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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教,学生学,教师讲,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容器。现代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有效、合理地组织学生的学习活动,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学好,学得主动、生动活泼。教育改革新思想、新观念,只有真正融入教师的脑海和行动中,融入到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通过每一位教师和学生积极的创造性的参与,其生命之树才能常青。例如:义务教材"笔算乘法"中的例题:"一个粮店三月份售出面粉674袋,每袋重25千克,一共售出面粉多少千克?"教材在讲过"25×674=16850(千克)"以后,接着又给出"也可以这样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这是以往小学数学教材中从未出现过的解法。甚至有的学生这样做了,教者一概视为错误。其实不然,因为事物并非一成不变的,所列算式:"674×25"我是这样理解的:从674袋面粉中,每次每袋取1千克并放成一堆,则一堆重674千克,而重复刚才的工作,总共可得25堆,要求总重量,故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完全符合情理,而且在学生已经理解整数乘法意义的前提下,教材灵活地给出这一解法,正是对传统解题方法的一种突破,让学生学会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对学生就乘法应用题在计算上提供了新的天地,也可以说是一种"松绑".因此,教材不断地变革,我们的教学观念也相应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实践证明:教学观念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率,教学观念不解决,再好的教材,再完善的教学方法,使用起来也会"走样".
二、师生关系民主化
平等的教学氛围是师生关系民主化的体现。在学习面前,人人平等。在学校,老师成了学生最亲近的人,追求老师的爱,使自己成为老师心目中的好孩子将成为他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和迫切需要。一般来说,学生往往因为喜欢哪位老师,也就喜欢他所教的那一科,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但要学生亲其师,信其道,首先教师要尊重、信任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尤其是学困生,对他们要多鼓励,从而建立和谐民主的教学气氛;要及时帮助他们弥补数学知识上的缺陷,使他们有了对学习数学的胜任感,才能产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其次,教师还要善于发现学生的点滴进步,善于用亲切的眼神、细微的动作,和蔼的态度、热情的赞语等来缩短师生心灵间的差距,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培养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再次,教师应以精深渊博的知识,娴熟的教学技巧博得学生的信任和喜爱。我在教学"20以内数的认识"指导书写12时,学生对我的板书不满意,大胆地说:"老师,您写得不太漂亮。"我亲切地说:"谢谢你,那你愿不愿意告诉我怎么样写才能更漂亮?"学生说:"十位上的1斜一点就好看了。"我说:"那你允许我再写一遍好吗?"我在学生的期待中又写了一个比较漂亮的12,学生情不自禁地给我报以热烈的掌声。这种充满浓浓爱意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学生产生与教师合作的欲望。
三、教学方法科学化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法制约学法,并给课堂教学效率带来重要影响。因此,教师选择教学方法要科学、合理。
在教学中我采用最多的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开展探讨活动,以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教学:计算4+1=?。我在教学的时候,就以"四人学习小组"为单位,引导学生交流各自的算法,不同的学生就有不同的算法。有的学生说我是拨手指1、2、3、4、5数的;有的说我是从4开始,再往下数一个数(4、5);还有的学生是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得出4+1=5.我肯定学生的3种不同思考方法,然后再引导学生讨论:这几种算法中,你认为哪些比较简便,使学生初步认识到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来计算比较简便。
此外,导入的方法也有很多,如游戏法、情景法、迁移法、故事法、比较法等。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好的课堂导入是上好一节课的良好开端。良好的新课导入,能迅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如《最小公倍数》的导入,可以从学生熟悉的"报数"游戏开始:先请所报数是2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再请所报数是3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然后引导学生观察、分析,发现了什么?为什么有同学两次都站起来了?从而理解有关公倍数和最小公倍数的知识。
课堂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课型,教法就不同。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将各种教法进行最佳组合,做到灵活多样、富有情趣,具有实效,并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和教者的风格。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学方法科学化,提高教学效率。
四、教学手段多样化
教学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的主要措施。传统的数学教学,从概念到概念,教师单靠粉笔和黑板讲解,势必影响大面积提高小学数学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素质提高。因此,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必须注意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电话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电话、信件2000余件次,写作法律文书3000余份,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初中生。我院办理的11件15人在校学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总数的95%。初中时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强的一个时期,对家长、学校老师的教导往往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对于同龄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们”的话却言听计从,极易受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的鼓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鹏和陈某洋抢劫案,两人是某镇初中在读学生,在外结交社会无业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语言恐吓、砍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本校学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由于学生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内外勾结。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盗窃案,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农村学生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在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暇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特别多,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就有8件9人。如钟某文抢劫一案,其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级学生宿舍,对六间宿舍的十多名学生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多元以及收音机、风衣、手电筒等物品。
四是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校学生犯罪动机一般比较单纯,大部分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盗窃、抢劫过程中被人教唆帮人“看风”,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误以为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曾某文案,由于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经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为犯罪,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后悔已晚。
五是经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案发后,更多的是找家长商量如何解决,家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大都会劝导孩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院办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校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生理和心理未发育健全,不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复杂生理机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强,喜欢争强好胜,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冲动中走向犯罪的泥潭,这些是在校学生犯罪的内因,然而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外在因素对在校学生犯罪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的不良诱因。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是“黄赌毒”的入侵。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的失误。一是教育偏位。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学校对一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等,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与同学因一个乒乓球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推拉,致使张某威倒地,造成胃内容物返流气管、支气管,导致气管、支气管管腔填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做好四个“着力”:
一是着力办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一旦办案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针对在校学生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诉,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办理在校学生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处理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