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0 04:37:5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篇(1)

引言

近年来,茂名市电白区顺应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集聚政策、集聚要素,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区家庭农场超过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近100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电白区从2013年开始作为全国气象部门三农气象服务试点地区。经过几年为农气象服务工作探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不断完善,达到服务对象增收,服务产品有用的发展目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表1),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征。为便于气象服务和气象服务产品的研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归纳为种植类、养殖类、食品企业、港口码头等。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现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气象服务的传统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气象服务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近年来121121电话、手机短信和影视节目收视率等均呈现下滑趋势。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仍然是“天气预报产品+简单提示语”的传统模式,能够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较少,气象服务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习惯从用户的角度看问题,不能针对服务对象精准地匹配、推荐用户想要的服务和内容。为此,气象部门应不断整合传统的气象服务产品,优化现有产品服务形式,扩大气象服务传播覆盖面,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为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价值,保持对气象服务产品的依赖性,使用户持续增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

3.1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对象和宗旨

目的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理利用天气条件的气象依据,能够做到充分利用有利天气,避免不利天气的影响,做到趋利避害和增收增效。

3.2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怎么做

在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预报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气象指标体系、气象定量评价技术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等制作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产品。

3.3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做什么

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需求,主要针对生产对象、农事活动,预测未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影响的天气条件、天气状况,分析当前气象条件及未来天气条件的适宜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具体影响,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分析

篇(2)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7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近年来,临淄区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先后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区”、“全国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荣誉称号。截至目前,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23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以上7家,总资产规模突破30亿元,固定资产达13亿元,销售收入达50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35家,创建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6家、市级示范社30家、区级示范社103家,成员17891个,带动非成员农户29346户。2014年3月,根据《临淄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临农字[2014]27号)要求,规范了临淄区蔬菜、粮食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2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

2.1 企业融资贷款难,流动资金不足

大多数农业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加上担保体系不健全,获银行贷款难。部分企业受困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要求较高,审批时间长。例如像兔巴哥、巧媳妇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农产品收购季节性强,产品市场价格受季节影响较大,为保证常年加工,须在短期内收购足量的原材料,导致资金暂时性缺乏。

2.2 农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示范带动效应不强

临淄区现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00余家,家庭农场几十家,农产品品牌数量多,但像“巧媳妇酱油”、“翠竹蔬菜”这样知名度高的农业品牌数量太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由于近年来,农资价格大幅波动,用工价格上涨,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依靠农业增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示范带动效应不明显。

2.3 农业产业链条联结机制不够健全

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产业联结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体。尤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存在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与市场和企业的联动组织能力较弱,不能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带动作用不明显。

3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当前,应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可给予一定年限税费减免。财政每年可安排部分贴息,引导金融部门加大贷款扶持力度。

3.2 引导农业经营主体

拓市场、创名牌。政府要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树立现代营销观念,加强技术引进、科技攻关、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造名牌产品。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争取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安全卫生认证、环保认证,从而赢得国内外消费者的信任。

3.3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水平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组织机构,发挥其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追究机制,增强中介组织的凝聚力,提高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促进各项功能更好地发挥。

3.4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临淄区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规范了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截至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到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3.5 壮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以现有的103家示范社为带动,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创建,培育发展联合社。立足蔬菜产业发展,计划成立蔬菜行业协会,形成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益共同体,提升蔬菜种植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和经营产业化水平。

3.6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以齐城农业高新区为核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积极拓市场、创名牌。

3.7 大力实施品牌兴农战略

篇(3)

结果表明由于缺乏评价标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比经济效益方面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而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趋于0;

 

在政府的补贴过程中,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需要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于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低的激励。最后对结论进行整理,并作出实际的解释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低碳经济理念产生于全球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形成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而农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部门,其低碳化发展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低碳农业成为农业发展方向,然而我国低碳农业发展面临农业人地矛盾凸显、生产规模小、投入产出效率低下、农业生态环境脆弱和农民对低碳农业认识不足等问题。随着农村市场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涌现并发展壮大,使当下的农村和农民发生巨大的变化。

 

而这些变化,无疑为低碳农业的推行创造了新的契机。作者以为,推进低碳农业发展的途径应当是多样的,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效的整合农业资源,通过先进技术增加农业生产固碳量、减少碳排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低碳化发展。

 

低碳农业发展涉及多方利益,需构建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妥当处理相关者利益,以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运用政府管理职能激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低碳农业发展,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实现相关者的利益联结。

 

在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分析,在政府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低碳农业中,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政府是委托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人。这里的人从事的工作不仅仅只有一项,因此本文构建多任务的委托—模型,期望在此条件下找寻最优激励契约,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低碳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众多国内外学者对低碳农业及其激励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资料和思路。关于低碳农业,Jetse以肯尼亚、塞内加尔、秘鲁为案例研究了农业土壤的碳收支对三国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和贫困农户的潜在影响,并提出了改善措施[1];Willey等在低碳农业的既定目标下,提出了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和农场的必要性及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2];D.D.poudel等经过研究发现有机农业和低投入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土壤总矿化氮含量高于常规的农业生产方式,可以提升农业的可持续性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3]。Mohsin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法及相关的已有研究估算了巴基斯坦的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4]。在低碳农业方面,国内研究资料非常的详实,主要集中在概念阐述、碳排放及碳汇机理及测算、低碳农业的政策措施等,例如罗吉文、许蕾指出低碳农业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特征的三低农业同时是可再生农业,具备气候调节、农业生产和生态涵养等多种功能的新型农业模式[5];

 

郑恒、李跃提出基于农业持续发展和农业温室气体减排与农业碳汇增加的低碳农业发展模式[6],黄祖辉通过对区域农业温室气体循环进行测算和模拟,结合数量经济学构建不同的低碳农业评价指标体系[7]。在低碳农业的激励机制方面,国外的文献较少,国内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循环经济的激励研究,而低碳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循环经济目标的,周颖,尹昌斌提出基于改善农业面源污染的清洁生产的补贴机制和激励政策[8]。杨红娟从政府激励、文化激励和技术激励三个方面探讨建立农户在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激励机制[9]。因此对于低碳农业的具体激励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如何让农民及参与到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就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农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行为中追求经济利益,而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实现农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进行有效的统一是必须解决的关键。

 

1理论模型及假设

 

1.1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其生产、销售等农业生产活动中,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自身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设计,由于对自身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外部成本欠考虑,其都没有折合到农业经营的成本和收益中,这就助长了农业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若是缺乏外部干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不会为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而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的,因此,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有强大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力进行干预。

 

在我国政府是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为视角,通过经济、法律、教育等方式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其中经济发展是永恒追求,生态环境改善是根本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是基础条件,因此政府的行为决策的出发点就是实现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区域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就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严格按照低碳农业标准生产,在分担自身经济生产任务的同时分担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但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矛盾的,这就需要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使其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中。 1.2模型假设[10]

 

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风险规避的,政府是风险中性的,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是线性的支付契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目标包含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的目标,假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的向量为e=(e1,e2,e3)T,其中e1、e2和e3分别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上的努力水平,且都可以用货币衡量。c(e1,e2,e3)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成本,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且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π=(π1,π2,π3)T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效益,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且是严格递增的凹函数。设存在以下的关系:

 

c(e1,e2,e3)=∑(aiie2i+2aijeiej)/2

 

π=π1+π2+π3,πi=ei+εi

 

(1)

 

其中,i,j=1,2,3,且i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成果向量π的最终直接所有权是政府,但是政府为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低碳农业的积极性不能独占这个成果,必须将以一部分作为激励因素转移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此设其为s(π1,π2,π3),政府根据自身观测的实际π值来确定激励,因此,政府的线性激励函数为:s(π1,π2,π3)=α+∑βi πi,其中i=1,2,3,α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定的转移支付,即经济支持,βTi=(β1,β2,β3)T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向量,且满足0≤βi≤1(i=1,2,3)。在此模型的构建中,政府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激励s(π),并根据观测到的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激励和约束,以实现利益的联结和优化配置。由于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其期望效益v等于其期望的收入,即Ev=Eπ-E[s(π1,π2,π3)]=∑ei-α-∑βiei,其中i=1,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风险规避的,其实际收益r和收益的期望值分别为:

 

r=s(π1,π2,π3)-c(e1,e2,e3)=α+∑[βiπi-(aiie2i+2aijeiej)/2]

 

Er=E[s(π1,π2,π3)-c(e1,e2,e3)]=α+∑[βiei-(aiie2i+2aijeiej)/2]

 

(2)

 

其中,i,j=1,2,3,且i

CE=Er-12ρvar(r)=α+∑(βiei-12ρβ2iσ2i-12aiie2i-aijeiej)

 

CEG=∑ei-α-∑βiei(3)

 

其中,i,j=1,2,3,且i

2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设计

 

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低碳农业发展的三大任务努力,政府必须设计合理的激励契约,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不可观测情况下,即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该契约必须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相容约束(IC)和参与约束(IR)的同时实现自身实际收益的期望值最大化。激励相容约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接受政府的经济激励之后,能最大化固碳减排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努力所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参与约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接受政府的经济激励之后,其从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努力所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至少不小于其保留收入r-。政府的面临的问题就是设计合理的α、βi和ei来实现利益最优化分配问题。

 

MaxEr=Max(∑ei-α-∑βiei)

 

s.t.(IR)CE=α+∑(βiei-12ρβ2iσ2i-12aiie2i-aijeiej)≥r-

 

(IC)MaxCE=Max[α+∑(βiei-12ρ β2iσ2i-12aiie2i-aijeiej)](4)

 

其中,i,j=1,2,3,且i

3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优激励合同分析

 

受到低碳技术进步、农民素质提高、环境变化、市场变化等众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的准确观测很难做到。这就要求政府在激励机制设计的时候,对可能出现的随机因素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低碳农业过程中的行为决策都与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息息相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低碳农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以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的方式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安全、绿色和低碳农产品,从而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在此我们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社会的效益是通过依托经济效益和固碳减排效益实现的,鉴于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评价容易获取,而经济实践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的努力缺乏评价的标准,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获得显而易见的实际效益,因而相比较可以发现,增加经济效益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而提高固碳减排效益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即σ22>σ21。

 

因此,政府就是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固碳减排效益的积极性,在此通过分析βi在σ22+∞时的极限来探讨激励机制的设计。通过极限运算得到βi在σ22+∞时的极限: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当σ22+∞时,即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β20,此时政府若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碳减排实施直接的经济激励,其效果不明显,对于此种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小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转移支付、金融和技术创新激励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任务的努力水平。

 

而对于不确定性较低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结果可观测性较强的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优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所以此时应根据实际观测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性的激励契约。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任务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工作成果确定奖惩措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延伸经营者环境责任、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得以现实。

 

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3项任务以及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项努力的激励成本都是独立的,则此时aij=0(i≠j),则式(6)就变为:

 

从上式可以得知,政府的最优补贴因子βi是成本系数、绝对风险规避率ρ和不确定因素的方差σ2i的减函数。这表明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把激励重点放在激励成本较低的经济激励,对激励成本较高的给予较低的激励强度,减少激励成本;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不同的激励强度,对于处在高风险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对于规避风险率较低的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应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11]。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个任务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是相互依存的,即aij≠0。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强调发展安全、绿色的有机农产品,这样就能获得众多消费者的认可而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这是在追求环境效益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而经济效应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愿意在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社会问题等方面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这就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本文中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上的努力可观测性高,而鉴于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和固碳减排、社会服务效益自身难以准确测度等原因使其努力的可观测性差,即σ22,σ23>σ21,在此我们假设其努力不可观测由此可知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率ρ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在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当aij>0时,则说明了第i项任务和第j项任务之间正向相关,反之呈现负向相关[12]。

 

2结论及激励策略选择

 

通过构建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委托关系模型,通过分析能得到结论并结合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1)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即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β20,此时政府若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碳减排实施直接的经济激励,其效果不明显,对于此种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小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转移支付、金融和技术创新激励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任务的努力水平。而对于不确定性较低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结果可观测性较强的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优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所以此时应根据实际观测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性的激励契约。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任务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工作成果确定奖惩措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延伸经营者环境责任、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得以现实。

 

(2)政府的最优补贴因子βi是成本系数、绝对风险规避率ρ和不确定因素的方差σ2i的减函数。这表明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把激励重点放在激励成本较低的经济激励,对激励成本较高的给予较低的激励强度,减少激励成本;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应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具体的措施参考固定支付契约方式。

 

篇(4)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意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将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到事关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高度。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找到了途径,更为当前一段时期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指明了方向。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农广校体系上下的奋斗目标,也是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一是要突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要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统筹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项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扶持帮助他们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他们成为带动农民、富裕农民、提高农民的典范,真正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二是要抓住携老扶贫这一关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更不能落下贫困农户。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三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没有形成主要的经营力量。我国60%的耕地仍由普通农户分散经营着,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要正确处理新型职业农民与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之间的关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普通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实施好农业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结合当地的产业特色和贫困舻男枨筇氐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帮助他们走上产业脱贫的道路,提高增收致富的能力。

三是要在规范管理方面精准发力。经过多年的探索,农广校已基本建立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形成了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了以农广校为主体、多方资源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但新型职业农民仍然是一新生事物,我们还需要在精准培育、精细化管理方面集中发力,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三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布局,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驶上发展的快车道,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篇(5)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县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380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0个,成员达12000余人,同时新组建了1个合作联社,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378个。按生产类型划分,养殖业有205户,种植业有300户,种养结合的有875户。其中,全县有1家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社,4家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39家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50家被认定为县级示范社;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408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1个,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264个,从事种植业的有4个,种养结合的260个。其中,被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有123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6个。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从技能培训指导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立足提升传统农民意识、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重点,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015年,县上对省级示范社和国家级示范社负责人在宜川进行了为期4天的技能及管理制度培训,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当地新型农业的发展情况。2017年1月10日我站组织两家优秀合作社参加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暨第七届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峰论坛,让合作社负责人对农业政策,农业发展方向有了认识,也对合作社自身发展有了一定的规划,这次学习为全县合作社发展拓宽了思路。我站截止到2016年底,共接待电话咨询280余次,到实地指导服务160余次。同时对神木县第一家合作联社“神木县憨后生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组建进行了全程指导。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促进耕地、闲置荒地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2016年全县土地通过兑换、入股、转租等形式向合作农业、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等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93288.73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站每年实地考察核实一批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推荐申报示范社和示范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申报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2016年年底,全县市级示范社达到39家,省级4家,国家级1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家,省级16家。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站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2016年县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奖补资金达100万元,极大地解决了经营主体在资金投入上的困难。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扶持奖励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依赖现象十分突出。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存在套取政府补助的心理,一部分是完全依赖政府投资进行经营生产,导致经营不规范,绝大多数合作社纯属空壳或个人行为;少部分家庭农场也生产规模小、效益不明显。

篇(6)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03

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业经营模式也逐步进行转型,国家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鼓励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带动了我国农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农业提升经济收益作出重大贡献。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阻力

国家引导推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而地方政府也会广泛宣传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并明确表示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然而通过调查得知,部分地区仍存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乱收费问题[1]。在新型农业主体发展过程中,由于存放需要,部分农户要搭建库房用于农具、设备、种子等物品的存放,需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款项,但是这笔收费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乱收费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例,绝大多数农户都会迫于压力选择缴款,而这种乱收费问题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1.2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不完善

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赋予每位参与者平等的竞争权利,但在际情况当中,由于部分大型企业带有垄断意识,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受到压缩。虽然从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更占优势,但是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获取,而政府对于这种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没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在经营策略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又缺乏新型经营渠道的开拓,没有转变传统的发展理念,未开发出更加科学、先进的经营方法,导致经营主体的发展难以取得显著成效。此外,由于农业发展往往会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农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使农业主体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2]。

2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问题的对策

2.1深入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应建立健全的农业项目资金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确保财政拨款的有效性,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的拨款流程,使国家资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能够具体落实到经营主体手中,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开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对举报内容加以严查,一经核实必须对违纪人员加以严惩,使地方政府加强自律意识,杜绝地方政府克扣农业扶持资金的现象。从土地制度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规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农业项目,还要对农业经营主体加以专业的技术指导,提升其农业经营能力[3]。

2.2加强监管打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强力打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行政人员巧立名目,应立即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要引导地方政府和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助与扶持。要针对市场垄断现象加以整治,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规划农业经营管理,要提倡行政事业部门购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权利,拓宽其发展空间。为控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应当完善农业项目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扩大农业项目保险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担风险,减少其经济损失,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加强对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落实国家的农业发展政策,增强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意识,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收益的提升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篇(7)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培育壮大“全托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政策扶持,搞好指导服务,切实提升粮食生产“全托管”经营水平,不断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两年打基础,三年大提升,五年见成效”的目标步骤,到2018年我镇规模以上“全托管”(单个主体经营面积不少于200亩)经营面积达到35000亩,占全镇纯粮生产面积的60%以上。2014年,每个村(社区)新培育200亩以上“全托管”经营主体1个以上,全镇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

三、推进举措

1、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张勇任组长,副镇长毛玉才任副组长的粮食生产“全托管”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托管”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全托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或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积极引导农机手、农资经营人员、村组干部、农民经纪人等各类服务主体从事“全托管”经营,将任务具体到经营主体和培育对象,确保“全托管”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服务指导。在技术服务上,农业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指导服务到每个村(社区)、每个“全托管”经营主体;在发展方向上,积极引导粮食生产“全托管”与稻麦高产增效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结合,走现代农业之路;在生产经营上,鼓励支持“全托管”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科学种田,挣科技的钱;在合同管理上,指导“全托管”经营主体与农户全面签订条款详实、权利义务设定合理的格式化合同。

篇(8)

中D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23-0008-04

Analysis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n China

Duan Haiming et 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Fengyang 233100,China)

Abstract:The form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epening division of agriculture,which re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advance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It is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rur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With the support of national policy,the demand on the land transfer of farmers,land "three power division" polic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the new entities will enter the “fast track”.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challenges on various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ncluding specialized households,family farms,farmers'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 are analyzed.Finally,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pecific strategies to guarantee operation of the main stages,and points out that the training of comprehensive talents is the "master switch" to break the development dilemma.At the same time,it also provides an important opportunity fo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ocal application oriented universities.

Key words: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Land circulation; Talent demand direction;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着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日前,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的原则予以了明确框定,这是在中国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农地改革的深化提供指引,为未来的农业发展谋篇布局打下制度基础,成为土地合法有序流转的又一推动力量。在此基础上,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会得到较大的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人才”。因此培养适合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综合性人才是推动其发展的当务之急。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1.1 国家政策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发展适度规模现代农业是提升农业产出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的有效途径。党的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今年中央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培养职业农民队伍,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队伍。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1.2 农民的客观需求要求加快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全国大约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省级党委或政府有关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文件,绝大部分市、县都有相应的推进土地流转的举措,一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奖励扶持措施,到目前为止,以县级土地流转市场(中心)为主体的中介组织基本形成体系。全国有1亿多农户,每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在外务工,这就在客观上产生了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强烈需求。另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农村职业分化过程中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种田能手队伍,他们需要种植规模达到一定限度后才能获得和外出务工或经商相接近的收入水平,客观上产生了转入土地的强烈需求。截至2012年底,全国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0.18亿hm2,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1.5%,其中安徽省耕地规模经营比重已占25.2%。

1.3 农业现代化迫切要求加快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求导致土地流转的加快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家庭经营规模小,土地经营零碎化。2亿多分散的小农户,户均0.59hm2,且被分成近10块,种植3种以上作物,导致新技术对农户的吸引力很小,耕种土地的效率很低;二是农业劳动力的文化水平很低。虽然在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接近70%,但真正留在农村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文化水平低,有调查表明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占50%以上;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老龄化严重。据报道,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农民年龄已接近60岁。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使农业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短缺、区域性短缺问题突出。因此,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分别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成。例如到2015年,浙江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预计将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1.4 农地的“三权分置”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农地流转问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首要难题,推动农地改革的经济目的是解决耕作者的权利保障、调动和保持耕作者的积极性。2016年8月30日,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的原则予以了明确框定,一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二是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凭身份无偿获得,成员承包权是财产权,受物权保护;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地分离,解决进城农民后顾之忧,为中国的城乡融合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基础。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

2.1 专业大户的发展趋势 专业大户是由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户转化而来,一般楦鞲鲂姓村的种田能手演化而来。专业大户以一个家庭为核心、多个农户共同合作生产,规模比一般的家庭农户大,通过单一成品的规模化生产,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由于专业大户经营的土地有较大规模,所以其比较重视农业科技,专业化水平较高。例如安徽太和县旧县镇张槐村的全国种粮大户徐淙祥,在安徽省农科院玉米中心的技术支持下,多次刷新全省夏玉米单产纪录。2016年10月12日,通过实打验收,其经营的玉米高产田块产量达15 837kg/hm2。但由于专业大户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要求连片土地共同生产,参与的农户还较少,以后的发展规模还有待扩大,其科学技术掌握程度、内部管理以及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2 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以农耕土地资源较多的单个家庭为主,相比一般农户而言所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大,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能够获得机械化生产应用方便等规模化经营的好处。对家庭农场的生产与经营,农场主有完全自主性,农产品生产完全自由,而不需局限于某一种产品,但专业化程度较低,对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比专业大户强。以后的发展趋向于改变经验主义,采取更加完善的专业化种植方式,管理更加规范,捕捉市场的信息的能力会更强,农场管理更加智能化。

2.3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实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有平等自主的参与商讨决策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一般经营的是同一种类型的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自行组织和处理,也是一种专业化的模式。比单个农户相比具有规模经营优势,可以与商家进行谈判,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作为一个农业联合组织,农业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有利于机械化整地、播种、收割以及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合作社一般具有各种成套的农机设备,从而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作效率。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一套因地制宜的农户进入、退出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使农业合作社打出属于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品牌。

2.4 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趋势 农业龙头企业是通过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并带领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等经营形式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农产品加工生产和营销,但其生产经营较为规模化,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是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可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生产,能够为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一定的机遇。随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来我提高我国农产品附加值和产品加工能力,同时也是我国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2.5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组织主体多种,可能是政府部门、私人企业或农民创办,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他们对农业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较多,专业能力较强,可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多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化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现在的农业社会服务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中掌握农业生产专业知识的人才数量少,导致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缓慢。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相伴随而出现的产物,其对产业的支撑使用将日益凸显。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3.1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

3.1.1 土地流转的困难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较长的缓冲时间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高。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自我国实施“”以来,每个家庭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转的困难,阻碍了新型主体发挥规模化经营的优势,使其发展速度减慢。虽然国家颁布了“三权分置”等利好政策,但农户受到小农经济的影响以及农民收入来源较少等原因,农民真正领悟落实下去还需要较长时间,农业完全实现生产规模化经营还需要较长的缓冲时间。

3.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体之间缺乏一套适宜的合作模式,承担的风险加大 农业土地流转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从而很有可能导致价格不合理而提高成本或减少收益。从运行机制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之间缺乏一套规范的共同发展的约定或联盟。从土地的流转、农业生产到农产品销售整个过程当中,目前的情况为几乎不存在长期合作机制,每个利益主体都根据市场情况决策买卖,如此一来,当市场朝不利于本主体利益的方向发展时,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加。所以,有关部门应通过制定一套详细的运作方案,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相互信任,形成长期合作、风险共担的局面。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形成不完善期的应对策略

3.2.1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应积极扶持,使其快速发展 在当今家庭农户仍然占据着主导的前提下,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规模化发展较缓慢,农民对转让土地普遍存在着观望态度。对此应对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促进这些新型主体的快速成长。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在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根本前提下,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演进过程,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逐步将农业生产要素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更好、更快地形成和发展。

3.2.2 新型经营主体的加快成长期,应对其进行监督引导,促使其科学发展 在家庭农户日益衰退的时期,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日益发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开始意识到应与龙头企业合作,但是合作意愿不是很强,而且一般是口头契约关系为主。在这个时期农业龙头企业还不是主导主体,此时应加强政策引导,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促进形成产业链条,使从事农业产业的效益日益提高。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支持政策而“浑水摸鱼”,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偏离了其正常发展轨道,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3 新型经营主体的成熟期,应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水平 当农业新型主体逐渐发展起来时,应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培育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为更好地实现农产品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大职业农民的培养和培训力度。

3.3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所需的人才短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3.3.1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背景下的人才需求分析 农业部种植业司在2014年对全国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全国共有种粮大户68.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28%;经营耕地面积0.09亿hm2,占全国耕地面积的7.3%。这些种粮大户的粮食产量达746亿kg,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比例还要继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和知识化。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例如美国的农场主大都需要职业培训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农场主的人际沟通能力、演讲推介能力、产品设计和营销能力都应达到一定的水平。因此,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经营者和指导者,要求他们既懂农科专业知识,又会经营管理。高等农业院校培养的农科人才是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高等农业教育也要顺势而为,培养大批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以及能够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毕业生是应用型农业高校发展的重要路径,尤其是地方农业高校实现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方向。

3.3.2 农科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自我扬弃”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属于实体经济的范畴,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农科大学生选择实体经济作为人生发展的起点,这与我国的国情以及当代农科大学生的人生定位、禀性特点相符合,具有重要意义。长期看来,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必将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农业新型主体日益成为农业中的支撑力量,在我国的粮食增产、食品安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2013年3月28日,总理来到江苏常熟市古里镇田娘家庭农场考察,农场负责人提出“种田离不开农民,但更需要新型人才来做当家人。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学生投入到家庭农场建设中来”。成立于2005年的安徽省滁州市绿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去年实现销售额1 600万元,社员收入5~8万元。虽然办得红红火火,合作社负责人却不无担忧地说:“我只有初中文化,大部分社员文化程度也不高,下一步如何继续带领农民致富?”所以,高校培养的农科人才要更多的成长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或者技术支持者,以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从这些方面考虑,农科人才的培养模式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需求方向进行重新构建,自我扬弃,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切实为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3.3.3 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探索 地方应用型农业高校在培养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环境下,怎样使应用型农科大学生适应新形势,在学校学得过硬的本领,使他们快速成长为新世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创办者和经营者,迫切需要应用型农业高校的农科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通过广泛调研,P者认为重点考虑以下5点:一是培养目标要和高校的发展定位相一致;二是在农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之上,通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能够适应新形势,掌握新型经营主体所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培养专业素质过硬、适应能力强,能够出色完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任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三是针对改革方向,重新进行课程设置,强化实践和管理能力教学;四是砥砺品行,完善自我,培养“能下去、能留住、能用上、能干好”的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继续发挥应用型高校培养农科人才的优势,在此基础上进行配套集成,以适应发展中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农科人才的新要求;五是坚持服务地方农业经济发展,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当地政府和农技部门、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以及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持紧密联系,建立长期的协作服务关系,这样不仅促进了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也让农科人才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参考文献

[1]谢玉梅,孟奕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综述[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4(5):69-76.

[2]王庆功,王丙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16,38(2):44-54.

篇(9)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13日

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处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全市属黄河下游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全市168个乡镇(办事处),6,005个村民委员会,总面积12,238.6平方公里。总人口960余万人,耕地面积1,247万亩。菏泽是农业大市,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500万亩以上,占全省八分之一,居全省第一位,2016年粮食总产153.2亿斤;经济作物发展到600多万亩,形成以东明县为主的85万亩西甜瓜,以成武县为主的90万亩大蒜和12万亩芸豆,以曹县为主的16万亩芦笋和300万平方米食用菌,以定陶区为主的20万亩山药和110万亩设施蔬菜,以鄄城县为主的8万亩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种植区。

一、菏泽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几年,菏泽市各级不断深化发展意识,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充分发挥示范引导效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

(一)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随着国家对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实施,全市种粮大户规模迅速膨胀。2016年全市种粮大户3,228户,比2012年增加3,053户,增加17倍;面积43.15万亩,比2012年增加38.57万亩,增加8倍。多以流转林场、农场和农户的土地为主,也有一部分为滩涂地、废弃窑厂复耕地等。种植的粮食品种主要为小麦和玉米。种粮大户产出的粮食主要是直接向市场出售,也有一部分用于养殖业饲料原料;家庭农场4,420家,比2015年增加2,938家,多数从事种植业。

(二)合作社。据统计,到2016年底,全市工商登记合作社23,596个,注猿稍21.42万户,带动农户近85万户,其中种植业18,538个,养殖业4,145个,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服务1,158个,涉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1,088个,农产品加工49个,农产品销售897个,农产品运输、贮藏289个。

1、数量迅速增加。合作社发展数量比2012年底增加19,934个,增长5.44倍;成员注册出资比2012年增加950.2亿元,增加15.81倍;成员数量比2012年增加179,532个,增加5.1倍。

2、覆盖领域不断拓展。菏泽市农民合作社合作领域由传统的粮食、蔬菜种植向农机、农技等与农业相关的生产服务拓展。由单纯的生产扩展到加工、销售、储运,从提供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产、加、销、储、运等一体化综合服务。服务范围已从本乡、本村为主转向跨乡镇、跨县拓展。

3、合作机制不断规范。通过宣传引导、典型示范、指导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共有50个合作社被评选为市级明星示范社,有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374个,省级示范社160个,国家级示范社38个。

4、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在成员内部实现统一农资供应、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基地认证、品牌包装、市场营销等,形成产加销一体的合作社。曹县恒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由办社初期的单纯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发展到粮食代储代售、资金互助等。

5、发挥作用明显。一是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定陶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通过5年的发展,发展成员402个,带动农户1,000多户,种植山药面积8,000余亩,带动周围县乡种植山药10万余亩;促进和带动了山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二是开拓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农民合作社通过统一服务营销,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销售价格。有的通过贮藏、包装、加工延长了产业链,增加了产品附加值,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渠道的拓宽。

(三)龙头企业

1、企业规模效益同步增长。2016年菏泽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企业达到1,686家,占规模以上工业的52.9%,比2012年底增加413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29亿元,比2012年增长65.7%;实现利税总额280亿元,比2012年增长42.3%。

2、提质增效步伐加快。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力度,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有力地带动了行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企业商标注册、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手段,创建培育了自身品牌。先后培育了巨鑫源食品、神舟食品、曹普工艺等一批名牌企业。菏泽市的尧舜牡丹荣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产品“国色坊牡丹籽油”荣获中国林产品交易会金奖等奖项;银香伟业、百寿坊羊肉汤等入选全省知名企业,旺天下食品入选品牌产品体验店。全市争创省级以上名优农产品品牌44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9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个,“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676个,比2012年增加507个。牡丹区尧舜牡丹、郓城神舟食品、成武天鸿果蔬等一批企业产品档次进一步提升,附加值明显增加。

3、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各类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生产基地600余万亩,与2012年相比增加100万亩;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4个,标准化基地360个,面积达420多万亩,带动农户100多万户,涌现出一大批农业基础较好、主导产业突出的村镇和农民合作社。截至2016年底,已建成市级“一村一品”专业村832个,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33家,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83个。

4、经济社会效益增强。立足就业门槛低、增收效果好、产业发展稳定、能够就近就业4个条件,优先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重点培植,加快推动粮油、畜禽、果蔬、纺织和林木加工等总量膨胀、质量提升,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2016年,菏泽市龙头企业共帮扶贫困户1,329户,贫困人口2,636人,吸纳就业贫困人口1,476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

1、收益较低。相比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增加土地流转费、雇工费和购买农业机械费用等成本,生产成本比较高,同时小麦价格上涨缓慢,玉米价格不断下滑,种粮收益非常低。

2、风险较大。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要承担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相比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受影响更大。由于种粮大户需要雇工管理,田间管理比较粗放,且大多数种粮大户没有晒场和仓储条件,粮食收获后,如果遭遇连阴雨天气,有时容易造成霉变,损失巨大。

3、贷款较难。按目前界定,种粮50亩以上农户即为种粮大户,多数大户经济实力不强,贷款困难。

(二)合作社

1、合作社带动能力不强。菏泽市农民合作社社均注册成员少、合作范围小、层次低、服务功能较弱、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菏泽市23,596个合作社的注册成员只有214,231个,社均成员9个;即使带动农户也只有40户左右,示范带动不强,辐射范围不广。

2、合作社监管主体缺失。合作社作为特殊的一类市场主体,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各部门只是根据业务职能提供相关服务,合作社是否存在、发展,部门很难及时掌握了解。

3、合作社融资难。由于多数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固定资产不多,而各专业银行由于风险防范制度的约束,合作社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融资较难,影响合作社的长久发展。

(三)龙头企业。菏泽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问题。主要表现为 “五多五少”:一是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行业龙头少;二是家族式管理的企业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少。全市没有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仅2家(曹普工艺、巨鑫源);三是初加工企业多,精深加工企业少。特别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的企业比重偏低;四是企业产品加工量多,自有原料基地少。与龙头企业联系紧密的基地还不多,规模还不大,还不能为龙头企业提供充足和优质的原料来源。

三、几点建议

篇(10)

二、安阳市土地现状

(1)安阳市土地流转的成就。1)截止到2015年3月,安阳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1万亩,经营规模达到百亩的农户有1194个,经营规模达到千亩的农户有85个,各类高效农业园区320个。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在全市范围内的5个县(市)和所有乡镇全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的各个乡镇机关均建立。2)林州市茶店乡郝家窑村金环沟处于太行上地区,2014年2月,郝家窑村以每亩地600元的价格把千余亩土地及荒坡进行了流转,如今,原来的穷山沟已经发展成为了生态沟,进20000株核桃树,9000余株苹果树和核桃树在这个生态沟安家落户,对金环沟周边的土地进行了复耕整理,使得金环沟又多出了约200余亩的玉米、谷子、绿豆等农作物,同时金环绿色有机生态有限公司在这里成立。230万元被投资到金环沟农田基础设施的整修上,一条长4000米、宽6.5米的环生态沟观光休闲水泥路在这里修建,大大改善了该村的交通和作业条件。3)2014年,全部流转性、土地参股型、自主经营型三种土地流转的模式在茶店乡得以应用。截止到2015年3月,该乡的近5000亩土地得以流转,涉及8个村700余户农户。

(2)安阳市土地流转的不足。1)土地流转的规模。安阳市土地面积较大,耕地面积较大,粮食种植面积为843.8万亩,截至目前,土地流转面积为121万亩,这个数目虽然不小,取得的成绩也不算差,但是土地流转的规模仅占土地面积的15%左右,相对于全市范围内来说,土地流转的面积就相对较少,土地流转的规模想对较小。2)土地流转的质量。安阳市山区较多,地形复杂多样,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地貌复杂多样的地区处理的不甚完美,在大块土地面积的流转过程中投入比重比较大,而无法兼顾哪些地貌复杂的地区,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主体工作完成后,土地的后续经营工作,版权授证、技术跟踪等工作往往跟不上。

三、土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垄断问题的产生。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承包者可以任意承包土地,土地的经营权是在市场上流通的,如果说某承包者实力过大,在一定的地域上承包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在本地域形成了垄断,而其他各个地方也形成了相应的规模,这些承包者如果进行联合或者一家做大,在全省乃至全国内对土地的经营权都有着极大的控制权,稍有差错就会对本地域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危机,进一步扩大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内农业的危机。

(2)土地类型不一。1)地形条件的局限。安阳市地处于山区,土地类型比较多样,地质地貌比较复杂,地形崎岖,平原面积小,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或导致经营面积小,耕作比较困难,土地流转的趋向难以选择。2)农民的坟地和建筑物的问题。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会使得出现大规模、大面积的土地经营,而要想进行专业化的、新型的、科技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也必然需要的土地形式是大面积、大规模的,就以现实的农村情况来看土地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小面积的种植经营,而地与地之间都有小路作为过道,而且在种植的土地边上多有建筑物的存在,这些道路和建筑物的存在会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进行大规模的经营造成问题,而农民由于历史的遗留问题在耕作的土地上大都存坟地,会使得土地在整合之后机械的使用上造成很大的困难,而由于农民观念的问题,想要把这些坟地迁出去或者平掉会很难,如果处理的方法不当会造成农民集体的大规模的抵触,从而使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造成困难。

(3)利益分配问题。1)经营风险。经营主体的流失,由于历史长期造成的原因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他们的科学文化素养不高,对农业的了解也有限,“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土地行星经营主体的流转使得他们也想成为新的经营主体,但是土地进行流转之后土地的经营规模都相对较大,有些想承包土地的农户会因担心因为土地的经营规模过大,而自身没有进行过相对较大规模的经营,因而造成经营风险过大而很难承担相应的后果而放弃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念头,因此会导致大量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流失。2)非农经营。土地经营主体的流转不仅使土地能够形成相应的规模而使得经营的便利化和科技化,也会使得大量的经营主体出现,这些行的经营主体并不可能全都是农民,也会出现部分非农经营主体,农业的种植经营利润较小,在土地流转的大的趋势下,一部分人会投机取巧把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民手中拿过来后进行非农经营,新建私人娱乐会所、高档度假别墅、高尔夫球场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会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会使得整个地区和国家的土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国家耕作面积的减少,成为国家粮食危机的蛀虫,在土地的经营权到期后,这些土地由于建筑物或其他的设立,土地的质量大不如从前,在经营权到期后的2~5年内土地的粮食种植质量会很差,肥力跟不上造成大规模的损失。3)农户意见不一致。在土地流转经营的过程中,土地是否流转是按照农民意愿来进行的,而农民的亿元都是不统一的,一部分农民想把土地的经营权出让出去,一部分农民不想,先前的农民土地时分开的,在土地进行承包的时候,这些想承包出去的农民和不想承包出去的农民意见达不到一致导致土地的规模相对不是很集中,会对规模经营造成阻碍使得土地流转不能顺利进行。

(4)市场信息不畅通。大家都知道市场有着局限性,他又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市场信息的滞后性使得市场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在我们面前,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信息的流畅性达不到则会出现想把地承包出去的农民找不到承包的人,而想承包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农民想承包出去的土地,想承包土地的人和想把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民之间的信息得不到很流畅的交换。

(5)承包农民的经营能力问题。我们都知道由于社会和历史长期导致的结果,农民的总体受教育成都普遍低下,随着现代社会教育的普及,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是依旧很低,对农业有一定的了解但都是基础的,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新的农业机械的不断更新,新的农业知识的不断更新,而农民的学习能力也不是很强,在流转中土地承包者想对土地进行承包,或者已经把土地承包下来,但由于自身的能力的局限性或者自己对关于农业的相关的新型科技和政策缺乏了解,承包之后会出现经营的困难而很难经营下去,也可能对农民本身和土地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阻碍农业的发展。

(6)中介机构。土地的经营权在进行流转的时候,双方必然要进行合同的签订,利益的分配,而在此环节中要有第三方的介入作为见证人或利益均衡方,在发生问题的时候三方需要共同承担,对于第三方的主体是谁,他的出现会不会对土地的流转造影响,第三方的信誉能不能保证,会对土地的流转造成影响。

(7)一物多管的问题。土地的经营问题虽然是农业问题,但是经营权的流转牵涉到其他部门机构的工作,由于土地流转的工作量较大,牵涉的各方利益比较多,在流转的过程中各个部门很难达到一个统一的调配,导致土地流转工作难以进行。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1)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对承包者和想要承包出去的土地做出相应的限制,设立相关部门进行扶持和监督,对大型经营者进行沟通或者严格限制土地承包规模,在一定规模内给予允许,对于承包的规模严格控制,对于大型承包这进行严格考核,对承包规模给予具体的划分。

(2)土地类型不一的情况设立一个专业的技术评估小组,对于一些地形比较复杂的地区有政府派专家小组实地考察,严格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地形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法。

(3)国家和政府应当设立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1)对于积极参加的农户给予相应的补助,给予走在前列的承包者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或政策照顾,鼓励农户进行土地的流转。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并且要宣传到位,确保每一个农户了解到我们的政策和相关的规定,鼓励他们积极地进行土地的承包经营。2)严格控制信贷的规模,对于一些承包土地的农户在进行信贷时务必谨慎,严格考察,对于真心经营的农户给予帮助,对于一些投机取巧的农户不予贷款并且给予严重惩罚。3)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关部门来进行风险评估以及针对当年的农业情况进行相关的风险承担或风向后果的补偿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和农户之间进行相关的交流达成相关的协定,农户对土地或收成进行投保。在农民进行贷款的时候要严格控制贷款的规模。4)土地流转之后,后续工作要跟上,切实的做好工作,对于承包土地后的经营取向惊醒严格的控制,确保土地在流转之后带来的是农业的效益而不是土地的流失。

(4)信息的整合流通。设立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的登记合计,对于想把土地出租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把土地的规模大小,出租的意愿进行记录。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对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信息和土地承包者的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开,双方可以在网上查找相关信息。

(5)相关部门应设立相关机构。对于农业的知识进行及时的传播、教学,对农业的相关技能和新型的农业科技进行普及,确保每一个向承包土地的农户都有一个可以增强自身对农业科技和技能了解的机会或平台。构建网络平台,在网络上传播一些相关农业的知识,传播相关专家公开课程的教学课件。

(6)政府扮演好角色。对土地进行授权颁证确保土地流转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候顺利进行,在合同签订的时候第三方机构或中介最好有政府扮演。

(7)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流转归农业局管,但是流转过后的土地经营权等的权利划分规国土局管,两个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和交接工作,双方对于对方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肯定,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五、小结和展望

上一篇: 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下一篇: 初一德育工作计划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