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0:14:4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银行贷款业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金融危机后期,许多企业采用的偿债方式是向银行借新款还旧债。12009年,银监会曾鼓励银行对部分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借新还旧,这部分贷款一般未纳入“不良贷款”,银行未把这些新债当成债务来处理的,从而造成了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极低。面对威胁,长银采用的是“把问题挂起来”的延缓战略,没有良好的对贷款业务风险的会计防范,最终导致长银在20年后面临破产的结局。
那么,面对贷款业务风险,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防范呢?目前我国会计业务信息侧重于反映银行执行信贷计划等宏观管理的信息,而对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微观管理信息的反映还缺乏针对性。另外,会计防范的实质在于做好谨慎性原则,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例如:允许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过窄,比例过小,审核手续过繁。面对这种情况银行可采用的防范措施是:一是加强和改进会计信息揭示和披露制度:银行在接受企业贷款申请时,应将原先着重对企业静态财务比率的考核转变为对现金流量指标以及有关的财务比率。二是应放宽对不良贷款确认的条件限制,使许多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能够及时核销。
以上的这些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主要是国有四大行,其贷款的业务风险主要是来源于:1.贷款给地方的不良资产 2.投资无效的“铁公基” 3.贷款给国有企业。但是,银行业中还存在着面临更大风险的民营银行,因为它们的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但2浙江台州商业银行就能始终将呆账率和信贷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台州银行首创的由客户经理编制财务简表以控制客户信贷风险的办法是该行一直坚持的会计防范措施,台州银行职员苏永军说,“我们每天不是在面摊上数一天卖多少碗面条,有的同事甚至要数别人家里养了多少猪,还要考虑有几只是母的。”这就是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的真实写照。
总的来说,无论是国有四大行,还是民营银行,其贷款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质量,最典型的例子应该是32013年底的温州银行危机,有关银行高层表示“死就死在信用证融资上,信用证套现融资周期短的只有2个月,完全靠短期资金的滚动套取来形成长期资金占用。
以上问题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问题的痼疾,那么如何从会计的角度进行防范呢?与不良贷款引发的风险不同,“钱荒”的问题更多的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问题,一刀见血地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缺陷。从会计的角度上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三项原则,即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指标的平衡性,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会计防范:
(一)优化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商业银行需掌握好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对象,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扶持力度,从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较为有效且先进的流动性管理体系以及预警机制。对流动性管理而言,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流动性缺口;二是搜寻合适的策略以弥补缺口。也不能忽视部分银行将同业拆借资金用于类贷款业务的现象。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应建立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和金融机构三位一体的市场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识别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工作目标,应如何进行会计防范?2015年,继惠誉唱空中国银行业之后,标普将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由稳定下调为负面,有数据显示,42015年第三季度银行业坏账比例达1.6%,其中农行超过2% 目前中国银行业碰到困难的原因是经济下行压力大,最大的贷款客户――制造业发生了危机,包括外需萎缩、内需不足,以及产能过剩等结构性问题。面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在2016年提出了工作目标:要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工作任务,着力整合银行资金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重点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对照工作目标,该如何进行会计防范呢?首先,应明确会计风险业务与会计信贷业务的相互作用:会计风险直接产生信贷资产风险,如果会计在业务核算、经营管理中出错,会误导决策并带来信贷资产风险。其次,信贷资产风险会倒逼会计风险。
总的来说,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国有四大行,还是民营银行,都面临着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从贷款对象方面来看,风险大都来自于地方政府,收入甚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可以说,这些都是来自于银行外部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可以从授信审核的过程上进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编制客户的财务简表进行客户风险评价;从银行业内部来看,是“钱荒”的风险,同业拆借成为贷款来源,同业资金不可靠,那么,从会计防范的角度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就成为了商业银行防范贷款业务风险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1]朱伟.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J].现代金融.2011
[2]安明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会计控制[J].南京经济学院
报.2000
[3]韦红鲜 陆昱江.钱荒对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启示[J].时
代金融.2014
注释:
1、曾颂. 惠誉再度唱空中国银行业 [ N ]. 羊城晚报. 2011
2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评审及问题
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贷款管理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内控评审,目前主要采用调查表法。
调查表法常用于描述和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强弱情况和执行效果。文献所列示的调查表是最为典型的,如表1所示:
经研究发现,该表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评审的绝对化与模糊性。如对控制因素B,调查表仅用“是”、“否”以及“不适用”对其健全性进行评价。而B中“严格”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一种“亦此亦彼”的中介状态,单纯用“是”或“否”来评价,过于绝对。
(2)没有区分关键控制与非关键控制。在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中,各控制因素的作用是不同的,存在着关键控制因素和非关键控制因素之分。对于关键的因素应给予重视,然而调查表并未对此作出区分。例如,B是关键控制因素,应在评审时给予特别权重,但表中并未体现这一关键控制。这必然会影响总体评审的准确性。
(3)内控评审标准不够明晰和统一。调查表对每一控制因素都用健全性和有效性双重标准来作评价。如对C的健全性评价为“否”,而银行未设置该内控措施或没有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两种情况都可评为“否”,从表中对C的有效性评价为“一般”可看出是第二种情况。但表中并未作清晰的说明,易产生歧义,不易被理解。
(4)不能作出综合评审。调查表只对A至E各项内控因素作出评价,而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整体状况未能作出综合评审。
3贷款业务内部控制模糊评审
针对调查表存在的问题,模糊评审法综合考虑与一些模糊因素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描述与评价,并作出总的评审结论。下面结合实例进行讨论。
银行受理某公司申请贷款时,经过了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环节,现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环节内控评审为例,其模糊评审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内部控制因素集
设:U={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因素集}={u1,u2,u3,u4,u5}
u1、u2、u3、u4、u5分别表示内控因素A、B、C、D、E。
第二步:确定内部控制因素权重
模糊评审模型中,应根据各控制因素对总体评价的影响程度分配不同的权重。对总体评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赋予较大权重,影响较小的则分配较小权重。审计人员(这里为五位)采用专家打分法,对控制因素进行权重评分:
(1)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各控制因素进行权重评分。每位审计人员分别对各因素进行评分,分值均在0~10之间。对关键因素赋予分值10,其他次要因素评分值在0~10之间。如B,每位审计人员评分均为10,即为关键因素;其他因素的评分如表2。
(2)计算各因素权重评分的平均值。如A因素的权重评分平均值为(10+9.5+9+9+9)÷5=9.3,其他因素的平均评分值如表2。
(3)确定各控制因素权重。将各因素权重评分的平均值,分别除以其和,得到各因素的权重,权重和为1。如D因素权重为9.6÷(9.3+10+9.1+9.6+9.2)=0.203390。其他因素权重如表2。
第三步:确定模糊评价集
令:V={v1,v2,v3,v4,v5}
V表示对U的模糊评价集,vi表示对A至E各内控因素的第i种评价
v1为内部控制执行很好——执行程度85%-100%;
v2为内部控制执行较好——执行程度75%-85%;
v3为内部控制执行一般——执行程度65%-75%;
v4为内部控制执行较差——执行程度55%-65%;
v5为内部控制执行很差——执行程度55%以下。
第四步:模糊评审
(1)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确定各因素隶属度。C的评价过程如下:
①C项的调查结果记录如下:规定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被审期间的10笔贷款中有1笔未经信贷部门经理审批。
②审计人员将调查记录与该项的理想状况对比进行评分。C项的理想状况是对每笔贷款都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审批程序。审计人员评分如下:
73、63、80、72、79。
假设C的理想状况确定为100分,那么将各评分值除以100转化成隶属于理想状态的隶属度,得到C的可能评分值为0.73、0.63、0.8、0.72和0.79。其他项的评价依此类推。
(2)确定隶属次数。根据审计人员的评价结果,确定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部控制执行很好、较好、一般、较差以及很差的隶属次数。如对C因素来说,执行很好和很差的隶属次数a1、a5均为0,执行较好、一般和较差的隶属次数a2、a3、a4分别为2、2和1。其他四因素隶属次数的确定方法依此类推。
(3)计算评分比率。对于每一控制因素,执行情况的评分比率为其相应的隶属次数除以5(评审人员的人数)。如对C因素来讲,执行较好的评分比率为2÷5=0.4,一般为2÷5=0.4,较差为1÷5=0.2,执行很好和很差均为0。其他控制因素的评分比率仿此进行。各因素评分比率如表3:
(4)综合评审
由表3可得模糊评价矩阵
R=0.20.40.20.2000.20.600.200.40.40.200.20.40.4000.60.20.200
又由表1有U上权重分配模糊子集:
W=(0.1970340.2118640.1927970.2033900.194915)
则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综合评审,可用以下公式合成:
B=WR
经合成运算M(∧,∨)得到
B=(0.20.2033900.2118640.1970340.2)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面对国际金融环境所带来的不乐观因素
(一)外向型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
1.汇率方面的挑战。众所周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一直存在着上升压力。这一压力的形成不仅受到我国长期净出口增速的影响,也受到国际经济政治大环境的作用。
2.贸易壁垒方面的挑战。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中又以绿色壁垒最为常见。不难理解,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逐步奉行着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有效规避WTO惩戒风险的驱动下,它们必然引入技术性壁垒。这一国际贸易壁垒的引入,直接加大了我国外向型中小企业的生产技术难度,并同时增大了生产成本。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1.放贷资金紧缩。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对于我生产制造行业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由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趋势,或许在今后的金融风暴中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2.放贷质量难以保证。为了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各级政府着眼于招商引资一些绿色环保的现代项目。这样做符合国家发展的大趋势,同会给当地行政部门带来业绩需求。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当地的政府会对相关银行施加压力,影响了放贷的质量,对于银行放贷产生了很大的风险。
通过上面两点我们可知,中小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中小企业有个稳健的发展趋势,必然也将带动商业银行的发展。所以,两者只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共同建立一个和谐,诚实守信的循环关系,必将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二、不利条件下的企业融资风险形成的机制分析
1.生产结构升级。主要就是人们的消费结构的转变导致了生产结构的升级,中小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然调整自身的生产结构,从而提升了在销售领域的的地位,进而进军国际市场。
2.低碳发展方向。中小企业的低碳发展方向,使其生存下来的必然趋势,只有符合发展的大趋势,开发新产品,不断提升自身地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会大大的降低企业融资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一)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展开创新
商业银行的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本着为了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商业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在银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各种商业活动。防止其做高风险投资,把客户的利益推到浪尖上。
(二)创新初衷应是提升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盈利,只有不断的优化自身的服务质量,不断地增加新业务,在投资市场中稳步发展,才会占有一席之地。对于银行的服务高效率高素质,对其内部行为既要高度监管,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实践模式
(一)引入外部专家团队
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吧,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进行信贷时,对于考察是一大难题,对于其领域不熟悉,缺少技术把关,对于许多商业活动不能正确的做出判断。因此,在商业银行可以构建由外部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外部考察小组。这样大大的降低了风险的发生,有助提升在金融界的地位。
(二)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机制
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趋势发展的态势,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方向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作用。所以,和政府做好沟通很必要,可以大大的降低投资的风险。关于一些相应政策的贷款项目,与政府协调好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资产结构优化的放款倾向
对于银行内部的监管制度要严格,在放贷选择上要严把关,对于一些发展前景好,能够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的,风险小,能够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企业优先。通过优化放款机制,不断完善业务水平。此外,还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扶持方向,最终确定放贷的决定。
(四)以项目为导向的团队工作模式
银行的性质决定了贷款的种类繁多,有些贷款项目比较复杂,为了加大监管的力度,必须进行系统的调查。最好组建组建一个内部导向团队。非别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对于借款的的用途,产品的预期效果,等等多方面进行考察,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同时也提升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工作建立的发展方向
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工作建立的发展方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1)效率提高方向,体现在有效缩减监管周期,从而提高放贷效率;(2)组织优化方向,通过组织架构的适应性调整,来为建立工作的开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配合机制;(3)内控强化方向,以内部控制为基础,建立全过程的监管途径。
总结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的经济在蓬勃的发展,企业的种类与数量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正是因为这样企业的扶持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信贷,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商业银行的地位是无法替代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银行的的发展,提供适当的便利。商业银行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越来越专业化,投资理念明确,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应运而生,将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半功劳来自于商业银行。我相信,商业银行在未来的贷款业务会越做越好,定位会更加的准确。我坚信商业银行的明天会更好。
1.2我国部分大中城市二手房交易量已赶超一手房据统计,2012年前三季度,十大城市二手房成交48.97万套,占住房成交总套数的44.76%。2013年上半年,十大城市二手房总成交55.8万套,同比增长122.9%,已接近去年全年64.82万套的水平。从具体城市成交量看,北京、上海、深圳2012年二手房成交占比分别为52.7%、64.1%和55.6%,其他包括广州、成都、南京、厦门、青岛等城市二手房交易量也已赶超或阶段性赶超一手房。
2商业银行发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的挑战
2.1二手房交易环境尚不成熟
2.1.1交易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包括供求信息不直接、交易成本偏高、各方权责不对等等问题。从交易服务的角度,包括房产共有情况、租赁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缺乏公信的查询渠道,仅靠诚信约束下的交易行为造成纠纷时有发生,从而使银行贷款面临较大的风险。
2.1.2中介的居间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因二手房交易标的物价值大,交易流程涉及签约、贷款、缴税、过户等较为复杂,买卖双方需要中介指导来完成交易,商业银行为寻找二手房贷款对象需要中介来推荐客户。中介掌握了买方、卖方和银行三方的信息,在市场参与各方中处于强势地位。一方面向买卖双方收取高额佣金,另一方面向银行收取贷款推荐的费用,但实质上其对交易和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基于逐利的目的,中介一方面怂恿买方超出自身财务能力购买价值更高的房产(按交易价收佣金),另一方面鼓动卖方提高房价;为了帮助买方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中介还会协助借款人迎合或虚开银行贷款要件,以收取高额服务费。部分中介还存在登记虚假房源、人为制造房源紧张氛围、吃差价等现象。中介的这些行为影响了银行对交易行为、抵押物和借款人能力的正常判断,放大了贷款风险。
2.2商业银行业务能力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2.2.1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多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起步于一手房贷款,习惯于通过营销开发商获取批量贷款业务,现有的制度、流程等均主要针对一手楼盘和客户。二手房源和客户相对分散,零售化程度较高,业务流程和风险要素相对更复杂,继续沿用一手房业务管理模式并不能满足二手房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主要商业银行二手房贷款不良率要普遍高于一手房贷款。
2.2.2自身缺乏对房屋价值的评估能力二手房与新房相比,个体价格因装修、保养、房屋性质等因素差异较大,因此合理估值是确保贷款安全的关键。当前商业银行普遍委托外部评估公司对贷款对象的二手房进行评估,银行对估值并没有相应的校核机制,如果出现抵押物价值高估,一旦贷款人违约,银行就会面临抵押物资不抵债的风险。抵押物高估同时还容易造成低首付和零首付的问题,使得银行面临被套贷的风险。
3商业银行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建议
3.1研究二手房贷款业务特点,形成一整套业务发展体系分析二手房业务特点,梳理二手房业务关键风险点,建立一整套包括办理机构、业务流程、业务拓展、风险防控、营销宣传等二手房发展体系,巩固业务发展基础,提升业务发展能力。
3.2发挥银行金融服务优势,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主要面临双方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有中介机构挪用客户购房资金的问题,商业银行可根据2006年建设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交易资金托管的业务,发挥银行的公信力和交易结算的优势,帮助二手房交易的达成,从而推动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3.3用好存量客户和存量房源,挖掘潜在二手房贷款需求个人住房贷款一般实行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发放到贷款还清需要较长的周期,在这个周期内银行可充分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和现金流变化情况,便于挑选优质客户开展二次营销和预授信,从而推动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每座房产在其生命周期内,一般都要多次被交易,商业银行当前的存量房贷以新建房为主,后续流转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潜在二手房贷款需求,对于存量房源商业银行可通过提供免评估、利率优惠等措施,促使存量房源在自身体内循环,从而持续带来二手房贷款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它是一部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银行在贷款担保业务中也经常采用这些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已难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制度,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将会有贷款很大的帮助。笔者想在对财团抵押权进行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财团抵押在我国银行抵押担保中的运用。
一、 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它是一部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银行在贷款担保业务中也经常采用这些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已难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制度,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将会有贷款很大的帮助。笔者想在对财团抵押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财团抵押在我国银行抵押担保中的运用问题。
一、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与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抵押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地、大规模融通资金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浮动式财团抵押普遍运用于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于英国并以其为代表。因在英国称为浮动担保,所以浮动式财产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业财产的全部而设定的,但它不具体确定企业财产中用来担保的范围。它既可以用企业现在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用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作担保。在抵押权实现前财团一直处于变动中,财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而且在抵押权实现前,企业可以就其财产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换句话说,浮动担保中的企业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固定式财团抵押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铁路财团抵押为典范。这种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立时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组成物件与财团分离。即使被分离,其分离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我们通常就称这种抵押方式为财团抵押(以下同)
财团抵押与浮动担保是不同的。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特定,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任意处分财团中的各个物或权利。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抵押权成立时尚未确定,而且其数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减少。
日本在财团抵押权上规定得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日本民事单行法规中的《工厂抵押法》和《企业担保法》中。《工厂抵押法》第二条规定:工场所有人在属于工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该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该土地上备附的机械、器具及其他工场所用之物。第十一条规定工场财团可由下列所载物的全部或一部组成:1、属于工场的土地及工作物;2、机械、器具、电杆、电线、配置管道、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时,物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堤坝使用权。《企业担保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股分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工场抵押法》中规定的是财团抵押,《企业担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动担保方式。
(二)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的优劣比较
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动担保方式,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利用其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因抵押权成立时财产并未确定,企业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财产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总的看来,浮动担保对借款人更为有利。
如果采用财团抵押方式,则财团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经特定,抵押权确定于特定的财产上。一般情况下财团中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分离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证。但是企业在具体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来,这种抵押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所以,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国民法上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财团抵押呢?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并非财团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狭义的企业抵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实际上,《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确指财团抵押,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我国没有财团抵押的担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不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企业财产上先设定财团抵押,然后再设其他担保方式。
总之,虽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并不否认财团抵押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
三、财团抵押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其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引进新的抵押担保方式,而财团抵押又是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并且不为我国法律和实践所禁止的一种比较便利的抵押担保方式,所以银行在抵押担保业务中应该对它有充分的重视。下面来分析一下财团抵押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意义、作用和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财团抵押的意义和作用
采用财团抵押符合银行经营安全性原则。前面我们分析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动性同时,还须注意资产运行的安全性原则。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会考虑企业的担保能力。如果采用财团抵押,银行就无需担心大规模融资过程中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现象。因为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构成一个整体(即财团)来有效地担保银行债权,而且财团中的组成物非取得银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从财团中分离出去的。既便是企业将财产再次抵押或者企业日后不归还贷款,银行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可靠的保证。采用财团抵押也符合银行经营盈利性原则。企业获得了银行的融资后更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下去,资本周转速度快,企业经营效益好,也就能较早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采用财团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获得融资有很大的便利。财团抵押将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这样就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因为企业的各项财产是企业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相互结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别是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后,需要融资的企业越来越多,需要融资的大企业也越来越多。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设定担保,单个担保物的价值远不及整个担保的价值,这样就不能为银行贷款提供有效地担保。在没有适合的特定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时,采用财团抵押就能有效地弥补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银行就能更加放心地发放贷款。再者,企业在其财产上设定了财团抵押后,仍可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继续使用其担保财产(虽然这种使用受到银行的一定限制),这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总之,财团抵押是在充分发挥其担保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基础上既能满足资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
(二)银行在财团抵押担保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财团抵押方式虽然对银行很有利,但在财团抵押的设定、行使过程中,却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可资抵押的财产范围问题上,往往会把一些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银行在企业提供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如果未进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业有可能在该财产上又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当企业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价值减少、危害银行债权时,银行未进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下面就具体分析银行在财团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方面。
1.财团抵押权的设定。《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所以银行与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来设定财团抵押权。依照《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中应当记载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财团的组成、种类、范围及权属关系;财团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还可以日后补正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注意要求企业将抵押物进行登记,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财产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登记,那么银行应当要求企业将该财产进行登记。有些财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国《担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类别要求进行登记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这个规定,财团抵押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主辅之于其他登记机关。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记,一是防止重复抵押使得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金额,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抵押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银行可先行到有关部门查寻,从而避免重复抵押。二是便于受偿,由于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偿时,经过登记的先于未经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偿。
另外,根据国外实践,银行应该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财团抵押合同,不能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签订。因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制约,在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多大变化,因而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也就更小。
2.财团构成。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动产、动产及权利都可以用来抵押。同时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注意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等。如果财团中含有上述财产,那么在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3.财团的保全。在财团抵押成立后,银行应该注意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企业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因为抵押权的约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银行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企业不得将财团中财产再次抵押或质押。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银行行使财团保全的权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当然,即使企业在财产上再次设定担保物权后,银行仍然借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4.财团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当银行债权到期并且也非银行方面的原因企业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银行可以依法与企业商议以抵押物折价,或将财团拍卖、变卖后就其价款优先受偿。除事先约定,财团担保的范围及于利息、银行行使财团抵押权的费用等。财团抵押的标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财团抵押与其他普通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银行应该尽量限制企业在设定财团抵押后又将财团中的个别财产再行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为。当财团抵押与普通抵押权或质押权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时,如果为同一人,则两者不发生冲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时,财团抵押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其设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效力,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同时设定的按债权比例接受清偿。但当在财团抵押财产上有留置权存在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财团抵押的效力(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上已经设定财团抵押权的除外)。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团抵押方式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是一种比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这种担保方式,银行债权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担保。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条为自己大规模融资可供选择的抵押担保方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抵押担保方式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我国担保法虽未明确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财团抵押担保方式,但实务上并不否认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担保法》的过程中应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有关制度,使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行中更有可操作性,从面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另外,浮动担保虽与财团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同样能为经济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对企业融资者有很大的好处。所以《担保法》也应该明确规定浮动担保的抵押方式,这样银行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以选择的范围就更大。
可以预见,财团抵押权在未来银行的贷款担保业务中将会被广泛采用。
参考文献
(1]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2(郭明瑞著.担保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贷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起步,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间接融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看,除了上市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在操作上需要参考多项法律和行政规章,系统性不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看,开展这项业务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但是从银行实务的角度看,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规章较多,其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质押贷款,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梳理众多法律、规章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规定和办理流程,认真分析各个关键环节的风险要素,制定具体的风险规避措施。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和变现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也是法律、规章涉及内容较多的部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散见于《担保法》(1995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公司法》(2005年修正)、《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责。随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登记的程序。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
1、客户的选择。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基本条件;同时,要求客户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选择的其他条件,应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对行业、区域、信用等级水平等给予明确限定。
对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要对该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重点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将股权用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
如果出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商业银行还应对出质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出质股东在出质股份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确定合格股权。首先,股权必须无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其次,应特别关注国有股权出质。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商业银行可依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对出质股权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并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质押,从已出台法律、法规和已发表文献看,仍存在不清晰的领域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质押,不仅需要遵循《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还要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
3、股权价值评估。商业银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4月1日)。
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从近几年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组合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经理应该了解股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在获取股权评估报告后,能够对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的合理性评判。
4、股权的出质登记。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应当包括具体的担保范围,所质押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处分条件等;第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情况,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质押股权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同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5、股权的登记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东名册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中的不完备。虽然《担保法》对于股东名册在股权出质中的应用给予了明确,但因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应用非常有限,常常达不到股权出质生效的保证作用;另外,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在贷款发放阶段,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首先,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因企业内外部因素,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债权落空;其次,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商业银行)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1.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2.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主要参考文献:
[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6.2.
作者简介:卜宁,浙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与会计学院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会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6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2-140-02
一、新准则下贷款减值业务会计科目的选择与使用
贷款――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与原金融企业制度比较,其显著区别是科目名称的变化,原金融企业制度主要是按贷款类别分别设置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同时也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该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利息收入――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新会计准则下贷款业务核算的主要规定
(一)贷款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贷款初始确认的时点为依据合同要求发放贷款之时,贷款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贷款新增的外部费用,如办理贷款发生的评估费、咨询费、公证费等。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贷款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的计量和贷款减值的计量。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贷款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三)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业银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因贷款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商业银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其他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等。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五)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
在对贷款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三、贷款减值业务的核算
案例:2010年1月1日,商业银行向M公司发放一笔9000万元的贷款,M公司实际收到款项8453万元,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0%,期限4年,利息按年收取,M公司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该商业银行将其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假定初始确认该贷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为12%。2011年12月31日,有客观证据表明M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商业银行据此认定对M公司的贷款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12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4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将收到本金6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预期原来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当年实际收到的利息为300万元。 2013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经与M公司协商,最终收回贷款7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这是一涉及本金减值、利息减值的典型的业务题,结合表格(单位:万元)进行分析:
1、2010年1月1日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9000
贷:吸收存款等8453
贷款――利息调整 547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900
贷款――利息调整 114.36
贷:利息收入 1014.36
借:吸收存款等 900
贷:应收利息 900
3、2011年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900
贷款――利息调整 128.08
贷:利息收入 1028.08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8567.36+1028.08=9595.44(万元),2011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预计从M公司贷款将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如下:400/(1+12%)+6000/(1+12%)2=5140.31(万元)。应确认贷款减值损失=9595.44-5140.31=4455.13(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4455.13
贷:贷款损失准备 4455.13
借:贷款――已减值 9595.44
――利息调整 304.56
贷:贷款――本金 9000
应收利息 900
确认减值损失后,贷款的摊余成本=9595.44-4455.13=5140.31(万元)。
4、2012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并收到利息:
借:贷款损失准备 616.84
贷:利息收入 616.84;
借:吸收存款等 300
贷:贷款――已减值 300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5140.31+616.84-300=5457.1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预期原来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因此从M公司将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如下:6000/(1+12%)=5357.14(万元),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5457.15-5357.14=1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0
确认减值损失后,贷款的摊余成本=5457.15-100=5357.14(万元)。
5、2013年12月31日,结算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642.86
贷:利息收入 642.86
借:吸收存款等 7000
贷款损失准备 3295.44
贷:贷款――已减值 9295.44
资产减值损失 1000
综上,新准则下,贷款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确认贷款利息收入。
参考文献:
[1] 吴丹.贷款减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J].财政监督,2012,(10).
[2] 韦彩霞.从会计准则和监管制度看银行贷款减值[J].西部财会,2012,(05).
一、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概述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上世纪80年展至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个人住房消费总额不断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涉房类贷款中近70%都是个人住房贷款。2010年,个人住房贷款新增1.40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29.4%。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加速了风险的形成,同时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环境和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面临的风险有很多,主要有信用风险、抵押物风险、法律风险、银行内部管理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主要是借款人因主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风险。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相对比较欠缺,特别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否认清并有效化解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继续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前提和保障。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房价的过快增长
房价过快增长是造成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房价居高不下,已经超出一般人的收入水平,买房只能依靠银行贷款。贷款者的债务负担越重,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越大,贷款购房者队伍的膨胀意味着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的积累。当贷款购房者无力还款时,银行将承担巨额的不良资产。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
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资质评估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由于流动性过剩、房价持续上涨等一系列因素,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放松了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查。借款人也为了能够取得银行贷款,而有意提供一些虚假资料,其实际还款能力不强或根本无法偿还,还有些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或缺乏诚信,恶意拖欠贷款,这些行为都会引发信用风险。
(三)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不科学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会因失业、婚变、健康、投资或投机失利等原因造成经济收入下降,导致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各大银行之间由于竞争关系的存在造成了银行间信息的不共享,进一步给违法欺诈行为找到了可乘之机。
(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严谨
我国银行的内控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信用风险管理缺乏组织保证。某些银行由于精简机构的原因在组织分工时,尚未完全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落后
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主观性较强,常常运用经验分析方法,对银行发展的眼前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认识不够充分。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管理措施,实现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
(一)加大对客户的审查力度
1.努力做好借款人信用及第一还款来源审核
防范信用风险一定要从源头做起。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防控的重点是借款人、开发商和楼盘及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强对借款人的判断。信贷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进行科学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人员采取不同的贷款策略。
2.加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用途
个人住房贷款的用途应该是购房,所以要对购房者贷款的真实用途进行认真的调查落实,信贷员应在贷前调查阶段,明确借款人真实的购房意图。对有风险迹象的借款人应当面征询,上门查访。
3.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
从长期看,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必然性,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打造环境。但推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必须要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推行,否则就有可有酝酿出金融危机。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最主要的应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即能证明、解释与查验自然人资信,并能够监督、管理与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应包括多个方面:
1.制定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标准
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者的个人信用评估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建立一套实用、客观、定性、定量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防范住房贷款中的信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2.营造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
加强宏观调控力度,调控市场需求,优化市场结构,从而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并对那些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并在放贷时严格按条件执行。
3.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环境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给予严厉惩罚,使个人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降低个人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对情节严重的个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个人,应设置不同规模和方向的限制条件;对守约的借款人,根据其信用评定等级,给予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水平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个人客户信用评定机制
在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中,信贷员主要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客户收入情况、房产情况以及抵押比例等,很难了解到其他信用情况。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客户信用评定机制,但这正是目前所需要的。
首先,各银行可以先建立起自己的内部信用数据库,并将人民银行统计的金融机构信贷客户黑名单集成到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其次,通过全面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最后,要主动寻求金融、工商、司法、医疗等单位的帮助,通过横向联系,更多地了解客户情况以及客户贷款的资金应用情况,并在贷后加强跟踪管理。
(四)建立严谨的商业银行内控制度
商业银行应制定一套严密、详细、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不断细化和完善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个人贷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首先,要建立起良好的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尽量将贷款的信用风险在其萌芽时就给予控制,从而避免由于贷款后管理放松等原因而错过控制风险的最好机会。其次,实行审贷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保证贷款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成立专门审查审批中心,实行集约化经营。最后,要做到从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分析相关风险点,落实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
(五)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商业银行应彻底打破过去那种以处置个人抵押房产作为还贷来源、依赖于诉讼的传统手段来清收不良贷款的习惯思维。银行工作人员应清醒地认识到,银行本身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承担着各种风险。客户经理专业素质的提高、个人的责任约束、职业操守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促进住房个贷业务快速发展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铁军.浅析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财政金融,2010(22).
[2]吴鸿波,张圳琦.浅析房价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J].当代经济,2009,1.
[3]李贤.浅议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J].南方论刊,2008(6).
[4]何彬.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探索[J].探讨与实践,2008,1.
[5]邓中宁.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屡及其风险防范[J].研究法制与经济,2008(6).
基金项目: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