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8:08: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借款调查报告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增加了森林资源。按照项目的既定目标,一、二期项目主要是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三、四期项目除发展部分速生丰产用材林外,发展部分经济林,以帮助农民在短期内实现脱贫致富。10间完成的13万公顷造林面积中,速生丰产用材林12万公顷,名、特、优、新干鲜果经济林1万公顷。根据幼林摸底调查结果,一、二类林面积达到90%以上。世行贷款造林项目的实施,为我省实现造林面积和林木蓄积双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首先,增加了项目区的林木资源,使世行贷款造林成为我省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的主体工程;第二,使项目区的森林覆盖率平均提高了1.9个百分点,其中一期项目平均提高1.2个百分点,二期项目平均提高2.2个百分点,三期项目平均提高8.5个百分点;第三,上述完成的12万公顷速生丰产用材林,按每年每亩平均生长一个立方米计算,可持续生产1600万立方米的木材,将有效地缓解我省木材短缺等诸多问题。同时完成的1万公顷干鲜果品经济林,进入盛果期后每年可生产15万吨的干鲜果品。
(二)促进了农业发展。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区主要分布在我省中南部平原以及太行山和燕山贫困山区的70个县(市),项目的造林地重点利用的是各河流两岸多年滚动形成的沙荒地以及进一步延伸的次耕地。我省的永定河、沙河、滹沱河、漳河的两岸和故道,一直是我省平原农区遭受风沙危害最为严重的3大沙区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开发改造沙荒、沙滩地6万多公顷,新打机井8000眼,修渠256公里,整修道路1020公里,使沙荒地变成了林茂粮丰的稳产田,并涌现出永清、安次、定洲、新乐、大名、临漳等一大批治沙造林先进典型。世行造林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第一,栽植的树木防风固沙改善了生态环境。据河北农业大学在本项目中持续8年的关于杨粮间作的林木生长效应、农田小气候效应、农作物产量效应和杨粮间作的生理生态学基础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杨粮间作使农田小气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毛白杨幼林(3*2*18)可以使农田平均气温下降0.4-0.7度,平均相对湿度提高4.5—12.2个百分点,平均风速降低44.5%—76.5%。第二,小气候的改善提高了粮食单产。在上述条件下,间作物亩产可比对照提高1.65%-31.8%。第三,项目建设增加了耕地面积。在山区,世行项目坚持以项目村为单位,按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凡在5度以上的坡地,都采取反坡梯田、水平阶(围山转)或鱼鳞坑整地、品字型栽植等措施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此举在控制水土流失的同时,每亩一般还可开发出3—5成的可耕地;在平原区,则通过开发沙荒增加了耕地面积。大名县在境内3条古河道形成的5条大沙带范围内(沙荒和流动沙地占60%以上)营造间作式速生丰产用材林8.85万亩,通过开发改造沙荒增加农业种植面积6万亩,林地间作小麦增加产量1000万公斤、花生1200万公斤。
(三)提高了农民收入。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农民在高产稳产田上种植农作物,两茬纯收入每亩也不足400元,而世行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民收入。首先是营造林木的直接收入。世行贷款造林一、二期项目,重点分布在中南部平原农区,其土地资源主要是沙荒地和次耕地。实行林粮间作后,由于农民的耕作对林木起到了以耕代抚的作用以及林木的边行优势效应,使毛白杨的平均单株材积生长量比相似条件下的毛白杨纯林提高30%—137%。保守一点,按每亩每年生长一个立方米计算,每亩每年仅林木一项就可增加收入400元;其次是间作的农作物增加的收入。沙荒地开发后仅种植花生一项,每亩可收获200多公斤,折合人民币400余元,同时,次耕地改造后,农作物产量至少可增长1倍。截至目前,定洲市共完成项目造林5.55万亩,仅间作物一项平均年增加小麦、花生作物产量500万公斤,增加收入700多万元。永清县、安次区在沙荒次耕地发展的10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同样取得了显著的效益。第三是发展经济林增加的收入。三期项目重点分布在山区县的贫困乡村,自1999年实施以来,在以项目村为单位按流域进行全面治理的同时,重点发展名、特、优、新及有市场前景的热杂果经济林,目前已涌现出临城的围场、赞皇的花木、涿鹿的赵庄、丰宁的两间房、承德的东窝铺等项目示范村。以东窝铺村为例,全村总面积1.48万亩,其中山场面积1.42万亩。全村辖12个村民小组,243户,825口人,分别散居在东西两条沟,交通不便,人均收入不足500元。实施世行项目后,共整地造林6000余亩,栽植各种果树9.65万株,并完成退耕还果600多亩,老果园改造120亩,果树高接换头1.4万株。人均栽植优良新品种果树120株,3—5年进入结果期后,仅此一项就会远远超过其人均收入3000元的目标。
世行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说明了世行项目造林在改善生态环境,优化产业结构,以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项目村的林业发展模式,亦是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二、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加强组织领导。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解决木材供需矛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亦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速生丰产林的管理是严格的、科学的、也是非常复杂的,它不仅涉及林业技术和资金财务管理,还涉及有关政策和广泛的群众工作。因此,每期项目开始前,省、市、县各级都要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领导牵头,吸收林业、财政、计委、土地、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在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配备精干的技术和专门财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同时,聘请教学、科研、种苗、森防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组成科技支持组,使项目建设可以随时得到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周密组织实施。在项目建设的准备阶段,首先要自下而上以政府名义提出参加项目的申请并履行相应的承诺,同时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以项目县为单位的造林总体设计;在项目生效启动前,要编制严密的生产计划和资金计划,制定项目的实施细则、造林技术模型、施工设计方法、检查验收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提款报帐办法等规章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共同遵循的准则,使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效地避免了主观随意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计划、资金计划和以保证质量为核心的检查验收制度、报帐拨款制度,做到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
按标准检查验收。凡是无造林设计、造林成活率不达标、不符合造林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报帐、不予拨款。
(三)增加科技含量。科技含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质量。为此,项目建设中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良种壮苗。当前造林靠壮苗,长远发展靠良种,良种壮苗是造林工作的基础。据调查,用材林良种的蓄积生长量较之一般品种可提高30—150%。因此,各项目县以国营苗圃为中心,推行了“定点供种、定点育苗、定点供苗”的三定育苗办法,不仅保证了所需苗木的数量和质量,更重要的是解决了良种的推广落实问题,确保了林木的速生丰产。特别是在三期项目中,良种使用率普遍达到了百分之百。二是推广适用技术。针对我省十年九旱特别是春旱的特点,在项目造林中大力推广了“ABT生根粉、抗旱保水剂、地膜覆盖”三项技术。在1999、2000我省连续两年遭受特大干旱的情况下,项目区由于采取了上述三项保证措施,造林成活率仍然达到了80%以上。三是加强科研和推广工作。世行项目实施后,先后开展了杨树优良无性系选择和推广、落叶松良种引种和推广、项目实施效果监测等十几项科研推广课题,并及时将阶段性成果组装配套运用到项目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四是加强技术培训。为提高项目区农民的技术水平,省市、县、各级都制订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并采取电视台讲座、发放录制光盘、编制小册子、现场参观考察、地头直接演示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农民进行培训。三期项目实施三年来,仅省级就向6市、15个县、60个乡(镇)、340个项目村发放各种小册子、光盘、录象带等52000余册(盘)。
(四)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经营管理机制是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世行项目实施十年来,经过不断地探索和改进,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资金管理报账制。报帐提款程序是每年春季造林结束后,经专业队伍全面进行检查验收,由县(市)林业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组织,按小班、树种,逐村、乡汇总报帐单据,经县(市)财政授权提款人签字,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提款报帐手续。报账制的优点在于,资金投入同造林成效直接挂钩,有效地避免了资金投入的风险,保证了投资效益最大化。二是经营模式多样化。项目造林以村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项目完成后根据农民的意愿,实行分户经营、股份经营或集体经营。但无论采取什么经营方式,其收益的大部分要归属农民。三是项目造林合同制。具体要求是,无论采取什么经营方式,都要签订土地承包(拍卖)经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自主经营内容,权、责、利、义务、责任以及土地承包使用年限,土地承包(拍卖)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同时要明确经核算和债务分割双方确认的承贷数量、还贷年限、还贷计划等。合同制的应用,将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大大激发了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保证了项目建设的成效。
在项目建设中,各级项目办都注意用社会林业、混农林业、立体林业等现代林业模式和观念指导实际工作,在保证林木速生丰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由于持续地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世行造林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其实际意义,不仅仅在于高标准地完成了12万公顷速省丰产用材林,1万公顷名、特、优干鲜果经济林,更重要的是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对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的推进和有效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借鉴和推行了世界银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在资金管理上坚持“投入有偿制、支付报帐制、使用专项制”,对于习惯了拨款造林粗放管理的干部群众来讲,约束当中潜移默化地使人们增强了质量意识、还贷意识、责任观念和效益观念,较好的遵循和实践了林业改革思想,是林业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体现。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林业世行项目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影响到已建项目的还贷、在建项目的质量、以及进一步的引进和利用外资问题。
1、责任意识不强,短期行为突出。有些干部急功近利,
争取项目时积极主动,轻易承诺,但言而无信,一旦项目上马,就觉得万事大吉,于是出现了配套资金不到位,生产管理不扎实,在还贷问题上推诿扯皮等现象。我省一期项目从1998年开始还贷,按照现在的还贷条件,全省每年平均还贷400万人民币。就一个县来讲,每年最多还50万,最少还20万,且一般都涉及6、7个乡,几十个村,应该说还贷的压力并不是太大,但实际结果却很不理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省财政采取了财政预算逐级扣款还贷的办法。
2、工作漂浮,管理粗放。有些地方不能按项目要求办
事,随意性很大,挪用、滞留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不注意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不能很好地研究和落实经营机制,习惯于大轰大嗡式的粗放管理,形成了上边一头热而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存有应付过关的心理,结果是既影响了造林成效又劳民伤财,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二期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不中止了几个县项目的执行。
3、认识不足,配合不够。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
部分,发展林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且,世行项目造林不仅仅是林业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涉及到技术、政策、土地、扶贫等多方面的问题,以及广泛的群众工作,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临城、涿鹿、承德等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项目造林,把项目造林作为富民工程、德政工程,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和农村经济的增长点来抓,积极协调林业、农业、土地、水利、扶贫以及财政等部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比较而言,有些项目县,对项目造林重视、支持和协调不够,工作方法简单,只是林业部门自己在孤军奋战,影响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对外开放是我省林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借鉴和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是促进我省林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利用世行贷款造林,一是贷款时间长,二是资金有保证,这既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我省的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利用外资(贷款)造林,就其管理上来说是严格和烦琐的并且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国际形象。因此,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造林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把项目建设抓紧抓好。当前,各地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拖的侥幸心理,从维护我省各级政府信誉和林业部门形象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督查,保证在建项目的优质高效,搞好竣工项目的扫尾工作。特别是在一期项目的还贷问题上,要采取目标考核、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以及现有幼林拍卖转包等有效措施,按计划完成还贷任务。
认真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照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
(一)层层设立贷款审批组织,贷款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联社已成立了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要相应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负责辖区内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贷款的审批发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会计、监测、信贷员等3-5人组成,同时,信用社也应成立贷款贷前调查小组,成员由信贷员、监测员等2-3人构成,负责辖区内万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联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抵押人(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前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要在担保(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一览表上签署意见,为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和社主任决策提供详实资料。信用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贷前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要报联社业务科备案。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在3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二)完善审批记录,正确界定贷款第一责任人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联社、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在贷款具体日常管理上严格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主办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主办信贷员承担终身收回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无经放员或发放贷款责任不明确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主任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或同意,无经放员的贷款,内勤监测员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二、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信用社在与贷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规范完整,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担保人书面担保书。
(5)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6)借款合同(样本)。
(7)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8)借款借据(样本)。
(9)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贷款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抵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附件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三)质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质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质押物证明及止付证明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质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杜绝冒名顶替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农户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贷员调查报告。
(4)信用社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样本)
(5)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6)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样本)
(7)信贷员填写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确认此笔贷款第一责任人(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了现金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领贷款。
家庭住址:XXXXXX
关于张某申请抵押贷款的调查报告:
关于XX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200万元的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张某男土家族已婚,今年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所在地是:XXXX,经过调查,该借款人现有位于XX别墅区XX栋的别墅一栋。
二借款人负债情况:
根据《关于对***市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发[20xx]70号)内容,和支农再贷款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情况报告如下:
一、台帐设置及使用不规范,未能明确反映借款人有关情况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x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x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x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xx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06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06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一)在申请及调查阶段:一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对超过限制贷款年龄的申请人受理贷款;贷款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借款无书面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本人不到场,代办人无借款人的书面授权书。二是借款人资料收集不全,未收集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未收集佐证借款用途的合同、协议、票据等。三是贷前调查内容不全,对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抵押物状况及变现能力等情况缺乏调查。四是不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未经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二)在审查及审批阶段:一是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借款人受理转贷申请;放松贷款的转贷条件,使转贷款条件优于原贷款发放条件。二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弱,担保额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三是受理财产抵(质)押贷款申请,未经财产共有人签字书面同意。四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月供金额远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以上。五是个人经营贷款期限超过其有效经营证件的经营期限。六是贷款审批无审批记录,无审批表,信贷决策人未在审批表上签字。
(三)在贷款发放阶段:一是发放抵(质)押贷款未到相关部门进行抵(质)押登记。二是贷款逆向操作,先放款后审批,发放贷款时间早于审批时间。三是未落实审批意见,发放贷款期限、金额与贷款审批的期限、金额不符。四是超授信权限的贷款未上报审批。五是贷款发放操作不合规,未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填制不规范,存在合同金额涂改,借款人与贷款人填写颠倒,借款合同上无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盖章,借款人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字不一符,借款合同上无签订日期;借据要素不全,借据上无借款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字不一致,未填列借款人地址、身份证号码,信贷人员未盖章;大额借款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六是贷款利率执行不准,如短期贷款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标准,其他贷款执行农户贷款利率标准。七是贷款科目核算不正确,如助学贷款纳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科目核算,短期农户贷款纳入中长期农户贷款。八是未按管理要求签订贷款收放责任书、承诺书。
(四)在贷后管理阶段:一是未按管理要求及时登记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二是贷款延期不符规定操作,在无借款人申请、签订延期协议情况下随意延期;原上报审批发放的贷款延期未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在门柜业务系统上进行贷款延期而不在借据上批注延期信息,或在借据上批注展期而不在业务系统中延期。三是未按贷后管理要求开展贷后检查,未按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质量较差,各期检查报告雷同,仅修改了检查时间;检查报告无检查人员签字;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风险预警。
二、成因分析
(一)管理制度学习不到位。各项信贷管理办法对信贷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都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个别信用社组织学习不力,有的收到文件后锁入柜中,不传达,不学习;有的将文件放在营业室,想看就看,不闻不问;有的仅组织大家在一起,将文件念一遍了事,不引导大家深入讨论。同时,信贷人员自学不够,对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不主动学习,对业务操作流程不熟悉掌握,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凭着老经验办事,依照惯性操作,致使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信贷检查面较窄。在常规信贷业务检查中,一般都有时间要求,规定了至低的检查面,但一般是以抽查为主,而不是全面检查,致使一些基层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偏远信用社接受信贷检查的次数较少,对信贷合规理念认识不深,未能通过信贷检查来帮助提高信贷业务操作能力及管理水平。
(三)信贷违规处罚不力。在历次的信贷专项检查及稽核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违规问题,检查人员一般是当场进行指出,要求及时或限期改正,未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经济罚款等措施,或处罚力度较小,对个别信贷违规人员无震慑性。
(四)贷后监管缺位。在贷款从审批到发放的环节监管缺位,使贷款审批为同意的贷款条件及同意用款的条件无人把握,没人监督,致使出现发放抵(质)押贷款不进行抵(质)押登记、超授信权限发放贷款、审批意见未落实等现象。
三、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业务制度学习。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信贷业务制度学习,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可将业务制度学习情况纳入信贷检查及考核范围;创新学习方式,既要学习,开展业务讨论,也要引导信贷人员自学,既要学习制度文件,掌握业务操作,也要学习典型案例,警示信贷违规操作带来的严重后果。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贷款 档案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各个岗位均会形成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由于个人贷款业务量大,因此其档案整理、归档工作量颇为繁重,因贷款催收、贷款检查、内外部审计等借阅及归还档案业务量大。那么,如何做好个贷档案工作?依笔者工作经验,有以下两点经验值得借鉴:精细化管理进行档案源头控制;影像电子化提升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下面详细探讨一下:
一、精细化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精细管理的要点如下:按个人类贷款业务品种分类,进行标准化的贷款材料规范,各个岗位以及环节整理材料的规范。这些规范要细化到材料排什么顺序,用什么样的纸张,如何粘贴等。下面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从个人贷款档案的形成说明一下。
个人贷款主流程为五部分: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含落实抵押)、贷后管理。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在主流程之前还有一项工作就是审查合作住房楼盘项目。
在审查合作住房楼盘项目时形成住房楼盘项目档案,个贷从业人员对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项目审查包括对开发商资信的审查和项目本身的审查。开发商资信的审查,企业资信等级以及信用程度(含人行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开发商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等等。项目审查资料主要是指审查是否“五证齐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个贷从业人员通过上述的调查及审查,撰写出调查报告,银行管理部门做出对于楼盘准入的审批意见(含该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额度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步骤形成的楼盘项目档案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企业身份证),信用报告,“五证”以及调查报告、准入审批文件等。该部分的档案管理,按照上述的要点制订一套相应的管理规范,规定档案的内容以及资料排列的顺序。该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该项目下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相同,也可以将之列为永久性档案。
贷款受理形成的档案及规范化管理,按整理顺序排列如下:档案纸张要求A4纸大小。先是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标准格式);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要求A4纸大小,借款人身份证正反复印在A4纸上,该页作为主页,其他的作为附页,依次顺序为借款人户口簿户主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人收入证明资料,共同借款人收入证明资料,信用报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含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材料等。未规范档案标准要求时,有的客户经理在一页A4纸上粘十几张小纸片(客户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粘的小纸片容易掉,在资料流转过程中丢失,因此,个贷档案源头控制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能不粘的不粘。
贷款调查形成的档案及规范化管理,按整理顺序顺序排列如下:面谈记录,由银行个人贷款管理部门和个贷档案管理岗位一同制订面谈记录规范,记录纸张A4大小,提什么问题?整张记录单设计如同问答卷;调查报告等。
贷款调查通过之后,就到了审批环节,审批人依据上述的材料对该笔贷款风险进行专业判断,从而给出“通过”或“否定”两种审批意见,该阶段形成的档案主要是审批表。各商业银行一般都是电子化审批,审批表都有固定格式,不再详细探讨了。
审批通过之后的贷款,就需要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以及准备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资料。在贷款发放(含落实抵押环节)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按整理顺序要求如下: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含抵押备案证明),委托扣款存折(或卡)复印件,放款会计凭证等。其中,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由档案岗的重要权证管理岗进行专门管理。
贷后管理形成的档案,排序如下:个人贷款检查表,补充合同(客户提前还款、缩短贷款期限等),催收记录等等。
通过上文的探讨,要想做好个人贷款档案工作,就必须严格要求档案资料整理顺序以及规范。试想,客户经理将未按规范整理的材料报给审批人审批,审批人要从这一堆材料里找,哪些是申请表,哪些是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哪些是收入证明资料,耗时费力,而且有可能找不到。实际上,严格规范还可以赶到提升办贷效率的效果。
二、影像电子化提升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档案工作除了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之外,还有大量的借阅管理工作,贷款催收、贷款检查、内外部审计等都需要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而将纸质的个贷档案,进行影像电子化,可以有效的减少借阅等相关工作量;利用条码技术等档案可以进行密集存放,节约空间。
举个例子:日常催收中,对于电话号码无效的拖欠客户,贷后管理人员,往往要查阅档案纸质件,在纸质件中,翻看个人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用于查找拖欠客户是否其他的联系方式(未录入系统中);翻看个人收入证明,查看并记录其单位电话;翻看户口簿,查看并记录户口所在地信息以便上门催收。这个过程需要提交借阅申请单,档案岗人工查找出档案并借阅,归还并放回原处。而有了影像电子化系统之后,档案管理系统赋予其查看权限,催收人员就可以调阅电子档案,省时省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供给粮食加工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自主购进(含收购和调入)粮食,因其自有资金不足所需要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三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政策导向,严格准人;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面监控,按期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对象包括: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和种类。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依据市场状况自主购进粮食原料的资金需要。贷款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一)为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
(二)为解决借款人从异地购人或国外进口粮食而发放的粮食调销贷款;
(三)为解决借款人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或定单)需要预付定金而发放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食收购、加工和经营资格;
(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粮食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三)按农发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其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四)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粮食购销经营,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五)近两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经营亏损。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粮食加工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贷款从到期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加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贷款利率。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已办理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关系。农发行和粮食加工企业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信贷关系。粮食加工企业初次向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提出借款意向后,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应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对其是否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二级分行审查后,报省级分行进行确认。省级分行要及时将确认结果通知呈报行。对经确认具备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简称开户行,下同)对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或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开户手续,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对已经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省级分行应掌握其必要的基础资料,并每半年一次报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仓储能力、加工能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办理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时,应按规定填写农发行统一制定的《借款申请书》,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借款申请书要重点写明借款的用途、拟借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等。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其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近期财务统计相关报表以及与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详细内容并作必要的证明和解释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另附借款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对象范围,以及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其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诚信情况、主要投资者的资信情况、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及其变化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所有参与粮食原材料收购的资金总量和来源;
(五)借款申请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前景;
(六)借款申请人本笔借款计划购进粮食的货源、价格、质量、结算方式等情况,有无粮食采购合同,本笔借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以及借款人对粮食价格变化的风险承受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的粮食收购和经营对解决当地农民“卖粮难”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对政府调控当地粮食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如何;
(八)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变现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调查人员要写出贷款调查报告,对上述重点调查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和客观分析判断,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来源与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指出借款人存在的影响贷款风险的现实及潜在因素,提出相关避险措施。贷款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资料一并递交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贷款调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调查报告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调查报告的取值和测算参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五)贷款的风险认定是否准确、避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贷款审查应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并及时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省级分行可对所辖分支机构授予一定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分支行成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批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其中,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保管。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充约定或变更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开户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借款人自愿提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或其它资金中收回。
第五章贷款使用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用途并按期收回。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环节的监督。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
(一)借款人应根据拟购进的粮食数量和价格,结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额度,向开户行提出用款计划。
(二)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调入的资金使用顺序应按照“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农发行贷款”的原则。
(三)借款人在粮食收购初期,开户行首先要核查借款人粮食购进和资金支出凭证,并与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核对,经核对与购进粮食价值相符后,再按收购进度向借款人支取后续收购资金贷款。对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全部用于农发行贷款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已按规定存人农发行有关账户,并且没有其他借款参与粮食收购的,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按粮食购进进度,向借款人支付收购资金。开户行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实际购入粮食的价值保持一致。
(四)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调入粮食,并且调出方是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借款人的结算货款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贷款占用环节的监督。借款人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合理结算期的应收账款、粮食原材料和库存的在产品、产成品、各类副产品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价值,在剔除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应与农发行贷款相匹配。
(一)粮食原材料库存的监督。开户行要将借款人所有资金形成的粮食库存全部纳入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并掌握借款人粮食加工进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转化率,监督借款人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与产出的产成品保持对应。
(二)产成品及副产品销售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掌握借款人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库存、销售变化情况;借款人应定期向开户行通报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出库销售情况,对大宗产品销售应接受开户行的跟踪监督。
(三)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变化情况,对影响收购资金安全的各种异常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货款回笼环节的监督。
(一)对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主要使用农发行借款从事粮食原材料收购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对未能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借款人要定期向开户行报告回笼到其他金融机构销售货款的情况。
(二)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农发行借款占其全部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比例较小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内有一定量的销售货款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与借款人定期内全部回笼货款的比例,应不低于农发行贷款占其他所有金融机构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
(三)在农发行贷款到期前30天内,借款人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应不低于到期应收贷款。当月销售货款较少的,借款人应及时追加存款,保证到期贷款按期收回。
在距贷款到期日30天前,回笼货款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按照合同约定,可由借款人周转使用或经借款人同意由开户行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开户行要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从贷款的发放环节开始,经过粮食收购、储存、产成品的销售,直至销售货款的回笼,全部纳入信贷管理台账进行监测和反映。
(一)定期登记信贷管理台账。除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及时登记台账外,开户行还要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定期对企业的库存和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登记台账。定期核查周期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每月至少一次。
(二)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实际收购粮食原材料的数量、价值登记台账;对以粮食初级产品(含面粉、大米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应按照有关标准(出粉率、出米率等),将粮食初级产品折算成原粮登记数量,按借款人的原材料采购价登记价值;库存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折算成实际消耗的粮食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登记。
(三)开户行应根据信贷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辅助台账,定期登记原材料、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库存地点等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和现金流量等的变化情况;
(二)借款入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有效需求、竞争对手,以及近期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等;
(三)是否出现贷款抵押品价值下降、农发行对抵押是否出现失去控制或抵押无效的情况;
(四)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借款人的影响;
(五)能够影响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他情况。开户行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存人贷款档案。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借款人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开户行要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信贷员(组),实行专人监管。派驻信贷人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金融服务和全面监督,参与企业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对粮食原材料和产成品购销活动进行适时监控和监督借款人与贷款相关的有效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及对贷款质量的影响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