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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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等不合理现象,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新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避免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这将给企业直接减负,但对国家财政来说,将直接促成税基减少和增值税税收的减少。一是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增值税改革使得企业可以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直接不用缴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17%的增值税,金额可观,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相应的因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大大减小,也使得在给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折旧额相应的减少,最后反映在利润表里面,使得利润总额变相的增加,从而使得企业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二是对国家税收的影响是有限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确实减低增值税的税基,降低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是事实上,由于企业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征收,虽然增值税少征了,但企业的税前利润增加了,这就相应地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因此,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不能静态地片面地关注增值税税基的减少。
二、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新税制的实施对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在当期销项税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业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越多,企业当期抵扣的税金就越多。在销项税金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纳税金就越少。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相当于把按流转全额征税下由投资品负担的税款转移给实行增值税下的消费品负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品的成本。在总收益一定时,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企业当期税负越低,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了财力来源,将会起到刺激全社会投资总量增加的作用。同时由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而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增值税转型在促进投资总量增加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业或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外购生产资料价值的比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这一增值税政策实际就是一种行业差别税收政策,即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复征税程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各产业特点看,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往往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正是我国现阶段着力推动和发展的产业.故生产型增值税的这一效应与鼓励科技进步的世界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增值税的转型纠正了行业差别的增值税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增值税改革对科技创新的影响
固定资产与原材料一样,属于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固定资产与原材料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进入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是按照折旧摊销的方式进入成本;因此,固定资产按折旧部分的税款进行扣除即收入型增值税是比较合理的;虽然收入型增值税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占用企业的资金、操作比较复杂、征税成本比较高,于国家于企业均不利。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小、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占用企业的资金少,于国家于企业均有利。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比较明显。消费型增值税的减税效果、改善企业现金流的效果、降低企业资产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因此增值税转型能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增值税转型对设备更新改造与盈利水平的影响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投资设备更新的成本下降了14%以上,设备的价值也同比例下降了,少花14%的资金可以买到同样的设备,或者企业淘汰旧设备的代价也小,这些都自然会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的速度。同时,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下降了14%,企业计提折旧额也相应减少了14%,企业的盈利水平自然相应提高了,其竞争力也相应提高了。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消费型增值税对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技术改造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一是降低企业宏观税负水平,增强技术创新的资金实力。二是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降低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和开展技术创新的成本,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发展。三是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使国产装备制造商与国外设备厂商处于平等的竞争对位。而取消对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更有利于国产设备替代进口,对于促进自主研发、推广国产化设备、振兴装备制造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改变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的成本对比,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方式的选择将产生导向性影响。一方面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降低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设备投入成本,缩短了技术设备的投资回收期.使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收益增加。另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提高了企业技术引进的成本。这“一升一降”必须导致企业今后在技术发展路径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自主创新而不是技术引进。但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了技术开发设备的投入成本,而对于技术开发中的人工成本则没有影响,因此,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选择节约劳动型技术发展路线还是选择节约资本型技术发展路线时,倾向于后者而不是前者,这可能会对企业技术创新带来一定干扰。
1、征收范围过窄。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
2、税款抵扣不实。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不实。(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且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样。(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3、税收负担失衡。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高于大多数国家的企业。
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二、增值税改革方向与发展趋势
通过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目前增值税作为新税制的主要税种,其作用和优越性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源难以控制,征收范围过窄,抵扣办法不尽合理,法定税率偏高,实际税负不均等等。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其中,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严格增值税源管理,加强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税的征收类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税有三种征收类型,而我国现采用生产型征收。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3)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2〉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问题是何时在全国推广改革,如何改的问题。从生产型发展到消费形式必然趋势,只是在我国从生产型到消费型需要较长时间的过渡。
上海试点:
运输业和金融租赁业税赋加重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分别制订了“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3个指导性文件。根据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内企业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等。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今年“两会”上透露,第一批试点的7个行业、12万户企业中,8万户小额纳税人的税赋是降低的;4万户一般纳税人中,涉及运输业和金融租赁业两个行业的税赋是加重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3月21日的调查报告显示,试点2个月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几乎增加一倍。调查报告统计显示,2012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换算成营业税体制,57%的企业税负增加超过5万元,24%的企业税负增加超过10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税负增加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分为综合型、运输型和仓储型。在试点以前,运输、装卸、搬运是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仓储、配送、按照5%征收营业税;试点以后,前者按照11%征收增值税,而后者按照6%征收增值税。现在政策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固定资产和燃料费用,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前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占物流行业成本较高的人工成本不可抵扣。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进行了一个测算:以国内某大型零单物流企业为例,原来购进的大量固定资产,以及折旧都不可以抵扣,燃油成本、人力成本,过桥费成本三项占总成本60%以上,这部分成本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剩下的成本都可以抵扣,增值税发票也不一定都能取得。经过测算,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增加了2―3倍。
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税改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上海的试点企业与外地非试点企业税制衔接上的不统一,也对物流公司造成影响。有企业反应,由于无法从非税改试点的外地公司得到增值税发票,与外地公司的某些物流业务现在 “做一单亏一单”,公司在外地的相关业务已被迫暂停。虽然这个问题可能会随着税改的区域扩大得到解决,但是相关企业目前确实在承受税负上升和业务减少的“双重”压力。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另一个建议是,增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比如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以及房屋租金等。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允许物流企业现有的运输工具及设备依据一定比例纳入进项税额抵扣。目前,只允许对企业上一年购买的设备等进行抵扣,此前几年的则不行。物流行业人士指出,上述两个建议,都可以使得物流运输业的税负回到税改前水平。其中,使用较低档税率要简单些。而后一项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操作起来难度稍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还建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进一步推广时,最好按行业推开,而不是按地区推进,以避免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
金融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新兴产业,属于金融和贸易的结合体。上海市这次税改试点里融资租赁只涉及到有形动产租赁,其他股权租赁、无形资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基础设施租赁、公益设施租赁、没承租人的采购租赁等都不在这个范围。在有形动产租赁中,营改增前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营改增后购入机器设备与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取得的进项发票均可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前提是购入机器设备与融资租入机器设备的时间均是在增值税转型后的时间。正是这个规定让试点单位税负不降反增。以上海小川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营叉车租赁业务,是此次上海市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改试点单位之一。该公司财务人士表示,由于公司现在是一般纳税人,税改后税率由5%提高到17%。虽然购买叉车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抵税,但是此次税改规定只有2012年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用于租赁的车辆才能抵税,而该公司的30余辆叉车都是在2012年之前购买的,所以享受不到抵税的优惠。这些车辆在向外租赁时,却需要缴纳从税改前5%提高到如今17%的税负,相应的附加税也随之明显提高,从而造成总体税负增加幅度较大。
在今年“两会”上,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表示,上海市将安排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补贴,确保试点企业税负不增。
增值税的国际经验
增值税在欧洲拥有最长的历史。增值税早在1954 年问世于法国,从流转税改革而来,其增值税征税范围极广,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 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实行广泛征收(包括农、工、商、建筑、服务等行业)。法国的成功经验就是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英国同法国比较相像,在1973 年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征税范围较广,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免税分不可抵扣的免税(只免销项税金)和可以抵扣的免税(零税率)两种。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在亚洲国家中,韩国是实施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于1977 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纳税(类似于我国一般纳税人),二是简化纳税和特别纳税(针对个体经营商按照流转额征收,类似于我国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实行10%的单一税率。征管方式较先进,主要依赖计算机,较早建立纳税登记制度。印度尼西亚用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是成功的典型,它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
在上述所有的国家中,对中国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德国。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在德国增值税是共享税,按照确定的比例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进行分成,这个比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联邦和各州一般每两年就要进行一次磋商,将各方的财政收支比例充分分析后,为了加以平衡,将会对增值税如何分配的比例作出调整。可见,德国的增值税发展趋势跟中国是很相像的,对于税收在国家和地方的分成方面,德国给了我们很好的建议。我国可以尝试着让各级政府定期作出财政报告,每隔一段时间召开公开会议,针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报告,对税收分成比例进行重新调整,以平衡各级政府的需求。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推广的一个大难题了。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持整体税赋公平,使目前的增值税转向真正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未来的方向。目前,要稳妥推进增值税“扩围”(扩大抵扣范围和征税范围)改革,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加快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比如,将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纳入抵扣。
2、稳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在上海已经试行了将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下一步应当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取消营业税。
3、为现有的增值税制度瘦身。积极推进减结构、减税率、减比重的改革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依据目前我国经济运行态势及走向,尤其是面对金融海啸引发的国际经济急剧动荡,切实可行的减税方案必须选择增值税:减少税率结构、减低税率、减小收入比重。这方面可以主要参考东盟成员国的做法,将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缩小其规模并行,最终实现基本税率(标准税率)税率在15%左右,收入比重在30%以下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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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对于航运金融和航运保险,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定义和估算增值额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需要明确增值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即使6%的税率,相对于金融保险的5%的营业税税率来说依然是偏高的,减轻税负的效果有待评估。对于航运研究咨询、海事法律仲裁、船舶检验等机构,由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果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很难说是利好。
在当前的试点时期,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航运企业和港口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上海本地的相关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从而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服务优势的进一步强化。未来如果增值税的试点税率向全国推广,在全国各地水运业税率普遍上升的情况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政策优势将大大强化,从而加速航运相关产业向这两个区域集聚。
2营业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纳税企业改革之前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在改革之后,原来营业税纳税企业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企业,因此只承担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存在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此外2009年我国推行了增值税改革,把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化的重要之处在于企业购进的用于增值税生产活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由原来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成现在可以抵扣。这样一来,原来营业税纳税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以直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的实施对原营业税企业来说税负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另外,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企业来说,经常从原来的营业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但由于对方是营业税纳税企业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这些货物的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这些企业负担比较重,而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全产业链的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其减税效果也将非常大。
3营业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营业税的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能促进我国税制趋向公平与合理。但营业税改革涉及面广、牵涉行业甚多,必然会引起诸多争议,也会面临诸多困难。
3.1各行业之间税负差异的平衡我国现行营业税按行业不同设置了三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是3%,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是5%,娱乐业税率是20%(除台球保龄球以外)。当这些行业改征增值税后,若按照当前两档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增值率差异性较大,如餐饮、美发美容、咨询等服务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税负会增加,易造成行业间新的税负不均继而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如果设置多档差别税率不符合现代增值税单一低税率的中性原则,会造成新的价格扭曲。此外,我国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改征增值税若保留这些税收优惠明显有违增值税中性减少经济扭曲的征税原则,取消这些税收优惠,短期内会增加相关行业的税收负担,引起新的税负不平衡,行业税负的均衡成为营业税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2财政管理体制如何调整根据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制,营业税是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75∶25,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我国目前地方财力已经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这恐怕是营业税改革最为棘手的问题。如果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将难以成功。如果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话,是通过改变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调整,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调整,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3.3试点地区和行业的推进力度问题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后,下一步考虑逐步将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其他生活业等三个行业纳入时间表,有望在半年后启动“营改增”试点。北京已经获批试点,深圳、江苏、天津、重庆等地也已经提出参与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如何扩大试点的地区和行业,最终要把增值税全覆盖营业税,从而取消营业税,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解决的对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时展的必然趋势,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企业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4.1合法减轻税负对税负加重的行业,首先,要积极应对,不要有抱怨情绪。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复核现有的运营活动并以此来确认哪些活动和流程会受到影响,采取措施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正确处理会计业务。其次,积极争取相关财政扶持。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最后,咨询税务专家,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
之所以说增值税改革最紧迫,是由两个方面造成的:一是增值税运行中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迫切需要改革;二是当前是增值税改革的良好时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增值税建立至今已有14年,应当说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问题是随着时间的延长,增值税的负面影响在扩大,尤其是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了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
现行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在商品领域,劳务领域仍是传统的营业税,这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问题仍旧没有解决。在第三产业不发达,或者说政府政策目标主要是通过发展第二产业来推动中国工业化的条件下,解决商品生产领域的重复征税是正确的选择。而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候,解决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就显得十分迫切。
不仅如此,随着现代新兴服务业对工业化的推进作用越来越显著,针对劳务征收的营业税若不能被抵扣,技术购进、无形资产购买就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这无疑抑制了现代服务业对工业化的推动作用。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弱化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不利于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现行的增值税类型是生产型,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收是不能抵扣的。显然,这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从整体看,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因此,无论是从现行增值税的范围来看,还是从其类型而言,增值税改革已经不能再拖延了。
从增值税改革的条件来看,应当说已经成熟。如果说以前是担心财政的承受能力不足,现在则是足够担当。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措施,例如先转型,后扩围;若是转型时先采取增量抵扣,然后全面抵扣,如此这般,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说微乎其微。这种分步推进的渐进式策略,与当前分地区开展试点的办法不同。前者是全面推开,符合增值税的性质和要求,没有负面作用;后者负面作用较大,应尽快向前者过渡。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及演变
1987年,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出现了重大改革,将过去的指令性划拨无偿使用改为有偿出让制度,并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如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供给土地价格过低,开发商圈地、占用耕地等情况,房地产市场由于机制不够完善,同时市场行为不规范。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国家的权益,确保国家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同时增加财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之后,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明确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实际经营过程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此后的几年中,该政策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也是名存实亡。2002年至2006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井喷现象,高成交量和高成交价助推了炒房之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又被提了上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该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清算条件、清算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报送资料、核定征收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明确了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09年5月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010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规范核定征收。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制设计
1.课税对象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从广义来讲,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的增值额,也包括建筑物的增值额。
2.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是我国土地增税的计税依据,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④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以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设定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目前世界上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国家中,意大利同我国一样执行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一直是“高税率、低税负”状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但由于政策出台20年来变化不大,改进及明确的地方不多,使其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暴露出不严谨、不周全等诸多缺陷,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效果。
1.征税范围确定不合理(1)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征税范围,仅包含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我国存在大量的集体土地,并且近几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产权房进行转让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这些小产权房没走招拍挂程序,土地成本较低,土地的增值额较高,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未把此种交易包含在内,导致该部分税收流失,同时造成开发商之间的税负不公。(2)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中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金额的确认。①已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收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②发票未开全或还未开具发票的,收入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房产竣工时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如在清算前已发生退、补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还要经过收取房款、移交房产、开具发票、产权过户等环节,这些环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物权法》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仅签订合同的房产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应税收入金额的确定存在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款公告中对于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同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由于营改增导致计算增值税时额外扣减了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这个扣减的土地价款不属于进项税额。目前没有任何土地增值税文件(包括地方)来明确这块扣减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来处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减少,还是作为收入的增加?现在的情况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按默认口径操作,使得税法缺少了其严肃性和合规性。
3.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存在问题(1)拆迁补偿费确认依据不明确。由于补偿费用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无法开具发票,相关政策也不够明确,使该费用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也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作假空间。(2)部分界定不清的成本费用扣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开始,到最近几年才真正开始执行,各级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也是少之又少,许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急需相关政策来明确。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红线外成本能否扣除问题,全国除江苏明文规定该部分成本不能扣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省市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销售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房产时,由于商业用房建造成本高于住宅,除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的方法外,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有哪些,如何计算等。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产企业才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发票,该部分成本费用能否追溯扣除或在剩余未售房产中扣除,如何扣除等均未作明确。(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之间的营销成本、管理成本会因企业自身决策、能力而产生差异,按比例扣除无法体现企业真实费用情况。《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扣除,①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凡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扣除,而是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两者之和在10%以内计算扣除。这种制度的设计可能是出于方便清算考虑,但实际上是鼓励房地产企业不健全账证,不去索取成本费用发票,往往还造成多扣费用的情况。
4.预征率偏低,导致清算税款滞后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总体呈现东高西低,预征率偏低的现象。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各地自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例,近几年房产增值过快,增值额也越来越大,一般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在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5%以上。而预征率只有2%、3%。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清算:①已竣工验收项目,已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房产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等到符合清算条件已经过了三年甚至更长,企业预售所取得的款项已用于其他项目,又由于预征税款与清算税款相差较大,导致企业长期大量拖欠税款。
5.核定征收率偏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房地产不同类型来制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现实工作中像我们东部沿海地区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基本是5%。其实核定征收应是带惩罚性的一种清算方式,但实际工作中由于采用查账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高于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照顾,核定征收方式反而成了房地产企业合理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1.调整征税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的其中一项改革措施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既然作为国家层面已把集体土地交易推入市场,那么作为调控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遵循公平原则,将该类交易行为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遵循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相关法律对房产归属确认原则,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产以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为分界点。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为我国经济带来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更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对税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国家亟待开始税制改革,特别是增值税改革,以满足需求,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二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轨(简称“营改增”),其目的是为了推进经济的稳健发展,这对于相关行业的影响较大。本文以外商投资为主体,探讨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有关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增值税在我国税种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大约占到全年税收30%,在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范围未涵盖所有行业,其主要目的是应对改革开放初期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的经济现象,在初期效果明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大量外资的引入,这种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要求,很大程度上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促进了投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扩大内需,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外商投资现状及增值税改革
(一)外商投资现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最大的国家,投资的领域和区域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和优化,从目前来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中,特别是加工业的投资比例较大,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如微电子、新能源投资的比例也较高,但是相比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的投资而言,比例较小。原因有两个:第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东部沿海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对外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大量外商投资又加快东部地区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反;第二,税收制度在不同行业差异较大,税负不平等,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前,我国采取的生产型增值税,且征税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行业,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行业税负不平等等问题,对此,我国将逐步分阶段的对现有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制进行改革,一方面是将目前的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另一方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最终,全面实行增值税。由此而对投资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引导投资方向,平衡投资领域,为国家经济转型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第二,大大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使外商投资由简单的资本投资变为生产投资和技术投资。第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推动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越多,其当期的抵扣进项税也就越大,促进了企业投资的增长,带动了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提升。
三、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一)对投资区域性的影响
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2004年在东北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其次,2007年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最终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有序推行,使东北及中西部的投资环境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相比之下,东部沿海地区的竞争压力太大,使得大量的制造业往内地迁移,主要靠投资制造业的外资纷纷也随之内迁,这加速了外商来内部投资的步伐。
(二)对投资行业的影响
从现阶段外商投资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投资回报率高的制造业,对此,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要大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同时,我国正在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区域和范围,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整个货物的生产、加工和服务领域,还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也以及劳务服务业等,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推行的不断成熟,也必将对这些领域进行全覆盖,其中“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外商投资结构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不断增加,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不仅仅局限在资本的投入,更多的是技术的投入,增值税改革能够减少投资过程中的税负,增加其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在区域上,中西部的投资力度将逐渐增大。在行业上,将由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逐渐向三大产业过渡。其总体的趋势将更加科学合理,能更好的推进我国产业的结构优化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四、总结
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其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新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内外环境的巨大挑战,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转型和外资利用水平的提高,外商投资在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也会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其产业结构也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
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属“消费型”。我国入世后,随着企业竞争加剧,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呼声日高。“消费型”增值税率先在东北地区试点,进而扩展到中部六省,目的就是为推向全国探索经验,特别是摸清改革带来的财政减收规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个既定的计划,但在这种既定的改革计划下,目前出现了何时才是最佳时机的争论。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认为,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开始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总结了很好的经验,已达到了预期目标。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增值税转型应该迅速在全国推开,由于各种原因,改革的时机已经迟滞了,尽快将增值税改革推向全国是为了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这一特点,增值税不应作为某一地区或行业的优惠政策。
一、东北试水后时机难择
所谓增值税改革,就是把生产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就是企业购买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到资产的价值中,不允许抵扣,只能随着生产设备计提折旧而不断结转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这加大了企业的前期投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经济过热的时期,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可以抑制经济的过快发展。由于购买生产设备支付的增值税是一项额外的支出,所以理应向企业购入其他生产资料那样,在生产出产品并实现为收入后,就允许企业用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增值税改革在东北地区破冰后,在恰当的时机向全国推开就必然提上日程,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长期实施双轨制的增值税制度是不可想象的,这必然造成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也会让一些企业找到避税的途径。但在此后的几年中,经济的发展情况似乎一直没有提供一个很好的时机,得以让增值税改革推向全国。
有专家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当初对增值税改革的设想,应该按照产业序列来推进,即先从产业链条的最上游――高新技术上推开,然后是产业链的中游――加工业、能源和技术材料等内容,最后,才是在上述内容之外的产业的最下游推开。这样做,旨在引导大量资金先向产业链的上游集中,从而促进中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最终推动整个产业链在科技水平和竞争力方面的提升,是本着长远的眼光,打破了地域界限、从整个中国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考虑的。
二、兼顾产业升级和缩小地区差异两个目标
东北试点已近三年,不但未在全国推行,却进一步将试点区域扩大到中部六省,改革试点在进程中逐渐演化为“税收优惠”,这引致社会各界质疑,认为目前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显然是被当作税收优惠政策来使用了,且有长期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将增值税用作税收优惠政策将导致市场严重分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税制改革的目标。甚至有人把试点地区称为“免税港”。一个可以想象的现象是,两个关联企业,一个设在中部,另一个设在东部,东部地区的企业在中部购买设备,然后运送到东部使用,这在试点地区周边的企业最有可能出现。
但有专家认为,中部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为企业具体减轻多少税负,还体现在它是国家促进中部崛起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是区域经济崛起的一个重要催化剂。政府以税收作为契机,将税制的改革和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希望通过增值税的试点达到一箭双雕的最佳成效。
产业升级、弥合地区间发展差异,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双重任务。无论从地区的角度推广,还是从产业的角度从高端产业向低端产业逐步推开,增值税改革似乎都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但在2006年前,国家迟迟没有对增值税改革展开大动作,主要出于税收可能大幅减少的考虑。据分析,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向全国推开,将会让国家减少1500亿元左右的损失,这就会打乱国家希望在经济发展较好的这几年扩大财政收入,以便能偿还以往国债的计划。
2006年和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到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达到5万亿的规模,完全可以承受增值税改革减少的损失,但经济过热的迹象已经十分明显,国家在不断采用各种手段抑制经济越发过热的势头。增值税改革流年不顺,在去除掉财政收入减少这一因素后,又遭遇到了经济过热的干扰。相关部门已经表示,为了防止投资的过快增长和明显的通货膨胀,今年将继续进行宏观调控,如果调控取得成效,可望在明年让增值税的转型彻底推向全国。增值税转型不仅仅是一个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一个整体性的减税政策,从财政调控角度看,实际上是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所以在经济过热的时候出台,显然是结合经济整体增长和各种宏观调控统筹考虑。从现在来看,只有把经济过热的势头压下去后,增值税整体转型的政策才可能出台,否则还可能继续推迟。
三、通货膨胀为增值税改革泼冷水
时近岁末,各种经济统计数据都逐渐出来,我国2007年的经济总量比2006年增加11.5%左右,参照2007年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及平均6%左右的CPI数据,我国经济目前出现轻微通货膨胀的判断已经得到了各方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