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2 18: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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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负责审理本案上诉请求的埃尔文法官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涉案重要事实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加以支撑,则受理本案的联邦法院必须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该诉讼程序。就第56条第3款的内容来看,当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就应当以简易判决的方式认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内容。在本案中,虽然以死亡宣告判决为依据,休辰斯夫人确实能证明其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涉案的两份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须在发现程序中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审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证明力薄弱的环境证据,并不能使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就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产生内心确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休辰斯夫人应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她无法在审前阶段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对前述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法院应使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一审法院就此作出简易判决的行为是恰当的,上诉审法院对此加以支持。
评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审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诉讼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简易判决制度。所谓简易判决,又被称为即决判决,是指对重要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在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直接将案件作为纯法律问题加以处理的一种便捷、快速的判决方式。简易判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开庭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和成本。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会主动作出简易判决,而必须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动议后,才能审查决定是否要作出该种判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出该种动议。具体来说,原告应在诉讼开始20天之后提出该种动议,而被告则可以在审前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出该动议。但如果法官已经指定了本案第一次开庭辩论期日时,则当事人应当在该期日10天前提出该动议。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该种动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该种动议。这种情况被称为交叉动议。如果提出交叉动议,则审理本案的法院应分别对动议内容作出审查处理的决定。法院在对简易判决的动议作出裁判时,如果对本案重要事实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疑问,一般会作有利于动议相对方的理解和解释。法院在审前程序中作出的简易判决,在性质上属于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判决,具有实质既判力。另外,即使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被法院驳回了,其在开庭审理阶段还能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指示裁决的动议。指示裁决在要件、功能等内容上同简易判决完全一样,两者惟一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只能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后者则只能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提出。
(二)举证责任制度。所谓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未得到证明时应承担实体败诉危险的一种法律责任。这里应注意的一点是:所谓“诉讼请求或主张未得到证明”,是指案件有关请求或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诉讼状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审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绝裁判。这时,使法官解脱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法院就直接判决谁实体败诉。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异曲同工”的功效。针对案件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会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的现象。
(三)证明标准问题。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的含义是:当一个事实主张被陪审团(或法官)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该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是真实的。
一、年度综合报告的目的和现状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当年年底至第二年年初,从最基层的县级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过去的一年里,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管理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不断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大力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大预防工作格局。
从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年度综合报告来看,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有相对统一的体例格式,比如说综合报告都是紧密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内容上涉及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当地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发案原因分析、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等。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撰写的形式和范围上不尽相同,比如说有些综合报告除了翔实的数据、周密的论述外,还穿插了大量生动的案例和直观的图表,有些综合报告则同时连带分析了近3年或近5年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总体而言,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都能反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都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
二、年度综合报告存在的困惑
根据各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查办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际,各省市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性和特点,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参考。但是,相对于省市院的年度综合报告而言,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地域范围局限、自侦案件查办数量不多、预防工作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等限制因素,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也相应受到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限制。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困惑。
1、案件查办领域偶然性较大,综合报告无法准确表述案件变化趋势。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然后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参考。也就是说,年度综合报告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要对本地区的案件查办情况进行一个总的分析,找出规律,分析出案发趋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查处的偶然性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简单根据案件查办的情况来客观地表述本地区的案况,比如说这一年自侦案件查办的领域,并不一定是职务犯罪发生最为严重的领域,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主要原因也很简单,比如说自侦部门年初得到举报,初查之后立案查办,结果查出一大批案子,由于精力有限,一年可能就只查办了举报的一两个领域,其他领域有线索可能也要等等;再比如说,自侦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突然对某一领域的侦查能力大大提高了,或者根据工作要求对某一领域的侦查力度加大了,那么有可能这个领域在这一年查办出来的职务犯罪就比较多,但是这显然不能表述为该领域一定是这一年职务犯罪最为严重的领域。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预防年度综合报告的时候,对如何科学客观地表述本地区案况的规律性和案发趋势的变化情况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预防部门参与自侦案件不够,综合报告无法作出对案件的深入剖析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预防部门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侦部门的案件查办工作,比如说案件剖析和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如果对案子没有深入了解,那么只能泛泛而言。根据近几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在研究试行职务犯罪的侦防一体化建设,要求侦中有防,防中有侦,具体而言是自侦人员要参与预防工作,预防人员要参与自侦工作,但是对于具体的工作规则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文件,所以在现实工作中,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参与到自侦案件中,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案件查办本身就是自侦部门的工作,跟预防部门关系不大,如果要专门抽出时间来配合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迫于办案压力,自侦人员的积极性显然不高。另外,由于跟考核没多大关系,自侦部门在拿下笔录之后,对悔过书的质量基本不会提出什么要求,因此移交给预防部门的悔过书基本无法深层次地反映当事人的案况。另一方面,就目前的预防工作而言,不少基层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配备不充足,因此在完成日常的预防业务工作之后,很难再有精力参与到自侦案件查办时的预防工作之中进行深入剖析调研。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预防年度综合报告的时候,对本地区案况的原因和特点如何避免泛泛而言,切实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预防对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写好年度综合报告的思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宋寒松厅长指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引起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推动社会大预防建设。既然年度综合报告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情况,通过撰写高质量的预防年度综合报告来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领导最好能作出批示),从而强化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落实,最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那么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的过程中,就要开拓思路努力克服客观局限,在对本地区的案况进行必要分析之外,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预防工作亮点和预防工作创新之举进行研究强调,不断为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职务犯罪预防建言献策。
1、做好预防基础工作,加强自侦部门预防联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依托于自侦部门案件的查办,这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对于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而言,坚持立足自身职能,紧密结合自侦部门的执法办案,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案件剖析、检察建议、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做出预防成果,才能总结出有质量的综合报告。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预防部门要主动积极联系自侦部门,通过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将预防工作合理深入自侦部门工作,通过对自侦案件当事人的谈话交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预防部门可以通过选择性地找几个典型或者新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约谈,对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承办人员的咨询了解,要求当事人认真撰写悔过书即可。在自侦部门撰写剖析报告之前,对承办人员进行要点提醒和指导,同时通过内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考核机制,及时敦促自侦部门完成高质量的案件剖析报告,另外在制作检察建议和进行预防咨询、预防调查过程中,加强对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在预防工作中取得有效成果,为撰写年度综合报告提供真实、客观的内容。
2、开拓预防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当地反腐败工作全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紧紧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不断开拓预防工作思路,积极融入惩防体系建设全局,撰写出来的综合报告才会有广度和深度,只有这样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及时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参考。同时,为制作高质量的预防综合报告,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预防工作认识,提高预防工作地位。
预防工作是个全局化的工作,只要手段好,方式方法恰当,产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比单纯的职务犯罪查办还要好,而且更容易融入当地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近年来预防工作宣传较多,但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依旧只重视职务犯罪的惩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功用认识不足、经费投入不够。因此,首先要提高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提高预防工作的地位,同时保障充足的预防经费,这些是顺利开展各项预防工作,撰写综合报告内容的基础。
第二,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培养一专多能人才。
科学、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仅要在观念上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预防工作开展地好不好,能不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参考,关键还是要看预防人员的工作能力怎么样。预防人员不仅要能看到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发现线索,突破线索的能力,甚至还要有相当的初查能力。另外,预防人员不仅要会说,会宣传,还要会写,会调研,这些都是把预防实际工作有效转化为综合报告的关键。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以案促改工作成效,持续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向纵深发展,认真落实《2020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工作要点》、集团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公司“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以案促改、构建‘三不’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以案促改工作,强化权利监督制约。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精心筛选典型案件。以中天公司原董事长余曙光案件、开封分公司兰考收费站偷逃通行费案件、驿阳分公司竹沟收费站王先进、张瑞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信阳分公司豫皖收费站李远严重违纪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刻剖析案发原因,深入查找理想信念上、体制机制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典型案例学习,要求全体人员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排查廉政风险点。
(二)逐案剖析问题原因。重点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学习资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系列影像材料》,对于筛选出的典型案件,逐案剖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挖案件反映出的思想教育、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找出症结及监督管理漏洞,形成案件剖析材料。
(三)着力整改提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引导党员干部职工对照反思、引以为戒,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把查摆问题与整改落实有效的结合,对在查摆阶段发现的问题拉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了整改方案;做到目标清晰、落实到人;领导成员及党员有本人自查自纠报告、学习心得体会,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认真完善制度情况。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廉政谈话、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切实抓好整改落实,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增强员工对防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力、提高自身防御能力、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做到自律、自重、自警。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执法规范化的内涵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执法规范化就是要求全体刑侦民警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义务要求依法办事,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以内,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通过执法程序的设计实现一切刑侦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达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高效的执法目标。
二、刑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刑事执法过程中在思想及行为上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实体,轻程序”。部分刑侦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重视应该定什么罪、怎样才能定上罪,忽视了案件中的时限要求、证据合法、当事人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有时甚至随意扣押、随意搜查。如某公安机关侦办的鞠某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用绳子勒死受害人的犯罪事实,侦查员由于违反证据提取规定,擅自把杀人的绳子拿回来,导致该作案工具失去了证据效力。二是“重结果,轻过程”。表现在片面追求结果,忽视工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三是“重破案,轻办案”。具体反映在破案时干劲十足,一旦案件破了,就放松了对下一步核实证据、追缉逃犯、深挖余罪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导致侦办工作虎头蛇尾,犯罪嫌疑人被重罪轻判,甚至无罪释放。同时,在具体执法行为上还存在指挥不到位、现场勘验不到位、取证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刑侦部门正常履行职责、依法打击犯罪的效能,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三、加强刑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刑侦执法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切实提高刑侦部门办案质量,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刑侦部门必须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狠抓方法创新,为提升刑侦执法规范化水平“想招数”
一要提升执法主体素质。通过推行刑事侦查员任职资格制度保证刑侦队伍基础素质的不断提升,促进刑侦民警的工作责任感和办案质量。开展庭审旁听、网上学习、破案总结、比武竞赛等工作,推动全体刑警学习业务知识、提升自身素质活动的深入进行。二要推行案件审核把关制。面对侦审合一带来的阵痛,适时推行案件审核把关制度。所有刑事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前,必须经过办案指导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审核把关,方可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三要实行侦查终结报告制。进一步提高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针对命案、、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实行侦查终结报告制度。四要开展命案卷宗评比。通过评比对八类命案办案质量进行测评,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总结提高办案质量的经验和做法。五要推行案件卷宗统一保管及电子卷宗制。设置专门的保管室对全部刑事案件卷宗进行统一保管,并对卷宗材料通过扫描、拍照等图片存储的方式制作电子卷宗,在存储纸质卷宗的同时一并存储。以携带电子卷宗外出为主,确保卷宗材料安全。六要努力剖析案例讲教训。开展讲教训活动,对侦查、诉讼失败的案件进行全面剖析,针对判决无罪、不、不批捕、有理访案件的剖析案例讲教训活动进行常态化运行。
(二)狠抓执法监督,为提升刑侦执法规范化水平“上保险”
一是强化刑侦涉访案件办理。鉴于刑侦涉访案件高发、复杂的形势,必须高度重视并通过强力推行刑侦部门领导统一接访制和包片包案制、专门机构重点督办制、重大涉访案件挂牌督办制、重点涉访逃犯挂牌督捕制、疑难复杂涉访案件专家会诊制、有理访案件倒查追责制等工作制度,努力强化涉访案件办理工作。二是全面推行刑事执法公开化。实行刑事案件受案回执及不立案、移送管辖回告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办案过程公开制,刑事犯罪情况公告制,刑侦工作报告通报制等刑事执法公开制度,努力消除神秘主义影响,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全面监督,实现阳光执法。三是实行刑侦执法信息化。推行刑事案件信息网上整合,实现信息统计、分析、考评功能,对刑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与法制、科技等部门密切配合,推动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系统全面运行。四是进一步强化过错责任追究。针对刑侦工作中不时发生执法过错和刑事侦大过错的实际情况,推行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销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刑事侦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办案责任终身追责制度,为刑侦执法拉上一道高压线。
根据二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反映出的数据,2008年全国范围共提起公诉1143897人,其中逮捕952583人,占起诉人数的83.28%;浙江省共提起公诉97128人,其中逮捕78792人,占起诉人数的81.12%;杭州市共提公诉14973人,其中逮捕12145人,占起诉人数的81.44%。下面表一[①]的数据则反映出了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
表一:公诉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统计(单位:人)
摘要以剥夺在法律上还“被视为无罪的人”的自由为代价。这种现象明显有违人权保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逮捕诸条件在决定逮捕时所实际起到的作用进行剖析,也许能找到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的部分原因。
(二)逮捕证据标准的适用现状
表二: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情况统计(单位:人)
时间
内容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数
2486
2857
2863
撤案人数
38
16
35
不诉人数
2
3
2
判无罪人数
(三类总合)所占比例
二、目标要求:
紧密围绕“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等城市、和谐*”这这个主题,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所站主要负责人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选择一个项目进行深入调研,撰写案例剖析专题报告,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可行性参考依据。专题报告要站在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认真分析现状,深入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具体目标、发展路径和实施措施,详细阐明该项目是从哪个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通过撰写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的案例剖析专题报告,充分反映党员干部特别是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三、案例剖析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1、选择并确定案例(6月29日至7月6日)
班子成员及各科室所站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总要求,紧密结合全市国土资源实际,围绕本人分管和所担负的工作,可选择一个代表性强、影响范围广、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课题项目作为研究剖析的对象。
届时局班子对班子成员选择的案例对象将进行集体研究和论证,确定班子成员负责的案例剖析对象后,分别按照责任实施。
2、集中调查研究、征求意见(7月7日至7月20日)
班子成员及各科室所站主要负责同志,按照选择的案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既总结出先进典型、成功项目的经验做法,又要在问题较多、发展困难的项目中发现问题,摸索规律。并在所剖析的项目中,就遇到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然后在一定范围内以班子成员为主,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对困难的问题进行集体会诊,站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高度形成共识。
3、撰写案件剖析专题报告(7月21日至7月23日)
班子成员及各科室所站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集体会诊的情况,抓住本人担负的案例剖析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写出案例剖析专题报告。
二是要认真搞好二个方面教育,原原本本学好两本书。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对干部教育的力度决定着干部思想稳定的程度,而教育的深度又决定了干部抵御腐败的强度。因此,必须把搞好二个方面教育摆在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首位,常抓不懈,切实把抓“两个”方面教育与原原本本读好“二本书”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使纪检监察干部对反腐败斗争认识更清醒,信心更坚定。教育和读书可采取以写心得来推动读书学习的经常开展,以考查测试来检验教育学习效果的好差,以知识竞赛来活跃教育读书氛围的形式,以深教深学来促进读书深入开展。使得干部政治上更加成熟,思想上更加健康,信心上更加坚定,理论上更加扎实,政策上更加清楚,工作更加务实,业务更为精通。
自“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我院通过剖析我卫生系统的典型违纪案件,研究案发规律,深挖问题根源,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防,在强化不敢腐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院此次“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我院把“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作为重点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科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动员发动后,各科室积极和院办公室进行了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建立“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履行“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人员和时限,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工作要求,督促各科室抓好工作落实。
(三)分解执行,强化责任。此次“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教育活动期间,各科室结合实际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对关键环节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严格验收把关,坚持“四个决不放过”,即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风险点找不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
(四)以案促改、务求实效。各科室主任结合科室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倒查,以案促改,形成了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院办公室及镇纪委。各科室人员创新方法,真抓实干,把“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实效。
当前,我们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的制度的学习是重视的。但事实上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着这样三种倾向:一种是有的人过于自信,觉的自己在廉洁从政方面没有任何问题,一切腐败的东西都离自己很远,没有心要学习这些制度。另一种是那些思想不纯、为政不廉的人,他们从骨子里排斥各种反腐倡廉制度的,一提这些制度就不愉快、皱眉头,根本不可能潜心学习,即使学习也是为了妆点门面、应付检查。第三种,由于工作敏忙等原因,学也学了,但是浅尝辄止、一知半解。
这三种人,由于轻视学习,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第一种人,因为没有自觉地增强抵御腐败病毒的免疫力,在物殊条件下往往由于一念之差犯下错误。第二种人会执迷不悟地在腐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第三种人对制度的许多规定不甚了解,最终也会违纪违法。
二、解决措施
(一)、与大宣讲相结合
针对去年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知法、知纪、懂法、畏法,全面开展了知法明纪大宣讲活动。从纪委、宣传部、组织部、党校等部门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反腐倡廉宣讲团,以《廉政准则》为教本,结合身边发生的廉洁自律方面的典型案件,在各部门单位,对照《廉政准则》禁止、52个不准的相关条文深入地分析、讲解,针对发案的不同岗位特点,在不同的部门单位,选择重点宣讲内容,重点进行剖析、讲解,使领导干部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促进观念和作风转变三十条”,在全县上下倡导“创业创新”等十个观念,干部队伍力戒“不思敬业、得过且过”等十种不良作风,领导干部严守“不准进高档娱乐场所”等十条纪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对照“三十条”认真查摆问题,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还联合有关部门编写《政鉴》、《廉鉴》、《德鉴》等干部教育读本,把《廉政准则》的标准具体化、本土化,真正使基层党员干部明白到底应该倡导什么、摒弃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二)、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为了以案促教,警示违反《廉政准则》的人和事,我们发放了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问卷调查表,收集了违法违纪人员录音、部分忏悔书、对几个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邀请了专门讲课老师,在月底将组织召开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都参加的警示教育大会,大会将通过通报案例、看警示教育片、听违纪违法人员录音、读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忏悔书、个别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案例剖析、说法点评、讲廉政课等活动对全县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同时要求全县党员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的特点,对照《廉政准则》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形成高质量的自查报告。各部门单位:
1、召开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代表、离退休干部和社会服务对象参加的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方方面面对本单位执行《廉政准则》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召开个人自查汇报会。每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自查报告,在单位组织的党员干部大会上进行汇报。在开展自查自纠和对照检查的基础上,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类,仔细分析问题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效果,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1.对预防调查对象的理解
一是“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应指未然的职务犯罪;二是“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应指已然的职务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里的已然职务犯罪一般是指一个整体深层次因素引发的类案、行业、领域群体性职务犯罪等,而非个案。对于自侦部门查处的个案一般没有必要预防调查,因为通常这些案件经自侦部门侦查后,其漏洞和隐患问题已基本查清,无需再重复劳动,直接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料进行案例剖析、发出检察建议或开展后续其他预防工作。
2.预防调查的启动条件
一是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等预防活动中,发现或经群众反映有关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隐患问题的。如2008年我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市区路面超载车辆增多,造成多处路段损坏等现象,分析可能存在公路监管部门执法不到位等渎职问题。启动预防调查程序后,及时地发现有关部门涉嫌渎职犯罪线索,移送自侦部门,从中立案6件,同时还通过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协助公路局及时修复路段损坏,加大超载车辆的打击力度,促进了依法行政。
二是侦查部门经初查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反映出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隐患问题,经分管检察长交办或上级检察院批办的。如2009年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对厦门第一农场下属的山边洪管理区涉及征地赔偿款的纠纷进行预防调查,选择了控申部门经初查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反映出该农场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隐患问题的题材进行立项调查。
三是某一行业或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或呈上升趋势,需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预防对策的。如2009年,我省宁德市两级检察机关查处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系列职务犯罪案件40件,涉及作案人员57人,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干部、村委成员和渔民等,案值高达707.5万元,影响很大。宁德市检察院专门成立预防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查阅案卷、召开案情分析会、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动因、向渔民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7个市、县(区)两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了解国家“油补”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存在问题,形成《“油补”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和《“油补”案件引发的对国家油价补贴政策的思考及采取的防范对策》,并向市政府及海洋渔业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有上述情况之一,预防部门可以组织人员和力量确定承办,收集现有的相关材料,组织预防部门进行讨论开展预防调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然后再由预防部门的承办人填写《预防调查立项审批表》,预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二、组织调查
1.制作调查方案或提纲
预防调查立项后,由预防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承办人和其他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有关材料,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或调查提纲,分管检察长也可以参与讨论。调查方案或调查提纲要列明:调查的来源或现有资料的总体评估分析、调查需要采取的措施、各承办人的任务分配、调查所需的期限和步骤,调查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等等,并将讨论情况记录在案,参与讨论的人员要签名。
2.组织调查的方式
组织调查要按照制定的预防调查方案分步骤开展,当然调查方案或调查提纲在实际的调查中可以有所调整。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相互通报有关情况,了解具体工作的流程;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调取为预防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提供依据的相关资料以及用于调查分析的具体事件、项目和问题的文件资料等;邀请专家对一些专业性的工作提供咨询,为预防调查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走访、问卷调查、聘请预防联络员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服刑犯);复印案卷等一系列的有助于了解分析的调查方式。
3.调查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组织调查活动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事项:一是对外开展预防调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持介绍信并出示检察人员工作证;二是调查中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查阅、调取资料前,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同意,并在被调查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合下进行。三是预防调查不同于侦查,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拘传、拘留和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进行讯问、搜查,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手段,调查场所是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地,严禁将被调查对象带入检察院。
三、调查结果处置
1.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预防部门应当在预防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初查必要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立案的,应向预防部门反馈。”承办人应当填写《预防部门职务犯罪线索处置表》,及时移送侦查部门。
2.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交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3.剖析犯罪原因,形成预防报告
完成对某一行业或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的剖析和预防对策的研究,形成有分析、有对策的详细预防调查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形成专项预防报告,报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4.与发现存有职务犯罪的单位及时联系
发现有关单位内部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明显存在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和条件,需要有关方面采取预防措施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开展必要的预防工作,如警示教育、发送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活动。
当然上述四种情况可能并存。针对上述情况,承办人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制作《预防调查情况报告》,报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批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调查来源、主要问题、具体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承办人、承办日期等。若未发现以上四种情形的,立即终结预防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调查结果及时反馈被调查单位。
四、调查终结
1.调查终结的四种情形
预防调查情况报告的处置意见经批准后,一般在立项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后,相关单位落实并反馈的,预防调查可以终结。一是移送线索的,自侦部门已经受理并立案;二是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的,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已接收并反馈的;三是预防调查专项报告呈送后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引起重视并被采纳的;四是有关单位内部制度得到完善,取得预防效果的。
2.制作《预防调查终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