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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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
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
(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适当设置移动公厕。
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
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
第十三条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
(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市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近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
第十九条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
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公厕或者现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当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在公厕周围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便于使用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其中配套建设公厕的验收应当提交产权转移协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市容环卫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接管。
第二十四条现有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现有的旱厕应当有计划地改造成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还建公厕的造价缴纳还建保证金后,方可拆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还建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还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拆除公厕后暂时影响市民生活的,应当就近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新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
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公厕还建协议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洁和管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洁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由设置单位负责;
(三)旧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原管护单位负责;
(四)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公厕,由产权人负责。
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清洁和管护责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根据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代为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厕的清洁和管护,保持公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从事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公厕粪便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保证公厕清洁、卫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公厕粪便。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封闭、侵占,擅自迁移、拆除公厕;
(二)擅自改变公厕用途;
(三)盗窃、损坏公厕设施;
(四)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
(五)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
(六)其他损坏公厕的行为。
第三十条公厕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持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建。
第三十一条有人值守的公厕,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或者关闭,不得擅自变更开放或者关闭时间;因维修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同意。
公厕的开放和关闭时间,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不得收费:
(一)旅游景区(点)、公园内的公厕;
(二)各类商场、宾馆、饭店内的公厕;
(三)医院以及公共客运场所内的公厕;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收费的公厕。
第三十三条实行收费的公厕,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将公厕的收费标准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根据身高享受免费如厕待遇;具体执行细则由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清洁和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的清洁和设施管护工作。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饭店、宾馆等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方便行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的,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场地设置临时公厕。
第三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公厕供水、供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价格。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爱护公厕,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开工验线手续擅自建设公厕的;
(二)未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公厕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未设置临时公厕,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公厕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封闭公厕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公厕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变公厕开放、关闭时间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公厕内卫生不整洁,垃圾、粪便、污水等不及时清理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施工进度的控制效果如何,与施工质量及工程投用时间密切相关。施工单位应在遵循施工进度控制原则的基础上,从经济、组织、施工技术等方面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与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工程项目可以如期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一、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进度管理特点
1、风险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属于基础性建设项目,其身后有着庞大的产业链,工程量大、工期长,且施工复杂。在工程的建设中,有诸多因素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包括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如洪涝、地震、泥石流等;人为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动、管理失误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进度延误,使得工程不能如期交付,且增加了工程的风险性。
2、灵活性
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均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工程无法如期竣工。自然因素具有不可违性,但人为因素可尽量避免。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人为因素,施工企业或单位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避免机制与奖惩机制。若出现由于人为因素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应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及时纠正,以免施工进度长期受影响。对于自然因素导致施工进度被耽误的情况,应想方设法延期整个工程的进度,注重以人为本,不可为了赶进度而忽视施工质量。总而言之,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应做到灵活、敏捷、以人为本,且要保证施工质量。
3、多层性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复杂、难度大、工期长,使施工进度的控制体现出多层性特征。正因为如此,水利水电工程的负责单位往往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分类与分解,并制定建设工期目标与施工工期目标,然后然后逐层逐次地去完成。当全部施工单位均顺利完成施工任务,才算是整个工程的竣工。
二、水利工程进度管理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制定合理的进度目标
工程的进度目标是进行进度控制的依据,而监理工程师对于确定进度目标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总工期保证不变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应该自上而下地对目标进行分解,仔细研究每一个分段目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与发包人共同进行讨论,达成统一意见。在这个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秉持自己的工作原则和理念,敢于提出不同意见,认真细致进行论证,力争取得发包人的认同,有效地减少施工工期的不确定性,使工程的进度目标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其可操作性。
2、加强对施工进度合同与安全的控制管理
施工进度合同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如期交工而订立的合约。对进度合同进行管理,也是实现对施工进度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所以,在制定交接工期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保留一定余地,保证施工单位能如期交付。同时,还要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此外,还要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延误工期。
3、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经济控制
在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过程中,施工人员、材料及管理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了满足各种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经济管理措施,以保证施工进度就变得尤为重要。首先,施工单位应以施工内容与计划为依据,制定合理的施工资金需求规划,以确保各项施工内容的资金设备均能体现在规划中。其次,对于水电施工的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预算管理,严格根据施工技术与流程对资金投入规划进行控制,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最后,施工单位还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施工中的延、施工加班等不良情况,应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对于超前完成工期的现象,可适当予以经济奖励与精神奖励;对于无故违纪者,应予以警告,严重时予以罚款或解雇等处罚。
4、加强对施工技术的控制管理
施工技术是影响施工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其进行控制与管理是保证施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关键。所以,施工进度控制人员应从施工开始至施工结束,对施工技术的应用情况进行全程控制与管理。第一,为了预防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出现设计变更或是施工技术变更的情况,应认真分析并审核设计阶段的进度规划与施工技术规划,以保证施工总计划、季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的顺利完成。第二,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建立一套施工进度记录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施工期间的各项内容均应进行详细记录,如施工者、施工环境、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设备等;还要建立一套信息系统平台,以便随时掌握承包方与监理方的最新动态。第三,对于施工中由于技术、环境及材料等因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及时针对引起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改善与调整,以施工进度的合理性。比如,通过施工设设备,实现对施工环境的改造;增加施工设施等。
5、网络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协调
网络进度计划优化,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性问题之一。网络计划优化就是根据工程计划的要求,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利用时间差不断改进工程计划方案,以寻求周期最短、费用最小、资源充分最有效利用以及切实可行的最优计划方案。即逐次优化,时差逐次减少以至大部分消失,然后管理人员根据优化的结果,做出决策。其具体步骤就是通过对水利工程项目分解,按照各分项工程的相互关系绘制网络计划图,并计算网络计划各时间参数和确定的关键线路,得到一个初始的进度计划。然而,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工程项目的网络计划难以一次做得很完美,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比如工程计划工期超出上级的规定、资源呈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成本超出预算等等这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还要综合考虑工期、资源和成本的相互关系,对网络图进行多次的调整和修改,直到得到最优的计划方案,这就是网络计划的优化问题。
6、完善调度工作
调度工作是施工阶段进度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方法。所谓调度工作,就是掌握施工计划、协调部门职责、排除管理矛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调度工作必须具备灵活而又不失严谨的特性,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能够及时收集信息、预测突发问题、灵活对策措施,进而保证施工效率和进度。
7、完善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监督制度, 对控制工程施工进度起着关键性作用, 将监督效果与个人利益挂钩, 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 包括工程项目进展培训和职业操守培训。监理人员的任务意识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企业必须对此引起重视。监理人员需要具备基本素质, 掌握设计图纸和资金安置计划,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这直接联系着工程与投资两部分。在施工过程中, 监理人员要对进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 协调施工对与承包企业的矛盾。另外, 企业应制定监理监管制度, 针对其工作成果制定奖惩制度, 这样才有助于监督顺利、严格进行, 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进度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大力配合,任何一项小的问题都可能导致工程的延期和延误,只要各参建单位职能部门能适时沟通、密切配合,执行中对已制定的进度计划不断地检查和调整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责任人朱文彬一周督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并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3、安排保洁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所谓的施工进度是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施工计划。在进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施工以前就做好相应的施工计划,在施工的过程中也要尽量的保证每道施工程序都能够很好的完成,如果在施工的某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调整好施工进度,保证工程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的完成。土建工程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所以我们应该认真的思考如何有效的保证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下面我们就对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细致的分析。
1 进行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我们必须把保证施工进度的思想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施工进度和工程的工作量及工程的工期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在进行安排施工进度的过程中要全面的考虑影响其正常进行的因素。土建工程能够在计划内完工,这不仅和一个施工企业的信誉有直接的关系,也和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及社会竞争力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对土建工程中的施工进度的控制重视起来,对于可能引起工程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各种因素都要事先考虑周全,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有效的解决,保证工期正常进行。施工期限的延长会使工程的资金投入增加,这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是十分不利的。
2 影响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
影响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是十分多的。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为的原因,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等方面。另一类为自然原因,天气、施工环境的影响。但是对施工进度影响最大的还是人为因素。工程建设能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主要还是人员来进行控制的。不仅仅是施工人员对工程进度有影响,只要是参与到工程建设中的人员和单位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论工程中的哪一部分出现了问题,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放慢,都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即使是在物资方面,如果出现周边的物资供应不上来,人员对于物资供应控制不合理等,都会使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对于施工现场来说,现场的施工设备堆积的过多的话,不仅会造成工程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造成施工现场的拥堵,不利于施工物资的运输和施工人员的往来。但是如果施工设备过少的话,不仅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也会引起施工进度的放慢。工程资金对于施工进度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旦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出现资金危机的状况,也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所以要想保证工程的如期完成,就要保证资金的充足。
此外,施工条件对于工程的正常进行也是有一定的影响。不同的工程建设对于环境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施工环境、气候、地质等方面都会对施工进度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施工技术方面,如果使用了不恰当的施工技术,不仅对工程的质量产生不好的影响,也会影响到施工进度,延误工期。上述所说的因素都会对施工的进度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仅要对前人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学习,也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把理论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如期完成。
3 对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要想实现对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前、中、后期都要对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进行总结,并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使工程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某一个人的努力就可以达到的,需要参与工程建设中的全体成员共同的努力,对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和其他部门的人员也能够交流沟通。对于总目标还要进行具体的分解,对于各个分部还要确定相应的目标和负责人。对于项目工程的总的进度还要编制一个计划表,这个计划表根据工程的合同条款来制定的,也是对于施工进度计划的一个审核标准,在编制施工进度的计划时就要按照这个总的计划表来确定施工和设计以及材料设备等物资供应的进度计划,还要安排资金和各项资源的运转等。对于进度报告的制度化建设也要及时跟进,使得进度信息的沟通可以畅通无阻。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进度计划审核和检查的分析制度。在对进度协调的会议制度的建立方面还包括了对相关地点和时间等的确定。在施工图纸的审查和施工的变更管理方面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确保在设计的交底和会审方面能够得到及时的安排,并且在设计修改方面尽可能的减少,保证工程的施工可以连续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做好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计量以便进度款项可以及时得到支付。还要及时协调材料设备方面的供应,以及施工的计划和资金的筹备都可以有序的展开。在制定资源的需求计划方面也要做好前期的预算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对于工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也要及时的进行办理,使得资金投资可以顺利投入到各个控制目标中。还要严格奖惩制度,如果提前竣工要给予奖励,若是无故拖延工期或者主观因素造成了工期的延误也要给予一定惩罚,或者追求其赔偿责任。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也要将合同的工期以及相关的赔偿条款进行明确,使得合同管理得到强化。若是发生了工程设计的变更,更要对施工进度进行严格的检查,在进度款的拨付方面也要严格进行管理。如果确实发生了工期的延误,也要充分的考虑其发生的原因,进行合理的工程延期。最后就是加强对工程施工进度的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风险都要做好应对的措施。
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是需要施工中的各个参与方给予充分配合和支持的,必须要及时的进行沟通和协作,同时严格检查制度,才能确保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可以有效进行。
4 对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些重点
要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是要对工程的进度目标进行一个准确的工期计算,也就是让工程师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工程量以及工程的复杂程度来判断对所需投入的工期和资金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还有相关的气候和地质条件进行一个科学的分析测算,然后计算出最佳的工期。而要做好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重点:一是对于工程施工进度的总目标和计划的制定;二是在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还要与总的进度计划表进行比较,并及时调整偏差的现象;三是对所有参与施工的单位都要进行施工进度的协调沟通,确保各个单位在时间上可以达成一致。
结语
对于任何的工程来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完成工程建设,这也是体现施工企业的业务能力的一个方面,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造成的工程的延误,不仅对施工企业的形象和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很大的阻碍作用。所以我们不仅要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也要合理的控制工程的进度,安排好施工计划,使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的完成。
参考文献
1.1规范标准的质量检测制度
作为拥有8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每天使用的灭菌物品和一次性用品数量较大,为保证其质量,根据新的供应室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灭菌效果检测的要求,设置规范的质量检测制度。
1.2专业质检人员的素质要求
质量监测人员组成由科室护士长、质量检测员、消毒员。质检员要求应为护理专业毕业,护师,热爱本职工作,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民主责任心,要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熟练的检验技术,并能独立完成工作。掌握相关的消毒知识,遵循严格的无菌技术概念,工作一丝不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测质量,把好质量关。
1.3灭菌锅的效果监测
B-D试验主要用于预真空灭菌器的监测。B-D试验是检测灭菌器对空气排出效果的监测,假如B-D试验不通过,则证明冷空气排出不彻底,冷空气是造成预真空灭菌器失败的主要原因。为确保灭菌物品的质量,防止交叉感染,因此每天灭菌前做B-D试验,以检测灭菌锅空气排空效果(残留空气情况)。方法:采用专门的标准测试包,水平放置于灭菌器排气口上方,设置134℃,3.5~4分钟后,取出B-D测试纸观察颜色变化,均匀一致变色,说明冷空气排出效果良好,灭菌锅可以使用,否则灭菌锅不能使用。
3M化学指示卡灭菌时在灭菌器内放化学PCD包做批量测试,灭菌后观察指示卡的颜色变化,如果指示卡颜色由米色变为黑色或深褐色则判为合格,并做好灭菌器每日运行情况登记。
每月随机抽取5~10件灭菌包检查清洗、灭菌质量,随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解决问题,保证灭菌物品的质量。
做好各类灭菌器的生物监测工作,高压灭菌器应每周生物监测一次,低温灭菌器应每天生物监测一次,并做好各类无菌物品的追溯工作,确保无菌物品的安全发放。
1.4空气监测
各工作区域每天用紫外线照射2次/d,40min/次,每月对各区域进行空气培养,无菌室检测结果空气中细菌总数应≤200cfu/,以保证无菌物品的质量。
1.5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监测
为了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很多物品都使用了一次性医疗用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的规定,对每次购买的一次性物品除了检查三证外,还应检查其包装完整性、有无破损漏气等,并抽取一定数量的不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若有不符合要求产品应及时返还厂家,不得下送病房。
1.6紫外线强度的监测
紫外线在220V,环境相对温度为22~24℃,湿度为60(或低于60)时照射时间40分钟,灯管照射强度应≥80uW/c,若低于此强度则必须及时更换新管。每周用95酒精擦试灯管表面保持清洁,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随时擦拭。
2护士长加强质量管理的监控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8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存的问题
2.1 前期工作不充分与勘测设计不合规范,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当前,我国水利工程一般只注重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却忽略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周期短暂,参建单位(如建设、施工、监理等)往往不够重视对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致使项目的原始资料不全,卷目不清晰,相关质检资料手续不够齐全(如:单元工程、原材料等),施工、监理日记敷衍了事等。还有不少水利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勘测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仓促,设计并没有得到深化、细化,致使实际工程与招标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管理等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项目为图省事,直接使用初步设计图纸来充当招标图纸、施工图纸,这样既不符合规范,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将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
2.2 工程资金不足
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工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使得工程迟迟未能开工;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使得工程不得不暂停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留下来的部分尾工形成“半拉子”工程;或者工程己竣工,具备验收条件,但因地方财政不予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出现了以上情况后却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许多部位已经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2.3 只注重实物质量监督,忽略参与原材料制作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只侧重于实物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对于其它流水线产品,水利工程的区别在于产品多专业、多工种、工期长、材料设备多、品种繁杂。除此之外,水利建设项目还具有影响因素多、工程实体庞大、地处偏僻等特点。如果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偶尔几次到现场检查验收,或者只是对进货方进行原材料质量安全检测,会影响到监督的全面性,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正确核验、评定及控制。故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仅要加强对实物的质量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参与原材料制作等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具体要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为准来保证实物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4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很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缺乏先进的监测人才和监测没备,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更多依靠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判断与经验,凭经验下结论,这样往往会出现疏漏。同时,监理人员不足,监理素质良莠不齐,专业技术还没达到工程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如某水利工程有将近一半的质量监督人员只有机构编制,而没有人员编制,大部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这样使得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大大降低,无法有力保证工程的安全及质量。
1.5 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水利工程普遍存在轻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作用和地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市级以下的农田灌溉、地方性的防汛加固等工程项目中尤为突出,基本不会主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如遇上级检查,经常就只是“走过场”而已,使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难以落实。同时,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强制性理解有偏差,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水利工程单位之间的关系误以为是雇佣关系,有的将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混为一谈。
2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措施
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水利工程的核心,是水利建设的主线和永恒话题。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指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是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因此,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坚决落实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要把措施落到实处。
2.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质量安全要求的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实现规范化管理。首先,必须遵照国家、省和水利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其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让工作规范、高效、有力地进行。同时水利监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各行其职,本着对人民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3 协调施工和监理的关系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和监理是保证体系实施的核心。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是由施工单位决定的,虽然说好的质量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但是离开了监理,施工质量是难以保证的,监理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始终如一。因此,在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理,有没有完备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监理的职责,采用旁站、巡视、抽查、试验、计量支付签证等方法手段,做好施工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2.4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水利工程质量,因此十分重要。为了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必须在几个方面严格控制:1)施工人员、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2)要保证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持证上岗;3)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要做好现场的跟踪检查工程;4)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工程要跟班旁站监督,严格执行监督、签字再验收的工作程序;5)质量监督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对关键部位重点检查验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依照国家、省和水利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好质量关,首先,应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资质审核,质监过程可采用监、帮、促结合方法,抽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材料,同时,对水利工程进行项目划分批复,抽查实体工程质量,核实是否跟评定材料一致,如果有出入,要坚决纠正并整改。在工程竣工前进行质量总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2.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保证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监督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到位,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用具,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安全施工的培训与教育;熟悉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着重检查关键工程的岗位、人员、环境、设备隐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拟定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实时跟踪,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
5 结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体工作,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
参考文献
前言
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工程质量关系密切,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不断强化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提高工程质量,首先必须制定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体系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全方位、多层次、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但是,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在日益复杂的建设市场中疲于应付,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根本没能很好的体现在工程实际中。
当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没有应有的执法地位、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没有执法地位
我国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监督做出了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把质量监督界定为行政执法,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执法地位,加之质量监督人员大多不是公务员,也难以获得执法地位,这就导致执法主体处于一个尴尬地位:没有执法地位。
工程质量监督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
质量监督机构仅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没有执法地位,不能独立执法,因此,到底监督机构是执法主体还是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说不明道不白,这就大大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效益,导致其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从而降低了其开展执法的效力。
质量监督机构属于非行政机关,不能独立执法,导致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缺乏足够的权限,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都谈及了委托执法,但工程质量监督没有许可权,不能实行行政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督的手段和力度。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过程监督,监督时间长,需要解决的问题多,不是简单的在某个特定时段做出肯定或否定的问题,而是要根据施工进程实时监督,出现问题马上解决,以免后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拥有执法地位和更多的执法权限,这样才能采用有效的监督手段,保证其执法效力。
质量监督如果没有处罚权就没有实际效力,只能是形式上的监督。一般质量监督机构没有形成处罚权,因为它的一切执法权限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下发《局部停工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这样其质量监督的工作力度不能得到保证。既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权”,如果再能委托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这样更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树立威信,有效的进行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执法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真的出现质量问题或执法不当,应该由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责任,还是由委托执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监督授权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成为市政基础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单位,因为它在城市建设中承担了多数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者,却要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它又不拥有独立执法权,怎么履行监督职能呢?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执法地位,这样才可更好的对与其平级甚至是上级主管等进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2.2 现有的监督模式过于单一
现在大多数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难以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行为进行全面监控。由于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工种多,专业多等特点,所以现有的单一的监督模式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全面有效的评定、核验和控制工程质量。
2.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有待加强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理论、监督经验及综合素质都有很大提高,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然存在设备相对滞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缺陷,这些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深度和力度,降低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要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提高监督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工程质量监督机拥有执法地位、必要的行政处罚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委托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国家就应该赋予其执法地位,这样才可以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有效行使其监督权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这样才可以对不符合规定的违规建设及时打击和纠正,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问题发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提高监督人员的责任心,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因此,要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首先必须赋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必要的行政处罚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2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对工程实际拥有知情权,因此,对监督机构的监督方法、手段、方式和内容都应该有所了解,这样才可以主动进行自我排查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使建设各方信服,有助于避免和减少质量事故发生。
3.3 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
为了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可以建立预见性质量监督模式,这样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当工程质量呈下降趋势、工程建设到易于出现问题或碰到难点时,可以及时避免重大质量问题发生。
3.4 建立多种监督模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建立多种监督模式,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这样可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排除问题的有效性,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更有效的避免质量问题。
3.5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和完善培训机制
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监督质量,因此一定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质检队伍,并不断健全和完善人员培训机制,这样才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4.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现阶段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希望可以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从而保障国家公有财产和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