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1-26 1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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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论文

篇(1)

从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与有效利用知识角度来看,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也是中国的社会现实需求与对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必然要求。这就从社会基础与管理的内在效率逻辑两个方面为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学科化的社会基础

(一)社会基础——学科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一门学科的产生与发展,并不完全是学者思想深度与智力程度所及即可成功的事情,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十分必要。这在科学与社会发展史上不乏先例:微积分虽有阿基米德的天才智慧而没有在古希腊进一步发展,布鲁诺为哥白尼的“日心说”殉道,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众多中国法学精英竞相鼓吹司法要服从中国的“司法党化”谬论,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不少知识分子因坚持“司法独立”的观点而惨遭厄运足以证明这一点。

中国司法管理学,特别是科学、独立的中国司法管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同样需要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强烈的个体权利意识、自由竞争的市场基础、宽松民主的政治环境等等。离开了这些环境,在一个赤贫和专制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本身存在是否都显得无关紧要,遑论研究如何管理好司法以实现社会正义的司法管理学。

对于中国司法管理学产生与发展的环境基础,笔者的基本判断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阶段我国的历史条件、社会现实对如何研究管理好中国司法的学科——中国司法管理学有着强烈的需求,以市场经济、法治政治和和谐社会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社会环境允许并且需要中国司法管理学的良好发展,而知识经济时代的司法运作则要求各个层面的司法管理充分、有效率地利用关于司法的知识,提高司法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所有这一切社会背景,都成为构建(及发展)中国司法管理学这样一门研究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正义学科强有力的外在动力。

(二)市场经济——权利意识的孵化器。经过包括在内的动荡与浩劫,人们发现,那种指望靠国家计划与政府包办的社会运行方式给人们带来的更多是贫困、绝望与低效率。从“计划经济”到最终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提高了我国经济资源运用的合理性与经济的高效率,而且,个人财产权利的真正认可,个体利益的彰显和保护,交易机会的增加,使得人们对“单位”生老病死般的依赖逐渐打破,渐渐实现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个体权利意识、个人主体意识在增强,本来也许只是致力解决温饱与效率问题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不经意间孵化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度时代,恰恰成了中国公民“走向权利的时代”,这为保障权利、寻求权利救济、寻求司法正义打下了最为现实、扎实的基础。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对外开放,为经济全球化与个人权利标准“去国别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国际、国外权利保障方面信息的增多,使借口“具体国情”而弱化、限制权利的做法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权利标准国际化的趋势难以阻挡。

在权利社会中,个人是单个的个体与独立的主体,而不是单位的附庸,靠领导干预而获得对某种纠纷解决的正当性难以为人们承认,需要接近司法正义、进而获得更高质量的司法正义成了权利时代人们普遍的诉求,而研究如何管好司法、如何提高司法质量,“多快好省”(谭世贵、黄永峰,2002)地实现司法正义的中国司法管理学就应该成为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必不可少的学科,成了与人们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显学。

(三)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以司法正义为核心的社会运作。德沃金说过,“我们生活在法律当中并凭借法律生活”,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其王侯”。当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成为现实时,法律及司法的地位就应当如此。

经济改革开放引起人们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特别是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中国宪法以后,法治或“依法治国”正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而“依法治国”要求良法之治,要求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求“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有效监督”(谭世贵,2005)。这当中,司法正义始终是法治社会运作的核心价值与制度。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内涵的和谐社会,其基本价值取向可以用“人权”与“法治”进行概括。同样,管理公平、正义的分配(主要为司法审查)与救济(主要为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诉讼)的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强。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政治、和谐社会这一时代环境对中国司法管理学这门学科产生了强烈需求及推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审查制约不科学、不合宪(法)的立法及行政行为,从源头上管理正义,以及在具体争议裁判过程中救济正义,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最大化”,又使得中国司法管理学又能够在当今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发挥用武之地。这样,中国司法管理学发展的社会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二、有效率地管理知识:中国司法管理学科化研究的内在逻辑

(一)知识管理的核心——有效利用及创新知识。自1988年赛得勒(PhilipSadler)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以来,有关“知识社会”、“知识管理”的话语席卷全球。在知识经济中,管理的核心不再是对自然物的管理,而是对知识的管理。“对知识的管理也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管理就是对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行开发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毛卫平、韩庆祥,2003)。

受知识经济影响,知识在社会当中的重要性凸现,社会知识化,形成“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中,各种组织(不仅仅是企业,还包括这种公权力组织,如国家、司法机关等),必须注重知识管理,有效开发、利用知识。知识的传播及以新的知识培训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及其成员掌握、运用、生产、创新知识的能力,乃是知识管理的必然要求。或者说,知识经济的内在逻辑是要求处于社会之中的各种组织主体及成员有效率地利用知识。

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对中国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必将步入且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处于通往知识经济道路上的中国,不仅要充分利用科技知识来富国富民,而且还应该充分、有效率地研究和吸取有关司法的政治管理、法院管理、诉讼相关因素管理(这些均为司法管理之研究范围,均属于司法管理范畴)方面的一切知识,打造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法院(这正是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应具有的“核心竞争力”),在提高司法公正度上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二)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管理中国司法管理研究成果的有效途径。作为知识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学科化研究,将已经积累了的大量有关中国司法改革或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进行有效利用,避免分散、重复、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传播及运用所带来的知识管理上的不经济与无效率,并通过建立科研机构、创办刊物、设立学科、培养人才等方法进一步创新、传播、运用中国司法管理知识,正是知识经济背景下有效率利用知识这一知识经济内在逻辑对于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必然要求。

就有关中国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已经产生的研究成果而言,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制度构建,亦或具体的管理技术,对“中国司法改革”(这是中国司法管理的另一个面孔)的研究已经相当系统化,研究的对象、基本概念、方法、问题、体系、发展方向等等也逐渐清晰明朗,并在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群体,积累了大量的有关中国司法改革或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已经到了非以学科化方法不足以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地步。研究分散、研究重复、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传播及运用,都可能会成为阻碍有关中国司法管理研究成果进一步发扬光大的因素;而这种传播、运用与研究深化上的障碍,可能是“司法正义”的理念在中国大地上不能有效传播和现实司法中司法正义难以充分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篇(2)

一、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

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涵盖着一定社会经济的各行业、部门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再生产各环节,它是由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及运行组成的一定的社会经济系统,犹如自然界各个生态系统一般。在同一市场中,各种要素有机联系和制约,形成完整的体系。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经济形态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各国和各地区就存在着许许多多相对独立、彼此基本隔绝的市场。后来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加之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据,各国范围内的各个分散的小市场相互渗透、融汇,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此亦即所谓“国民经济体系”。很早以前,也出现一些跨越国境的商品交换活动。只是由于过去交通、通讯等条件限制,特别是各国政权当局的严格管制,加之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经济自身缺乏强烈要求,跨国境的商品交换长期未得到发展,更形成不了国际市场。近代以来,由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推动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达,科技发展同时还使交通和人们间其他联系工具和方式更加发达,跨国境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交往逐渐发达起来。20世纪终于出现规模空前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国际市场逐渐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市场国际化作为一种趋势和过程,是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并呈阶段性。如果说中世纪末航海技术和航海事业的发达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殖民战争,可视为市场国际化的前奏,那么,19与20世纪之交,轮船、火车、航空及电话、电报业的兴起,以及后来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则正式拉开了市场国际化的序幕。

至20世纪末叶,由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加之两大阵营对垒的冷战局面结束,各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相应放松或取消,为国际经济联系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进入了一个迅速、全面和深刻的发展阶段。推动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只有它才为全球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在因特网上,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们发生各种联系,实现信息、商品、资本和技术的流通。其速度、规模和范围是过去包括在诸如铁路、航海、航空以及电话、电报等交通、信息条件下所不能比拟的——过去人们所谈论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当时主要还是一种理念化的东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一种现实的状态和趋势。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系统和体系,其中的各种经济要素的结构比例关系大致均衡和协调,并且是在不断的“不协调——协调——不协调”的矛盾运动中求得协调;经济的总体运行大致平稳和逐步发展,并且是在不断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稳定和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种机制和力量在发挥作用。而事实上,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力量和作用机制不仅存在,而且多种多样。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维护、促进作用的,有些则是反面起阻碍、破坏作用的。对于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或起码当初期望能够发挥维护、促进作用的力量和机制,被称为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内部(自身固有)的与外部的两类。内部调节机制主要指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自发作用。外部调节机制是指诸如政治的、社会的等各种力量和因素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自觉施加的影响。后者例如20世纪以来发生和逐渐加强的国家调节(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计划调节”)。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19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它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发挥配合、辅助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只不过它是一种国际性的市场调节。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单靠它难以实现充分和有效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乃主要由各国的涉外市场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自各国,他们分别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也就是说,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碍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并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各国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即如此。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藉以协调或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步的。因为没有国际性市场,便没有国际性调节的必要;而没有相应的国际调节,国际市场便难以正常运行,甚至难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国际调节的形成和发展也呈现着阶段性。在国际市场萌芽阶段,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主要由相关各国奉行的外贸政策的自由和开放性程度决定,各相关国家偶尔也会进行政府间的协商和协调。19世纪以后,首先在欧洲,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跨国境经济贸易活动逐渐发达,各国间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商增多。1815年还出现“欧洲协作”这种多国协作形式,在其存续整整一个世纪中召开了一系列多边协商会议,形成了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放弃长期奉行的重商主义,一度掀起贸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两国率先签订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双边协定——“科布登——切维勒尔条约”,并首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带动下,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自由通商、航海条约,还签订了莱茵河自由航行公约。这些即为早期的国际性调节措施,这些措施使当时国际贸易额大幅度上升。(P4)

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联系的发展,在对国际性市场进行协调和调节的双边、多边条约继续增多的同时,一些带全球性的公约和国际性组织也逐渐出现。其中重要一点的例如:1804年欧洲成立了莱茵河管理委员会、1865年成立国际电报联盟、1874年成立邮政总联盟、1883年成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年成立国际保护文学艺

术作品联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上这些国际组织虽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们称为“国际行政联盟”),(P20-21)但同经济也不无关系。20世纪以后,为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国际性经济调节,建立作为其载体的国际调节组织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它虽然主要是政治性组织,具有广泛职能,但也包括处理和协调战后经济和社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年签订了《联合国》,建立了联合国。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和影响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体系下有关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即世界银行)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国际经济生活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国际经济调节职能。上述后三个机构被誉为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二战以后还出现了各种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洲统一组织(OAU)等,它们也对所在区域和全球的经济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都是现代国际市场国际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础上,诞生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经济(调节)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成为当代国际调节机制的中心和主力,标志着市场国际化和国际调节机制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二、国际调节的性质和特征国际调节或称国际性调节,是国际市场(国际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不同,它不是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由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机制,而是从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响,并且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为目的的社会事件,更不同于各种自然现象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至于同各国的国家调节比,他们在调节主体、作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区别十分明显。国际调节虽然也需要各国国家调节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对后者的某种限制和约束;特别是当国际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论及迄今为止国际调节现状时,将鲜明地体现:包括WTO在内的国际调节实际上主要是以各国的国家调节作为其调节对象(客体);或者说,迄今为止的国际调节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国际调节在调节主体、客体(对象)、领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鲜明特征:

(一)国际调节主体调节机制作为一种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载体,此即调节主体。

国际调节主体是国际性的。从主体构成成分来说,迄今主要是由两个及其以上国家构成,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等形式。从成员组合方式来说,有些仅仅由各成员国协商或通过签订(加入)有关条约、公约,协调各国对所涉及的国际市场的管理活动,达到共同调节国际市场的目的——这类主体可姑且称之为“纯契约型”调节主体;有些则除缔结共同协定外,还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实施协定,执行一定的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组织型”调节主体。以上组织机构中,有些只是临时性或松散型的,它们主要起一种联络、协调作用——此可称为“契约型组织”;有些则是有常设机构较为稳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能够依照有关国际法律规范独立行使职权,执行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法人型组织”。

同上述情况相适应,各种类型主体在其职权和权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从市场国际化进程和国际调节机制形成演变史看,国际调节主体的形态,基本上是由双边、多边发展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由“纯契约型”、“契约型组织”发展为“法人型组织”。20世纪以前,担负一定国际调节任务的主体多采取双边或多边协商、或签订条约的形式(即“纯契约型”)。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陆续出现了许多国际性组织,但直至20世纪中期,这些国际组织多为较松散、职能有限的机构(即“契约型组织”),例如GATT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20世纪中期二战结束后以联合国及IMF、世界银行等组织为代表,出现了许多结构严密、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诞生的WTO,是这种“法人型”国际调节主体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协定》第1条、第2条规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为处理其成员国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第8条规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个成员方都要赋予WTO以行使它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该条并规定了WTO及其官员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样仅是一种临时性协议,它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确的法律体制”(《马拉喀什宣言》)。其多边贸易协定“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WTO协定》第二条)。“每一成员都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前引第16条)。这奠定了WTO规则”优于各国国内法的宪法性原则“。(P31)WTO有正规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它除设”部长会议“外,还有常设机构”总理事会“。下分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关“(TPRB)——这是监督机关。此外还有由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银行一样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法主体,但由于WTO的职权和所管理的经济领域远比后二者广泛,因此它是国际社会经济中更为重要的、综合性的国际调节主体。20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组织,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调节主体。它们不但对本区域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也对该区域外乃至全球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欧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调节着该区域及其所属各成员国国内的经济,并且在全球经济生活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欧盟各成员国分别参加了WTO,欧盟本身也作为WTO的独立一员。如前所述,迄今国际调节主体主要是由各独立国家为单位组成的各种形态的国家联合体,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间社会)的国际社会组织,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对国际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例如国际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即为这种国际社会组织。

(二)国际调节的客体(对象)

国际调节的客体主要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关系。所谓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际市场中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服务品种)结构,地区结构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种比例关系。所谓经济运行,主要是指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及构成总体的经济各方面、再生产各环节的变化发展状况。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宏观结构能保持动态平衡和协调,避免各种比例失调,维护经济总体运行稳定和持续发展,避免经济发生大的动荡起伏或停滞衰退,特别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本文前揭所列举的各个时期出现

的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其设立宗旨和后来的调节活动,都围绕着以上基本调节任务。

我们不难发现,每当战争或各次国际性经济危机发生前后,国家间的经济协商与合作往往十分频繁,国际性条约和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其原因正在于当其时也,作为战争或经济危机的对策或作为其教训与启示,迫切需要采取国际调节措施,以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和运行。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末发生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前后的情况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列为基本内容。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召开国际金融会议,制定了以稳定汇率为主要宗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建立世界银行等文件,并拟制了“国际贸易组织”。(P7)不久,IMF、IBRD、GATT相继建立。联合国也在这时宣告正式成立。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作为国际调节的基本客体,在不同时候有不同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从历史演变上看,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经济关系。①而欲调节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遇到和必须处理的,是因各国政府对各自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调节而发生的各国之间的关系,简称各国间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各国对各自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其涉外经济那部分)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当协调和处理,势必妨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并且,它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即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育。

所以,迄今国际调节的首要任务是约束和指导各国政府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协调和处理各国之间的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即使对于WTO来说也仍然如此。这就是如人们所说,WTO主要是规制政府的。或说,“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规则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国际调节在当前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WTO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国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给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造成的障碍。市场障碍有两类,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等之外,还有如跨国公司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对国际市场造成的障碍,如与垄断相关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后一类障碍,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预,但已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已有许多规则包含着对跨国公司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的约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竞争政策”规则“限制性商业行为”。例如TRIMS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定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其中的“竞争政策”就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虽然后来进行的多哈谈判进展十分艰难,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无果而终,但相信各国最终总会找到妥协的途径。今后WTO的规制对象除各国政府外,将会越来越重视对跨国公司这些社会组织的规制。WTO重在对各国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这是当前市场国际化进程所处阶段决定的。当前国际统一市场并未完全形成。各国家的存在,以及各国国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异,必然会制约着国际市场化进程。国际调节是一种新的正处于形成初创阶段的调节机制,它必须和只能针对国际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顾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国际调节的对象和领域肯定会不断发展,WTO的调节对象和领域也会不断拓展。这种情形好比20世纪初国家调节刚出现时主要针对垄断采取规制,而以后再扩展到采取运用计划及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还采取“国有化”和“私有化”那种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的调节方式,从而使国家调节臻于发达和完善的地步。

(三)国际调节的领域

国际调节的客体既然是国际社会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其调节领域必然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和全局,必然要涵盖社会经济的各产业、各行业、各地区和再生产各环节。当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细太死,而只是关注那些对国际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关系十分密切和关键的方面和部位。国际调节所涉及的经济领域一般分为: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对于这些经济领域中的经济活动,国际调节只涉及其中同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相关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预各平等经济主体间正常的经济活动。在需要国际调节介入的经济领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个方面较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包括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反倾销等。这些是国际市场经常发生的,它们直接扭曲国际市场价值规律(即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而是国际调节必须加以规制的。这一点虽然早就引起一些专家学者们的注意,他们呼吁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但实践中进展缓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和反倾销、反补贴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规定。今后关于国际竞争规制的立法和制度将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WTO同包括GATT在内的以往国际调节主体比较,所管理和调节的经济领域有较大扩展,并有向更全面发展的趋势。WTO不但在货物贸易方面,把过去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纳入管理轨道,通过了《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MFA),而且还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重要领域,分别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设立了相应的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实施。将服务贸易和投资纳入WTO管理和调节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服务业涵盖门类十分广泛。

20世纪末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出现许多新的服务种类,如金融服务、电讯与计算机服务等。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和出口总额占的比重越来越大。(P346)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曾倡议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框架。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终于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一涵盖服务贸易各个方面的框架协议。GATT原来根本没有涉及投资问题。虽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励生产性投资的资金国际流动列为目标之一,承认国际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与重建及以后的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价值”,但“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任何适当的保障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不用作干涉内部事务或国家政策的根据。”只要求各成员方采取“以保证在其所辖区域内不从事(限制性商业)措施????并协助(国际贸易)组织制止这类措施。”③1973-1979东京回合期间,美国等曾提出讨论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义”和“出口表现”两项经营要求问题,因发展中国家反对而没有结果。1982年发生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一案(“FIRA”案),GATT专家组在审理中涉及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当地制造”和“出口表现要求”等规定是否违反GATT的问题。这引起了人们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的关注。乌拉圭回合经过反复协商,在综合各种方案之后,于1994年终于达成一致,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协定)。TRIMS协定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有关投资问题的立法,是“向将贸易规则扩大到投资政策方向迈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将开启投资领

域全面进入WTO国际调节范围的新阶段。迄今为止,有关金融领域的国际调节和监管任务,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银行担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务贸易问题。GATT还设立了一个“国际收支委员会”(BOP)。GATT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同IMF关系密切。GATT第12-15条规定,对于一国是否陷入国际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认定或证明。因此,GATT的“国际收支委员会”离不开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调节的社会经济领域有明显扩大之外,对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也比以往广泛。前面提到的服务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等许多问题,过去被认为理当属于各国正常管辖权和国内法范围,亦即国家范围,但WTO如今却广泛介入。WTO不仅加强了对各国政府的调节,还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

(四)国际调节的方式(手段)

国际调节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进行哪些基本类型的调节活动)?这除了由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所决定外,还主要同国际市场存在着的其他两种调节机制——市场调节以及各国的国家调节——的情况相关。市场调节本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国的国家调节,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对各国经济(包括其涉外领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国对于市场国际化、全球化进程所持态度也不同。各国往往设置各种障碍(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是直接关系到国际市场的形成和能否正常运行的障碍。正是由于上述两种机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国际调节,因此国际调节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为针对国家调节局限性而采取的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调节行为的规制,以及针对市场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调节措施。

1、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国家调节)的规制。

规制的领域主要同各国的涉外经济相关——即同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相关的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包括相关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规制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各国上述那些管理行为基本接近或一致,尽可能克服、排除各国为市场国际化所设置的各种障碍(壁垒)。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协商——签约——组织。即当事国之间自动协商,或由国际组织出面安排或组织有关各国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或签订协议或条约,或进而建立国际性组织,以协调和统一行动,共同促进和维护国际市场的形成、发育和运行;(2)调解或调停。即各国之间或各国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争执时,由国际组织或其他第三方对当事各方进行居中调解和斡旋;(3)裁决与制裁。当事方因发生违反国际义务而损害他方或国际社会经济利益情形,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强令其履行国际义务或赔偿损失,以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2、针对国际市场固有缺陷的调节。针对市场固有的三缺陷,国际调节需分别采取三种方式:(1)针对国际市场难免存在的限制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国际调节需要对市场竞争进行强制干预,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针对市场的盲目性和市场调节滞后、被动性,国际调节需要采取指导调控方式,如全球经济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资料,作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提出各种政策、发展建议,并制定有关政策,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各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3)针对市场的唯利性,在运用前面引导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时,有关国际经济组织还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资本直接投入到某个领域或地区,以期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例如IMF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④上述两种调节方式密切关联,并有所交叉。例如,对各国政府的规制,主要意义在于排除国际市场形成和正常运行的障碍,这同市场竞争规则密切相关。国家设置的各种壁垒也是一种限制。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国际市场形成障碍外,国际调节主体也还通过信息、提供建议等指导调控方式、影响各国政府决策,并由政府引导该国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

反过来说,针对市场缺陷的三种调节方式,也分别适用对各国政府的规制,只是这个时候各个国家被当作法人对待了。国际调节最终目的是影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经济结构和运行最终由全体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构成。国际调节从其达及最终被调节主体所经过的环节看,它又可分为直接式与间接式。间接式是指国际调节首先调节各国政府管理行为,通过它最终影响各国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直接式则无须通过各国政府这一中间环节而直接达及最终被调节主体。WTO迄今主要是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和调节,但调节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强。相对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它不仅为各国之间协商谈判提供场所和条件,它制定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员国必须执行。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将导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协定对各成员国的约束多是一种柔性即导向性的,成员国可以保留许多适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诺应当履行的条款,如违反,国际社会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强制措施。WTO相对以往GATT,它减少了许多“适用例外”条款,废止了“灰色区”,从严规定了“豁免”(weive又称“解除义务)”。⑤这加强了调节措施的普遍适用性。WTO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设立了DSB这样的准司法机构,因而有力地保障协定的实施,保障WTO对各国的调节。

「注释

①这里包括区域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区域性组织也由其相关国家组成,是某种形式的国家联合体。

②现在国际上学者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③参见《哈瓦那》第三章第12条,第五章第50条。

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不平衡时,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贷款,以促进使其国际收支平衡。世界银行的做法,是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政府机构和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或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目的的长期贷款;它并设立了多边投资保证机构(1988年),向其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鼓励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上述两组织的信贷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侧重。其基本宗旨都是为了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⑤《WTO协定》第9条把批准豁免权的表决票从原来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关于GATT1994义务的谅解》中的规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应终止。”

「参考文献

①这里包括区域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区域性组织也由其相关国家组成,是某种形式的国家联合体。

②现在国际上学者们越

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篇(3)

2.绿色科技在鄱阳湖生态农业发展中现状

2.1绿色科技对鄱阳湖生态农业发展的支撑不够

从目前来看,虽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该区域目前还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尤其是还没能向农民提供关于绿色科技方面的指导及有效的信息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农民仍以传统的方式进行生产,产业结构单一,生产技术含量低,畜牧业环境污染大,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色农业、效益农业所占的比重仍然很低。

2.2绿色科技资金投入不足

作为江西重要的农产品产业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其对生态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的投入,从总体上看是很不足的。这首先造成了农业基础设施比较陈旧、老化,以至于农业的抗灾能力比较薄弱,难以确保农作物生产的高效稳产。其次,各级地方政府也因为受财力的制约,因此对绿色科技资金的投入无论在程度还是范围上,都很难满足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这将导致许多建设项目因投入的严重不足而难以全面开展。再次,绿色科技资金的缺乏也将抑制生态农业发展所需要的高新绿色科技的引进和应用。

2.3绿色环保、绿色经营意识薄弱

由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人民的绿色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对本地的生态环境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往往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了整个生态环境。有些地方农民大量地围湖造田,导致了湖面缩小,湿地减少,鱼类资源也逐渐地衰退,生物的种类减少、存活率下降。在一些山区丘陵地带,农民滥砍滥伐现象比较严重,结果导致了水土的严重流失,植被大面积被破坏,森林覆盖率明显下降。由于受所处地理位置的影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农业生产者,很难有机会直接面对激烈的国内外竞争,加上长期在稳步发展的思想指引下,已经形成了思想保守、缺乏绿色经营理念等不良局势,因而导致了耕作方式比较落后,这些都很难与鄱阳湖区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3.发展绿色科技以促进鄱阳湖生态农业的发展

3.1加强绿色科技在鄱阳湖生态农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要重视绿色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增强环保意识。充分地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在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农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自觉地开发和利用绿色科技。要积极地搜集绿色信息,进行国内外绿色市场调查。这样才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绿色生产,开发绿色产品,开拓和占领相应的绿色市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绿色大米的生产和有机蔬菜的生产,大力推广无公害生态养殖等绿色技术。在生产模式上要更加注重“生态”,重点推广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精准农业、休闲农业等生态高效的生产模式。

3.2加大绿色科技的投入

政府要逐步加大对鄱阳湖区绿色科技和绿色农业产业的投入,积极引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业发展与相关的科技研究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绿色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缩短绿色科技成果的转化时间。对于那些能够促进绿色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要给予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为绿色科技在鄱阳湖区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还要不失时机地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农业的发展培养和创造创新型人才,特别是绿色科技领军人才,促进高科技创新团队的形成与发展。同时,也要为这些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及良好的学术氛围。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生态农业的需求为导向,依托高新科技创新队伍和科技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3.3提高绿色科技文化素养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民的科技文化素养是绿色科技应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绿色科技成果的传播和推广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要建立公共绿色教育宣传网络,普及绿色科技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提高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全区人民对发展绿色科技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生态农业变成大家自主自觉的行为。要建立相关的绿色科技信息系统和科技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该区人民有关绿色科技的知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推广,并将有关绿色科技的最新成果及时宣传到位,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科技培训等。以绿色科技理念为先导,建设绿色乡村和生态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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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的伦理风险。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和发展,高科技的风险和伦理危机日益凸显,人们的理论思维和伦理观念随之改变,科学界、学术界震感强烈。“伦理风险是指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方面由于正面或负面影响可能产生不确定事件或条件,尤指其产生的不确定的伦理负效应,诸如伦理关系失调、社会失序、机制失控、人们行为失范、心理失衡等等。一旦这种负效应产生,将会给人——自然——社会这一复杂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科技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资源环境危机,消费主义扩张,人性的扭曲,科技造假等,尤其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的迅猛发展,更是带来一系列科技忧患,严重威胁了人类自身的安全。此外,从事科技活动的当事人,尤其是科技人才对于利益的不同考虑和追求,往往既可能为人类造福,也可能满足了某些人的邪恶需要,作为不可回避的蝴蝶效应,高科技的伦理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客观伦理风险和主观伦理风险。由于高科技活动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局限性,高科技的伦理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可以在科技活动后根据高科技所产生的善恶、正负两重效应的客观结果来界定和衡量其伦理风险,具体可细分为“高正效应”与“高负效应”,“低正效应”与“低负效应”,“高正效应”与“低负效应”及“低正效应”与“高负效应”。因此,科技人才在面对许多根据客观结果来确定的伦理风险时,须在科技实践活动中权衡善恶利弊,对其风险和负效应进行判断、预测和道德选择,这就属于主观伦理风险,在面对无法避免的客观伦理风险时,每个科技工作者,乃至每个人都要在遵循客观规律和事实的基础上认知其对风险的承受力和应对力等,在某种意义上主观伦理风险既是客观伦理风险的诱因,也受到客观伦理风险的制约。其二,必然伦理风险和偶然伦理风险。高科技的必然伦理风险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系统伦理风险,关涉到高科技活动的主体、客体,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制造和运用等各个环节,如基因工程技术虽然可以通过细胞复制来制造人们需要的器官,却威胁着人们的隐私和人类和平;网络技术虽然改变和塑造了我们感知世界的方式,却干涉到人们的私生活,造成一些人的道德冷漠和情感疏远;航天技术虽然不断开拓着地球外文明,却容易造成外太空污染或是流于军事竞演的异化境地;核技术的开放利用虽然增强了国家军事和国防力量,却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高科技的偶然伦理风险属于非系统的紊乱的伦理风险,一般由科技实践全过程中某些独特事件引发,微妙地影响着人-自然-社会整体系统中的某些环节。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贝尔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一书中就指出了生产力的过度发展给社会带来诸多黑暗面,现代化进程中人类总是无法排除其干预活动之后“未知和意外的结果”。其三,高科技的伦理风险还可以包含个体伦理风险和群体伦理风险,由于在人-自然-社会的大循环中,各种物质和精神因素纵横交错、此消彼长地影响着人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发展,因此对于高科技的伦理风险,高科技活动主体的伦理道德选择是不可避免的。

2.全球化视野中的科学技术及其伦理悖论。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随着中外频繁的科技、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与对话,全球科技竞争加剧,人类不同群体间物质和精神的交流走出传统生活模式和日常基础消费等实用层面的围城,编织成一张密集、复杂的世界网络,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同国家、种族、宗教和地区的人们突破了地域和语言等限制,在精神世界发生越来越多的交流和碰撞,文化全球化现象引起了全人类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全球化视野下最为凸显的是科学技术与资源环境的悖论。科技总是在一定的“伦理场”中发挥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科技发展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人类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力度加大,“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们没有能力在长江三峡建电站,到90年代,我们有能力建了,于是不久就在三峡建了电站;20世纪60年代之前,人类没有能力登上月球,到60年代,人类有能力登上月球了,于是就登上了月球;人类现在还没有能力登上火星,但正努力获得这种能力,一旦有了这种能力,就会登上火星……人们相信,人类的能力越强,在自然中的自由就越多。科技在不断增强我们的能力,现有的科技水平,就是我们征服自然之自由的暂时的限度。发展科技,扩大我们征服自然物的能力,就能不断扩大我们征服自然的自由,这种扩大自由的趋势是无限的”。但是,资源与能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的日趋失衡,使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愈加紧张,全球性的资源环境危机一点一点将人们带入空前危险的深渊。随着人类对大自然不断地挥霍,地球承载能力开始饱和,生态系统渐渐面临崩溃,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全球气候变幻莫测……人类对自然和社会征服力的扩张愈发导致环境的恶化和伦理的隐退。另一方面,全球化视野下还凸显了科学技术在国家、民族和地区间,在文化磨合与碰撞中引发的伦理对抗和冲击,“在文化碰撞与磨合的过程中,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有时是非常尖锐的,特别是在一些闭塞与落后地区,在传统思想比较禁锢的地区,文化上的冲突表现得尤为激烈,有时甚至会引发一场战争。”“文明共生”必然伴随“文明冲突”,“文明冲突”也包含了“文明共生”,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事物总是包含着矛盾,又扮演着矛盾的一方,在曲折中发展与前进。因此,在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发展的背景下,科技发展带来的物质进步或退化以及精神世界的交汇融合或对抗、独立不断彰显了个体对文化尊严的归属、认同与多元化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种种矛盾,其深层次问题是人与人伦理关系的紧张以及对价值世界的关注和颠覆。

二、科学技术的伦理转向

为避免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风险和伦理风险,人们开始对科学技术进行新一轮反思。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的高度指出了科学与人文统一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生产活动这一基本形式中,因此按照唯物史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力,相应地,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科技进步推动和影响了伦理道德的发展,而伦理道德也会对科技发展产生推动或阻碍作用,因而在征服自然和社会的同时,人类应当自觉肩负起保护自然和社会的责任,重视科技伦理,树立积极、正确的科技伦理原则与规范,进而推动科技与伦理的协调发展,并努力实现社会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篇(5)

    二、围绕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国际法辩论

    (一)关于“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即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指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国内外事务,享受国际法赋予的所有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全部义务的实体。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南联盟对科索沃地区拥有主权,科索沃由联合国托管。科索沃作为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省,在没有取得国家权力机构认可,未获得联合国首肯的情况下擅自宣布独立,直接侵犯了塞尔维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是对“主权平等”这一现代国际法理论核心的颠覆。

    (二)关于“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都有在不受任何外力支配的情况下,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 不能成为科索沃阿族法理独立的依据。

    1.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不是合法的民族自决主体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科索沃基于“民族自决”通过“全民公投”而寻求法理独立,那么参加“全民公投”的也应是全体塞尔维亚公民,而不仅限于科索沃地区。

    2.科索沃独立不属于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塞尔维亚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科索沃从法理上讲依然是塞尔维亚的领土,因此科境内阿尔巴尼亚族不享有民族自决权,他们只可以通过与塞尔维亚谈判争取在塞尔维亚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三)关于“不干涉内政”

    《联合国》第2条第7款规定:“本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提请解决。”即“联合国原则不成为干涉他国法律适用的基础”。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名绕开联合国发动科索沃战争,承认科索沃独立,严重侵犯了塞尔维亚依“主权”原则而享有的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自主的最高管辖权,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独立和,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四)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政府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公布了咨询意见结果,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2001年5月联合国驻科索沃特派团颁布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也没有违反一般国际法,以及(安理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因此,独立宣言的通过没有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

篇(6)

一、实现水利经济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综合来讲,水利工程的建设的最大经济效益都是属于社会的,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归于政府财政,所占比重是很小的,主要都是一些无形的社会效益,如果将这些财务收益与社会经济收益来进行对比,其比值更是微乎其微的,如若只是依靠部门本身取得的财政收入来实现经济的良好发展是很难实现的。所以,除了水利部门获得的一定政府财政补贴之外,如何能够做到加强对水利部门的经营管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是工作的重点。我国作为一个农业超级大国,水利的状况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命脉,因此,水利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发展都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同时,水利经济获得的收入也是国家税收的一部分,也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的巨大推助力。所以,政府在水利工程中收取一定的税收来补贴水利行业是符合规则的,并且,水利工程在运营方面,投入了大量劳动,提高了水的使用价值,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工业农业用水都得到了满足,积累了社会财富。水利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的受益程度来对水利工程的服务对象收取相应的水费和电费等。水利工程大部分都依靠与政府的财政补贴,目前也是全世界普遍采用和推行的政策,主要表现为防洪工程都是由政府来承担所需要的建设和维护的费用,还有部分的维护费用是由受益较大的服务对象来支付。灌溉工程部分,大部分国家都是由国家政府来承担大部分的基建费用,剩下部分则由长期无息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然后再收取灌溉费用。部分城市实行水力发电工程,则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征收一定的水费和电费,从而实现资金的回收,当然,制定一些优先发展水电的政策和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政府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也要不断地去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用政策和措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经济政策,保证我国的水利经济发展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实现水利经济科学发展的合理政策

水利经济收益的普遍特点是收益不均,比如负责水力发电或者城市工业供水的部门收益较多,而负责水利灌溉工程的部门收益就不够乐观了,所以,对于不同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和扶持政策,其中重要的方式就是服务和财政补贴相结合,这种倾斜性政策为很多国家所广发采用。结合我国水利工程的实际发展特点,和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对国外优秀的水利措施借鉴上,笔者建议我国可实行针对不同的水利经营管理部门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以促进我国水利经济在未来发展中呈良性趋势。制定适合的经济政策促使水里各部门都能实现科学发展,首先要严格对各个部门的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准确的评估运用不同的经济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要根据其水利工程所在地区的经济情况和收益对象可承受的能力范围来进行综合分析,然后要开展分批次的政策落实工作,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逐渐减少财政补贴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政府补贴可以适当的减小比例,增加用户的承担比重。反之,若该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要尽量的去增大政府财政收入补贴的比重,尽可能的减小用户承担比重。

三、实现水利经济科学发展的有效措施

首先,在发展的新形势下,水利经济发展要形成自己正确的科学发展观,为水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基础,提高水利部门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益意识,这样水利企业才可以关注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态,主动寻找和把握发展的机遇,一切都以经济效益为发展的前提,每个相关的项目投资都做出正确的科学论证,良好的管理措施将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各级水利部门要通过与市场经济的磨合中,总结出依托行业优势来发展水里经济的重要性,伴随着日趋竞争激烈的水利经济发展,如何能够利用水利部门自身的优势,变换发展思路,大力发展自己所熟知的水利项目,不断地压缩投资成本,提高利润空间。从行业发展中,我们可以得知充分发挥水利人员,资金和技术的重要作用,比如大力兴建水库,建设泵站以及小型水电站等。再次,要加快科技的创新,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科技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当今复杂的市场经济中,所有领域的发展都不能保证单一的发展形式,水利企业要加强体制创新改革,吸引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到自身的建设中来,要具备忧患意识,不断推进科技进步,相信依靠人才和技术的优势,才会不断地更新设备,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的去发挥水利部门的资源优势,实现我国水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优势。最后,要培养出合格出色的水利人才。要在企业中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战略,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核管理,对于人才的选拔和录用一定要谨慎,通过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测试和考察才可以,员工都需要懂得水利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

总之,要实现水利经济的良性循环,不仅要从途径上进行政府补贴和有偿服务的有机结合,还要从政策上施行针对性的倾斜性扶持政策,同时也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推动我国水利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梁秋梅 单位:隆德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

[1]王炳梅.试论水利经济与发展[J].珠江现代建设,1997,06.

篇(7)

一、科技发展中的环境伦理问题

1、环境污染

人类在进行科技发展活动中所进行的生产生活会产生生产性污染物,如工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大宗工业品废物;环境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农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农业废弃物等等。这些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力,控制不严,排放到环境中,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环境污染。

2、生态平衡的破坏

科技活动使生态环境发生改变,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类向环境中输入大量的污染物质,使环境质量恶化,产生近期效应或远期效应,使生态平衡失调和破坏。另一方面是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对自然和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如不合理地毁林开荒,不合理地围湖造田等。

二、科学技术带来环境问题的原因

1、科学技术对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科技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一个事实,但是,在忽视生态环境内在价值的单一经济哲学思想指导下,利用科技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产生了破坏。科技是人造的,是为人服务的,但科技结果却存在着对人有害的成分,如汽车的尾气、发电站的环境污染等等,再如建水坝总或多或少引发稀有物种的灭绝问题。筑路既是一项技术工程,也是一项社会事业。道路会影响家庭生活和商业活动,制造交通噪声,占用大量耕地。一个水库建成后,它的代价是牺牲了顺水漂流的娱乐,破坏了祖先留给我们的家园,导致生态系统无法估量的损失。

2、人类对技术使用后的后果缺乏长远考虑

人类为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对一些技术使用的后果缺乏长远的考虑,一些技术使用后也许会在短期内取得良好的效果,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会对后代的生存环境等方面造成伤害,破坏了子孙后代人的生存环境和非人类生物的生存条件。这就需要人们应认清自己在治理和保护环境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本着对后代人生存环境负责的态度,重视环境保护。要保证本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要为后代留下更多的自然财富。

三、科学技术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

1、加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

在当代环境伦理中所要强调的是人类要有理智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尊重自然界和其他生命的价值和权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尊重。人类要维护环境与资源的永续利用。政府、企业、民众个人等都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伦理责任,政府对制定的关于环境的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应真正地付诸实施。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中的主体,应为其后果承担责任。作为社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用该遵循行为准则包括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对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应担负起保护的责任。

2、加强人类的环境道德

(1)对于企业

作为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树立起在环境问题上的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实现清洁生产、发展绿色产品、防止污染的发生,主动治理环境污染,防止公害发生,是企业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在生产的环节中,要贯彻污染防治与废弃物最小化的理念,主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预先就考虑环境的整治。从长远看,善待环境的企业和产品,将受到消费者的支持和青睐,其产值和效益均可提高。

(2)对于政府

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应承担最大的道德责任。作为政府应认识到环境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要从对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全球负责的态度,用法律、经济等形式落实保护生态环境与减少环境污染的政策,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制定和鼓励企业建立无害经济体系,坚决把生态环境纳入产品成本,并在保护环境方面确定地区间的不同分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对于个人

作为社会的个体,我们应树立和提倡一种以“生态”为中心。我们每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要尽可能地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不是有害于环境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我们每个人应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责任,增强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生活中选用与环境友好的消费品,抑制那些难于处理或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以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3、科学技术与生态环境应协调发展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技能够提高效率,这是事实,但问题在于:当利用科技的哲学指导思想忽视人与自然的有机体关系时,科技可能在为人类带来更多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可能加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要改变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科技发展要走向符合生态的发展,就要转变传统的科学发展模式,由传统的征服自然的价值观转变到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价值观。

四、结语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之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趋明显,这就需要各行各业努力避免由于科技和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尊重自然生态的和谐与稳定,高度统一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着眼当前并思虑未来,使科技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并存。

参考文献:

篇(8)

一、结合经济常识复习需要注意和运用以下知识:

1.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本质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树立和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

2.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文本,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客观要求。

3.价值规律。水电的供求变化影响价格,反过来,水电的价格变动也会影响供求。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水电供应,实行差别水电价格,就是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通过适当提高水电价格,增加水电供应,减少需求,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

4.资源配置方式。资源、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水电价格的制定等,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人口协调发展。全国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开发区为重点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体现了国家加大宏观调控。

5.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性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一,社会经济运行需要有健全的法制基础,健全的法制是协调和处理矛盾、体现公正平等的依据和准则。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必须有严肃、健全的法制作保证。否则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任何经济活动都难以进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体现了法制性。

6.农业。农业发展要走可持续发展与科教兴农之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也要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耕地面积;大力推广节水、节电技术;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农村人口的增长。

7.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把节水、节能、节材、节地与环保、降耗、增效结合起来,发展农业应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提高对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8.现代科学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节约能源,有效地发挥各种资源的效能,提高经济效益。

9.财政的巨大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西气东输工程等都需要财政提供支持。

10.坚持改革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1.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2.做到“五个坚持”。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3.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着力推动科技进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增强开发创新能力,为实现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努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实惠。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正确对待GDP的增长。

三、关于循环经济

1、发展循环经济有哪些经济意义?

(1)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保产业的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3)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2.如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国家:①应及时立法,建立相应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②加强宏观调控。政府应充分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循环经济,保障可持续发展。

(2)企业:①应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②应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环保投人比例,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

(3)公众;推动公众参与。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广泛宣传普及生态知识、循环经济知识和环保法规,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现代生态价值观,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积极开展循环回收利用活动,建立循环型社会。

3.为什么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

(1)资源具有稀缺性,合理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资源,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2)有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保护资源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5)反映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4、如何建设节约型社会?(如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怎样正确认识“五个统筹”?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就必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城乡关系和“三农”问题关系着现代化建设全局,必须从统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高度来推进涉及“三农”问题的各项改革。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等,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和有力保障,要改变目前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不够协调的状况,必须加快推进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篇(9)

班主任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注重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情感的投入,在班级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只有班主任心中有学生,学生心中有班主任,学生才能和班主任积极相处,接受班主任的教诲。只有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处处体现出以学生为主体的价值取向,才能架起师生之间的情感桥梁,与学生心灵相通,拉近距离,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以学生为主体,重视学生的自我管理

班主任工作具有人本意识,这就需要班主任对自己的角色重新定位,与学生平等相处,在班级管理中多发挥班干部的作用。班主任应由领导者转而成为班级工作的指导者、辅助者,班级的事务由班干部共同研究处理,或引领学生一起讨论。班主任这时只是班级的一个顾问(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完全放手),要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让学生在参与班级管理中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班级中的一员。

三、以身作则,构建和谐班级

自古以来“身教重于言传”。班主任是与学生接触最多的老师,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班主任只有在德、才、智、能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素养,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学生才会自然而然地信任你。而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不仅是学习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怎样做人。他们单纯、向上,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得体的穿着、大方的言行、积极的情绪等都会影响学生,对学生起着无法比拟的教育作用。班主任应时刻注意自己的情感形象,当好榜样,为人师表,让学生产生模仿的心理意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价值观、人生观,促进班级的和谐发展。

篇(1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7-007-02

我国的水利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以及农业灌排技术专业中,一般都设有“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或称“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课。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员所接受的主要是传统的“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的思想方法。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性文献有华东水利学院(现为河海大学)、西北农学院(现为西北农业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现为武汉大学)合编的《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都科技大学(现为四川大学)、华东水利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合编的《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水文处主编的《水利工程实用水文水利计算》,蒋金珠主编的《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朱歧武、拜存有主编的《水文与水利水电规划》这些文献为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运用提供有关暴雨、洪水、径流、泥沙等方面的分析计算,为合理开发水资源、治理河流、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开发方式、规模和效益。以及拟定水利水电工程的合理管理运用方式等提供依据。随着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传统的“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的某些内容亦越来越不适应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为使水利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以及农业灌排技术专业中的“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的内容适应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笔者对传统“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与可持续发展水利适应性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可持续发展水利内涵概述

汪恕诚部长曾指出,恢复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系统,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工作的基础性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环境水利、资源水利和信息水利,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现水多能控、水少能引、水脏能调,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主要的防洪安全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资源保护。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本质特征。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建立节水型社会;三是恢复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系统;四是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传统水利对水资源“竭泽而渔”的开发利用方式完全不同,它是循着生态经济学的原理,实现生态水利的公平和高效发展,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上游与下游、河道内与河道外、相邻区域(或流域)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在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下进行的,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建立节水型社会是一项涉及社会各层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以循环经济理念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路子,而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成为一个“资源开发—产品生产—资源再生利用”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恢复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现代水利的基本目标。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要实现资源、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建设现代水利的根本途径。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本质特征是高等院校水利专业教学的理论指导,是现代水利水电规划的思想方法,也是“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内容的参照系。

二、传统“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内容与可持续发展

水利之要求差距剖析前文所提及的代表性文献,不论内容还是形式基本是一致的,几十年不变,只是本专科内容的多少有所不同,显然与可持续发展水利对“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内容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

1、强调河流的水文功能,忽略河流的生态功能水文循环(水分循环)是认识水资源可恢复性、有限性和时空分布不均匀性等的基础知识,“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一般都在开篇对其做重点介绍。河流是水文循环过程中液态水在陆地表面流动的重要通道。大气降水在陆地上所形成的地表径流,沿地表低洼处汇集成河流。降水入渗形成的地下水一部分也复归河流。同时,对河流的分段、河长、河系、纵横比降以及河流的集水区域———流域等都有详细的介绍,但是忽略了河流是形成和支持地球上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这一内容。河流在输送淡水和泥沙的同时,也运送由于雨水冲刷而带入河中的各种生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分子输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等,使河流成为多种生态系统生存和演化的基本保证条件。

2、强调人类活动对“量”的影响和“还原”,忽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修复“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文献中,都有对人类活动影响使径流资料不一致而进行“还原量”计算的内容,但从不涉及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问题,更没有对生态环境如何修复的内容。一方面,水利水电工程可以促进或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解决“人口——资源——环境恶化”问题,消除因贫困求生存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对生态环境也有负面影响,比如河流上建水库、电站,特别是梯级较多时,河流形态会发生显著变化,会出现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加剧水体污染等问题。

3、水利规划不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需要对河川径流进行水利规划,以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兴利规模。河川年径流的分析计算在“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中一般作为一章内容介绍,其目的是提供长期年、月径流量系列以及设计代表年的年、月径流量,用于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兴利规模,即为满足工业、农业、城乡生活、发电、航运、养殖等用水部门的用水需要所需的工程规模。但是,一个区域(或流域)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不仅要考虑本区域( 或本流域)用水部门的用水要求,还必须考虑本区域(或本流域)以及临区域(或流域、或上、下游)的生态环境用水所要求的工程规模,本文称为“生态环境库容”。从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后者更为重要,可这恰恰是传统“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所缺少的。

4、水库调度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工程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中,一般都含有水库调度的内容。水库调度可分为兴利调度、防洪调度和水库群的联合调度。水库的兴利调度是依据径流资料以及用水( 用电)部门的用水(用电)要求,按照经济效益最大(比如发电量最大,灌溉面积最大,供水保证率最高) 的所谓“最优准则”预先编制一组水库蓄水的指示线组成水库兴利调度图。防洪调度是依据工程地点的设计洪水资料经过防洪水利计算确定水库的一系列防洪特征水位,其目的是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和处理防洪与兴利的矛盾。水库群的联合调度其目的是使库群获得较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由此可知,水库调度图不论是在水库的规划设计阶段还是在其管理运用阶段,都没有考虑“生态环境库容”,也没有考虑水库的放水如何使下游河道还原为天然状态,维护下游河流生态的天然属性,更没有考虑“减污调度”、“调沙调度”。显然,传统水库调度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与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极不适应。

参考文献

[1] 华东水利学院,西北农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M].北京:水利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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