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22 14:25:0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农村信用合作社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农村信用合作社

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_____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______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篇(2)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推动力量和服务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民自主管理经营的金融服务组织,在农村社会生活当中发挥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变为合作银行的重要性已经日益凸显。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银行进行转化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的起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的起点实际上就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的要求。

第一,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已经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改进负债业务,扩大资金融入渠道的要求。在以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历程当中,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村民集资投入的股份。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农业生产需要引进的技术设备逐步增多,农民在扩大再生产的过程当中,希望能够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而较少的村民集资显然不能胜任这一要求。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业务明显具有规模狭小,盈利能力偏低的特征。由于以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于乡村,资金的贷方规模相对较小,因此盈利能力有限,不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和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资金支持。第三,以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内容显得过于单一。农民在获得更多的收入之后往往希望通过一定的金融服务机构获取更多的金融服务,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不能提供这些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转型路径

经过前文分析,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的起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不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和金融服务的需要。这一起点实际上也构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的重要背景。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形成符合广大农民利益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转型路径。

业务转型过程。业务转型应当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的基本过程。业务转型需要直接改变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服务业务内容,并开拓金融市场发展所需要的业务内容。

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在负债管理方面同现代银行接轨。我国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主要吸纳所在乡镇的农民的个人存款,这种负债业务管理模式明显具有行政管理之下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特征和封闭性特征。转型过程当中,应当努力将农村社会经济体系当中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纳入主要的负债业务来源,同时应当努力提高合作银行对非农资本的吸纳能力,保证转型过程当中具有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

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努力开拓范围更广、形势更加多样的资产业务。信用合作社转型过程当中的资产投放业务改革,应当着重突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的特色。根据我国农产品大量进入市场,农业市场化水平逐步提高的客观现实,沿着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农业产业链和农产品供应链发展客户,将资金沿着产业链逐步投向利润更广的非农产业。在农业产业化逐步加快的今天,农产品逐渐走入市场而产生的农业产业链和农产品供应链,已经逐步将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城市的非农产业经营结合起来,农业生产的地域联系将更加广泛,因此合作银行将拥有更加广阔的资金贷放市场。

最后,合作银行应当拥有更加丰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形成是社会经济发展对资金运营水平要求逐步提高的必然结果。当前农业现代化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需要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商业结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咨询服务等环节,提供更多的支持。合作银行应当努力吸纳更多的现代金融人才,为合作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转型过程中的管理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银行转化过程中要完成的核心工作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本的管理制度往往受到行政力量的影响,而显得相对僵化,服务内容十分单一,在转型过程当中,应当努力形成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

以公司制和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实践过程当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和管理体制科学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化成农村合作银行之后将面临城市金融机构的竞争,因此形成更加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合作银行面对市场竞争时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当中,应当首先明确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对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经营的干扰能力,保证新成立的合作银行能够独立地开展业务,决定自己的经营发展方向。同时,在建立合作银行的过程中,应当着重保证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监督有力、管理科学的特征,现代企业制度在管理方面的一大突出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所有者掌握企业资金的所有权,但往往需要将资金的使用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转交给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委托制度的形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化为农村合作银行的重要步骤。

同时,应当着重提高农村合作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构建比较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需要良好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员工激励机制作为其基础和基本内容,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的建立,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银行的转化发展过程而言具有更加明显的促进意义。约束机制的构建主要体现于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而员工的激励机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过程当中,具有更加重要的影响力。我国农村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质量等方面相对于城市而言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最终将直接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转型之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对优秀金融人才的吸引力,适当提高管理人员和金融业务人才的待遇将直接促进更多的金融人才流向农村,进入农村金融服务系统,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村合作银行的转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持。

农村合作银行的构建过程当中,应当形成更加明晰的产权结构,确保产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资源配置和监督约束机制能够形成。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由村民集资入股形成,股权结构相对单一,因此不存在难以进行管理和产权结构不清,所有者缺位等问题。但伴随着合作银行的建立,将形成比较复杂的股权结构,不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能力将受到考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民,农民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农业生产的不稳定又将直接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产权结构的建设工作应当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过程当中得到更多的关注。

转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银行转型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转化路径,还应当努力把握其中的关键环节,将总体规划落实到转化的工作当中。

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尝试引进更加先进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实现银行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原本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管理过程往往不具有规范的形式和方法,这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了解相应的信息,从而给制定相关政策带来了很大不便。电子化的银行管理能够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财务工作和数据的透明化水平,同时更加迅捷的工作效率也能够为合作银行拓展业务,对金融活动的参与能力带来更加直接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应当规范银行的业务流程,保证银行能够在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的同时进行良好运转。在业务流程的调整和改进过程当中,应当改善以往农村信用合作社只重视前台服务,而缺乏比较良好的后台管理的问题。后台管理在银行提供各种表外业务和加强管理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促进意义。在继续做好前台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当努力建设更加完备的后台评估分析机构和后勤保障机构,评估分析机构是银行能够提供可靠的诸如信用评估、风险管理和项目评估咨询等中间业务的重要保证。此外,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建设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不改变这种运作内容单一,服务环节欠缺的状况,就不能真正将农村合作银行的建设落到实处。

结语

篇(3)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明确管理分工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明确管理分工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基石。实现权责明确,将固定资产分类与对应的管理人员挂钩,实现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有对应的管理人员。这样可以保证管理的高效,也可以保证追责的成功。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分工,在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流失是很常见的事情。明确分工也是建立考核业绩的一个基础,明确不同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或者消耗程度对应的管理人员,便于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业绩的考评。

(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实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战略目标的发展下,用预算的方法将资源进行管理,对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推动其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比如,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资产购买不能仅凭个别部门的需求就随意添置,应该根据预算管理的方法,在前一年末进行申请并提供充足的申请理由,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在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核准。这样可以使得固定资产的增量得到控制,存量有明确的认识,减少资源的浪费。

(三)会计控制

会计控制是指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清点完全,每年的折旧和意外损耗有明确的记录,账目准确。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供充足的信息基础。同时,也要对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人员会计人员出现绩效考评,一旦出现了问题可以立刻启动追责,避免内部会计人员侵蚀信用合作社的利益。

(四)信息技术控制

信息技术控制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制定管理流程,减少人为的误差,同时可以降低人员成本。比如,对于运输车辆的情况,可以通过安装物联网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的损耗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也可以利用远程操控系统,核查是否出现内部人员私自驾驶用于私人利益。对于验钞机等一些易损耗的固定资产,使用编码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上级机构比如银监会或者省一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组对下一级信用合作社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及自身的自我检查。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放松。这是从外部力量上来监督控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行为和责任。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会计信息不准确

账实相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着账目之间互相矛盾、账实不符的现象。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即对已经处置的固定资产未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个是利用部门虚列财务开支发票,绕过审批私自购建固定资产,逃避监管而没有入账。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不准确,使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门不能充分掌握合作社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导致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缺失

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有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需要预算管理和上级领导审批等流程,但是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却疏于管理。对于很多固定资产没有实施分工管理,而是放在同一的仓库中,以供各部门进行使用。这种是便捷部门对物资的使用,但是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却是很大的打击,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出现去年购置的设备,今年还需要重复购置,原因就在于固定资产的消耗率太高,管理混乱。

(三)固定资产闲置问题比较严重

信用合作社的闲置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和电子设备。由于经营的重点的变化或者业务变化的需要,信用合作社的网点搬迁是常见的事情,但是房产的空置问题却出现了。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一些迁走了的网点常年闲置,既没有出租也没有出售。这是对信用合作社的资源的浪费。还有目前电子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快,信用合作社为了适应外部竞争环境而经常购置电子设备,这就导致了一部分过去购置的电子设备在信用合作社内部的淘汰。但是这一部门电子设备往往出现闲置在库房里或者为内部员工拿走私用,这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四)固定资产管理检查力度不够

在过去的管理中,因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是中国金融机构的弱者,管理机构对它是保护大于监督,管理要求不严格,相较于银行管理更为粗线条。这就导致,对固定资产核查的忽视,出现了很多问题。在银监会和省一级的信用合作社的一些规定,下一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严格执行,比如账物分管原则,这就导致经常出现固定资产的总账目与明细账目不符合的现象。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会计控制和信息技术控制应对

会计信息不准确问题建立一套完备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录入体系,将固定资产的核算、入库、使用和日常核查信息统一录入一个平台。将日常的检查的结果与账目信息进行季度性汇总对比,防止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账目不清。对固定资产实行电子监督,比如二维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所有在用的固定资产都是二维码的,使用权限需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得,这样整个信用合作社就可以清晰的指导所有的固定资产数量和部门分布状况,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准确。

(二)明确分工和预算管理应对固定

资产日常管理缺失问题明确所有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对每个部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数量进行预算管理,超出一定限额需要申请,年度考评责任落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身上。具体的考评条款,包括使用率和损耗率,过低的损耗率与明年的预算管理相挂钩;而过高的损耗率则与管理员的绩效相挂钩。通过明确分工和预算管理来降低信用合作社总体保有的固定资产数量,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明确分工和信息技术控制应对

固定资产闲置问题比较严重问题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比如对每一级的信用合作社的房屋租赁和购买责任单独列出,赋予某个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并且利用信息技术管控比如车辆和电脑设备的使用情况。这样做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实时监控,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落在对应的监管部门肩上,通过对部门的考评,来提高整个信息合作社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篇(4)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方式、服务品种应随之改变和完善。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农村合作金融要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产权制度进行创新。

一、产权制度创新

1.改革股金制度,保证核心资本稳定。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备了银行业特征。银行业统一执行的《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必须达到4%。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核心资本即为股金。信用社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实行“入社自愿、退股自由”,只要信用社理事会同意,社员可以退社,意味着股金总额可以随时变动,这与银行业对资本金的规定明显不吻合。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的经验,考虑通过设置股金退出障碍,改变股金制度来保证核心资本的稳定,即在坚持信用社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规定必须在提出退社要求并经理事会同意后,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提取股金,三年之内只许转让。

2.实行资本化股金政策。农村信用社通过入社社员及其与信用社发生业务关系的借款人实现资本化。可以设想将信用社股金分为Ⅰ、Ⅱ、Ⅲ三种类型。Ⅰ类股份是农村居民和乡村中小企业为取得信用社的投票控制权、获得信用社的服务而投入的原始资金。Ⅰ类股份不可转让、出售,如果社员决定退社时,经理事会同意,股金在规定时间后可以退回。Ⅱ类股份为可以分红、转让但无投票权的股份,社员可以投资于任何追加 的Ⅱ类股份。Ⅲ类股份为信用社借款人按照信用社的规定将其贷款额的5-10%资金进行的资本化,无投票权和分红资格,即通过购买无投票权和分红资格的股份实现资本化。借款人的Ⅲ类股份在其贷款全部偿还后才可以兑回。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全部偿还后,仍然保留其在信用社的股份,则可以转成Ⅱ类股份。

3.量化“所有者权益”中的历年积累产权。鉴于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产权的形成因素十分复杂,既有国家银行的支持,又有农村信用社职工的劳动积累等,可以设想农村信用社的积累在弥补历年亏损之后,如有剩余,则按照一定的比例量化一部分给停止分红时的原有社员,其它部分产权本着“集体所有、用之于农”的原则,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设立农村信用社发展基金,历年积累剩余部分产权分配到的红利划入发展基金。这样设想的理由是:信用社停止社员股金分红后,形成的积累有社员股金作出的贡献,量化部分积累给社员,是尊重历史;过去国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是支农政策的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剩余部分产权转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基金同样是用于支农;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一直历年隶属于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扶持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对农业银行也有贡献,无需再界定信用社历年积累剩余部分产权中银行应占的份额,以专项发展基金形式支持信用社发展,仍然是支农,这与农业银行支农的目标并不违背。

二、组织制度创新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关键要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民,同时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实行不同的制度创新。

1.经济发达地区应在原有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民入股组成,社员是它的服务对象,这两者原本是一致的。在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的组织基础虽然没有多大的改变,仍然保留着建立时一人一票制,但服务对象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过去的农村社员为主,以扶持农业为主,转向现在的以非社员为主,以扶持乡镇工业为主。对此,继续沿用传统的信用社组织制度,已明显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信用社组织制度,取消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一级核算体制,建立一个集约经营、抗风险能力强、能自我约束且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新体制。

2.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把信用社改为民营银行。这类地区的特点是市场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产业结构正在优化,农民收入逐步提高。该类地区仅靠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又没有发展到组建农业商业银行的水平,因而把现有的信用社改组为民营银行可能是一种更加理性的现实选择。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成本与效益”的比较,或者出于回避“体制风险”,一般不倾向更多地为农村中的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其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的主体趋于多元化:除了传统的个体农户外,更多的是粮棉种植大户、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重点户和在农村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同时,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第二、三产业的比重上升,农业的资金投入量和科技含量不断增强。因此对融资渠道、规模、方式有了更高的要求。再次,既然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性质上是企业,那么,其它企业允许多种所有制存在,为什么金融企业不行呢?从另一个角度说,准许民营银行进入市场,把民营银行作为金融市场化的“试验田”,也许会给中国金融改革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篇(5)

经过6 年的实践,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

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 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基金项目编号05CJL0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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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熊学萍、易法海: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表现,成因与应对策略[J].华东经济管理,2005(11).

[6] 李强、杨蕊: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问题探讨[J].南方农业,2007(1).

篇(6)

农信,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五十年代立社之初开始,农信几易其主,但无论在谁的领导下,土里生土里长的农信支农像帮亲兄弟,坚持为农服务路线始终不变.吸收居民手中零散余钱,积极支持国家建设,累积人民财富;发放不同额度贷款,解生活燃眉之急,兴厂矿辉煌之峰。作为共和国建立后农村推行的三大合作制的产物,唯有农信挺过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已成为农村金融当之无愧的主力军,1994年,改革春雷平地起,不断发展壮大的农信社终于走上了现代合作化道路,以独立的姿态跻身于金融之林。摸索中,经验与智慧与日俱增,抵抗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大,有效地作到了合作双赢。面对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的新时代,农信及时调整目光,顺应形势:电脑储蓄、联网储蓄、同城清算、县辖汇兑、天地对接,不因我们立足农村而落伍;服务,不因我们面对农民而打折!****年,又一个改革的契机置于眼前,合作银行之改,无疑是历史对我们的一种认证。面对党和国家负于的殷殷厚望,面对九亿农民兄弟给予的深深信任,我们农信人一定会不辱使命与时俱进,为“城乡一体化”“共建和谐社会”的历史篇章再谱新歌!

在立足上,我们支农;在服务上,我们以助农为任。钞币,是冰冷无情,但传递钞币的手,却可以是暖人心肺的。“手握手的承诺,心贴贴心的服务”,这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标语教条的口号,这是几代农信人坚持不懈的服务理念。在我们****信用社的储蓄专柜,有着一位特殊的客户,她经营着一个小型*****厂,加工****的产品,价格都在几毛,于是就有了大量的零币收入。生意进入旺季时,她隔三差五就携包拎箱地出现在柜台外。一千、两千,金额不大,可那些皱皱巴巴的纸币零零散散的硬币所占的体积和所需的工作量却大的惊人:分类、清点、整理、核对、入库、上缴……常常是旧的未完新的又来。如果有时你来我们这里,看到靠墙的桌子围满了人,你千万不要奇怪,那是加派的款车人员在协助整理破币。

我们的努力没白费,从她不断增加的零币数额上,从她节节攀升的帐面余额上,从她日渐光鲜的衣着上,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变化的欣喜。其实,通过我们的双手,富足起来的何止是一人一户?工厂里轰鸣的马达、马路上飞驰的汽车、大棚里沉甸甸的果实、圈里膘肥体壮的奶牛,和我们日渐增加的业务笔数,日益上涨的存款余额,无不在诉说现今一片大好的形势。

有了成绩,我们自豪,但不能自傲,更该寻根究源,总结经验,去粗取精,把我们的光荣传统发扬光大。农信,做足了“农”,更要做足“信”。我们掌管的钱,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厂矿企业的命脉与希望,无论存钱,还是贷款,他们交予我们的都是一份信任,而我们更要以诚信为根本,用好权,管好钱,做到无愧于社会,无愧于人民!

站在今天的这方农信土地,我们为“农”而感动,因“信”而骄傲。追溯过去,再看今朝,信合经过几十年的风雨沧桑,几代人的奋斗历程,不仅令人感慨,令人振奋,更令所有信合人感到自豪。我们信合人顽强拼搏,始终本着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经营方向不变,让信合茁壮的成长起来。信合人不断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组建了一支强大的高素质的信合队伍;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广大顾客的信赖与支持;多方面的服务对象,大大推进了经济发展的新步伐,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真诚的承诺,积极宣传,换来人们一片呼声--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业务电脑化管理,有效率、增效益,准确无误的计算,令储户贷户放心,经过信合人坚持不懈的努力,顾客与信合人之间建成了互助互利的强大氛围,只要不断的努力,以奉献信合为己任,信合的明天会更美好。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风潮汹涌,自当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加鞭。如果把信合事业比作海上航行的巨轮,那么,省联社就是这艘巨轮的舵手,我们都是船上的船员,而科学发展观则是远方璀灿生辉的导航灯啊。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灯塔的指引,有了舵手的领导,有了船员的协作,我们信合事业这艘巨轮必定能乘风破浪,昂首前行。

立足农信,服务三农,我们将交党政以政治效益,交地方以社会效益,交人民以经济效益。

篇(7)

关键词 农村 信用合作社 管理 体制改革

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为了特定时代的经济任务和经济目标服务,通过不断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的深化与支持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逐步地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历史遗留、产权、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苦难重重。因此,就需要不断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够促进农村金融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优化

由于农村金融资源不够合理的配置,对于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目标、信贷支农目标的统一产生了影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有效地调节效益性金融匹配以及健全政策性金融,做好农村金融生态的优化,具体方式如下:第一,考虑到农村金融政策的约束,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导致农村金融领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效益、政策目标的兼顾上,使得其一直处于被动的市场竞争,这就需要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进行分化,通过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金融来服务不同的主体,从而进行合理的经济资源配置;第二,县级领域当中的各类金融机构也需要在政策上明确服务“三农”的定位。并且要求了县以及县级以下的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主体能够对当地农业经济发展起到支持性作用;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以此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余的金融机构积极地进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加大农信资金的投放贷,重视农村金融市场。要求了农业发展银行能够在农业中长期货款发放以及业务的扩展上遵循现代银行的发展模式。

在农村金融体系当中很多无法理顺以及有效解决的问题都能够从金融生态方面出发来找寻一定的缘由。所以,针对农村金融的成长,就需要制定长效的机制以及积极地政策,才能够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快速的发展下去。

二、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为了鼓励多种所有制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也能够适当地将农村金融的门槛降低,从而弥补在支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满足农村资金日益旺盛的需求,促进农村金融市场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也允许存在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产品依然不能够充足的进行供给,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所以,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的发展数量可以适当的加大;对于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整合,将正规与非正规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相互经营活动做好协调,对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等等的经营范围也需要进行规定,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跨区域的写作,当然要规范在系统之内,从而达到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做好创业者、经营者的跟踪服务,从而弥补在市场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缺陷,这样也有利于发展地区经济,也可以适当地考虑到社区银行发展模式的试行;强化非正规金融和正规精肉之间的协调,以此来降低改革管理体系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政策扶持力度需要加强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都需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以及发展的平台,这样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能够达到信贷支农的目标,才能够在农村金融体系当中树立出中坚力量,推动农村经济快速、稳定、持续的发展下去。考虑到农业信贷存在的高风险、小规模以及高成本的特点,导致在经营收益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货款相对偏低。所以,政策的大力扶持与补偿就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一,合理的规划信贷投入和财政投入;第二,通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的方式来支持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三,积极地推动信用合作社开发具有公共特色的产品,并且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合作金融法规建设的推进

进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牵涉到诸多方面的利益,也有利于现有制度约束的突破。全球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实行中都是依据立法,尽可能地减少利益之间的摩擦,避免盲目操作的现象出现,从而来降低改革所花费的成本。在立法方面,我国需要紧紧地抓住《合作金融法》等法规,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其市场地位、义务以及权力等,并且确立出其享有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在基础平台上,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

总之,由于现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处于金融环境快速变化的时代之中。考虑到可持续发展与信贷支农的重任是相互的并行发展的,因此,在实现的方式以及改革方案的提出上依然存在不少的争议。也就导致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改革管理体制上存在复杂性和动态性。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希望能够通过更多的研究来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快速、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篇(8)

在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历程之中,我国也加快了城镇化进程的脚步,传统农村的资源体系、产业结构,人口分布均面临着重新配置与规划,伴随着城镇化体量和外延的不断扩张、必然要求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整体的专业化程度,以应对城镇化变革下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和挑战,助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担负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发挥自身的传统优势,扩展自身业务体系,同时降低业务扩展过程中引发的信贷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成为左右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及相关金融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传统农业经济模式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零散性的特点,普通银行贷款业务明显“水土不服”,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则是以筹集农村闲散资金,并根据农民小额周转的资金需求开展信贷业务,顺应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来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伴随着城镇化的水平的不断发展,及信贷规模的日益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中的信贷风险也日渐严峻,具体可总结为以下表现:

1.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抵押风险较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客户主要是农村的普通农户及乡镇小微企业,贷款方式主要以信贷为主,贷款数额较少,相应贷款抵押和质押较少,办理相关手续简单,缺乏实质性的风险保障。普通商业银行基于防范信贷风险的考虑,信用贷款一般采用质押和抵押作为担保的贷款方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客户比较特殊,在贷款担保方面往往采用客户提供的农产品作为担保品以及其他农户的联保,而作为抵押品的农产品的收益情况及同一地区联保农户的收益情况极易受到农产品市场变化的直接影响,如爆发自然灾害迫使农产品的收益受到影响,或者农产品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影响,导致农产品的滞销或利润受损,从而导致借款客户遭受损失。甚至失去偿还能力,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业务风险。

2.农村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传统农村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金融生态环境比较落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征信制度不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化建设滞后,造成信用合作社与信贷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本就相对分散的农户、企业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难以形成很好的信用互动机制。面对城镇化发展中人口流动情况加剧,更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目前,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个人征信系统内部互联的软件开发还不完善,依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技术力量来开发个人信用系统程序难度较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征信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与广大农村地区庞大的征信数据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反差,导致信贷业务表现中的力不从心,如不能确保信贷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那么势必直接提升了信贷业务的风险系数。

3.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风险颇高。对当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规模进行分析,伴随着信用社贷款额在不断提高,不良贷款比例也水涨船高,资产质量不实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农业产业经营者,其余种类的贷款客户占比较少,客户结构较为单一,因为农业产业的行业性风险导致贷款客户的经营风险转化为信贷风险的比例较高。另外,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重视贷款发放而轻视贷款管理,重视贷款数量规模而轻视贷款质量效益的现象,相关责任部门对于贷款发放之后的相关情况未能够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也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导致盲目扩大贷款规模,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不断攀升。其次在审批贷款环节,缺乏对借贷风险的全面评估和预警机制,对于贷款人员的个人信用情况、相关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能力未能够给予充分考虑,大大增加了潜在的信贷风险系数。

4.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管理流程的执行存在操作风险。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规范执行,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够充分了解,违规操作引发的信贷风险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料审查不严格;或以非正式存蓄存款单的形式交付客户,随后其将自己挪为他用,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及岗位责任意识的淡薄成为直接影响信贷业务质量的重要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其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还应该从其自身入手寻求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解决之道,考虑到其信贷业务中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求应对机制。

1.转变单一信贷模式探索新型信贷金融产品

现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模式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发展变化所带来的新要求,如果固守于传统农业信贷服务需求,信贷客户的产业类型较为集中,易受区域经济及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不利于分散信贷风险,拓展信贷业务。应该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农业产业市场发展规律为依据,结合相关农业产业帮扶政策,发挥其作为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研发能力,鼓励各级信用合作社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的新型信贷金融产品研发工作。开发具有农村金融特色的信贷产品,扩宽客户渠道,转变经营方式,分散信贷风险的同时为农业产业多样化发展提供资金需求以及金融服务。

2.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从信贷源头把控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个体工商户贷款、小额信用贷款、个人贷款等多种信贷途径迅速发展,信贷业务体量的增加及信贷群体多样化的趋势使得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变得势在必行。逐步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征信系统,开展客户信用信息登记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评定纳入客户的经济档案之中,对借款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过往信用状况等个人征信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将相关征信信息通过网络化、信息化的金融服务体系进行资源共享,加快信贷系统上线运行、全面启动财务管理系统、资金运营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事后监督系统建设,构建金融服务体系,从而整体提升信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信贷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系数进一步降低。

3.加强信贷审批流程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严格审查新增贷款人相关资格,落实有效抵押及担保,实现审查制度对不良贷款的预警作用,从而实现信贷风险的控制。其次,完善贷款跟踪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人应对贷款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再次,应落实贷款责任问责制度。相关贷款项目负责人签订贷款责任书,明确责任,防微杜渐,对已有不良贷款要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权责分离,相互推诿的情况。最后,应当在信贷项目决策中推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降低决策风险。

4.提升信贷业务人员专业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注重自身人员业务水平及人才培养计划,鼓励相关业务人员深入研究农村金融服务的特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适应不断提高的客户服务要求,培养熟悉农村金融信贷业务的专业化队伍,网罗优秀金融人才提升业务质量,形成良性的人才培养机制。同时提升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员工从工作细节入手,排查潜在的信贷漏洞,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实现信贷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结语:随着现代城镇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将面临重大挑战,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否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谋求新的发展将取决于其信贷业务中的具体表现,扩展业务体量的同时应对随之而来的信贷风险制定科学的预警机制和制度层面的应对措施,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与探索才能真正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所应发挥的作用,助力我国农村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索杏利.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成因及监管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06期.

[2]李玲.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和应对策略[J].中国经贸,2014年24期.

篇(9)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没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会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阶段立法方面的现状与不足之处

我国农利信用合作社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1)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一部完善的、专门的立法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进行全而、系统的规范。而已经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其效力级别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权威性有所欠缺目约束力较低。

(2)目前可依据的相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对合作经济原则性的规定,《宪法》与《农业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宪法》中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在《农业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农民专、世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

2.《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专门规章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该规章中对设立农村合作信用社做出了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规定,增加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难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情况,这一限额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准入门槛,不利于我国农村合作信用社今后的发展壮大。

(2)该规章中欠缺了对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利的规定。会导致社员对其权利认识不清,社员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3)规定小有“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予以聘任。”这无疑是将农村信用社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掌控在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县联社手中。

3.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即使制定了完善的立法体系,也无法保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造成立法缺陷的原因

1.法律的监管与合作社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高,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占重要位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制约,而发展的缓慢导致了成熟法律制度跟进的滞后。所以出台的法律只能是根据目前出现的情况进行不断调整,一部完整的法律取决于信用合作社发展的进程,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2.长期以来,农村合作信用社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未能得到明确,因此,国家没有制定出相关权威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而立法规范的欠缺和临管不力又反过来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壮入,从而陷入了一个发展的死循环,造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阻碍。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议

1.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进而健全法律体系

(1)通过试点试验的方式对发展农村经济,进而在发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法律会得到逐步完善,一部具权威性和高效力级别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将在完善中逐步成型。国家需制定专门的,具权威性和高效力级别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2)修订《农业法》中对合作经济原则性的相关规定,使其与我国的《宪法》保持一致。

2.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立法内容(新的高效力立法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下)

(1)根据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立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如:注册资本限额、社员参与的资格,交易分配方式等。这些问题应该考虑地域差异,在原则范围内,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标准,并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调整。

(2)明确权利与责任。权利的明确就是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责任的明确,可以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结构的合理化,增强自身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

(3)合理关于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规定,避免民主管理名存实亡的情况。只有当农民把自己的相关利益部分决定权把握在手中,农民才会提高在管理方面的积极性;而政府应当充当监管者的角色,在原则性问题上把好关。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和现代企业管理职能分工的理论,将整个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划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能,分别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权制衡。

篇(10)

众所周知,自1979年至今,在最高权力中心对城乡金融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整体制度安排下,我国农户正式融资制度的载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便格外引人注目,受到了来自多方的责难与反思。如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融资制度仍为当前讨论的焦点话题,本文从供给角度对这一备受争议的制度载体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变迁分别展开研究,并予以简要评价。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变迁

1.1979年2月~1996年8月,产权模糊阶段。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由于农业银行的国有性质,受初始产权制度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干预的惯性,此次改革混淆了集体金融组织和国家银行的界限,农村信用合作社彻底失去了自主权而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此后,在信用社内部虽然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始终是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进行的,是行政主导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因此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特征非常模糊。该阶段的产权制度呈现出如下特征:在产权的构成来源上,有农户社员股、信用社职工社员股、国家股、法人股、乡村集体股以及历史遗留股等,股金构成十分复杂;在控制主体上,虽然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地方政府都对信用社行使管理控制权,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控制权限逐渐占优。农户社员虽然在信用社拥有一定的股金,但从未真正行使股东权利,信用社的“三会”亦有名无实。

2.1996年8月’2003年6月,实行合作制金融阶段。1996年8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彻底脱钩,摆脱了与农业银行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其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地方政府也逐渐淡出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控制。此次改革的目标是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至此,农信社的产权归属开始明确。但由于历史遗留巨额债务的存在以及债务承担主体模糊、农户入股与存款的差别不明显等原因,社员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信用社“内部人”开始形成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集团,并逐渐对信用社形成强大的控制力量。该阶段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的总体特征是:农业银行彻底放手对信用社的控制,地方政府将控制权逐渐让位于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成为信用社新一轮的产权代言人。

3.2003年6月至今,实行股份制改革阶段。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标志,新一轮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式展开。此次改革在产权制度上有所突破:否定了以往单一产权模式定式,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广泛吸收股金,股金的来源渠道开始扩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均可参与人股,股权开始有所分散。允许各地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即: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选择股份制,中等发达地区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然坚持以往的合作制;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各自为单独法人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变迁图和产权模式选择分别见图1和图2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变迁 

1.1979—1996年。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时期,在理论思潮上普遍认为合作组织应属于公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认为信用社不能下放给人民公社,也不能“官办”,只能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要求恢复信用社的“三性”,扩大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开始按西方的合作思想重新理顺信用社的管理体制。1993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合作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至此,信用社的外部治理特征为: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由省级管理机构对其实行行业管理。与此同时,信用社内部运行机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内部管理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内部人控制”现象成为全国农信社普遍面临的问题。

2.1996年至今。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开始全面进行建立以“三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即信用社主任)三权分立的内部管理体制。但由于县联社及其范围内的职工均是信用合作社的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而且理事会一般占多数,也就是说内部人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掌握着县联社资产的运用权,“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社员的利益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度的变迁

从1981年至今,具有法人资格、能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数逐年递减(见表1),

农村金融密度也处于很低的水平,最高的为0,740,最低的仅为0.349,并且呈现出迅速下降的趋势(见图3)。

从人员配备数量上来看,却表现出增加的趋势,由1981年的29万增加到2005年的62.7万人,增加了1.2倍。这说明:第一,农村信用社将大量人力资本集中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已经走向了城市化经营的道路,该现象表明权力中心逐渐淡化了对农村经济和农户经营的资金支持;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合并、撤销之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却没有“退出”,农村信用社“国有”、“官办”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融资制度安排的变迁

1.法律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业政策的产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理应享有特殊的金融地位。但在我国金融立法中,不仅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立法,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在现有的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中,仅仅强调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将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一视同仁,这就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名义上特殊独立,实际上却无法独立,农村信用社为农服务缺乏法律保障。

2.信贷政策。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农村信用社性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的牌子,但却是集体金融的内容,在管理方法上采取了国家银行的管理办法,是一个性质含混的金融组织。国家在信贷政策上将信用社视同国家专业银行和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采取了与信用社性质相背离的政策措施,如在税费的缴纳上,农村信用社长期与国有商业银行交纳同等的税费。

3.不良资产的化解与利率政策的重新安排。在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被迫承担了由农业银行强制划转的大量高风险贷款,形成数额巨大的待处理亏损,农村信用社长期处在不公平的竞争地位。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采取相关手段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此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而定;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据官方统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在利率安排上,开始实行更加灵活的利率政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五、现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主要融资制度安排——农户小额信贷

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针对农户贷款的金融产品,也是现今专门针对农户设计的贷款制度。为了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2001年,国家以农村信用社为载体,专门针对农户制定了小额信用的信贷政策。该信贷政策的核心内容是:(1)对一般性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而借款者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联保贷款的方式。对市场风险较大、贷款额度较大的资金需求,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3)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征信建设是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的制度保证。为此,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动信用社进行了全国整齐划一的信用建设,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前提和标准;(4)为增强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信用社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回收农户贷款制定了责任目标,将农户贷款的发放量、发放户数和回收率等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位信贷员,并以此来考核信贷员的绩效;(5)在期限与利率方面,规定贷款周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利率则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六、简短评价

1.农村信用社农户融资制度变迁是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且变迁的“路径依赖”明显。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农村金融市场较为落后的国家,在这种情势下,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理所当然地由最高权力中心——国家来决定和实施,这使得农户融资制度的每一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体现的是“司法中心主义”,满足的是强势利益集团——城市工商企业的利益。换言之,强势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代替了作为公平与效率代表的政府的目标函数,因此针对农户的融资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变迁流于形式且浅表化。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权力中心“过去的选择决定了现在的选择”,因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每一次制度变革无不深受既往制度安排的左右和限制,政府便理所当然地陷入了特有的路径依赖而难以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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