学习药品监管知识难度很大,对开展药品监管工作总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进入角色缓慢,而且他们的主要工作并不是药品协管,难以保证药品协管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的协管人员碍于情面,不愿去卫生院、个体诊所检查药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的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药品违法违规案件;有的借口平时本职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开展药品协管工作等等,总体表现在工作主动性不强,敷于应付,这些都影响了当地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三)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如果说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那么能不能给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医疗机构就负有把好最后一道质量关的重大责任。然而通过检查发现,不少农村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式上并不能适应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药品质量管理意识不强;二是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执行不力,购进记录和质量信息登记内容不完整;三是药品储存、陈列场所硬件设施设备落后;(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价格缺乏有效管理。通过市场竞争,农村药品供应价格已经下降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物价的强制管理措施,仅仅按照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和购销协议 的约束,难以确保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将药品价格同比降下来,无法将药价下降的实惠真正让利于民,影响了供应网络的成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民用药问题、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的治本之举,因此在推进“两网”建设中,一定要把“两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应从“重规模”向“重实效”转变,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应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我局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把这项惠及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持久有效开展下去。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领题人:徐英课题组成员:徐英、徐小彬、邓凌燕执笔人:邓凌燕

篇(4)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篇(5)

班级:注会

学号:

一、公司简介

云南白药由云南民间名医曲焕章先生于1902年创制,问世百年来,以其神奇的疗效被世人誉之为“伤科圣药”、“中华瑰宝”。

1971年,公司前身云南白药厂正式成立,白药开始了专业化生产。公司于1993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为云南省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 1996年,公司分别投资控股原云南地州的三家云南白药生产企业,即云南大理州制药厂、云南文山州制药厂和云南丽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组成云南白药集团,对云南白药的生产经营实行“五统一”,为名牌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基础。1997年公司经国家批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1999年,红塔成为白药集团第二大股东,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同年,云南省医药公司和天紫红药厂以优质资产配股方式进入云南白药集团,集团产业链从生产制造延伸到了药品流通和饮片加工领域。目前,省医药公司已成功改组为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在云南首家通过国家GSP认证。天紫红药厂已改制为云南白药集团原生药材事业部,作为省内唯一的饮片加工企业,已于2003年顺利通过国家GMP认证。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从一个资产不足300万元的生产企业成长为一个总资产22亿多,总销售收入逾32亿元,经营涉及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饮料的研制、生产及销售;糖、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二类、医用敷料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日化用品等领域的云南省实力最强、品牌最优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公司产品以云南白药系列和田七系列为主,共十种剂型七十余个产品,主要销往国内、港澳、东南亚等地区,并已进入日本、欧美等国家、地区的市场。“云南白药”商标于2002年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管理层

二、法人治理结构(见上图)

云南白药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规则,分别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代表企业的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彼此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相互协调。已设立独立董事四名,达到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

云南白药是中国典型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同时,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起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作用且监事会中设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的重大事件进行决策,此外还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在发现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听取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制定公司有关财务方面的方案;对公司的重大事件提出方案;聘任或解雇高层管理人员等。

独立董事: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基础,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职权范围等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能够在董事会决策中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在重大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公司发展战略与

决策机制,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解聘等事项上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独

立董事作用。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战略;即使发现市场所发生的变化并对公司的战略进行调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人员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考核和调整。

由以上公司治理结构图和基本职能分析,我们了解到该公司是存在合理且有效地治理结构的,这位公司未来组织目标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企业目的、使命、愿景和目标

(一)

目的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其成立的首要目的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使命

建设百年企业

(三)

愿景

“传承文化、超越自我。济世为民”的企业理念指导下,公司成功实施内部创业机制、首席科学家制、虚拟企业运作模式、内部订单等四大创新机制,全方面实施品牌战略。

(四)

目标

现代化国际化,融合传统与现代,沟通历史和未来,跨越民族与国界。

四、全面战略分析

(一)

外部环境分析

企业的外部环境主要是从宏观环境、产业环境、竞争环境和市场需求几个层面展开的。

1、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

(1)

政治和法律因素:支持医药行业发展

201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家将生物制药再次纳入重点支持发展行业。商务部、中医药管理局等十四部委26日联合《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未来将出台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支持、制订标准、建立境外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等一揽子措施支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2)

经济因素:经济水平提高

2012年初中国的GDP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人们的购买力很大的提高并且健康保健意识不断提高,人们的保健健康需求不断释放。

(3)

社会文化环境:中医药热

一方面从上世界九十年代开始,国家不断的重视中医药行业的振兴,促进中医药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医药具有天然、毒副作用小、有特殊疗效等特点,是今年在世界范围掀起一股中医药浪潮。

(4)

技术环境

先进的提取技术、制剂技术、信息技术等逐渐应用于中医药行业,使整个中医药行业技术得到很大的提高,焕然一新的出现在人们面前.

2、产业环境分析

(1)

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上来看:云南白药最著名的产品:云南白药气雾剂,云南白药牙膏,云南白药创可贴显然是一个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即使是云南白药的整个医药王国里的产

品,无论从科技(疗效)还是从国际国内市场的

竞争来看,也是属于相对成熟的产品。因此,云南白药必然要寻找新的且具有发展前景的核心产品,以避免其白药系列产品进入衰退期后造成企

业发展乏力。于是,乘着云南白药的白药系列产品尚且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时候,乘着云南白药在大力的利用其三件新开发的产品开展国际市场的时候,尽快的在国内进行非相关多元化以寻找其后续的核心产品(产业),显然是云南白药进行非相关多元化的一个重要目的。

(2)

产业波特五力分析

①买方议价能力分析

公司的“白药”系列产品是国家保护中药产品,而且目前在产地(云南)已实现统一生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销售,并都归属于云南白药集团。因此“白药”系列产品在整个产业链中具有优势地位。但在公司的“非白药“系列产品上,买方议价能力较强,就处方药而言买方议价能力仍然有限。

②供方议价能力分析

作为中成药企业,云南白药集团的上游原料药厂和辅料药厂是卖方,由于文山公司专注于建设三七产业平台,现有1000-2000亩三七种植基地,年产150-300吨因此公司具有一定的讨价还价能力。但原料基地所生产的原料药和公司产能存在一定缺口,加之原料对气候海拔等的要求,原材料产地较为集中、产量有限,所以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又受到一定限制。

③替代品威胁分析

“白药”系列的主要功效是止血、镇痛、消肿、化瘀,客观上存在众多的替代品。但“云南白药”系列产品除了上述功能外,还有功效显著、立竿见影、使用方便三个特点,加之产品属于国家保护产品,具有垄断经营和品牌效应,替代品的威胁只在局部范围、条件下才能成为现实的威胁。因此白药系列产品替代品的威胁较为有限。

④潜在入侵者分析

医药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进入门槛是比较高的,相应的撤出成本也不低,因此,医药行业的性质决定了潜在入侵者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决定一个行业潜在入侵者加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行业未来潜在的盈利水平。国家发改委先后近40次对药品价格进行下调,平均降幅达70%以上,甚至个别药品价格下降达80%之多。行业药品价格下降,成本上升,竞争加剧,行业出现大调整,近期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可能性很小。

但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用药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医药市场潜力已经被世界医药行业所公认。世界制药业排名前25强基本上已在中国开展其制药投资业务,它们以雄厚的资金、优秀的人才、优质的产品、先进的技术等占领中国医药市场的高端,而且随着跨国公司的进入,将会有更多的外资药厂落户中国,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丰厚的成果。因此,对于中国医药企业来说,跨国制药巨头是未来最大的潜在威胁。

因此短期内企业将不会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但长远来看这种威胁一定会存在而且还是一个比较大的威胁。

⑤现有竞争者分析

通过政府协调与企业收购行为,目前云南省内的所有白药生产企业都已经集中到云南白药集团,加之受到国家一类中成药保护品牌的保护,保密配方技术只有云南白药集团拥有,其他企业如果需要生产带有白药成分的产品需要与公司合作,因此公司的白药系列产品原则上没有竞争者。但在公司非白药产品上存在与同行业较为激烈的竞争。在技术上,公司研究所经过几年努力,为公司的未来市场和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也为在技术上形成了技术壁垒。

(3)

成功关键因素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之处是打造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更是一个品牌。并且不断地增加自身优势,把常规做到极致就是创新,成为了一个成功的企业。

3、竞争环境分析:竞争比较激烈

(1)中药制药工业:昆明制药集团股份公司、盘龙云海药业、点虹药业等。

(2)医药商业企业:云南省医药公司、云南双鹤药业公司、东骏药业、鸿翔药业等。

(3)零售企业:各大药房等。

(二)

企业内部环境分析

1、企业资源与能力分析

(1)

企业资源分析

云南白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资金充裕,财务状况良好;而且拥有丰富的天然药物资源和深厚的民族传统医药积淀;并且拥有知识产权优势,这是得企业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上都存在很大的优势。

(2)

企业能力分析

由于前面论述,企业拥有很好的盈利能力和营销能力,拥有自己的独立知名品牌,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而且公司上市之后备受关注,长期发展能力很强。

支持活动

内部

后勤

生产

作业

外部

后勤

市场

营销

销售

服务

利润

利润

2、价值链分析

(1)

人力资源管理

①公司人员招聘、培训和引进的机制尚待完善

②企业职工的激励机制合理,职工保障体系较完善

③职工对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满意度较高

④各分公司销售队伍相对稳定、成熟

⑤生产、研发部门人力资源缺乏

⑥管理授权程度较高,但监督体系欠缺

⑦对员工自我成长与学习的激励和计划不够

(2)技术发展

①技术发展活动的速度迟缓

②技术引进条件和机制不完善,信息不通畅

③技术开发与生产企业没有很好的结合

④各企业自我技术创新的水平和条件不够成熟

⑤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不足

⑥对企业GSP和GMP管理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3)企业供应

①企业硬件设施条件较好

②各商业公司与国内外行业内生产企业建立了通畅的供应关系,经营品种齐全,总品种

③企业整体物流能力和效率较高

④生产企业原材料渠道通畅

(4)内部后勤

①各岗位职能设置明确合理,工作效率尚可

②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各项工作流程合理

③仓储能力有所分散,正在解决

(5)生产制造

①两个主要生产单位已经通过GMP认证,生产条件较好

②各单位生产能力不饱和生产效率尚可

③主要生产工艺水平一般

④总体产品结构较好,剂型和规格齐备

⑤生产创新条件较差、产品开发能力和意识不够

⑥各生产企业配合度与协调力度不够

(6)外部后勤

①企业公共关系能力较强,但未设公关机构与专门人员

②信息化程度差,信息资料收集整理能力较差

③仓储运输管理体系完善

(7)市场与销售

①在省内批发领域有较大市场份额

②零售终端对省内市场的覆盖有一定的规模

③销售队伍有待提高素质

(8)消费者服务

①终端销售队伍需要加强

②对生产和销售的所有产品的质量把关严格

③信息反馈不够通畅

3、业务组合分析

由于云南白药是特殊产品的中医药行业中做的比较好的企业,在自身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云南白药拥有较好的市场增长率,达到了接近垄断的效果。

4、SWOT分析

云南白药公司SWOT矩阵分析

优势——S

1、公司有上市公司的参与背景,资金充裕

2、公司在医药市场扎根多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激励体系

4、公司有一只较成熟的销售队伍,在省内批发领域有较大市场份额

5、公司下属工业企业各自有一些系列产品,有几个独家产品

6、公司下属工业企业基本通过了国家GMP认证,

在市场和产品方面发展潜力和空间很大

7、零售终端对省内市场的覆盖有一定的规模

劣势——W

1、人力资源缺乏,特别是市场营销、策划、研发和产业技术人员

2、企业文化创新力和吸引力欠缺;员工平均年龄和素质偏低

3、各子部门间协调力不足,缺乏凝聚力,不利于竞争

4、总体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方法和水平尚有待提高

5、各分公司的营销观念和手段落后于行业内其它企业的进步速度

机会——O

1、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药产品的需求旺盛。

2、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其医疗费用比例的不断增长,使保健需求与医疗需求增长,带动了医药产业增长。

3、随着以基因工程为标志的现代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整个医药产业链面临重大机遇。

4、国家对医药行业的重视和投入程度提高。

5、对天然药物、绿色生物产品的青睐;有助于我国和云南省相关产业的迅速成长。

6、加入WTO后,国外企业、财团的技术、产品、资金、先进管理方法的引进,将推动医药产业的发展。

7、云南省对医药产业的大力扶持和重视为行业内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8、云南省天然的“动植物”王国和丰富的民族医药资源吸引了业内实力企业的关注,为省内企业的战略选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SO战略

1、抓住主业优势,坚持以现有业务

为主集中资源实行聚焦战略。

2、筑造整体竞争优势,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3、结合区位优势,发展和培育特色优势产品。

WO战略

1、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培育创新性企业文化。

2、整合内外部资源,拓宽市场渠道,

3、理顺产品研发和引进渠道,打造核心产品与品牌。

4、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企业全面竞争能力。

威胁——T

1、加入WTO也给医药产业链上各个板块内的企业带来了更剧烈的竞争和压力。

2、研发经费与能力的不足削弱了我国医药企业的竞争力。

3、我国医药市场体系欠发达,市场管理尚待完善。

4、相对于国外产品的大量涌入,我国产品流出渠道不畅,世界市场占率极低,竞争力差。

5、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品结构老化、管理水平低下、资金严重短缺的现状使云南大多数医药企业不具备发展优势。

6、国家对医药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各项法律法规和医疗体制改革的完善、医药产品持续的强制降价、招标采购的实施。

7、业内行业竞争程度的加剧不利于企业的成长。

ST战略

1、调整各板块的竞争模式,扩大区域竞争优势。

2、与有实力的外部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3、完善管理体系,培养企业的柔性竞争能力。

4、结合地缘优势,开发和拓展边贸业务。

WT战略

1、强调业绩管理,强化以发展战略为核心的激励体制

2、围绕核心能力的培育调整资源配置。

3、提高经营管理手段,增强信息化管理程度。

五、战略选择

(一)

总体战略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的战略选择

一体化战略: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

发展战略

密集型战略:市场渗透、市场开发、产品开发

多元化战略:相关多元化和非相关多元化

总体战略

稳定战略:限于经营环境和内部条件,企业在战略期所期望达到

的经营状况基本保持在战略起点的范围和水平上的

战略。

收缩战略:撤退战略,是那些没有发展或发展潜力很渺茫的企业

应该采取的战略。

根据自己的判断,我认为云南白药股份有限公司应该采用发展战略中的多元化战略和一体化战略。公司采用的轻资产策略有效地保证了白药产品乃至白药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自产品的充分发育、“稳中央、突两翼”战略的实施,使白药的产品结构由“一枝独秀”转变为“多点支撑”,并成功探路健康产品领域,实现了发展战略的延伸;技术创新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则驱动着企业的市场开发和拓展,并赋予了云南白药品牌新的内涵。明确的总体战略使云南白药公司在竞争中保持稳定心态,沉稳应对。

云南白药在产业的前向一体化:建立武定重要原料基地。在云南武定种植基地建立了种植园区。云南白药后向一体化战略:①营销网络的建设

②进入医药流通业

③组建云南大药房

④开拓海外市场

(二)

竞争战略

竞争战略包括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和集中化战略。

由于云南白药在差异化方面一直做得很优秀,所以建议企业采取成本领先战略,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额外的利润。

六、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

(一)

组织结构

(二)

企业文化

企业理念:传承文化

、超越自我、

济世为民。

企业精神:

勇于开拓创新不断超越自我。

企业价值观:

文化的传承者、

科技的创新者

、健康的奉献者。

企业经营方针:

继承品牌——传播国药新文化

;锤炼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发展品牌——提升企业知名度。

企业目标:

现代化国际化

篇(6)

20__年以来,##县局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饮食放心、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主要开展了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抓班子、带队伍,努力增强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按照创建“五型”班子的要求,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不断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局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显著增强。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学习陈俊同志先进事迹、学习《文选》等活动,使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三是大力实施队伍素质提升工程,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采取自学、案例分析讨论会、现场观摩、聘请法律顾问、定期考核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今年,干部职工累计共完成学习笔记、心得体会645篇,县局组织法律法规考核4次,成绩均达到良好以上。先后共有7名同志参加了药学、法律、会计等专业的函授学习,5名同志拿到了本科毕业证。目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88,药学、食品、法律专业人员比例达72。四是广泛开展岗位技能练兵活动。在今年市局开展的药品快检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了中药鉴别项目个人第一,总分第二的优异成绩。五是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8月份,组织领导班子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到济宁市部分先进市、县局参观学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断开阔了视野,收到良好效果。

二、抓党风、促行风,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新形象。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教育。今年3月,在县直机关工委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全市学习贯彻知识竞赛答题活动中,我局全体党员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二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党员,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及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等,不断提高了队伍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和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切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聘请法院系统的法律专家进行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深刻剖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件,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针对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了我县医药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积极推进行风建设工作,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新形象。通过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实行政务公开,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争创系统“十佳”,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加强协调沟通,努力争取各界支持等措施,进一步推动了机关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在社会上不断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今年,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我局工作时,对我们的工作成绩和队伍形象给予了充分肯定。11月份,我局先后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为市级文明单位、“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先进单位”等。

三、抓规范、促发展,不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今年,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我们在全局各科室实行了目标管理考核,并制定了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与年终的评先树优相结合,不断提高了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局机关行政效能不断提高。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县局制定完善了

人事、财务、政务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保密制度》、《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执法人员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确保单项工作有程序,具体岗位有规范,执行落实有保障,杜绝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我们分别在办公楼大厅、单位大门前显要位置设立了服务监督台、举报箱,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局长热线等,规定全体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认真履行“十项承诺”,自觉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了文明服务水平和机关工作效率。根据省、市局关于积极开展争创系统“十佳”活动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民主评议最佳最差科室的活动,从评议的结果来看,各层面对我们的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其中管理相对人层面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通过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强化,办案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今年立案查处的案件结案率达100,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率、备案率均达100,且无一起案件要求听证、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今年,县局先后投资2万余元购置微机6台、复印机1台、打印机2台等办公设备,较好的改善了办公条件。建立和开通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不断扩大了宣传层面,同时,还实现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类统计数据等的电子报送。

四、积极履行综合协调职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在食品监管工作中,我们确立“主动牵头不越位,积极协调不错位,认真督办不缺位”的工作理念,积极履行“组织协调、综合监管”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抓手”和助手作用。

一是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健全和完善。9月份,我们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通知》,在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在各行政村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同时,聘任了62名乡镇工作区书记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300名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12个乡镇卫生院长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对他们进行了业务培训,共培训580余人次。初步健全和完善了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横到边、纵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是食品安全协调机制运转有序。在县局的积极协调、努力争取下,县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经费保障。今年,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共召开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2次、主任会议4次、办公室会议及联络员会议8次,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并协调组织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活动10余次。同时,制定下发了《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县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为做好和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加快发展。今年在县城和乡镇驻地先后新开办9家食品超市,全部实现了食品链锁配送业务。在年初召开的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县政府分别与各乡镇、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签订了《20__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20__年度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把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具体责任部门。在安全信息网方面,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不断提高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在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过程中,县局积极协调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切实保障了群众饮食安全。20__年全县累计共出动执法人员2967人次,执法车辆756台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470家(次),饭店小吃部982户(次),

学校食堂、小卖部281家(次),生猪屠宰245家(次),超市62家,集贸市场86处(城乡),个体经营户2684户。查获不合格食品1562千克,假红葡萄酒20箱,白酒13箱,奶制品32箱,饮料1230袋,注水肉851千克,下达整改通知158书份,监督意见书1423份,确保了全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五是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上级政府要求,今年我们制定实施了《##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目前,4个生猪定点屠宰点、5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5家食品经营单位,10家餐饮(食堂)单位、3家养殖企业共27家单位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素质,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们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

五、大力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今年以来,我们始终把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切实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并采取六项措施,不断提高了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药品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了以打击制造和邮售假劣药品、非法回收药品、非法药品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保障农村用药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47人次,检查经营、使用单位1034家,捣毁制假窝点1个,立案查处177起,结案176起。监督检查覆盖面超过100。查获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万余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1万余元,移送非法药品广告9起、非法医疗器械广告6起、非法保健品广告5起。在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中,回收过期失效药品货值0.52万元。在开展“药品市场百日集中整治”活动中,查处了青云镇前齐庄制售假药案件等案件。在“齐二药”假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事件发生后,县局共查获该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51265支,“复方甘草酸单铵注射液”5245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95支,“盐酸川芎嗪注射液”90支。从而有效防止了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

二是巩固GSP认证工作成果。我们加强了对企业跟踪检查力度,督促已通过认证的企业严格遵守GSP各项规定。今年共检查116家,不断巩固了GSP认证成果,提高了药品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不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截至11份,今年新开办单体药店9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家,全县单体药店达到12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家,基本实现了药品连锁配送进乡率100、到村率80的工作目标。通过实行县医药公司为12个乡镇卫生院集中配送药品、医疗器械的办法,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保证了农村药品质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

四是充分发挥现有药检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药品执法监管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今年共完成药品抽验329批,送验187批(其中中药52批),不合格率为74.5。

五是积极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截止目前,今年已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435例,上报数量是去年同期的2.5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实现了零突破,目前已上报10例。对各个监测站、点报来的报告,全部实行了电子报表,未发生一起漏报、瞒报、迟报现象,上报率达100。我们的做法在今年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

六是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药械长效监管机制。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我们组织成立了##县药品、医疗器械协会,不断促进了行业自律,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今年7月份又召开“全县药品医疗器械诚信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开展诚信药店(药房)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开展医疗器械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不断促进了我县药品安全信誉的提高。

六、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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