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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执行是法律实行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制度的终结性环节,是最直观体现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历史的经验早已经告诉我们寄希望于一种机关的内部救济与自律,正义常常会被搁置”。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内部的救济与自律还是外部的监督与制约,都关系到国家法律实行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法律统一与正确实施,民事执行活动既然也是适用国家法律的一种体现,检察机关就有权力对其进行法律监督。为此,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然而如何监督,怎样监督,监督什么等问题仍然是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难点。现行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制约规范,执行人员的权力太大,导致执行中权力滥用,因此,为了限制权力的界线,实现私权的保护,维护法律的制约,探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确定的生效执行的民事义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是实现私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程序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2)申请人必须提供裁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生效的法律文书;(3)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民事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各种机关、团体等权力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时的各种行为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民事执行监督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法律实施的程度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它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也取决于执法者与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还取决于是否具有良好的实施土壤、环境和气候。”还需要法律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对法律有一定的理解,使法律得到善意、有效的解读。现行法律赋予民事执行监督最有效的权力是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然而权力越是集中越需要监督和制衡,因此,内部的监督制约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实施都只能是有限的限制。而人民检察院是拥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其作为外部的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介入更具科学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外部监督的主力,有利于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性质
权利的集中必然导致腐败。司法实践中,与执行难相随的是执行乱,乱执行、乱收费、程序乱、措施乱等等现象必然反映出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的缺失。执行权的高度集中,当事人缺乏有力、有效的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不明确,使得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出现漏洞。因此,要保障一项制度的合法有序的实施,就要加强权力的制约,以权力的制约促进执行监督的落实。民事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体现,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监督权力还是一项实体性的监督权力,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程序性的监督权只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本身,包括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等直观的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而实体监督权则会赋予监督机关一种启动纠错程序的权力,所涉及的内容当然包括执行行为、执行方式、执行程序、执行标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等一系列执行活动,针对其中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甚至可以阻止执行行为的进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制止的权力,检察机关只是对形式要件加以监督,对其中的相关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而是否采纳或者纠正,只有法院有权决定。由此来看,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权的监督力度与限制是有限的。对于其中涉及的等问题,行使执行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是无权介入的,而由反贪污贿赂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进行调查。所以,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运行机制很薄弱,无法从深处介入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对民事执行权的制约也只是形式上的保障。
三、如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设立是检察院监督权与法院执行权及其内部救济权相博弈的结果。法院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抵触,使得法检两家在检察监督权上存在很多争议,例如程序的启动、监督方式等等,法检两家都有不同的理解。“两高”的会签文件(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样是法检两家相互妥协的产物,若在实践中严格遵照执行,确实很难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的大量工作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基层检察院如何介入民事执行活动是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关键环节。要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权力运行,就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明确的监督范围及监督措施。
第一,检察监督权启动程序。“两高”会签文件规定检察监督只能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在实践中,还包括法院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要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启动程序,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法院存在执行错误后而进行的监督;(2)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第二,现场监督权。实践中,法院在遇到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抵触强烈、执行较困难的案件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但是这种现场监督仅仅针对的是现场执行活动本身是否合法,并不涉及执行依据等实质内容。法院即不向检察机关提供执行依据,检察机关也无权事先阅卷了解案情。检察机关的现场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起不了实质作用。针对这种情形,首先,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面对重大、疑难、影响较深的案件事前阅卷权,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当说明执行理由并提供执行依据。其次,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督的案件,可以事先与法院沟通协调,也可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卷宗等。第三,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的身份、职责。第四,针对现场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立即纠正,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相关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书。现行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权,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若发现执行依据错误,检察机关是否有权采取措施阻止法院的执行活动那?当然,法院并不希望检察机关过多的介入,但是,民事执行活动一结束,整个民事诉讼案件即告终结,对执行活动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维护很难在事后得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1)据以执行的生效民事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法院再审的;(2)执行活动违法,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后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者不能执行回转的;(3)当事人在法院采取执行行为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处理的;(4)其他可以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书的情形。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是否采纳都应当说明和回复。
第四,纠正违法通知书。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检察建议是否采纳取决于法院的决定,换言之,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事后、形式监督。因此,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权力制约,针对法院执行中的下列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执行行为、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的;(2)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未作采纳且未作回复的;(3)法院超标的扣押,不及时退还当事人的;(4)法院冻结、查封当事人财产,不及时解除的。
执行程序是关乎法律落实的一项关键制度,是保障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执行难”、“执行乱”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形成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光需要规范权力运行,更要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补强权力、以权力补充权力”。
参考文献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组织督促、检查及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及局中心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督查遵循依法行政、及时快办、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实效,着眼于有效解决问题,落实责任,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效能督查的内容
效能督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市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局务会议定的事项和其他需督查的重要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市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主要为上级会议布置、领导会办研究和以交办单等形式明确我局的工作;局务会议定事项主要指有明确时间要求或其他可定性定量的工作,主要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局中心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的事项;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工作主要指局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批示交办的,要求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意见、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等事关全局的工作。
三、效能督查的方法
效能督查采用建立台账,发放任务交办单,限期整改,会议反馈等方法进行。
(一)建立督查台帐
凡列入督查的工作,均建立台账。局办公室会同行政监察室对落实的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督查要求建立跟踪督查台账。
(二)发放任务交办单
根据台账内容,按照各科室(单位)职能,建立交办单。对各科室本月度重点工作和安排进行交办。
(三)督查整改
督查组每月25日前后对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查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采取抽查、暗访、检查等形式进行。承办人(单位、科室)对交办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承办人按时或提前完成后,主动向局办公室反馈并报送成果。对交办的事项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人要及时报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后期办理进展情况。对无特殊情况不能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和在时限要求内未完成交办单任务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督查组将下发《效能督查意见书》,责令整改,限期完成。对同一事项累计两次发督查意见书仍未完成的,由局纪检组予以告诫谈话或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组织措施,并纳入全年综合考评。
(四)会议反馈
对上一月度督查结果,除特殊要求,一般由督查组在下一月度局务会上进行集中反馈,对共性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商讨。
关键词: 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工作满意度;组织认同;工作特征
Key words: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job satisfaction;organizational identity;working characteristics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4-0042-03
0 引言
21世纪是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需要更多的关注。在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中,任何一个组织都不会忽视“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相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单位的人力资源更具有特殊性,这是因为其特殊的政权形式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掌握了公民和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其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必然代表着政府的公共形象,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必须具有比普通企业的员工更高的道德品质和政治信仰,只有这样其在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过程中才会更加的严谨和公正,所以对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他们不仅要具有服务公众的热情、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端正的工作态度,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策领悟力、文化水平、法律观念和道德品质等。
此外,由于纪检监察单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导致该工作的束缚和关注很多,尽管如此,社会上大部分人还是认为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工作满意度还是很高的,因为该工作收入稳定,且社会地位高。然而事实上,一些相关研究指出我国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工作满意度并不高,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加深,我国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日益加剧,在这种形势下,对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影响着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可见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并且较低的工作满意度影响公务员的领导水平、专业水平、心理水平以及解决问题的水平,如果这些方面处理不好,就会严重影响公务员的工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1 相关理论综述
过去关于工作满意度的研究比较集中在企业员工、医生、教师等行业,关于公共服务部门人员的相关研究比较少。McClelland(1961)发现私营部门的员工在很多方面的要求都比公共部门员工要低,比如权利需要、成就、从属关系等。Lewis等(1991)指出80年代联邦政府员工在薪酬与工作满意度方面比70年代均有所下降,但满意度比私营部门高。Leavitt(1996)认为对于公共部门员工来说,与其工作满意度直接相关的因素是组织文化、内部水平和晋升机会等,而收入高低其实对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影响很低。Yuan Ting(1997)将政府雇员工作满意度的决定因素归结为三个基本维度:工作特征;组织特征;个性特征。其中工作特征主要包括工作的重要性、技术运用、任务明确清楚、职业发展机会、薪酬满意度;组织特征主要包括组织承诺、与同事和上司的关系;个性特征主要包括种族和性别、教育水平、公共精神、年龄等。Buckingham & Coffman(2002)认为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包括社会及技术环境,自我实现和被别人认可等。Fred(2005)发现工作本身、薪水、晋升、上级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团队都会影响工作满意度。
国内对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发展较晚,比较注重对公务员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李志、胡颂(2005)对公务员工作满意度采用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法,内容包括个人成长与发展、领导管理、工作环境与条件、工作回报等。黄信伟(2005)研究基层地税局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结果发现湖南省基层地税局公务员整体工作满意度和各维度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各维度的满意度由低到高依次为工作便利和晋升、报酬公平、工作自主性、工作乐趣、领导管理、工作舒适、工作和谐。程卫凯(2006)调查研究无锡市基层党政干部工作满意度,发现影响其工作满意度的因素分别是人际关系、待遇、工作回报、工作压力与挑战、单位管理、内部公正与单位氛围等。徐引(2007)研究JX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中,将工作本身、工作结果和工作环境作为衡量满意度的三个维度。卫士光(2008)调查湖北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细化了之前的研究,在3个维度的基础上将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的衡量维度扩展到8个,依次是工作本身、工作环境与条件、工作协作、薪酬公平性、领导、个人发展、部门整体满意度和国税管理。
针对之前工作满意度研究的梳理,本研究从影响工作满意度的个人属性、组织认同、工作特征三个因素,来分析影响工作满意度的关键因素,并提出改善的措施。
2 研究方法
2.1 量表设计
本研究采用了工作满意度、组织认同与工作特征量表,编制一套调查问卷,主要包括指导语、被试者的个人属性与施测题目。施测题目一共33题,其中关于工作特征的有8个题目,关于组织认同的有6个题目,关于满意度的有13个题目,以上三组题均采用李克特五点式计分。所采用的工作特征问卷为Karasek(1979)编制,组织认同问卷为Mael和Ashforth(1992)编制,工作满意度问卷为Spector(1985)编制。
2.2 样本描述
研究的样本为某地区基层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共发放问卷301份,有效回收问卷285份,有效回收率为94.68%。其中男性228人,占80%,女性57人,占20%;未婚16人,占5.61%,已婚269人,占94.39%;25岁以下5人,占1.75%,25-34岁52人,占18.25%,35-44岁101人,占35.44%,45-55岁108人,占37.89%,55岁及以上19人,占6.67%;大专及以下70人,占24.56%,本科195人,占68.42%,硕士20人,占7.02%;在纪检监察系统的工龄5年以下122人,占42.81%,5-10年101人,占35.44%,11-15年30人,占10.53%,16-20年7人,占2.46%,21-30年21人,占7.37%,30年以上4人,占1.39%。
3 结果及分析
3.1 量表信度和效度检验
本研究对信度检验采用Cronbach’s α系数,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使用的各分量表α值均在0.76~0.88之间,具有较好的信度。接下来采用Lisrel 8.70检验模型的结构效度,见表2,各项拟合指标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问卷具有较好效度。
3.2 变量间的相关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工作强度对同事满意度有正向影响,且影响显著;决策自主对晋升满意度和工作本身满意度有正向影响,且影响非常显著;工作要求对晋升满意度和工作本身满意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报酬满意度和交际满意度的正向影响也非常显著。工作强度正向显著影响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的同事满意度,说明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工作强度比较大,任务重、时间紧,需要涉及的人和事很多,同事之间沟通、交流、合作的机会也多。决策自主一方面能够有效发挥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加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从而提高了工作本身的满意度。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的自我意识付诸实现,增强工作信心,满足自我内心需求,提升晋升满意度。工作要求指基层纪检监察单位的公务员合格、高效的完成工作,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视度的加强直接导致晋升的可能性,而且高强度持续性的工作也会增加自身的充实感和工作成就感,而且较高的工作要求可以增加薪金报酬,扩大人际交往,所以对报酬和交际方面都有非常显著的积极影响。
表3也说明组织认同对晋升满意度、报酬满意度、工作本身满意度、交际满意度、同事满意度都有正向的影响,且影响都很显著。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的组织认同感,不但将自己与其他非纪检监察单位的人区分开,还会产生一种只有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群体的特殊感知。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组织认同感高,表示他的荣辱感与纪检监察单位的荣和耻相联系,个人和组织在很多方面都步履一致,而在相同的价值观下同事之间的相处也会更加融洽,在这种形势下,交际满意度和同事满意度一定较高。此外,若个人和组织从心理上具有一致性和归属感,那么相关人员在自身的工作中将更加认真负责,更加勇于面对和解决岗位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提升工作本身满意度。正是高度的归属感和工作的责任心,公务员更加积极和认真地投入到自身的工作岗位当中去,自然而然的其工作成绩也会提高,进而得到了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奖励,所以会有较高的晋升满意度和报酬满意度。
总之,工作特征对工作满意度的五个维度都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同时,组织认同对工作满意度的五个维度也有十分显著的正面影响。
4 结论
针对本研究的结果,对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的保障建议如下:①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从因人就岗到因岗配人的转变和从单兵突进到团队协同的转变。②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单位的执行力。一是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工作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公务员要有等不得的紧迫感,慢不得的责任感,做事要力求今日事,今日毕,不能拖延推诿。二是纪检监察党委公务员要讲求做事方法。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千头万绪,但具体也可以细分为大事、难事、急事,处理事情注重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来处理,就能切实提高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力。③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工资待遇。对于大部分公务员来讲,工作的首要目的就是生存。因此提高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工资待遇才是实实在在看的见,摸得着的好处,也是进行人力资源优化的重要抓手。一是完善部门内工资绩效分配体系。二是可以在现有岗位体系内提升纪检监察单位公务员工资待遇。
参考文献:
[1]Hu Xiaohong. The hidden need staff motivation and knowledge - Speaking from how to understand the rich connotation hierarchy of needs theory [J]. Enterprise Management, 2010 (01).
[2]Dong Ling, Chen Min-red. 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theory and Perfecting Civil Servant Incentive Mechanism [J]. Shando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and Shandong Economic Management Personnel Institute, 2006 (01).
(一)规范业务分工制约机制
进一步优化稽查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科学分解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追究,提高选案的准确率、查案的正确率、审案的合格率和结案的执行率;建立健全稽查内部四个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监督制约、税务机关内部专业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体系,杜绝随意执法和越权执法,以公正执法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二)规范案件查处准入机制
根据上级局工作布置,市、县稽查局拟订全年工作计划,立项报市局审批后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及纳税评估应移送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经市、县地税局审批后交稽查局查处。对来源于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等渠道的案件,由稽查局直接查处。稽查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上级局也可将案件交给下级局检查,必要时上级局可直接查处或组织联合检查。
(三)规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一要规范和完善稽查内部各个岗位、环节之间以及地税系统内部稽查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传递的针对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成果,充分发挥出由征、管、查三大系列构成的地方税收征管机制的整体效应。二要规范和完善对外信息共享机制。对国、地税双方稽查计划中同时安排的纳税户检查、上级布置的同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多方就同一纳税户的举报及其他检查等,协调国税以及其他部门实行联合检查,实行资源信息共查共享,形成检查合力,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规范稽查工作协作机制
一要规范系统内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工作协作。纳税人已申报形成的欠税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属于主管税务机关日管工作。对上级局和市、县地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属于轻微违反税收法规义务的行为,原则上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局或市、县地税局举报中心。在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为纳税人说情,干扰、影响正常检查工作。实行检查结论共享、共认的原则。对纳税人检查后,若没有发现明显的新的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得对同一违规现象重复检查,确保一个纳税人一年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二要规范与系统外部单位之间的工作协作。切实加强与国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继续做好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等方面工作,不断巩固和完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和情报交换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规范执法,规范管理方面
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稽查选案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仅仅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计算机选案
根据收集的信息,如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缴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等,设定一定的选案指标,如税负率等,由计算机自动分析,生成待查对象清册。
2.随机抽查
抽查是人工选择稽查对象的基本方法。随机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样,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稽查对象的方法。
3.举报、转办、情报交换
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漏税情报的一种方式。
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
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漏、税案件。
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漏、避税的信息。
此外,对于税收专项检查,凡是属于该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检查范围。
(二)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对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实施稽查大多采取实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
对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或者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进行二次审理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纳税人并监督其执行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如果受送达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不愿签收税务文书,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不会受影响。
(五)执法规范
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若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进一步完善稽查以查促收的工作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素质能力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稽查局领导班子要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目标,不断加强学习,着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大局意识,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协调本领;不断加强团结,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智往一处用,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加强调研,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方法,推动稽查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二)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以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化稽查队伍为目标,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以推进专业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使全体地税稽查干部做到“三会四懂”即:会查账、会取证、会写作,懂法律、懂税收、懂财会、懂电脑。巩固和加强稽查人才库建设,优化人才库结构,构建完善多样的专家型稽查人才库。继续鼓励稽查干部参加税收及相关专业的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全面提升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为加强督导工作组织领导,局成立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接传健任组长,葛建华任副组长,为成员,具体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计划实施。下设3个督导工作小组,以局机关工作人员为主,各直属单位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参与配合,每组3人,设组长1名,3个督导组长分别由担任,各组长在局督导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本组实施督导工作,负责召集组员,联系车辆,确定被督查单位和督点,汇总反馈情况。
二、突出督导重点。
在督导对象上重点是基层直属单位,分别为环卫处、市容监察大队、客运管理处和西塘办,执法管理单位是重中之重。在督导具体内容上要突出四个方面:一是执法管理难点、热点问题;二是重点项目工程实施情况;三是上级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四是一线执法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在市容秩序管理方面要把出店经营、流动摊点、乱牵乱挂、车辆停放作为重点;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要把路面、沟河保洁、街巷暴露垃圾清理,道路绿带杂物清理,环卫管理盲区死角作为重点;在客运管理方面要把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公交车乱停靠,客运车辆内外卫生及容貌作为重点;在景观管理方面要把各类配套设施是否完好齐全、河面漂浮杂物清理、绿地内杂草和杂物清理作为重点。
三、健全督导制度。
二是联村走访定期化。开展每月两次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各个乡镇的人口聚集地发送宣传资料,现场答疑。将典型的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整理编册,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提醒村民注意食品卫生安全,并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举报。实行领导包乡镇、干警包村制,走访县域内16个乡镇,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及反映强烈的问题。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关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坚决、巩固和完善这一机制。
1、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把对证据的审查与引导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同步进行,按照审查批捕规格要求,对介入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和甄别提出意见,引导侦查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把监督关口前移。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在切实加强立案监督的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
3、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分析案情,研究侦查措施,确定侦查力方向,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于决定批捕案件其他重要证据未及时收集的,通过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对于不批捕通知补充侦查的案件,通过制作《退补捉纲》,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
5、参加必要的勘验、检查活动,对痕迹、物证、固定、鉴定、保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复验、复查。
6、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纠正不捕又不放人、超期羁押、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违法问题。
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伙查取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二是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三是犯罪行为的物证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四是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
二、大力推进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办案机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符合现代诉讼规律,有助于增强检祭写的办案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要大力推行,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完善。
1、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拔主办检察官。在本院范围内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竟争上岗、考核考评的方式,选拔出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公正执法,忠于事实,具有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为主办检察官人选,报检察长批准后任命。
2、明确主办检察官的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适当放权,合理划分检察官的职权范围,实现其责、权、利的统一。一是部分案件的批捕决定权。对常见的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等五类案件中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不再经科长审核,主办检察官在履行主管检察长签字的手续后,作出批捕决定。二是立案监督工作中,决定进行调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三是在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决定口头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为保证主办检察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确保工作的高效率和廉洁,要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约束主办检察官的工作及日常行为。
三、认真执行逮捕方式的改革
改革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是对现行办案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新形势,为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和全面完成侦查监督的任务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针对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限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的实际,通过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变简
单劳动为复杂劳动,强化办案人员对于案情及证据的认定、分析和说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侦查监督干部的业务素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我们必须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两个证据标准”的
规定认真执行。认真落实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制度,严格证据审查判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法律关,防止发生错捕、漏捕,进步捉高审查逮捕质量,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较果、政治较果和社会较果的有机统一。
四、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
1、坚持把维护国家女全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以及“黄赌毒”等犯罪。
2、不断加大对破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涉民生、侵害民利的经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证券、商贸流通、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等和涉众型经济犯罪。
3、积极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置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批捕,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
4、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在办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监管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涉及的职务犯罪,及时作出批捕决定,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5、坚持宽严相济,推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职务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该宽的要宽,坚持少捕慎捕。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惊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6、检察机关要本着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党的高度责任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经复议、复核,原决定确有错误,要坚决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推进立案监督工作取得成效
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必须重视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一是由检察院领导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二是由科领导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队、所及办案人员的关系。通过联系与沟通,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形成打击合力。侦查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没有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时地向主管副检察长作了汇报,主管副检察长要亲自与公安局领导沟通,双方对案情进行了探讨并交换了意见,对立案监督达成了共识,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主动立案侦查。
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坚持做到“能立、能捕、能诉、能判”,力求在“准”字上下功夫,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严格执照《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自治区院《刑事立案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二是承办人对立案监督线索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条件,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对每一件案件线索,必要时还到案发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力求案件证据充分;四是经常、主
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现象。
一、“一法三卡”的由来
“一法三卡”指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指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采取排查、评估、建档、立卡等措施,建立监督控制体系,促进隐患整改的群众性劳动保护方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主要运用于化工行业,包括事故隐患作业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种类、防护措施、监控要求、紧急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内容的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则指通过在危险区域或岗位挂牌,提示存在的危险,让员工提高警惕。安全检查提示卡是一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提示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解决了工会在企业安全检查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总工会开始推广应用国际劳工局推荐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并结合我国的安全生产实际着手制定建筑安全检查表和煤矿安全检查表,把工会的安全检查工作与促进企业对事故隐患的建档和跟踪整改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工会安全检查查无结果和推进企业整改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重要意义
“一法三卡”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动员广大职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推行“一法三卡”,不仅能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预防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而且是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者和监督检查员提高有效监督检查的有力措施,也是广大职工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具体有效措施。
1、 “一法三卡”是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法三卡”的核心就是注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提示检查、危险警示和信息告知,最终实现重点监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克服以往的亡羊补牢式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促进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2、“一法三卡”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形式。
《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但如何运用有效的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履行这些职责,仍然是一个值得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不能否认,当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长期存在着监督检查无手段、无措施、无针对性的“三无”现象,导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与群众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距甚远。“一法三卡”为工会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形式和方法。
3、“一法三卡”是推动群众性监督检查与专业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探索和实践。
“一法三卡”体现了工会群众性监督检查的特色,又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有效衔接,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体现了专管与群防的统一。
4、“一法三卡”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效措施。
分析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职工违章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职工违章往往是由于不懂、不会和不重视。“一法三卡”通过简单明了的应知应会,使职工知道遵章守纪;知道本岗位存在哪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知道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知道一旦发生事故怎样进行紧急处置等等。因此,“一法三卡”将在防止职工习惯性违章,保证操作安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工作力度
各级工会要加强“一法三卡”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更有实效,进而促进企业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治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加强领导,建立制度,为推广和应用“一法三卡”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工会要从思想上重视“一法三卡”的推广应用工作,真正将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中日程,认真研究,着手制定推广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各企业工会组织,作为“一法三卡”经验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更要注重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建立起必要的制度,确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广应用。
2、加强宣传,广造舆论,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介绍推广“一法三卡”经验的重要意义和其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造舆论,扩大影响,不仅要让从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认可,还要争取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是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要注重对他们进行 “一法三卡”的宣传与普及,取得他们的赞同和配合,为顺利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推广“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法三卡”是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式,既方便灵活,又简单实用,非常适合于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应该注重加强对劳动保护干部和监督员的培训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熟悉并最终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种方法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现场观察学习等形式,提高应用人员的素质,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2021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202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的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强化风险信号的发现识别,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推进风险信号的闭环管理,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监测意识,确保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量占获准注册或备案产品达到100%。
二、重点检查项目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资料注册填报情况;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评价和处置严重不良事件及风险信号情况;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写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情况;
4.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开展重点监测情况。
三、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制度和人员。
2.是否组织或参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培训。
3.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注册、完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中是否填写监测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人员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
4.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登记全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新取得的注册(备案)证书是否在30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5.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分析、评价严重和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是否对医疗器械风险信号开展风险评价并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7.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撰写并向省药物警戒中心提交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8.是否按照要求妥善保存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记录和资料。
9.是否按要求对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开展重点监测、撰写并提交重点监测工作方案、重点监测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步骤
(一)3月15日-7月30日为自查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自查。省局委托省药物警戒中心组织省内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见附件1)
(二)7月30日-9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局组织省药物警戒中心根据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和市级监测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1、无菌植入性高风险医疗器械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2、不认真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的企业。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模式,对于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法规要求予以处罚。
(三)9月20日-11月15日为总结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保证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达标。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形成2021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日常监管总结(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和经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开展检查情况、风险分析管控情况)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省药物警戒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前形成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汇总报告并报我处邮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方案,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全覆盖检查。(见附件2)
2.抓好法规培训工作。省药物警戒中心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市监测及监管人员的法规宣贯培训工作,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等法规及技术指导文件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狠抓落实。
3.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抽调2名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30日前将专职人员信息(见附件5)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
4.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物警戒中心对企业报告的风险信号要监督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经分析研判,认为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采取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等监管措施。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
注册产品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产品主要
销往省份
一、自查依据
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管理办法》
2.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
注:企业应对照上述两个文件逐条进行自查。
二、企业不良事件开展情况
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说明:1、组织机构与人员;2、持有人职责与义务;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6、重点监测;7、风险控制;8、再评价。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及计划
四、整改结果
年 月 日
五、企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类别
编号
内容
要点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
办法》条款
1、组织机构与人员
1.1
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及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设立或指定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检查持有人的组织结构图和文件。
1.组织构架中应该有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或指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应至少包含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监测工作部门和人员、监测工作培训管理、不良事件调查、不良事件应急处置、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第二章第十四条
1.2
配备与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检查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
1.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背景和实际监测工作能力;
2.监测人员应接受过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培训及考核,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章第十四条
2、职责与义务
2.1
持有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
1.查看持有人是否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是否及时对产品注册信息进行更新,是否通过该系统按照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查看持有人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的信息和监测机构掌握数据是否一致情况。
第二章第十四条
第三章第十九条
第三章第二十条
2.2
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
通过查看书面文件或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持有人器械安全性信息收集途径,评估信息来源是否全面;
查看具体收集途径的有效性,如电话、网站等;
了解如何开展文献检索及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第二十条
2.3
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监测记录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3.1
个例报告: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查看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3.2
境外报告: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境外持有人是否与其指定的人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并采取了及时处理措施。查看相关记录及在线报告情况。
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3.3
个例报告的评价: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在时限要求内按照要求对死亡、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2.是否根据后续调查情况提交了补充报告(必要时);
3.如果各级监测机构对持有人的个例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是否重新开展了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4.1
群体事件的报告: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检查12小时内电话或者传真报告的证明;
2.检查在线填报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
3.检查24小时内填报的群体事件涉及的所有个案报告。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4.2
群体事件的调查: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查看持有人调查处理过程,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群体事件的控制:持有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
检查持有人对群体事件采取的控制措施,重点关注是否及时风险信息,是否按时限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5.1
PRER报告提交: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1. 查看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2. 在首个注册周期内的医疗器械,查看既往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查看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的本注册周期内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如符合)。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5.3
PRER报告内容审核: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
1.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情况、既往风险控制措施、不良事件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等。
2. 查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汇总在其生命周期内是否是连续、不间断的。
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
6、重点监测
6.1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
1.持有人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的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重点监测方案报送至相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的记录;
2.重点监测实施方案的内容应至少包含设立监测点、监测期、监测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同类产品风险文献分析等要点;
3.重点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包括设立监测点、主动收集不良事件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
4.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及报送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概述、监测情况分析、文献及研究资料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价、控制措施等要点。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6.2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品监测计划,主动收集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
1.查看注册证明性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续关注和研究的要求,检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持有人是否制定了产品监测计划,并符合了上市前提出的相关持续研究要求。
2.查看产品监测计划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3.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是否设立了监测点;查看主动收集、调查、分析、评价产品主要用户的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的相关记录;
4.查看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提交记录。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7、风险控制
7.1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
查看具体产品风险控制的档案资料,包括是否根据产品风险的情况,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7.2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和审核、不良事件报告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群体不良事件评价、重点监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过程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应当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及时反馈持有人并报告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根据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查看持有人是否针对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查看监测系统的反馈记录和省级以上监测机构的书面文件,并一对一核对企业是否针对每项风险管理意见采取了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7.3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报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时限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
8、再评价
8.1
持有人主动开展: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
1.检查再评价工作方案;
2.检查是否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
3.检查再评价报告提交情况,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8.2
监管部门责令开展: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
再评价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持有人应当每年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在再评价实施前和结束后30日内提交再评价方案和报告。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2.是否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采取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附件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数据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
管理
综合
情况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总计
自查家次
自查覆盖率(%)
检查家次
检查覆盖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检查日期
检查类型
日常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
检查方式
通知检查 飞行检查
产品分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不
符
合
项
目
序号
不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条款/条款号
(关键项目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符合项共 项:其中关键项 项,一般项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
结果
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部门
联系方式
一、目标要求
围绕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创业发展办事难”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发挥纪检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深入、系统地剖析造成“办事难”的原因,以“内部流程优化、政务公开深化”为着力点,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办事难”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创新、发展软环境,全面推进民政各项工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督办主体
这次活动的督办主体是市民政局纪检组。(包括纪检组授权督办的有关人员)
三、督办对象
这次活动的督办对象为市民政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婚姻登记中心、殡仪馆、救助管理站等“窗口”服务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科室)的有关人员。
四、督办内容
(一)围绕重点难点,推进“办事难”问题的专项破解。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阳光投诉”、梳理群众投诉举报件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每年确定一批党委政府关心、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民政工作业务方面的问题,通过专项督办,集中力量予以突破和解决,并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规范。
(二)围绕办事程序,推进政府部门履行职能流程优化。督促局机关有关科室进一步严格界定各项职能,及时解决职能交叉、缺位、越位的情况。清理行政认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建立健全窗口式、一站式服务机制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三)围绕办事效能,推进集中办事窗口和基层站所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推进集中办事窗口和基层站所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窗口办事规则,全面推行AB岗、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公示制等办事制度。积极倡导“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干部”和“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服务理念,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平台,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提高服务质量。
(四)围绕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和依法行政。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窗口”单位各项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公布于办事大厅,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规范听证制等办事公开制度和复议制、申述制等行政救济制度,切实维护民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勤政廉政,推进部门干部规范履职。进一步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开展中层干部述职述廉活动;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趋利性行政、凭关系行政以及吃拿卡要、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严重影响民政服务对象办事的违法违纪问题;强化效能考核和行政问责,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干部轮岗制,促进中层干部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五、督办方式
(一)快速处理投诉。通过向社会公布“办事难”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等方式快速处理相关投诉件,并建立催办和督办机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努力解决民政服务对象反映突出的“办事难”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严格执行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不定期开展对集中办事窗口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发整改通知书、建议函、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切实查纠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劳动纪律松懈、办事拖拉扯皮、服务态度恶劣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实施行政问责。受到投诉经查属实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行政过错行为,要按照相关党纪法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责任。督办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立案查处。
(四)公开通报曝光。充分利用媒体、网站、简报等载体,对正面典型、好的做法进行通报宣传,增强示范效应;对反面典型则予以公开批评或曝光,起到查处个案、教育警示一批的作用。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