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工作督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6 19:49:1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

篇(1)

为应对“入世”挑战,引导农民向非农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根据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泰兴市从××年月日起,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对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速城市化建设步伐,具有积极意义。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给优抚安置工作带来的影响

我国改革前的户籍制度是社会主义建设和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是在农业、非农业这一户籍制度大框架下制定形成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分,这给做好安置工作带来了不少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⒈给安置工作的思维模式带来冲击

我国过去户籍制度已实行多年,无论是广大人民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长期习惯于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这种制度思考问题,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即使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仍然如此。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户口由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农业户口的政府不负责安置,只能“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些政策,退役士兵了解,政府机关熟悉。退役士兵对照政策“对号入座”,政府机关依照政策“定式操作”。户籍制度改革了,没有了“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分,退役士兵的欲望思维在调整,政府机关的工作思维不适应。

⒉给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没有了城镇户口、农业户口之分,市民统称居民,不少的退役士兵就提出,同为居民,待遇应该均等,农村入伍退役士兵提出,同样按照法律服兵役,尽义务,但是,城镇户口的服役期满回来,政府安排工作,不安排工作的,享受政府自谋职业补助。因此,他们提出: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退役士兵权益和义务应均等,要统一,不能歧视,一视同仁,不能一个政府两个政策等。

⒊给国家安置方针政策带来挑战

我国现行的优抚安置方针政策是过去长期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它为国家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调控指导作用,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过去以“户口”性质为依据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面临新的挑战。

⒋给国家、地方财政增大了负担

户籍制度改革后,如果按照城市居民权益均等的原则,政府势必要加大财政投入。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就是重要的一个面。我们泰兴全市每年退役士兵约人左右,城镇户口的约人左右(含转业士官人左右)。从××年开始,我市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改革,对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就业办法,动员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积极自谋职业,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对农村退役士兵发给元的生产生活补助。××年共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生产生活补助费万元。如果退役士兵全部按居民户口即作为城镇户口安置,安置数量将会增长。政府每年需增发一次性补偿金万元。这无疑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形势下的安置工作的对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制性、政策性、社会性。做好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难矛盾日趋突出和尖锐。一是安置人数越来越多,二是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安置模式已不复存在,三是安置渠道狭窄,政府安置工作的调控手段越来越少。四是即是实行货币安置,经济发达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另操作,矛盾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实行统筹,这既无法律依据,且统筹难度大;五是货币安置的标准不尽统一,产生攀比等新矛盾。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原有的矛盾没有得到有缓解,新的矛盾接踵而至,从根本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已刻不容缓,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安置工作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娘家”,我们要敢于进言,有新作为,以改革的精神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从根本上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粗浅设想是否可从四个方面改革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⒈取消征兵工作中的农业、非农指标。农业与非农征兵指标的下达是户籍制度改革前征兵工作的需要,也是减轻政府安置压力的有效措施。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应取消征兵工作中的农业与非农指标,同时,取消《优待安置证》农业、非农不同的发放对象。

⒉统一“城乡”征兵文化条件。现行征兵工作中对应征青年确定了城镇户口的青年高中文化,农业户口的初中文化,户籍制度改革,难以区分城镇与农村,不应采取不同的征兵文化条件。

篇(2)

4月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传达学习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审议了《关于全面落实省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通报了中央改革办督察组来我省督察情况。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希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既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求。我们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派驻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最前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省直各部门要把管党治党作为最根本的政治责任,始终把加强党的建设和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切实选好配强过硬的派驻干部队伍。

会议指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大任务,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健全和完善。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形式和文化载体,都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能量。二是要加快形成符合实际的公共文化发展的新机制,大力推广在实践中证明比较好的、群众乐于接受的做法,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三是要补齐文化方面的民生短板,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四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体系,深化、细化抓好政策落实,避免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会议强调,我们要认真领会关于改革督察落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改革督察在推进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央和省委改革举措的落实,使改革目标一步一步变为现实。一要突出督察重点。集中精力抓好具有引领性、牵动性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的督察。各专项小组和牵头部门要对本领域中央已出台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梳理,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跟上中央的改革步伐。抓好省委改革要点明确改革任务的督察,推动重点难点改革实现新突破。中央有关部门在我省部署的重要改革试点,每个市具有代表性的改革举措,都要纳入重点督察,力争在多个点面上取得新成效。二要强化督察责任。省委改革办要统筹全省改革督察工作,各专项小组、推进组负责对本战线改革进行督察,全程负责、一抓到底。凡是承担改革任务的部门,都要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各就各位、各负其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实。三要完善督察方法。省委改革办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也要参与重点改革督察,扩大督察范围,增加督察频次,形成督察合力。四要重视督察结果运用。健全改革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改革督察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体系,与干部的选拔使用结合起来,形成鼓励改革、支持改革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争当改革促进派、争做改革实干家。

篇(3)

矿产督察要紧紧围绕矿产资源管理基本职能,全面服务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目的是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在现阶段,加强矿产督察工作十分重要。一是矿产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供应,需要加强监管; 二是矿山企业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利用仍不够重视,存在浪费资源、乱采滥挖的现象; 三是一些矿山企业诚信不够,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督察与没有督察大不一样; 四是我国矿产勘查项目多、矿山多且分散,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很难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任务。

关于矿产督察定位,由于其特殊的制度设定,矿产督察员是受聘进行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规定将督察结果及时进行报告。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特定任务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矿产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处理则要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督察员作用主要体现: 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 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可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支撑,如将矿产督察员对勘查开采的督察结论与矿业权人的年检结果及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合起来,能够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更大作用。

2 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制度源于1987 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1990 年正式实施矿产督察, 2001 年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14 年聘任第四批共1 402 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2. 1 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条件、职责范围、聘用和管理等要求。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等要求。2007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矿产督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提出要求。2009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8号) ,对矿产督察管理提出要求: 依据矿产督察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察日常管理;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 每年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2. 2 矿产督察制度要求

归纳矿产督察有关文件,矿产督察要求主要涉及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职责、考核、发现问题解决、自律要求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等。

2. 2. 1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任。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程序: 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国土资源部审查、培训考试、公告等。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要求: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2. 2. 2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和矿产勘查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产督察员是受聘进行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规定将督察结果及时进行报告。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特定任务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矿产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处理则要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督察员作用主要体现: 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 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可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支撑,如将矿产督察员对勘查开采的督察结论与矿业权人的年检结果及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合起来,能够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更大作用。

2 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制度源于1987 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1990 年正式实施矿产督察, 2001 年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14 年聘任第四批共1 402 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2. 1 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条件、职责范围、聘用和管理等要求。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等要求。2007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矿产督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提出要求。2009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8号) ,对矿产督察管理提出要求: 依据矿产督察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察日常管理;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 每年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2. 2 矿产督察制度要求

归纳矿产督察有关文件,矿产督察要求主要涉及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职责、考核、发现问题解决、自律要求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等。

2. 2. 1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任。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程序: 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国土资源部审查、培训考试、公告等。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要求: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2. 2. 2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和矿产勘查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题和困难,为矿产督察员到现场督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3. 2 加强矿产督察员现场督察

矿产督察员工作的重点就是现场督察,要组织矿产督察员深入到勘查、矿山生产现场,对照图纸和原始生产记录台账进行检查。这就要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包括督察项目、重点督察内容、督察人员任务分工、时间要求等; 组织矿产督察员采用例行督察、重点督察、跟踪督察、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现场督察; 现场督察要求矿产督察员认真填写《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或《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并按规定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

3. 3 强化矿产督察结果的应用

推进矿业权人的督察档案建设或矿业权人诚信建设,将督察结果记录在案,依据矿产督察结果对矿业权人采取不同的激励或约束措施。矿产督察反映矿业权人能够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政策支持; 督察发现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矿产资源管理专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限制。

3. 4 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对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支撑作用

篇(4)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三、人员编制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四、其他事项

(一)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篇(5)

李小鹏副省长在充分肯定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后指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省“两会”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妥善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强化土地执法,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建设用地配置效率;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资源整合,加强地质找矿,强化矿产开发秩序监管;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为民、务实、高效、廉洁、守法”的干部队伍。

王仕程副专员在介绍土地督察工作时指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组建以来,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土地督察工作都给予了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通过一年来在山西各地开展各项学习、调研和督察工作,深切感受到山西各级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国家各项土地管理政策的理解不断加深,执行政策的能力不断提高,严守耕地红线、自觉履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用地和依法管地已经成为全省各级干部的广泛共识。

李建功厅长表示,王君省长的贺信和李小鹏副省长的讲话对全系统过去一年的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更大的希望和更高的要求。他强调,大家一定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国国土资源会议精神和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君省长的贺信和李小鹏副省长的讲话精神,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抓好贯彻落实,把职责履行好、把工作做到位。

关于今年工作,李建功厅长指出,2012年全系统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五项:一是稳增长与保秩序并举,为经济企稳回升强化资源保障;二是解放思想与深化改革并重,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重民生与保安全同步,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强基础与建制度齐抓,增强国土资源部门服务水平;五是整队伍与正风气结合,着力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了顺利实现今年工作目标,他提出五条措施:一是年度目标分解考核;二是典型经验现场推动;三是热点问题出台制度和政策,用政策做事,用制度管人;四是开展定期调研,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理论先行、研讨跟上的机制;五是年终排队奖前惩后。

篇(6)

以土地例行督察为契机,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提高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水平,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升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打造良好土地管理平台,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察内容

(一)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1、耕地保护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及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实际的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3、土地登记情况。土地登记“五不准”执行情况,依法确权登记情况。

4、土地执法检查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整改情况。

5、土地供应利用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情况,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节约用地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6、土地政策执行情况。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房地产用地调控和监管情况,保障房用地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执行情况。

7、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等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8、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合规情况、反映问题解决情况等。

(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情况

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政府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财政、税务、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的涉地资金管理,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许可,公安部门对移交案件的处理情况,监察、人保部门对移送人员的处理情况,政府融资平台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融资以及相关涉地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涉地事项履行职责和审批监管行为。

三、督察重点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违法用地情况,2009至2011年批次供地率情况,2011年和2012年保障房用地实际落实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征地补偿款落实情况,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省、市、县出台的涉土法规政策是否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等。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认真准备耕地保护、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资料、台帐、卷宗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文件和领导批示等。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问题,对清理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开展对卫星遥感监测图斑的内外业核查,摸清监测时段内合法用地、违法用地、未变化等情况,认真汇总各类数据。采取边核查边处理的方法,对核查出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整改到位。按照一宗地一个卷宗的要求,做好卷宗的整理装订工作,确保内容全面详实、表格式样规范。3月23日前,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自查清理总结报告。

准备的主要资料:

1、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报表、报告、台账;

2、201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台账;

3、201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土地管理工作总结;

4、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基准地价图、基准地价表及区片综合地价资料;

5、2011年度城市(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土地登记(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供地、2011年及2012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台账及档案;

6、2011年度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台账及相关资料;

7、2011年度征地补偿费支付台账、政府土地抵押资料;

8、2011年度闲置土地清理相关资料,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资料;

9、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的政策文件。

(二)督察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31日)

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的主要工作、方法措施、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同时准备好检查现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在我市督察期间,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搞好协调配合、资料提供和相关服务工作,按照督察组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2年6月1日-8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的意见要求,对照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管理秩序。加大对违法用地严重区域的整改力度,对国家土地督察局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察,确保整改到位。扎实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进一步提高供地效率,切实做好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情况分类调查,建立台帐,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土地有效供应。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将其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8月31日前,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处理情况总结。

(四)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20日)

全面总结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分析查找我县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督察组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照督察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验,扎实做好迎接督察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迎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确保圆满完成土地例行督察任务。

篇(7)

区危改办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规划并审定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组织专项监督,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区发改局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本地区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区财政局负责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危房改造对象(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的身份。其它有关部门也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工作。

(三)资金保证。要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结合本地区改造任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

(四)技术服务。区建设局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申请改造的危房进行鉴定,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牧户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户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对改造完成的危房户进行验收。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区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要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收集齐全,按照权证、基建和管理等类别整理归档,做到项目完工,资料立卷归档到位,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主要由政府出资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产权要集体所有,其他改造户的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要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六)信息报告。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要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资金安排等情况尽快上报,并于年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上述三部门。

(七)监督检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级督察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实地督察,督察的重点主要是领导责任落实、机构人员到位、资金筹措及使用、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项目管理及安全质量、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并予通报。

篇(8)

针对监狱监管设施落后、缺乏突发应变能力的意见,他们制定了强化监管,确保监狱安全和稳定原则。

在内部管理上建立警务督察制度:从今年一月份开始他们就在全省28个监狱实行了督察责任制,因督察不严、不细、不实、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由监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的领导具体负责。开展监管安全竞赛活动:以每季度为一阶段,设立监管安全奖,成立狱内侦察处。现在,除了白城市均已完成了狱侦科的组建工作,同时还在全省配备了狱侦民警100名;坚持监狱每月(监区每半月)召开一次案情分析会制度;对已发生案件和破获的未遂案件实行倒查制度等。提高物防、技防水平:积极争取资金,让全省各监狱都逐步安装上具有监视、监听、对讲、报警功能的监控系统,各监舍、生产车间、楼道等罪犯活动场所都设置监控镜头,改建不符合标准的监墙、电网,建成具有断电、触电、短路情况下的报警和自动恢复供电功能的脉冲电网。

针对减刑、假释刑事政策掌管偏严的意见,他们采取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执法水平的举措。

积极协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统一的减刑标准和幅度。他们已与5个重刑犯监狱所在地的长春、吉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将重刑犯减刑1年的标准统一到法律积分200分,与7个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取消了罪犯的减刑比例。通过整改,目前全省在押犯的减刑比例已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短刑犯减刑难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同时还开展了依法清理老病残罪犯工作,通过当地法院对老病残罪犯实行减刑、假释,现在已有108名老病残罪犯被清理出狱。此外,他们还采取相关措施,让全社会来监督。通过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向罪犯和社会公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推出法律法规咨询专线电话;在人大、政协等机关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

针对监狱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他们采取了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大力发展监狱企业的措施。

为加快改革步伐,他们还组织有关人员到全国首批试点省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制定了《吉林省罪犯劳动改造管理办法》、《监狱和监狱企业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等9项制度。同时,为监狱企业集团公司配备了两名副总经理,目前集团公司已经开始运行。在大力发展“两头在外”加工业的基础上,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年内力争引进200个岗位以上的项目10个,争取早日完成工业厂房厂区的建设,为改造罪犯提供更多更好的劳动场所和岗位。同时,在上半年建立起监企协调运行新机制,确保监企分开后监狱和监狱企业能规范运行和协调配合。

针对罪犯改造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他们采取了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措施。

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实施救助、真情感化、学历教育、以智化愚、面向回归、培训技能、维护权益、法律救助、坚持开放、社会帮教、抓住关键、心理矫正”等改造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和形式。在罪犯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继续抓好全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正咨询网络建设,运用好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技术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他们还加强了与社会院校的联合办学工作,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化层面,抓紧进行未成年犯管教所教学楼的重建项目,进一步完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的准备工作。

篇(9)

近年来,山东省建设厅及济南市、青岛市建设、规划部门重视建设稽查工作。一是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济南市建委成立了建筑市场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建筑市场投诉举报,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局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聘请特邀规划监督员,积极参与政务面对面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争将违法违规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坚持专案稽查和执法检查部门联动机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济南市将建筑市场稽查情况报建委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青岛市建委采取“分散执法,集中处罚”的工作方式,着重建立健全了内部联动执法和外部联动执法两项制度。三是创新日常监管手段,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青岛市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分别建立了市场主体动态量化考核制度、信用监控和预警谈话制度、执法监管GIS信息系统,有效地保证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门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时存在脱节,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缺乏力度。二是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中违规行为越来越隐蔽,给稽查工作带来了难度,需要不断探讨解决。

二、部派济南、青岛规划督察组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于今年11月3日向济南市、青岛市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山东省建设厅高度重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积极协调两市落实相关事宜。济南市、青岛市规划局领导认识到位,态度积极,为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青岛市规划局在督察员到任第二天即召开由局机关处以上干部和各分局领导参加的见面会,学习了我部关于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精神,指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干部负责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联络,确保规划督察员有效地开展工作。武解放、任惠林、邸玉茂三名规划督察员到任后,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首先组织了集中学习,统一思想,明确了“加强学习、注意沟通、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不辱使命”的工作思路,督察组目前正在全面收集熟悉两市规划方面的相关资料,为开展督察工作打好基础。

三、意见和建议

王早生主任在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汇报后指出,近年来,山东省及济南、青岛两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执法、城乡规划监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执法监督机构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很有成效的工作,在部派规划督察员进驻后积极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下一步如何推进建设稽查工作省市各部门也提出了思路,指出了问题,给了我们很大启发。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建设项目多、建设速度快,容易产生各种类型的违法违规现象,对各级建设稽查部门来说,形势紧迫、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并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扎实工作,确保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建设稽查、规划督察工作的定位。建设稽查工作和规划督察工作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明确定位和工作重点。建设稽查工作的本质是执法监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本身,还要着眼于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稽查工作方法研究,探索建立高效的稽查工作机制。我们开展稽查工作的依据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很多,各级建设稽查部门要加强自身学习,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提升稽查工作水平。最近陈大卫副部长多次指示对案件要进行“研判”,就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慎重地提出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完善有关政策制度。

要加强对稽查工作体制机制的研究,总结各地稽查机构的经验,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稽查体制。探索建立内外部的联动稽查机制,研究有关建设稽查的重大事项及涉及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协调,着力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篇(10)

近年来,检察机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在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紧密结合新刑诉法实施,探讨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对于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一)监督主体关系未理顺

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纪检组、监察、检务督查和案件管理等几个部门。纪检组作为同级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组长一般担任党组成员,工作性质侧重于党内监督;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监察机构,监督内容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人事财务等;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监督执法办案部门案件流程、时限、质量和效率等。目前,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职责多有交叉,体制关系不明确,监督合力有待整合。

(二)机构人员配备不科学

历次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基层检察院监察部门被撤销,基层检察院只能采取纪检组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有的基层院甚至未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内部监督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完成,导致监察职责难以履行。根据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但受“案多人少”、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务督察机构的很少,大多临时抽调人员开展检务督查,未能形成常态化督察机制。

(三)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监督质量的高低、好坏取决于履行监督职责人员的监督水平,但部分检察人员甚至领导干部有“重业务,轻监督”的观念,把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质量评查外行监督内行,检务督查讲形式,走过场,制度执行监督不深、不透、不细,自然难以发现执法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及时处理,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四)执法办案监督缺乏实效性

执法办案工作从案件受理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每个诉讼环节,由于分工的明确性和案件的保密性,整个案件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只有办案人员及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具体案情,检委会的监督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必须提请检委会的个案,监督的范围非常窄,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把执法办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无法实现适时、有效监督。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内部执法监督带来的难题

(一)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评价标准缺乏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依托各办案部门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同时也是内部监督所必须参照的唯一标准。新刑诉法在如何具体执行操作方面规定得较为宏观,具体的配套规定或细则尚未出台,有的甚至处在探索阶段。如简易程序的办案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基层院阶段性探索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后方能自上而下形成规范性操作细则,由此也带来监察部门开展内部监督缺乏统一衡量和评价标准,使得监察部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开展相关内部监督工作可能会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二)监督领域拓展与监督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凸显

过去,我们主要从纠正执法过错的角度,对撤案、捕后不诉撤诉、刑事赔偿等案件进行监督,偏重于对 “事”的监督。新刑诉法更多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如严格羁押条件和批准、以及审查救济,刑事和解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更加从轻等,这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地位、作用明显,既有可能发生案件处理不公正,也有可能出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内部监督由重“事”发展到“人、事”并重,势必对内部监督的专业化和人员力量配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检律接触机会增多可能引发廉政风险

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驱动,案件走向或者处理结果与律师业绩和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关系,而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与这些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随着律师执业活动广泛和全面开展,自侦、批捕、公诉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的交往机会将大幅增加,利益的存在使检察队伍也面临更多的廉政风险。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遵守与律师的回避制度,以及收受律师财物、接受律师宴请等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将影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公正性、廉洁性,这成为内部执法监督需要预防和查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一)整合内部监督主体资源

形成纪检组长组织协调,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查部门各负其责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增强内部监督工作合力。在县级检察院增设监察科的同时,将案件管理机构定位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加大人员、装备、软件等建设力度。同时,建议省级检察院及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增设有机构编制的检务督查办公室;条件不成熟的设立无编制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人员兼任,增强检务督察工作的效力,并明确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二)建立纵向监督体系

一是将案件内部监督纳入检委会监督职能。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案件督查资源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隶属于检委会,对检委会负责,建立检委会领导下的评审案件机制,及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权益影响较大的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羁押等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实行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和检委会议案程序,防止因承办人权力过大而发生、权钱交易等不廉不公行为。

二是建立专职督查员制度。专职督查员受专职检委会委员领导,具体对“非法取证”、决定刑事和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可能存在办案质量风险的案件,进行程序监控、实体监督、以及专项检查、检务督察和效能监察等方式全程跟踪,并针对情况和问题,制发质量通报、督察建议书和效能监察报告,确保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控申、案管、侦监、公诉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自侦办案的横向监督制约,以流程管理为重点,运用“检察(自侦)办案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作风效能考核”等制度机制安排,落实横向监督。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如在公诉部门内部考核中设置专门板块,就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要围绕“案结事了”作为和解特别程序案件的基本标准,对于完成一定量的和解案件后,每上升一定案件数,可增加相应分数;对于因工作不落实不规范发生负面影响及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作减分处理,从而形成对适用当事人和解特别程序工作的结果导向制衡机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察官执法办案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联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活动新增规定的特点,结合自侦、批捕、公诉等不同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从交往记录、情况报告、办案回避、违纪追究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职业交往行为。强化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广泛收集检察人员与律师职业交往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律师的关切,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措施。加大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科技投入,在运用案件管理网上系统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础上,设计运行执法办案检务督察管理和内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软件,真正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建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

以推进新刑诉法为契机,试点设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强化事中及事后监督,主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人员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不规范、态度生硬、行为、用语不文明等还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对涉及干警执法作风、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等举报,采取了解情况、干警谈话、调阅案卷等形式进行详细调查,视情予以诫免谈话或作出党纪、检纪等处理。建议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投诉机构,作为对下级检察院督察和考评的依据。基层检察院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控申部门、检委会办公室联合组成投诉受理中心,自行办理投诉件。具体包括:事前告知、限时处理、即时纠正和及时分流。

(六)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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